第17届亚太惩教管理人员会议综述_国家部门论文

第17届亚太惩教管理人员会议综述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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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以下简称APCCA)于1997年9月15日至19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参加会议的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68名代表。我随中国代表团出席本届大会。现将本届会议的情况综述如下:

本届会议共讨论了四项议题:一、国家报告:各国在当前矫正工作中关心的问题;二、押犯的劳动和职业训练;三、矫正工作中的私营部门参与;四、监狱工作人员的录用、训练和职业发展。

中国是APCCA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国, 参加了会议期间的顾问委员会会议和工作会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关于承办1999年第十九届会议的承诺,受到了与会各国的普遍欢迎。

大会通过了关于组织押犯劳动的大会决议:“占世界人口一半以上和押犯数量一半以上的亚太地区矫正官员一致认为,凡有劳动能力的押犯都应当参加劳动,同时监狱当局应当保证他们的劳动安全、健康保护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一、第一议题:国家报告(各国在当前矫正工作中关心的问题)

(一)监狱暴满问题。监狱暴满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在国家报告中明确提出这一问题的有菲律宾、香港、印度、斐济、泰国、新西兰、马来西亚、中国和澳大利亚。日本的监狱利用率只有75%,不存在监狱暴满的问题。印度尼西亚只有个别监狱暴满,从总量上说押犯数量在控制线以下。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与会代表有多种意见:香港较多依靠由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澳大利亚则利用私营监狱来扩大监狱总规模;泰国认为在监狱扩容的同时采用扩大减刑假释手段将有助于缓和监狱拥挤状况。

(二)信息技术应用问题。一些代表团指出信息技术是他们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和泰国等国家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但也有的代表团指出,新技术应用也会引发一些问题;如一些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讨论矫正计划和面对面的做押犯的工作。并建议在应用这类技术之前要认真评估。

(三)押犯年龄老化问题。大部分代表团提到,押犯的平均年龄增加的问题。这一变化吻合了社会人口年龄老化的世界性趋势。日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是1987年到1996年间新入监已决犯中,年龄超过40岁押犯的比例从42.5%上升到67.8%,更为显著地是同一时期60岁以上押犯的比例从2.5%上升到6.2%。一些代表团认为押犯老龄化将给监狱管理带来困难。同时公众倾向于对犯罪分子,特别是性犯罪更严厉的判决,以及可能减少保外执行的判决。

(四)组织变革。部分代表团介绍了近期发生在矫正管理部门内的组织变革情况。他们认为,这种变革在短期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从长期看可以看作是战略经营中进一步推进合同管理的基础。还有的代表团认为将所有的矫正服务集中到国家的专业部门中来,将使矫正工作更加公正,更加协调一致。

(五)涉毒罪犯的处理。许多代表在发言中提到了与涉毒犯管理有联系的若干问题。普遍认为,涉毒犯的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的代表团介绍了有关的政策变化。如新加坡立法机关最近宣布,对严重的吸毒上瘾者,在经过戒毒中心治疗后仍不悔改者,将判处5—13 年的刑罚。并给予若干数量的鞭刑。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对涉毒罪犯提供清洗注射器的消毒剂和保险套,以防止HIV在监狱里的传播。

(六)累进处遇问题。与会代表对逐步扩大长刑犯在劳动等活动中的自由度的做法给予了广泛赞同。印度尼西亚、日本介绍了这方面的做法。

以上所述只是在这个议题中讨论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监狱暴满及可能得到的解决方法最受关注。在这一议题讨论中索罗门群岛代表提出的“监狱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如果没有监狱,警察只好回家,法院只有关门”的观点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同意。

二、第二议题:押犯的劳动和职业训练

(一)劳动和职业训练的目的。大部分重点发言,都从不同侧面谈到劳动和训练项目有多个目的。一是在安全、健康和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劳动的社会功能;二是劳动是有效的管理工具,这将使得押犯没有时间想入非非和从事非法活动;三是有利于保持矫正环境的平静和防止脱逃、自杀之类事故的发生。

许多代表均指出,劳动和训练项目有利于罪犯恶习的矫正和回归社会。通过劳动和训练使押犯养成劳动的习惯,学会劳动技能,这将有利于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二)劳动和职业训练的类型。各国代表一致同意:基本的挑战在于发展一些有利于培养罪犯释放后能用得上的项目。在高度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主要提供在城市生产、生活中有用的技能训练项目上;另一方面,中国、印度、泰国、斯里兰卡和马来西亚则强调必须既提供城市需要的项目,又提供农村需要的项目。例如斯里兰卡代表强调,对于不同背景的押犯,分别提供种植、养植方面的技能和缝纫、洗衣、汽车修理方面的技能。显而易见,劳动和训练的方式反映了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需要之间的差别。一些国家将劳动和训练结合在一起,另一些国家在职业训练和日常劳动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在训练的情况下,押犯被传授给一定的技能并能获得被社会认可的证书。而劳动不同于训练,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关于监狱内的诸如清洗、维修房屋和做饭之类的劳动;另一类称为监狱生产。新西兰把监狱生产分为商业性产品及服务生产和自给自足式产品及服务生产两类。由此可见,这方面各国有着较大的差异。韩国职业培训系统较为成熟,监狱根据押犯家庭所在地区的就业要求,组织押犯进行6个月到2年的培训,并发证书。日本监狱犯人劳动的条件类似于中等规模的私营企业。其中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典型的生产项目包括:服装制造、焊接、木工、食品加工、建筑、水电维修等等。一些国家开展了手工艺品加工。还有些国家也介入了高新技术,如计算机等也列入了培训内容。

(三)劳动和训练项目与“较低合法性”(Less Eligibility)原理。押犯是现代矫正系统关注的热点。一般认为,押犯生活的舒适性应当低于社会上最贫困的守法公民。这被称作“较低合法性”原理。显而易见,在“较低合法性”原理和培训目的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如果一个国家面临着经济困难,需要解决普遍的贫困问题,或者国家的社会不安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很难安排和组织好监狱押犯的劳动或训练。如越南、柬埔寨的代表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失业问题。如斐济,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仅8.6%。 这种情况造成了政府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普遍认为,失业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应地监内职业培训可以提高押犯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在就业机会短缺,培训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也很难合理解释为什么要把钱财用于使不法分子受益的项目上。相反地,在失业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押犯们综合性劳动和训练项目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日本、香港、韩国等就不存在劳动和培训项目短缺的问题。

(四)训练、劳动和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代表指出,在执行联合国囚犯最低处遇标准,向所有囚犯提供劳动的机会时,能希望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但这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ILO )“禁止为私营人获利而使用犯人劳力”的规定有矛盾。这使许多签署这一公约的国家在一些综合性项目的发展上设置了障碍。一些代表为此建议需要更充分地向有关方面作出解释。有的国家还介绍了这方面的做法。如加拿大和新西兰通过建立顾问委员会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成员由监狱、商业、劳工组织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向矫正部门领导报告。委员会提供了增进理解,促进合作的渠道。

(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会议讨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教育质量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吸引训练有素的教师和指导者,在监内工作必须有较高的待遇。香港、新加坡这方面的工作较为成功。而马亚西亚、韩国则与之相反,很难能留住需要的人才。

(六)监狱生产系统和私营部门的作用。亚太地区的监狱生产和培训,由于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有些国家和地区有最完备的生产和培训系统,但仍有区别。如香港监狱的生产是为政府服务的。而日本、韩国大多是通过合同由私营企业向监狱提供劳动机会。仅日本就大约有3万名犯人为私营企业生产。

(七)押犯的劳动报酬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为押犯劳动报酬类似于劳动工资。劳动报酬旨在鼓励犯人劳动,并帮助他们释放后的生活重建。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澳门、文莱等。但亚太地区也不完全相同。如泰国称劳动收入,扣除花费以后作为奖金在犯人和监狱工作人员之间分配。净利的50%给犯人。在印度“开放监狱”的犯人白天允许出监工作,晚上7点返回监狱。 这些犯人必须通过销售产品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开销。

会议相信,在劳动和职业培训方面有许多不易解决的挑战与困难。主要问题是如何提供适当的劳动和高质量的培训。要解决这些问题,私营部门的作用将被重点考虑。

三、第三议题:私营部门参与矫正工作

(一)私营矫正公司的情况。澳大利亚矫正管理有限公司(ACM )、Group Four公司和澳大利亚矫正公司(CCA )是三家跨国私营矫正公司。这三家公司管理着澳大利亚约20%的押犯。其中ACM、CCA的总部在美国,GF的总部在荷兰。私营公司通过合同提供广泛的服务。如GF公司的服务遍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项目涉及押犯的转运、监狱的设计、建设、财务及管理等方面。这三家公司的代表说,他们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从世界各地雇佣高级的管理人员。CCA的代表并称, 私营公司与公营部门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很少存在官僚主义,公营和私营监狱都有发展的空间,并需要相互学习。

(二)政府对合同的监督。澳大利亚约有20 %的囚犯关押在上述3个私营矫正公司。据认为是全球由私营矫正公司管理囚犯比例最高的国家。该国维多利亚州矫正委员会的代表介绍了政府对上述3 个公司合同履行的监督情况:政府在政策制定、标准设定、监督执行方面保持独立,并形成了强化合同履行的机制。如对犯人分配、押犯的刑满、教育的质量、殴打体罚犯人的情况、犯人劳动时间等给予的监督等。他们现在管理四个矫正服务机构、三个私营公司和一个公营部门。私营机构在矫正领域里的强烈竞争不仅有利于改进矫正工作,而且减少了开支,如公营监狱的成本在一年内下降了17%。他们认为,矫正工作主要应当检查服务质量和最终结果,而不应拘泥于是公营还是私营。另外,文莱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提到了他们的监狱也接受了少量的私营服务。

(三)对私营监狱的争论。本届会议,与会的部分代表对私营监狱的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持反对观点的代表如香港代表认为,监狱私营化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即使私营监狱对犯人释放有一些投入,但使公营监狱处于更为困难的境地。私营公司的赢利最大化目的与政府为社会提供安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是相冲突的。另外,私营监狱成本节省算法不科学,如没有包括监督管理费用等支出。有关数据表明,私营监狱效率并不高。因此,持反对观点的代表认为,政府管理监狱即使费用高一些,也应当坚持。管理监狱是政府职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代表则反驳说;政府对私营监狱仍有管理责任。政府在所有的合同中都有干预监督手段。一旦私营监狱不履行合同,政府可以接手管理,包括破产。

从以上情况看,私营监狱对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冲击,包括公营监狱的改进。在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高级矫正官员都在公营、私营监狱中交流过,流向多是到私营监狱,少数反向流动。

四、第四议题:监狱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职业发展

近年来,在录用和培训监狱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实践方面出现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正如加拿大代表所说:“录用和培训的重点已经从过去20年准军事的以安全为导向的课程转向人文导向的课程。我们发现最成功的官员是那些能够理解人类行为,动机和发展复杂性的官员。”泰国代表也说:“录用那些能自我适应从安全到矫正责任转变的官员是必须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如柬埔寨则受到如何养活犯人这样更基本的挑战。

(一)一般程序和标准。

1.身体条件要求。在过去20年,许多监狱系统进行的是军事化管理,身体条件是必须的。现在身体健康虽仍是需要的,但重点条件已转变为注重个人潜在的素质。

2.一般标准。亚太地区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录用人员的客观、专业的标准。菲律宾报告提到,该国已停止“近亲繁殖”式的人员录用,即在监狱系统内有亲属关系的将不录用,大部分国家制定有完善的面试程序。印尼报告提出:监狱官员应具有合格的学历,适应的专业,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3.学历、人际交往技能和其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认为监狱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教育。如日本32%具有大学学历。澳大利亚一般要具有12年学历或相当的资格。香港1996年录用的35岁职员中97%具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中国监狱职员的教育水平近年来明显提高。但是,普遍认为,良好的教育仅仅是一个好的开端,责任心、个性和人际交往技能越来越成为关键因素。香港要求职员有稳定的个性成熟而敏感的生活观和纪律观。新西兰代表认为关键是履行职务的能力,而这又有赖于录用、培训和适当的奖励。

以上要求不是简单的教育所能够达到的。为此,许多国家逐步增加了严格的选拔和面试程序,特别是设立了口试和笔试测验。包括测评个人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这些往往是管理工作的关键。另一个趋势是增加心理测试和精神病检查。

4.录用女性,本国和少数民族的职员。亚太地区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关心录用更多的女性工作人员。中国约25%的职员为女性。现在女性在男犯监狱工作和男性在女犯监狱工作已是普遍的情形。会议讨论了涉及本地区职员录用的问题,澳大利亚已开始制定目标。没有讨论少数民族职员的问题。

(二)吸引高素质的人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表示,吸引高素质工作人员有较大困难。如新西兰的一组数据显示:有100 人申请76个职位,但只有15人符合职位所需要的标准。与会代表一致赞成印度代表提出的观点,提高监狱在公众中的形象是十分必要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到工作形象、好的职务结构和工作满意程度等等因素。

(三)培训和职业发展。

1.从军事化模式转向矫正模式。矫正政策离开军事化轨道,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发展合适的职位系列来取代原有的军衔系列。从较为军事化的模式转向较为专业化的模式必须对职员进行广泛的、代价昂贵的培训。但同时,培训费用的预算1%离现实需要约5%差距较大。

2.训练项目。基本训练的范围十分广泛,时间长短不一。继续教育被认为是必须的,其范围也十分广泛。主要是涉及到职员已具有但仍需进一步专业化的技能。大概有两类:一类是监狱管理直接有关的训练,如查禁毒品、控制事件、管理易出麻烦的犯人等等;还有一类是素质训练,课程主要有:监狱管理学、矫正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有些国家还强调管理项目和基本计算机技能训练。

3.培训和提升的联系。代表们认为,尽管培训和提升是有关系的,但是不应当将两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必须同时培训并不立即提升的职员,尤其是基层职员。加拿大代表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代表团的赞同和支持。

4.培训项目的完成方式。基层职员的培训应当在内部培训中心进行的观点被普遍接受。后继的培训和职员发展的项目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在诸如培训学院,综合技术学院或大学这样的外部机构进行,某种程度上和执法机构的规模有关。培训机构较健全,培训人员较多的可在内部完成;相反的,可委托外部院校来完成。这样做从效率上讲也是较高的。同时,代表们也一致认为监狱官员离开封闭的环境到社会上接受培训是重要的。外部培训的证书比内部培训的证书得到更广泛的认可。

许多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香港和泰国等认为,到海外学习和参观是有益的。

(四)建立地区培训机构。索罗门群岛的代表介绍说,1987年该国的中级官员在马来西亚的培训十分成功,他建议设立固定的地区培训中心。马来西亚监狱局长表示如果会议同意,他可以争取政府支持在监狱总部所在地卡金(kajang)设立地区培训中心。这一构想受到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如泰国、柬埔寨、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和文莱以及大会协调人均支持这一提议。

会议决定,下届会议的四个议题为:1.国家报告,各国在当前矫正工作中关心的问题;2.关于罪犯的基本待遇;3.激起和保持国家和公众对矫正工作的关注;4.技术在监狱建设和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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