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书在家事中的地位分析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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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部尚书任职情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部论文,尚书论文,明代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4—0156—09

明代户部因为宰相制度的废除,其机构职掌与权力远过以往历代,真正成为管理国家财政、经济的最高机构。① 户部在六部中的地位仅次吏部居第二位, 黎东方先生曾说明代各布政司使在任免上属于吏部,但在业务关系上与户部联系更密切,等于是户部的属员。② 有明一朝,曾有多位内阁大学士兼户部尚书衔, 如正德年间大学士王鏊等即曾兼户部尚书衔,③ 虽属虚衔, 但亦可见出明代户部在整个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学界对明代户部机构的研究还很不够,众多的政治制度史著作仅将户部下辖机构设置、职掌铺陈罗列,缺乏深入研究。其中户部机构官员任职的问题,除黄仁宇在其名作《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有所涉及,④ 其余尚无专文论述。因此,以明代户部机构作为探讨对象, 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明代户部尚书的任职情况进行分析,这将有助于我们认识明代在户部方面的用人政策及相关的政治问题。

迄今所知,明代户部尚书表有四份:《明史·七卿年表》、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48《户部尚书表》、明末徐学聚《国朝典汇》卷87《户部》⑤ 及清人黄大华《明七卿考略》。⑥ 4份明代户部尚书表各有所长,各具所短。《明史·七卿年表》详载洪武十三年(1380)以后户书任、去职的年月始末与结局,实在不可考者付诸阙如。缺点是未载诸户部尚书籍贯,纪年自洪武十三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缺洪武十三年前的12年记载。黄大华《明七卿考略》载洪武九年(1376)至崇祯十七年户部尚书,注明可知的籍贯,缺点是不载任、去职年月。《国朝典汇·户部》以纪年形式列重要户部尚书的出职情况,尤其详于洪武十三年以前的户部尚书载录,具有相当的价值。然而缺点是系年不全,有断年。王世贞《户部尚书表》体例最善,既注明任去职年月,又备注可知户书籍贯,且补出洪武十三年以前的部分户部尚书。但是《户部尚书表》受作者生平限制,仅至万历年间。

4份年表共同缺点是皆有遗漏。下面结合4份年表指出各自缺漏:关于洪武十三年(1380)以前户部尚书记录较全者是《户部尚书表》与《国朝典汇·户部》,比照2表可知,《六部尚书表》漏列樊思民、蒋思德、程昱、李廷桂、秦文绎、徐本、颜希哲、吕熙、马贯、李泰、何士弘、王博、李焕文,而《国朝典汇·户部》则漏海渊1人。正因如此, 《国朝典汇·户部》对于补全洪武十三年以前的户部尚书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但是徐学聚对于洪武十三年以前的户部尚书任职的时间记载,错误较多。如程昱,《国朝典汇》系于洪武三年(1370)三月任户部尚书,但是据《明太祖实录》为三年九月;⑦ 蒋思德,《典汇》谓为洪武三年三月,而《实录》载洪武三年九月庚子。⑧ 又如《典汇》系宋冕于洪武三年八月, 而《实录》中系于三年十一月。⑨ 洪武十三年以后的户部尚书任职情况, 《明史·七卿年表》最全。尽管《明七卿考略》后出,与其他三书相比,漏载较多,体例缺陷亦不言而明。

因此,至今尚无一份完整的户部尚书表,这使我们无法从中见出明代户书任职的连续性。《明史·七卿年表》于洪武十三年以后的历任户部尚书记载已详备,兹处不录。本文只补出《明史·七卿年表》缺少的12年户部尚书表部分。⑩

表一:洪武元年至十三年户部尚书表

姓名 籍贯 任职时间 去职时间 结局

杨思义不详 洪武元年出参山东

杭琪(11)洪武元年 三年三月 降为知府

朱昭洪武二年十一月寻降职

樊思明吴县(12) 二年十一月 改督府参议

腾德懋 洪武三年三月 寻改兵部

蒋思德 洪武三年九月 寻出,知州

程昱洪武三年九月

李廷桂 三年八月 四年三月 出,行省参政

宋冕(13)三年十一月寻晋中书省参数

秦文绎潼川(14) 四年四月 洪武五年

杨训文 四年 寻出,参政

徐本海(15) 四年六月 五年三月 出,参政

海渊(16)洪武四年八月(17) 本年 升福建参政

颜希哲 六年二月 七年二月左右 出,参政

吕熙六年六月 七月 改吏书

俞溥

泰兴 六年七月 七年 出参政

李俨七年?七月前

马贯七年七月 寻出参政

韩焯 河南汝阳 八年二月

赵好德 八年二月 寻出

李泰八年十一月寻出

何士弘 八年十一月

周肃八年十一月

王博溧阳九年六月

契斯九年六月

寻出

周斌九年六月

寻改吏书

沈立本 鄱阳十年五月

十一年免

费震昆山十一年三月 十二年出参政

顾礼十二年三月 九月 改刑部

任彬武进十二年九月 十三年正月

徐铎洪武十三年正月 同年五月 坐逆党

刘平仲 河南洪武十三年任

本年 免

范敏洪武十三年五月 十四年正月以不职降

资料来源:主要依据(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87《户部一》、(明)王世贞《户部尚书表》、(清)张廷玉《明史》中本传、(清)黄大华《明七卿考略》、(明)姚广孝等纂《明太祖实录》。

补出的12年户部尚书表,计30 人, 再结合《明史·七卿年表》中洪武十三年(1380)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计14人,则洪武一朝任职户部尚书者44人,符合《明史》所说洪武一朝为户部“尚书四十余人”(18) 的记载。

但是,补出的洪武前12年的户部尚书表与《明史·七卿年表》连缀起来的户部尚书年表仍有缺漏。据《明史》载周忱曾短暂任户部尚书一职,寻改工部尚书。(19) 周忱任职虽短,但是各表漏列其人,亦是不当处置,理当补入。《明史·七卿年表》与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皆谓倪元璐为明代最后一任户部尚书,实误。《甲申传信录》载;“(崇祯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命户部尚书倪元璐归翰林詹事,专候听讲,别推户部尚书。”继之,“以大理寺丞吴履中为户部侍郎”,负责户部的实际工作。在崇祯十七年(1644)的3月初3日,崇祯帝“命……方岳贡兼户部尚书,驻济宁督漕。”(20) 由此可知, 方岳贡才是大明朝的最后一任户部尚书。

由上可知,补出部分与《明史·七卿年表》连接后仍缺漏周忱、方岳贡二人。只有补入此二人,方是一份完备的明代户部尚书表。

综观有明一代户部尚书的任职情况,大致可以分为3个时期:

(1)洪武时期,此时期是明代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户部尚书的任职特点是人员变动极其频繁。短短的洪武31年时间内,有44人出任户部尚书。

(2)建文元年(1399)至万历末,该时期户部尚书任职情况相对稳定。 在这长达250年的时间内,共有81人担任过户部尚书一职,任期过5年者有13人,其中最长者夏原吉、杨鼎,次之李汝华、郭资(21),再次之则王纪、赵世卿、杨俊民。任职期不足1年者,仅17人。在81人中,除却韩士英未任外, 平均每位户部尚书任职期约3年。建文至万历末,户部尚书任职时间约3年及以上者的情况详见下表。

表二:建文至万历末户部尚书约3年及以上者

姓名

籍贯 任职起始时间

任职时间 结局 备注

王钝

太康 洪武三十一年——建文四年。 4年

致仕

夏原吉 湘阴 建文四年——宣德五年正月

前后长达20余年卒中间有外出经历。

郭资

武安 永乐十八年——宣德八年四月 累计12年 卒几度出任。

郭敦

堂邑 宣德二年八月——宣德六年四月

3年半 卒

胡濙

武进 宣德六年——宣德十年

4年

王佐

海丰 正统六年十二月——正统十四年

8年

殉国 土木之变

金濂

山阳 正统十四年——景泰五年 5年

张凤

安平 景泰五年——天顺元年

约3年 改南京

沈固

丹阳 天顺元年——四年

3年

致仕

年富

怀远 天顺四年——八年

4年

马昂

沧州 天顺八年——成化四年

4年

致仕

杨鼎

陕西 成化四年——十五年十二月

约12年致仕

李敏

襄城 成化二十三年——弘治四年

4年

致仕

叶淇

山阳 弘治四年——九年

5年余 致仕

侣钟

郓城 弘治十三年——十七年

5年

致仕

石介

北直藁城 正德十年——十四年 4年

致仕

秦金

无锡 嘉靖二年十一月——六年 3年余 致仕

梁材

南京 嘉靖七年——十年九月

累计约8年 致仕

十三年——十七年三月

十八年——十九年

方钝

巴陵 嘉靖三十二年——三十七年

5年

改南京

张守直 遵化 隆庆三年——六年

3年

致仕

王国光 阳城 隆庆六年七月——万历四年

3年余 告归

张学颜 肥乡 万历六年——十一年 近5年 改兵部

宋纁

商丘 万历十四年——十八年

4年

改吏部

杨俊民 山西蒲州 万历十九年——二十七年 近8年 致仕

陈渠

湖广应城 万历二十七年——三十年 近3年 病免

赵世卿 历城 万历三十年——三十八年九月 8年半 告归

李汝华 睢州 万历三十九年——天启元年

近10年致仕赵世卿告归后,以侍郎

署理户部达10年。

上表所列建文至万历末户部尚书任职期间约3年及以上者,计27人,占该时期总人数的33.3%。这虽不能完全囊括此间所有户部尚书的任职状况,但大致可以见出此间户部尚书的任职还是相当稳定的。户部尚书的这个任职期,若以现代政府官员任职期来衡量此时期明代户部尚书的平均任职期,尚能勉强保持一位尚书在职期间政策的连续性。但是,具体到每位户部尚书的更代的话,如果前一任尚书与下一任尚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或者前任与下任的任期均过短,就有可能造成现实中户部政策上的间断或政令的反复。如葛守礼在职仅6月,而他的下任马森在职2年余,继之者刘体乾则又在职仅5个月左右。(22) 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影响户部既定政策的稳定,对既定政策或政令的执行不利。从明代户部尚书表来看,宣德至万历间,除少数户部尚书任职时间较短外,大部分户部尚书的任职期较稳定。值得注意的是,万历朝比较特殊。从表面看来,万历朝户部尚书的任职与前面诸朝相比都相当稳定,但二者实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反映的是国家政治相对稳定的状况,而后者则是万历皇帝对各部官员的任免不闻不问、放任自由和怠政的结果。(23)

(3)天启崇祯时期,此时期户部尚书的人员变动又趋于频繁。 在明王朝处于内忧外患的天启崇祯时期,户部官员的变动又频繁起来。天启崇祯2朝统共24 年,户部共有过15位尚书,平均1年半更换1位。事实上,启祯2朝有多起数月更换1位户部尚书的事件,如天启朝,李长庚天启二年(1622)二月任,三月免;陈大道三月任,七月免。崇祯朝,王永光崇祯元年(1628)三月任,五月改;倪元璐崇祯十六年(1643)五月任,十七年(1644)二月解职。

明代户部尚书的任职情况的上述特点,可以说,从整体上反映出了明代270 余年国家的政治状况。

(1)关于明代在户部方面的用人政策。

明初,对于户部官员任职无任何限制与规定。但是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规定:“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官户部。”(24) 建文帝曾对太祖的这一用人政策作出修正,改变了朱元璋对户部官员不得由浙江、苏松人充任的禁令,于建文二年(1400)诏令准许苏松人仍得官户部。(24) 明成祖即位后,恢复太祖旧制,浙江、江西、苏松三地人仍不得官户部。此后,明代诸帝基本恪守祖训。崇祯十六年(1643),国家财政吃紧,明朝处于外忧内患的飘摇动荡中,崇祯帝才打破明代浙江、江西、苏松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任用浙江籍的倪元璐为户部尚书,也使得倪成为明代唯一的亡国时殉国的户部尚书。

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布户部官员不得由浙、江、苏松人出任的规定,其真实原因与动机,至今仍不得其详。(26) 奇怪的是,这么重要的诏令, 《明太祖实录》只字不提。仅《明会典》卷5载:“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明人笔记对此有解释。谢肇淛《五杂组》卷15载:“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然弊孔蠹窦,皆由胥役,官吏迁转不常,何知之有?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27) 又《万历野获编》载曰:“本朝定制,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不得官计曹。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其在外者司民社者,亦持筹不知纵衡,任其下为沟壑。”(28) 关于明太祖何以于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浙江、江西、苏松人不得官户部,上两条史料常为学者引用以说明代在户部方面的用人规定。

可是,仔细剖析此两则史料,对于朱元璋何以规定苏松、浙江、江西人毋得官户部的解释不尽相同。谢肇淛《五杂组》所说的是,浙江、江西、苏松三地皆为国家赋税重地,太祖为防止户部官员“恐飞诡为奸”,故规定上述三地士人不是官户曹。而沈德符则说,浙江及苏松“为财赋之地”,并未说江西亦是财赋重地。他对不得江西人官户部的解释是“江西士风谲诡”,因此连带江西亦在不得官户部的禁令的范围内。总的来看,谢、沈2人对于三地人不得官户部,虽说明原因, 但存在差异。谢肇淛、沈德符的记载可能还无法完全解释明代对浙江、江西、苏松人不得官户部的真实原因。另外,朱元璋何以在洪武二十六年,而不是在其他年份颁布此诏?除了朱元璋对国家财政的考虑外,是否还与明太祖个人的动机有关。众所周知,浙江、江西、苏松三处,在明代为重税区。关于苏松地区重税问题,有众多的论著皆指出,由于苏松地区人为张士诚守城,阻碍了朱元璋的统一,朱元璋出于对该地人的报复与惩罚,故而重税该地。(29) 郑克晟还指出明代江西成为重赋区也是出于陈友谅及其部属顽强抵抗的结果。(30) 朱元璋禁止苏松、浙江、江西人官户部,是否与此有关,担心此三地人官户部后,会改变此三地的重赋状况。另外,洪武二十五年( 1392年)四月,明太祖长子朱标早薨。九月,嫡长孙朱允炆被确定为皇位大统的继承者,而朱允炆在皇长孙期间已显露出对江浙人的宽容政策,周围皆为江浙人。(31) 朱元璋是否担心朱允炆继位后,改变自己对江浙、苏松、江西地区固有的惩罚政策,从而影响到大明朝的财政与统治。这些是否给我们提供了某些暗示: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六年颁布禁止苏松、江浙、江西人官户部可能不是单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而是包含了更复杂的个人及其他因素在内。限于目前的文献不足征,我们无从揭示其中真实的动机与原因。

(2)明代户部尚书籍贯的变化。

有明一代户部尚书,籍贯可知者92人,(32) 余者不详。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前,可知籍贯者15人,这15人的籍贯分布分别是苏州府2人,江西1人,浙江1人,应天府1人,淮安府1人,扬州府1人,常州府1人,河南2人,陕西2人,山西大同府1人,湖广2人。可知,在明太祖颁布“苏松、浙江、江西人毋得官户部”的诏令前,苏松、浙江、江西此三地至少有4人担任过户部尚书,此四人是吴县腾德懋、昆山顾礼、鄱阳费震、浙江常山徐辉,占可知总人数的26.7%。

自洪武二十六年颁布此令后至崇祯十七年(1644),可知籍贯者76人,53人来自北方,占总人数的70.6%。南方人共计22人,常州府1人,镇江府1人,南直隶3人,淮安府2人,徽州府3人,湖广5人,广东2人,福建1人,四川2人,云南1人、江西1人。由此籍贯分布可见,洪武二十六年至崇祯十六年(1643 )五月浙江上虞人倪元璐任户部尚书以前,在长达250年的时间内,唯有1人来自江西,即江西吉安周忱。《明史·周忱传》载:周忱巡抚江南时以政绩出众,明英宗任命周忱为户部尚书,但是最终“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改任工部尚书。此外的一个特例是浙江上虞人倪元璐。崇祯十六年五月,崇祯帝欲起用浙江上虞人倪元璐为户部尚书,元璐以浙江人不得官户书为由辞任,在崇祯帝的坚持下才出任户书一职。(33) 从这些来看,明太祖以后,“苏松、浙江、江西人毋得官户部”的诏令执行地相当好,但这是否表示洪武二十六年诏令一颁布后就无此三地出任户部高级官员呢?

事实并非如此。洪武二十六年之后,户部尚书一职,正统九年(1444)江西吉安周忱短暂出任户书一职。但是从户部侍郎一职来分析,太祖颁布禁令后至永乐初,有4人出自禁令中的三地而居此职,分别是浙江慈溪钟永、浙江长兴严良奇、 浙江遂安卓敬、浙江仙居卢迥。钟永,洪武二十九年(1396)任右侍郎;良奇,洪武三十年(1397)任右侍郎,永乐元年(1403)复任;卓敬,洪武三十一年(1398)任左侍郎;卢迥,建文三年(1401)任左侍郎。(34) 四人中卓敬、卢迥是于建文即位期间任户部侍郎的,这一点和建文帝大量任用苏松、江浙人担任要职的现象,都反映出建文帝对苏松、江浙等地采取了不同于明太祖的宽仁政策。(35) 然而钟永、 严良奇竟是在明太祖颁布户部不得官苏松等地人的禁令后于洪武朝出任户部侍郎的,并且在朱棣基本全盘否定建文帝的用人政策后,严良奇再次出任户部侍郎之职。此4人以后,户部左右侍郎一职再也没有任命过江浙、苏松等地人了。因此,永乐中,皇太子监国,“请以江西人给事中王高为户部侍郎”,永乐帝“不许”。(36) 联系到明英宗任命周忱为户部尚书的事件,都说明明太祖的诏令在继承者的思想意识里已发生作用,但是因为皇帝的特殊身份而使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种思想意识有时反不及在官员那里强。我们有理由说,在洪武二十六年颁布“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官户部”诏令以后,并没有很快严格实行,而是经过一段时期缓冲至永乐中才真正实行起来。

即便是谢肇淛、沈德符对洪武二十六年明太祖颁布户部任官禁令原因的说法非常可信,洪武二十六年关于户部任官的祖训虽然能够有效控制苏松等三地人出掌户部高级官员职位,但是仍然不能彻底阻止苏松、江浙等地人在户部机构实际行政中影响国家正常的财政赋税运作。谢、沈二氏以京师官员的经历,真实记录了他们的所见,谢说:“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37) 沈德符更是具体详细地描述了江浙人把持户部实际运作的事实,他说:“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其在外者司民社者,亦持筹不知纵衡,”(38) 由此可见, 即使朱元璋出于对国家赋税主要来源地的考虑,而严格禁止苏松等地人出任户部高级官员之职,也并不能杜绝他们对于户部机构正常运行的影响。户部十三司胥吏,“皆吴越人”,他们照样在其中“那移上下,尽出其手。……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满不留意。”来自这些地方的胥吏不仅在中央户部机构中是如此,而且在外亦是“持筹不知纵衡,任其下为沟壑。”(39)

(3)明代户部尚书的任职情况与结局。

整个明代户部尚书有127人。洪武31年间,共有44位户部尚书,占总人数的1/3强。由这两组数据可看出,洪武朝户部尚书人数之多,任期之短。 洪武朝户部尚书之多,与洪武年间的几次官制变动有直接的关系。洪武六年(1373),户部设尚书2人,(40) 而至洪武八年(1375),户部又在2位户部尚书的基础上, 再于户部下辖5科各设尚书一人,使户部尚书达到7人之多,这种局面维持至洪武十三年(1380)才结束。(41) 故而,洪武年间户部尚书人数之多亦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在洪武二十二年(1389)以前,没有1位户部尚书做满1年任期。从洪武二十二年始,才有杨靖、赵勉、郁新3人突破此前户书任职不超过1年的短暂情况。洪武31年内,最短者仅在职1月,如吕熙;最长者达5年之久,如郁新。平均约8个月换一次户部尚书。可见洪武年间户部尚书更换的频繁,犹如走马灯般,令人眼花缭乱。洪武年间户部尚书人选不断的更换,除了与洪武年间是明代制度的初建阶段有关,同时也与朱元璋注重六部尚书职位的人选的才能,以及对任户部尚书者的要求过高有关。朱元璋于洪武元年(1368)告谕六部官员曰:“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须竭心为朕经理,或有乖谬,则贻患天下,不可不慎。”(42) 为找到胜任六部尚书的官员,朱元璋不断地更换六部尚书的人员。原则上,朱元璋是严格控制吏出身者担任六部官长,如洪武四年(1371)四月辛卯,朱元璋谓“中书省臣曰:‘或言刑名、钱谷之任,宜得长于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狯,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且自古以来兴礼乐、定制度光辅国家成至治之美,皆本自儒者…。’”(43) 洪武年间用人政策可谓不拘一格,六部官员出自多途。这一点从户部尚书的来源可以看出,比如曾泰出身秀才,因“有学行,故不次用之。”韩焯出于荐举而出任户部尚书一职,费震以贤良而担任户部尚书一职。还有的是前朝遗臣或归附之人,如杨思义为归附之人,朱元璋非常信任他,且令其任司农卿,设六部后又成为明朝第一任户部尚书。又如契斯为元臣,归附后于洪武九年(1376)出任户部尚书。也有出身进士者,如李俨。(44) 这种不拘一格的用人方式表现出深重的试验痕迹。正是因为朱元璋对六部官员的人选要求太高,因而导致其对于六部众多的官员任职情况表现不满,以户部为例,洪武二年(1369)十一月,以朱昭、樊思民为户部尚书,寻以朱昭怠职而降为苏州知府,樊思民改督府参议。又洪武十三年(1380)七月,以范敏为户书,明年正月以“其不职”免。(45) 甚者如徐恢,试户部尚书职,以不称职而除名。(46) 所以,明太祖为寻觅适合胜任的户部官员人选,户部尚书如走马灯一样的频繁更替也就在情理之中。朱元璋曾于洪武七年(1374)亲谕部臣:“自今六部官毋得轻调。”(47) 但是,洪武年间户部尚书,甚至可以说六部尚书官员的频繁调动更代的事实,击碎了朱元璋自己对六部官员任用的愿望与要求。所以,就出现了《明史》所评价的洪武朝户部尚书的任职情况,“终洪武朝,为户部尚书者四十余人,皆不久于职,绩用罕著。”(48) 这充分说明了洪武时期户部尚书的政绩一般。其后的户部尚书有突出表现的也几乎没有,如郁新、夏原吉等处于承平时期能维持财的平衡已是相当出色的表现了,余者绝大多数疲于应付明帝国庞大的各项财政开支,尤其是军费支出,(49) 遑论明代的户部尚书在政策、政绩上有建树。

补缀的洪武十二年(1379)户部尚书表与《明史·七卿年表》中开列的户部尚书“结局”部分,并不能反映户部尚书为官的实况,无法显现出有明一代户部尚书为官的艰险。明代127位户部尚书中,有2人属于殉国型的,即正统年间的王佐与崇祯末的倪元璐,前者生前与死后均获得较高评价,有所谓“时人称其君子也”之誉。(50) 虽然王佐获得了较好的声誉,但是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因为皇帝并没有接受他与同僚不要御驾亲征的忠告。与前者相比,后者更具悲剧色彩。被内外交困弄得焦头烂额的崇祯帝原本对倪元璐纾缓财政压力寄以厚望,失望之后又很快以“闲住”方式将其解职。户部作为要缺,其中官员难免涉嫌贪贿,甚至党争,最终有3位户部尚书因此得罪而诛。如徐铎坐“胡蓝事件”而处死,赵勉以受贿而诛。(51) 其余24位尚书虽免于一死,也遭到杖责或罢免的处分。使大多数能幸免灭顶之灾,亦有约24位尚书遭到降职或罢免的处分。如茹太素以微过降职,范敏、马坤等以“不职”免。另有多位尚书有过下狱或杖责的经历,如三朝重臣夏原吉有过几度下“诏狱”的记录,在户书任职上曾以反对明成祖北征而下狱。(52) 景泰年间,金濂以时值国家方用兵,府库空竭而未能忠实执行皇帝的蠲免诏令而两次入狱。(53) 刘中敷因为被弹劾“变乱”祖法而下狱16天。(54) 杨鼎被责以陪祀不恭而遭杖责。(55) 多数人在任户部尚书一职短短的时间后,外放任职,其中绝大多数带有降职的性质。在100多位户部尚书中得以善终者人数极少,仅有4人被晋官而进入更高的权力机构或被授以荣誉衔致仕。这一情况在崇祯年间表现的最为突出,9位尚书中,有3人被免职,2人削职,1人下狱。(56) 甚至有些众望所归的尚书也不免悲剧收场。此中最典型人物莫过于嘉靖年间的户部尚书梁材,嘉靖帝任梁材为户书后,高兴地对人说道:“得尚书十二人,如梁材者,朕复何尤。”(57) 就是这样一位被皇帝与同僚看好的户部尚书,结果是三进三出,终至“竟忤旨”而“闲住”。(58)

如上所述,有明一代,所有出任户部尚书者中,正常致仕者仅为少数,多者或罢免,或降职,或杖责,甚至遭诛。从明代户部尚书的任职与结局的事实来看,大多不得善终。黄仁宇曾对1380年以后的89位户部尚书作过统计,其中25人是致仕离职,22人是转任他职,16人解职,7人死于任上,7人以疾或丁忧辞职,3人处死,2人流放而终身不得录用,1人充军,1人未经批准而离职,1人死在战场,1人殉国。(59) 他还指出,“这些情况说明户部尚书这个职位有很大的风险, 他们在任期内更多地受制于专制君主反复无常的性格以及其宠臣近侍的喜好。”(60) 黄仁宇指出明代户部尚书具有很大风险的职位可谓确论,但他将这种风险归咎于专制君主的反复无常的性格,未免失之偏颇,似乎夸大了皇帝个人性格的历史作用。

明太祖为巩固大明朝的统治,处心积虑地制定了明代户部机构的用人政策,规定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这仅是他一厢情愿的做法。在现实中,此用人政策并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无法实行。从运作层面考察,不要说明代户部中级官员,即使是户部高级官员的任命,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布禁令之后,明太祖与几代继承者都曾打破过这一规定。同时,江浙等地人通过出任胥吏这条途径深入户部腹地,把持了户部机构,上下其手,视官长为木偶,而置最高禁令于具文。制度层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与实际运作存在相当的距离,无法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贯彻实现。

户部尚书的结局与任职情况紧密交织在一起。如前所述,户部尚书大多不得善终是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有的以个人经济问题亡身,有的因牵涉到财政问题入狱,有的以反对宦官擅权而去职获罪等等。(61)但是这些都只是外在的或直接的原因。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治体制存在问题。君主专制体制在明代得到空前加强,国家机器内未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皇权的机制。君主的权力几乎不受其他权力的制衡,各项制度与条例在某些时候会成为最高统治者手中的玩物,君主可以凭其喜好行事而毫不顾忌。明代户部机构虽然较之以往历代的户部机构权力是有所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权力亦是在有限的可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从根本上说,明代户部尚书并无独立的决策权,事无巨细均需禀奏皇帝,完全取自宸断。如军饷问题,会牵扯到兵部;(62) 革除地方仓库的管理人员,会涉及皇帝的私人收入问题;(63)甚至变更税课司等事关财政的事务皆需禀奏皇帝。(64) 从整个明代的户部职能来看,它更像是一个调度部门,其具体的业务是把分散于全国各地的赋税征收上来,然后再根据具体需要把它调度再分配。正因为如此,适合皇帝心意的政策也就会得到较好的执行,户部尚书自然受到尊宠;否则,逆鳞者就会遭到清算,只能落得悲剧下场。如嘉靖年间,俺答汗入寇边镇,引起边府、京师骚动不安,嘉靖帝以明军抵抗不力,而迁怒官员。“上震怒”,下令“革兵侍谢兰、职方郎中王尚学、户书李士翱、十三司郎中周鲁等职,与工书胡松俱戴罪冠带管事,候事宁处治。”(65) 隆庆年间,户部尚书刘体乾以国计问题多次疏谏,积忤隆庆帝而罢。(66) 可见,在君权不受制约下负责管理国家财政的户部蕴藏着很大的风险性。而户部尚书频繁更换,以及明代户部机关最高官长的仕宦命运多舛正是这种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政策政令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政策政令的延续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人在政存,人去政息”也就成为必然的现象了。

同时,明代在户部的用人政策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户部尚书任职之短暂,以及他们大多不得善终的结局,都暴露出君主专制体制存在着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

注释:

① 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第3章,8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② 黎东方:《细说明朝》,第6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③ (清)张廷玉:《明史》卷181《王鏊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④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13页,北京三联出版社2002年。

⑤ 严格来说,《国朝典汇》卷87《户部》是编年形式将户部尚书系出,而非年表,中国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

⑥ (清)黄大华:《明七卿考略》,二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版。

⑦⑧ 《明太祖实录》卷56“洪武三年九月庚寅”条。

⑨ 《明太祖实录》卷58“洪武三年十一月甲午”条。

⑩ 该表之所以做到十三年,因《明史·七卿年表》于洪武十三年下漏刘平仲,兹据《户部尚书表》与《明太祖实录》补入。

(11) 据《明太祖实录》卷50“洪武三年三月己酉”条补。

(12) (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48《户部尚书表》载作“长洲”,中华书局1985年。

(13) 宋冕,于洪武年间两度出任户部尚书,此为第1次。第2次于洪武八年,旋出。

(14) 籍贯据《明太祖实录》。

(15) 《明太祖实录》卷73作“徐本”。

(16) 海渊,据王世贞《户部尚书表》补出。

(17) 任职时间,据《明太祖实录》卷67。

(18) 《明史》卷138《杨思义传》。

(19) 《明史》卷153《周忱传》。

(20) (清)钱士诚:《甲申传信录》卷1《睿谟留憾》,12页,北京古籍2003年。

(21) 案:郭资曾多次出任户书,累计约10年左右。表中未分几次任职的始末。

(22) 《明史》卷73《七卿年表二》。

(23) 案:万历朝以万历十年为界,又可分为两大时期。元年至十年,以张居正执政期间,户部尚书任职稳定,人员较少变更。万历十年以后的情况则不然。参见黎东方《细说东方》90《张居正》,283页。

(24) 《明史》卷72《职官志一》。

(25) 《明史》卷4《惠帝本纪》。

(26) 于少海:《解读“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官户部”》,载《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2期,从明代经济、上述三地的民风等方面谈到此中原因。 但是笔者认为他的分析稍感论证不足。且他的说法并未跳出沈德符、谢肇淛的说法。

(27) (明)谢肇淛:《五杂组》卷15《事部》三,298页,上海书店2002年。

(28)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历法》,889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

(29) 长久以来,学术界关于江南地区重赋的原因问题提出多种看法。其中占相当优势的看法是认为明太祖对苏松地区的重税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自梁方仲先生以来,至近者如以郑克晟等持此说。

(30)(31) 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载《明清史探微》,34—55页,中国社科出版社2001年版。

(32) 这个数字是综合了《明史》本传、王世贞《户部尚书表》、徐学聚《国朝典汇》、黄大华《明七卿考略》及《明实录》后得出的。

(33) 《明史》卷265《倪元璐传》。另见《甲申传信录》卷1,《睿谟留憾》。

(34)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55《户部左右侍郎》。

(35) 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

(36) (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7《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126页。

(37) (明)谢肇淛:《五杂组》卷15《事部》三。

(38)(39)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3《历法》。

(40) 《明太祖实录》卷87。

(41) 《明史》卷72《职官志一》。

(42) 《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八月”条。

(43) 《明太祖实录》卷66“洪武四年夏四月辛卯”条。

(44)(45)(46)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87《户部》。

(47) 《明太祖实录》卷87“洪武七年正月”条。

(48) 《明史》卷138《杨思义传》。

(49) 正统景泰时期,征麓川、应付瓦剌;嘉靖,蹙于倭寇;万历、天启、 崇祯更是穷于满洲。除这些重大的军事活动外,尚需维持常备军的军饷及其边镇军事设施等。

(50) 《明史》卷167《王佐传》。

(51) 《明史》卷137《赵勉传》,另见《明太祖实录》卷223“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壬辰”。

(52) 《明史》卷149《夏原吉传》。

(53) 《明史》卷160《金濂传》。

(54) 《明史》卷157《刘中敷传》。

(55) 《明史》卷157《杨鼎传》。

(56) 《明史》卷73《七卿年表》二。

(57)(58) (明)黄景昉:《国史唯疑》卷6,166页,上海古籍2002年。

(59)(60)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13页,14页。

(61) 如韩文以反对刘瑾专权被迫去职获罪。

(62) (明)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3,中华书局1997年版。

(63) (明)粱材:《革徐淮二仓内臣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4。

(64)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5页。

(65) (明)郑晓:《今言》卷4,“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书局1997年版。

(66) (清)夏燮:《明通鉴》卷65,“隆庆四年七月”,1823页,岳麓书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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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书在家事中的地位分析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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