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县长的相关问题_北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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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3)03-0013-05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十五《北齐以厮役为县令》条云:“后魏光宅中原,颇以吏治为意。如明元帝神瑞元年,诏使者巡行诸州,阅守令资财,非自家所赉,悉簿为赃。二年,又诏刺史守令惰逋今年租调者,罚出家财以充,不得征发于民。太武帝行幸中山,免守宰贪污者数十人。神元年,以天下守宰多非法。精选忠良悉代之。太延三年,又诏天下吏民得告守令之不法者。是皆能整饬官吏,不至猥滥。及其末造,国乱政淆,权移于下,遂至宰县者多厮役,士流皆耻为之。入北齐,其风更甚。”赵翼高度概括了北魏入主中原后县令长一级官员任职的情况,反映了在北魏前中期对县令长的重视,以及到北魏末期县令长任职人员的猥滥。现依据有关史料对北魏县令长的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一、县令长的任职条件及来源

县作为介于郡、乡之间的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地方行使有效的管辖,其行政长官是县令或县长。作为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令长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中央政令的贯彻,因而北魏中央政府对其任职条件要求极严。

北魏县令长的设立始于道武帝拓跋熬时期,“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职则刺史、太守、令长已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天赐二年“又制……县置三令长,八品者。刺史、令长各之州县”。[1](卷113,官氏志)这是北魏开始在其统治区内仿照中原王朝的行政机构设置县令长,构建了地方行政机构的基本框架。到了太武帝神元年春正月,“以天下守令多行非法,精选忠良悉代之”。[1](卷4上,世祖纪)因为太守、县令一级官员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地方,其施政方略极为重要,太武帝对其为政中“多行非法”现象深恶痛绝,令重新选拔良才取而代之,足见太武帝对县令长的重视。宣武帝时河南尹甄琛上表赞颂太武帝曰:“是以国家居代,患多盗窃,世祖太武皇帝亲自发愤,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1](卷68,甄琛传)县令长要求“五等散男有经略者”或“将军”等有才华的人来担任,表明太武帝欲以县令长来实现政治抱负的宏大构想。孝文帝初年,冯太后针对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的状况,于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1](卷7上,高祖纪上)要求选举的县令长具备保持一方平安的才能,是因为献文帝在位时蕴积的社会矛盾的总爆发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所致。孝明帝末年辛雄曾上疏曰:“盖助陛下治天下者,惟在守令,最须简置,以康国道。但郡县选举,由来共轻,贵游俊材,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请上等郡县为第一清,中等为第二清,下等为第三清。选补之法,妙尽才望,如不可并,后地先才。不得拘以停年,竟无铨革。三载黜陟,有称者补在京名官,如前代故事,不历郡县不得为内职。则人思自勉,上下同心,枉屈可申,强暴自息,刑政日平,民俗奉化矣。复何忧于不治,何恤于逆徒也。窃见今之守令,清慎奉治,则政平讼理,有非其才,则纲维荒秽。”[1](卷77,辛雄传)辛雄的建议再次表达了选拔贤才为县令长的设想。但孝明帝突然死去,使这一建议最终落空。顾炎武《日知录》卷九《京官必用守令》亦对辛雄的建议予以称赞。上述诸帝选拔县令长的条件,反映了帝王对于县令长在统治全国中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北魏县令长的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是从归附人员中选拔的。如李系本为“慕容垂散骑侍郎,东武城令,治有能名。太祖定中原,以系为平棘令”。[1](卷36,李顺传)拓跋熬选拔李系为平棘令,是因为他在慕容垂手下担任东武县令时“治有能名”,受到拓跋熬的重视而才尽其用。清河崔剖仕于沮渠氏,“每慷慨有怀东土”,太武帝西巡时,崔剖“乃总率同义,使宽(崔剖子——引者注)送款”。对于崔剖的归附,太武帝非常赞许,“拜宽威远将军、岐阳令,赐爵沂水男”。[1](卷24,崔玄伯传附宽传)从归附人员中选拔才能之士为县令长,向其他政治势力表明了北魏政府海纳百川的雄心。

还有的是因学识高尚或父辈的声望而被任命为县令的。邓渊因“博览经书,长于《易》筮”,所以北魏平定中原后,先被太祖“擢为著作郎”,不久又“出为蒲丘令,诛剪奸猾,盗贼肃清”。[1](卷24,邓渊传)可见拓跋熬还是慧眼识才的。安祖为硕学大德,在当地声望颇高,“后高祖幸长安,至河东,存访故老。安祖朝于蒲坂,高祖与语甚悦,仍拜安邑令”,但安祖以老病固辞。[1](卷45,裴骏传附安祖传)吴瑱因其“少好学,博通经史,性闲雅,不与俗伍一,时俊秀多游其门,于是代郡常然、渤海郝直皆师事焉。然素恬静不妄交游,以图书山水自娱,虽征辟屡至,皆不就”。正因为吴瑱在学界赢得了颇高的声望,故而当时的益州刺史力举他为狄道县令。[2](魏故狄道县令吴君墓志铭并序)因父辈的声望极高,其后代也有可能被任命为县令,刘昺为“河右硕儒”,而其“子孙沉屈,未有禄润”,有关官员认为“贤者子孙宜蒙显异,于是除其一子为郢州云阳令”。这是对有学识人的一种安慰。杨椿为雍州刺史,有侄杨侃“为其府录事参军,带长安令,府州之务多所委决”。[1](卷58,杨播传附侃传)这说明北魏时期任人唯亲的现象还是存在的。

也有清廉的官员担任县令的。崔亮“虽历显任,其妻不免亲事舂箕。高祖闻之,嘉其清贫,诏带野王令”。[1](卷66,崔亮传)崔亮在担任其他官职时陷于清贫,孝文帝让他兼任野王令是欲从侍遇上提高其地位。因此,《后魏书》称:“高祖以北平府长史裴聿、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俸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令,聿带温县令,时人荣之。”[3](卷266)是为中的之言。对于有功而深得民心的官员,皇帝有时让其担任县令长,尉元在延兴三年上表说:“淮阳郡上党令韩念祖始临之初,旧民南叛,全无一人。令抚绥招集,爱民如子,南亚民费系先等前后归附,户至二百有余。南济阴郡睢陵县人赵怜等辞称念祖善于绥附,清身洁己,请乞念祖为睢陵令。若得其人,必能招集离叛,成立一县。”显祖诏曰:“树君为民,民情如此,可听如请。”[1](卷50,尉元传)孝文帝时,朱长生和于提一同出使高车,面对高车主阿伏至罗的威逼利诱,二人拒不投降,三年后回到京城,深得孝文帝赞许,授予二人太守之职,“从者皆为令长。”[1](卷87,朱长生、于提传)因出使不辱使命,其随从也得以担任县令长。

北魏末年,由于中央政府内部政治形势复杂,有的官员不愿在朝中为官而愿意外出为县令长。辛匡“永安初,释褐封丘令,加威烈将军。时经河阴之役,朝士多求出外,故匡为之”。[1](卷45,辛绍先传附祥传)河阴之变后,朝廷内部的尔虞我诈加剧,以辛匡为代表的官吏大多愿意外出为官以求自保。也有的官员因得罪朝中权贵被排挤出去为县令长。费穆在任西平府长史时,因刺史皇甫集为灵太后元舅,多行非法,费穆劝谏,被转为安定太守,回到京师洛阳后,“转为河阴令,有严明之称”。[1](卷45,费于传附穆传)这是因为得罪了权贵而被贬职。平季因其父反叛,被处以腐刑,“久之,除小黄门,以忤旨出为潞县令”。[1](卷94,平季传)还有的官员任用自己的亲信担任县令长,萧宝夤为雍州刺史时,以自己的心腹姜俭“带长安令”。[1](卷45,韦阆传附姜俭传)

北魏帝王对选拔县令长的重视程度以及担任县令长人员不同的社会背景,反映了北魏中央政府积极贯彻任人唯贤的方针,既可以是为政治国的才能,也可以是文学艺术之才。当然,也有依靠祖上的声望,或攀附权贵而担任县令长的。

二、县令长的职掌及考察

北魏县令长有着不同的品级,其中“洛阳令”为“从第五品”;“上县令、相”为“第六品”;“中县令、相”为“第七品”;“下县令、相”为“第八品”。[1](卷113,官氏志)作为一个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县中所有的事情都由其负责处理,勤于政事是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素质。

县令长要负责全县的财政经济事务。拓跋熬皇始二年正月,“慕容宝遣其左卫将军慕容腾寇博陵,杀中山太守及高阳诸县令长,抄掠租运。”[1](卷2,太祖纪)慕容宝既然派人杀掉了中山太守及高阳诸县的令长,还“抄掠租运”,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县令长负责“租运”之事。《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又载北魏用钱的事实,“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民众若不执行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将被依律治罪,足以证明县令长在维护中央财政政策方面的作用。太和七年三月甲戊,“以冀定二州民饥,诏郡县为粥于路以食之,又弛关津之禁,任其去来”。[1](卷7上,高祖纪上)在灾荒之年,县令长有在路旁摆放食物以救济百姓之责。县令长还要负责赋役的征发,“魏初得中原,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缯帛;于是自占为罗穀户者甚众,不隶郡县;赋役不均。是岁,始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4](卷120)显然县令长有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责任。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粮食产量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了使农业生产有一个稳定的发展态势,县令长有督促百姓勤于农耕之责。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太武帝针对州郡县的官吏不体恤民情,侵夺百姓的社会现实,下诏指出:“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面对百姓生活的疾苦,他决定采取“今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的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并对有关官员严加要求,“牧守之徒,各历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听妄有征发,有司弹纠,勿有所纵”。[1](卷4下,世祖纪下)采取严厉的措施督促县令长勤于政事,反映了太武帝对县令长期望之高。延兴三年二月癸丑,孝文武“诏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令县令长督促百姓把握农时,勤于农业。他还要求“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勉所居官”。[1](卷7上,高祖纪上)责成县令长应当劝勉百姓互相帮助,否则要受到免官的惩罚。吴瑱在上任狄道县令伊始,“行至界,访民疾苦,见田野荒芜,居民鲜少,始知苦于边寇剽掠之故。莅事之日,即戒民勤于耕作,无与羌争。数月之间,境内安帖”。[2](魏故狄道县令吴君墓志铭并序)然而,因县令长没有掌握军队,故当少数民族再次入侵时,只得坐以待毙。

县令长要勤于政事。宣武帝景明二年三月辛亥下诏:“诸州刺史,不亲民事,缓于督察,郡县稽逋,旬月之间,才一览决。”刺史对郡县官吏疏于督促,导致“淹狱久讼,动延时序,百姓怨嗟,方成困弊”的现象。有鉴于此,他下诏“尚书可明条制,申下四方,令日亲庶事,严勒守宰,不得因循,宽殆亏政”。[1](卷8,世宗纪)反映出宣武帝对包括县令长在内的地方官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有充分认识,因而要求他们勤于政事。孝明帝正光元年五月,针对旱灾频仍,冤狱增多的现象,他下诏:“刺史守令与朕共治天下,宜哀矜勿喜,视民如伤。”在“今炎旱历时,万姓凋弊”之时,刺史守令却“不恤穷冤,理决庶狱”。孝明帝诏令“可严敕州郡,善加绥隐,务尽聪明,加之祗肃”。对于“其赋役不便于民者”,县令长要“具以状闻,便当蠲罢”。[1](卷9,肃宗纪)要求县令长体恤百姓,以便度过灾荒之年。

洛阳令作为京师所在地基层地方行政长官,享受其它地区县令长所没有的特权,洛阳令可以直接上奏皇帝。正始元年八月,“诏洛阳令有大事听面敷奏”。[1](卷8,世宗纪)这是为了保证京师地区的安全而特地授权的。高崇在任洛阳令时,“常得入奏是非,所以朝贵敛手,无敢干政”。然而到其子高谦之任洛阳令时这一制度遭到了破坏。《魏书》卷七十七《高崇传附谦之传》:“时佞幸之辈恶其有所发闻,遂共奏罢。”高谦之乃上疏指出此制废止之后,“豪家支属,戚里亲媾,嫘绁所及,举目多是,皆有盗憎之色,咸起怨上之心。县令轻弱,何能克济。……近日以来,此制遂寝,致使神宰威清,下情不达”。因此他建议:“乞新旧典,更明往制”,使“庶奸豪知禁,颇自屏心”。但因皇帝国戚势力强大,灵太后把持朝政,孝明帝仅仅下诏说:“此启深会朕意,付外量闻”。洛阳令“得面陈得失”的特权丧失。

县令长有权干预违犯法律之事,并将罪犯绳之以法。宋翻为河阴令时,“顺阳公主家奴为劫,摄而不送,翻将兵围主宅。执主婿冯穆,步驱向县。时正炎暑,立之日中,寒流沾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宋翻不怕得罪权贵。为了震慑豪贵,宋翻还将县中原有的刑具予以修理进行威慑,“县旧有大枷,时人号为‘弥尾青’,及翻为县主,吏请焚之。翻曰:‘县置南墙下,以待豪家。’未几,有内监杨小驹诣县请事,辞色不逊,命取尾青以镇之”。虽然受到宣武帝的指责,却因此而“威震京师”。[1](卷77,宋翻传)高崇在景明年间任洛阳令,“为政清断,吏民畏其威风,每有发摘,不避强御,县内肃然”。[1](卷77,高崇传)这其实与宋翻的施政方略如出一辙。杨机任洛阳令期间,“京辇伏其威风,希有干犯。凡诉讼者,一经其前,后皆识其名姓,并记事理,世咸异之”。[1](卷77,杨机传)高谦之在孝昌初年代理河阴县令,曾经破获了一件在市场用瓦砾代钱物,“诈市人马,因逃去”的案件,因此得“正河阴令”。正光年间,李文略在担任介休县令之前,偏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多次骚扰居民,县官束手无策。李文略到任后“穷加歼讨,手自斩格,莫不震肃,鄙内以宁”。因此后人评介他“君勇决英迈,识量淹远,风猷意业,有可称者”。[5](P179)

县令长也有向中央政府举荐人才的责任。建义元年五月“壬午,诏求德行、文艺、政事强直者,县令、太守、刺史皆叙其志业,具以表闻。得三人以上,县令、太守、刺史赏一阶,举非其人,亦黜一阶”。[1](卷10,孝庄纪)河阴之变后,官僚队伍受到很大的冲击,孝庄帝下此诏令是让县令长举荐人才。对于忠孝之人,守令要大加褒扬,以弘扬忠孝的社会理念。阳夏雍丘人王崇因孝敬二亲,并于父母墓侧守丧,“守令闻之,亲自临视。州以奏闻,标其门闾”。[1](卷86,王崇传)

县令长还有维护社会正常信仰和秩序的职责。北魏佛教的昌盛造成了社会劳动力的减少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之,北魏政府对选拔僧人和造寺活动也做出了许多限制,并让县令长执行。《魏书》卷一百十四《释老志》载,熙平二年春,灵太后下令要求严格选取僧人的制度,“若无精行,不得滥采。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对于私度僧人的现象,如果“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免官,僚吏节级连坐”。虽然政府有此规定,但因“时法禁宽褫,不能改肃也”。法网的宽松,使灵太后的法令徒具空文。元象元年冬,孝静帝也下诏:“天下牧守令长,悉不听造寺。若有违者,不问财之所出,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北魏末年高官显贵纷纷舍宅为寺,造成了社会财富巨大浪费的现象而颁布的法令。

为了督促县令长勤于政事,中央政府同时对县令长对进行考察,政绩卓著者则可获得升迁。宋稚在“景明二年,拜白水县令。在县十一年,颇得民和。迁青州勃海太守”。[1](卷52,宋繇传附稚传)在任县令期间因得民心,故而官职得以升迁。崔庠在任洛阳令时“以强直称”,而得以升迁东郡太守。[1](卷67,崔光传附崔庠传)张纂在太和年间在任城王镇北府任骑兵参军,“带魏昌县令,吏民安之”。后来升至乐陵太守。[1](卷68,甄琛传)尸位素餐者有可能被革职治罪。天兴元年八月,拓跋熬“遣使循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亲览察黜陟之”。[1](卷2,太祖纪)守令不守法者将被排挤出官僚队伍。明元帝即位之初,令安同与贺护巡视并、定二州,纠察太守、县令的不法行为,安同在并州上表:“窃见并州所部守宰,多不奉法。又刺史擅用御府针工古彤为晋阳令,交通财贿,共为奸利。请案律治罪。”明元帝采纳了安同的建议,“于是郡国肃然”。[1](卷31,安同传)明元帝下令对刺史、令长狼狈为奸的恶行严加惩处,表明了明元帝治理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决心。太延元年五月,太武帝下诏指出:“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有鉴于此,他“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1](卷4上,世祖纪)然而,此项法令颁行后,“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3](卷123)可见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宣武帝即位后,“六月乙卯,分遣使臣巡行郡国,问民疾苦,考察守令,黜陟幽明,文武应求、道著丘园者,皆加褒礼”。[1](卷8,世宗纪)派遣使臣对县令长进行考核,以便提拔。孝昌元年二月壬寅,孝明帝下诏:“其令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辩其能否。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1](卷9,肃宗纪)这时已经到了北魏的末年,朝政极为腐败,受制于人的孝明帝虽然有美好的愿望,但也仅仅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同年九月辛酉又下诏:“牧守令长声称卓然者,皆仰有司具以名闻。朕将振彼幽滞,用阐治风。”[1](卷9,肃宗纪)正光四年,萧宝夤上表论述官吏考课中的不公,“又勤恤人隐,咸归守令。厥任非轻,所责实重。然及其考课,悉以六载为程,既而限满代还,复经六年而叙。是则岁周十二,始得一阶”。而京师的官吏则“一纪之中,便登三级”。[1](卷59,萧宝夤传)萧宝夤指出这种内外不公的现象,希望皇帝加以解决,但时已至北魏末年,朝政逐渐混乱,仅仅议而不决。

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皇帝有时还对外出巡行的大臣委以重任,使他们有权处死贪赃枉法的县令长,正始二年秋,宣武帝让于忠担任西道大使外出巡行,授权“刺史、镇将赃罪显暴者,以状申闻,守令以下,即便行决”。[1](卷31,于栗嘽传)宋世景任荥阳太守,时“郑氏豪横,号为难治”。苑陵令郑远庆凭借其兄郑尚为济州刺史之威,“多所受纳,百姓患之”。宋世景到任后对郑远庆予以警告,但郑远庆仍然“行意自若。世景绳之以法,远庆惧,弃官亡走”。[1](卷88,良吏·宋世景传)郡太守有权对于县令长之贪虐者加以严惩。

县令长有了政绩还可以获得朝廷的横赐。《魏书》卷一百一十二《灵徵志》记载,兴和元年冬,西兖州济阴郡宛句县濮水南岸,有泉水色清味甘可以治病,时人认为此事吉祥,高欢于是“令于泉所营立庐舍”,以示纪念,而“尚书奏赏刺史粟千石,太守粟五百石,县令粟二百石,以旌善政所感”。因自然现象大小官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奖赏。

凡深得百姓爱戴的县令长,其家遭遇变故后往往能得到百姓的经济救济,太平真君初年,河中蒲坂县县令黄宣在任而亡,黄宣“单贫无期亲”,县民石苗“以家财殡葬”,并养其家属。从石苗到其孙石文德,“刺史守令卒官者,制服送之”。[1](卷87,石文德传)常山九门人石祖兴在“太守田文彪、县令和真等丧亡后”,自出资财料理丧事,受到孝文帝的赞扬,“后拜宁陵令。”[1](卷87,石祖兴传)因对死去的地方官员予以厚葬,受到朝廷的嘉奖而得以任县令。而受冤的县令长因在平时处理事务中深得百姓之心,所以当其蒙冤之时百姓也乐意为其奔走平反。上谷沮阳“县令范道荣先自朐城归款以除县令,道荣乡人徐孔明,妄经公府,讼道荣非勋,道荣坐除名。羁旅孤贫,不能自理”。县人邵洪哲“不胜义愤,遂代道荣诣京师,明申曲直。经历寒暑,不惮朐劳,道荣卒得复雪。”在“北镇反乱,道荣孤单,无所归附”时,“洪哲兄伯川复率乡人来相迎接,送达幽州。道荣感其诚节,诉省申闻。诏下州郡,标其里闾”。[1](卷87,邵洪哲传)

由上论述,我们知道县令长作为一县的行政长官,既要对全县的财政经济负责,又要督促全县百姓发展农业生产,还要维持社会治安,举荐政府所需的人才。正因为县令长在政府机构中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所以中央政府对县令长的考察也极为重视。有所作为的县令长得到了朝廷的照顾和百姓的爱戴。

收稿日期:20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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