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移交的司法关联_法律论文

税务案件移交的司法关联_法律论文

税案移送的司法衔接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税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涉税案件移送中的司法衔接问题

1.认定涉税违法犯罪的标准存在差异。有关资料表明,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移送中,普遍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事实、定性处理产生异议,因而退查或不予立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分析其原因: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认定标准与司法认定标准存在政策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现行税务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之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少规章与规章之间还存在着矛盾;二是对证据采集、分析、应用能力上存在着差异。客观上,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制约,稽查取证工作存在许多难度;主观上部分稽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到位。例如,对“认定指控的违法事实,需要有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的办案机理,很多稽查人员不懂或不重视。

2.涉税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在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介入,是确保税务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一个规范的、明确的税案司法提前介入的规范性操作文件。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违法事实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在税案侦查终结时,需要对侦查对象的税务违法事实进行专业技术认定或鉴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对此的操作也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国税部门出具证明给予鉴定,作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没有设有专门负责鉴定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权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案发地税务部门需到省级以上国税局开具证明,然后持证明到国家税务总局开具介绍信,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科所进行鉴定,并开具鉴定文书,这给犯罪事实鉴定造成困难。

4.移送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先处罚后移送”,而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案件,是否需要行政处罚、应该处罚多少,最终应由法院判决。

5.移送后税款、罚没收入的入库监督、管理问题。《税收征管法》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追缴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入库。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根据有关司法程序,移送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部门追缴的税款应随案移送法院,经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应缴多少税、如何缴税的问题。这里就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司法部门追补的税款何时、何环节缴国税部门入库;公安部门对移送税案长期未作结案处理;国税部门对移送案件应在何环节办理结案;国税部门应当怎样对司法部门追缴的税款、罚款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的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刑法》与税收法律法规,适时对《刑法》有关涉税犯罪条款加以修订,并针对税收司法体系中不完善的法律条文又进行修订。

2.尽快制订《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规范税案移送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涉税案件移送工作从机制上得以规范。

3.推行“公、检、法、税”涉税案件移送例会制度。适时通报案情,确保涉税案件的规范移送和受理,以进一步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4.实施公安、检察、税务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督察制度。每年应对涉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将移送情况、结案情况、税款解缴情况等,列入检查的重点。

5.强化涉税案件查办的证据意识。加强对办案人员培训,提高稽查办案人员收集、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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