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语境下的局部“关系”理论分析_社会网络理论论文

迈向“场域”脉络下的本土“关系”理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脉络论文,本土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系”与“差序格局”的本土研究传统及其面临的理论拓展问题

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关系”的本土研究日渐兴起,其中以心理学、人类学及社会学研究为多,在其根本理论指向方面都涉及对“差序格局”(费孝通,1985/1947)这一本土概念的深入探讨。“关系”研究的兴起无疑与港台地区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密切相关(杨国枢、文崇一主编,1982),近30年来,这一本土化运动以心理学为主导,兼及人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形成了以本土心理学为主导的关于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的系列研究,其中包括“关系”、“人情”、“面子”、“报”、“孝”、“自我”、“中庸”等诸多议题。从内在的生命力来看,“关系”研究或许是其中最具理论创新可能的跨学科关注的焦点,并具有某种将其他本土概念加以融合的可能性。如黄光国(1988)的“人情与面子”理论始终是比较成熟的本土理论架构,在理论体系上较好地通过对“差序格局”内外层次的解读将“人情”、“面子”、“关系”与“报”等本土概念整合在了一起,其理论内核则暗含着社会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立场。

更为重要的是,黄光国(1988)的“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基本是将“情感”与“工具”置于一个维度的两端来对“差序格局”加以解读,从而将“差序格局”由内而外的“关系”区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工具性关系”三种关系类型。此外,杨国枢(1993)所做的“家人—熟人—生人”的关系分类大致相当于黄光国“情感—混合—工具”的分类方式,对“差序格局”有着相似的理解定位。对此,杨宜音(1995)曾撰文对“情感—混合—工具”的三元划分提出了质疑,特别指出中国人在与“生人”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当多坑蒙拐骗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公平原则”待之的“工具性关系”范畴。与之相呼应,笔者的批评则直指所谓“家人”之“情感性关系”范畴,亦即中国社会文化在“家人”范畴中的强义务性使得其中的工具性意涵相当突出,其情感与工具的交融混合使得某种“情感性关系”的提法难以成立,亦即“差序格局”式的“义”“利”混合之“关系”在社会关系意义上常常是难以分类的(沈毅,2007)。①

然则,进一步的问题或许在于,费孝通先生在表述“差序格局”时具有比较明显的散文风格,这样的概念在给人以灵感的同时又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由此所引发的“关系”概念常常也难以做非常明确的界定,而接近于某种布鲁默(Herbert Blumer)所谓的“触发式概念”(sensitizing concept)。进言之,“关系”现象是否为华人社会文化所特有,其内在的本质特征与社会结构背景如何,以此为基础的“关系”理论的拓展空间及其问题指向又何在,这些问题应该是本土“关系”研究及其理论建构的要旨之所在。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差序格局”所要突出的“关系”显然不可能涵盖所有类型的人际关系,而本质上是以私人关系为主要联结的个人“关系”网络。就华人社会的特异性而言,个人“关系”所内含的家族伦理特征是不能忽略的,但这种私人“关系”的联结应该并非局限于家族内部,而是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的不同领域都有所渗透(Lin,1988),如何将其较好地加以揭示则需要就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进行考量。

事实上,早在20世纪40年代,林耀华(2000/1948)的重要著作《金翼》即以接近小说的体裁,运用参与观察法的叙事分析方法细致描述了两个家族内外的人际关系,但似乎尚缺乏一个更为清晰的概念及理论来加以拓展。与之相比较,同一时代的费孝通(1985/1947)就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正是对中国传统家族式人伦关系格局的深刻揭示,从而在近30年来的中国社会学重建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关注。如近年来在本土社会心理学取向的对“差序格局”进一步深化诠释的“关系”研究中,比较经典的有杨宜音(1999)的“自己人/外人”研究,翟学伟(1996)的中国人人际交往的平衡性研究,前者是对“差序格局”及华人“关系”亲疏有别特质的经验性阐发,后者则对三者及三者以上关系网络中行为模式趋同的特质加以揭示。两者都运用了个案研究的质性研究方法,可见其差序有别的“关系”交往的实质性内容特征,也比较适合通过深度访谈或质性“事件”来加以分析。

与此同时,在专门针对“关系”问题的系统研究中,海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也相对突出,如杨美惠(Yang,1994)、阎云翔(Yan,1996)、任柯安(Kipnis,1997)都集中对中国社会中特有的“关系”现象加以分析,并均采取了偏向人类学的质性研究方法。阎云翔(Yan,1996)与任柯安(Kipnis,1997)分别通过对东北与山东的一个村庄的“深描”,勾勒出中国乡土社会中“人情”与“关系”的生动实践。杨美惠(Yang,1994)则集中对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关系学”展开了质性研究,从而较早对“文革”后中国大陆重新盛行的“关系学”作出了细致分析。以上这些质性分析,在研究起点上都倾向于将“关系”作为中国社会文化中的特有现象,进一步凸显了其差序有别的个人关系网络特征。人类学取向的“关系”经验研究常常着重于对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的质性诠释,但往往缺乏更明确意义上的理论关怀。

与海外人类学的“关系”研究相比,国内的“关系”研究仍较多集中于社会学领域,且大多也以个案质性研究为主。除上述杨宜音(1999)、翟学伟(1996)等人本土社会心理学取向的个案质性研究外,陈俊杰(1998)、刘林平(2002)、汪和建(2003)等人经济社会学取向的系列研究同样也侧重于个案质性研究方法的运用。就所关注的理论问题而言,上述的经济社会学研究大都关注到了“关系”运作过程对制度的替代作用,从而将关注点之一聚焦于“关系”与“制度”的关联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刘林平(2002)对外来群体的质性研究与汪和建(2003)对《金翼》的解读性研究,都尝试运用了近年来社会学领域中比较盛行的“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理论框架。特别是刘林平根据“关系”发展的动态性将“差序格局”的内外关系进一步细化为强关系、弱关系、弱强关系、强弱关系四种类型,从而对“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作出了某种发展过程方面的修正,即其潜在的预设应该是将“差序格局”纳入到“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中加以解释。

总体来看,在由港台心理学主导的集中于阐释“关系”与“差序格局”的本土化研究路径中,文化本质主义的研究立场之上的“关系本位”取向研究(何友晖等,1991)常常聚焦于对“关系”概念本身的理解及定位,但在理论创新与对话方面则似乎已陷入了某种瓶颈状态。其他人类学及社会学的“关系”经验研究,对中国社会及文化的聚焦关注也始终缺乏某种更为明确的本土“关系”理论关怀。要突破这样的研究局限,根本上是要明确“关系”理论的发展指向及其需要对话的主要理论对象。刘林平等人将“差序格局”式的“关系”分析纳入到“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之中,代表了当前社会学主流的“关系”研究取向,即“关系”研究的主流趋势也是要纳入到既有的西方社会学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之中。由此,如果从本土“关系”研究的立场出发,“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研究范式及其社会资本的理论取向,应当是“关系”与“差序格局”研究的主要对话对象之一。换言之,如果“强关系—弱关系”之个体网的理论框架能够直接包容“差序格局”与“关系”的概念及范畴,也就无需再发展本土“关系”理论。但如果两者的问题取向有明显区别,就需要明确其差别究竟在哪里,从而为不同的理论发展及其边界指明方向。由此,本文力图对本土“关系”理论建构的基本方向加以探析,首先必须要厘清“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及社会资本理论框架的基本预设,在此基础上进而分析中国式私人“关系”现象的独特性及本土“关系”理论建构的必要性。

二、“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研究范式及其社会资本的理论取向

早在20世纪70年代,格兰诺维特即提出了连带强度的概念,并将两者关系(dyad)区分为强关系(strong tie)与弱关系(weak tie)。他在运用其对求职效果的影响分析中认为,强关系是同质性的个体之间发展起来的,有助于组织或群体内部重复雷同的信息传递;而弱关系则存在于异质性的个体之间,有助于个体获取组织或群体之外的新信息,从而在社会流动求职等方面占据优势,由此提出了“弱关系的优势”之命题(Granovetter,1973)。在这篇论文中,格兰诺维特虽然开创性地建构了“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并提出其具体划分是以“认识时间的长短”(the amount of time)、“情感的强度”(the emotional intensity)、以相互倾诉为基础的“亲密性”(intimacy,mutual confiding)及“互惠交换”(the reciprocal services)4个要素组合的结果,但并未通过具体实证研究将其加以操作化。某种意义上,“情感的强度”与“亲密性”本质上均可归为情感性要素,“互惠交换”则凸显出工具性要素的面相,而“认识时间的长短”则可视为情感性要素与工具性要素交往的结果。但这种普适性的研究框架其实忽视了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关系中情感性要素与工具性要素的分布差异。随后,有学者在实证量化研究中认为,“情感的强度”应该构成了关系强度的核心性维度,进而舍弃了工具性“互惠交换”的面相(Marsden & Campbell,1984)。这样的经验证据其实说明个人主义式个体的“强关系”中虽然并不完全排除工具性要素,但本质上其私人性社会关系的强弱程度取决于彼此的情感交往的深度,情感性要素应当构成了西方式“朋友关系”的核心。要言之,情感性的朋友关系与工具性的商业关系始终构成当代西方社会的两种基本关系形态,但所谓私人关系的主流应当是某种情感性的朋友关系,因此关系连带的强度其实更适合于指称情感性朋友关系的强弱程度(Mills & Clark,1982)。

由此“关系”要素构成的内涵问题出发,“强关系—弱关系”能否包容不同的社会文化而成为普适性的分析框架,或者说“关系”的强弱程度在不同社会文化中是否可能有不尽相同的意涵呢?如在中国社会的求职问题差异方面,边燕杰(Bian,1997)发现中国社会中的人情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实权人物的私人“关系”往往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但边燕杰并没有突破“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他将中国人的人情关系纳入“强关系”的范畴之中,通过“找回强关系”的命题形成了对“弱关系的优势”命题的修正。表面看来,边燕杰的研究的确扩展了“强关系—弱关系”理论框架的解释力,但不同社会文化中“关系”要素的不同内涵在此被忽略了。同样以求职问题为例,中国式“人情关系”中所暗含的强烈的工具性恰恰可能是不能通过“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来揭示的,西方体系制度化社会之人际互动中的“信息传递作用”与中国私人关系化社会中人情投资式的“关系主导作用”可能恰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同“关系”性质的差别其实并不适合用关系强度的强弱来解释。由这种文化差异的比较立场出发,翟学伟(2003)从中国农民工求职问题出发,提出以“强信任—弱信任”的框架取代“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其实质也是要突出中国“差序格局”式的社会关系形态与西方“团体格局”式的社会关系有质的区别。如坚持使用“强关系—弱关系”的概念,则始终不能忽略的是中国人情式“强关系”与西方个人主义式“强关系”之间的根本差别。

进言之,西方个人主义式“强关系—弱关系”的区分本质上是以交往与情感为基础来加以分析的,工具性要素的强弱差别并不十分显著,即个人主义式的个体在经济方面的工具性交往中往往秉持普遍主义的立场。然则,可能是出于社会学与经济学对话的需要,求职问题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格兰诺维特所突出的“弱关系的优势”其实是强调了“弱关系”的异质性所产生的信息丰富优势。魁克哈特(Krackhardt,1992)曾对此命题加以补充,强调组织内部情感性朋友式的“强关系”对组织运行的重要性,进而在组织层面提出了“强连带优势”的命题。但总体来看,正是由于对求职途径、组织运行等经济社会学或组织社会学研究议题的影响,“强关系—弱关系”在社会关系意义上所暗含的核心性的情感性维度往往被忽略乃至遮蔽了。与之相对照,中国差序式的“强信任—弱信任”则要凸显的正是核心性的工具性维度,其差序式的工具性信任递减模式与萨林斯(2009/1972:221-237)对传统社会关系的“慷慨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等价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消极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的三维区分是基本类似的。这种工具性信任的递减其实显示的是某种工具性特殊主义的行事逻辑,其差序式工具性“义”“利”交糅的“朋友关系”与西方式情感性要素为主的“朋友关系”有着天壤之别,这可能正是“差序格局”所独具的社会文化意涵(沈毅,2007)。

与这种不同文化的社会关系内涵特质相对应,格兰诺维特所建构的“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旨趣也基本体现了与个人主义相衔接的“团体格局”之社会文化特征。在格兰诺维特看来,从组织或群体层面看,强关系有助于增强组织或群体内部的凝聚力,而弱关系则促进了人们在组织或群体之间建立纽带联系,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联结(Granovetter,1973)。这种对组织合作与社会联结的关注,其实也反映了其社会文化所内含的“团体格局”之基本特征,由此社会网络研究在理论层面日益与社会资本理论相结合,在组织研究领域则拓展出组织社会资本的研究范畴。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西方现代社会中的私人情感关系也会对组织绩效产生重要影响,但总体而言在科层制日益完备、“公”“私”分明的社会与组织运行中,私人关系对制度或规则往往起到的是辅助性补充作用,因此从社会网络拓展出的社会交换及社会资本理论最多说明人际网络构成了对既有制度或规则的补充。与之相对照,“差序格局”所暗含的中国式“关系”的重要性,正在于这种私人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广泛渗透,尤其是在私人情感的表象之下往往有着工具性的利益联结,且这种私人利益联结常常由于“公”“私”不分而突破组织制度及公共规则的边界。由此,中国式的“差序格局”及“关系”理论分析尽管与自我中心的社会网络研究有着某种相似性,但其内在“义”“利”混合的社会文化内涵及“公”“私”不分的去制度化特征,却并不适合用“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理论框架去分析,进而在根本预设上也面临着某种研究立场转型的需要。

总之,“强关系—弱关系”的理论框架其实倾向于将中国式的“关系”放到社会网络视角下加以分析,亦即社会网络及社会资本理论倾向于将中国本土性的“关系”、“人情”及“面子”等文化现象作为重要素材,以此为普适性的理论框架分析及社会比较研究提供可能(Wellman et al.,2002)。就其普适性取向的理论创新而言,社会网络视角指引下的社会资本理论发展则力图通过对社会网络中互动过程的分析,提供有效连接微观与宏观层次的桥梁,其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网络结构观旨在挑战传统社会学以个人属性为基础的地位结构观(张文宏,2003)。但这种网络结构观忽略了不同社会文化之间可能存在的重要差异,这可能正是本土“关系”与“差序格局”研究可以与其开展对话的切入点之所在。在形式化的社会网络研究之外,中国研究领域中“主从关系”的研究范式相当值得关注,这种政治经济学取向的“关系”分析其实已突破了社会关系的范畴,呈现出制度主义的基本立场。这样的分析路径为突破“强关系—弱关系”的网络结构观以及“关系本位”的文化本质主义立场均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从而使“关系”研究开始渗入更为宏观的制度分析之中,同时也对本土“差序格局”与“关系”分析的制度意涵提出了新的问题动向。

三、“主从关系”的研究范式及其制度主义立场:制度与文化关联问题的凸显

从制度主义的立场出发,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多重“关系”现象的丰富性,特别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领域“主从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的研究范式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如华尔德(1996/1986)与戴慕珍(Oi,1989)分别对中国改革开放前城市与农村“单位制”的“主从关系”形态展开了分析,特别是华尔德对中国工厂组织领导的上下属权威依附展开了细致研究,单位领导与下属之间所形成的“主从关系”,是在符合党的政治原则与意识形态的同时构建的一种垂直的上下间的施恩回报关系。由于其上下属之间保护与被保护的互惠意涵,这种垂直性的“主从关系”运作无疑仍属于私人关系连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华尔德提出了“新传统主义”分析的必要性,但他始终强调这种“新传统主义”是现代工业权力结构中的一种类型,因而不能仅仅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解释,这一方面是由于文化传统解释有导致同义反复的危险,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无法确定何种“传统”延续到了某个当代的社会制度机构中(华尔德,1996/1986:11)。要言之,这种“新传统主义”的制度主义立场凸显了其“主从关系”的单位制背景,从而实质上基本舍弃了文化传统的分析视角。

随后,关于当下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关系”研究在海外社会学界也开始得到相当的关注,但研究的侧重点仍然集中于对“主从关系”(亦即“庇护关系”)的考察之上。其问题的焦点毋宁在于:“主从关系”究竟是衰退了还是仍然在起作用?就市场转型对“关系”产生的影响而言,顾道格(Guthrie,1998)提出了“关系学”正在弱化的重要观点。他通过与上海官员及企业经理的访谈资料认为,随着正式法律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关系学”或“关系实践”在中国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下降。但他并没有完全否认“关系”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中国商业往来中“关系”的重要性,并明确提出了要对“搞好商业关系”与“靠关系学办手续”加以区分。与之相反,一些研究则认为“主从关系”或“庇护关系”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弱化,如王大伟(Wank,1996)的研究认为,私营经济的兴起恰恰得益于地方政府的庇护,反而催生了某种市场性的庇护主义(market clientelism),进而提出了市场条件下“关系资本”(guanxi capital)的重要性。在他看来,这种“庇护关系”形式的“关系资本”绝不仅简单渗透于市场经济之中,而是在转型过程中构成了市场化的制度性要素,即政企关联中的“主从关系”可能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则以为,对当下中国社会“主从关系”是否削弱的争论,本质上也就是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争论,鉴于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运行中非常突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显然不能简单地认为“主从关系”已然消亡或衰弱。然则,重要的问题在于“主从关系”显然也不适合作为解释中国社会政经发展的唯一“关系”形态,顾道格其实已经开始区分“积极关系”与“消极关系”,但他没有认识到就不同场域而做出不同“关系”形态区分的必要性。杨美惠(Yang,2002)也认识到了其早期“关系学”研究的历史局限性,开始反对本质主义的文化决定论,提出要从历史结构背景下来理解“关系”运作的转变。由此,杨美惠在借鉴雷丁(Redding S.Gordon)、韩格理(Hamilton Gary G.)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在从再分配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关系”的作用场域可能也在变化,逐步从对抗国家权力的“关系学”转向市场背景下的“关系资本主义”(guanxi capitalism)。总之,以上对“关系资本”及“关系资本主义”的讨论,从根本上反映出制度主义立场下“关系”研究与制度关联的重要性,这使得“关系”研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与更大范围多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有着更为深入对话的可能。

然则,进一步衍生的问题或许在于,“关系”缘起中文化传统与体制结构两者孰轻孰重。按照心理学为主导的本土“关系”研究的总体模态,文化解释尤其是立足于儒家思想的“关系”分析无疑是首要性的,而以社会学为主导的西方学界开始关注的“关系”研究中,制度结构解释无疑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事实上,黄光国在建构“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在对“关系”现象的解释中,文化解释与结构解释均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黄光国,1988)。黄光国(1995)在其后的进一步理论建构中,力图从社会心理学视角考察中华文化传统,他仍主要沿着文化阐释的路径,更多从“大传统”的经典文献中挖掘不同文化传统的思想结构,似乎并没有落实到从经验层面上就行动者“关系”实践的“小传统”及其社会结构动因展开深入分析。与之相对照,华尔德虽然重在强调其所关注的“新传统主义”本质上是现代工业权力的制度结构,但他也引用默顿等人的论述指出:“文化的延续必须通过文化与制度结构的关系来解释,而制度结构本身却是以延续文化为目的的”(华尔德,1996/1986:11)。可见,文化主义立场与制度主义立场的、不同学科的学者都关注到了彼此对话的必要性,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的关联可能正是未来“关系”研究的主要着力点。

某种意义而言,“主从关系”的研究范式可能也与“差序格局”的“触发式”分析性概念密切相关,即“差序格局”同样可能蕴含着传统的等级式关系意涵(阎云翔,2006)。换言之,“差序格局”的“关系”意涵除了集中于“自己人—外人”的横向维度,可能还有“权力—人情”的纵向维度。如果说“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研究范式主要指涉的是“自己人—外人”的横向维度,那么“主从关系”的研究范式则涉及了“权力—人情”的纵向维度。就未来的研究拓展而言,如果仅从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出发,“差序格局”式的血缘及地缘关系的个人关系分析可能就足够了,一旦将“关系”分析拓展至政治、经济的组织及制度层面加以考察,个人“关系”就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其运作机制既体现了宏观制度背景的基本作用,同时可能也暗含着本土文化传统的多样丰富性,制度结构与文化传统之间的密切关联往往需要通过对不同“场域”的深化分析来达成。作为理论探析的纲领性论文,本文认为如要拓展本土“关系”理论,必须在破除其文化本质主义的同时又要揭示文化意涵的独特性,首要的关键点还是要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不同“场域”脉络及其所生成的不同私人“关系”形态加以探析,只有通过对不同组织“场域”中传统社会关系文化的细致阐释分析,才能进一步深入考察当代社会中“关系”实践的制度背景与文化意涵。②

四、“场域”脉络下的本土“关系”形态的界定与比较:一个初步分析架构

如上所述,“差序格局”所指称的私人“关系”在政治、社会、经济等不同场域均有渗透,特别是在不同性质的组织运行中均有所体现,进而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个人“关系”形态。对不同“关系”形态的分析也就涉及若干概念的界定,“差序格局”式的个人“关系”形态概念始终比较适合展开某种诠释性的界定,即前述某种“触发式概念”的界定,这样的概念分析应该与日常世界有着相当的亲和性,进而能比较深入地反映本土社会及组织运行的内在机理。事实上,就传统中国而言,“家”与“国”始终是最为根本性的社会与政治单元(沈毅,2008)。这种拟亲缘“差序”关系在以“国”为中心的官僚场域中,特别容易形成以“忠”为要旨的“主从关系”,可以认为华尔德等人所关注的“主从关系”并非“单位制”独有的新生关系形态,而更多可以视作中国“官场”中上下关系的基本常态,“主从关系”中核心性的伦理价值是官僚场域中的“忠”,并且常常不是指向共同体整体的“公忠”,而是上下级官僚之间的“私忠”(刘纪曜,1982)。可以认为,这种“主从关系”构成的是特殊主义性质、上下权威差距相当明显的“关系”形态,下对上的权力依附构成了其基本常态,其对人不对事的权力本位主义常常暗含着某种法家“权谋”传统。但在整体组织结构层面,只有在权力集中一元化的典型“君臣关系”之下,才能形成比较稳固的行政组织体系,一旦出现组织内部的权力分散制衡则极易造成公开激烈斗争的“派系结构”。

与这种上层官僚场域“忠”字打头的“主从关系”不同,基层民间的社会场域比较盛行的应当是以“和”为要旨的“人缘关系”,这种“人缘关系”在乡土社会可能会更直接地表现为“差序”式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在乡土社会之中,乡土性的“人缘政治”的重要性就可能显现出来,少得罪人、中庸平衡等“以和为贵”的人际交往方式就会凸显出来。由此,以“和谐”为核心价值的“人缘关系”构成的是特殊主义性质、上下权威差距明显弱化的“关系”形态,在组织领导中上对下的讨好笼络构成其基本常态,其对人不对事的人情本位主义则暗含着某种道家“隐忍”传统。但在以为和谐而和谐的“人缘关系”为主要“关系”形态的一些民间群众化组织群体中,不同权力中心的潜在矛盾也常常衍生出表面和谐、矛盾潜藏的“派系结构”。在传统中国的政治社会中,如果说“主从关系”依附学的实践逻辑主要作用于“国”之官僚政治之中,那么“人缘关系”笼络学的实践逻辑则更多作用于“家”之乡土社会之中,两者的共性在于其特殊主义性质的“差序”关系都有着因“人”废“事”的倾向,且均具有相当封闭的无选择性交往特征,常常由于公开的内耗斗争或者维系表面的和谐而偏离组织发展的正式目标。③

在“家”与“国”之外的中国传统社会常常又被称作“江湖”,真正突破乡土社会与官场场域而在中国社会中起联结作用的正是紧密性的“朋友关系”,其核心性的伦理价值是日常生活中的“义”。儒家传统所肯定、颂扬之“义”与民间日常生活中的“义气”有一定的相通性。④在其积极意义上,这种“江湖”之“义”的价值实践主要作用于市场场域之中,即“朋友”之“义”在中国传统“商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众多商业组织建构中往往是非常核心性的规范要素(当然,“江湖”之“义”在消极意义上也容易形成诸如“水泊梁山”之类的帮派组织)。在市场环境下,中国式以“义”为先的商业关系或雇佣关系虽然有着其市场契约基础,但彼此的交往深度显然又超越了契约性关系,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利益逐步融合的“朋友关系”。在组织内外则极易形成以某个领导或影响力为中心的某种内聚性的共同体,我们可以借胡必亮(2005)所提的“关系共同体”来形容这种组织或网络结构的特征。“关系共同体”中的“朋友关系”具有双向可选择的交往性特征,如以“朋友关系”为主导的组织领导也趋于按照事本主义的原则来确立“差序”关系的亲疏层次,同时兼顾对弱者的人情化处理,采取传统儒家兼顾情、理、法的“仁义”传统。

阎云翔(2006)曾将“差序格局”的概念放大,将中国社会中的“关系”置于官僚政治“主从关系”的范畴之中,从而得出“差序格局”具有浓厚文化等级观的结论。笔者则以为,有必要对“差序格局”与“关系”在不同场域的作用方位加以探察,同样不能简单地套用“主从关系”来统括“关系”形态的其他面相。⑤以“主从关系”为主要关系形态之“庙堂”可能正构成了与以“朋友关系”为主要关系形态之“江湖”的对立面,“忠”与“义”两者之间常常并不一致而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矛盾冲突,两者在意识形态上的法儒对立构成了本土“关系”文化传统内部的主要张力。此外,“人缘关系”则可能主要作用于传统的乡土“宗族”场域之中,以“和”为贵的价值形态与行为实践以某种“外儒内道”的方式作用其间。由此,我们大致可以从传统社会的不同的场域结构中发现不同的“关系”形态,且不同的“关系”形态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层次分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根本意涵的性质差别。“主从关系”之“忠”一般突出的是官僚政治场域中下对上的依附“效忠”,“人缘关系”之“和”常常呈现于乡土宗族场域中上对下的“平衡”笼络,“朋友关系”之“义”才更多指向于商业江湖场域中彼此较为对等而有选择性的利益交换与“关系”进退。

边燕杰(2010)在国内率先倡导建设“关系社会学”的学科方向,希望作为推动“中国社会学理念、中国社会学学科方向、社会学的中国学术流派的一个可能的突破口”。饶是如此,发展“关系社会学”的具体路径似乎并未明确澄清,其实质性的两难可能在于:一旦“关系”研究趋于国际化的研究立场特别是为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理论所涵盖,其文化内涵与内容特性即会被搁置;而一旦“关系”研究走向本土化而趋于文化本质主义的研究立场,又很有可能成为区域研究的另类范畴而被国外学界主流所忽略。笔者以为,“关系社会学”的发展既不能离开对本土文化传统的解析,也不能离开对组织场域特征的关注,脱离了文化传统考察的“关系”研究无疑会忽略中国社会中“关系”技艺的文化特色,脱离了组织场域分析的“关系”研究则非常容易忽略个人“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等不同场域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易于忽略不同场域可能会催生的不同“关系”形态。由此,本文试图从组织场域与文化传统的双重动因出发来考察不同的个人“关系”形态,这就需要进一步从学理上选择较为契合的研究维度对其加以分析。

如前所述,在既有的“差序格局”与“关系”研究之中,除了“自己人—外人”的横向维度外,“权力—人情”的纵向维度往往被忽略了。在中国的社会与组织“关系”实践中,善于“用权”与体现更多的“人情味”构成了一对基本矛盾,特别是作为领导者或资源掌控者,对待下属或资源请托者的“用权”、“抓权”、“弄权”构成了重要的硬性“权力”面相,与之相对的则是“讲人情”、“谈感情”、“用恩情”的软性“人情”面相。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域脉络及情境条件下,有可能会展现出不尽相同的“权力”面相或“人情”面相,但就某一对特定“关系”在某一段时期内而言,“权力”面相与“人情”面相往往是此消彼长的,从而在“关系”实践中可视其分布状态而构成“权力优先—人情取向”的一个核心维度。⑥同样,在政治、经济等组织场域中考虑到组织绩效的基本原则,“自己人—外人”的社会关系维度则可以被修正为“特殊主义—事本主义”的组织关系维度。所谓“特殊主义”无疑是一种“对人不对事”的亲缘、效忠为基础的纯关系导向,在组织场域中常常会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看重血缘、地缘、姻缘、门户等任人唯亲的先赋性倾向;所谓“事本主义”本质上是某种以能力及绩效为基础而发展进退的关系取向,即在组织内部的上下属关系中是以下属能力作为基础而发展的,在组织外部也是以合作伙伴所可能带来的绩效或收益为基础而发展的,从而在组织场域往往会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看重能力、绩效及收益的获致性倾向。⑦由此,“特殊主义—事本主义”作为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也就构成了“关系”实践中另一个核心维度。“特殊主义—事本主义”、“权力优先—人情取向”作为理解“差序格局”之个人“关系”的两个相互独立的重要维度,其两两交叉共构成了四种“关系”形态(如表1所示):

由上表1可见,“官场”场域中的“主从关系”形态体现的是某种权力优先的特殊主义关系,“乡土”场域中的“人缘关系”形态体现的是某种人情取向的特殊主义关系,而带有“江湖”色彩的“商场”场域中的“朋友关系”则显现出某种人情取向的事本主义关系。“官场”场域中的“主从关系”所指涉的以权力依附为主要特征的特殊主义比较容易理解,特别反映在组织场域中以领导者或资源掌控者为中心的依附性“自己人”的“差序”联结脉络之中,并以此构成了其“官场”场域中资源分配的基本逻辑。与这种由权力衍生的依附性联结不同,“人缘关系”常带有更为明显的“人情取向”,但其仍暗含“乡土”场域之血缘、地缘、姻缘等先赋性的“差序”特征,在组织场域中这种与领导者或资源掌控者先赋性关系的亲疏远近常常也构成资源分配的基本逻辑,在此意义上可称之为“人情取向的特殊主义关系”。与之相对照,“商场”场域中的“朋友关系”带有更明显的人情选择性交往特征,无论对组织内部的重要骨干下属还是对组织外部的重要商业伙伴,正是在能力绩效或利益诉求的前提下通过“关系”技艺进行“感情”投入乃至培植“恩情”,进而可能形成某种深入交往乃至于不分彼此的“朋友关系”,这样的“朋友关系”发展进退本身即体现了能力、绩效及所可能带来收益基础上的“差序”特征,在组织场域中这种与领导者或资源掌控者选择性交往的关系远近常常构成资源分配的基本逻辑,在此意义上可称之为“人情取向的事本主义关系”。就此而言,“人缘关系”与“朋友关系”虽然都体现了“人情取向”,但前者更多由先赋性身份连结形成的“差序”人情与后者由选择性交往需求形成的“差序”人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这种质的差别往往会形成不同的组织结构后果。⑧

由此,“主从关系”、“人缘关系”、“朋友关系”分别成为“官场”场域、“乡土”场域及“商场”场域的三种私人“关系”原型,⑨尽管可能由于诸如家国联结、政商不分、乡土经济之类的场域交错问题而形成不同“关系”类型的混合与交错,但总体上并不能影响以上三种个人“关系”形态分类的原型意义。与以上这三种个人“关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科层组织中的“科层关系”则主要是某种权力优先的事本主义关系,“科层关系”所构成的事本主义关系同样并不排除人际信任及私人合作的成分,但在本质上应该属于制度化特征比较明确的工作角色关系范畴。“主从关系”、“人缘关系”与“朋友关系”在西方社会文化及其组织实践中可能也常常出现,但其内含的中华文化传统则是独具本土意义的,“科层关系”在中国一些逐渐现代化的组织形态中也逐步建构起来,但似乎还不能迅速地成为主流。总之,以表1这样的“关系”分类框架来看,特殊主义—事本主义的维度区分恰好说明了三种本土“关系”形态的不同组织结构后果,“主从关系”与“人缘关系”都指向特殊主义指向的“派系结构”,而“朋友关系”则趋于事本主义取向的“关系共同体”。从权力优先—人情取向的另一个维度出发,依稀可见不同场域中的“关系”形态也伴随着硬性“权力”面相或软性“人情”面相的不同权力运作机制。要言之,不同场域中“关系”形态的差别也说明本土文化之“关系取向”并不是纯粹的单一性“关系”,“关系”现象中多重文化传统与场域背景的丰富性值得在理论层面进一步系统提炼。

五、本土“关系”理论拓展的文化与制度意涵:兼与“社会资本”理论比较

本文所坚持的本土“关系”理论的拓展,在社会学理论层面面临着“关系”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两者关联的问题。已有相关研究提出当前学界盛行的“社会资本”理论框架,但“差序格局”或“关系”的文化意涵似乎不能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涵盖(朴雨淳,2006;冯仕政,2007;翟学伟,2009)。本文进一步认为,中国社会的“关系”现象之所以不能轻易为社会资本理论所解释,根本上是要认识到“关系”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各自的指向与局限性,特别是“关系”现象的矛盾性与丰富性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的勾连处加以解释。按照一般的看法,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社会资本”理论体系基本分为个体性社会资本研究与群体性社会资本研究两大流派,群体性社会资本突出了社会关系的公益性,而个体性社会资本则突出了社会关系的自利性。群体社会资本与个体社会资本研究路径的差别本质上体现了西方社群主义实践与个人主义实践之间的张力,两种研究视角虽然彼此缺乏沟通,但恰恰可以代表西方社会文化之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相辅相成的两个侧面。进言之,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个体社会资本在突出自利性的同时,通常仍然在个人主义的权利/义务原则下,并不侵犯他人和群体利益,并达成了“公”与“私”之间的明确界限,作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资本尽管也在政治、经济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制度系统来说总体上仍处于次要地位。与之相比,中国文化背景下社会关系意义上的个人“关系”则有着突破彼此权利/义务边界进而模糊“公”“私”界限的趋势,特别是在整体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动尚未系统制度化的背景下,个人“关系”的作用广泛渗透于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甚至往往占据了主导性地位,不同的个人“关系”形态在中观组织层面乃至宏观结构层面均可能产生积极性或消极性的后果。

如果简单地从文化层面而言,社会资本理论体现了西方社会普遍主义的文化特征,而“关系”理论似乎凸显的是中国社会特殊主义的文化特征。某种意义上,梁漱溟(1987/1949)的“伦理本位”与“无我论”即具有明显的文化本质主义特征,而费孝通(1985/1947)“差序格局”的理论建构显然并没有停留于文化层面,而是具有相当明显的结构意涵,从微观到宏观都极具理论的拓展力。进言之,中国社会不同场域所催生的不同个人“关系”形态可能蕴含着不同的结构要素内容与文化传统选择,这些外部结构要素及其文化传统意涵显然不能通过形式化的“社会资本”理论加以解释。事实上,梁漱溟所提出的“伦理本位”的儒家立场,恰恰反映的是“差序格局”向外积极拓展的儒家文化预设,而费孝通就“差序格局”所提出的“自我主义”,恰恰可能潜藏着消极收缩的法家立场。笔者以为,“差序格局”在以“义”为重的“伦理本位”与以“利”为重的“自我主义”之外,常常暗含着某种和合性“人缘取向”的可能,其根本上是立足于“情境中心”的道家立场,亦即常常是根据不同情境展开先“义”后“利”、由“义”及“利”的“关系”技艺(沈毅,2005,2007)。“伦理本位”、“自我主义”及“人缘取向”反映到组织场域特别是组织领导实践中恰恰催化形成了“朋友关系”、“主从关系”及“人缘关系”三种不同的个人“关系”形态。究其根源,不同“关系”形态的成因除了不同个体的人格特征差别外,更为重要的可能还是由于外部场域结构的选择性作用。

由此,从中观组织层面来考虑中国社会“关系”与“差序格局”的独特性,正可以看出“关系”在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上存在,而是广泛渗透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之中。当然,长期性交往之个人“关系”的基本运作逻辑在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可能同样存在,但“主从关系”之“忠”、“人缘关系”之“和”及“朋友关系”之“义”,始终带有明显的中国文化传统特色。“朋友关系”之“义”本质上体现出儒家“伦理本位”的特征,“人缘关系”之“和”根本上体现出某种道家“人缘取向”的可能性,“主从关系”之“忠”某种意义上恰恰反衬出法家“自我主义”随时背叛的可能性。比较来看,在三种不同“关系”形态的价值导向与行为实践中,官僚场域之“主从关系”所突出的“忠”之价值导向始终最为脆弱,此中的上下“关系”尽管也是长期性的紧密互动,但其暗含的纯粹功利性特征往往是“人一走,茶就凉”,“反水”、“改投门庭”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场域中屡见不鲜,这种“主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可能也是其他社会文化中少有的。当然,“朋友关系”之“义”也存在着低于预期乃至出现背叛的可能性,特别是市场条件下朋友之间由于利益矛盾同样会反目成仇,但真正够铁的“朋友关系”则可能是长期稳定的,中国社会中“过命”相交的“朋友关系”是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个体难以理解的。此外,某些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中的“人缘关系”所突出的“和”之特征,其隐藏真实情感的中庸、平衡的种种“关系”技艺则更具有明显的中国文化传统特征。

可见,对不同个人“关系”形态所可能承载之结构要素与文化传统的“关系”内容的忽略,是“社会资本”理论在解释多重“关系”现象时的瓶颈之所在。从更深层次来看,“主从关系”、“人缘关系”及“朋友关系”在组织层面的共性在于,均可归之为对组织科层制形成实质性替代的个人“关系”,即中国文化传统下多重“关系”的最主要共性是构成了对实质性“制度”的替代。进言之,在各项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资本”在社会宏观层面可以视作对“法治”制度(中观组织内部则是规范化的“科层制”)的某种补充。而在中国社会,宏观层面的“法治”制度(中观组织内部则是规范化的“科层制”)始终未能完全建立或有效运作起来,其社会“人治”的总体特征是各种“关系”形态不能简单运用“社会资本”理论涵盖的根本缘由。即使是与社会交换论及社会资本理论最相近的“朋友关系”,其在组织场域领导实践中所可能促成的“关系共同体”同样带有非常明显的“人治”特色,组织或网络的兴衰常取决于领导者或中心人物的个人影响力,“人治”的基本背景应当是本土“关系”理论在宏观体制层面与中观组织层面均可以进一步拓展的重要依据。

集中就中观组织层面而言,科层制组织中的“社会资本”用以指对组织正式制度起辅助作用的人际信任、非正式组织等面相,即组织社会资本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只是对科层制及科层关系的辅助性补充而非替代。而在“人治”型的组织结构中,常常是“成也‘关系’,败也‘关系’”,不同的“关系”形态已然成为组织能否良性运行的关键,“关系”并非是对组织科层制的补充而构成了实质性的替代。“关系”对科层制的替代有可能造成组织领导失范,即造成一系列徇私舞弊、公开斗争的“派系结构”,抑或存在表面中庸和谐、内里矛盾潜藏的派系暗流,但也可能形成精诚合作、凝聚力极强的“关系共同体”。要言之,不同组织场域中催生的不同个人“关系”形态尽管有着不尽相同的宏观体制背景与文化传统作用,进而在不同性质组织中趋于形成不同的组织结构特征,但均难以形成组织内部严格按规章行事的科层制组织形态。就体制结构与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而言,不同的组织场域中常常孕育出以不同文化传统为指向的“关系”形态,不同“关系”形态的行动路径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不同组织场域的制度结构特征,即不同的组织场域与不同文化传统指引下的个人“关系”实践及其组织结构后果往往是相互强化而不断再生产的,这应该正是本土“关系”理论深化拓展的必要性之所在。

六、本土“关系社会学”的再定位及其质性研究的方法论解析

由上可见,对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可以采取关联式的考察方法,儒、法、道三者始终构成中国本土文化传统的三大分支,并在不同的组织场域或制度脉络中呈现出不尽相同的日常“关系”行动特征。当然,不同组织场域中衍发出的“朋友关系”、“主从关系”、“人缘关系”,同样也不能说是为中国社会所独有,虽然其各自的表现形式具有相当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征,但不同组织场域实质上正体现出了根本性的体制结构特征之差别。这种内容实质论立场的本土“关系社会学”建构与拓展在根本上也就将社会关系意义上的“关系”带人到了政治、经济场域的组织分析中来。就近年来的研究趋势看,已有学者认识到对“差序格局”与“关系”的研究需要突破乡土社会的范畴而运用于经济与政治场域之中(王斯福,2009)。但是,如何理解不同场域中“差序格局”及其“关系”的深刻内涵,在当下研究中似乎成为一个有待拓展的盲区,本文初步的理论建构或许是一个重要尝试。⑩

事实上,“关系社会学”的学科理念是西方学者在社会网络研究领域中率先提出的,这种提法其实带有社会网络研究的某种去实体化的形式化趋向(Emirbayer,1997)。传统中国哲学及东方哲学中去实体化的“关系”思维似乎可以成为此种形式化主导之“关系社会学”发展的哲学基础,而对中国式“关系”的研究似乎也就能够纳入到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的研究范畴之中。但在笔者看来,中国式的“关系社会学”首先需要坚持的恰恰是对内容实质论立场的“关系”研究,一方面要进一步揭示中国式的“社会关系”与西方式的“社会关系”的文化差别,特别是私人性的“朋友关系”在不同社会文化中究竟存在着何种差别,但更重要的则是要分析私人“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等不同场域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表现形态,特别是由此而形成的“关系”与“制度”之间的关联定位。要言之,本土“关系社会学”的尝试与努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或许是中国社会学形成自身本土理论的重要切入点,但本土“关系社会学”的未来拓展,始终是建基于社会科学的基本立场之上,而不能走向纯粹东方主义的“关系”哲学。即本土“关系社会学”需要关注不同组织场域中的“关系”实践,并从实质论立场出发考察不同“关系”实践的微观文化意涵、宏观体制背景与中观结构后果。

总之,本文力图借鉴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分析视角,打破“关系”研究中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分析的隔阂。“主从关系”、“人缘关系”、“朋友关系”三种“关系”形态的分析,无疑是从“传统”中发掘当代中国社会关系及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个人关系”意涵,其“场域”脉络的实质论立场也正是为了突出中国文化传统内部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从而揭示出不同传统“场域”内部行动者“实践”的不同身心状态(布迪厄、华康德,1998/1992;叶启政,2006)。这些不同的“关系”形态在当下的官场、乡土、商场等不同场域中仍分别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当下的社会转型也为考察这些不同的“关系”形态及其“场域”特征提供了重要的契机。进言之,本文力图突破文化本质主义的范畴,但仍然保留了费孝通、梁漱溟等学者文化阐释的研究取向,如何在实证研究中进一步加以验证与阐释可能是更为关键的,即需要在经验研究中将不同的“关系”形态所承载的“场域”背景及文化传统进行充分的展示,从而更好地将阐释性的研究路径(hermeneutic approaches)与实证性的研究路径(positivist approaches)结合起来(Nathan,1993)。这当然也涉及到研究方法的选择乃至研究方法论层面的思考,实质论立场下的“场域”脉络应当能较好地结合阐释与实证这两种研究路径,同时也能更好地糅合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的分析视角。

从具体的研究方法来看,“强关系—弱关系”的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理论框架在研究方法上多将实体性的不同性质的“关系”直接纳入社会关系的范畴,因此通常也运用量化研究加以检验;而本土“关系”研究的重点可能需要突出中国社会体制结构性与文化生成性的双重特征,即需要重点考察“差序格局”式“关系”互动的制度背景与文化意涵,质的研究方法对此可能有着分析方面的独特优势。前述已有“关系”研究大都采取了个案调查或叙事分析的方法,展现出社会关系意义上的本土“关系”特质(Yang,1994; Yan,1996; Kipnis,1997;杨宜音,1999)。这种质性方法导向的“关系”研究仍在继续(如李林艳,2008;常向群,2009)。但是质性方法常常面临着统计归纳之“代表性”方面的质疑,这似乎成为本土“关系”研究持续进展的方法论难题。

在个案研究中,解释性的个案研究用于理论推演时,理论对个案归纳的作用被称为“分析性归纳”,这是不同于“统计性归纳”的一种归纳方法(殷,2004)。可以说,此种“分析性归纳”的巧妙运用可能正是一些已有的本土“关系”个案研究的成功之所在。在个案研究之外,近年来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盛,质性研究中的叙事研究方法也备受青睐,在方法论层面出现了“叙事社会学”的倡导(Maines,1993)。在对传统实证研究与叙事研究的对比中,一些学者提出了区分传统的倚重逻辑——科学之“范式性认知”(paradigmatic cognition)与通过故事来认识之“叙事性认知”(narrative cognition)的重要性,进而要用叙事性认知的“叙事性分析”来取代范式性认知的“叙事的分析”(转引自成伯清,2005)。应星(2009)认为叙事研究对中国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体制运作的变通性,中国社会转型实践的过程性以及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模糊性。这三种特征应当都蕴含在丰富的“关系”现象之中,这可能也是叙事研究方法在“关系”研究中的优势之所在,进而呈现出本土“关系”理论之社会理论的可能性(林耀华,2000/1948;翟学伟,1996)。

总之,个案调查、叙事分析等质性研究方法可以更好地勾勒出“人物”与“事件”基础之上的“关系”形态,已有的“差序格局”及“关系”研究大多与质性研究方法有着相当的契合性,而且“关系”研究也为质性研究特别是叙事分析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至于如何突破一般个案调查与叙事分析的局限,布洛维所提倡的“拓展个案法”(extended case method)研究理路或许是良方。所谓“拓展个案法”即需要突出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互动,传统的以人类学为代表的个案研究往往局限于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外部的制度结构性背景常常被搁置而未予以关注,“拓展个案法”则是要关注外部宏观场景,并通过具体个案反观宏观场景,对宏观与微观的双向关注有助于达成理论重构(Burawoy,1998;卢晖临、李雪,2007)。拓展个案研究从叙事意义上看,常常可以通过“关系”实践的过程揭示出行动的内在逻辑,特别是针对当前社会转型过程的考察可以通过较长时段的个案叙事,发现不同时代与体制背景下“关系”行动逻辑的实质性差异。要言之,本土“关系”研究及其“场域”脉络的分析,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亟需深度拓展个案的阐发,特别是对不同地区与性质的组织案例的深度挖掘与比较分析,这可能才是未来本土“关系社会学”进一步深化发展的方法论特质之所在。

*感谢《社会学研究》两位匿名评审人给予本文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注释:

①一系列针对中国乡村的海外人类学研究可以支持这一观点,即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感情”并不同于西方人日常意义上的“情感”,个人的真实情感感受往往得不到重视。某种意义而言,尽管主流的民间价值观排斥纯工具性的人际关系,强调“感情”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但“感情”或“关系”常常恰恰是通过工具性的事件互动来不断加深的,中国社会文化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工具”常常交糅在一起而难以区分(Fried,1953; Potter & Potter,1990; Kipnis,1997)。与之相对照,西方个人主义文化中功利型个人主义(utilitarian individualism)与表现型个人主义(expressive individualism)的区隔,正说明了个人主义人际关系中“工具”与“情感”的分离,这应该成为个人主义文化中“工具性关系”与“情感性关系”得以区分成立的经验依据(贝拉等,2011:39-43)。

②中国式个人“关系”在文化与制度两个层面的重要意涵始终是“关系”研究及其理论拓展的必要性之所在(Gold et al.,2002)。有学者在对中国社会关系研究的梳理中,进一步分析了以上文化视角、结构视角及制度视角的区别,并提出将三种视角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其目的是要通过社会关系的结构与文化分析,考察当下转型社会的科层制建设及制度变迁(纪莺莺,2012)。笔者则以为,结构视角本质上是社会网络所暗含的某种中观层面的网络结构观,三种研究视角的糅合其实忽略了“关系”研究与社会网络分析之间的差别。进言之,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即制度背景分析才是“关系”研究的重要突破点,由此所连带的文化传统分析恰恰与社会网络分析之间有着根本性的深层矛盾。目前的研究重点还是要从传统社会中厘清本土“关系”形态的基本类型及其实质内涵,通过制度背景与文化传统两个层面的分析把握本土“关系”形态乃至中国整体社会结构未来可能的走向。进言之,一种以个人关系为基本连带的社会结构与以科层制为实质基础的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本土“关系”理论的拓展与分析有着非常明显的实践意义。“场域”脉络的分析视角将真正有助于把握“关系”实践背后的制度背景、文化传统以及在组织或网络层面所显现的基本结构形态,这既有助于深入分析不同“场域”中个体“关系”连结的行为取向及态度倾向,从而深入理解不同“场域”中微观个体“人格”形成的整体模态,同时也更有助于在社会学的立场上理解宏观制度背景的基本作用倾向。

③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主从关系”主要突出的是下对上的“关系”依附,上对下的恩惠施与仍然相当常见,但这种上下交换并不能掩盖彼此较大的权威差距,与“人缘关系”形态中上对下一味讨好的“关系”笼络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就组织或网络中的个人意义而言,“主从关系”体现了某种上层路线取向的领导关系状态,“人缘关系”体现了基层路线取向的群众关系状态,两者的“关系”形态区分应该是非常必要的。

④当然,民间所推崇的“义气”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义务性”要素。恰恰相反,“义气”某种意义上正超越了“义务性”的规定。朋友之“义”恰恰是对先赋“义务性”规定的突破,彼此的互动性的“关系”意涵也就更为明显,即朋友之“义”正是通过长期交往而得以不断强化的。“义”或“义气”的相通性应该在于都是主张牺牲小我,趋于某种以他人为重的“伦理本位”(粱漱溟,1987/1949)。

⑤有关华人社会的“关系”研究中,一些学者比较倾向于将“关系”与“主从关系”区别开来。如裴鲁恂曾经明确指出:“我们不可以把关系及主从(patron-client)政治两种概念搞混……就许多方面而言,令人惊讶的是虽然中国人如此重视阶级地位,但他们的‘关系’并不具有很深的主从意味。关系的实质基础在于彼此之间一些共同具有的特点,如同乡或师兄弟等等。所以他们彼此之间都知道有上下之分,但表面上总要装成平等的样子”(裴鲁恂,1988:185-186)。此外,雅各布斯(Jacobs,1979)在对台湾乡村地方政治的研究中,认为中国社会中的“关系”不同于“庇护—被庇护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庇护关系常常是一对一的两者关系,而中国社会以政治为基础的政治联盟常常形成的是某种集体形式。在他所调查的妈祖乡,南北两派均有5-6人组成的领导集体,而没有人成为绝对的主要领导。笔者则以为,关键问题是要认识到不同组织“场域”中的“朋友关系”、“人缘关系”与“主从关系”有显著的区别,裴鲁恂在对中国政治的分析中,关注到了拟亲缘“关系”在“主从关系”中的渗透作用,但其表面的平等并不能掩饰实质性的上下之分,而雅各布斯所描述的情形恰恰反映了自发意义上民间基层政治运作过程中“人缘关系”的重要性。进言之,在行政官僚组织或基层群众组织之中,“主从关系”与“人缘关系”始终分别是上下关系的主流,同学、同乡、战友等各种类型的“朋友关系”同样也渗透其中,但其中各自主导的“主从关系”或“人缘关系”之意涵显然不能等同于“朋友关系”,不同的“关系”形态在不同的组织场域背景中发挥主导作用。

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西方语境出发,与“权力”(抑或“等级”)相对应的概念应当为“平等”,但“平等”的话语暗含着西方个人主义的去关系化意涵。在中国社会或组织运行中,“人情取向”除了去权力化的相对平等的意涵而外,其所指涉的“人情”、“感情”甚至于“恩情”的投入则凸显出“关系”横向连结的倾向。进言之,在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权力—平等”应该构成此消彼长的一个基本维度,而在中国“关系取向”的文化背景下,“权力—人情”则构成此消彼长的一个基本维度。就此而言,“权力—人情”的维度亦可视为在中国本土语境下对“权力—平等”之维度所做出的重要修正。

⑦采用“事本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提法正是由于,“普遍主义”所指的“对事不对人”的意涵可能忽略了私人“关系”发展的面相,而仅仅停留于工作层面的角色关系或科层关系之上。如在中国社会文化的“商场”场域中,“事本主义”与“人情取向”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性的矛盾,绩效导向的“事本主义”往往成为人情选择性交往之“朋友关系”发展的起点。即使对于下文所述的科层制系统下的“科层关系”而言,“事本主义”也同样意味着工作角色关系中仍然可以有人际信任及私人合作的成分存在,进而构成对科层制有积极补充作用的“社会资本”。

⑧可以认为“主从关系”、“人缘关系”、“朋友关系”本质上都具有相当的工具性“差序”特征,只是其“自己人”差序范畴有着不同的认定原则。此外,“人缘关系”的“自己人”认定往往带有更多的血缘、地缘等既定身份的基础,领导者或资源掌控者在不同身份之间“差序”有别对待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同一身份内部至少表面一致对待的中庸、平衡技艺,亦即“人缘关系”所要突出之“和”的价值理念,常常体现出“乡土”场域中“你好我好大家好”之“和稀泥”平均主义色彩,从而与“商场”场域中“义”“利”鲜明的“朋友关系”有着质的差别。

⑨当然,这里与“场域”相对应的“关系”形态只是指其相对占据了支配性的地位,并不能完全排除某一场域中出现其他类型的“关系”形态。如在“商场”场域中某些组织或网络的关系实践依然遵循了“乡土”场域中任人唯亲的“人缘关系”逻辑,但其结果往往是该组织或网络的最终衰败。由此,这里的所谓“商场”本质上应该是指以私有产权作为基础的组织场域,其中“朋友关系”的充分发展恰恰正是以对“人缘关系”的规避为显著特征的,这是相当多的民营商业组织及网络得以成功的重要基础。关于三种不同“关系”形态及“场域”背景的转换与比较可以参见沈毅,2012。本文旨在进一步厘清三种个人“关系”形态的原型意义及其在各自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场域”背景,进而更为充分地探析本土“关系”理论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及方法论选择。

⑩有学者(Fiske,1991)曾将人类关系区分为共同分享(communal sharing)、权威排序(authority ranking)、平等匹配(equality matching)、市场定价(market pricing)。人类社会的所有关系似乎都可以归入这几种模式及其混合类型。但如果仔细考量,这几种关系模式背后仍然明显带有当代西方家庭、政治、社会和市场的基本运行逻辑,体现出了西方社会不同场域中“公”、“私”分明之社会关系及组织关系的分化乃至简化。而本文从中国社会“差序格局”式的私人关系出发所要阐释的“主从关系”、“人缘关系”、“朋友关系”恰恰可能体现了家族亲缘式的私人关系在政治、社会及市场等组织场域中的渗透,体现出了某种“公”“私”不分之社会关系与组织关系的混合性特征。简言之,“关系”与制度间的“公”“私”关联是深化本土“关系”理论的重要缘由及拓展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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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语境下的局部“关系”理论分析_社会网络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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