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有关国有资产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国企国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亲临国企一线考察调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国企国资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国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关键词:国有资产;合法性;程序性
一、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国有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国有资产的转让的控制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针对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国家分别制定和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等,从而确保国有资产转让环节有法可依。2016年,国资监管系统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从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等工作,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在全国国企党建会召开后,国资监管系统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各项重点任务正在扎实推进。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依法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我国法律不禁止国有企业转让其资产。为保障交易安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评估程序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但有关法规和规章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不能直接否认合同效力,国有企业转让资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是否恶意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实质要件。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同样必须经过评估,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等。禁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一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履行职责的权限、程序、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以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当家人”。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否称职尽责,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对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权限及程序,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兼职限制和对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奖惩、问责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国有资产,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各方面普遍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依法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这些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构建起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屏障。
四、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各地不同的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产权交易的具体的技术性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是: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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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3、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6、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8、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五、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
如前所述,不同的产权交易所对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当前,如何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同时又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近来,经调研后发现,国有资产因为不能转让而造成的流失十分严重,但又不敢去动,不愿去动,不能去动,即所谓的“三不”心态。之所以不敢动,是怕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怕职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怕丧失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之所以不愿动,是因为管理机关不愿失去权力,企业老总不愿失去舒适而丰厚的在职待遇,职工不愿失去虽然不尽如意但又聊胜于无的饭碗;之所以不能动,是因为无法解决已经成为空壳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和财务包袱问题。“三不”心态反映了国有资产转让的难度很大,尤其是在国有经济比重较大……
国有资产的转让处于两难境地:不进行转让,就不能流动,大量闲置国有资产就会像“冰棍”一样慢慢化掉;进行转让,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环境的不具备,就会适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不转让是“无形的流失”,转让可能造成“有形的流失”。
当前,如何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同时又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J〕. 法学研究,1991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年5 月27 日,第14 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义务
[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论文作者:齐怡,吕茂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9
标签:国有资产论文; 出资人论文; 企业论文; 国家论文; 机构论文; 产权交易论文; 国有资产流失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