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和增加”企业可以利用“低工资、高比率”来减轻税收负担--兼论“企业改革增资”中的“高薪低津贴”问题_销项税额论文

“企业改革和增加”企业可以利用“低工资、高比率”来减轻税收负担--兼论“企业改革增资”中的“高薪低津贴”问题_销项税额论文

“营改增”企业可利用“低纳高抵”减轻税负——兼谈“营改增”企业的“高纳低抵”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负论文,企业论文,可利用论文,营改增论文,高纳低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主要通过案例讨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中客观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同时对“营改增”后,存在于一些企业之中的“高纳低抵”问题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提醒或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一、“营改增”现状和“低纳高抵”现象

(一)“营改增”现状

“营改增”税收工程正在我国快速推进,在“结构性减税”的指导思想下,购买服务的企业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改变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确实减轻了税负。但在税收总量保持两位数增长的前提条件下,有减必有增,也导致了一些企业产生“结构性增税”;尤其是一些“营改增”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税改本意是降低这些企业的税负,但事与愿违,“营改增”后,这些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业,税率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致使整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再比如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尽管只提1个百分点,但限于现代服务业的购进较少,没有什么抵扣,很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所增加。

对“营改增”企业增加的税负,2012年1月就率先进行试点的上海市就在当年2月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随后北京、广州、安徽等陆续实行“营改增”的地区,也相继发布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有些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但有些省市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税收政策造成的税负增加,光靠财政补贴并不是长远之计,何况“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的地区,补贴难以到位且手续繁杂,甚至让人“望而生畏”。所以,减轻税负,“营改增”企业还得靠自己,通过税法的学习,来依法减负。

(二)“低纳高抵”现象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低纳高抵”是我国税收政策体系和企业实务中的客观存在。比如交通运输费,没有“营改增”的企业,收款方交纳3%的营业税,付款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收款方依然按3%交纳增值税,付款方(一般纳税人)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人力资源报酬,发放的工资交纳3%(最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发放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这些都属于“低纳高抵”的现象或行为。只是很多人对这种客观存在,没有明确的认识或意识,更谈不上偏向性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低纳高抵”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专业部门,研究、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较少考虑营业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较少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各自为政”偏向,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就是在同一个允许抵扣的税种中,只要有税率之差,就会存在“低纳高抵”的空间。典型的就是增值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税率在17%、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这就为“低纳高抵”提供了更加宽阔的政策空间,也为企业减轻税负提供了更广的实操空间。

二、“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我们对“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低纳高抵”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一)交通运输企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原先的营业额是含税的,现在的营业额是不含税的),致使该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增加。但交通运输企业在17%和13%两档税率中,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可善加利用。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按11%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工业产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其间存在6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配件10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60000元。或者说,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但只要购进配件647058.82(110000÷17%)元,就能取得110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17%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64.71%(647058.82÷10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11%税率的交通运输企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2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将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调整到21类货物。其中“图书、报纸、杂志”等项目与交通运输业相关。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元;若该企业订购专业图书杂志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3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2000元。或者说,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 00元;但只要购进专业图书杂志84615.38(11000÷13%)元,就能取得11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1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84.62%(84615.38÷1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二)现代服务企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企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由于抵扣较少,税负也会有所增加。但现代服务业在17%、13%和11%三档税率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可善加利用的范围更广。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工业产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就存在11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办公设备10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110000元。或者说,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但只要购进办公设备352941.18(60000÷17%)元,就能取得60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7%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35.29%(352941.18÷10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7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适用增值税13%税率的21类货物中,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有“图书、报纸、杂志”等项目。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若该企业订购专业图书杂志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3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7000元。或者说,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但只要购进专业图书杂志46153.85(6000÷13%)元,就能取得6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46.15%(46153.85÷1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3.与11%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与11%的税率之间存在5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目前“营改增”适用11%税率的只有交通运输企业。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若该企业向某交通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1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5000元。或者说,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但只要支付运费54545.45(6000÷11%)元,就能取得6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1%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54.55%(54545.45÷1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企业存在的“高纳低抵”问题

“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税率体系就由17%、13%、11%、6%和3%等税率组成,其中,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税率。交通运输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执行的税率都处于中间位置。所以对这两个行业而言,在存在“低纳高抵”空间的同时,也会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一)交通运输企业“高纳低抵”案例分析

执行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从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业和执行3%税率的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1.与6%税率存在的“高纳低抵”的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与6%的税率之间存在5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接受某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支付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3000(50000×6%)元,只能抵扣27272.73(3000÷1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3000(27272.73×11%)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27272.73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6%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183.33%(50000÷27272.73×100%),该进项税额才能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3%税率存在的“高纳低抵”的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与3%的税率之间存在8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接受某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服务,支付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1500(50000×3%)元,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3636.36(1500÷1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1500(13636.36×11%)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13636.3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366.67%(50000÷13636.36×100%),该进项税额才能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二)现代服务企业“高纳低抵”案例分析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从执行3%税率的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现代服务业与3%的税率之间存在3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获取某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设计院的服务,发生设计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1500(50000×3%)元,只能抵扣25000(1500÷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1500(25000×6%)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25000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200%(50000÷25000×100%),该进项税额才能抵销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税[2013]37号文是营改增的“集成”文件,其中列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2013年8月1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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