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分配研究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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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面前合作社是十分渺小的,市场一旦有变,简单的财务关系就很难维持。市场价高于收购价,成员纷纷违约;市场低迷,市场价低于收购价,成员一拥而上,未签订合同的也纷纷强行要求收购,导致产生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除部分示范合作社外,多数合作社未能真正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务分配制度。面对未来市场经济变化日益不确定的环境,探讨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财务分配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 合作社财务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财务分配水平普遍较低

合作社为了提高成员生产经营效率,体现合作规模,应实施提高经营财务分配水平的七项合作服务,包括:(1)合作社注册商标,供成员使用;(2)合作社制定和执行农业产品质量标准;(3)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4)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5)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6)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7)合作社培训成员和社员。这七项服务实施后,必然会提高合作社及成员营业收入水平、稳定性和外销收入水平,但合作社对七项服务接受与认可程度并不高。根据浙江省农经部门近三年统计,合作社开展合作服务的水平不高,经营财务深度和稳定性没有充分展现出来,合作社平均成员个数明显下降,以统一购买投入品和统一销售农产品为例,各年变动较大,2007年均呈现明显下降特征。经营服务财务分配情况见表1。

(二)二次财务分配与《合作社法》存在差距

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表现出利益要求不同,二次财务分配按出资分配比例仍很高[1]。浙江省合作社按组建负责人分有:(1)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这类方式约占83%;(2)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服务等优势组建,约占4%;(3)依托基层供销部门,利用其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约占5%;(4)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约占4%;(5)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约占3%;(6)依托村级基层组织,利用其优势等组建,约占1%。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形成了异质性的社员结构。分配时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之间,专业成员和兼业成员之间,理监会成员和普通社员之间,社员、新社员和准社员之间享有权利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按《合作社法》所规定,以交易量(额)比例分配。分配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提取公积金和可分配盈余占全部盈余分配比重,以及可分配盈余在按资本分配和按劳动量分配的分配标准的选择上。

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农副产品产销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由五位农产品运销大户发起,资金来源于社员股金、政府扶持资金、银行贷款合作社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次返利”的利益机制。合作社股金总额由5位发起人和农民以“会员式”每户每年交纳会员费20元组成(单个发起人股份最高为20%)。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扣除当年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分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按产品交售额为社员返利,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上述各项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于发起人的股金占多数,他们最终得到利润的大部分。

(三)财务分配核算和披露存在不足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账户,但多数合作社成员账户未建立(甚至一部分示范专业合作社也未建立成员账户),即使建立也比较流于形式,成员账户中仅登记出资额,或登记出资与盈余返还金额,完整反映成员账户内容的合作社很少[2]。合作社会计报表披露不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合作社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农业部。但许多合作社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报送成员权益变动表,上级部门无法获得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信息。

二 合作社财务分配存在问题原因

(一)利益相关者博弈对财务分配的影响

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主要指合作社领头者(理监事)、合作社成员、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是在政府诱导下,内生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由于不同利益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估算,财务分配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合作社领头者是“智猪博弈”中的“大猪”,小户(普通人)是“小猪”。合作社领头者和小户(普通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开展合作服务付出的代价相等为l,合作服务一开展就得到有效运作,给成员带来的总收益均为T(在此不考虑时间因素)。N是在由领头者主动开展合作服务,小户待服务开展后,再加入情况下领头者得益情况;N是在由领头者和小户共同开展合作服务下领头者的得益情况,P是在由小户开展合作服务,领头者待合作服务开展后再加入情况下领头者的得益情况;领头者和小户均不开展合作服务,两方得益均为0,现实情况为负,按利益相关者博弈策略选择分析见表2。

如果领头者和小户都选择主动服务策略,领头者净得益为M-l,小户净得益为T-M-l;领头者主动开展合作服务,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领头者净得益为N-l,小户的净得益T-N;小户主动开展合作服务,领头者等待加入,领头者有P单位的得益,小户净收益T-P-1。

小户主动开展合作服务,领头者选择主动开展合作服务或等待加入对于小户的得益有重要影响。前一种情况下领头者和小户协同合作,后一种情况下,领头者坐享其成,由小户完全承担开展合作服务的代价,小户得出T-P-1<T-M-1;从而P>M或P>M-1。小户主动开展合作服务,对于大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在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对于领头者来说,N-l>0,选择主动开展合作服务是占优策略。

若领头者主动合作服务,小户选择主动或等待加入对于领头者的得益也有影响,可证明领头者主动合作服务的得益会由于小户的坐享其成而打折扣,M-1>N-1,M>N,T-M-1<T-N。对于小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领头者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服务往往得不偿失,T-P-1<0。对于小户来说,其理性选择是等待加入。因此,领头者主动,小户等待加入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如果市场环境净化,劣币驱逐良币机会减少,由领头者开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合作服务,并将其上升为合作社活动,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然后逐渐加入,是合作利益博弈,深入合作是优选路径。更多小户(普通人)为取得合作社服务能实现的增量财务收益与支付服务成本进行博弈选择,处于等待加入中。

(二)信息不对称对财务分配的影响

农民合作社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权益的载体,成员账户核算内容见表3。

合作社权益分配包括补助与受赠权益分配和税后盈余分配。财政补助资金和捐赠形成的财产按人量化。合作社税后盈余分配,需提取公积金,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剩余盈余三项。公积金按出资量化到个人,按交易量(额)比例量化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剩余盈余,按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和捐赠财产量化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

盈余分配内容过于复杂,根据《合作社法》要求,非专业人士不容易看懂,每一项分配的标准都不相同[4]。盈余分配程序复杂,各项分配环节都必须经章程同意,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等,合作社成员获得财务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造成了成员与管理当局之间信息不对称[5]。对盈余分配解读信息不对称,按交易量(额)量化返还比例不低于60%有扩大化倾向,合作社存在提取公积金偏低。

合作社成员数量多,进行成员账户登记工作量大,多数合作社以为进行成员账核算没有必要,造成成员、合作社、政府对成员财务利益信息不对称。

(三)决策机制对财务分配的影响

浙江省有83%的合作社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的。这类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领办,他们对合作社起着至为关键的核心作用。在合作社成长中“能人”的领头、示范作用十分重要。“能人”在经营中,善于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由于农民对“能人”的依赖和特殊信任,使得“能人”独挡一面。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能人”的善于决策和成员的信赖,在市场形势比较有利的情况下,一般能够起到比较好的作用,“能人”决策倾向比较明显。异质性的社员结构中核心成员更倾向于长期发展,普通成员倾向于眼前利益,以盈余返还为上。一人一票制决策机制,合作社盈余完全返还比较多。“能人”决策或简单的分完决策,是对合作社财务合理分配的否决。

三 建立与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财务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成员服务,提高经营财务分配水平和稳定性

将成员利益与发展和合作社发展及现代农业优化相结合,运用多种措施提高成员的专业水平,深化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品牌产品,依靠科技进步,重点开发“名、优、新”特色产品,开展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依靠品牌带动和生产的优质管理,提升成员利益;努力提高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和购买投入品的比重,通过规模购销节约费用,提高成员市场决定权;引导成员向一体化发展,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合作,开拓产品市场,从而提高经营财务分配水平和稳定性[6]。

(二)充分运用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通过成员的加入,吸收工商企业、科研部门、网络等单位推动合作社事业,优化合作社成员结构,延长产业链,延伸合作领域,拓展服务功能,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竞争力。坚持退社自由原则,可以加深成员对合作社事业的认识,提高专业程度,促进确立成员账户,保护进出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经常性运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可以使合作社改善所有权结构,保证清晰的产权关系,通过资本变动明晰成员的财务关系。

(三)建立与交易额对应的产权结构,规范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按《合作社法》要求进行,正确处理盈余分配中的公积金和可分配盈余的比例。公积金是合作社发展所必须的资金保证,按《合作社法》以出资需要量化到成员个人。可分配盈余能够满足成员的眼前利益,对提高合作社成员短期经济利益有好处。由于合作社盈利水平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成员的长远利益需要公积金支持,盈余分配中,应稳定公积金分配的比例,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建立与交易额一致的产权结构,可以有效地防止资本与劳动要素在分配盈余时存在的矛盾。

(四)建立风险基金,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联结机制

由于合作社盈余有限,农业又是高风险的产业,合作社应当保证公积金按章程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公积金中应当单独分项形成风险基金。积极建立联合社,将风险基金集中管理和使用,提高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7]。合作社自身和成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农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降低风险,使成员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小,保障成员的财务利益。

(五)运用指导扶持政策,推动合作社建立完整的利益联结、风险共担财务制度

加大对示范专业合作社的激励力度,促进示范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分配上起示范作用,农业主管部门督促专业合作社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将会计核算及时、规范、正确作为合作社管理规范示范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引导,金融、科技、人才的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引导,应将财务分配规范作为引导的方向,以行政的力量,促进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 简短的结论

专业合作社财务分配效果直接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合作行为,提高经营财务分配质量。运用入社自由、退社自愿原则,推动合作社清晰产权,提高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水平。政府运用行政政策促进合作社财务分配规范,是促进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手段。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务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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