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公用技术供给的双重失灵及其消解&以美国SEMATECH为例_政府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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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共性技术及其特点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界定多从行业视角予以阐释。如宋天虎、阳尧璋等人认为机械工业基础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机械产品在设计、选材、制造、使用、测评中共同需要、适用的基础技术,以及跨行业、跨部门的多类机械产品共同需要、普遍适用的共性技术。共性技术是基础技术的组成部分和主体。

清华大学的李纪珍等人认为,产业共性技术是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或多个行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从涉及的范围可将其分为产业间共性技术、产业内共性技术和企业内共性技术[1]。本文在认同这个定义的基础上,仅讨论产业间共性技术和产业内共性技术,企业内共性技术不在探讨范畴之内。

从技术的演进历程来看,产业共性技术属于竞争前技术,其研究开发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与风险性;产业共性技术形成后,具有共用性、扩散性、层次性。其特性可归纳为基础性、开放性、外部性、关联性、风险性和准公共产品性等6个方面。

2 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双重失灵现象分析

从产业共性技术看,其具备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双重属性,即“准公共产品性”。而准公共物品性则要求政府与企业合作来实现技术的供给。产业共性技术的特性决定着其研发行为过程中的市场失灵与组织失灵,而双重失灵现象又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研发方式的选择性。

2.1 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市场失灵

产业共性技术的市场失灵是指在纯市场机制下,由于产业共性技术所具有的外部性、开放性、准公共物品性[2],导致企业技术研发积极性不高,出现产业共性技术市场供给不足。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外部性。由生产所引起的外部性,给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的损失或收益;第二,竞争的不完全性。完全自由市场竞争引起的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垄断影响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经济的作用,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市场机制低效与失效;第三,市场的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下,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市场机制更多解决的是有关“私人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市场自身无力解决这种特殊产品的有效供给;第四,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所拥有的信息量不一样,市场主体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也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除了上述四个方面外,市场失灵还表现在市场行为的短期性和滞后性、市场不能规避投机行为的产生、市场具有生态环境上的界限等诸多方面[3]。

2.2 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组织失灵

产业共性技术的组织失灵是指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高风险性、研发的高技术关联性,使得单个企业无法承受这种高风险,其能力与资源也无法满足研发的需求。组织失灵多表现在组织的能力、组织的模式、组织的制度不能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以及不能实现组织的多层目标。

综上所述,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双重失灵主要着眼点分别为行为主体的研发意愿和研发能力。产业共性技术的重要性被行为主体所认知,进而产生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意愿;研发能力的局限性迫使其向外寻求资源,通过合作的方式满足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需求。企业既是市场的主体,又是技术创新和技术获得的主体,还是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市场失灵与组织失灵现象的主要载体。因此企业要解决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双重失灵现象,必须采取合作研发的方式。这种合作研发的方式要求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角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消解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双重失灵现象发挥作用。

3 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双重失灵的组织消解

3.1 合作研发

合作研发是指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基金会和政府等组织机构,为了克服研发中的高额投入和不确定性,规避风险,缩短产品的研发周期,应对紧急事件的威胁,节约交易成本而自愿组成的伙伴关系,它以合作创新为目的,以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优势资源互补为前提,通过契约或者隐形契约的约束联合行动而形成的R&D组织体。该组织体在形成之后,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合作期限,共同遵守契约规定的合作行为规则、成果分配规则、风险承担规则[4]。

3.2 合作研发组织

所谓合作研发组织,就是企业与供应商、零售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相关部门甚至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借助研发资源互补以提高研发绩效、进行合作知识生产的组织形态。在现实生活或研究文献中,以合作研发为主要技术活动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包括:合资研究企业、交叉许可协议、由技术因素推动的直接投资、外包等。

3.3 产业技术合作创新的组织形式——产业技术联盟

产业技术联盟是指以产业技术进步为目标,以具有共同技术诉求的行业内企业或技术相关性的跨行业企业为主体,结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资源,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在政府产业技术政策指导与规范下,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产权共享、共同发展、研发合作的技术联盟组织。产业技术联盟的主要实践形式有研发合作产业联盟、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产业链合作产业联盟、市场合作产业联盟、社会规则合作产业联盟[5]。

产业技术联盟具有5个基本特征[6]:一是产业技术联盟的主体是企业;二是产业技术联盟是中间组织;三是产业技术联盟具有特定的产业目标,为产业发展创造条件或环境;四是产业技术联盟具有正式的法律形式;五是产业技术联盟一般具有明确的存续时间。

3.4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合作联盟——研发联合体

研发联合体可以说是国外学者与产业界对于研发合作产业技术联盟的专属称谓。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研发联合体SEMATECH(以下简称美国SEMATECH)是世界上公认的迄今为止最为典型、最为成功的研发联合体。早期14家创建企业占据了当时美国半导体市场生产能力的80%以上,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整个半导体产业,如表1所示。

研发合作组织形式得以确认之后,就需要考虑具体的管理与运行机制设计。机制是联盟存在与发展的基石,良好的组织机制才能确保联盟的高效运转,才能保证联盟首要目标之一——产业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顺利实现。

4 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双重失灵的机制消解

4.1 合作研发的投资机制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规模较大,风险性较高,所需的研发资金往往是单个企业所无法承担的,在其研发过程中会出现组织失灵的现象,为了保证合作研发的顺利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合作组织应该形成“企业+政府”的双主体投资机制,实现成本共担、风险分散的组织目标。

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投资机制中要充分体现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的资金投入应该排在第一位。在具体的投资安排上,必须坚持合理、平等的原则,并且企业的合作研发与自主研发资金投入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减少企业合作研发的风险。

产业共性技术所具有的基础性、开放性,特别是准公共物品性,使政府有必要参与联盟构建,成为投资主体;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特点,又使得政府的资金资助意义更加重大。

美国SEMATECH采取了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成本分担、风险分散的双主体投资机制。1987年SEMATECH成立之初,即决定每年投入2亿美元作为研发联合体的运营经费。其中美国政府和SEMATECH的14个联盟成员各承担50%。在企业具体的投资额上,SEMATECH规定每个成员企业将年度销售额的1%作为会员费上缴研发联合体,下限为100万美元,上限不超过1500万美元。SEMATECH以企业销售额的1%为基准,同时设定上下额限度,确保不会因为个别企业由出资优势而形成地位歧视和话语权垄断,充分保证成员企业的平等性[7]。

4.2 合作研发的保障机制

4.2.1 合作研发的管理机制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满足自身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诉求,按照自愿原则结成的研发联合体。作为一种中间性组织,其组织管理机制更多的是要发挥系统化统筹、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行为等协调功能。预防及控制失衡与冲突,保证联盟的正常运行。

①系统化统筹。美国SEMATECH最初的目标是帮助其成员企业提高半导体制造工艺流程技术。但工艺流程技术是半导体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成员企业都不愿意共享这样高度机密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SEMATECH的成员企业之间在半导体制造技术的精密度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8]。面对来自成员企业的质疑与顾虑,SEMATECH及时调整了研发议程,转向惠及所有成员企业而又不威胁其专有技术能力的研究领域。在合作科研内容上,SEMATECH着意避免威胁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产权和能力,其研究的核心内容是产品的制造过程、制造设备的改善和评价、制造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的扩散[9]。这种协调与统筹得到了成员企业的大力支持,提升了半导体产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②制度化管理。美国SEMATECH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更为严格,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董事会下设执行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确定联合体研究开发测试活动的优先顺序;执行技术委员会下设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咨询、审查与批准[10]。这种制度化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高效协调,体现企业在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实际需求。

③规范化行为。美国SEMATECH为了维护联盟的稳定性与研发的持续性,在退出机制上做出了明文规定。规定其成员企业如果想要退出研发联合体,必须提前两年发表公告。这种制度安排预留了协调空间,使组织有充足的时间协调企业与联合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挽留成员企业以保持联盟的稳定,并对不足的地方进行制度弥补,减少和避免冲突的再次发生。

4.2.2 合作研发的强化机制

作为产业技术构成体系基础地位的产业共性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研发又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建构有利于研发合作组织形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产业共性技术合作研发组织的信任度与效率,要从政府、企业、产业3个层面来进行。

如图2所示,企业、产业、政府三方共同强化形成稳定高效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合作,企业在强化机制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一方功能缺位或不足,都会造成合作研发的低效与组织的不稳定。

图2 产业共性技术合作研发三方强化机制

①企业层面的观念强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技术创新复杂性与难度的加大,企业不得不改变传统的创新理念,寻求与外部资源的合作创新,但又担心威胁到自身的核心技术与经济利益。现实的技术实践逼迫企业实现理念更新,更新的过程充满了疑虑与抉择。对此联盟必须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实实在在地增强企业的技术竞争力与市场地位,以收益来平衡企业的顾虑。

②政府层面的政策强化。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合作而言,政府除了提供资金资助外,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为合作组织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美国国会先后两次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和《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案》,鼓励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研发联合体进行技术合作研发(只限于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和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此外,美国政府通过对联合体的一些具体研究开发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引导企业的研究方向,促进研发联合体的发展。

③产业层面的结构强化。从产业发展来看,产业发展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大型企业强强合作,才能形成强烈的共性技术诉求和汇集更多的研发合作资源,在此基础上形成技术构成上互补性、兼容性较强的企业,形成更为强大的研发能力,为研发合作奠定技术基础,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推广与普及。

在国际同行业竞争中,美国半导体企业出现了“集体危机”,整个半导体产业认识到了合作研发的紧迫性,主动决定与政府合作共建半导体技术研发联盟,SEMATECH的成功与美国半导体产业的成熟度密不可分。

4.3 合作研发的知识共享机制

从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的角度来说,知识共享机制的设计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合作而言更为关键。美国SEMATECH成立之初就为成员企业之间技术知识的交流与共享提供了公共平台。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以联合实验室为中心的知识交流与共享平台

在技术知识载体激活方式上,美国SEMATECH实行人员轮换制度。来自于联合体的成员企业的研发人员实行为期两年的轮换制度,既保证了新的技术知识的渗透与组织知识的不断更新,又实现了技术知识的多边双向流动同时促进各自企业的技术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SEMATECH起初规定,研究成果只有在成员公司独占两年之后,才可以以一定的专利使用费形式向联合体之外的美国公司开放。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分为半导体生产和制造设备生产两大领域,SEMATECH原来规定其所资助的设备改进只有在满足成员企业的需求之后,设备公司才可以对外销售。

随着产业的发展与国际竞争形势的变化,可以调整研发合作策略,走国际化道路。1997年,SEMATECH通过建立分支机构来吸收国外企业加入SEMATECH,共同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SEMATECH的国际化扩大了技术扩散与知识共享的渠道与范围,使其地位与影响力日益巩固和加强,能够更好地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美国半导体产业更快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结合国外成功的研发合作组织,探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研发的主要机制问题,作为当前最有效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合作组织形式,其机制对于我国实现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具有普遍意义。

①建立“企业+政府”的双主体投资机制。在组织中,企业为第一位的投资主体;在具体的企业投资安排上,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合理、平等的原则,保证成员企业的平等地位;政府的资金资助必不可少,可以弥补企业资金不足。双主体投资机制可以消解产业共性技术的市场失灵与组织失灵现象。

②建立高效的保障机制。在组织管理上实行系统化统筹,建立高度协调的组织管理结构,实行制度化管理,发挥研发合作组织以及政府的协调功能,规范成员企业的行为,保证组织的稳定性和合作研发的持续性。另外,从企业、政府、产业三个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强化合作组织的信度与效度。

③建立合理有效的知识共享机制。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等方式,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所需的“基础技术知识”的交流和共享提供公共平台,实现技术知识汇集,并配以一定形式的人员流动机制,加快双向多边的技术知识流动。通过建立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既可确保联盟成员企业的利益,保证技术成果在成员企业间的共享,又可防止技术成果的独占,实现技术成果的行业共用与共享,实现产业共性技术的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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