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持续性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0)02-0022-05
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现实,使得中国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鳏、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所谓家庭养老,就是指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负有事实上的责任,老年人将最重要的支持置诸家庭成员身上①。其实,这包括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劳务支持以及精神支持。关乎家庭养老的前景,众说纷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家庭养老应该积极地向社会养老转变。笔者认为,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问题应该认真加以研究。
一、深厚的民族伦理底蕴
1.“孝”文化传统
人类文明不管进化到何种程度,出生、长大、衰老是一个自然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孝”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尊老”伦理深深地融合在每一个华夏子孙的血液里,赡养老人已经成为国人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孝”的观念的产生,是随着传统家族制度的父家长专制的形成而逐步确立的。孔子及其继承人就将子女对父母的态度从“能养”上升到“尊亲”的最高层次。知孝必行孝。只有致敬、致乐、致忧、致哀、致严的“五孝”做得周到,才称得上对父母尽到了子女的责任;“居上而骄”、“为下而乱”、“在丑(民众)而争”三项恶事不戒除,即便对父母天天用牛羊猪三牲的肉食尽心奉养,也还是不孝之人。千百年来这已是考察人们孝行的标准和指导人们行孝行为的依据。明代杨起元所作《孝经序》更是对“孝”的功能做了阐发:“天子之所以保天下,诸侯之所以保其国,卿大夫、士之所以守宗庙、保禄位,庶人之所以保四体、养父母,未有离孝者也。万善未易全也,惟孝则全;百福未易备也,惟孝则备;令名未易享也,惟孝则享。”②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百姓,孝成为做人的一条最基本的定律。及至今天,“养儿防老”、“父母在,不远游”、“百行孝为先”等民间习称都是孝道伦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内化反映。父辈养育了子女,子女就必须赡养老年的父母,否则,将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中国养老的“反馈模式”: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甲代,取予之间是均衡的③。这是千百年来孝道伦理作用于中国人的自律行为,而不是他律行为。
2.规范“孝”的法律
从汉代开始,孝作为证明一个人品德的重要标准而被正式写入了正史。《汉书》、《后汉书》的人物传记中已每每述及他们的孝行。“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孝与不孝,在中国历史上又被纳入了法律条文,以孝治理天下。汉代法律里就有“不孝者,斩首枭之”的律条。此后,历朝历代也有类似的惩处不孝者的法律条文。在古代社会,因不孝被视为大逆不道而处以极刑的不一而足。北魏孝文帝《本纪》中有言“民八十以上者,一子不从役”。唐朝为了保证老有所养,规定家有年迈父母者可免除一名子女的劳役或徭役。明朝的养老政策更是各朝之集大成。洪武帝曾经颁诏“民年有七十以上者,许一子侍奉,免其杂泛差役”(万历《明会典》卷20,《赋役》)。永乐十一年(1413)明成祖亲祀皇陵,“赐耆民年八十以上者,酒六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加帛一匹”(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66)。天顺二年(1458),诏“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赐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所赐倍之。”明朝的乡饮酒礼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并进而规定“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席齿而列”(《明会要》卷14,《乡饮酒礼》)。如果说明代的乡饮酒礼除尊老之意,还包括励俗等教化目的的话,那么明太祖提倡终身养老制则完全以敬老为主。洪武十九年(1386)和二十年(1387),太祖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如洪武十九年的诏令:“今特命有司,存问高年,优恤无告,鳏寡孤独、废疾残疾者,收入孤老,岁给所用,使乃天年。所有合行事理条例于后:凡民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有司以时存问。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帛一匹,絮一斤。其有田产能自赡者,止岁给酒肉絮帛。其鳏寡孤独不能自给者,悉蠲其徭役”(《续文献通考》卷49,《学校三》)。在明代,除鳏寡孤独等老年人外,虽然老年人具体的生活照顾主要由其子孙来承担,然而统治者为老年人制定的特殊的优待照顾政策对于老年人外部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积极意义。清朝养老制度亦承前制,故不赘述。
自汉以后各朝,将孝著之于法律,以他律的形式出现,表示养老、尊老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秉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这种以孝文化为传统、以法律为保护的赡养方式,两千多年来一直由整个家庭理所当然直接地承担,在这种社会道德得到整个社会和历史的承认之后,进而又形成了一个社会的道德与法律监督机制,来随时对养老、尊老的实施者加以约束。当今尽管家庭趋向小型化、社会价值观念有所转变,但千百年来的孝文化伦理、家庭养老模式不会突然就消失,因为文化是一种骨子里的东西,这种模式也已根深蒂固于现代人的思维之中,符合责任内化论的观点。
二、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孝”的文化以及贯诸孝于实施者的法律是从社会层面来考察的,那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则是从个体层面来考察的。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按照发生的顺序,由低级到高级呈梯状分5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其中,社交需要包括友谊、情感、归属等。当然,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是其人生需求的一个部分,且中国老年人的情感归属显得特别强烈,这是中国老年人“恋家”情结的表现。费孝通先生讲过:“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④。可见,老年人更多的是从子女身上获取那种情感慰藉,这不同于西方养老的“接力模式”以及基督教倡导的个人主义。“儿女孝顺,含饴弄孙”是中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高理想和最大精神寄托。根据差序格局的理论⑤,社会关系中最可靠的就是亲缘关系,在中国,作为社会的人,人们对熟悉的生活环境、一起走过的人生历程和血浓于水的亲情在心理上有一种近乎顽固的依恋,所以,目前中国农村的老年人仍然信奉“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的观念。
根据一项关于中国农村老年农民的心理调查的结果,除“没想过养老”的人以外,排在首位的就是“跟子女一起过”,比例为27.9%,其中,小学文化水平的老人占42.17%,初中文化的老人比例为24.17%,高中以上的老人比例为15.49%。赞同“住集体办的敬老院”的老年人只占16%⑥,在几种养老方式的选择中比例最低。可见,文化水平越低的农民“恋家”心理越强烈,多数农民没有住集体办的敬老院的想法。另据中国老龄委组织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课题组的调研数据表明,有54.4%的老年人表示“愿意与子女一起住”,其中,60~64岁的老年人占51.6%,65~69岁的老人占50.9%,70~74岁的比例为53.7%,75~79岁的为59.7%,80~84岁的为67.4%,85岁以上的为72.8%。这个选项在城市的比例为43.7%,从60岁开始以每5岁为一年龄段,依次比例是41.8%、39.6%、43.7%、48.8%、54.8%、68.2%。同样的情况在农村有截然不同的选择,“愿意与子女一起住”的老人比例为65.3%,与城市年龄段划分一样,各年龄段的比例依次是62.8%、63.1%、63.8%、69.1%、77.1%、77.1%⑦。由此可以得出几个结论:农村老年人对来自子女的心理慰藉的需求比例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这个比例则低于平均水平;城乡老年人“恋家”情结的反差很大;从总体水平来看,中国城乡老年人对子女的心理依赖程度都比较严重,比例为51.6%,越到高年心理依赖的程度越加重。该课题组还对城乡老年人“愿意住养老机构”的情况做了调查,具体数据如下:总体比例为17.5%,其中,城市为19.7%,农村为15.3%⑧。这从反面说明了中国老年人对家的依恋及其对享受子孙绕膝天伦之乐的看重程度。
从老年人心理慰藉的来源看,分居养老是家庭养老的一种形式。“分居不仅没有使家庭松懈,反而加强了彼此的关系,没有减弱子女的养老责任感,反而时时提醒子女们要想着父母。”⑨我国人口学家曾毅也认为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老年人在经济等方面要依靠子女的供养;在城镇地区,虽然职工都有退休金的保障,但大多数老年人仍然乐于与一个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住在一起,无论在农村或城镇地区,那些不与父母一起居住的成年子女与他们的父母之间也仍然保持着十分密切的经济上与感情上的联系。中国以核心家庭与三代家庭并存的特征,这种传统倾向看来至少在不远的将来不大可能发生急剧的变化。这个推测可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的三代家庭比例仍然较高的情况得到佐证。
三、“未富先老”的制约
1.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并存
所谓“未富先老”,就是指在我国目前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状态。
根据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3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4%;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已上升到6.96%,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根据学者研究预测,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2010年将达到1.19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80%;2020年老年人口1.60亿,占总人口的11.26%;在2030年、2040年、2050年老龄人口总数及占总人口的比例依次是2.13亿/14.51%、2.83亿/18.80%、3.74亿/24.45%(11)。按照中死亡率预测方案(人口学家基本比较认可的预测人口发展趋势的一种计算方法),我国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从1990年到2050年的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4.2%,分别等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与日本的2.7、1.9、2.6、2.5、1.8倍:高龄老人人数将从1990年的800万增加到2000、2030、2040与2050年的0.13亿、0.32亿、0.76亿与1.14亿;高龄老人占65岁及以上总体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从1990年的12.2%增加到2020年的19.0%与2050年的34.6%(12)。可见,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在逐步加强的前提下,高龄化存在着愈演愈严重的趋势。
2.老年福利财政支出少
庞大的老年人口,如果都指望机构养老而撇开家庭养老,别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我们来看看2000年以来国家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养)财政支出占国家民政事业总支出的比例就清楚了。2000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及2008年(2003、2004年数据缺)社会福利支出分别是19亿元、19.7亿元、25.5亿元、24.5亿元、24.3亿元、29.6亿元和35.3亿元;而这些年的民政事业财政支出依次是229.7亿元、284.8亿元、392.3亿元、718.4亿元、782.3亿元、1057亿元和1712.3亿元(13)。可以计算出,2000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社会福利财政支出占国家民政事业总支出的比例依次是8.3%、6.9%、6.5%、3.4%、3.1%、2.8%和2.1%。社会福利财政支出呈明显下降趋势,表明作为社会福利其中之一的老年福利的财政支出比例越来越少。
2005年底,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149.7万张,其中农村乡镇敬老院29681个,总床位89.5万张(14)。截至2005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005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7%,比上年上升了0.1个百分点(15)。即便按每张床位都能住进1个老年人,那就是有149.7万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也只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进而,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收养类福利单位4.2万个,拥有床位235.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各类服务对象共计189.2万人。可见,收养对象中老年人的比例更少。
四、发达国家的借鉴
有些学者总是援引发达国家的社会化养老,其实,发达国家的社会化养老也逐渐开始“回到家中去”养老,并没有放弃家庭的经济、服务与情感资源。我们有必要来考察一下处在东亚儒家文化圈的韩国、日本和新加坡以及崇尚自由主义的美国的养老做法。
1.东亚文化圈的家庭养老
近30年来,韩国也经历了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家庭结构转型的变迁,家庭关系从以家长制和男尊女卑为特征向现代的平等家庭的转化。韩国政府强调传统的家庭照顾老人和孝顺老人的儒家文化价值观,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社会政策。政府对与老年人同住的子女实行了遗产税和收入税部分减免的措施,并提供家庭津贴。政府期望通过这些政策,来保持家庭照顾老年人的传统。
日本社会也发生了转型,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挑战。2000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口号是“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的服务包括保健、医疗、福利的综合服务,实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居家服务指的是被保险的老年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里接受各种服务。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修正偏重老人福利设施的倾向,把老年人福利的重心转移到居家福利模式上。因为日本曾做过调查,表明在福利设施中的老年人因心情忧郁而死亡的比率高于居家养老的老人,福利设施尽管可以提供良好的医疗护理条件,但老人们并不能消除不安的感觉,每天处于紧张的状态。居家看护制度实施的目的除了减轻家庭负担外,更为了强化家庭内部的情感维系。
新加坡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之一。为了强化家庭养老,新加坡政府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儒学思想的核心、“治国之纲”,倡导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政府认为,“孝道”是伦理道德的起点,孝道可以稳固家庭,可以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多次强调,“我们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就是决不能让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16)。为了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11月,新加坡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贫困的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调查情况属实,法院将判决该子女罚款1万新加坡元或判处1年有期徒刑。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17)。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12个“公积金填补计划”,其中有4个是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受惠人数达17-18万,每次各人只要自行在户头里存入20-50元,就可获得政府100-350元补充金额,在每次执行填补之前,政府都通过多方呼吁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为家中没有能力的老人填补户头,以让他们能享有政府的填补数额(18)。另外,政府还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扣税额增加到5000元,而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户头的人,也可扣除税额(19)。
2.美国的家庭养老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美国呈现出独立型的家庭养老方式,即父母与子女分而居住。美国的老人虽然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利益,美国法律也没有像东方儒家文化圈那样硬性规定子女有供养父母的义务,但美国家庭养老功能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并满足着老人的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根据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美国人回答希望女儿赡养的占11%,希望儿子赡养的占12%(20)。美国老人在需要帮助时“首先并更为经常地向非正式服务系统求援,只有当亲属不能提供帮助或家庭和其他相应的人感到已经不能承受帮助老人的负担时,他们才会转而向正式福利机构求助”(21)。在美国,在需要照顾的老年人中,只有10%到20%的人接受设施照顾。居家养老的人主要由家庭成员和朋友照料。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现,22%的家庭照顾者为了照顾老人而专门辞去工作(22)。
五、结语
通过自律层面与他律层面、社会层面与个体层面、主观层面与客观层面、国内层面与国外层面四对对应层面的全方位地考察,我们发现中国学者对家庭养老的否认是形而上学的绝对化的倾向,显然经不起认真地推敲。在中国,城市老人的经济支持虽然已经逐步社会化,但其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仍离不开家庭:农村绝大多数处于社会保障网之外的老年人养老的三方面支持更是离不了家庭。所以说,无论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还是从伦理文化的内化程度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都不可能被社会养老完全取而代之。众所周知,强化家庭养老的观念,也是基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和国家财力有限的国情,以避免发生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福利病”,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家庭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持续稳定。
波士顿大学社会学名誉教授布里吉特·伯杰说过:“家庭是创造文化的绝佳设制……家庭是一切社会形式所凭依的最基本的建筑单元。家庭体系给文化和文明的滋长提供了坚实的基台”(23)。我国经济学家赵人伟认为,瑞典的经验表明,家庭服务功能的过度社会化会降低效率。美国的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不应该冲击家庭的功能。而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在福利制度的安排上如何处理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文化传统,在社会保障改革和建设的不同阶段设计出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如何结合和如何互补的方案,应该是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24)。目前,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可以在经济和服务照料上适当地与社会化相结合,譬如,形成一种社会氛围,给予照料老人的子女以假期上的方便;经济许可的地区和单位,给因照料老人而误工的人以经济补贴;政府出台政策,促进“义工”制度的形成,这方面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做得比较成功。1998年美国平均每个家庭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1339美元,占年均家庭收入的2.2%(25)。总之,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所系,那种寄人类养老完全于社会化的想法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一个误区。
注释:
①姚远著:《中国家庭养老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62、174页。
②转引自宫晓卫著:《孝经:人伦的至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③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83年第3期。
④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2、76页。
⑤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0页。
⑥程贵铭、朱启臻著:《当代中国农民社会心理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281页。
⑦⑧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08、150-151页。
⑨姚远著:《中国家庭养老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62、174页。
⑩曾毅著:《中国人口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81、64-65页。
(11)李军著:《人口老龄化经济效应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12)曾毅著:《中国人口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81、64-65页。
(13)(15)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报告》(2000-2008)。
(14)新华社:《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2006年12月12日。
(16)《李光耀40年政论选》:北京现代出版社1994年版,第408页。
(17)韦红:《新加坡精神》,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18)《填填补补户头知多少》,载新加坡《联合早报》2001年1月21日。
(19)《30年后老年人将增到19%,政府须谨慎用钱以备未来之需》,载新加坡《联合早报》2001年3月8日。
(20)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国财政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21)张敏杰:《中外家庭养老方式比较和中国养老方式的完善》,《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
(22)[澳]哈尔·肯迪格:《世界家庭养老探析》,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122页。
(23)[美]T·菲利普斯:《以我们的错误为戒:希望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现代化》,《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4)赵人伟等:《从经济转型看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4期。
(25)姚俭建、Janet Collins:《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一种比较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