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与“公平贸易”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反补贴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04)01-0080-03
世贸组织鼓励公平贸易,要求成员方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贸易主要是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WTO强调,以倾销或不恰当的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产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倾销主要涉及企业,而且研究的比较广泛,而补贴与反补贴所面对的全部是政府行为,它涉及的大量是政府政策问题,因而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素来被看作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集中讨论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
为了在世界市场占据竞争优势或价格优势和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采用补贴,但补贴的过分或不当运用则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阻碍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第一,从进口国的角度说,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从而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位置而受到损害。第二,从出口国市场的角度看,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使国内产品因得到本国的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第三,从第三国方面分析,补贴可能使得到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商品竞争力大大削弱,直接影响到自身出口的规模和收益。因此,WTO注重对补贴的约束,允许进口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平贸易地位,对本国受到损害的产业采用反补贴措施。但由于出口国往往着眼本国市场的保护,又可能出现反补贴措施的滥用。国际贸易中的过度与不合理补贴以及滥用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公平性和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必须加以规范。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不仅力图使补贴问题规范化,而且也力图规范反补贴活动。早在1947年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当时的规定没有实施。1948年随着GATT的生效,其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规定开创了国际补贴和反补贴法的历史,但由于这些条款过于原则不能有效制约一些国家对补贴和反补贴的滥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甚至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的一种主要形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GATT东京回合多边谈判中达成了《关于解释和运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即《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在程序方面作了非常具体的安排,但是在“补贴”的定义上没有却没有达成共识,并且由于当时不是采取的一揽子协议,只对“签约方”有约束力,而实际签约的国家只有24个,其中,发达国家14个,发展中国家10个[1],所以实际效用并不大,这一守则仍解决不了日趋严重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关贸总协定的反补贴机制,确保一国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不至于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和他国的利益,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该协定是关贸总协定在历史上条文最多、内容最详细、规范最全面的一个反补贴法典。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的是一揽子的接受方式,因此结束了东京回合守则只约束签约国的历史,而对WTO的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从而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空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特殊待遇规定得更为具体。例如,对所涉及产品给予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或者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国相似产品总进口量的4%以下(除非来自单个发展中成员国的进口量份额不足总进口量的4%,但是这些成员国的进口总量占进口成员国相似产品进口总量的9%以上),不得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2]同时,由于《ASCM》仅对货物贸易作了教为详细的规定,而且农业没有纳入到该协议中,渔产品既不是属于工业产品,也不属于农产品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含糊的方面。
多哈议程进一步完善了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多哈部长级会议在《部长宣言》、《就实施问题及关切的决定》中就进一步完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作出了决定。这些决定指明了未来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发展的方向。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①成员在谈判初期需澄清就补贴及反补贴措施需谈判的问题;②澄清和改善渔产品补贴规则。现状是渔产品既不属于工业品也不属于农产品,因此对渔产品的补贴既不受《SCM协定》也不受《农业协定》的制约;③若依《ASCM协定》第27条6款,接受禁止性补贴的产品已具有出口竞争力,实施该补贴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8年内取消该补贴。在《ASCM协定》框架之外,根据多哈议程,成员还将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和贸易与投资问题的谈判中讨论补贴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获取政府补贴的问题。[3]
从以上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可以发现:①国际规则对“补贴”“反补贴税”“出口补贴”等的定义逐渐准确,约束措施的力度增加。②运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范围逐步广泛,从只对签约国有约束力到对所有WTO成员国有约束力。这也体现了只有在最广泛的范围使用约束规则才能使“公平”二字更有效的得到实施。③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囊括的行业范围逐渐全面,对《农业协》以及服务业方面,以及知识产权方面问题逐渐形成有效的规则,表明了世界“公平贸易”方面的更全面的要求。
二、各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特点
由于补贴对于增加一国在产品上的竞争优势,各国自然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手段。从各国普遍的“反补贴立法”可以体会出世界各国补贴现象的广泛和普遍存在。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满足某些政策需要,各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一国政府采取补贴措施,受到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则采取反补贴措施加以限制,而受到反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又采用其他方法对付,这种针锋相对的斗争成了国际贸易关于公平贸易与否的一个突出问题。
1.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补贴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各国(地区)普遍使用补贴措施,但补贴措施的类型不同。WTO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有出口损失储备和海外市场发展储备等措施,此外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也有补贴的成分。新加坡的出口补贴有贸发局的国际贸易鼓励和双重征税扣除及经济发展局的出口生产管理。印度在出口税收、出口融资、出口保险和担保上均有政府的出口补贴,墨西哥也有生产出口货物的暂时进口计划,以管理出口。这些国家都巳承诺在规定的时间里逐步取消出口补贴。发达国家的补贴主要集中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上。美国对航空和航天、汽车、造船、建筑和装备、化学和能源等补贴。欧盟对钢铁、造船、合成纤维、汽车等进行补贴。
(2)各国补贴措施的侧重点不同。美国、欧盟和香港的补贴措施主要在信息、技术、组织、培训和制度方面给予企业辅助性的支持,不介入企业的活动,而日本、韩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除了由政府提供一般性的补贴支持,还较多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存在着产业的区别。发达国家主要对农业进行补贴,而发展中国家对工业进行补贴。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以及农民组成的强大利益集团的影响,长期以来,美、日、欧盟对农业的补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补贴主要表现为出口补贴和直接价格支持。WTO的《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补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各方均做出了削减出口补贴和贸易扭曲性国内支持的承诺。
(4)各国充分利用“绿色补贴”。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研究与开发占国内GDP的份额相对较高。发达国家研究与开发GDP的比重平均在2-3%之间。1995年欧盟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占GDP的2%,美国为2.5%,日本为3%。美国主要是通过研究开发技术促进某部门的发展。欧盟对农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国家资助可以达到100%,占欧盟补贴项目的3.8%。韩国和新加坡也分别占到2.7%和3%。而印度和墨西哥由于财力有限,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水平明显较低,分别为0.9%和不到0.5%。欧盟为加深一体化进程,实行了减少不同地区和社会差异的补贴。[4]
(5)由于《ASCM协议》比较严格和具体的规定,WTO成员都比较巧妙的利用了补贴措施,甚至把出口补贴转换成进口替代补贴,也会为自己在DSB中赢得更好的结果。
从目前实施补贴的情况看,WTO成员主要是在WTO的框架下,运用灵活的补贴措施,促进本国产业发展。对于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禁止性补贴各国正在逐步取消进一步促进全球公平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运用反补贴措施的特点。
(1)使用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的国家比较集中。根据WTO统计,自WTO正式成立起(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只有13个WTO成员国发起128起反补贴调查。其中,发起调查最多的国家是美国,为48起;其次为欧共体、加拿大、南非、新西兰,分别为34起、11起、10起和6起。在此期间,只有有11个WTO成员国在67起反补贴调查中采取了反补贴措施。其中,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是美国,为21起;其次为欧共体、墨西哥、加拿大、巴西,分别为15起、7起、6起、5起。使用反补贴的国家较少,主要是因为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必然触及他国国内法,需要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政府间的交涉,获取有关补贴的资料和证据非常困难。而且,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较高,对补贴进行定量分析也很困难。
(2)虽然使用反补贴手段的国家较少,但其中少数国家的使用频率较高。在所有发起的128起反补贴调查中,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南非分别为48起、34起、11起、10起,四国发起效量就达103起,占到总数的80.5%;在所有最终实施的67起反补贴措施中,美国、欧共体、墨西哥分别为21起、15起、7起、6起,合计达49起,占到了总数的73%。
(3)在国际反补贴案件中,发达国家优势地位明显。在发达国家总计发起的100件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就发起了71起,比例为71%;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只发起了12起。在发达国家最终实施的47起反补贴措施中,其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就有30起;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则只实施了6起。
(4)WTO运行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摩擦,不仅针对成员方的补贴行为,而且也针对成员方的反补贴行为,较好地遏制了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防止将反补贴措施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推动了公平贸易的发展。
三、我国在补贴、反补贴方面的应对措施
作为WTO成员,中国既要履行加入WTO时的有关承诺,按WTO规则办事,同时也要享受WTO协议赋予各成员的权利,合理公平的地保护我国产业。
1.完善符合WTO规则的补贴制度,加大不可诉补贴力度。加入WTO后,我国履行中国入世承诺,取消了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符的补贴措施,如以出口实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等补贴项目,保留了与规则相符的约20多个补贴项目。但对如何充分利用规则所允许的补贴还缺乏力度,未能有效运用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和环保补贴(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根据《ASCM》,政府可以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在这种补贴投入规模很大。为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进一步建立,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科技教育的支出,是1997年的2.3倍,年均增长、17.7%%[5]。今后,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国家还应增大研发补贴,促进我国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促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贫困地区补贴正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手段,对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贴是中国长期以来扶贫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形式包括直接拨款和扶贫贷款,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不足400元人民币的地区。这种补贴并不明确规定资金的去向(如指定产业或企业等)因而在该地区是不具有专向性的,属于《ASCM》所规定的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的补贴。为了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长期经济落后、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我国可以充分利用WTO允许下的补贴措施: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相结合,加快西部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主要应运用到扶贫补贴、对治理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环境补贴以及扶持西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补贴。
环保补贴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突破出口贸易中面临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加大这方面补贴。首先,为发展环保产业提供补贴或税收优惠,加大环保科技投入,提高环保技术水平。中国环保产业基础差,起点低,落后的环保技术很难应对现在的“绿色壁垒”支持产品的出口。我国要通过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培育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强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环保科技投入、加快和加大环保科技成果的运用。其次,政府应通过财政等补贴措施,培育更多的环保型企业。环保企业是生产和出口环保产品的基地。而环保技术是培植环保企业的关键,各级政府应补贴企业建立环保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搞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认证机构的合作,加强对企业的咨询服务,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比如ISO14000认证、环保标志认证等)创造条件。再次,政府可加大投资环保公共设施。中央或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共设施的性质来兴建环保设施,如污染物处理站,污水处理厂等。对于一些规模小、财力不足的小厂,每家修建完整的环保设施是不实际的,也不经济。政府可以将当地同类污染物集中处理,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又能保护环境。
2.启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我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目前商务部单独设置了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开展贸易救济活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成员方用以抵制不公平竞争和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主要行政手段。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通过遏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给国内产业提供合理保护,在这两种措施中,反倾销被WTO成员采用得最为频繁。我国目前仍然主要采用反倾销手段来维护国内产业。我国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渠道,加强对国外产品补贴的监督,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国外补贴产品,根据《反补贴条例》,采取有效的反补贴措施。我国企业要密切关注主要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营销行为,并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机构通报国内产业情况。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机构同时应积极研究别国的反补贴立法和实施,对我国积极采取反补贴调查提供借鉴经验。
3.我国庄为积极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作好准备。尽管目前对我国采取反补贴调查的案件极少,随着中国的各项经济贸易政策与国际接轨,透明度的提高,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几率会越来越大。WTO成员国有义务向WTO通报其国内实行的可抵消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际社会上对政府实行补贴的了解。再加上现代社会信息产业的发达,产业界有了更多信息的渠道。从而容易掌握到相关补贴的信息。
收稿日期:2003-09-02
标签:公平贸易论文; wto论文; 反补贴论文; 发展中国家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