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国家开放科技政策:理论内涵、建构逻辑与社会效应_科学论文

面向创新型国家的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理论内涵及建构逻辑与社会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技术论文,内涵论文,效应论文,逻辑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开放科学(知识披露)在经济成长中发挥核心的作用,这表明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已经毋庸置疑。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技术政策体系来激励创新的产出与应用,最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目前,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良好的创新平台等基础条件,但是科技体制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仍然不相适应,缺乏促进科技、经济与教育的协调发展的技术政策体系,这使得创新资源配置不合理、重复研究与投入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导致了创新效率不高、科学研究的公共利用程度很低。因此,必须注重构建激励研究人员开放共享创新知识、提高科学研究公共利用程度的技术政策体系,这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激励创新的技术政策经历了均衡与演化两大框架。均衡框架下的技术政策旨在弥补或纠正技术创新的种市场失灵[1][2],演化框架下的技术政策重点在于解决系统失灵问题,通过完善创新系统以促进创新的产生。Bryant指出技术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构建知识和技能基础以促进知识的传播[3]。因此,可以认为创新必须建立在总结与学习知识存量的基础上,不断吸收新知识以保证知识的开放与传递。总体来看,R&D人员对创新知识的保护有两种不同的策略:公开披露(开放科学)或保密。当前,激励知识披露的技术政策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知识产权制度,比如专利、版权、商标制度等;另一种是传统的科学研究制度,前者适用于产业技术领域,后者适用于科学研究部门[4-7]。其实,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不论是产业界还是学术界都在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技术政策,以往的研究没有综合考虑两种技术政策的平衡使用。

传统的创新经济学认为开放科学是公共资助科学研究的一种社会契约[8][9][4][6],创新知识作为公共物品被社会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从而使创新的社会效率实现最优化,这种技术政策被广泛地应用在大学、研究机构等公共部门。但是近年来,许多盈利部门(企业)的科学家也开始频繁的采取开放科学的策略行为[10-12],他们为何也要经常采用这种策略,传统的观点已不能解释这种新的现象。本文将对开放科学策略行为的选择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释,即将保密和开放科学看作是保护创新成果可占有性的两种替代方式,从中寻找开放科学技术政策建构的基本逻辑或社会效应。

1 激励创新的技术政策的演化

技术政策是政府为了激励技术变化的过程以及支持技术和科学知识的创造、利用和扩散而采取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称[13],它与科学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科学政策的目标一般表现为大型科研项目、公众服务、科学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等领域。产业政策主要解决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和各行业的比例关系等问题,经济政策则涉及价格、财政、金融和贸易等方面。相比较而言,技术政策应该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社会诸方面因素,应成为技术工作和经济建设共同遵循的发展政策。尤其是激励创新的技术政策一直是各国都在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因为它是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

关于激励创新的技术政策大体上经历了均衡与演化两大框架。均衡框架下的技术政策为了纠正技术创新的种市场失灵,谋求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相应地出现了多种政策工具,包括通过专利制度提高发明人的私人收益、以直接补贴和减免税的形式为R&D提供财政支持、通过风险投资机制分担技术风险、创新产品的公共采购、建设公共科技基础设施、通过社会科技服务促进技术知识交流与转化等[14][15]。演化框架下的技术政策主要是基于复杂的技术创新过程,将技术政策定位于促进创新系统的有效运行,重点在于解决系统失灵的问题,通过完善创新系统以促进创新的产生,而不是消除市场失灵以谋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均衡与演化框架下的技术政策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当前,基于演化框架下的技术政策出现了众多分支,其中主流思想是通过构建知识和技能基础以促进知识的传播[3],即认为创新必须建立在总结与学习现有知识存量的基础上,不断吸收新知识以保证知识的开放与传递,这就必然要求构建基于开放知识披露视角的技术政策。

现代经济体系中存在两个明显的研究共同体,即科学共和国“Republic of Science"”与技术王国“Realm of Technology”,他们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机制和目标,但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互补性[5][6]。总体来看,激励知识披露、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技术政策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知识产权制度,比如专利、版权、商标制度等,主要适用于产业部门,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企业独占创新知识,从而提高创新的积极性;另一种是传统的科学规范制度,适用于科学研究部门,通过同行评议获得优先权,从而获得政府的资助,因此研究人员必须开放披露知识[6][7]。其实,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不论是产业界还是学术界都在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技术政策,以往的研究没有综合考虑两种技术政策的平衡使用。

可见,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技术政策,本质都在于探索如何提高创新能力,尤其注重创新知识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双重最优化[16],因此,激励研究人员开放共享创新知识,提高科学研究公共利用程度的技术政策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

2 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理论基础

开放科学(open science)思想诞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整个中世纪的实验科学是一项非常神秘的事业,虽然当时的政治和宗教世界观坚决反对“庸俗的众多”知识的泄露,但开放科学的雏形正好起源于当时欧洲的宫廷资助系统,当时寻找赞助者和被赞助者是非常难的事情,如何鉴定被赞助者的能力,他们采取了让发现成果开放交流和同行评议的方法来确保相应的质量。这是近代开放科学思想的雏形。后来,基于这种“开放科学”体制的“新学术市场”在19世纪后期的国立大学开始盛行。这种“学术市场”的特性事实上是最早使用非货币激励手段(比如学术声誉)来引导资源配置的。因此,它保证了新创知识的快速传播[17]。

现代意义上的开放科学思想和实践最早来源于布什1945年的报告《科学:无境的前沿》、波兰尼的“科学共和国”(republic of science)以及默顿的“科学共同体”思想。1945年的布什报告标志着线性创新模式的诞生,该模式强调科学是创新的源头,政府必须承担起促进新知识创造和培养年轻一代科学家的责任,并建议设立国家研究基金,对基础研究进行公共资助,实行开放科学体制。1945年的报告中提到:如果学院、大学和研究所要满足工业和政府对科学知识迅速增加的要求,那么,应该通过使用政府的资金来加强学院、大学和研究所的基础研究。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从事基础研究,没有商业化的目标,基础研究的成果为公共知识形态,成果一旦产生就必须完全的、快速的向全社会公开和传播。具有商业化目的的研究成为应用研究,将应用研究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特殊的产品和工艺,这些是由企业来完成的,因此企业的知识主要表现为私人知识形态。另外,从社会收益和成本的观点来看,市场将导致基础研究的投资不足,因此政府应该对研发和创新进行干预来纠正市场的失灵。布什的报告主要论证了开放科学体制的重要性(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开放科学的概念),论证了政府资助基础研究的正当性,最终促使美国于1950年正式成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开始了开放科学体制的伟大实践,这一体制形成了美国科技政策的基本范式。

现代开放科学理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Nelson和Arrow的研究,它们主要论证了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制度基础。Merton描述了科学的规范结构,提出了“科学共和国”的规范CUDOS,即:公有性“communalism”、普遍主义“universal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独创性“originality”、有组织的怀疑主义“skepticism”,默顿思想本质上也在于建构开放科学的基本规范。真正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提出开放科学的是美国学者Dasgupta和David,他们在1987将经济学和社会学集成在一起来分析新科学经济学,为大学科学和企业研发各具特色的规范、习惯和制度上的不同提供了解释,指出知识的开放来源于制度的设计,提出一套基于优先权的报酬体制(priority-based reward system)[5]。他们在1994年的“新科学经济学”的文章中,明确提出开放科学的概念,指出学术系统通过制度和激励机制的设计来促进新知识的生产和开放,公共出版是这一模型的重点。研究人员通过科学共同体中的同行评价而开展学术声誉的竞争和优先权竞争。科学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一个重要的贡献是在市场激励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非市场的报酬(奖赏)体制,而且在科学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责任性行为提供了一个激励[7]。

研究成果的无偿公开是现代科学的一个典型特征,学术科学家们定期地发表论文,无偿发布可能具有很大专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同行之间的学术声誉对科学家们很重要,而新知识的领先发现是这种声誉的主要部分[17]。正因为这种领先的重要性,所以科学家们一般都会尽快完成他们的研究,然后尽早无偿公布他们的发现,这种动态对社会福利具有很大的好处。传统的观点认为开放科学是指将创新知识通过同行评议的方式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者以报告和公开会议的方式披露知识,目的是获得该项知识的发现优先权和学术声誉[4][6-7]。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申请专利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某项知识产权和声誉而进行的披露行为[18][11][19]。甚至有的学者直接批判知识产权制度的局限性,Foray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提供的保护,被用来以牺牲社会的创新发展为代价实现个人的利益[20]。开放科学的动机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有的是为了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有的是为了某种特定的战略目标,还有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取得被披露创新的专利权,有的是想进入创新网络,并在网络中确立自己的声誉。我们认为:开放科学是指创新者对某项创新知识不采取保密的方式,而是为了获得某项发现的优先权、知识产权与声誉,或为了实现其他特定的战略目标而进行的知识开放披露行为[21]。

科学家对创新知识进行保密还是开放披露,主要取决于两大目的:进一步研究和商业化的需要[21][22],按照这一标准开放科学可以划分两种类型:基于研究的开放科学与基于商业的开放科学。进一步讲,按照科学与商业价值两个维度来划分,又可以界定三种基本的研究象限[23],即波尔(Bohr)象限,只关注科学价值的纯基础研究;爱迪生(Ediso)象限,只关注商业价值的纯应用研究;巴斯德(Pasteur)象限,关注“科学-商业”二元价值的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见图1所示)。不同象限或研究活动的成果披露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别,纯基础研究的成果往往以论文的方式进行披露,纯应用研究的成果往往以专利的方式进行披露,基于“科学-商业”二元价值的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成果往往以“论文-专利”二元知识形态进行披露[18]。按照不同现象与知识披露方式的不同,我们对开放科学的类型进行了界定与划分(见图2所示)。

图1 研究类型与知识披露方式

创新属于纯基础研究领域的(Bohr象限),即知识披露方式为论文,我们称之为开放科学Ⅰ;创新属于纯应用研究(Ediso象限),即知识披露方式为专利,我们称之为开放科学Ⅲ;创新属于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Pasteur象限),创新以“论文-专利”二元知识形态进行披露,我们称之为开放科学Ⅱ。这一理论上的划分为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和方向。

图2 三种类型的开放科学行为

3 开放科学技术政策建构的基本逻辑

3.1 可占有性的替代逻辑

任何创新者都会设法保护他们的创新,总体上来看,R&D人员对创新知识的保护有两种不同的策略:开放科学(公开披露)或保密。保密是创新者为了避免技术泄露或被他人模仿,往往通过商业机密、秘方或诀窍的方式,将创新知识保留为他人无法或难以共享的私人知识,目的是提高创新成果的可占有性,从而独占创新的知识产权、垄断创新所获得的利润,但这是传统经济模式(工业经济时代,内部研发与保密是企业非常有价值的战略资产)和封闭创新时代的思维逻辑。而开放科学则是主动的披露创新知识,并获取相应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专利权、声誉等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获取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这是知识经济与全球化开放创新时代的思维逻辑。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研究与创新的范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创新的“科学—商业”二元价值越来越突出[24],开放与合作成为了创新的主流模式[25],R&D人员对创新知识的保密策略越来越不适应创新的需要,开放科学成为了R&D人员经常采用的关键策略。

传统的创新经济学认为开放科学是公共资助科学研究的一种社会契约[8][9][4][6],即公共资助科学研究所产生的创新知识应该作为公共物品被社会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以其到达创新社会效率的最优化,而且这种技术政策广泛地应用在大学、研究机构等公共部门的研究人员身上。但是近年来,许多盈利部门(企业)的科学家也开始频繁的采取开放科学的策略行为[10-12],公司的科学家为何也要经常采用开放科学的行为,传统的观点已不能解释这种新的现象。本文将保密和开放科学看作是保护创新成果可占有性的两种替代方式,保密会使创新知识私有化、并难以共享,也大大地限制了创新的社会效率。而开放科学则提倡以知识产权的契约性保护来激励创新知识的开放与披露,具体的讲,主要以两种类型的产权保护使创新者获得相应的契约性报酬,即基于法律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基于社会规范的知识产权(优先权与声誉)[26],这两种类型产权保护的组合使用将极大提高创新的整体社会效率,这也正是开放科学技术政策构建的基本出发点。

3.2 内生性的自发行为逻辑

开放科学是创新者一种内在的自发行为,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被动型开放与主动型开放。被动型开放就是通常所说的信息披露悖论或自然的溢出(disclosure paradox),这表明任何一项创新都不可能长时间的保密,即信息的买方往往会在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就获得了信息。Allen注意到9世纪英国制铁业中改良的鼓风炉开发者无法使其有价值的创新处于保密状态,因为这些设计是由合约商完成的,合约商都知道他们的设计[27]。Mansfield研究了100家美国公司,发现开发决策的信息通常在大约12-18个月内就被掌握在竞争对手手中;而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详细特征信息和操作信息大约1年内会泄露出去[28]。Harhoff,Henkel和Von Hippel发现在实践中大部分创新者很难保护他们的创新不被直接或近似地模仿[29]。这实际上强调了保密策略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尤其在开放式创新时代,即使采取保密的策略,知识也总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外溢或扩散(不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

另一方面,主动型开放是指R&D人员为了某些特定的目标而主动采取开放科学的行为,比如为了获得某项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与声誉,研究人员都会及时的披露其研究发现。为了某种特定的战略目标,研究人员也会及时的披露创新知识。Allen从19世纪英国制铁业的历史记录中注意到集体发明的现象,在一些专业共同体的会议以及出版材料中,来自竞争公司的设计人员公开了其熔炉设计改良的信息以及相关的绩效数据。为了防止他人取得被披露创新的专利权,研究人员会率先披露所要保护的创新知识[30][31]。还有的是为了进入庞大的研究网络、并在网络中确立自己的声誉以吸引合作伙伴,研究人员也会及时的披露创新知识[10][19]。

这种逻辑意味着对创新知识的开放已成为了创新者一种内生性的自发行为,创新者对创新知识不采取保密的方式,相反,为了增加对创新知识的可占有性与控制权,或为了实现其他特定的战略目标而进行的知识开放披露行为。创新者通常会通过专利、论文等方式进行知识披露,从而推动知识的累积与共享,并最终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

3.3 知识互换的行为逻辑

创新者开放科学策略的另一个重要行为逻辑是通过知识交换获取别人的创新知识。正如沃顿商学院的Monteiro等所强调的:你希望获取外部知识,但与此同时,你还想策略性地保护你自己的知识,这可能会导致保住内部知识与获取外部知识战略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信息的“相互交换”[32],比如两位来自不同组织的科学家决定在某个研究领域进行合作时,就可能发生这样的知识交换,双方会不言自明的开放已有的研究成果,知识就此产生流动,在这种情境中,保密往往会伤害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互惠互利。因此,开放科学行为强调只有吸引与汇聚多元化的创新者,并将其拥有的知识、技术与创造才能与自身内部的资源有机融合,才得以创造出更有价值的创新知识,并最终形成一个多赢的格局,这种行为逻辑由此从保密的利己主义转变为了开放的自利性利他主义。Padgett指出基于自利性利他主义的战略逻辑不是为了集体利益无私贡献,而是为了一种再生产的逻辑:因为多样化个体在总体上能够相互共存,强调在实现创新合作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获得自身的创新收益[33],即实现群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是研究者从创新中获得利益的前提,这也正是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内在逻辑表现。

4 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社会效应

开放科学行为普遍的存在于学术界与产业界,Merton和Dasgupta,David详细地分析了学术部门的科学家开放科学的动机及治理机制,Allen最早研究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有意地开放科学的行为。他从始于19世纪英国制铁业的历史记录中注意到了这个现象,称之为集体发明。Allen认为公司的这种开放科学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声誉,从而可以抵消无偿公开所导致的利润减少。Raymond,Lerner和Tirole用这种观点详细解释了开源软件开发项目的开放科学现象。他们注意到,高质量的源码的无偿公开,可以提高编程者在同行中的声誉[34][35]。这种好处会带来其他收益,如增加了编程者在工作市场上的价值。Lim的研究指出IBM首先开发了在线路元件之间使用铜连接代替传统的铝连接的半导体生产工艺[36],不久,IBM公司向竞争用户和设备供应商公开了这个专有的工艺信息。Harhoff,Henkel和Von Hippel发现在实践中大部分创新者很难保护他们的创新不被直接或近似地模仿[28],事实上,当开放科学的收益超过通过秘密或特许创新所能带来的实际收益时,研究人员更加喜欢选择开放科学策略。

创新不能只停留在科研成果的产出方面,因为对创新成果的处理方式也至关重要,任何创新成果不外乎两种处理方式:保密或开放披露。这两种方式谁更能够促进创新的成长,主流学者认为开放科学更能够增加创新的社会福利。

对创新知识的保密或开放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社会效应。第一,从知识的性质来看,保密可以导致知识的私有化,而开放科学可以促进公共知识库的增长与发展。从社会角度来看,保密对创新具有两大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创新知识若被保留为私有知识,那么将无法共享和使用,其他人只能在自己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创新效率;另一方面,保密还有可能增加技术失传的风险[37]。第二,从组织间关系来看,保密将会直接导致创新者之间的竞争,组织间的竞争关系将是创新战略首先考虑的因素,而开放科学强调的是知识的开放与共享,创新者之间将会通过共享的信息进行不断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产生新的组织间关系。第三,从创新收益的角度来看,保密会获得垄断性私人收益,但必须保证保密策略的长效性,否则将会存在泄密的风险。而开放科学将会以两种类型的契约获得相应的报酬,即基于法律的契约报酬(专利权)、基于社会的契报酬(优先权),而且这些报酬都是互惠性的。第四,从社会福利来看,保密会限制知识的披露和共享,从而导致技术的垄断与竞争,并最终降低社会整体创新的效率。主流观点认为创新者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越多,其创新效率也将越高,开放科学技术政策就是基于这种观点,通过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两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来促进知识的开放披露与共享,从而提高公共知识存量,并最终推动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5 结论与展望

创新知识的开放与披露对创新型国家建设至关重要。总体上来看,R&D人员对创新知识的保护有两种不同的替代性策略:开放科学(公开披露)或保密,保密不利于后续创新的开展与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而开放科学则以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契约性保护来激励创新知识的开放与披露。按照科学与商业价值两个维度与不同披露方式的选择,我们将开放科学划分为了三种基本形态:基于波尔(Bohr)象限的开放科学Ⅰ、基于巴斯德(Pasteur)象限的开放科学Ⅱ、基于爱迪生(Ediso)象限的开放科学Ⅲ,这是开放科学技术政策构建的基本原理与依据。本研究抛弃了传统创新经济学关于“知识公共物品的假设”,将开放科学与保密作为了创新可占有性的替代方式,对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建构进行了全新的解释,并从可占有性的替代逻辑、内生性自发行为逻辑、知识交换行为逻辑三大角度解释了开放科学技术政策建构的内在基本逻辑。开放科学行为普遍的存在于学术界与产业界,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通过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两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来促进知识的开放披露与共享,提高公共知识存量,并最终提高创新的整体社会效率。这正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知识的共享与利用、提高科学研究公共利用程度的关键政策之一。

本研究对开放科学技术政策的基本理论架构、内在逻辑与社会效应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激励R&D人员开放共享创新知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重新确立科学家的报酬制度,构建二元创新激励制度。即强调基于知识产权和科学优先权的双重报酬制度,确立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二元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这对于激励创新者开放知识披露与保护其产权利益具有双重的刺激效应。但是,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二元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平衡使用,以及不同类型R&D人员如何区别对待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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