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与步伐
王 旭,陈 军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 法庭科学标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摘 要: 近年来,中国的法庭科学突飞猛进,鉴定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鉴定意见已成为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因对抗制庭审策略的引入而带来的庭审实质化,使得法庭科学证据的质量控制问题成为了庭审中质证的焦点,而法庭科学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标准建设。2015年始,中国着力发展标准化国家战略,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的标准建设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系统地展示了中国近十年来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案件数量、类型增长的情况,以及因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兴起带来的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深度质证,阐述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标准体系建设、法庭科学标准的教育培训与交流等举措,对现阶段中国法庭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技术标准
当代司法程序中,用科学评判标准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已成为趋势(MICHELE TARUFFO,2011)。在鉴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的活动中,标准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着重介绍中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的大背景,以及由此带来的中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发展的新趋势,并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供同行参考。
1 中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的大背景
2015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着力推动实施标准化国家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把标准化建设作为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加以推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受到重视。
1.1 背景之一:中国司法鉴定的数量、类别与质量控制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总数为4 338家(“四大类”为2 606家);全年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227万件(其中法医临床类案件数量最多,为102万件);伴随业务量的突增,中国的司法鉴定技术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分类方法,目前中国的司法鉴定主要分为“四大类”,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他为法庭提供科学证据的专业类别,统称“四类外”。
研究所用的EP装置为连续流动水平EP,水平EP最重要的好处是可以将反应生成的氢气很快带走,而不会出现因气泡的生成而影响EP进度和质量。
“四大类”的司法鉴定业务,包括以下专业亚类: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医学、环境损害等等,共13个亚类。
焦贺娟的研究显示[5]:对于发展较为完备的标准化组织来说,如果标准化技术水平很高,进入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标准化的服务对象会由技术或产品领域转为管理、信息、环境、基础等服务领域,而中国的法庭科学标准主要为技术标准,占据65%,基础标准(2%)及管理标准(3%)比例较低,中国的法庭科学标准总量虽然较大,但水平不高。
桦木酸可以通过抑制多发性骨髓瘤细胞自噬流的通畅杀伤癌细胞[22]。而口腔鳞癌中发现,和厚朴酚通过促进自噬流的通畅抑制癌细胞的增殖活力[23]。因此,不同天然化合物对自噬流的促进或阻断往往在不同肿瘤中发挥抗癌作用。由此可见,对于肿瘤细胞而言,自噬流的通畅是一把双刃剑。讨论自噬流与肿瘤之间的关系,往往需要考虑到肿瘤的具体类型与肿瘤发生的具体阶段,而不只是简单的一概而论[24-25]。
至此,中国的司法鉴定亚类,共有 20个之多。
在中国,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主要手段为实验室认证认可、鉴定人员资格准入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成绩斐然,截止2017年底,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机构数量为443家(其中,司法系统内的鉴定机构为166家),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机构数量为222家,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机构为905家。总计,通过各种认证认可的机构的总数量为1 348家,占“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52%。
1.2 背景之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兴起对中国司法鉴定的影响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中国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成果,制度设计上借鉴了西方两大法系专家意见制度,融合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的优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司法鉴定意见被法庭质证的数量在攀升,力度在不断增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辅助质证,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使得鉴定意见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进而促进了庭审质证的实质化,尤其是医疗纠纷案件,因鉴定标准的缺失(缺位),致使鉴定意见备受诟病。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一方面,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辅助质证,询问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挑战。另一方面,打破了鉴定人独揽专家意见的格局,使鉴定意见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研究鉴定意见、质疑鉴定人,深入探究鉴定意见的形成科学原理和各个环节,使司法鉴定证据作为科学证据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规制。尤其是民事案件,其复杂性和专业化程度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空间和便捷度更大,证据的作用得到更有效地发挥。有学者对中国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研究显示[3]: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多的案件类型为医疗纠纷,占全部统计146例案件的27%。当然,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遇到了因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和判断能力方面的问题,因此,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率很低,只有11.6%[3]。
鉴定意见在法庭上被质证的过程中,也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受到检验的过程。按照MICHELE TARUFFO[1]的分类,当今的科学技术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解释性科学”,如物理、化学、工程学和遗传学等,另一种是“理解性科学”,如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尤其是后一种,其法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存在多种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予以规制。
2 中国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形势
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客观,需要从鉴定所用检材、样本、仪器、试剂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客观。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依据科学理论和经验,针对诉讼中涉及的问题所做出的技术性检查及判断。司法鉴定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但无论是法医学还是物证技术学,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因素较多——人、机、料、法、环、测,包括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鉴定所用检材、样本、试剂的质量,仪器设备的精度,检验检查程序的正确,以及判断所依据的理论/经验的恰当等等。以上这些,均需要法庭科学标准予以规范。有人把这些标准归类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
2.1 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中国刑事技术领域的标准主要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79,简称“刑标委”)发布实施。刑标委成立于1992年1月22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受公安部领导和管理,下设有刑事信息、毒物分析、理化检验、物证照录像、法医检验、指纹检验、文件检验、电子物证、痕迹、刑事技术产品等10个分技术委员会。同时,另成立2个工作组:DNA检验工作组,智能语音技术工作组。截止2015年6月,已发布实施刑事技术标准295项,其中行业标准269项,国家标准26项[4]。刑标委还组织起草及颁布实施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标准号以GA开头),如:《法庭科学笔迹检验样本提取规范 GA/T1444-2017》等。
除此之外,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近年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0年至2017年底,共发布和修订《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82项(现行有效实施74项,8项经修订后废止)。2018年底,司法部再次颁发《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等36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于2019年1月1曰起推荐适用),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废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2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与此同时,五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简称“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虽然性质上属于技术性法规,但其本质上却是权威的国家标准。
式中,σy为地基中某点水平面上的垂直压力,假定等于该处单位面积上部土柱的重量为与σy相应的垂直有效压力,假定等于该处单位面积上部土柱的有效重量(浸润线以下采用土的浮容重);αmax为地面最大地震加速度(9度地震采用0.4 g,8度地震采用0.2 g,7度地震采用 0.1 g);(△τf/)cr为根据土层三轴震动试验资料求得发生液化时的震动剪应力比,取cr为40次。
至此,现阶段根据不同法律法规的需要,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2)五部委联合发文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在鉴定实务界,三个标准并行的情况仍然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持续。
2.2 目前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总量与类别
截止2016年6月,中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量达370余项。对依据标准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及已立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占比例进行了统计,“行业标准”占总项目的92%,“国家标准”占法庭科学领域标准总量的8%。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我国加大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制定、发布的力度,当年12月28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显示: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尿液中△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11项标准获批,成为国家标准(GB/T)正式发布,并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的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覆盖完备性主要要求:①乘客行走指引路径标识要完整。②服务设备设施(专用电梯、洗手间)定位标识完整。
“四大类”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文物类、涉农类等7个类别。
中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各专业均有标准体系表,以法医学标准为例,体系表如图1所示,指导法庭科学标准研制。技术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体系随着法庭科学技术进步及司法审判的需求,在中国正逐步建立与完善。
3 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
“以遵循最佳证据”的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理念系统考证法庭科学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可行性,成为了法庭科学与证据法学交叉研究的一个内容。王旭等[7]撰文指出:“《致残分级》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WHO关于听觉障碍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鉴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其更符合国际潮流,彰显了《致残分级》追踪国际标准的先进性。”
3.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正式实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刑期确定是与伤害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的,法医学将活体损伤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损伤标准》重新整合了既往的上述标准,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整合后的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1级、重伤2级、轻伤1级、轻伤2级、轻微伤”五个等级,更有利于法官开展司法量刑。
针对新旧标准衔接问题,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1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新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新标准”。此即为刑法适用理论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规定,也是迄今为止关于司法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由相关部门颁布的唯一“涉及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规定。
3.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青年教师要想快速成长,首先应该做到向身边的同事积极请教.刚刚毕业,再次走进校园,面对身份的转换,从学生到老师,迷茫、困惑是肯定的,那么如何缩短这段时期,以便使自己能够快速站稳课堂呢?
2016年4月18日,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致残分级》)标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决了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内缺乏全国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的问题[6]。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实务问题。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都给予了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法医学伤残评定标准予以技术支撑。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统一的适用于“普通人身伤害”的伤残评定标准,故此,全国范围内“同伤不同残”的现象突出,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致残分级”的颁布基本结束了这种现象,对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统一赔偿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望改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标准繁多,科学性、可操作性差,制约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公正客观”的混乱局面。
在中国,各种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理论上均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配套的技术性文件,一部法律的出台常常伴随技术标准/方法的出台与更新。在国际公认的基础标准的架构下,依实证研究的统计数据,建立具有数据/实验支撑的正常值数据库,进而修订相关条款/研制技术规范,以增强法庭科学标准的证据力,成为了法庭科学标准研究的一个趋势[9-11]。
在小学阶段的语文教学中,阅读教学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学生汲取知识、丰富文化底蕴的主要路径,对于其的成长及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效用。因此,为了将阅读教学的内涵、价值充分的展现出来,教师也应以新课改为导向,注重生本理念的应用等,使学生在阅读中获取到更多的思想内涵、情感共鸣,使其收获更多。可见,在当前,对此话题加以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上述的两大主要的标准组织起草单位之外,中国的司法鉴定标准还涉及卫生行业标准化委员会(涉及医学诊断的鉴定标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涉及人身保险伤残的鉴定标准)、环境保护部(涉及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标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涉及《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GB/T16180-2006》及病退标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等。
4 中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
近年来,针对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研究开始活跃。以活体损伤鉴定标准为例,国内学者开始针对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给予研究,对 WHO-ICF标准的研究,从2010年到2017年近8年间,共有50余种期刊发表与此有关的文章和相关研究成果。《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刊载有116篇,《中国康复医学杂志》刊载41篇,《中国康复》刊载19篇。相关的法医学研究,主要刊载于《证据科学》杂志。
近年来,法庭科学标准的“立、改、废”工作频繁。活体损伤因案件量的巨大(截止2017年底,社会性鉴定机构的活体损伤鉴定量为102万件),而使得与活体损伤相关的技术评判标准的影响力广泛而深远,具体有两个标准,两个标准均由两院三部联合发布。
与此同时,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该公告的发布,宣告了在中国实施15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各地陆续出台了标准衔接问题的解释:包括上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和广东、江苏、山东、江西、新疆等地的司法鉴定协会的适用意见等等。各实体鉴定机构及研究机构纷纷开展技术标准释义的培训和讲座;统计数据显示[8]《致残分级》颁布后,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培训达6 000多人次。
中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主要有几种形式:(1)对国际标准的关注与评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1)”的颁布对法医学的影响。(2)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与评介。如澳大利亚的法庭科学标准AS5388[12],欧洲(The European Network of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 ENFSI)的法庭科学评价标准,美国医学会的《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六版)》GEPI-6th 等[9]。 (3)国内外标准的比较研究,如应用ICF进行脑损伤的分析等等。(4)国内不同领域标准的比较研究。如工伤标准与损伤分级标准的比较研究等等。
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司法鉴定标准化统一管理要求。近年来,在标准法制建设、标准化管理、专业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等方面,朱晋峰等[13]、何晓丹等[14]、陈军等[15]也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报告,法庭科学标准化理论研究和体系建设有了阶段性的进展。此外,国家科技部、司法部等部委,均设立了法庭科学标准化建设方面的课题。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主持的“司法鉴定创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七个子项目中,其中的“司法鉴定能力控制技术研究”与“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两个课题,均把能力建设、标准体系建设、结果判断标准研发等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的内容,作为研究的重点。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是一个世界性的司法话题。2009年2月,美国科学院国家研究顾问委员会发布了名为《美国法庭科学加强之路》的报告[16](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Path Forward)明确指出:“法庭科学各领域在技术、方法论、可靠性、潜在错误的程度、科研、一般接受性和发表的文献等方面显示出广泛的差异性。……很多在法庭科学各领域中使用的程序方法实际上仅是科学的经验性应用,而不是基于科学原则和方法论之上的……”“发展法庭科学标准是加强法庭科学建设的重要手段。[17]”
子弹外形为轴对称,且为近地抛撒,设弹轴速度与速度方向一致,由此可建立子弹三自由度质点弹道仿真模型,加入随机模型,对子弹从抛撒到着地的整个过程进行数值仿真。
5 相关的法庭科学标准研讨会
2017年7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在北京主办了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研讨会。68位学界及实务界代表参会,会议介绍了中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的机构设置、标准研制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建设的情况等,同时,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对法庭科学标准问题的探讨,会议在业内产生广泛和良好的影响。
柔性垂直防渗技术是一种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作为防渗材料,基于将简易垃圾填埋场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控制在限制范围内的新型高效垂直防渗屏障系统,其最终目标是实现污染源的隔离与控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
安阳河上游比降大,进入平原后由于过渡带短,河道比降明显变缓。河道的行洪能力上游大下游小,市区以上河道流速为 4 000~2 400 m3/s,到入卫口处流速约为600~300 m3/s。在洪水期间,由于卫河水位高,下游洪水因受卫河洪水影响,导致不能够及时排出,在市区以下5km处左岸崔家桥一带形成了自然滞洪区。
2018年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的第二届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研讨会再次在北京召开。来自公安、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实务界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世界卫生组织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等学术界代表,共计98人参加了研讨。越来越多的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开始关注法庭科学标准建设。
总之,伴随着中国司法鉴定业务的发展,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国的法庭科学标准建设,不断地以“跨专业、跨领域、跨地区”的合作方式,搭建学术平台,促进行业形成基本共识,建立和优化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努力开辟着科学标准视野下的中国法庭科学发展之路。
b“.级音+主调”两节型过腔。如”昆南”阳平声字“门”的唱调(《南西厢·佳期》【临镜序】“倚定门儿待”,686),该单字唱调的过腔是。其中,即第一节级音性过腔,即第二节主调性过腔,由此构成的即“级音+主调”两节型过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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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794; D919.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2.012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9)02-0068-06
收稿日期: 2018-12-2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8YJA820018);国家自然基金应急管理资助项目(81450041);国家自然基金面上资助项目(81172912);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2017XCWZK19)
作者简介: 王旭(1968—),女,教授,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的科研、鉴定、教学工作。 E-mail:wangxu0409@126.com。
(本文编辑:李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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