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形成及其典型性_路易十四论文

论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形成及其典型性_路易十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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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考察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从建立到完善的几个重要阶段,表现了由行政、司法、财政三大统治系统和国家常备军机构所构成的法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变革过程,揭示了其专制统治的典型性。

关键词 法国君主制政体典型性

在整个封建时期,西欧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几经变换,或迟或早地都经历了三种政治形式:即早期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君主专制。马克思说“法国在中世纪是封建制度的中心”[①]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认识法国封建制度的典型性呢?从政体本身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职能作用入手,考察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形成过程是很关键的。

法国君主专制政体萌芽于路易十一时代(1461—1483),法兰西斯一世统治时期(1515—1547)开始建立专制体制,胡格诺战争期间(1562—1598)集权化过程一度中断,在享利四世(1589—1610)和路易十三(1610—1642)时代,专制王权与分裂势力斗争非常激烈,此后经历了三十年宗教战争和“投石党运动”(1648—1652),到路易十四时代(1643—1715)专制王权最终取得彻底胜利,经过了150余年后,法国终于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

一、15世纪以前法国王权的发展和政治特征

9至11世纪中叶,法国的封建政体处于早期君主制时期,其政治特征表现为王权衰弱、封建主割据称雄。

987年,休·加佩当选为国王,他拥有五个伯爵领地,分散在塞纳河和罗亚尔河之间的狭长地带,面积不超过1,816平方公里,在大大小小诸侯的封地海洋中.王室的领地好比一个岛屿,人们称它为“法兰西岛”。国王没有固定的住所,或在巴黎,或在奥尔良,既无行政机构也无固定的财政收入。国王每年的收入相当微薄,宫廷费用十分拮据。国王腓力一世(1060—1108)就曾率领臣仆抢劫过路的意大利客商,以补不足。然而,诸侯却占有大片土地,各霸一方,可以单独媾和,铸造货币,行使司法权,国王无权过问。

从11世纪末至15世纪法国的封建政体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即等级君主制时期。这时期法国王权从基本上是领主的权力演变为具有国家权力的君主。

1302年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法国王权由封建割据时期的君主制过渡到等级君主制,三级会议是一种以王权为主的剥削阶级联合统治形式,它是王权、市民、僧俗贵族三百年来的内部斗争的结果。

法国王权的加强开始于路易六世(1108—1137)执政时期,他经过30年的努力,使直辖领地的贵族们屈服在他势力下。他开始改组御前会议,选拔一些忠于国王的市民、教士和中小封建主进来,他们只听从国王的命令,不受大封建主势力的支配。国王仍习惯于常年四处巡游,圣德尼修道院是国王常去之地,院长大人苏格辅助朝政,替国王出谋划策,路易六世把圣德尼修道院看作是他的“王国的头部”。

首都巴黎的建设是王权加强的象征。腓力二世(1180—1223)开始了这次伟大的工程。他下令在巴黎周围建立新的城墙,铺设巴黎的主要街道,[②]为设防需要,在塞纳河左岸和右岸各筑有34个和33个圆型塔楼,还第一次修建卢浮宫,存放国家档案,使巴黎初具首都风貌。

同时腓力二世初步设置了地方行政官制度,1190年颁布敕令,将处理各王室领地事务的权力交给各地方长官“普雷沃”和该地的四个市民,任命六个巴黎市民帮助处理巴黎政务,并任国库和玉玺的监管人,掌握收集、保管王室收入的权力。[③]国王的全部领土被划分成若干行政区,设立行政长官“拜宜”(高于“普需沃”的一级地方长官),中部和南部地区由叫做“塞里沙”的行政官治理。这些官吏总揽当地一切政务,管理司法审判、征税和征募民兵。这种地方行政制度一直被沿袭下来。

作为王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机构和常备军在路易九世(1215—1270)时初步建立。从国王御前会议中裂变出三个并立的机构,即国王参政院、审计法庭、最高法院(the parliament),[④]“parliament”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前身,是当时全国最高的上诉法院,其权力范围不仅统辖全部王室领地,也受理王室领地以外法王附庸诸侯领地内的申诉案件,国王本人担任全国最高审判官,主持司法审判,以此表示国王在司法上至高无上的权威。

为了摆脱并取代封建附庸的武装,实行军事上的集权,路易九世开始实行募兵制,征募来的雇佣军有骑兵,弓箭手和警卫警察,到查理七世(1422—1461)发展到1700名,到路易十一(1461—1483)晚年扩充为4000至5000人,外加25,000步兵。路易十一设立了11个军事辖区控制各省,建立一支由8,000名骑兵“大方阵”联队和由各个教区提供的12,000名“自由弓手”共同组成国家常备军,并由毕罗克兄弟组建起一支强大的王家炮队,[⑤]这些都说明法国政体由等级君主制向君主专制政体过渡。

追溯15世纪以前的法国政治特征,是我们认识君主专制政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前提条件,正是经过了15世纪以前几代政绩卓著的君主的努力,法国封建政治体制具有了基本框架。

二、法兰西斯一世时代君主专制政治机构和组织形式的建置

1515年法兰西斯一世继承王位,法国进入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新阶段,主要表现为:

第一,中央和地方两大行政机构与官僚机构的设置

中央最高核心机构是御前会议,这种会议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古初期它是贵族和地方领主用来制约国王的非正式咨询机构。15世纪下半叶随着贵族的衰落,王权的强大,御前会议越来越被牢固地掌握在国王手中,成为国王进行决策和处理行政、司法等事务的御用工具。在国王控制下的御前会议由掌玺大臣、财政总监、国务秘书组成。其中国务秘书最为重要。

据记载查理八世(1483—1498)时代有一名叫罗伯特(Florimond Robertet)的人专门负责国王信件的起草和收发,此人备受国王器重,以后继续效力于路易十二和法兰西斯一世。[⑥]法兰西斯一世开始正式设置国务秘书的职位,罗伯特和杜勃拉特(Antoine Duprat)成为国王非常得力的国务秘书。享利二世(1547—1559)在1547年9月14日颁布法令,正式规定:国务秘书的职责是检查臣下写给国王的信件,快速传达国王的敕令和公告国家大事。[⑦]

不过,“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State)这个称谓的出现较晚,算是西班牙的贡献,当时法国与西班牙在商讨签订“坎布雷济和约”时,法国国王享利二世的谈判代表劳伯芬(Claude de Laubespine)注意到西班牙的谈判代表在条约签字时都冠以“secretary of state”,很快这个称谓被法国接受。[⑧]当时国务秘书已经变成重要的国家官吏,一切内政外交事务的缆绳都系于他们手中。

在法兰西斯一世时,御前会议已发展到二十名成员;内部设“秘密会议”(Conseil secret),国王同自己的心腹宠臣一起商讨国家机密要务。会议的决议专由“大法院”(chancery)制定成法律文件,此机构由掌玺大臣负责,119名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⑨]

地方司法行政长官“拜宜”和“塞里沙”负责审理诉讼纠纷,征收捐税,召集国王的民兵,由国王任免,不可世袭。这两个官职一直保存到1789年。

第二、全国性法律的公布和司法机构的建立

1537年法兰西斯一世下令:彻底废除男爵的审判权。派遣官吏干预自治市的司法权,竭力将全国的司法机构纳入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从此,国王的敕令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加强王权的行政法规,而且涉及到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对各级法院组织的管理等内容。国王的大量立法文件已成为法律的重要依据。法兰西斯一世颁布的诏令往往用“这就是朕的意志”作结束,可见,君主的命令已成为国家的法律。

这时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grand Conseil”这是中央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机构,有固定的成员组织,在牵涉到王室政治、经济方面的司法案件中,国王常常亲自主持法庭审判。

巴黎高等法院已发展成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和普通案件的最高审级,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法律诉讼日趋复杂,巴黎高等法院内部机构增加为五个院:一是最高审判庭“Grand chambre”;二是两个调查法庭“chambres des enquetes”,负责听取下级司法官向法院提交的司法审理意见,并由顾问们作出最后裁判;三是债权法庭“chmbre des requetes”;四是刑事法庭“Tournelle criminelle”,五是“chambreardente”,享利二世时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纠纷。[⑩]巴黎高等法院的全部成员田60名世俗和僧侣界人士组成。

地方法院的设立是在15世纪,它们是从各自治省自己发展起来的,分别有:土鲁斯法院、多菲内省的格勒诺布尔法院、波尔多法院、第戎法院、鲁昂法院、普罗旺斯省的艾克斯法院和不列坦尼法院。[①①]加上巴黎高等法院,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国君主专制统治时代八大法院。

16世纪中期这八个法院在登记王室法令方面还有注册权,具体的说也就是巴黎高等法院登记注册的一条法令,如果没有在土鲁斯法院同样进行登记,这条法令在朗格多克省(属土鲁斯法院管)不能生效。[①②]虽然对法令实行登记,只是地方法院履行的法律手续,但它却成为以巴黎高等法院为首的地方法院向专制君主表示抗议的唯一“杀手锏”。以后的历史中,随着中央高度集权化,它们都形同虚设。

第三,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

1542年12月由于同德国发生战争,急需增加军费,法兰西斯一世颁布敕令,在全国设立16个“中央直辖财政区”(recettes—generalles)一个地方行政区划就是一个纳税单位,按所交纳税额的多少为序,它们依次是:鲁昂,普瓦泰、都尔、里摩、巴黎、康尼、奥尔良、里沃姆、波尔多、里昂、摩兰、布尔热、亚眠、夏龙、斯瓦松和格勒诺勃。

在它们之下又划分了85个“election”单位,再分成最小的纳税单位——“parish”。

在中央直辖财政区之外,法国还有五个称为“state districs”的自治省,它们是南特、土鲁斯、第戎、艾克斯、蒙彼利埃。这五个省的税收工作由各自法院负责,在这里,王权受到限制,地方三级会议的力量较强,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斗争愈演愈烈。

为了加强国库管理制度,法兰西斯一世在1523年3月18日创立中央贮金库,[①④]全权负责征税工作和安排支付国王的所有开支,其司库员直接向国王负责。目的是简化以往由地方向中央上缴税款的繁琐、缓慢程序、弥补各级税吏侵吞税款的漏洞。

第四、官职的出售与官僚队伍的膨胀

1516法兰西斯一世接受国务秘书杜勃拉特的谏议,以出售地方官职的办法解决王室财政拮据。[①⑤]法国的官吏队伍开始膨胀起来。1515年法国官吏总数为2558人,其中司法官吏1455人,财政官418人,军事官吏603人,管理王室直接领地的官吏79人。到1523年国王宫廷的基本核心由540名官员组成,1535年人数增加到622人。[①⑥]

三、享利四世时代的财税改革和监察官出现

1594年波旁王朝的第一代国王亨利四世继承王位,法国君主专制政体进入发展阶段。

亨利四世和苏利大臣为了抑制地方势力,增加国库收入,巩固专制政府的经济基础,从整顿全国财税机构和制度入手,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在财政税收上实行节约开支和降低部分税款(主要是直接税)的政策,目的是给国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为了培植和扩大税源,严禁税吏强迫农民以耕畜和农具偿税,人丁税由每年1,600万里弗尔,减到1,400万里弗尔,改府还蠲免了以前各年积欠的税款总数2,000万里弗尔。[①⑦]

第二,1604年政府设立了一项为“paulette”官职税,这是巴黎高等法院的顾问波莱(charles paulet)提出一方案,故而得此名。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每年须向国家交付相当于官职价1/60的税率,方可继续连任原职,即使拥有世袭权的那些家族也不例外。这次官职税以法令形式颁布,实质上是对“官职买卖”赋予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①⑧]1605—1609年法国官职税收入已占国家总税收的1/3,这正体现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第三,把基恩区(Guqenne)开辟为新的中央直辖财政区,在基恩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统治机制,重新扶植一批效忠王室的唯专制君主之命是从的中央税吏。当时方案一提出来中央就产生两派对峙意见,斗争非常激烈,最后,以苏利为首的强权派获胜。1603年国家正式颁布法令设立新税区——基恩区,1605年新的税收体制和政策开始在基恩区推行,1609年基恩区下辖的八个新税区开始征集税款,[②⑩]同时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elus”,被称为“奉派执行国家陛下命令的特派员”,下到新税区,他们肩负着军事、财政和清查城市财税工作的使命,实际上他们就是王命钦差。

“elus”是一个特别官吏,由王室直接任命,不得买卖,他们直属御前会议管辖,命令一下达即赴各地行使王命,它的出现势必使地方拜宜官和边疆各省总督的职权受到制约,促进了法国专制统治的集权化。

四、路易十三时代首相高度集权制的建立

17世纪初,法国国内的政治派系斗争非常激烈,1610年亨利四世被狂热的天主教徒刺杀身亡,这是一大佐证。当时国内出现三个主要政治派系:新教派、天主教派和政治派。新教派以喀尔文教徒为主,其中包括许多贵族,在拉罗舍尔、蒙托班尼姆等城市拥有庞大势力。天主教派与新教派势不两立,坚持宗教必须统一归宗正教,政治上趋于反动,其代表人物有波亚图的拉特雷穆瓦耶家族、兰多克的蒙克朗西家族、勃艮第的吉斯家族。政治派倡导自然法权超乎于神权之上,极力把政治与宗教划分开来,其代表人物有苏利、拉法玛和黎世留。他们推崇宗教宽容,主张君主专制;在外交上主张采取积极行动,特别排斥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他们认识到国内稳定是法国的国本,而稳定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国家和王权地位,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和强有力的军队。这一派在法国君主专制政体最后确立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当时严峻的政治斗争形势,我们也许会理解黎世留首相的高度集权是必然产生的。

1616年普阿托的贵族、主教黎世留受命出任国务大臣,接管法国政治、外交、军事事务,在1624—1642年的18年间一直是路易十三的首相和宠臣,凭借王权赋予的权力,他开始实施自己的政治主张。

第一,在中央,调整内部机构,设立专门负责财政、外交、军事的各理事会大臣,加强中央行政职能作用。由于国家财政、外交、军事事务日益复杂化,从御前会议机构中分裂出两个机构:一是枢密院(conseil prive),二是财务理事会(council of finance)。枢密院负责中央行政司法事务,特别是当以巴黎高等法院为首的地方法院对中央的法令法规表示否决时,枢密院就要行使权利确保君主和王室的权益和权威不受侵害。

这两个理事会有特别的要求和制度。1620年专门设置了一套理事会委员级别制。第一级是“四月期委员”(guadrimestre),刚被选入理事会的大臣们有资格在理事会任职3个月;第二级是“六月期委员”(conseiller semestre)可任职6个月;第三级是“常任委员”(ordinaire)这时才可以自由进入理事会、那些在理事会任职达30—40年的大臣们会获得“元老”(doyen)的尊称,他们位居其他大臣之上,仅次于大法官。[②①]

到1657年6月这两个理事会的人数最后被限制到32人,“四月期委员”级被取消,机构精简了。

除了上述几个级别的委员外,法官、掌玺大臣、行政院审查官和黎世留本人是这两个理事会当然成员,1630年后,黎世留不再出席两个理事会,而由大法官任这两个理事会的议长,并宣布黎世留的决定和命令。全体成员们都只听命于黎世留,黎世留对他们还实行经常性的“政治审查”。

这时期的“国务秘书”有新的含义,凡进入中央的“穿袍贵族”一经被任命为军事或外交大臣,他通常必须花钱买一个“国务秘书”的头衔,其最高售价是30万里弗尔。[②②]这是在中央实施“官职出售”的唯一规定,“国务秘书”已经演变成为“穿袍贵族”任职于中央的重要身份和资格标志。

第二,把监察官制度推向全国,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监察官,统管各省的司法、警察、财政大权,他们是中央意志的执行者。[②③]

黎世留为了同西班牙争夺海上霸权,组建海军,加强军备,使得政府财政支出大幅度上升,1636年仅军费一项达108百万里弗尔,动用了几乎全部国家收入。[②④]解决财政危机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委派监察官到各地催征税款。1634年政府向17个财政区遣派监察官,1637年签发了16位监察官的委任状,1638年又有33名这种官员分赴各地。[②⑤]由于军费给养须年年征收,使各省区的监察官成为常驻官僚。“1636年3月政府颁给波亚图的监察官的委任状中,赋予他们司法,治安和财政全权”。[②⑥]监察官制度的确立使中央直辖财政区与地方自治省之间差别日益缩小,代表专制政体的首相权力通过监察官直达地方各省,实现了首相高度集权的统治机制。

五、路易十四时代君主专制政体最终确立

1661年3月成年的路易十四亲政。

在中央,路易十四亲自组建四个中央理事会:即内政外交理事会、财务理事会、行政法院、陆军理事会。每天他都亲临主持其中一个理事会的会议,各理事会由路易十四亲自挑选的17名大臣负责。[②⑦]他们只起资询作用,设有执行权,非经国王同意不得下达任何命令。其中有四位大臣地位显赫,即财务总监科尔伯(colbert)、创立新式军队的军务大臣勒泰利埃(Le Tellier)、外交大臣利奥纳(Lionne)、司法大臣菲利波(phel lypeaux)。四位大臣两周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和确认王命,路易十四亲自执掌国玺首相被废除,实现了国王直接统领财务、外交、军事,司法四位大臣的绝对专制统治。

在地方,路易十四继续推行监察官制度,向新近吞并的地区增派监察官,增设了“海军监察官”。每届监察官的任职由3年延长到5年甚至10年[②⑧]而且每位监察官还配备了监察官助理,专业助手和秘书,组成幕僚机构,凌驾于地方各级官僚体制之上,成为“绝对君主制得心应手的工具。”

路易十四在1672年组建18万人的正规军队,后来扩展到45万人(包括海军)。1669年科尔伯担任海军大臣,为争夺海上霸权扩充海军力量,1663年法国只有20艘军用帆船,1677年增加到270艘,大炮由1,000门增加到6,000门,在地中海上布置了随时可以进入战斗的40艘大型轻帆船。法国的海军力量已经敢于同英国和荷兰联合舰队交战。

至此,经过150余年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取得彻底胜利,最终完善了由行政、司法、财政三大统治系统和国家常备军指挥机构所构成的君主专制政体。强大的王权与完备的官僚体制相结合的法国专制政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王权高于法律、高于议会

16世纪以来的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为专制王权作舆论导向,在法国国民的政治文化观念中,树立起“专制君主绝对权威”。1519年《法国的君主制》(La Monarchie de France)在法国问世,作者克劳德·德·塞西尔写作此书是为了献给新国王法兰西斯一世,呈述“为什么法国是最有秩序的君主制国家,这样的君主制如何巩固和发展。”[②⑨]他认为关键是王权与宗教、法律的关系,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作口号“一个上帝、一种信仰、一位国王,并且他是法律的源泉。”[③⑩]

法兰西斯一世亲自任命的皇家图书馆馆长比代(Guillaume Budè)在《君主制》(I’institution dù prince)一书中提出了比塞西尔更直截了当的政治观点:即国王高于法律,拥有超越习惯法和法院之间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③①]

1576年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发表《国家论六卷》,宣称“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③②]君主不受法律限制,拥有超越法律的职能,君主有权为所欲为、不需要三级会议。

1632年不列坦尼的主教布雷(Le Bret)在题为《君主的主权》(Da La Souverainté du roy)的书中说君主的主权“象几何学上的原点一样不可分割。”这实际上是一份无限君主制的解说书。[③③]

1678年路易十四的理论喉舌鲍舒埃主教发表《从圣经的话导出的政治论》“用圣经的话为范例和论据,论证一人独裁统治是顺应历史的发展,是合理的。”[③④]他是路易十四幼年时的宫廷教师,在教导这位太子时惊呼“啊!国王们,你们就是上帝。”难怪后来的路易十四会说出这样的话:“我们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仿佛分享了他的知识和权威。”

“太阳王”自羽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给他的孙子训词中说“不要让别人来治国,你要自己做主,永远不要有亲信,也不要首相,可以倾听、咨询御前会议的意见,但要自己做决定。”[③⑤]在当时的西欧君主们中,唯有他才敢骄傲地说这样的话。

事实上,法国的三级会议从1481年以后长期没有召开,后来有过几次会议却只成了侮辱、谩骂的场所,没有通过任何决议,175年后三级会议才恢复召开,那时专制统治已行将灭亡。

第二,官僚等级机构庞大,臃肿和腐败

在法国,“当一种旧的制度显出不足以应付新时代的需要时,政府并不进行改革,而仍旧把它保留,另外创设一种新制度和一些办事人员。”[③⑥]这势必导致专制政体机构重叠、混乱、专制政体的行政、司法,财税三大系统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职权范围,往往是一种官职兼任多种权力。

买卖官制表现法国专制政体任官制度的腐败性,这项制度将各级各类官职与权限公开标价出售,“评税员、清洁队员、法院的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员以及城市的市长、其他市政官,总之,一切所能设想得出的官职都被标价出售。”[③⑦]当时巴黎高等法院的“审判员职位”(Judgeships)是法国市民阶级可能买到的最高职位,1605年它值18,000里弗尔,1660年升到140,000里弗尔。[③⑧]

到1789年大革命为止,买卖官职一直畅行不衰,是法国16、17世纪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也是法国封建官僚队伍臃肿、腐败的根源。

第三,国王宫廷具有双重作用

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科尔伯曾说:“如陛下所知,除赫赫武功之外,唯建筑最是表现君主之伟大与气概。”[③⑨]凡尔赛宫廷不仅以它宏大的规模、豪华的设施、精美的造型艺术体现法国君主的荣耀,更重要的是具有双重功能。

D·费劳尔在《圣·西蒙的回忆录节选》一书的导言中说得好:“在国王的宫廷里保持贵族制度,国王既要统治又要监视他们。”[④⑩]专制君主在凡尔赛宫廷里建立一套宫廷制度,实现绝对王权对特权贵族的庇护、恩俸与挟持、监督,这是凡尔赛宫廷首要功能。

在路易十四身边待奉国王日常生活的宫廷贵族的职位就达198个:有的在国王打弹子时给国王送球杆;有的给国王准备外衣和手杖;有的负责给刚沐浴后的国王梳装打扮;有的在国王旅行时负责照料驮寝具的骡子;有的给国王照料家犬等等。任何一项宫廷职位都被视为荣誉,“能够进入凡尔赛宫廷这已是极大荣誉,若能走近国王日常的饮食起居范围内,显然就算是国王的宠臣了。”[④①]当时,“拉罗什富科公爵以任御衣官为快,布永公爵任内侍长,孔代亲王竟同意当支配管家的大总管。”[④②]“在国王用餐时,选圣·西蒙公爵举皇家蜡烛,也令他惊喜得目瞪口呆。”[④③]

相反一旦被驱逐出宫廷则是莫大耻辱。“谁替他们央求点什么,国王就傲然说‘我不认识他’,谈到那些很少露面的人,国王说‘这个人我从来看不到他’。而这些判决是无法挽回的”[④④]要在王宫露面,讨取国王欢心,才可能飞黄腾达,头衔、俸禄、官职会唾手可得。米盖尔非常精辟而又俏皮地说“不沐浴在国王的阳光之中,怎能生活在法国呢?”[④⑤]

在宫廷舞会、郊游、出猎、庆宴、竞技等一切活动中,路易十四凭借豪华壮丽的宫廷安置羁糜,对王公贵族实行高俸厚禄加以笼络,结果,“这些曾经欺凌于王权之上的贵族们由于陷入宫廷的繁文褥节中,变成了卑躬屈膝的宫廷仆从。”[④⑥]凡尔赛宫廷的礼节比黎世留的苛刻谕令更有效地驯服了法国的特权贵族们。

凡尔赛宫廷的第二个功能是聚集一批艺术大师,通过绘画、戏剧等艺术手段为君主歌功颂德,以粉饰太平,强化王权,加强贵族和国民对王权的依附和爱戴。客观上促使法国走上近代的文明社会的发展道路。

路易十四在宫廷里倡导的彬彬有礼、讲究修养、尊重女性、力求优雅的风度等等通过莫里衰、高乃依、拉辛、拉封丹的优美文笔,逐步让法国人民了解、甚而影响了整个欧洲。伏尔泰夸耀“欧洲的文明礼貌和社交精神的产生都应当旧功于路易十四的宫廷。”[④⑦]法国专制王权的象征——凡尔赛宫廷成为欧洲各君主国的宫廷典范。17世纪下半叶法国成为欧洲文化的中心,它对欧洲社会文明和进化客观上起了促进作用。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01页。

②、④G·w基钦《法国史》卷一,牛津版,第327页,第353—354页。

③J·格温《中世纪欧洲的国家和社会》1984年康奈尔大学版,第17—18页。

⑤、④②、④④、④⑤米盖尔、《法国史》1985年商务印书馆,第132页,第220页—221页。

⑥、⑦L·巴蒂福尔《法国民族国家史,文艺复兴时代》1916年纽约,第375页。

⑧J·H埃利奥特《1559—1598年分裂的欧洲》1985年丰特那出版,第79页。

⑨、⑩、①②、①③、①④R·J克奈刻脱《法国文艺复兴时的君主制:法兰西斯一世和亨利二世》1984年朗曼,第15页,第17页,第18页,第23页。

①①、②⑦、③①D·帕克《法国专制主义的形成》1983年爱德伍兹出版,第7页,第120页,第1页。

①⑤G·W基钦《法国史》卷二,牛津版,第185页。

①⑥R·J克奈刻脱《法兰西斯一世》1982年剑桥,第89页。

⑦、③⑩波粱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1964年三联书店,第495页,第475页18A·J格兰特《1483—1789年法国君主制》1925年伦敦,第179页。

①⑨、②⑩、②⑨J·R梅杰《法国文艺复兴时代的君主制、三级会议和贵族政治》1988年伦敦,第367页,第375页,第24页。

②①、②②R·J鲍尼《1624—1661年黎世留马札林时代法国的政治变革》1978年牛津大学,第22页,第13页。

②③、③④J·H哈弗斯《近代欧洲的政治社会史》第一卷,纽约版,第215页,第235页注释。

②④、④①、④③、④⑥D·马兰德《十七世纪的欧洲》1983年香港版,第188页,第293页。

②⑤、②⑥、②⑧参见王晋新《论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的监察官制度》《东北师大学报》1990年1期。

③⑦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1984年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48页。

③③、③④谷春堂《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1981年辽宁人民出版社,第109页。

③⑤张芝联主编《法国通史》1983年北京大学,第111—112页。

③⑥瑟诺博斯《法国史》1964年商务印书馆,第178页。

③⑦、③⑧弗里斯·德·简《1600—1750年欧洲经济的危机时代》1976年剑桥,第214页。

③⑨陈志华《外国建筑史》1979年中国建筑出版社,第145页。

④⑩D·费劳尔《路易十四在凡尔赛宫》(节选自圣·西蒙回忆录)1954年伦敦,导言部分第15页。

④⑦伏尔泰《路易十四时代》1982年商务印书馆,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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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形成及其典型性_路易十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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