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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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消亡的历史现象。在原始社会,大家都是平等的,那时,无所谓民主。恩格斯称之为“古代自然成长的民主制”。列宁说它是“原始的民主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有本来意义上的民主,至今出现了几种民主类型,即奴隶制的民主、封建制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经过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发展,将最后进入共产主义“真正完全的民主制”,本来意义上的民主也就消亡了。

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新型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承认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即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

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探索中前进,其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民主。但是,如何实现这种高度民主,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一直探索的重大课题。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实行直接民主。公社的全部领导人员都按普选、平等的原则,由巴黎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根据公社的规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个月,主席团任期一周,并付之实践。这无疑体现着工人阶级的首创精神,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工人自治的思想,但是,公社显然是把民主理想化,强调集中不够,委员任期太短,难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以加强革命的专政,结果丧失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良机,导致公社的失败。惨痛的失败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然而矫枉过正取得的某种成功更容易使人们狂喜不已;缺乏必要中介手段的理想难免陷入空想,而对手段的过分迷恋又将导致理想的失落和对现实的屈从;冲破旧教条不容易,而防止新教条更难。历史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苏维埃俄国的建立,使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然而,在这巨大胜利的欢欣中,人们思想上的一种新偏差也在悄悄地形成,这就是消极地吸取前人的教训,把巴黎公社促进国家消亡,实行直接民主这一努力的积极价值相对弱化,而把必须利用国家这一革命的暂时形式绝对化,在强调国家专政职能的同时,忽视了它的民主方面,过分地强调了集中,忽视了民主建设,因而在缺乏民主传统的农民占多数的苏联,创立了权力高度集中、党政融为一体的政治体制。其种种弊端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人民监督,忽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二战以后,苏联政治模式也成为社会主义各国模仿的样板,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是高度的民主,只有建立高度的民主,才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革命和建设,最终达到民主的消亡。但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实践上,往往只是满足于理论上的宣传,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不够。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在理解社会主义本质时,往往只强调经济方面的特征,而对政治上的民主,只看成是达到经济目的的手段。一是教条地理解经典作家的论述,离开具体国情,一味地追求所谓的高度,没有清醒地认识到,高度民主是与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联系的。因而民主落不到实处,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形象。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由于对国内阶级斗争状况没有作出科学的估计等原因,在民主建设上失去了正确方向,片面强调专政,忽视了人民民主,导致反右斗争扩大化。此后,由于个人专断、个人崇拜现象的恶性膨胀,又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其间,林彪、“四人帮”利用党的政治生活不正常,一方面,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下,大搞封建法西斯独裁,剥夺人民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又煽动无政府主义,鼓吹极端民主化,宣扬踢开党委闹革命,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与愚弄,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给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段时间,我们党认识到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然而,实践证明,这种脱离实际的理想难免导致人们理想的失落和对现实的屈从。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反思,党的十三大始提出,要从社会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民主,这并不等于发展程度上处于最高形态。民主类型是由民主的阶级性所决定的,民主的发展程度则取决于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受其制约的人们对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和驾驭能力。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为起点的,因而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要远远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发展更是不言而喻。然而,革命前的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革命胜利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处于它的初级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只能处于它的初级阶段,这是因为:

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上看,公有制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发展开辟了道路,但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实现。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不平衡、多层次,决定了整个社会还缺乏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雄厚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广大群众还必须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发展生产力的活动,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直接从事管理国家的活动。我们虽然确立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还存在着相分离的状况,这决定了在民主实现上要存在着两个分离,即: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与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与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此外,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这一切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政治思想方面看,我国遗存着较多的旧社会的痕迹。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的建立,不是按照民主发展的历史常规前进的,而是随着社会制度的跳跃前进,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壤里直接成长起来的,革命前连金钱面前和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都没实现过,封建主义的皇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伯乐思想、特权思想、为民作主的思想等等,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形成巨大的历史沉淀,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另外,随着对外开放,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难免随之而来,这些都是影响甚至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

从文化教育水平上看,我国的教育科学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民族文化素质仍然不高,文盲半文盲占人口的相当比例却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很难形成普遍的民主意识,真正的民主意识还只能作为社会理想存在于部分人的头脑中。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民主,当大多数人还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自觉地行使这种权利。再者,社会主义民主与现代化的生产管理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相联系,它要求参与管理的人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修养,否则,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正如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

总之,“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2页。)。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量变过程,从根本上决定了民主建设过程的客观必然性。肃清封建专制遗毒与资本主义的影响,做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民主成为生活的习惯,只有在实践中探索和逐步积累经验,形成一套适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东西,这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只有在客观允许的范围内,加快民主建设步伐,才能踏踏实实地向高度民主的战略目标前进。

回顾社会主义80多年的历史,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是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那么,是否可据此认定社会主义排斥民主?答案是否定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内在要求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任何民主,都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同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它既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和布施,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和装饰,而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既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的经济制度,又是一种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二者的统一体。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种基本制度的建立、巩固、发展、完善及其结合的程度。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剥削制度,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无疑为实现真正的充分的民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从民主是人们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的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既然已获得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必然要求在政治上有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权利,要求享有管理国家经济及其他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并运用这些权利来维护自己作为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人的地位。不能设想,劳动人民只想要求经济地位的解放和物质生活的满足,而在政治上却甘愿处于无权状态。可以说,没有民主的日益发展,就不能保障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不完全的。

可见,一方面,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以“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这一古老话题为内涵的民主获得真正的生命,才能把民主推向新的历史高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声明: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也明确指出,“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注:《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70页。)邓小平同志总结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一步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和民主原则是统一的,把社会主义和民主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把民主看作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的东西,是对社会主义的歪曲。

2.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是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纯粹民主”、“一般民主”,民主都是和一定阶级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它具有前所未有的广泛性,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在我国,就是一切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民主。它具有极大的全面性,它不仅表现在政治生活中,而且还要逐步推广到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基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民民主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标志着民主的空前扩展和巨大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说实行无产阶级民主的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

但是,即使社会主义民主,也不是什么“纯粹民主”、“一般民主”,它所特有的阶级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不能抹煞的。它公开宣布:第一,绝不给国外反动势力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破坏、颠覆活动的民主自由;绝不给国内敌对分子、反社会分子以民主自由。第二,努力维护共产党的领导,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因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的民主是同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密切结合的。第三,我们的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不能共存的。有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民主;有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民主,就没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同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都不允许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都不允许同资产阶级民主混淆起来。

3.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把民主看得大于和高于一切,是违反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一切社会形态,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体,其中经济基础起着主要的决定作用。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民主首先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当社会中存在阶级对抗关系和私有制时,在政治领域中是不可能建立多数人的民主的,经济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的不平等。因此,马克思主义在致力于建立彻底的人民民主制度时,总是首先强调推翻私有制,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因为这是全面实现人民民主的最根本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民主就是一句空话。所以,离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来谈论“社会主义”和“民主”,来规定和解释社会主义,甚至把“民主”说成是社会主义最主要的本质,就是抛弃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和依托,违背了社会主义的主要原则。

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不是民主主义,把民主看得高于一切,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包括民主,但又不等于民主,大于民主。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把民主看得高于一切的思想行为,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又违反一般社会常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不行的,但是把它绝对化也是不行的。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现实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长期艰辛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建设之路,即民主制度化、法 律化,并在实践中努力做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实现民主内容的制度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民主途径的制度化;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民主运行机制的制度化。同时,也应看到民主建设领域仍有很多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民主建设任重而道远。如何切实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探索一条代价小、符合国情的民主化之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民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采取相应的步骤

民主决定于特有的国情。民主的种子只有深深扎根于本国国情肥沃的土壤里,才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任何民主政治理论,任何民主政治模式,只有在符合国情的情况下,才会是有用的,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到1990年止,世界上45%的国家建立了民主政体,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智力条件、民主能力、民主传统、民主意识等因素的制约,民主更多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上的,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只是停留在“精英民主”的程度上,而不是真正的大众民主。据美国的研究机构统计,1990年有15%的国家可归入“假民主”的行列,而今天,“假民主”国家增加到了35%。这说明盲目照搬西方民主模式,超越了发展中国家对民主的消化能力,导致民主质量的下降。另外,发展中国家面临追求经济增长和政治民主的双重目标,有些国家把民主化看作是经济增长和现代化的前提条件,选择了“以民主促发展”的道路,结果造成在民主比较发展的同时,经济上并不令人满意,如亚洲的印度、菲律宾等。还有的国家没有摆脱贫困,建立了西方式民主后,经济发展没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引起人民不满,政局动荡,甚至发生军事政变,造成民主的大倒退。如巴基斯坦谢里夫政权的垮台,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的民主建设,决不能照搬西方民主模式,必须从实际出发。首先,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它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创立者,而且是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改革与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来强化党的政治领导,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其次,要完善制度。我国已形成一整套民主政治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党紧密联系群众制度、民主集中制度等等,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好的,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过改革得到解决。当前,最主要的就是要根据人民利益的要求,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巩固人民政权的阶级基础。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分清民主与专政的不同职能,区别对待;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点应是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尤其是监督权。还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以及人民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要按照“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进一步巩固我们党与党外人士的联盟。要继续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第三,要健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做到国家制度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总之,从现有的政治体制出发进行改革,是唯一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2.民主建设,是逐步积累和配套发展的过程,不能企图一步到位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在稳定的前提下,谨慎从事,从容易见效的地方着手,重点突破,逐步积累,决不能急于求成,搞一步到位。因为,民主的实现除了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外,还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在动乱的社会里,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我国在建设民主时,还必须追求稳定,寻求稳定与民主的协调发展。既不能为了民主不要稳定,又不能为稳定而不搞民主。对我国来说,稳定是第一位的,应在稳定的基础上求民主,在民主化中求稳定。为了求得民主与稳定的平衡发展,我国的民主建设,应选择谨慎、务实、渐进化策略。以发展党内民主和城乡基层民主为重要突破口,切实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

在这里,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单方面强调紧迫性的急躁病。因为任何政治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对民主的承受力是有限度的,如果公民在一个时期内的民主参与强烈,期望值过高,频度过强,超过了现存制度所能承受的能力,就可能引发不稳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动荡与灾难,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非洲一些国家在民主化进程中,出现的政局动荡、军人干政、部族冲突、国内战乱的事实就是例证。突如其来的民主往往会造成公民对政治的过分热情,出现政治过热,分散对经济建设的关注和努力;民主也会分散国家权力,导致国家权威的流失,无法强有力地组织经济建设。这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使经济出现倒退。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前苏联东欧国家都转向了西方式民主,但这并没带来人们所期望的结果。1990—1997年,苏东25个转型国家中,除波兰外,GDP都低于1989年前的水平,1990—1993年, 所有国家都为负增长。事实说明,激进的民主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和经济灾难。就我国来说,民主建设的任务非常紧迫,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但是,现在处于今后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不能借口民主建设的急迫性而忽视民主建设长期性、渐进性。一是单方面强调渐进性的松散病。这种倾向夸大了制约因素的作用,认为民主政治只是被动的,只有制约因素消除后民主政治才能得以建设。因此,消极地认定,既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就老牛拉破车,慢慢来吧。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统一于同一过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会有力地促进制约民主实现的条件的改变。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促进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经济的现代化,也要求有民主化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结构相适应,因为民主政治是能把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员起来的政治要求和政治力量,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及时吸纳为政治体系的活力与支持力量,使民主政治得到发展并反过来促进整个现代化的实现。可见,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我们不能借口民主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否定民主建设的紧迫性。

3.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要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一种民主制度成熟的标志。民主与法制相统一。民主要有法律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制下进行。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它只能使我们的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党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努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程序。 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2)推进机构改革,实行精兵简政。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要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克服官僚主义;要通过人员分流,坚决裁减冗员;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

(3)加强城乡基层单位的民主建设。 要建立健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的两公开,让群众直接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

(4)扩大政治参与渠道,完善政治参与机制。 应做到:政治参与法制化。在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给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经常性、法定性;拓宽政治参与的间接渠道。通过改革代表选举法和组织法,把真正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选入各级代表大会。让更多的民主人士担任政府各级领导。要特别重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在政治参与中的巨大作用;要健全人民信访制度等。

(5)健全法制,以法治国。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保证各项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民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宪法所赋予的,民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有人提出:有领导的民主是否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其实,任何民主都是有限制的。如英国伦敦海得公园的“演讲之角”,任何人都可以在那里演讲,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被西方标榜为民主自由的窗口。但实际上有限制的。它规定不允许鼓吹暴力革命;反对撒切尔夫人可以,但不允许反对女王,因为她是制度的象征;不允许鼓吹推翻现政府;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不允许用高音喇叭等。否则,警察就要干预。可见,毫无限制的绝对民主、绝对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任何一个有效政府所不容许的,在我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不允许的,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5.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以党内民主促人民民主

在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根本不同于西方的政党制度,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承担一党执政任务地位等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民主化、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自身的民主化,党内民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这是因为:(1 )党内民主决定着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民主化。实践证明:一党执政,容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从理论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不仅难以从制度上为民主政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而且容易形成只对上负责,唯命是上,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不到实处。同时,容易导致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盛行,从而会阻碍政治民主化进程。从权力结构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于各级党组织,很容易形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使人民选举的国家政权机关流于形式,并且,党和国家的权力很容易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从而出现权力的滥用。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党委的权力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会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页。)从观念形态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重权轻法, 崇尚有权就有一切的封建主义陈腐信条。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问题,固然有其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党内存在“以党治国”的观念和行为,“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则是非常重要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党内不民主,一言堂、家长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必然会反映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对发展人民民主的认识,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相联系的;党对人民民主建设的领导,也是以党内生活民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2)没有党规党法, 国法很难保障。执政党内出现专断现象,不仅会损害党内民主,而且会对人民民主造成严重破坏。因此,要通过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把党的各级领导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把担负国家公职的党员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3)发展党内民主, 才能真正有力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有6000多万党员,他们绝大多数在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只有他们模范地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把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习惯带到各级组织中去,才能有效地推动整个民主政治的建设。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扬党风民主必然推进人民民主,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党自身建设的新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而党政分开的关键又是在党自身。这里,既不能简单地用西方多党制条件下的党政关系来理解党政分开,又不能简单地认为实行党政分开就会削弱党的领导、否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党政分开是党政职能分开,是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转换,是以保证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为政治前提的,改革正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当然,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党政分开如何运行是需要继续探索的重大课题。但是,无论如何,改革政治体制,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将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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