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参政党的性质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政党论文,性质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并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制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参政党”的概念。近10年来,作为参政党的中国各民主党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天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实践来认识和把握参政党的性质,对于进一步发挥参政党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21世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政党的性质
中共中央通过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这是我们理解参政党性质的基本点,但由于参政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因此要把握参政党的性质,必须认真研究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必须正确理解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
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这一概括体现了参政党和执政党的基本政治关系。
首先,执政党与参政党是领导和接受领导的关系,这是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也是表明参政党特点的最基本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参政党接受领导,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是从心底里发出的认同行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内容,本身就表达了参政党的意志,如《意见》的内容,既是执政党与参政党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执政党与参政党政治协商的结果,是共同政治意志的表现,因此作为参政党当然自觉自愿接受这样的“政治领导”。现在有些学者把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理解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使人误解参政党是被动接受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一种不自愿的选择,这显然没有把握参政党的政治特点。
其次,参政党与执政党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政党。《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概括表明了不仅参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而且执政党也同样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执政党和参政党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并在宪法范围内法律地位平等,因为参政党“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是执政与参政的关系。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负责组织政府,而且在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诸方面都起核心的领导作用;参政党——中国各民主党派,既参加国家政权,又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参政与执政的关系中,执政党是树干,参政党是树枝,只有树干而没有树枝,必然没有活力、没有生气;只有树枝而没有树干,树枝就成干柴一堆。只有树干和树枝有机结合,才能枝繁叶茂,生气勃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提出“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概念,可以说,参政党是我国特有的政治现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但要更好地把握参政党的特点,还必须对参政党的历史发展沿革有一个了解。
从时间角度看,中国各民主党派成立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取得政权,还在为争取政权而奋斗,这时各民主党派与中共还只是合作关系或联盟关系,不存在参政问题。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各民主党派同中共一道参与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当时,虽然在文件中还没有明确说民主党派是的参政党,但事实上各民主党派是作为参政党参加政权的。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根据和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长期合作的经验,尤其是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各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实际出发,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从这时候起,各民主党派才成了名实相副的参政党,并且也是从这时起,各民主党派自觉地从参政党特有的内涵和要求出发,从思想上、组织上对参政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并取得进展。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参政党就是指中国现有的8个民主党派,他们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主动“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中国参政党与西方国家的在野党、反对党是有根本区别的,因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第一,政党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功能不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斗争中,为争取国家统治权而产生的。作为反对党的在野党,反对执政党,为实现取而代之而争斗,是其主要的政党功能。而中国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大多数在抗日战争和人民民主革命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和支持下组建的,这些民主党派的政纲和宗旨与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继承并发展了这种团结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第二,政党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产生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上互相对立的阶级和阶层,以后逐步变成资产阶级内部互相对立、互相竞争的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财团和社会利益集团。中国参政党——各民主党派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因此,在社会主义中国,从本质上讲,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社会集团,参政党与执政党都是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参政党是自觉接受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在宪法范围内同执政党法律地位平等的社会主义政党。
二、参政党的作用
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参政党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参政的基本点和监督的总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和方法。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邓小平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3年3月,经过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修改后的宪法。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继续强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这一切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意见》颁发后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党合作政治思想在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和第三代领导集体之间已顺利交接,参政党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已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肯定。那么,参政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呢?
1.参与政治协商。参政党与执政党进行充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参政党与执政党通过协商,对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达成共识,形成重要政策、意见。这些政策、意见自然就成为参政党和执政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准则,对参政党和执政党各级组织及其成员都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如《意见》的制定并颁发就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充分政治协商的结果,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也是中共中央采纳了参政党的意见后提出建议并经八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参政党通过与执政党政治协商,把本党意志充分表达在一系列的重大方针、政策、规范和制度中,这是参政党基本的政治作用。
2.参加国家政权、参与政府和国家司法机关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参政党党员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场所。参政党党员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虽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出现,但他们可以广泛收集本党党员及所联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充分表达本党及本党所联系的人民群众的意志。现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有相当比例的参政党党员参加,这使参政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参政党党员直接担任政府和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参政党党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要按照法律和公务员条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代表本党参与政府管理),但同时他们也可以把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党反映,转化为政党意志并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向中共中央和中共地方各级党委、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反映以便及时纠正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当举措,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使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参政党党员直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既是代表我国一部分人民即其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参政,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又有利于参政党更好地、更有效地发挥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
3.参政党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参政党与执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由于在政协会议上,各参政党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因此,各参政党可以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政治舞台上,更有效地直接地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意见》颁发以来,各参政党在各级政协中提出了大量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实施后,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政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集中体现了参政党的特点和性质。搞好参政党理论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同的历史任务。
三、正确理解和把握参政党性质与作用的重要意义
参政党的理论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把握参政党的性质与作用,不仅有利于参政党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1.有利于参政党更好地发挥作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理论告诉我们,一定的理论是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某个政党发挥作用的大小,往往取决于该党理论上是否成熟。列宁曾经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坚强的社会主义政党。”(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243页。)毛泽东在1948年8月,给民建领导人黄炎培的信中,就谈到了民主党派理论建设问题,他认为,民主党派建立理论,是一个政党建立主动性和发展多党合作必不可少的(注:见《毛泽东书信选集》第333页至第335页。)。中国参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虽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何对参政党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总结并提升为科学理论,不仅是参政党建设的基本内容,而且也是参政党进一步发挥主动性,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前提条件。因此,积极探索和研究参政党理论,努力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学说来武装参政党,必将更好地指导参政党的工作实践,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2.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既克服了一党制的缺陷,又克服了多党制的弊端。那种把执政党和参政党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用一党执政来取代多党合作,或者企图把参政党置于执政党同等地位的想法和做法,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科学的参政党理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有利于既积极主动又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收稿日期:19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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