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版权保护_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与版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保护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版权、专利、商标、消费者权益、关税和税收、网络合同、隐私权等。版权保护已成为影响电子商务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主要论述电子商务与版权保护的联系,电子商务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并概括电子商务中现存的版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与版权保护的联系

电子商务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来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商品的选择、支付、交货等过程既可在网上一次性完成,也可是网上交易与物流配送相结合,无论是哪种方式,网上交易过程都伴随着数据信息的流动。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进行有关商务的“交换”和“流通”(1)。版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载体本身。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可以开发出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甚至创造出更多的无形产品,只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便能获得版权和有关权利的保护。版权保护已经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对数据信息的传播、利用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样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1 数字产品网上交易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Internet的高速发展,既带来了无限商机,又扩充了市场中的产品类型。在互联网出现以前,商品主要以有形形式销售,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商品的销售由有形形式扩展到无形形式,销售商能将无形商品送到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这种无形商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数字产品,它们的共性在于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存在,并且适合于网络传输和交易(2)。有些产品比如数据库、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可以以数字形式在网上传播和使用,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产品象图书、报纸、期刊、杂志等,它们可以经过数字化,转化成数字形式,然后在网上进行交易。数字产品既包括传统产品的数字化形式,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产品。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生产、发货、支付、消费都是在线上发生(3)。它是一种直接电子商务活动,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相比,无需强大的物流配送体系作后盾,改变了商品的交付方式,不仅能节约交易成本,更能使消费者享受网上购物的便捷,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对于商家来说,利用网络能创造大量商机,扩大商家的市场份额。同时,同一数字产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在内容的质量上几乎没有差别,消费者能借助互联网络,获取充分的商品信息,消除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避免因信息与质量的不确定而蒙受损失。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是传统商业领域无法比拟的。但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与商业过程,需要多媒体、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现代技术的支撑。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电子商务的核心是销售数字产品,比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软件等,即可以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输的信息产品。

数字产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无形磨损性、可变性和易复制性(4)。无形磨损性指的是数字产品的质量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也不会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多而发生变化,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象传统商品那样的有形磨损,但是如果超过数字产品存在的生命周期,它就会出现无形磨损,即数字产品的内容老化,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可变性指的是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种修改是不可避免的。易复制性指的是数字产品可以被毫厘不差的复制、存储和传输。

数字产品的上述特征会导致以下问题:对于用户而言,他们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而不愿意花钱去购买质量上并无差别的数字产品。而且大多数数字产品经久耐用,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许多消费者可能只购买一次。对于商家而言,他们不仅要与同类数字产品相竞争,还要同已经售出的数字产品相竞争。这是因为处于生命期内的数字产品,新产品和旧产品并没有本质差别,买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又转手给其他人使用。不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复制还是转手销售,都会导致数字产品的市场份额减少,使商家和版权人的利益受损。

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5)。如果不对不正当的复制行为和转手销售行为加以制止,版权人创造性的劳动得不到回报,势必影响版权人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而且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行为将影响商家的销售量,这进一步影响商家的收益,当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商家难以实现预期利润。那些获利不高,甚至出现亏损的经营者可能会退出该产品市场,而开拓其它的商品市场,这将不利于数字产品的传播和使用。为了避免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电子商务中有必要引入版权制度,保障版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消费者购买的是受版权保护的产品,促进数字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另外,引入版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数字产品的完整性,版权法中明确规定版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数字产品在网上以0和1的形式存在,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其完整性很容易遭到破坏。

1.2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适合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大致可分为两类: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和不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受版权保护的信息称为作品,如音乐或音像作品等。电子商务中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贸易,一般经过以下流程:

图1.1 电子商务中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贸易流程图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传统作品先要进行数字化转换,而后才能进入电子商务环境,供用户选择和利用。就目前的情况看,通过网络传播的报刊、图书、计算机软件、广播电视等,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数字化。而版权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均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就算是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制品等同样可以数字化。数字化是网上传输和交易的前提,而大多数受到版权保护的产品,一部分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出现,一部分经数字化转换后被交易和使用,不论是哪一种形式,均适合于网络传输和电子商务。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电子商务中涉及到两种贸易:版权贸易和数字产品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是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贸易,受让人的目的是享用产品本身或内容,而版权贸易则是允许受让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的贸易,受让的目的是取得一种受版权保护的权利,而不是产品本身(6)。以版权许可为主要内容的版权贸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了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将会涉及越来越多的版权问题。

2.电子商务对版权保护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版权保护的挑战表现在版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需要在新的环境中建立动态的平衡。

2.1 对版权专有性的挑战

专有性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它是版权法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活动,传统的商务活动以物质流动为主,而电子商务以信息流动为主,其信息流动的基础是信息的数字化,数字化所呈现出的无形的非物质化特征,使版权的专有性不再明显。这对版权的识别和合理使用的界定带来新的难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用户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等并不是十分清楚,一般人更难以分辨真假版权信息。而版权人难以了解其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不合理使用,就算是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他人可规避技术保护以达到目的。而且数字化的拷贝不仅与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一些奇特的处理,拷贝可能比原件更好(7)。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生存的空间,更影响了版权人经济权利的实现。

2.2 对版权地域性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对版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一般来说,版权法属于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版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另有规定外,不能在其他国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传统的版权保护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而电子商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更容易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时空的局限。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其发展和繁荣,国家与国家间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使版权的地域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版权保护的水平参差不齐,保护的标准差异纷呈,这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更难以明确执行何种保护标准,最终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偌大的地球国变成地球村之际,关于版权保护的期限、侵权认定、保护标准必将趋于一致,使版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趋于淡漠。

2.3 对版权时间性的挑战

在版权保护期内,版权人获得版权保护,但必须以公开智力成果为代价。版权保护期限的长短,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结果。电子商务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能更为迅速的传输和扩散,其优势是传统环境下的商务活动所无法比拟的。以前需用较长时间才能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在今天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借助网络来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为广泛,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之间的时滞明显缩短,知识的老化更新加速,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暂。在电子商务中,出于商业目的,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借助一定的技术,很容易产生与原作品不同表现方式的作品,例如网页不断更新,商品信息数据库时刻变化,软件、音像制品等推陈出新,等等。即使是在版权保护的有效期限内,版权人难以通过行使专有权采实现其经济利益。

3.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现存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版权问题集中体现在版权主体的认定、版权客体的争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纠纷上。

3.3.1 版权主体认定复杂

网络环境中,对版权人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在电子商务中,对版权人的认定则是难上加难。从网上交易所涉及的对象看,数字产品的创作者可以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人,从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主体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或服务者也可以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人。创建电子商务网站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服务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支持。他们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想方设法创造出引人入胜的网页,及时发布商品信息,更新商品数据库,不断调试和修改源程序。他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只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即可获得相应的保护。根据其劳动创作的性质,又可分为合作创作、职务创作、集体创作、委托创作等不同形式。不同的创作形式,版权的权利归属也不同。一方面难以判定谁是作品的创作者,另一方面版权的权利归属随着劳动创作性质的不同而变化,导致版权主体认定工作既艰巨又复杂。

3.3.2 版权客体存在争论

电子商务中,版权法意义上的客体,既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又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作品。此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产品和信息,如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商务信息、网页等。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上述产品和信息并未被列举为版权法的作品,是否应受到版权保护存在较大争论。对实体商品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提供产品的目录信息,借助物流配送来完成相应的交易活动,与版权有关的争论在于目录信息是否受到版权保护。象电子杂志、书籍、报告等数字产品涉及数字化、网上传输、下载和转载等问题,网络盗版对电子商务正常运行也造成不良影响。

3.3.3 版权权利纷争

电子商务中,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纠纷集中体现在复制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等方面。我国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设了一项权利即信息网络传输权,而复制权的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一般分为永久复制和暂时复制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或服务者成为版权人时,享有版权所赋予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公开其智力劳动成果,便于公众合理使用。而在经营活动中要利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创作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按规定支付报酬。但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有些网站为了提高被访问次数和知名度,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采取非法链接、非法转载,甚至破坏有关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影响。

版权法在赋予版权人一定的专有权时,又对其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即用户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的例外情况。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实现合理使用,象MP3软件的下载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另外,消费者搜寻所需商品的复制、下载行为是否合理?如何实现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引入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消费者买到的是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协调版权人和使用者间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

标签:;  ;  ;  ;  ;  

电子商务与版权保护_电子商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