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制度适应范围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码标价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明码标价制度的演化与完善
我国长期以来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政府部门直接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只有集市贸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议定,但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早在1964年5月28日, 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对明码标价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且进一规定:“本企业经营的一切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购价格、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标价;如果是向批发单位进货的零售商品,应当按照批发单位发货标上所注明的商品货号、等级、规格和零售价格标价”。显然,明码标价制度是计划价格制度或政府定价制度的一个辅助部分。后来,为了搞活经济,调节余缺,我国逐渐增加了部分议价商品的品种。1980年12月7日,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中规定,部分三类工业品可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以采取议价方式,而议价的最高限价须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布告周知,这类议价都是由基层商业企业在销售和收购过程中具体执行的,实际上是第二牌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议价”。这种第二牌价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定价的比重逐年缩小,市场价格的比重逐年增大,截至1994年底的统计表明,在零售商品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为90.4%;在农副产品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为79.3%;在生产资料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为80%。价格体系结构的这种变化,对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1987年9月11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范围主要是:(1)产地批发企业;(2)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3)旅店、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 邮电管理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4)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5)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6)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7)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但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同时明确规定:“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实际上这个“规定”仍然是对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动实行明码标价,与传统计划经济制度条件下的明码标价制度显著不同的是,对按不同定价制度确定的价格采用不同颜色的价格标签。采用绿色价格标签用作“市场价格制度”或“议价制度”条件下公布商品价格和品质。但用绿色价格标签所公布的商品价格,不是实际成交的市场价格。事实上,对不同的定价制度确定的价格,采用不同的明码标价形式,因价格监督检查费用太高,从而使明码标价制度流弊甚多,容易损害“正义原则”。
1994年2月28日, 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与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对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是相适应的;第二,取消了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实行红、蓝、绿三种颜色的价格标签的规定;第三,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要重一些。
从现行明码标价制度看,政府力争将其推向一切行业或商品,对受政府规制的价格要强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一切实行议价制度的行业或商品、能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也强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与政府定价制度具有兼容性,而与议价制度却存在着一定的对抗性。在实行议价制度的领域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必定会损害“效率原则”和“正义原则”,会抑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质上,对实行议价制度的领域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是沿用过去的老办法,主要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市场价格。
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适应范围
所谓明码标价制度,就是要求生产和经营者在买卖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制作价格标签或价目表,标明商品编号、品名、产地、规格、牌号、品质、等级、计价单位、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等内容。显然,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对于保证交易贯彻“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有积极作用。然而,明码标价制度先天地存在一些缺陷:第一,明码标价制度虽然能保证公开竞争,但不一定能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业或商品,由卖方或买方事先确定商品销售或购买价格和收费标准,不便及时反映供求信息,往往会给社会资源配置发出滞后的或错误的信息,并增加信息费用等等。
可见,明码标价制度的适应范围主要是:
1、实行政府定价或受政府价格管制的行业或商品。 而在实行议价制度的领域,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往往会损害“效率”。事实上,在实行议价制度的领域,一旦形成了正当的竞争市场环境,或者供求平衡和供过于求,卖者不但会进行价格竞争,还会在提高和保证商品质量、增加对顾客的有关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方面展开竞争。经营者会主动竞向顾客提供真实的最低销售价格和最高收购价格以及确切的质量指标的信息,也就无须由政府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2、在完全竞争市场,经营日用消费品或品种繁多、 价值比较低廉的商业企业,为了降低谈判费用,会主动采取明码标价制度。
3、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们已经放开或正在放开一些应该主要由市场来确定价格的商品或劳务,但由于这类商品或劳务的市场组织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还未形成正当的竞争环境,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或节约价格监督检查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议价制度及其适应范围
明码标价实质上是经营者公布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一种主要形式,因而,明码标价制度总是与一定的定价制度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存在着两种定价制度,一种是计划价格制度或政府定价制度,一种是市场价格制度或议价制度。研究明码标价制度的重点,在议价制度领域。
1、议价的类型
所谓议价,就是双方或多方关于可能达成的合作条件的协商。议价的目的在于实现“等价交换”。议价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议价Ⅰ,它是交易各方采取合作性策略实现“等价交换”, 或者说,参与交易的各方所取得的福利严格一致。
(2)议价Ⅱ,它是指交易的各方采取合作的策略, 在“可行结果”或可协商区域内进行议价,在可协商区域内的某一点达到一致,或者说,交易的各方所取得的福利的一致性是相对的。
(3)议价Ⅲ, 它是指交易的双方或多方采取非合作性策略或威胁策略,在可协商区域内议价,交易的各方的损益很难取得一致,甚至交易无法成交。
2、议价制度
所谓议价制度是指在交易中进行讨价还价所应遵循的规则。一项制度是否合理从法学的角度主要看它是否反映“正义”;从经济学的角度主要看它是否反映“效率”。要使议价制度既体现“正义原则”,又体现“效率原则”,应具备5个条件:(1)交易者是理性的。(2)商品和劳务具备标准化,或商品的质量具有确定性。(3)存在信息对称性 。(4)市场不存在垄断势力,或交易的任一方都不受超经济力量强制 。(5)运行费用相对其他定价制度具有更低化的趋势。上述条件是从 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阐述的基本条件。但从技术上讲,要实现“等价交换”,还须细化。同时,上述条件并非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适应性和普遍性日益受到损害,从而使议价制度及其适应范围不断发生变化。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不同的市场或行业所实行的议价制度是有差别的:
(1)拍卖市场、投标招标市场、股票市场、 期货市场等有价证券市场通行“议价Ⅰ”。这类市场由于组织制度健全,商品具备标准化,买卖双方掌握的有效信息是等价的,并且,议价是公开的,因而,在这类市场实行议价制度,总是能导致帕累托改进〔1〕的。
(2)生产资料市场、批发市场、房地产市场,通行“议价Ⅱ”。 在这类市场,一般来说,交易的金额巨大;供求双方掌握的有效信息是基本等价的,实行议价制度,也是能够导致帕累托改进的。价格监督检查费用也相对较低。
(3)劳动力市场通行“议价Ⅱ”。 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不应完全实行计划价格制度,在存在类似工会等组织的条件下,劳务市场实行议价制度,也总是能导致帕累托改进的。
(4)农贸集市通行“议价Ⅱ”。 这种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型市场,市场价格往往是在众多的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容易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也是能导致帕累托改进的。
(5)灰市、 黑市和还未形成正当竞争秩序的市场和行业通行“议价Ⅲ”。
笔者认为,在实行议价制度的领域,不能对所有行业或商品都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应该根据“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双重标准,有选择地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就《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以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政府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经济的方法,多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用间接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市场,构造一个正当竞争的、有秩序的市场环境。为此,“市场组织制度”建设应摆上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第一,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诸如交易、通讯和市场场所的建设,逐步禁止随地设店摆摊,尽量将城镇的售货点固定摊位,便于监督检查;第二,发展商业规模经济,大力发展中小商业企业,尤其是要大力发展中型专业商业企业。改变目前我国大型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畸形发展的趋势。因为前者容易诱发私人垄断、勾结、串谋和卡特尔等不法商业行为,而后者的交易费用高昂,效率低下。第三,加强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构造一个正当的竞争环境。
注释:
〔1〕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相对帕累托效率而言的。 在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之前,制度的变动或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经济中所有个人都感觉更好,这种变动称之为帕累托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