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传播论文,图书馆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4-325X(2006)05-0027-03
1 背景回顾
1996年12月2日至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问题外交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所有成员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通过了《WIPO著作权条约》(英文简称为WCT)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英文简称为WPPT)。作为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修订,新条约拓展了《伯尔尼公约》原有的“公共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将信息网络传播纳入其中,成为国际上最早涉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的国际条约[1]。
外交会议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把著作权法的修订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了对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10月颁布的修订后的我国著作权法,通过在第十条增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拓展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范围。
遗憾的是,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图书馆界没有通过集体的力量充分表达对网络传播豁免的诉求(笔者将此称为图书馆界集体失语),其结果是著作权法在增加网络传播权保护条款的同时没有将原有的合理使用条款拓展到数字网络传播领域,图书馆无法享有利用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合理使用豁免。之后,有多起针对图书馆的网络传播侵权诉讼案例出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2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性质与进程
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鉴于信息技术和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网络应用方式及发展趋向尚不明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相关权利的行使方式,也没有规定权利限制条款。但在第58条中规定,由国务院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具体办法。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后来启动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工作的根据和来源。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著作权法58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负责落实。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条例》与著作权法一起,共同调整网络时代与著作权相关的复杂的利益关系。
在完成著作权法的修订后,国家相关部门历经数年调研,于2004年将《条例》纳入2005年立法计划。2004年11月,国家版权局牵头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初启动《条例》制定工作,2005年5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2006年5月29日正式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
3 《条例》的具体制定过程
2005年初正式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后,国家版权局在负责起草《条例》草案的同时,还专门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3个专家小组分别起草专家建议稿。之后,国家版权局汇集4个版本形成草案初稿,于2005年6月在上海大学召开专门会议,经充分讨论,听取各方专家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文本。2005年7月至8月底,国家版权局多次召开不同行业、界别人土的意见征求会,面对面征求多个行业对草案的意见。2005年9月至10月还将草案在版权局网站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送审稿)于11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1月至12月面向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0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过的《条例》文本(此时《条例》名称改为《规定》)召集专家与相关行业征求意见会,2006年4月,专门召集图书馆界代表与出版界代表就其中与图书馆网络传播相关的豁免条款进行座谈。在听取双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之后,《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负责审定颁布。
4 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实践
我国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实践可以分为前期组织与研究、舆论准备和实质性参与三个阶段。
4.1 前期组织与研究
图书馆界吸取以往教训,在《条例》立法调研启动之前,就开始对网络传播著作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参与网络传播保护立法而积极准备。
2002年4月,中国图书馆学会第六届学术研究委员会成立“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门委员会”,使业内研究力量得以聚合。此后有大量研究成果发表,相关研究急剧升温。
2004年5月,为配合国家版权局的立法调研,中国图书馆学会与中国版权协会在国家图书馆联合举办了为期一天的“数字时代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讨会”。研讨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的管理者、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专家、图书馆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代表,共同讨论数字时代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作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立法的前期调研活动的一部分,这次会议为图书馆界提供了向司法与立法机关集中反映网络传播合理使用豁免诉求的机会,也搭建了与著作权人、法学专家、司法部门管理者和政府官员的交流平台。《国家图书馆学刊》辟专栏发表了部分会议发言,促进了各种观点的交流[2]。
4.2 舆论准备
2005年1月,中图学会首次新年峰会在哈尔滨召开。学会理事会认为,为积极参与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立法活动,有必要做好舆论准备,以学会名义发布《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向社会反映整个行业将合理使用拓展到网络传播的诉求。会议决定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下设的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会后,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在调研IFLA和英美等国图书馆界发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文件与声明的基础上,开始起草《声明》。
2005年4月《声明》初稿完成;2005年4月23日,学会理事长詹福瑞在世界图书馆与知识产权日发表公开讲话,向社会各界披露《声明》要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2005年5月,《声明》提交学会秘书处,征求部分学会理事与各分支学会负责人的意见;2005年7月在桂林召开学会学术年会期间,向学会理事会提交《声明》审议稿;2005年8月,学会理事会以通讯审议方式,通过了经过修改的《声明》,并于8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3]。
《声明》分为正文和说明两部分。核心内容是,认同并支持国际图联关于著作权问题的立场,强烈呼吁特别关注、妥善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1)我国著作权保护立法充分行使国内立法权;(2)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3)设计和制定简便易行的许可使用协议制度。
《声明》还明确提出了6项网络传播合理使用豁免诉求:(1)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豁免;(2)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网络传播豁免;(3)公益性图书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4)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豁免;(5)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豁免;(6)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传播涉及的第三方侵权责任豁免。
4.3 实质性过程参与
国家立法在开放性方面的进步,使社会各界都有机会参与了《条例》的起草、修订工作。图书馆界以参加意见征集会、提交书面修改意见等方式直接参与了《条例》制定的具体工作。
2005年6月至8月,图书馆界的代表两次参加了国家版权局召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征集会;2005年10月和11月,图书馆界人士通过机构、个人名义和图书馆学会等渠道,多次研究提交对《条例》(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2006年3月与4月,图书馆界的代表参加了3次国务院法制办主持的《条例》意见征集会,并研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5 体会与成效
图书馆界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活动,呼吁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拓展到网络传播环境,充分表达了图书馆界坚持平衡的著作权保护的立场,对推动立法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中图书馆相关豁免条款的设置,充分证明了图书馆界集体参与立法活动是卓有成效的。
《条例》的豁免规定分为两类,一是明确指出图书馆的条款,二是未明确指出图书馆的条款。现将具体豁免条款归纳如下:(1)评介作品与报道时事引用、教学科研、执行公务、面向少数民族、盲人以及面向公众的网络传播合理使用条款(第六条);(2)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服务机构非营利为用户提供馆藏作品的馆内局域网络浏览合理使用条款(第七条);(3)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的网络教学、面向贫困地区或人群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条款(第八、九条);(4)教学科研、向盲人非营利传输、执行公务、测试系统或网络安全性等规避技术措施的免责条款(第十二条);(5)网络服务提供者依自动存储、接入、搜索、链接服务相关规则操作享有的免责条款(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
6 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1)《条例》已经于7月1日正式实施,图书馆界应认真分析研究著作权法和《条例》的豁免规定,进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推进图书馆的数字网络服务。
(2)《条例》针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仅局限在馆内局域网访问。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区分公开网络、校园网与图书馆局域网服务的界限,尽量避免因擅自扩大作品的网络传播范围而引发侵权纠纷。因为有明文规定要对此承担责任(第10条第1款第4项)。
(3)随着法律法规的推出,对著作权政策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图书馆界应高度重视著作权管理,以负责的态度在保护著作权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我们面临的现实是:除少数合理使用豁免规定外,对作品的使用绝大多数都在著作权人权利管辖范围之内,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策。例如,区分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分合同购买的电子资源与自建电子资源。对不符合合理使用规定的使用,要坚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7 推荐著作权解决方案
7.1 在资源采购方面,签署电子资源采购合同时,对脱机和联机数字资源,都要尽量坚持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利益,争取将本地存档、备份复制和允许用户个人少量下载复制写入合同条款。同时,还应坚持在采购合同中写入第三方侵权免责条款,以规避自身的服务风险。
7.2 在自建资源方面,进行资源数字化转换加工,应首先鉴别资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然后,分别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操作。具体说来,将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源或者著作权人没有表示放弃权利的资源数字化,只要不符合合理使用豁免规定,则应当征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委托的集体管理机构的使用许可。
7.3 在网络传播服务方面,对购买或自建的电子资源,除依合同提供本地与远程访问外,还可依《条例》第7条的豁免规定,提供有限制的网络传播,即馆内传播;此外,无论资源的形式与来源如何不同,网络服务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性都变得更加突出。
网络传播服务的著作权管理除了制定政策和解决方案外,还要借助技术管理手段加以实现。以往那种将资源加载到服务器上很少进行权限管理的做法容易引发侵权风险,建议更多地研究和采纳适用的DRM技术,解决用户访问网络浏览系统的资格认证、使用权限的授权,或者进一步完善网络浏览系统的用户认证管理并规范用户对资源的访问行为,如设置防止超量恶意下载/复制或违规操作预警等管理功能。同时,应注意把握对违规使用网络资源的用户进行惩戒性处罚的限度,目前,许多图书馆对违规使用网络资源的用户采取警告和禁用等处罚方式,笔者认为应以警告为主,无视警告连续违规者才可以采用禁用处罚,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权益。
8 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
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图书馆界的立场不可避免地与著作权人、以出版者和其他传播者为代表的邻接权人的立场存在冲突。然而,图书馆与上述各个集团都是社会信息生产、传播不可缺少的链环。在立法活动中我们应当为了公众利益努力呼吁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但是,采取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对立态度是不可取的。应当设身处地理解对方,公平博弈,进行建设性对话,共同构建平衡的网络传播法律环境。
此外,有业内人士对合理使用豁免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将合同购买电子资源的复制使用与自主建设的电子资源浏览系统混为一谈;也有少数业内人士对争取公益性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权的重要性认识不清,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甚至对图书馆界参与立法活动表示不理解。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清晰把握图书馆的角色定位,即我们不仅是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履行者,还应是立法参与者、用户权利捍卫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只有图书馆生存发展的社会大环境建设好了,图书馆的发展才有保障。
为减少著作权许可障碍、为履行著作权法创造条件,图书馆界还应当积极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活动,促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完善。作为用户集团,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的代表协商制定许可方案和付费标准等,探讨更加合理的许可方案,推出多种便捷许可模式与报酬支付标准。
为了突破国际著作权保护日趋严格对信息传播造成的阻碍,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由研究者和知识信息资源共享支持者等发起的一系列“开放资源许可”运动,例如,由自由软件联盟发起的软件公共许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4]、由用户自由提交内容而建立的网上合作式超文本文件网——维基网(Wikis)及其《维基百科》等[5]。笔者认为,它们本质上是对“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律外补充。尽管目前它尚不具有撼动著作权法的影响力,但是,大量的资源正在以这种方式在全球共享传播。图书馆界应关注并支持新兴的开放资源许可运动,并遵循相关规则将这些资源提供给我们的用户。
9 结语
《条例》的正式实施,并非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的完结。我们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因为,新的技术与需求不断变化,立法是滚动进行的,条例并非正式的法律,不能一劳永逸。作为负责任的社会机构,图书馆需要不断评估现有保护与豁免条款对信息资源生产、创造、传播的正面与负面影响,继续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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