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市民社会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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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市民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哲学论文,市民论文,政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市民社会理论无疑是国内学术界的显学。但是,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历史性概念,在历时态上它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不断演变之中,在共时态上它的概念所指也因学科领域不同而有着很大差别,致使这一概念的使用随着不同观点之间讨论的日渐深入而渐趋模糊。所以,辨析市民社会的概念就成为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解读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它具有多重意蕴,而且其不同的意蕴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联和差异。因此,只有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和分析工具去剥离它的不同意蕴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它们具体的统一,才能获得市民社会基本内涵的有效解决。

国内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指涉社会性存在的概念,它包含着三重不同的意蕴:即描述性意蕴、分析性意蕴和价值性意蕴。[1] 描述性意蕴,是指该概念被用来指称一种感性的、具体存在的社会现象,分析性意蕴是指该概念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分析性本质。通常情况下,描述性意蕴和分析性意蕴是在相互辅助、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各自确立的,人们也只有在相关的把握中,才能理解此类概念所传达的基本内涵。价值性意蕴,是指有些概念除了表达一种感性的存在和特定的分析本质之外,还传达着人们特定的价值期望,表达着一个应然的形态。这类概念所指涉的现实对象是依自然的命令而现实地产生和存在的,又是依人类的理性和道德的命令而应然地存在和发展的,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只有首先揭示这三重意蕴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真正把握其基本内涵。

首先,从描述性意蕴上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前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它指涉一种特殊的、感性的生活状态和生活世界。也就是说,它是指以市民社会的生活方式生活着的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和由这全部的生活及生活方式所标识的整个社会本身。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代表了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和特殊的生活方式;它有别于另一种社会形式和另一种方式的生活——前市民社会及其生活方式。

从描述性意蕴上说,市民社会特征在于:第一,独立自主的个人成为社会构成中的基本原子。在市民社会中,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第二,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市民社会中的基本关系。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而市场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契约,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交往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第三,公共权力与私人自主领域的分离。这两个领域的分离以及各自享有其独立而明确的疆域,是市民社会极为重要的特征。

描述性意蕴是市民社会概念最初级层面的意蕴,是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所指涉的现实对象的整体感性的把握,是实证的、经验层面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我们不得不从理论上总结它的各种特征,但是,作为对一种生活状态的描述特征的指涉,它本身并未上升到抽象的层面,因此还不是对这一概念本质规定性的把握。任何一个复杂的现实事物,当它被以思想的形式所把握时,首先进入人们视野的就是其描述性的意蕴,这既是认识的历史起点,也是认识的逻辑起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假如我们对它是陌生的,首先是因为我们对它的描述性意蕴陌生。因此只有在把握了这一概念的描述性意蕴之后,我们才可能深刻地认识其本质内涵。

其次,从分析性意蕴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它指涉一个与国家构成结构性关系的独立领域。指在整个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按照独立的个人间相互承认的原则进行自主地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的私人自主领域。具体地说,即是指家庭生活、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的领域,以及公民自己组织、自愿参加并自主活动的公共交往活动的领域。构成私人领域的三大要素是私人产权、市场机制和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社团。也就是说,从分析的角度来看,整个现代社会可以被分析为两个不同的领域:一是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性的公共权力领域,一是个人的私人生活所代表的私人自主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其实被看作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而不再指涉整个的社会生活或生活方式。

市民社会概念的分析性意蕴表明,市民社会作为整个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部分,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身份和生命,它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和基本交往关系,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它也就标志了整个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换言之,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就其所代表的那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而言,它是指整个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就其分析性本质而言,它是指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因为只有这一部分中的交往关系才真正表现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性关系。

最后,从价值性意蕴来看,市民社会是与专制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它所表达的理想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避免国家对私人生活的不当干预,以此达到对个人自由的有效保护。表面上看,市民社会概念表达了一个不受国家干预而独立存在的社会领域,实际上,这一概念背后却包含了人们试图克服的一种现代市场社会矛盾——公与私之间的深刻对立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概念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人们追求这一价值理想的一个口号。从洛克、亚当·斯密等人试图通过“自然法”、“社会契约”等理论追寻国家的合法性根源,到哈贝马斯等人试图通过公共领域中理性的讨论所形成的社会理性制约国家行为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在历史上,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始终就没有离开过其表达社会理想的价值性意蕴,每当国家走向专制和独裁的时候,它便被用来表达批判社会现实、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并建立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要求。

总之,市民社会概念的这三重意蕴,既不是三种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也不是同一市民社会概念的三个不同方面,而是市民社会概念中所蕴含的三种不同意义。这三种不同的意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传达着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内涵,但是它们却不存在孤立的价值,而是在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关系中指涉着同一对象。作为理论的研究,人们更为直接的任务无疑是揭示这一概念的分析性本质。但是,如果不从其感性生活的全部联系出发,这一分析性本质就不可能被准确地揭示出来;同样,如果忽略了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试图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一种纯粹客观的存在或运动,则无法发现这一理论所包含的重大现实意义。就此而言,当我们确定了市民社会概念的三重意蕴,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它的基本内涵,这就是:第一,市民社会是一个与现代市场经济存在内在关联的社会领域。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也就等同于市场经济社会。第二,独立的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契约原则是市民社会的灵魂,是理解市民社会的关键。第三,市民社会是以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为前提的,即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并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第四,市民社会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为基础的权利概念。第五,市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政治行为的重要社会力量,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第六,家庭、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三个层级,它们逐步地趋向于公共的旨趣。

市民社会概念的三重意蕴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但要清楚地说明市民社会,仅仅指出它的内在本质是不够的,因为内在的本质是抽象的,必须将其表达为感性的形式,才能使它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内在的关系只能通过外在的结构才能获得感性的表达,因此,将市民社会的本质表达为感性形式的过程,也就是对它外部结构解析的过程。从外在结构来看,“当今的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构成体,而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作为市场社会中的私人领域,它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和公共领域三个不同的部分构成。这三个不同的部分是市民社会的三个不同的层级”[2]。这一规定表明:市民社会是一个结构复杂而又具有多重层级的复合性概念。就其层级结构来说,它是由基础性层级、核心性层级和扩展性层级构成。其基础性层级是家庭,核心性层级是经济交往关系,扩展性层级是公共领域。

首先,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层级。一般来说,家庭是社会团结最为原始和最为基本的形式,它以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自然联系为基础,因而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自然团结。从当今市民社会的表层结构来看,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首先应当是指家庭生活。家庭培养了个人的社会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全部主体性,使他成为一个社会的人。现代家庭的私人生活是个人市民意识的心理源头,在这一心理源头中,包含了以后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所有经验和意识。家庭与社会间并不是隔绝的,个人在走入社会之前也不是孤立的,把个人与整个社会交往系统联结起来的正是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在家庭中,子女通过父母的教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而认识到他们自己是谁,懂得能够在生活中得到什么,通过怎样的方式获得这些,等等,这就是将一个自然人社会化的过程。正是这一社会化过程,使家庭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民社会中,家庭并没有被消解,被消解的只是传统家庭中的自然团结和以此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中尽管仍然存在着以爱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但是,它的构成原则与整个市民社会的构成原则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现代家庭生活也同样参与了将整个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独立个人之间所进行的契约性经济交往这一现代社会系统的建构。

其次,经济交换关系和经济交往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性层级。在一切社会交往中,经济交往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如果没有市场交换体系就不会有独立的个人存在的社会条件,如果没有独立个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市场交换体系存在的主体条件。而没有这两个条件在近代的一起形成,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的产生。因而,抽象地说,由经济交往活动而联结起来的社会体系就构成了独立个人的社会生活的第二个层级。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独立的个人间相互承认的关系表现为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关系。这是市民社会基本关系进一步现实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被进一步地展开,市民社会的本质也进一步得到显露。当独立的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关系现实化为市场活动中的契约关系时,它就获得了现实的形式,其实也就获得了普遍的形式。当个人进入经济交往活动之中的时候,当他与他人发生契约交换关系的时候,他们之间的相互承认关系才成为一种真实关系,这种关系才把他们个人的私人活动转化为社会活动;只有在这时,他们才联结为一个真正处在相互依赖关系中的市民社会。可见,经济交换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核心领域,在其中,人与人的关系完全由契约关系支配,也就是说,在这里,相互承认的关系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3]

再次,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扩展性层级。“所谓公共领域,就是指独立的个人和由他们所组成的自治社团进行自主交往的文化批判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为基本原则的文化批判活动。这一领域的充分发展,将会使独立的个人间相互的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得到真正的实现。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需要的体系中的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4] 可以说,公共领域是经济交换领域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在市场社会中,独立个人的活动不可能局限于单纯的经济活动,当他的活动超出经济交往之外,他便进入到公共领域之中。在这一领域中,独立的个人依据自愿的原则结成各种不同的自治社团,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这一力量虽然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但却生产社会理性和公共伦理,正是通过它,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才能与私人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形成符合理性的一致性。因此,只有肯定公共领域这一社会力量,政治国家的行为才能有其理性的依据,它才成为一种受制约的社会整合力量;只有这样,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才能“良性互动”,才能不陷于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必取其一的理性悖谬;也只有这样,斯密式的绝对自由主义和黑格尔式的绝对国家主义的理论局限性才能够真正被超越。

总之,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观点看,市民社会的这三个层级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经济交往关系以家庭生活为基础,它的形成是对家庭私人生活的一种扬弃;公共领域以经济交往关系为基础,它的形成是对经济交换领域中私人生活的一种扬弃。说它是一种扬弃,是因为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而后者中又内在地包含着前者。当经济交往关系领域形成之后,家庭中的私人生活并没有消失,而是退隐于社会生活的幕后,成为一个私人隐私权的领域;当公共领域发展壮大之后,经济交往关系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也没有失去其意义,只是退隐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幕后,成为公共生活的基础。这一逐层的递进关系既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它发展的内在逻辑,二者是统一的。

需要说明的是,市民社会三个层级的划分,是就人类活动的一般过程和形式而言的,绝不是对具体个人社会生活过程和生活方式的描述。具体个人的家庭生活、经济交往活动和公共领域中的文化交往活动不可能截然分开。但是,当我们对市民社会的一般结构进行分析时,这种分析性的划分却是必须的,只有通过这种划分,我们才能把握市民社会的整体结构,并通过这一结构表达市民社会的本质关系,进而把握市民社会的本质存在。

对市民社会概念予以政治哲学维度的解读和规定,具有多重学术价值。

首先,对市民社会概念内涵作三重意蕴的规定,既是在对整个西方思想史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总结的基础之上的抽象,同时也是政治哲学方法论的理论特征。在市民社会中,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的关系,这一关系就是我们理解市民社会本质的基础和关键。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的交往关系,作为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对市民社会起支配作用的“内在编码”。它决定着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独特的联结方式,因而决定着市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或社会领域的独特存在。这就既把市民社会与非市场社会中独立的私人领域区分开来,又把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政治活动领域区分开来。表明市民社会既不同于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民间社会,也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政治国家,它有其特定的本质。它的特定本质由它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因此,也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社会关系,我们才能把握它的本质,将它与任何其他的社会存在区分开来。

其次,从外在结构上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层级的理论规定,把家庭、经济交往关系和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概念的外延,这就既克服了黑格尔等人把市民社会仅仅限定在经济交往领域的不足[5],又克服了哈贝马斯等人把市民社会仅仅限定在社会文化批判领域的历史局限性[6],同时,又把家庭这个被他们排除在外的领域纳入到了市民社会的结构中。黑格尔看到了支配“需要的体系”的市场交往关系的伦理缺陷,但却没有看到市民社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需要的体系”及其简单的保障机制。他没有看到在市民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文化批判的独立领域,而这一领域正是克服其伦理不足的最终根据。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却把它剔除出经济交往领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缺乏全面性和完整性。此外,黑格尔等人把家庭生活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只看到了家庭生活中“爱的原则”与“需要的体系”中“契约的原则”之间的区别,却没有发现这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和一致性,没有认识到家庭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实际上,如果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排除在外,作为社会的经济交往系统的“需要的体系”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既然市民社会通常被规定为“私人的领域”,那么把家庭排除在外,就更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最初是以家庭手工业为基础的,这就使家庭成为原始商品交换关系的发生地,也成为早期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核心领域。同时,作为文化批判空间的“公共领域”最初也是在资产阶级“小家庭”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冲破传统家庭经济的藩篱而将整个社会联为一个“需要的体系”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是独立的个人冲破传统家庭中“人的依附关系”而建构公共领域和公共意义的过程。所以,家庭关系既是分析市民社会的经济交换领域的出发点,也是分析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发生和发展的出发点。因此,这一观点不仅有效地说明了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与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而且也有效地解释了导致它们之间区别的社会历史原因;不仅明确地规定了“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的实际内容,而且对它们之间的层级性关系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说明。

再次,从政治哲学维度上,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三重意蕴和三重层级的理论规定,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伸展和明确表述。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市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的关系”,市民社会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而且也包含了那些不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7] 可以说,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过程和方面,当然也就包括着家庭和公共领域等关系,只是他并没有把这一点明确化,以至于有人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规定仅仅看作是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这不仅误解了马克思,遮蔽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伟大光辉,而且也降低了“市民社会”的话语价值、学术功能和社会作用。可以说,对市民社会概念予以三重意蕴和三重层级的解读和规定,不仅可以避免将市民社会概念予以狭义性理解的理论局限性,而且也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宝库的合理挖掘和当代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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