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基本特点刍议论文_贾楠 朱聪明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基本特点刍议论文_贾楠 朱聪明

(沈阳理工大学)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之所以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因为它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本文在努力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形成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力剖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以期发掘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内蕴。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基本特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形成背景和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一种思想的诞生注定离不开时代的造就。在资产阶级的压榨和剥削下,无产阶级的力量逐渐壮大,迫切实现真正的公民权;在一次次的工人运动中,工人们也在检验着理论的正确与否,也给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提供理论动力和现实土壤,尤其得益于巴黎公社运动。特别是巴黎公社运动在政治和法治建设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依然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跃,虽说它以失败而告终,但是蕴含其中法治原则都是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产生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从资产阶级社会内部固有矛盾出发,找到资产阶级的问题所在,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虚假性和剥削性;结合对空想社会主义法治的细腻研究,指出架空在社会之上,并不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虚无缥缈性,看到空想社会主义历史局限性。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融入到法治思想之中,并给其法治思想注入鲜活血液和现实土壤。就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了对传统法治思想的保留和借鉴,加上其对法治思想独特的理论创新,形成了真正的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法治”一词本是源自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的阐述,本文取“法的统治”之意。法的统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统治阶级或领导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崇尚法律的权威性。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以人为本为显著特征。将以人为本的核心贯穿于法治体系之中,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唯物主义法治观,揭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思想基础,揭示了国家和法的起源和运行轨道。马克思法治思想和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相互融合造就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都是在资产阶级法治的狭隘性、人权的虚假性、民主的架空性和自由的空想性的大前提之下,找到国家与法、法治的一般理论[1]。自然地得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正确认识法治问题的思想工具,使法治成为真正科学的理论[2]。自然地将平等、人权、民主和自由的特点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想之中。

质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将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和巴黎公社运动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形成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革命性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人类最终解放提供科学思想基础、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价值准则,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始终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法治与平等的相互照应

虽然资产阶级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下,率先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治解放。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无情剥削下,生产力矛盾逐渐在广大劳动工人中爆发,劳动的实质最终被异化,无产阶级在受到资产阶级的压榨,法治的真正含义被掩盖,所以公民权与人权的完全分离,造成资本主义出现形式民主的局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马克思恩格斯得出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即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3],等同于自由就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自由通过法治表现出具体形式,并将自由的界限明确划分出来,确定法治是自由权利实现的保障形式。马克思说“所谓自由,是摆脱了奴隶地位,但也是除自己的劳动外一无所有的自由”[4]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的假自由、伪法治的批判,说明消灭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性,使得广泛自由登上舞台。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能够真正理清两者的关系是完成理清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阐述自由的含义,得出法治来源于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但最终也是服务于自由。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5]换言之,体现出自由与法治真正融合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法治与人权的紧密结合

马克思恩格斯首先阐述了什么是民主。“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失败。”[6]总结出在民主的前提下是实现法治,更多强调的是一种严格的过程和权威的理念,为法治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7]说明民主制则是法治最优选的政治形式,能够确保法治在政治生活中得以运行的重要链条。当然,法治也是民主的规制与手段。通过运用法治限制公权力的前提作用下,保证一系列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运行。

(三)法治与民主的密切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站在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资产阶级内在矛盾给构建法治社会所带来的问题,论证了平等在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平等与法治的关系即是相互照应。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不同类型的法治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体现出不同平等的差异,站在批判资本主义法治形式平等的基础上,重新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审视了平等的实质。在通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平等是法治的内化要求,实施权利平等更是保障权利与义务、社会稳定法治的重要手段。

(四)法治与自由的真正融合

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批判后,完成转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想,并以此为基础找到了法治与人权必然结合的契合点,论证了人权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符合人权本质的法治社会就是实现广泛的人权并且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就是将资本主义下相背离的人权与公民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得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是法治的基础,[8]要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有法治为其保驾护航,也就是说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所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一步步的剖析,总结出关于法治的一般理论,并创造性地首次融合到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完善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想,用实践证明了在社会主义实现法治并不是空想,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知道,只有夯实了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才能保证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供源源动力。

参考文献

[1]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李颖.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201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作者简介:贾楠(1995-),女,辽宁抚顺人,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朱聪明(1966-),辽宁东港人,男,博士,副教授,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中国化研究。

论文作者:贾楠 朱聪明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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