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与公有制概念的翻译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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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东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而解体以后,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对公有制形式进行改革以后,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建立公有制和消灭私有制提出了质疑。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交换和分配关系,而且还是识别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它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讨论清楚。

一、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认识

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社会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看,是指“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对自然的占有。”[1] 当然,不能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人对物(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等等)的关系,而应当理解为因为物而在人们之间发生的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或公共占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不仅是理论界流行的认识,而且得到全国人民的认同,写进了宪法。

对公有制,“于光远教授提出了‘社会所有制’问题。董辅礽教授也提出了‘公众所有制’问题”。[2] 汤在新教授断言:“现已查明,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原文版中并没有‘公有制’这个概念,中文版中的‘公有制’,原文不是‘共有’就是‘社会所有’。”[3] 中央编译局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即《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4] 中的“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

首先,从译文上看,“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中的“公有制”原文是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以下简称g.E.)。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德汉词典》对gesellschaftlich这个定语的解释是:1、社会的;2、社交的;3、社会公有的,公共的。如何选用,要同它所形容和修饰的名词“Eigentum”即所有制联系起来而定,因此,选用第三条的含义,译为“公有制”并未错。德国出版的著名辞书《杜登德语大辞典》解释gesellschaftlich这一词的含义时,明确指出,它同Eigentum搭配时,其含义与gemeinschaftlich即公有的完全一致,即公有制。反过来看,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汉德词典》对“公有制”这一概念即译为g.E.。为了深化这一认识,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看:第一,从上下文看,上文讲的是劳动者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原文是“Gemeineigentum”,下文用g.E.,只是行文上的要求,与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呼应,就未来社会而言的,未来社会所有制自然是公有制。这里二词交替使用,含义相同;在其它具体场合的行文中用“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其中的“公有”原文是Gemeingut,还有的地方用oeffentliches Eigentum和Gemeinbesitz等词来表述公有制的意思。这些词都是从全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的角度来说明一个同样的内容,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从多方面看,译为公有制,符合原义,简单明确。第二,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上看,“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应,破私立公,大公无私,立党为公,深入浅出,明了易懂。第三,从历史哲学理论上看,公私对立统一,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私有制又转化为更高层次上的公有制。这也是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第四,与我国宪法规定是一致的。

“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人们首先会问是什么“社会的所有制”?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的社会所有,是历史上五种社会形态中哪一种社会的所有制,还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社会所有?因而容易产生误解。董辅礽教授把它理解为“公众所有制”,于光远教授把它理解为“股份制”,认为股份公司属于社会所有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因为五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各自的公有制。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导致“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以后,资本主义所有制最终转化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不深入理解,单从字面上选择一种含义直译为社会的所有制,也只能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或自由人联合体全体成员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直接的所有制,也就是已为我国社会所公认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还强调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要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5]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中某些官办经济或资本集中高级阶段的垄断资本控制的国有经济,以及某些公益事业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汤在新教授断言:“公有制”这个概念“是来自扭曲了的‘社会所有’,即把‘社会所有’变形为所谓的‘公有’或‘公有制’”。这一断言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马克思在他创立的唯物史观和他所完成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这一对立形式必然导致“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人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从而对产品的所有制,因为产品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这里明确地指明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他还指出“这种转化要求物质生产力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并认为所有制和劳动的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6] 这里加着重号的公有制,原文是g.E.,译为公有制是正确的。从马克思的以下著作亦可得到认证,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德文第1版和第二版第24章中都明确地写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用上述马克思的原话也明明白白地写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7] 其原文是Gemeineigentum(公有制)。在1868年1月8日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中,也非常明确地写着“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这只有在公有制之下才有可能”。原文也是Gemeineigentum。

从以上查证的部分事实来看,已经充分证明,“公有制”这个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是存在的,而且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的关于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重要内容。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说:“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就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公共占有而斗争。……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8] 这两处所讲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显然是指公有制,而且德文原文Gemeinbesitz就有“公有财产”、“公共所有制”之意。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从生产资料社会化的角度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迫使人们把大规模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因此它本身就指明完成这个变革的道路。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这是“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9] 这里无产阶级“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二者均属于“公有制”的范畴。他还从“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的角度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这里“公共财产”的原文是oeffentliches Eigentum亦可译为“国家财产”或“公有制”。对于“公有制”这个概念,不但要从形式上看,更重要的是从其基本内容上看,在大家都很熟悉的《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写着:“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不就是“公有制”的基本内容吗?而且,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个概念本身的原文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就可以译为“公有制”。读过《资本论》第一卷的人都知道,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不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容吗?

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经过当时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发展而更加坚实了,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重申,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这里的“生产资料公有”德文原文是Gemeigut。[10] 德汉辞典的解释是:公共财产,公有产业,公有物。都是以“公”字打头的。汤教授为回避这个“公”字,不选上述1995年新版的译法,而选用1972年老版的译法:“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其实这两种译法都说明是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汤教授说“公和私是对立的。公有是排斥个人所有的。”是对的。但是,他说“社会所有或共有并不否定个人所有,相反,是以个人所有为前提的”,则是不对的。第一,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或共有,同样是对立的。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11] 第二,汤在新教授的理由是“因为社会就是由个人组成的,共有就是每个人都有。”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马克思著作中所讲的社会所有或共有是指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或全社会所有,或归全社会的劳动者共同所有,而不是归单个个人所有。如果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前提,那就是以私有制为前提。他认为,社会所有制并不排除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这种观点,如果与社会主义社会沾边的话,那就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批评的杜林制造的“杂种”(“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如果与资本主义社会沾边的话,那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制。股份公司以个人所有为前提的个人资本取得社会资本的形式,也并不是“不否定个人所有”,而是与个人所有相对立,对个人所有的个人资本的扬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的股份化,资本的集中和大规模的剥夺,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最后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社会财产为少数个人所占有,而不是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所占有。“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它只是“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形式”,是“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只有通过这种过渡形式或中间环节,才能逐步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2] 因此,股份公司的资本表现为社会资本,其实是公司资本(原文是Gesellschaftskapital),它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其实是公司企业,它们的资产表现为社会资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在形式上所谓的社会所有,其实是公司所有,而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所以,对所有制形式的区分,必须把所有制的主体和客体严格地加以区分,否则就有可能有意无意地造成混乱。建立公有制与消灭私有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认识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变化的要求,而发生相应的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发展的最高形式,也是它的最后一种形式。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3] 要使自然过程的必然性变为实现这种必然性的可能性,需要具备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条件,需要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革命斗争需要纲领性文件的指导。《共产党宣言》就是这种纲领性的文件。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乃至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另一方面,应该看到它是产生剥削和阶级的根源,也是阶级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不消灭私有制,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就不能摆脱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4]“消灭私有制”,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使他们心明眼亮,信心倍增;对于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来说,却使他们心惊肉跳,倍感慌恐,并发出种种责难,说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消灭个性”,“消灭家庭”等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均给予了有力的驳斥。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促进了私有制经济的适当发展,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福利。于是,有的专家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据,有的学者以译文有误为据,对《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提出了质疑。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私有制?

冒天启教授说:“把‘消灭私有制’从德文翻译为中文、俄文,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于光远先生和董辅礽教授对由德文版翻译为中文的错误都提出过疑问。”董辅礽教授查过哲学大辞典和《逻辑学》之后,“严肃地说:《共产党宣言》的中文版把德文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翻译为‘消灭私有制’是不对的,而应该翻译为‘扬弃私有制’。”[15] 我认为,对“消灭私有制”理论的认识是基础,只有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原著的含义,了解德国语言文化和本国语言文化的特色,才能给出准确的翻译。

第一,单从译文上寻找否定“消灭私有制”的依据,对于一位理论工作者来说,特别是对于德语并不怎么精通的人来说,是不甚严肃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卓越的创始人,而且是运用德语语言艺术的大师。对于《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消灭私有制”,他们在不同的场合,运用不同的言词,做了精彩的表述,例如,“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等等。其次,在一篇德文著作或文章中,对于同样的内容,只用一个词来表述,是缺乏文彩的表现,人们是极力回避的。在《共产党宣言》中,“消灭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里消灭和废除,用的是Abschaffung;“消灭私有制”中的“消灭”用的是Aufhebung;“消灭个性”、“消灭家庭”中的消灭用的也是Aufhebung。由此可见,不管是从Abschaffung还是Aufhebung,都是消灭的意思。

第二,如果用哲学术语“扬弃”来表述私有制被消灭的历史趋势的话,那就是小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扬弃,这是消极的扬弃,即在私有制范围内的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又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扬弃,这是积极的扬弃,改变了私有制的社会性质和阶级性质,从而实现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是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16] 这是依据历史哲学理论而得出的“超越历史运动的觉悟”。马克思指出:“要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有共产主义思想就完全够了,而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行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个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17] 这里讲的私有财产的扬弃和私有财产的消灭是完全一致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论述信用制度的时候,对于扬弃的运用更进一步深化。作为与个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的股份公司,其实质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异化……”,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因此,在这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产生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其实质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因此,在这里,“对立是积极扬弃的”。[18] 由此可见,不管是消极的扬弃,还是积极的扬弃,都是消灭的意思。下面一段话更清楚和更直接的说明股份制度“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随着它的扩大和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也在同样的程度上消灭着私人产业。”[19] 既然“扬弃私有制”和“消灭私有制”含义相同,为什么人们在认识上会发生分歧呢?早年成仿吾先生约我参加《共产党宣言》译文校订工作时,我就赞成“消灭私有制”的译法,因为它大众化、易懂,符合中华民族的哲理意识和传统美德,如不破不立,破私立公,大公无私,天下为公等等;如果改译为“扬弃私有制”,则效果会适得其反,不仅不大众化,费解难懂,而且极易产生误解,连著名专家教授,甚至查了哲学大辞典和《逻辑学》专著等工具书,都发生了误解,更何况广大普通劳动者。不要忘记《共产党宣言》的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普通劳动者,而不是少数哲学家。

第三,于光远、董辅礽二位著名学者只是对“消灭私有制”的译文提出了质疑,认为应该译为“扬弃私有制”,但并未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冒天启教授从他们那里得到启发,他不仅“查证了俄文版本”,认为“把‘消灭私有制’从德文翻译为中文、俄文,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因为Aufhebung这个德文词,在俄文中也是有双重的含义,而且他还从理论上论述了“长期以来,我们对‘消灭私有制’有错误的理解。”他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指一般的私有制,而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小农的财产。”用“扬弃”这个哲学术语来表述,那就是既克服资产阶级所有制,又同时保存小资产者私有制。他说,我们的错误“是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了起来。”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从否定的否定或扬弃所反映的所有制发展的历史更替规律来看,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是从无中生有的,而是从否定或扬弃小生产者私有制中产生的,不否定或扬弃小生产者私有制,资产阶级私有制就产生不出来。消灭或扬弃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继第一个否定之后的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的否定,剥夺剥夺者,使所有制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公有制的阶段。这种更替一次比一次进步,一次比一次先进。从手工工具的小生产到机械化工业大生产,再到马克思所预见的“自动机”[20] 的自动化的大生产。与此相适应的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到劳动者被剥夺生产资料,不能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再到劳动者集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复归,但已经不是简单的复归,或圆圈运动,而是螺旋式的上升运动。由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分散地孤立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上升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或社会地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社会统一计划安排下,以联合、协作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由此可见,不扬弃或否定小生产,就不会有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大生产,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全自动化的大生产。

认为小私有制“并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主张要消灭的那种私有制”,这种理解在形式上顶多说对了一半,其实是与历史和理论相悖的。我们来看看冒教授理解的理论依据:(一)“马克思解释说:‘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他直截了当的驳斥了这种说法:‘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说它与资产阶级私有制不同,不是《共产党宣言》中主张消灭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对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不要消灭小私有制,而是“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从一般原理来说,这是绝对正确的。至于在一个工业不发达,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以后,应该充分考虑恩格斯的意见:“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1]

(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了起来,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22] 强调“两种不同形式的私有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是对的。但是,同样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不要消灭小私有制。因为“后者……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也就是说,小生产私有制死亡进入坟墓,或被否定,或被扬弃以后,资产阶级私有制才能产生。

我们过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上所以犯错误,不是因为对“消灭私有制”的翻译错误引起的,不是对《共产党宣言》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解是非常错误的,也不是“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了起来”,而是因为教条主义,脱离了我国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和自身以外的外部环境,没有利用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取得的肯定的成就。

(三)冒教授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的命题”,然后搬出了《卡尔·马克思〈1848年到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一书说,“恩格斯在这篇导言中反思了《共产党宣言》发表近50年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坦诚地说:‘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这对于我们讨论的命题,有什么直接意义呢?他说,恩格斯坦然地说:“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我们要重新认识经典作家的思想,不要完全拘泥于以往的经典论述。说到底,就是不要“消灭私有制”,而要“扬弃私有制”。

对恩格斯所写的这篇导言,起码要弄清它肯定什么?否定什么?不能把它否定的特定的内容一般化。因篇幅的关系,我们不能讨论“导言”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从基本点上来说,恩格斯充分肯定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以及这个理论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运用,把历史发展的内在因果联系揭示为“把政治事件归结于终究是经济原因的作用”。恩格斯对马克思《法兰西阶级斗争》这部著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说他“对当时的事变作出了这样一个叙述,这个叙述对当时事变的内在联系的揭示达到了至今还无人超越的程度,并且它光辉地经受住了后来由马克思自己进行的两度考验。需要改动的地方是很少的。”[23]

“使这部著作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劳动权实际上是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是表示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从而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这样,这里就第一次表述了一个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和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24]

恩格斯在“导言”中所要否定或扬弃的,并提醒人们“值得在这里较仔细地加以研究的”,是“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因为“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就像“在1848年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达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25]

由此可见,恩格斯在“导言”中并没有否定“消灭私有制”的意思,倒是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更替的必然性。至于“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恩格斯非常果断地回答:“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6]

克服教条主义,从实际出发,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预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间,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我们的任务是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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