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民主:中国式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向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共识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1)01-0052-08
民主是本质和形式的统一体,凡是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都有适宜的实现形式。共识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一种新形式,正在以其特有魅力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政治家和理论家们的高度重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共识民主在中国有着丰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土壤,特别是在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共识民主以独特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正日益成为中国式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共识民主的制度优势和独特作用,应该成为中国式民主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未来发展的重要向度。
一、共识民主: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
共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在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家已有比较成功的实践。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在《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中进行了初步的总结和概括。
从狭义上讲,共识民主是一种谋取共同认识的民主形式。诸如,在多元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为了制定某种决策,先征求或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与各方协商和讨论,阐明决策主旨,在各方获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决策。
从广义上讲,共识民主相对多数民主而言,是一种高代表性、高品质和高绩效的民主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多数民主强调的是政府组成及其决策要符合多数人的愿望,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而共识民主虽然也承认多数人的统治和多数原则,但仅仅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是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政府中来,从而使“多数”最大化,而不只是满足于狭隘的多数(过半数),它是一种包容、互利、合作和妥协的民主。黛安·雷维奇指出:“互相合作”是民主的要义,它指导利益团体在宪法制度下与其它人谈判、妥协及合作。意见分歧的群体透过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学会如何以和平方式进行争辩,怎样以民主的方式追求目标,并最终学会怎样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生活。
就政治制度而言,瑞士的政治制度体现为差异性与一致性、多元性与协调性的有机结合,美国教授艾伦·李帕特将之归于“共识民主”模型。瑞士“共识民主”的精髓在于权力的分享,其联邦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以及政党制和选举制均反映出这一特点。在一个社会与文化极具多样性的国家中,权力分享的政治意识和“共识民主”的政治模型更能够容纳多样性和尊重差异。“共识民主”的制度结构为不同团体提供了利益表达的途径,为少数提供保护,同时在协商与合作的氛围中化解矛盾,在相互理解和相互妥协中达成一致。
尽管共识民主在多数民主发达的国家中日益受到推崇,但亚非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文化中所蕴涵的共识民主意蕴远比多数民主国家要浓厚得多。正如鲁珀特·埃默森所指出的,尽管亚洲人的传统与非洲人的传统有着重大的差别,但“他们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倾向,就是广泛地听取意见、不慌不忙地思考,在深思熟虑之后形成最终的共识。其显著特征不是通过清点人数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是从容不迫地找出各方面能够达成一致的领域。”①祖籍非洲、出生在加勒比海的圣卢西亚的阿瑟·刘易斯爵士不但坚决主张西非国家采用共识民主制,而且强调这些国家本来就具有强烈的共识取向的传统——“部落在经过讨论后再作出决定,部落联盟的运作也采用大体相同的方式,这种民主程序是人们最早创立的各种制度的核心。”②因此,不能将共识民主视为发达国家的特产,而应认识到共识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政治智慧的结晶。
与多数民主比较,共识民主有四个明显特点:
其一,与多数民主的竞争性相比,共识民主的价值理念是“宽容性”(包容性)
如所周知,多数民主是竞取权力为依归的,因而竞争性是其重要特点。“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和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示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③因此,宽容是共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宽容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根本性要素,没有宽容,不要说民主,甚至连政治体本身都不可能存在。1914年5月,我国著名学者、政治活动家、教育家章士钊先生写过一篇短文——《政本》。在这篇短文中,他提出了一个事关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他说:“为政有本,本何在?曰在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④在这里,章士钊先生明确地将宽容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要素而提了出来。这也充分说明了中华文化中内涵着丰富的共识民主的因子。
必须明确,“宽容并不是漠不关心。如果我们漠不关心,我们就会置之不理,仅此而已。宽容也不以相对主义为前提。当然,如果我们持相对主义的观点,我们会对所有观点一视同仁。而宽容之为宽容,是因为我们确实持有我们自视为正确的信仰,同时又主张别人有权坚持错误信仰。”⑤一般来说,界定宽容有三个相关的原则:(1)理性原则,对于人们认为不可宽容的事情,一定要说明理由;(2)无害原则,对于给人类造成伤害的事情,是不能任意宽容的;(3)相互原则,人们恪守宽容,也期待得到宽容的回报。可见,宽容绝不是无原则的宽容,而是坚持了理性原则、无害原则和相互原则的宽容,只有这样的宽容才有利于共识的达成。
其二,与多数民主的同一性相比,共识民主的存在条件是“广泛性”(多样性)
与多数民主追求同一性不一样,共识民主就是以多样性和差异性作为存在条件的,因为道理很清楚,如果没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谋取共识就没有意义,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必要谋取共识。因此,共识不是同一,也不是无异,而是“求大同存小异”。共识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差异的共存和共荣。共识的前提是差异和多样,无差异性和多样性,就无须达成共识;共识的结果是差异性的相互包容,而不是消灭差异,而是保留了差异,体现了差异(多样性),用中国传统的话说就是“和而不同”。
因此,“共识(consensus)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全体一致(unanimity)的近亲。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这样表述:共识是‘多元性的全体一致’。它并不包含以对世界的单一看法为先决条件的单一思想,而是激发起不断调整很多人的思想和利益使之成为一个相互说服的不断变化‘联盟’的这样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尽管‘歧见是社会本质的常态,共识并不是现成的,而必须去创造。’”⑥“共识并不是实际的同意;它不需要所有的人积极赞同某事。因此,许多被称为共识的情况,实际上不过是接受而已,也就是说,那属于分散的、基本上消极的同时认可。然而尽管如此,共识仍是一种有一定粘合力的共同财富。正是在这种松散的共识背景下,自由主义民主社会的‘多元主义表现’为自己找到最适宜的土壤。”⑦
其三,与多数民主的排他性相比,共识民主的存在形式是“互惠性”(互利性)
多数民主就是要否定少数的意见,因而是排他的;而共识民主是要尽量反映最大多数的意见,因而其存在形式是“互惠性”。“互惠性的基础是人们为了他们自己而寻求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能力。因为民主商议的结果具有相互约束力,公民应该追求一种可彼此证明为正当的政治推理。”⑧互惠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特点在于“交互性”和“依存性”,也就是说只有在相互都有利的情况下合作才能形成,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在保持相互合作的状态下才能使各方获利,这样就很自然地将分歧的利益和意见引向共识。
互惠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共识的基础。罗纳德·奥克森指出:“互惠在各种政治发展形式中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发展使有关人和共同体都相互受益。没有互惠,政治就成为零和竞赛。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就会使用政府的手段损人利己。长此以往,其结果就很容易成为‘其和为负’,从而导致贫困、暴力和革命的逐步升级。”⑨由此可见,互惠实质上是一种均衡,由于互惠,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了新的均衡,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相互间的关系也就更加紧密。
其四,与多数民主的对抗性相比,共识民主的目的是“共存性”(共荣性)
美国《民主季刊》编辑拉里·戴蒙德认为,在任何社会里,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这就提出了谋求共识的任务。他认为冲突与共识之间存在着一个关键性的矛盾,在许多方面,民主只不过是一套处理冲突的规则而已。与此同时,冲突必须在特定的限度内解决,以达成妥协。偏重任何一方都可能破坏整个社会均衡。如果任何群体都把民主视为是争取自己利益的论坛,那么,社会就可能从内部分裂。如果政府为达成共识而施加太大的压力,镇压人民的声音,那么,社会就可能被来自下面的压力碾碎。
诚如斯言,解决社会冲突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既需要寻找妥善的方法,同时也需要公民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他们承认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相互容忍的必要。民主社会的许多冲突并不是清晰的“对”或“错”的冲突,而是人们对于民主权利及社会优先事项有不同见解所引起的冲突,诸如:国家是否有权强购私人住宅的土地,以铺设一条急需的公路?警察为了打击犯罪而截查民众是侵犯了公民权利还是保护了社会权利?为了体现公平是否可以随意加征高收入者的赋税?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双方何者为先?
这些都不是容易处理的问题,共识民主所提供并不是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提供阐述及分析这些问题的指南和原则,具体的答案可能会随着时间、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内涵共识的精神则是长存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发展共识的民主文化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共识民主文化的基本要求是:个人及群体必须至少愿意容忍彼此的分歧,认识到尊重和保护对方权利应是自己的义务。争论的各方,不论是个体的、团体的或是有权机关的,都应以妥协、宽容的精神相见,尽量寻求一个基于多数人裁定并照顾少数人利益的普遍原则的具体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正式的投票是必要的,但更多时候群体可以通过辩论和妥协达致非正式的共识或和解。这种基于寻求共识的民主程序有一个重要优点,就是帮助各方建立解决日后问题所需的基本信任。一旦能够建立起相互间的基本信任,许多矛盾和冲突就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和消除,从而达到既共存又共荣的目的。有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是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人类大同”。
二、社会主义本质与共识民主具有圆融相通之处
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与共识民主是圆融相通的。共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而逐步展开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共识民主是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产物。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形态,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社会主义正在以其特有价值优势和制度优势演绎着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和制度形式。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有的说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有的说是人民当家作主,有的说是共产党的领导,有的说是共同富裕,等等。这些说法本身没有什么错,但是这些说法都只是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某些侧面。其实,社会主义的本质很简单,就是以社会全体为主义,即以存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为主义。
然而,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人,由于历史、社会、人为等种种原因,其社会和政治处境却是千差万别的,而且这种千差万别的状况还会长期甚至永久地存在下去。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社会成员的差异性,而在于如何平等地对待多样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那么,如何对待多样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呢?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让社会中的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不同组织能够自主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能够畅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能够自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一旦将社会主义民主定位为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圭臬,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就与共识民主所要求的宽容性、广泛性、多样性、互惠性、共存性圆融联通起来,这也从一侧面印证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性的特征。
其一,社会主义坚持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这与共识民主所要求的宽容性和多样性有圆融之处
社会主义中的“社会”既不是社会整体,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联合体;也不是脱离社会的单一个人的联合体,而是相互联系的社会成员联合体。社会整体由于是不可分的,因而容易以整体的名义侵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社会全体由于是包含了社会存在的每一个人,因而能够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坚持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位,就要求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顾及社会的不同人群和不同个体的利益与诉求,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应该是片面的和狭隘的,而必须是宽容的和多样的。
其二,社会主义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圭臬,这与共识民主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也是相通的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其实很简单,就是要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自己作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在当下中国,人民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除了极少数敌对分子外,它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正是由于人民范畴的广泛性,从而为内涵广泛性和多样性的共识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政治前提。
其三,社会主义坚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这与共识民主所要求的互惠性和共存性同样是相通的
就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而言,要实现多样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的共存和共荣,在价值和制度层面来说,就是倡导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在谈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说:“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用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是:一是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二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⑩在这里,温家宝实际上是公开宣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的含义可以作各种解释,就社会价值层面来说,可以概括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里的“人人”是社会全体成员,这里的“我”是社会中的个人。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实就是要将每一个人的发展与全体人的发展联系统一起来,体现和反映了共识民主所要求的互惠性和共存性的精神。
三、中国式民主制度反映了共识民主的基本要求
必须指出,共识民主的概念是适应现代民主发展的要求而在新近被提出来的,但是其基本精神早在不同国家的民主实践中已露端倪。应该说,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建立起就已经内涵了共识民主的某些成分,而且随着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向前发展,正在逐步形成共识民主的中国形式——中国式的共识民主。这种中国式的共识民主,不仅内涵了共识民主的基本内核,而且以其特有的制度形态推进了共识民主的发展。
现行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由四个部分组成:(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无论是从制度价值抑或是从制度形式上看,这四大基本政治制度都体现了共识民主的基本要求。
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其社会基础、组织原则和运作方式来看,都体现了共识民主“广泛性、多样性、兼容性”的要求
(1)人大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建国初期,它就包含了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它已发展成为包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共同当家作主的十分广泛的制度平台。(2)人大制度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议行合一的原则。与西方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三权分立模式不同,中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接受人大监督的,这体现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和至上性,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且与共识民主要求的“多元性一致”是相通的。(3)人大制度在组成和运行中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方面,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另一方面,人大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人大议事中可以有不同意见的辩论,这对于保证公共决策的正义性有重要意义,“从广泛意义上讲,辩论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11)同时,人大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决议,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人大的决议。由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渠道”,已经成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共识的最重要政治舞台。
其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创造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它并不是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大道之外,而是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的
(1)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确立的,是各种政治力量经过反复比较后的正确选择。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有着广泛的共识基础。同时,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加强和巩固也必须建立在全国人民共识的基础上。(2)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合作式的而非竞争式的。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真诚合作,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的共识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高度共识。(3)我国人民政协以其组织的包容性,为各党派、各界人民提供了利益表达的场所,及时有效地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这与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和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达每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12)是完全一致的。
其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实现多民族的团结和统一的制度载体,与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非常契合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和运作形式,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没有直接依据共识民主的理论,但从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所展现出精神实质,与共识民主所要求的“包容性、广泛性、互惠性、共存性”可谓不谋而合。
其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创立是对共识民主内在精神最大程度的彰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组织载体主要是基层社会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有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有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会、业主委员会、评议会、听证会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特别是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借助于多种组织载体,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将渐进性与发展的创新性有机统一起来,将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将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彰显了共识民主“高代表性、高品质和高绩效”、的特征和谋求“最大多数共识”的要求。
四、中国式民主的形式和过程体现了共识民主的基本精神
中国式民主的形式和过程多种多样,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可以概括为:(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3)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连接。这些民主形式和过程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也较好地体现了共识民主的基本精神。
其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是中国式民主形式的特色和优势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对我国两种民主形式的明确概括。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大问题决策在投票前充分协商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重要的人事安排在选举前充分协商,不搞排斥协商的所谓竞选制选举。协商的过程是对问题加深认识的过程,是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没有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盲目使用投票来决断,不仅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协商民主也不代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尊重差异凝聚共识的原则。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紧密结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有广泛性,又有包容性。
其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特征
如果要问什么民主形式最能代反映中国式民主的特色的话,可能莫过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因为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在先进政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脱离了党的领导,所谓依法治国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只有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才有法理依据,依法治国也才有存在的必要。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保障,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权威。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优势。
其三,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连接起来是中国式民主过程的特色和优势
民主选举,是指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形式,选定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是人民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民主决策,是指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保证广泛的人民参与,倾听意见并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民主管理,是指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参加国家事务和企事业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民主监督,是指人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可分为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其他党派的党际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舆论的监督和人民个体的监督等。就民主过程而言,中国式民主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连接起来,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民主过程链,从而将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形式贯彻到政治生活的全过程,有效地推进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加充分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并拓展了中国式民主的实践空间。
仅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还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还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连接,都彰显出广涵性(多种民主形式共存)、兼容性(不同民主形式的相互容纳)、依存性(不同民主形式的相互依赖)、共荣性(不同民主形式相互促进)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不仅完全符合共识民主的基本要求,而且大大提升了共识民主的科学内涵。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共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仍然是初步的和尝试性的,尚有许多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地方。但是,它毕竟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创造,是从中国土地上产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民主形式。中国式共识民主正在以其特有风貌和独特的形式,丰富和发展着共识民主的内容和形象,正在创造一个既具有共识民主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共识民主模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与一般民主形式一样,共识民主并不是一套天启不变的真理,而是一个不断寻求真理的机制。有了这个机制,不同的人们可以透过思想的冲突与妥协,以及个人和机构的冲突与妥协,直至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冲突与妥协而达成基本共识,进而找到真理。应该说,共识民主在多数民主和代议民主的基础上,为人类达成共识、寻找真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人类社会的制度和体制将更加接近真理。而共识民主在中国的探索和发展,以其鲜活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形式,为共识民主增添了光彩,已经或即将成为中国式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向度。
注释:
①②③(12)(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6、226、203、203页。
④秋桐(章士钊):《政本》,《甲寅杂志》第1卷第1号,1914年5月10日。
⑤⑦(美)萨托利:《民主:多元与宽容》,见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62、63页。
⑥(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6~37页。
⑧(美)阿米·古德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60页。
⑨国际经济增长中心:《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9页。
⑩《人民日报》,2007年3月17日。
(11)(美)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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