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代国际关系中的环境殖民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殖民主义论文,国际关系论文,当代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环境殖民主义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出现的没有殖民地的殖民主义,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环境问题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产物。其本质和旧殖民主义一样,是为了攫取穷国的资源和财富。它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没有炮火的资源掠夺;不见兵卒的污染入侵;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等。
关键词 环境殖民主义 生态侵略 污染入侵 环境壁垒
一、环境因素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新热点
今年1月17日,世界头号贸易大国——美国,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黄牌警告”:美国一项有关空气清洁的法律,含有歧视别国产品的内容,违反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因而是非法的。WTO的这项裁决起因于1993年12月美国联邦环保署发布的一项法令。该法令为在美国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的水平。但这个规定对进口汽油的环保要求明显高于对其国内炼油厂的要求。委内瑞拉是南美洲的石油大国,也是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它认为,美国的这个环保法令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于是在1994年将官司打到WTO的前身,即关贸总协定(GATT)。巴西后来也向美国作出同样的指控。WTO从1995年4月开始,经过9个月的调查,认为美国虽然有权自由制定本国的环境标准,但作为WTO成员的美国,不能制定具有双重环境标准、含有排他性内容的法令,这有违WTO协议中的平等原则[①]。
这个环境-贸易争端事件,至少说明3个问题:一是环境保护和国际环境法,已经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新领域、新热点,环境问题正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的政治问题;二是发展中国家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中,为维护本国的正当利益,敢于和“环境超级大国”据理力争;三是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与产品提出不切实际的标准,设置新的非关税壁垒,实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自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环境保护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重视,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也已通过了一系列的环保公约、议定书和修正案。这本来是件拯救地球、造福当代、惠及后代的大好事。可是,某个超级大国硬要把环境保护政治化,利用环境问题干预他国的政治经济,用本国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控制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权。1992年11月,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后不久,在他提出的全球战略思想“新契约”中,就将环境保护与军事、经济、政治并列,纳入了美国的“现代安全概念”。1994年7月21日,美国发表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把美国新的国家安全战略重点放在经济繁荣、人口增长、大批难民移民、全球气候变化和艾滋病蔓延等“非传统的外交政策”上,并说对美国安全构成新的威胁不仅来自军事方面,恐怖主义、贩毒、环境等也对美国的战略构成新的挑战。
日本虽然是个世界经济强国,但由于其国内资源贫乏,经济的发展不得不依赖于进口自然资源。世界环境及资源保护,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十分重大。为此,日本提出了“环境安全”的重要概念。1992年5月,日本参议院和综合安全保障调查会经过3年的调查,向首相递交了《90年代日本的作用——环境与安全的应循原则》的报告,认为环境保护问题是冷战后建立“新的和平秩序”的一个重要课题,环保已成为保障综合安全不可缺少的主要工作。当时的宫泽首相还提出日本在环保问题上要“发挥主导作用”,甚至建议联合国制订“地球环境基本法”。
在里约环发大会之后,欧共体一方面表示在世界环境保护中要“领导国际社会”,另一方面又提出环境问题共同责任论,否认全球环境退化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这些论调,其实质是要借环境保护来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政治,达到维持“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不公正的经济格局。这理所当然要遭到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南北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环境侵略行为,发达国家加紧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性资源开发,破坏其环境,同时千方百计回避其责任和义务,所以发达国家欠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债务。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在1995年3月哥本哈根联合国社发世界首脑会议上更直接地指出:“北方在搜刮尽了本国的财富之后,又在统治我们的时候榨取了我们国家的财富。现在他们企图利用包括人权、社会条款和环境的条件来限制我们的经济增长。”印度新德里“科学与环境中心”曾经发表一篇题为《不平等世界中的全球变暖,环境殖民主义的一个例证》的报告。该报告在讨论全球变暖的环境问题时,首先提出应该如何在平等的基础上评价使全球变暖的责任问题,强烈主张CO[,2]等温室气体“汇”(吸收)能力应在全世界居民中平等分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各国,而不是按华盛顿“世界资源研究所”提出的方法,即按各国在排放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对各国分配地球温室气体的吸收能力。因为世界资源研究所的分配方法有利于高排放量的发达国家,而损害了第三世界国家。
富国与穷国在环境问题上相左的观点,不协调甚至对立的做法,反映出“环境保护”正在逐步变成发达国家掠夺剥削发展中国家的工具。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主席、圭亚那前外交部长拉夫尔爵士所断言:“富国给地球带来的污染远远超过其他所有国家,他们对清除工业化过程产生的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②]。伴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实施有关环保国际公约意见纷争,在当今世界的“生会政治”和“环境外交”中,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殖民主义行为正遭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
二、环境殖民主义是旧殖民主义的翻版,强权政治的产物
如果说早期的旧殖民主义是以海盗式明火执杖的武力征服来掠夺殖民地财富,二战后的新殖民主义是采用制造分裂、发动政变、扶植傀儡来维持其殖民统治并从中渔利的话,那么,环境殖民主义则是利用环境问题来推行霸权主义。它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没有殖民地的殖民主义,其本质仍然与旧殖民主义一样:攫取穷国的资源和财富,使穷国永远处于落后的受支配的不平等地位。它有时表现为国家行为,通过国内立法,制定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来约束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贸易;有时表现为企业的行为,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廉价资源或转嫁污染。
(一)生态侵略——新形式的资源掠夺
1.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在仍继续扩大的南北贫富差距,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占有自然资源上处于极不公正的地位。
据美国人口问题专家的统计,美国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5%,却消耗着全世界25%的商业能源,其人均消耗量为第三世界人均量的30~40倍,相当于147个孟加拉国人或422个埃塞俄比亚人的消耗量[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立任伊丽莎白·多德斯韦尔女士(加拿大人)也直言不讳地道出了富国与穷国在占有地球资源上的不平等性:“全球资源绝大多数被富国所消耗了。占全球30%的人口要消耗地球每年70%的产出”,“在商业的能源消耗上,加拿大人均量是一些穷国的1000倍。”[④]
富国对珍稀动物和名贵植物的贪婪,往往会使整个物种受到威胁。世界濒危物种贸易额每年高达200亿美元,其中非法贸易额每年有50亿美元之多,仅次于非法毒品走私交易。“根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的资料,这种贸易至少包括每年4万只灵长目动物,100万株兰花,400万只野鸟,1000万只鳄鱼皮和玳瑁,1500万张生裘皮,以及3亿尾以上的热带鱼。主要的需求来自欧洲、日本和北美,此外,也来自少数发展中国家的富人。”[⑤]
日本的木材消费量居世界第6位,但他的森林覆盖率达68%,仅次于芬兰,列世界第2倍。日本为3优化本国的生态环境,采取少砍伐本国森林多进口木材的政策,每年要从东南亚、拉丁美州热带雨林国家进口几千万至1亿立方米的木材,其贸易量要占该项世界贸易的52%。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导致了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森林资源上升,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热带雨林国家森林资源的退化衰竭,到本世纪末,约有150万平方公里的热带雨林将从地球上消失。巴西环境部长享里克·卡瓦尔坎蒂曾批评说:“发达国家对保护亚马孙河森林说的多,做的少。”[⑥]若从木材消费、森林覆盖率和洁净空气的关系上理解,那么发达国家较好的大气环境有一部分是从发展中国家“买”来的。
2.发达国家巧取豪夺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
某些患有“殖民症”遗传顽疾的发达国家,深知在当今的世界上,决不能再象老殖民统治者那样挥舞枪炮,到穷国、弱国、小国去明抢强夺,只得变换手法窃取发展中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再用自己先进的生物技术开发出专利产品。这样,既可以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又可名正言顺地用知识产权法律来制约发展中国家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这将导致第三世界国家更加依赖于发达国家。
1994年初,某国的植物学家从我国云南偷走了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植物红豆杉枝叶标本。不久,该国的科研机构向世界宣布,云南红豆杉的紫杉醇(是一种抗癌新药)含量世界第一,约为万分之一,而世界其他地区的红豆杉树中的紫杉醇含量在万分之零点五以下。美国是最早研究并提取紫杉醇的国家,而目前唯一享有生产紫杉醇针剂(1克紫杉醇约600美元)专利权的也是美国BMS公司。可是,美国为了保护自己这一珍贵植物资源,法律规定不允许BMS公司在其境内开采红豆杉。所以,BMS公司把他的原料药生产基地设在印度,开采美国以外的红豆杉资源。BMS公司的紫杉醇专利权要到1997年才满期,目前全世界研究开发的紫杉醇都只难作为原料药卖给美国BMS公司。由于巨大的利润诱惑,使得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的商人,把目光投向我国云南的红豆杉,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这还导致国外的一些不法商贩悄悄进入云南,非法收购红豆杉并以边贸名义偷运出境,对我国的红豆杉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紫杉醇是高耗资源型产品,约4万kg的红豆杉树皮原料才能提取1kg的紫杉醇。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不允许自己的公司开采本国的红豆杉资源,而使其他国家的红豆杉资源遭到灭顶之灾[⑦]。
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正在掠取亚太地区的资源专利权。在印度,一家美国公司意欲享有楝树的专利权;在斯里兰卡,一家英国公司希望取得当地一种毒蜘蛛的专利权,以作药材之用;在泰国,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获得的植物资源,到2000年价值可达470亿美元。非洲也同样遭此厄运。某个发达国家从尼日利亚一种植物中提取的名为索马丁的加甜剂,要比食糖甜1000倍,并已取得专利权,而提供原始植物资源的尼日利亚却所得甚微,若自己要生产这种加甜剂,还要化钱买这个国家的专利技术和设备。马达加斯加岛热带雨林中名为长春花的植物,是美国研制长春新碱和长春碱的主要原料,这两种药是治疗儿童白血病和何杰金氏病的特效病,在美国的年销售额就达2亿美元。
针对发达国家愈益猖狂的偷掠发展中国家生物及基因资源的不法行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曾发表一份报告,建议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殖民行为。该报告指出,现在世界上90%以上的生物物种在非洲、亚洲和南美洲,而发达国家的基因库却储存、控制了86%的微生物、85%的禽畜及68%的种子基因材料。制药工业每年从第三世界植物资源中获利约300亿美元,但培育出这些资源和开发出相关传统技术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却根本得不到补偿。
虽然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原则,也规定了“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但是,某些发达国家依照其历来的霸权行经,将第三世界的多样性生物以“全人类公有财产”的名义无偿或低价掠走。当这些资源经过改造后,就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再以专利产品或知识产权的形式,如药品、种子、配方等,高价返销到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发大会开放签署,当时就有153个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但是,世界上资金最雄厚、生物技术最发达的美国,却以技术转让涉及专利保护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将会没完没了”等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绝签署。直到一年后的6月4日,美国才在该公约上签字,但又强词夺理地向其他签约国提出执行该公约的三条“建议”:第一,提供生态资源方面的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参与国应自愿分享利益并进行技术转让;第三,生态资源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不实施限制条件。对这些所谓的“建议”稍加剖析,不难看出这个超级大国在对待发展中国家的多样性生物及其遗传资源上贪婪的殖民主义者心态。
(二)污染入侵——转嫁污染产业、销售有毒产品和转移有害废弃物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工业化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环境污染,经过最近40多年的大规模治理,以空气和水质为主要指标的环境质量确已得到明显的改善。以美国为例,自70年代以来,大气中的SO[,2]、CO的排放量分别下降了25%和41%,烟雾等挥发性有机物减少了31%,95%的河流、92%的湖泊和86%的港湾已经可以捕到鱼。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污染状况也呈好转的趋势。
然而,应当看到的另一个事实是,少数发达国家环境质量的改善,是以多数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为代价的。问题还远不止如前所述的无偿式低价掠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更为严重的是,发达国家或者通过立法提高国内环境标准,但又迫于高成本的处理费用,把能耗高、污染重的“肮脏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者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本国法律禁止销售的农药杀虫剂等有毒产品;或者直接将有害废弃物倾销到发展中国家。这无疑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雪上加霜。
1.转移污染产业
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企业认为,他们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使自身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此,一些企业主为了逃避本国环保法的制裁和高昂的环境治理费用,便利用发展中国家急切发展经济的心理,将高污染的夕阳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然后再向这些国家输出治理技术和环保设备,真可谓一石二鸟之举。据资料显示,日本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已经转移到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美国39%的“肮脏产业”也已转移到第三世界。1984年12月,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的毒气泄漏事件,使50万人中毒,20万人受到严重伤害,2500多人被夺去了生命。这是一些典型的发达国家转移污染产业,跨国公司实施双重环境安全标准造成的公害事故。博帕尔农药厂是1969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开设的一家专门生产农药和杀虫剂的分厂(联合碳化物印度公司)。据《印度时报》的调查,该印度公司的安全装置、设备及控制系统的标准,大大低于在美国本土的标准,这是导致这次环境公害事故的根本原因。
2.销售有毒产品
发达国家在有毒农药和杀虫剂问题上,同样实施“已所勿欲,强施与人”的双重法律标准。美国的法律早就规定,涕灭威、有机氯杀虫剂、杀虫脒、阿尔德林等有毒杀虫剂,在国内禁止使用。但它又规定其企业出口这些有毒产品是合法的。1991~1994年间,美国向10个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出口了2600万吨有毒杀虫剂。氯丹和七氯这两种杀虫剂,虽然在美国和其他50个国家都禁止使用,但洛杉矶一家名为瓦尔西科的公司,照常生产并向15个热带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出口这两种产品。
3.转移有害废弃物
发达国家严格的环境法令,使其境内安全处理有毒废物的成本比70年代上涨10多倍。1989年,美国填埋危险废物的成本每吨为250美元,1992年已达1200美元。美国目前用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公共和私人支出估计占国民生产总值2%,约每年1150亿美元以上。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处理有害废弃物的成本却低得多。于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出于私利,打着再生利用的旗号,假手中介公司或皮包公司,贿赂倾倒地的官员,向发展中国家倾倒有毒危险废弃物。
据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工业发达国家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占全球产生量的95%。1986~1988年,共有350万吨有害废物被运往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美国是世界上最大有毒废料输出国,每年要向境外倾倒200万吨左右有毒废料。德国承认,每年要运送60万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到国外。英国一家技术集团向塞拉利昂提供2500万美元,换取把有毒废物运到该国处置的权利。我国也遭到了“洋垃圾”的侵害。自1993年以来,中国海关在南京、珠海、厦门、上海、福建、海口等处相继查获以加工废塑料的名义进口的“洋垃圾”。仅1995年6月至8月,中国海关就查处各种“洋垃圾”9起计1850吨。据最近报载,今年4月30日,北京环保局报告国家环保局,在京郊平谷县西峪村发现一批“洋垃圾”。这又是一起有害废弃物入侵事件:从美国长滩启运,经内外中介商的游说,通过青岛海关,以“废纸”名义非法进口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共639.4吨,在京郊堆放7个月之久后被发现[⑧]。
联合国早在1989年3月就通过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但由于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某些发达国家阳奉阴违的抵制,在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后,未能遏制国际危险废物的非法交易活动。1995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巴塞尔公约》签字国代表会议上,多数国家赞成该公约的增补条款,即禁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毒危险废弃物;禁止发达国家把有毒危险废物运往发展中国家进行回收利用的一切活动。但是,美国代表又公开反对这个议案,宣称“停止对可再生废弃物的国际贸易必将促使那些需要它们的国家转向寻求更多的原材料,从而产生更严重的环境后果”[⑨]。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1996年4月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以32票赞成、16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的关于制止向发展中国家非法倾倒有毒物质的决议时,还是以美国为首的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对这个决议投了反对票[⑩]。
三、环境壁垒——借环保名义实施贸易歧视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由于工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异,自然形成国内环境保护标准的差异。发达国家虽然在其国内制定了较严格的环保法律和较高的环保标准,但一旦涉及到全球范围的环境问题,或者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要给予关注的时候,他们便会立即变换脸谱。自从80年代以来,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倾向,而且愈演愈烈,即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理由,愈来愈频繁地打“环境”牌,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提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成了新的贸易壁垒——环境壁垒,从而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本文开头所述的委内瑞拉、巴西与美国之间发生的贸易官司,实际上就是美国参议院正在运作的“绿色301法案”,即对外国生产商按美国环境标准征税。
1987年,德国率先实行产品环境标志制度,即绿色标志制度。1988年,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从长远看,推行产品绿色标志制度必然成为今后世界贸易的主要趋势。但是,环境与贸易应当相互促进,它们之间的共同目标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人为设置环境壁垒,行贸易保护之实,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那便偏离了共同目标。一些实行环保标志的国家,已采取限制数量、压低价格等方法控制无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1993年7月,欧共体正式推出绿色环境标志,想要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必须申请欧共体的环境标志。1995年5月,欧盟各国对输入的产品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标章制度,要求对产品的原料来源、制造过程、运输、仓储、包装、消费、回收及最后处理都作出8项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土壤污染、水质污染、噪音、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生态影响等,对其中的每一项都要评分,然后再根据总分决定是否发给证书[(11)]。
80年代中期,我国的陶瓷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就是美国认为我国陶瓷产品中铅含量超过了美国的环保标准。据我国有关部门的预测,由于一些国家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我国产品的出口将减少40亿美元。又如,1990年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墨西哥等国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理由是捕捞金枪鱼会影响到海豚栖息的东太平洋生态环境。
注释:
①翟景升:《世贸组织“发威”,“黄牌”亮向美国》,《解放日报》,1996年1月23日。班玮:《世贸组织裁决美国违反贸易自原则》,《国际经贸消息》,1996年1月26日。
②施里达斯·拉夫尔:《我们的家园——地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30页。
③山人:《过度消费也应控制》,《人民日报》,1994年9月15日。
④伊丽莎白·多德斯韦尔:《失去耐心的地球》,《环境保护》,1993年第8期。
⑤同②,第104页。
⑥《中国环境报》,1994年6月28日。
⑦马波、栾润秋:《红豆杉血流成河,紫杉醇淘金神话》,《科技日报》,1996年3月30日。
⑧王翰林:《北京发现一批“洋垃圾”》,《科技日报》,1996年5月10日。《法制日报》,1996年5月14日第3版。
⑨刘沐:《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环境报》,1995年9月30日。
⑩《穷国不是富国的“垃圾箱”》,《科技日报》,1996年4月26日。
(11)《欧盟将实行环保标章制度》,《法制日报》,19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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