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公的布朗授权制度_宋朝论文

宋朝贡举释褐授官制度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制论文,宋朝论文,贡举释褐授论文,度述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669(2015)03-0020-09

      宋朝贡举的最大恩荣是释褐授官。唐代明经、进士及第之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不能直接入仕做官,必须再经过吏部铨选考试,合格后才能授予官职,脱去粗麻布衣,换上官服,即所谓“释褐授官”。因而,唐代许多士人明经、进士及第多年之后,仍为一介布衣,未能释褐授官,以致有出身20年而未获禄者。如一代文豪韩愈,贞元八年(792年)进士及第,因为吏部的考试不合格,磋砣三年,尚未入仕,于是贞元十一年(795年)他三次上书宰相而求仕,自称“四举于礼部乃一得,三选于吏部卒无成”,希望能通过当朝宰相的论荐获得一官半职①,结果是三次上书均不获“垂怜”,只好离开京城长安,到宣武军节度使董晋的麾下做幕僚,被辟署为观察推官,才踏上了仕途。宋初承五代后唐之制,进士、诸科及第之后,并由礼部贡院关送吏部南曹,试判三道,亦称关试。关试合格,始释褐授官。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进士、诸科及第、出身者共五百人,不经关试皆释褐授官。“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1]393此后遂成为定制。正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九月八日,太宗所下诏曰:“郡国贡士,有司抡才,朕必亲临殿庭,躬校能否,宴见绎,日旰忘劳。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选调,皆授以官,隆儒之风,可谓至矣。”[2]4263对于宋朝贡举及第授官之制,龚延明等多有考论[3],现仅就宋朝新进士及第释褐授官之制,再进一步予以述论,以就正于方家。

      一、释褐:赐绿袍、靴、笏

      宋朝新及第进士一大恩荣是未命官先释褐。刘一清《钱塘遗事》卷十《赴省登科五荣须知》云:“布衣而入,绿袍而出,四荣也。”《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进士科》载: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正月八日,宴新及第进士吕蒙正等于开宝寺,仍赐御诗二首以宠之。……初十日,赐新及第进士、诸科绿袍、靴、笏。时未命官,先解褐,非常制也。[2]4245

      是榜正月初七日,殿试赐第;正月初八日,赐闻喜宴;正月初十日,赐绿袍、靴、笏;三月二十三日,授官[2]4245。在闻喜宴后两天、授官前将近两个半月即已赐绿袍、靴、笏,真是“非常制也”。《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进士科》又载:

      太平兴国三年九月初二日,赐新及第进士胡旦已下绿袍、靴、笏。(自是以为定制。)[2]4245

      是榜九月初二日殿试赐第,当天就赐绿袍、靴、笏了,并且“自是以为定制”。雍熙二年(985年)三月,始唱名赐及第,则唱名后即赐绿袍、靴、笏。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云:

      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按指太平兴国二年,977年)锡宴后五日癸酉,诏赐新及第进士并诸科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

      王栐云“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是事实,而所云“惟赐袍、笏,不复赐靴”则不太准确。北宋时一般都是绿袍、靴、笏同时并赐的,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三月十六日,诏:“应登科人,并庭赐绿袍、靴、笏。”[2]4247南宋有时大概惟赐袍、笏,不复赐靴。刘一清《钱塘遗事》卷十《择日唱第》记载南宋时依然唱名日当庭赐绿袍、笏云:

      唱第五甲毕,士人皆执敕黄再拜。殿上传曰:“赐进士袍、笏。”袍、笏积于殿外之两庑下,士人出殿门,于上廊争取之,往往皆不暇脱白褴而便就加绿袍于其上。其所赐淡黄绢衫一领(袖如绿袍之宽大),淡黄带子一条,绿罗公服一领,笏一面。士人披衫系带未毕,则殿上催谢恩。谢恩罢,拜而出。紫绿相间,璀璨可观。紫袍牙笏,以取左宗子拜所赐也。拥而趋出门头,亦不待书名字。盖前日秀才,今日官人,五荣之中,此属其最。

      新及第进士脱掉布衣,换上绿袍,表明已经脱离平民,踏上仕途了。这是多少读书人的梦想,又是多么大的荣耀。

      二、进士及第授官的变迁

      宋朝新进士及第授官,包括阶官与职事官,其官职高低在不同时期也多有变化。除龙飞榜和谅阴罢殿试等特殊情况外,新进士及第授官的变迁大概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太祖时期(960-976年)。太祖朝,取士人数尚少,新及第进士授官较低,多为初等职官。乾德二年(964年)七月,《少尹幕职州县官参选条件》规定:“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1]1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载:

      乾德五年三月,门下省言:“准制书,进士、‘九经’,判入初等职事官。又制,桂、应、洮等州书记,选判成职事官充。今流内铨以前进士开封李肃拟保顺军节度掌书记,有违元制,准格下。”[1]192

      宋朝的低级官员称为“选人”,一般分为四等七阶。第一等为“两使职官”,从八品,共三阶;第二等为“初等职官”,从八品,共一阶;第三等为“令录”,从八品,共两阶;第四等为“判司簿尉”,从九品,共一阶。太祖朝,按《少尹幕职州县官参选条件》的规定,进士、“九经”及第只能授予初等职官。节度掌书记是两使职官,而吏部流内铨注授乾德四年(966年)的榜首李肃为保顺军掌书记,违反了原有规定,所以门下省将这一拟议驳回。榜首尚且如此,其他进士及第者更不能违反这一规定。

      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创立殿试制度,进士及第所授官阶有所提高。宋准为首次殿试的状元,“即授秘书省校书郎、直史馆”②。秘书省校书郎为从八品③,直史馆为馆职。一般新及第进士、诸科则授司寇参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载:

      先是,诸道州府任牙校为马步都虞候及判官断狱,多失其中。(开宝六年)秋七月壬子朔(一日),诏罢之,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以新及第进士、“九经”、“五经”及选人资序相当者为司寇参军。[1]305

      “司寇参军”太祖开宝六年七月所置,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十二月,“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1]466。据《职官分纪》卷四一,中下州司理参军为从九品,上州司理参军为从八品下。开宝六年,“河东柳开先生初及第,为宋州司寇参军”。宋州为上州,柳开初授官为从八品。总之,太祖朝进士及第授官较低,出官之后,也不太受尊重。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三云:

      王嗣宗,汾州人,太祖时举进士。……初为泰州司理参军。路冲知州事,尝以公事忤冲意,怒械系之。会有献新果一盒者,冲召嗣宗,谓曰:“汝为我对一句诗,当脱汝械。”嗣宗请诗,冲曰:“佳果更将新合合。”嗣宗应声曰:“恶人须用大枷枷。”冲悦,即舍之。

      王嗣宗为开宝八年(975年)状元,而泰州司理参军仅为从八品的小官。身为状元尚得如此遭遇,其他新进士及第者可想而知④。

      第二阶段,为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至仁宗嘉祐二年时期(977-1057年)。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新及第进士授官较高。《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进士科》载: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吕蒙正以下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各赐钱二十万。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2]4245

      北宋前期,将作监丞为阶官,为文官37阶的第27阶,从八品;大理评事为28阶,正九品;通判为差遣即职事官,“上州通判,正七品;中、下州通判,从七品”⑤。初等幕职即初等职官,为文官37阶的第34阶,从八品;判司簿尉为文官37阶的第37阶,从九品。全部免于铨选考试,及第之后即可授官。真是“宠章殊异,历代所未有也”。薛居正等言:“取人太多,用人太骤。”太宗“意方欲兴文教,抑武事,弗听”[1]394。

      太平兴国八年六月戊申(二十四日),“以进士王世则等十八人送中书门下,特授大理评事、知令录事,余送流内铨,并授判司簿尉。未几,世则等移通判诸州,为簿尉者改试大理评事、知令录。明年郊礼毕,迁守大理评事”。太宗谓近臣曰:“朕亲选多士,殆忘饥渴,召见临问,以观其材,拔而用之,庶使野无遗逸,而朝廷多君子尔。朕每见布衣缙绅,间有端雅为众所推誉者,朕代其父母喜。或召拜近臣,必为择良日,欲其保终吉也。朕于士大夫无所负矣。”[1]547

      太宗晚年,贡举取士的热情仍然十分高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载:“淳化三年(992年)三月戊戌(初四日),上御崇政殿,覆试合格奏名进士。……得汝阳孙何以下凡三百二人,并赐及第,五十一人同出身。”“三月辛丑(初七日),又覆试诸科,擢七百八十四人,并赐及第,百八十人出身。”[1]734此榜进士、诸科正奏名共取1317人,一榜取士人数之多,前所未有,而其授官,也依然优渥。

      真宗朝,新进士及第授官,除咸平元年(998年)、二年(999年),谅阴罢殿试授官较低之外,其余十榜授官,均基本如太宗朝授官之制。《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四《进士科》载:

      咸平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尧咨、第二人周起、第三人胡用、第四人朱巽、第五人李颖、锁厅李绎,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一等四十二人并“九经”关头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等节察推官;第三等初[等]幕职;余判司[簿]尉、试衔,令归乡守选。[2]4246

      此榜六人授将作监丞、通判诸州,四十二人并“九经”第一人授大理评事、知县,其授官之优渥超过太宗朝。景德二年(1005年)四月十四日,诏:“以[李]迪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一等并‘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以下,判司簿尉。”[2]4245则同太宗朝授官之制。

      仁宗继位,其贡举授官除谅阴罢殿试和龙飞榜之外,也基本上一如前朝。如天圣八年(1030年)四月初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王拱辰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刘沉、第三人孙卞为大理评事,并通判;第四、第五人为大理评事,并签书节度判官事;余至第二甲,并铨注职官;第三甲以下,皆判司簿尉。”[2]4248景祐元年(1034年)张唐卿榜的授官情况史料记载更为详尽:

      景祐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唐卿、第二人杨察、第三人徐绶,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四人苗振、第五人任中立,并大理评事、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六人已下,并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使职官;第三甲为初等职官;第四甲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为判司簿尉。“九经”第一人为国子监主簿、知县,第二人初等职官,余注判司簿尉;锁厅及第高赋等二十六人迁官有差。[2]424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四、景祐元年三月戊寅(十八日)纪事云:“赐及第、出身、同出身及补诸州长史、文学如旧制,惟授官特优于前后岁。”[1]2671这大概是指前后岁一般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为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本榜新及第进士第一、二、三人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前后岁一般第四、第五人为秘书省校书郎,本榜为大理评事、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前后岁一般第六人已下第一甲,为两使职官,本榜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前后岁一般第二甲为初等职官,本榜为两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授官也比前后岁高一阶。仁宗庆历六年(1046年)贾黯榜的授官可能更具有代表性。

      庆历六年五月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贾黯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刘敞、第三人谢仲弓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张繇、第五人孙坦为秘书省校书郎,并佥书两使判官公事;第六人已下为两使推官。第二甲为初等职官。第三甲并诸科为判司簿尉。第四甲已下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2]4248

      总之,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新及第进士授官,一般为第一人授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授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四、第五人授秘书省校书郎、签书两使判官厅公事;第六名以下第一甲授两使职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第四甲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守选,待授官。

      第三个阶段,为仁宗嘉祐三年至南宋末年(1058-1276年)。这一阶段包括仁宗末年及英、神、哲、徽、钦、高、孝、光、宁、理、度、恭宗十二朝,共约220年,新及第进士授官较第二阶段稍有降低。

      从太祖建隆元年至仁宗嘉祐二年(960-1057年),贡举取士已经施行了将近100年,共取进士、诸科正奏名与特奏名三万余人,其中贡举高第者,有的不到十年即升迁为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正如苏轼所说:“观《进士登科录》,自天圣初讫嘉祐之末,凡四千五百一十有七人,其贵且贤以名闻于世者,盖不可胜数。数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⑤因此,“朝议以科举既数,则高第之人倍众,其擢任恩典宜损于故。诏中书门下裁之”[1]4540。于是,嘉祐三年(1058年)闰十二月十一日,仁宗下诏曰:

      朕惟国之取士,士之待举者,皆不可[以]旷久,亦不可以泛冗。泛冗则课校不审,旷久则贤隽或至滞留。是用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学,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著为定法,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往尝不次而用,若犹例进,终致滥员。故增其任以养其才,发(缓)其进以图其效,此天下之士所同欲而朕果于必行也。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忠谋嘉猷,具(见)诸行事,已试之状,为众所推,必有非常之恩,以示至公之道。咨尔多土,体朕意焉。

      自今制科入三等、进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代还,陛通判;再任满,与试馆职。制科入四等、进士第二、第三人,并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等京官,送审官院。制科入四等次、进士第四、第五人,并试衔知县;任满,送流内铨,与两使职官。锁厅人比类取旨。[2]4279

      次年,即嘉祐四年刘

榜,新进士及第授官即按此诏书施行。《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九《进士科》载:

      嘉祐四年五月初三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刘煇为大理评事、佥书河中府观察判官公事;第二人胡宗愈、第三人安焘为两使幕职官;第四人刘挚、第五人章惇并试衔知县;第六人已下并“九经”、明经及第并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第二甲[至第四甲]并试衔判司主簿尉,诸科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2]4249

      按照授官新制,新进士及第第一人即状元授官,由将作监丞、诸州通判降为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进士第二、第三人,由大理评事、通判诸州降为两使幕职官;进士第四、第五人,由秘书省校书郎降为试衔知县;第六人已下并“九经”第一人、明经及第,由两使职官降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第二甲由初等职官降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三、第四甲,仍为判司簿尉;第五甲,仍守选。“试衔知县”即选人的第三等第六阶。

      神宗元丰三年至五年(1080-1082年),实行官制改革,阶官与职事官的官名都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化。京朝官阶官名由原来的省部寺监的唐朝职事官名,改为唐朝的文散官名,选人的阶官名仍旧。职事官则废除了原来中央官僚机构的绝大部分使职差遣官名,使省部寺监的正官依《唐六典》各还所职,成为职事官名。如原来的阶官将作监丞改为宣义郎,大理评事改为承事郎,奉礼郎改为承奉郎,秘书省校书郎改为承务郎。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九月,又将选人七阶依次改为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以上原为两使职官)、从事郎(原为初等职官)、通仕郎、登仕郎(以上原为令录)、将仕郎(原为判司簿尉)。政和六年(1116年)十月,又将通仕郎改为从政郎、登仕郎改为修职郎(以上原为令录)、将仕郎改为迪功郎(原为判司簿尉)。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六月九日,诏:“及第进士马涓为承事郎、签书雄武军节度判官,朱绂为忠正军节度推官,张庭坚为成都府观察推官”[2]4251“承事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大理评事”;“节度推官”和“观察推官”均为“两使职官”。又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二《进士科》载:

      绍圣元年(1094年)四月四日,诏:“令次科场第一人与宣义郎、签书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县,第四、第五人两使职官,第一甲入初等职官,第二甲以下依见行推恩条。以及第进士毕渐为左宣义郎、签书山南东道节度判官,赵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陇县令,岑穰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长葛县。[2]4251

      此榜哲宗始亲政,授官稍优。“宣义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将作监丞”。

      靖康之祸,宋室南渡,新及第进士授官一般仍沿北宋嘉祐三年以来之制。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二○《进士科》载:

      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侨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石起宗、第三人汪义端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贾光祖、第五人史俞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2]4255

      “文林郎”即是元丰改官制前的两使职官中的“节度、观察推官”,“从事郎”即是元丰改官制前的“初等职官”,“迪功郎”即是元丰改官制前的“判司簿尉”。

      另外,北宋哲宗元祐三年至徽宗大观二年(1088-1108年),南宋高宗绍兴元年至孝宗淳熙元年(1131-1174年),曾经两度规定,凡进士及第等有出身人所授阶官皆带“左”字,恩荫等无出身人所授阶官皆带“右”字。阶官分左、右先后共60余年,其他250余年阶官是不分左、右的。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二九《进士科杂录》载:

      绍熙四年(1193年)五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亮,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朱质、第三人黄中,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滕强恕、第五人杨琛,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2]4259

      此为一般的南宋新及第进士授官之制。宁宗朝,基本遵循此制,只是第五甲亦授判司簿尉,而不再守选。

      这一时期,授官恩典损抑之后,进士高第者一般“不次而用”,但是,正如李焘所说:“自是骤显者鲜,而所得人材及其风迹,比旧亦浸衰。”[1]4540

      三、谅阴罢殿试授官恩典减杀

      宋朝自真宗咸平元年以来,人主有三年之丧则不殿试,仅引见礼部奏名合格举人,降敕赐及第而已。有宋一朝,真宗咸平元年孙仅榜、二年孙暨榜、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宋庠榜、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彭汝砺榜、治平四年(1067年)许安世榜、元丰八年(1085年)焦蹈榜、元符三年(1100年)李釜榜、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黄公度榜、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木待问榜、宁宗庆元二年(1196年)邹应龙榜、宁宗嘉泰二年(1202年)乔行简榜、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王会龙榜、度宗咸淳元年(1265年)阮登炳榜,皆因谅阴而罢殿试。因为谅阴罢殿试,以省元为状元,所以往往减少新及第进士授官的恩典。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三《进士科》载:“咸平元年五月十六日,以礼部及第进士孙仅、黄宗旦、朱严并为防团推官,余悉授判司簿尉。”[2]4246是榜孙仅为状元,授官仅为防团推官,即为选人二等四阶的初等职官,亦即为文阶官37阶的第34阶;而前榜其兄孙何为状元,授官为将作监丞,为京官五阶的第二阶,即为文阶官37阶的第27阶,二者官阶相差了7阶。咸平二年五月九日,诏:“礼部新及第进士孙暨等,特免选注官。”[2]4246孙暨免选所注何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九载,咸平四年八月己酉(十日),“复亲试制举人,得成安县主簿丁逊、舒州团练推官孙仅入第四等,并为光禄寺丞、直集贤院;秘书丞何亮、怀州防御推官孙暨入第四等次,以亮为太常博士,暨为光禄寺丞”[1]1069。可知,咸平元年状元孙仅初授团练推官,咸平二年状元孙暨初授防御推官,均为选人二等四阶的初等职官,即为文阶官37阶的第34阶。故洪迈《容斋续笔》卷十三《科举恩数》云:“咸平元年,孙仅但得防推;二年,孙暨以下但免选注官。盖此两榜,真宗在谅阴,礼部所放,故杀其礼。”

      神宗谅阴罢殿试进士及第的授官,也如咸平元年之制。《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进士科》载: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进士许安世、何洵直、郭仪并与防御、团练推官,黄降并明“九经”及第并注试衔判司簿尉,诸科及第并注判司簿尉,进士第四甲等、明经、诸科出身并令守选。[2]4250

      不仅进士前三人仅授防御、团练推官,即初等职官,而且第四、第五甲均守选。

      元丰八年(1085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五月,哲宗谅阴罢殿试,新及第进士授官稍为优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六载:

      元丰八年五月丙辰(二十四日),正奏名进士刘逵等五百七十五人、特奏名八百四十七人,并释褐。武举进士三十九人,并赐袍、笏、银带。逵,随州人也。(《政目》于五月六日书:放进士焦蹈以下。《登科记》:焦蹈第一人,刘逵乃第二人。不知何故,焦蹈独不释褐。逵与倪直候注越州、青州判官、推官在七月二十三日,今并附此。)[1]8519

      是榜第一人乃为焦蹈,放榜后六日而死,未得释褐授官。第二人刘逵初授越州观察判官。“观察判官”为选人一等两使职官的第一阶,即为文阶官37阶的第31阶,比治平四年许安世榜上升了3阶;普通年份状元授官为大理评事(即承事郎),为京官五阶的第三阶,即为文阶官37阶的第28阶,二者仍相差3阶。元符三年(1100年),徽宗谅阴罢殿试,新及第进士授官仍依哲宗谅阴罢殿试授官之制。《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七《进士科》载:“元符三年,状元李釜系就吏部黄甲榜上注授定州观察判官。……第二、第三名各得初等职官;第四、第五名各得初等令录。”徽宗谅阴罢殿试,状元李釜仍为两使职官中的“观察判官”。《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云:“礼部言:‘祖宗故事,不策试,则榜首补两使职官。”[4]1955此“祖宗故事”大概是哲宗、徽宗故事。

      南宋时期,谅阴罢殿试进士及第授官更为优渥。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七月丁酉(十三日),“进士及第黄公度为左承事郎、签书干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4]1955。南宋时期,一般年份,“依条格,初及第拟官,进士第一人左承事郎、签书节度或观察判官厅公事”[2]4253。绍兴八年高宗谅阴罢殿试,状元黄公度授官仍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这样,谅阴罢殿试授官与当时的一般年份授官也就没有区别了。《朝野杂记》卷十三《谅阴罢殿试》云:

      自咸平以来,人主有三年之丧则罢殿试,而以省元为榜首。真宗朝孙仅、仁宗朝宋郊、英宗朝彭汝砺、神宗朝许安世、徽宗朝李釜、高宗朝黄公度、孝宗朝木待问、今上朝莫子纯、傅行简是也。旧制止除职官,惟天圣二年宋元宪独除京官、通判,绍兴八年黄公度复补京官,遂自为故事。

      事实也确实如此。如《宋会要辑稿·选举》载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木待问榜、宁宗庆元二年(1196年)邹应龙榜、宁宗嘉泰二年(1202年)乔行简榜均为谅阴罢殿试,其第一甲第一人仍为“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与一般年份无异。确实是自绍兴八年以为例,谅阴罢殿试,榜首不再按照“祖宗故事”,“补两使职官”,而是“特授京官”了。

      四、龙飞榜授官优渥

      新皇帝继位后第一次临轩殿试,放榜赐进士及第,即为“龙飞榜”。赵升《朝野类要》卷二《免殿试》云:“往年遇主上即位以后第一次谓之‘龙飞榜’。”赵升所说的“主上即位以后第一次”,即是继位后第一次贡举殿试放榜。吴自牧《梦粱录》卷三《士人赴殿试唱名》云:“如遇龙飞年分,则三魁黄甲及其余进士,皆倍加恩例,却与常年不同,则状元可除下郡通判。”有宋一朝,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吕蒙正榜、真宗咸平三年陈尧咨榜、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王尧臣榜、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叶祖洽榜、哲宗元祐三年李常宁榜、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霍端友榜、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李易榜、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萧国梁榜、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余复榜、宁宗庆元五年(1199年)曾从龙榜、理宗绍定二年(1229年)黄朴榜、度宗咸淳四年(1268年)陈文龙榜,均为龙飞榜。因为是皇帝继位后第一次贡举殿试放榜,所以龙飞榜新及第进士授官较平时放榜优渥许多。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龙飞榜,“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宠章殊异,历代所未有也”。本文前面已予论述,此处不赘。《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四《进士科》载真宗咸平三年龙飞榜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洪迈《容斋续笔》卷十三《科举恩数》亦云:“及(咸平)三年,陈尧咨登第,然后六人将作丞;第二甲一百三十四人,节度推官、军事判官;第三甲八十人,防、团、军事推官。”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新及第进士授官,一般为第一人授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授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四、第五人授秘书省校书郎、签书两使判官厅公事;第六名以下第一甲授两使职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第四甲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守选,待授官。咸平三年龙飞榜共取进士427人,其中第一至五人及锁厅一人共6人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一甲42人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甲134人为两使职官;第三甲80人为初等职官。其授官优渥,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唯有神宗熙宁三年龙飞榜,新及第进士授官并无优渥。熙宁三年三月,诏:“新及第进士叶祖洽以下授官、守选如嘉祐八年之制。”[2]425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载:

      熙宁三年四月丁卯(七日),以新及第进士叶祖洽为大理评事,上官均、陆佃为两使职官,张中、程尧佐为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为判、司、主簿或尉。第三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1]5095

      仁宗嘉祐三年至南宋末,一般为进士第一人授大理评事,第二、第三人授两使职官,第四、第五人初等职官。熙宁三年龙飞榜不但不优渥,反而减少进士第一人一任回升通判及试馆职的恩例。于是,熙宁四年三月,苏轼《再上皇帝书》云:“陛下临轩选士,天下谓之龙飞榜,而进士一人首削旧恩,示不复用。所削者一人而已,然士莫不怅恨者,以陛下有厌薄其徒之意也。”⑥

      哲宗元祐三年龙飞榜,又恢复了优渥恩例。

      元祐三年五月十一日,进士及第李常宁为宣义郎、佥书镇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吕益柔为承事郎、佥书保信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龚夬为承事郎、佥书河南节度判官厅公事。[2]4251

      仁宗嘉祐三年至南宋末,进士第一人授大理评事(元丰改官制后为承事郎),第二、第三人授两使职官(元丰改官制后为文林郎)。元祐三年龙飞榜进士及第第一人授宣义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将作监丞,比大理评事高一阶;第二、第三人授大理评事,则相当于状元的恩例。

      元祐八年九月,哲宗亲政。绍圣元年四月四日,诏:“今次科场第一人与宣义郎、签书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县,第四、第五人两使职官,第一甲初入等职官,第二甲以下依见行推恩条。”于是,“以及第进士毕渐为左宣义郎、签书山南东道节度判官,赵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陇县令,岑穰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长葛县”[2]4251。其新进士及第授官与龙飞榜无异。

      徽宗崇宁二年龙飞榜,新及第进士授官依然优渥:“进士霍端友以下分为五甲,第一、第二甲并赐及第,第三、第四并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人宣义郎,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第一甲两使职官,第二甲初等职官。特奏名第一人赐进士及第。”并且成为“御试进士龙飞恩例所有等第合推恩数”的“典故”[2]4254。

      宋室南渡,战乱频仍,南宋朝廷仍处于飘摇之中,但高宗建炎二年龙飞榜新及第进士授官更为优渥。《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四《进士科》载:

      建炎二年十月,诏以进士及第第一名李易为左宣教郎、签书江阴军判官厅公事,第二、第三人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为左从事郎。

      “宣教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秘书省著作佐郎、大理寺丞”,元丰三年改为宣德郎,政和四年又改为宣教郎,离朝官仅一步之遥。此为有宋一朝状元所授最高的阶官。而且“第二、第三人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为左从事郎”,其新及第进士授官恩例都是空前绝后的。

      五、守选:待授官

      唐朝新进士及第,皆守选,铨试合格,方能释褐授官。宋太祖时期,仍承唐及五代守选之制。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太宗“初即位,以疆宇至远,吏员益众,思广振淹滞,以资其阙”,“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宠章殊异,历代所未有也”[1]393~394。

      真宗咸平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尧咨、第二人周起、第三人胡用、第四人朱巽、第五人李颖、锁厅李绎,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一等四十二人并‘九经’关头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等节察推官;第三等初[等]幕职。余判司[簿]尉,试衔[者],令归乡守选”[2]4246。此为宋朝新及第进士“守选”之始。景德二年(1005年)六月初一日,又诏:“应进士、诸科同出身、试将作监主簿者,并令守选。”即进士、诸科第五甲赐同出身者,须经吏部铨试合格,才能授官。对于守选的这一变化,李焘解释说:“故事,登科皆有选限。近制,及第即命以官。咸平三年,初复廷试,赐出身者,亦免选。至是,策名之士尤众,多设等级以振淹滞,虽艺不及格,悉赐同出身、试秩解褐,故令有司循用常调,以示甄别。”[1]1343~1344自此新及第进士第五甲同出身守选成为定制。

      仁宗庆历三年九月丁卯(初三日),范仲淹上《答手诏条陈十事》云:

      三曰:精贡举。……其考较进士,以策论高、词赋次者为优等,策论平、词赋优者为次等。诸科经旨通者为优等,墨义通者为次等。已上进士、诸科并以优等及第者放选注官,次等及等者守本科选限。自唐以来,及第人皆守选限。国家以收复诸国,郡邑乏官,其新及第人权与放选注官。今来选人壅塞,宜有改革,又足以劝学,使知圣人治身之道,则国家得人,百姓受赐。

      按照这一建议,新及第进士守选者甚多,庆历四年三月颁布的贡举新制中没有采纳。

      另外,新进士及第年龄太小也要守选。如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五月戊申(十二日),诏:“吏部流内铨,新及第诸科人年十七以下者,令守选。”[1]2873

      神宗时期,也有新及第进士第四甲甚至第三甲也要守选者。如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以新及第……进士第四甲等、明经、诸科出身,并令守选”[2]4250。

      南宋后期除龙飞榜新及第进士第五甲同出身不守选之外,宁宗嘉泰二年至嘉定十六年(1202-1223年)开科取士八榜,新及第进士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不守选。如开禧元年(1205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2]4260

      总之,新及第进士未授官先释褐、及第即授官(真宗咸平三年后改为第五甲同出身者守选)、授官甚为优渥,是宋代贡举在释褐授官方面的一大特色。这突出表明,贡举取士在宋代官僚政治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①参见魏仲举编《五百家注昌黎文集》卷一六《上宰相书》。

      ②参见《宋史·宋准传》。

      ③参见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一六《校书郎》。

      ④正如马端临所说:“开宝八年,王嗣宗为状元,止授秦州司理参军,尝以公事忤知州路冲,冲怒,械系之于狱,然则当时状元所授之官既卑,且不为长官所礼,未至如后世荣进素定、要路在前之说也。”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考》三。

      ⑤参见苏轼:《东坡集》卷二四《送章子平诗叙》。

      ⑥参见苏轼:《苏轼文集》卷二五《再上皇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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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公的布朗授权制度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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