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视域下的公共舆情事件:解释框架与处置路径
陈志军
(邢台学院,河北邢台 054001)
摘 要: 公共管理机构对合法性的渴求、民主观念的普及、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使得公共舆情事件成为合法性危机的表现形态。社会公众价值认知的差异化、公职人员的个人品行、公共价值规范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和公共管理的绩效危机等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舆情事件无法根除。公共管理机构可通过将事件纳入既有价值规范话语体系、调适公共价值规范与社会发展的差异、诉诸治理的有效性和消弭负面信息的传播和影响等路径维护、重建合法性,应对公共舆情事件。
关键词: 合法性;公共价值规范;公共舆情事件
公共舆情事件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一般由偶然事件诱发,经过传统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爆发性传播后,吸引大量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关注、转发、评论,逐渐形成较为集中明确的主张,公众热情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相互激发,形成了明显的民意聚集,对社会公共管理机构造成了显著压力。
本组患者采用保守治疗,查明病因后,禁饮禁食,纠正水电解质不平衡问题,维持患者酸碱平衡,实施胃肠减压,给予肠外营养支持,合并感染的患者,实施抗感染治疗。若经保守治疗48h后无效,则转为手术治疗。
近年来,伴随着舆情事件的大量出现,各专业学者从媒体传播、公共管理、公共关系、公众心理等角度出发,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也取得了诸多有意义的成果。只是,归根结底,公共舆情危机的本质是政治问题,是民众对公共管理机构实施社会管理的价值规范与实践提出异议并迅速聚积的表现,是民众意愿的爆发性表达,是民众与公共管理机构就舆情事件内在的政治合法性危机进行沟通与调适的过程,因而公共舆情事件更适于使用政治合法性理论来进行阐释和纾解。迄今尚没有学者从这一角度来解析公共舆情事件。因而,本文拟尝试从政治合法性理论出发,对公共舆情事件的发生机理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梳理从政治合法性角度处置公共舆情事件的基本路径。
一、舆情事件是网络时代的合法性危机
根据罗斯金的论述,社会管理机构对降低管理成本的追求促使它要努力构建合法性,减少使用暴力和权力的比重,降低社会公众服从的成本[1]。构建社会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就是使用社会管理机构的资源进行政治传播,达成公众对公共管理机构进行社会管理的价值、原则和实践的认同,从而获得公众自觉的服从。
在公共管理机构说服社会公众、构建政治认同、取得合法性的同时,也就相当于与公众签署了一份契约,向公众承诺自己从事社会管理时的价值、规则、机构、政策、执行乃至官员个人品行都要与自己所宣称的理念、目标、规则等保持一致。这一“契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社会公众在政治合法性方面对公共管理机构进行评判的权力。当公共管理机构的承诺得到兑现的时候,社会公众将更为主动地服从它的统治。反之,公众将会撤回对管理机构统治的同意,在网络时代,就首先表现为公共舆情事件。
在育苗之前要选择饱满、健康的种子,并且对种子进行分级处理,一般要将种子分成两级,使用同一等级的种子进行育苗。由于核桃的种壳比较厚,会影响种胚萌发速度、出苗率和出苗整齐度,所以可以采用浸种催裂的方法,在播种之前,采用干湿交替浸种的方法,促进种子缝合线裂口。
民众评判合法性的权力大小,也就是舆情事件爆发的可能,至少与民主观念社会化程度、公共管理机构对合法性的渴求程度和公众信息沟通和组织方式等三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民主观念社会化程度决定了公众对自身应享受权利和社会管理机构应承担义务的理解和认知水平。伴随近代民主化浪潮,尤其是现代国家为了构建权力的合法性,对民众进行的政治动员益发提高了公众对公共管理机构恪守承诺服务公众的期望值,这是舆情事件得以出现的基础。
其次,根据自身拥有的资源状况、对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公共管理机构获取公众的服从时可以有建立权威(自发的服从)、权力(交换的服从)和暴力(强制的服从)等多项选择[2]。公共管理机构拥有绝对优势的暴力和充沛的资源时,就可以忽视公众的评判,而当公共管理机构垄断的暴力不足、资源不足时,就必须求诸于公共管理机构对于社会公众的权威性,就更加依赖于公众的认同[3],也就必须容忍和接纳更多的公众评判。公共管理机构对合法性的渴求程度决定了公众的评判多大程度可以得到表达、接纳,从而提高公众的政治能效感并进一步鼓励公众的政治参与。
选取该院收治的100例糖尿病患者,所有患者于该院进行检查均确诊为糖尿病,排除严重肝肾疾病、躯体疾病、恶性肿瘤、语言障碍及精神障碍者,100例患者及其家属均对该研究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其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50例;对照组男性27例,女性23例,年龄21~74岁,平均年龄(47.5±4.5)岁,病程 1~14 年,平均病程(7.5±1.2)年;观察组男性25例,女性25例,年龄22~75岁,平均年龄(48.5±4.2)岁,病程 1~13 年,平均病程(7.2±4.1)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一方面,网络时代人们信息传播的组织方式和效率获得了极大的提升,数百年前需要彼此面见或者书信连结的沟通组织方式简化为点点鼠标、划划屏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这就使得某些突发事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爆炸性的传播效果,吸引和汇集前所未有的公众的关注,从而强化了对社会管理机构的民意压力。
价值规范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或者超前于社会发展,或者落后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总是在不断磨合,互动之中[5]。无论是超前,还是落后,公共管理机构所着力构建的公共价值规范与社会存在之间存在差异和紧张是一种常态,两者之间匹配与和谐的状态反而是暂时和不稳定的,这就为舆情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始终存在的一个诱因。
一方面,在传统媒体时代本来遥远的、居于“庙堂之上”的政治,今天时刻被新媒体呈现于公众视野之下。一般来讲,虽然社会管理机构总是能够对自己奉行的价值和原则进行充分的合法化和社会化,使之得到社会公众接受和遵从。只是到了网络时代,这些价值、原则和管理实践史无前例地被置于新媒体的显微镜之下,以验证公共管理机构管理活动中的价值、规则、机构、政策、执行乃至官员个人品行是否与自己所进行合法化的内容一致。这就使得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处于一个紧张状态:官员的个人品行是否符合公众期盼?官员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示的管理原则?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如何?
当社会管理机构的实践活动与自己一直以来努力进行传播的价值规范出现背离,或者管理活动遭遇绩效危机时,就会触动合法性的契约,招致民意的汇集,引发合法性困境。进一步,从社会管理机构的管理实践活动不断拓展的属性来看,既有的价值与规则势必为新的价值与规则所替代,每一次价值与规则的更新,其实质都是一次合法性危机。在网络时代,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引发的合法性危机的首要表现形式都是舆情事件。
二、舆情事件的合法性解释框架
舆情事件的实质是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机构的认知和期待与其实际表现出现了偏差,是合法性被质疑的体现。事实上,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永远不会是一蹴而就的恒常状态,由于社会公众价值认知的差异化、公职人员的个人品行与公共管理机构权力的异化、价值规范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和公共管理的绩效危机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合法性困境的出现,从而导致舆情事件爆发的可能。
(一)个人对公共价值规范的理解误差
《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1977)对“生存权”作出了新的阐释,指出生活保障权必然是生存权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人不仅要有生存下去的权利,而且有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2]。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成人能力的提升,就是要通过提供免费的、公共的教育服务,使弱势群体拥有摆脱当前生存困境的条件,自主自觉地参加教育项目,从而提高自我的生存能力,改善不利的生活状态。
(二)公共管理机构及其成员违背公共价值规范
在网络时代,无数的镜头和话筒会把公共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不符合公共价值规范的言行呈现在公众视野之中,从而使公共管理机构力图建立的合法性被动摇和质疑。
阿尔蒙德指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来自于(公众与政府)共享同质的政治文化,也就是共同的价值和理念[4]。但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个体由于自身知识、偏好、利益导致个人的价值观念不同,每个个体对相同的价值规范的理解也不会相同,普通公众经常只从自己的群体乃至个人利益出发,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上,不接受政治生活的妥协和平衡。这就使得社会管理机构在进行价值规范的社会化时,面临一个永远无法完善解决的难题:在公众认知和公共管理机构倾力建立的公共价值规范之间总是存在一个或大或小的缝隙,当恰巧呈现这一缝隙的事件爆发,就有可能放大这一缝隙,诱发公众舆情事件。
官员做为社会管理机构的一员,无论在执行公务还是以个人身份露面,都被公众视为社会管理机构的代表。公众期待官员应该始终与公共价值规范保持一致:品行高尚、程序严谨、态度热情。当官员如公众期待那样出现时,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就得以维护和巩固,反之就会丧失。但是,官员做为一个个普通的个体,有着自己的偏好、情绪、缺点和利益:第一,官员或者难以承受工作的压力,宣泄自己的情绪,会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第二,官员或者存在程序瑕疵,工作失误,被公众质疑是否公正;第三,官员甚至把自己的个人利益诉求置于公共价值规范之上,使公权力服务于自己的个人利益。同样,公众也期待各级社会管理机构始终与公共价值规范保持一致。但是,各级公共管理机构在掌控着社会最多资源的情况下,能否在工作态度、工作程序上经得起公共价值规范的考量,能否拒绝利益的诱惑不把公权力异化为服务小群体利益的私权力,这是公共管理机构一直以来面对的挑战。
第三,从信息传播的历史进程来看,人类信息沟通方式从文字、报纸到广播电视的每一次变革,都使得民众汇集水平发生质的飞跃,都对政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时代的到来更加剧了这一挑战。
(三)公共价值规范与社会发展不同步
第三,钻孔位移现象。导致钻孔位移的主要原因就是钻架机的稳定性较差,而且零部件损耗也会影响钻杆的笔直性。此外,地层内部存在的坚硬障碍物会对钻杆稳定性带来负面作用,使得钻杆出现位移的情况。
其次,在公共管理机构本身、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失职、失德的情况下,履行向公众的承诺,承担责任,维护和补偿社会公共的利益损失,并及时、准确处分失职失德的当事机构和当事人,与之进行责任切割。虽然当事机构和当事人可能由此丧失了部分乃至全部社会信任,却可以维护高层级公共管理机构的社会信任,也维护了社会公众对公共价值规范的信赖。
(四)公共管理机构绩效危机
公共管理机构一般会把自己治理社会的有效性做为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倾向于向社会承诺自己可以完美解决所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也会期待社会管理机构可以完美解决所有问题。但是社会公众关于利益的诉求变动不居,公共管理机构的有效性也不能始终维持在一个理想的状态[6]。而且公众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并不接受政治生活中必须的妥协和牺牲。因而,公共治理的有效性总是难以令人满意,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势必受到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当有效性出现问题的时候,合法性也就随之动摇,舆情事件也就因之出现。
三、舆情事件的解决是合法性重建的过程
合法性困境是始终存在的,处置舆情事件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管理机构通过采取政治传播、追究和承担政治责任、调试价值规范,从而使合法性得到重新塑造的过程。在处置公共舆情事件的路径选择上,首先要以向社会进行主流价值与规范的正向传播入手,通过消除误解,承担政治责任,通过对既有的价值与规范的持续社会化巩固和维护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其次,要适时的对价值与规范进行调整,使之贴近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后,诉诸治理的有效性与限制负面信息传播对于维护合法性的效果有限,应该作为技术性手段灵活使用。
(一)纳入既有价值规范话语体系
向社会进行政治传播,说服社会公众接受既有的价值规范,是公共管理机构维护合法性时最倾向于采用的解决路径。这一路径包括消除公众误解和履行管理责任两个方面的策略,向社会传递公共管理机构的价值规范、治理实践与对社会承诺的一致性,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强化既有价值规范的合法性。
首先,澄清和消除公众的误解,使公众接受公共管理机构提供的事实,维护既有的价值规范。舆情事件得以爆发,根源在于与公共价值规范尖锐矛盾的“事实”爆发性传播。因而,在处理舆情事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扭转公众对于“事实”的认知,及时、充分、权威地向社会传播公共管理机构建构的“事实”,从而消除舆情中的“事实”对公共价值规范的挑战,重建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
智慧城市的建设除了需要政府投资之外,还需要引入大量社会(电信运营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建设。这些企业通过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获得了利润新的增长。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所形成的一种迭代上升式的发展形态,保障智慧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
领舞者挥舞钓鱼鞭在虎前随鼓点做“太公钓鱼”、“喜鹊登枝”、“鱼游大海”、“枯树盘根”等招式,“老虎”被逗得兴起,随鼓点一起直立向前扑三扑(虎扑)。
(二)主动调适公共价值规范,适应社会发展
虽然公共价值规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引领、规范社会发展,但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更为根本性的规定,这就要求在公共价值规范与社会公众价值选择之间出现差距,引发社会问题的时候,公共管理机构要对公共价值规范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弥合这一差距。例如,德国政府在处理难民与难民对社会治理的破坏问题上就面临政治正确和公众利益维护的矛盾。又如,我国对于《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劳动教养条例》的主动废止,都体现着公共价值规范要服从于社会发展这一基本要求。旧有的价值与规范如果不及时变革更替,就有可能成为社会舆论热议的焦点,诱发舆情危机。显而易见,这一调适过程也势必要伴随着社会发展的始终而存在。
(三)诉诸治理的有效性
将合法性构建于有效性之上也是维护合法性的重要途经。使用有效性建构合法性有三种情况:其一,正面的有效性。治理的有效性直接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例如我国政府在地质灾害事件中高效干预、服务社会公众需求,这种直接回应社会需求的有效性可以最有效的维护合法性。其二,替代的有效性。治理的有效性没有直接回应社会的需求,但可间接证明公共治理有效性,例如国民经济发展成就、国际地位和影响的提升、重大科技成就、国际体育比赛获胜等信息的传播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机构的正面评价。第三,反面的有效性。通过其他国家的失败证明本国公共治理的成功,例如09年世界经济危机中,中国比其他各国更为出色的化解经济下行压力。
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变动不居,并且公众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不容易接受政治生活中必须的妥协和牺牲,这使得公共管理机构直接回应社会需求的努力效果事倍功半;公共管理机构治理的效果也不能始终维持在一个理想的状态。这就决定了治理的有效性无法为合法性提供持久稳定的支撑。
(四)消弭负面信息的传播和影响
这一途径的措施一般并不能直接维护合法性,而是从源与流两个方面消解负面信息传播的条件,从而消弱舆情事件的力度和影响,间接维护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
从“信息源”的角度来看,加大对虚假信息传播的惩处力度,可以显著降低人们传播挑战公共价值规范信息的可能;对传播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可以减少传播不利信息的可能。虽然这些方法并不能增加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但却可以减少挑战公共管理机构合法性的可能。
从“信息流”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刚性的措施,例如短期切断网络、限制特殊字符信息的网上发布,使得舆情民意降温;可以采用隐性的措施,传播不同的信息的以稀释和分化负面的信息;可以采取柔性的措施,通过主流媒体设置新的议题替代原有的舆论热点,转移或者消弱舆情事件的传播效果。对“信息流”的干预,虽没有增加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只是把问题暂时冷却下来,但还是有利于为公共管理机构创造更多的弹性空间去解决面对的问题。
补偿范围:仅对煤电机组进行枯水期备用补偿,是一种歧视性的补偿政策,因为云南在枯水期80%以上的电力来源于水电机组,对于同样提供枯水期备用的有调节能力的机组来说并不公平。从市场的长期公平角度来说,应逐步取消对不同类型机组的政策性补偿,而是按照服务类型对提供枯水期备用服务的所有运行机组进行公平的补偿。
公共舆情事件既不仅仅是偶发事件、社会心理问题,也不仅仅是官员品行不端、媒体管控技巧、公共管理难题,而是公共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出现了问题。只有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理解这一问题,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和关键。处置公共舆情事件时的路径选择和目标设定都必须以维护和重建合法性为依归,才能根本化解公共舆情事件。
参考文献:
[1]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詹姆斯·梅代罗斯,等.政治科学[M].林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5-6.
[2]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刘晓,谈火生,王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60.
[3]燕继荣.政治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45.
[4]阿尔蒙德,维巴.公民文化[M].马殿军,阎华江,郑孝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5]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65-372.
[6]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48-60.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4658( 2019) 03-0081-04
[收稿日期] 2019-03-12
[基金项目] 邢台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编号:XTSK1705
[作者简介] 陈志军(1970-),男,河北邢台人,讲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