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均等论文,实证论文,公共服务论文,模型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13)01-0010-07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0年温家宝总理更是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观点,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刻意义。2011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着力保障与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八大更是将民生的问题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高度。因此,促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不仅成为保障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而且,成为一项影响社会和谐的政治任务。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会长刘鹏同志在2009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特别强调,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政府保障公民基本体育需求的水平”,这是对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中国体育事业做出的战略分析与判断。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则更为地明确提出“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覆盖面,推进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毋庸置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被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直接影响到向体育强国迈进目标的实现。
由于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以及人、财、物等要素的组合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必须从理论研究上入手,从机制设计上破题,从改革实践中求解,实现体育治理模式与理念的创新。
1 文献述评
从“十一五”规划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首次提出,到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命题,再到十七大强调“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始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与热点,同时,也成为经济社会改革的实践命题。
1.在基本理论层面,由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内还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学者们对其内涵的认识是见仁见智,未能达成共识。代表性的观点有“保底说”、“机会均等说”、“结果均等说”、“三要素均等说”等[11,13,5]。但大多研究只是对概念与内涵的初步厘定,而在体育公共服务内在机理及实现机制的深层次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2.在现状与成因层面,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已经成为客观事实,且呈加大之势。也有学者进而指出,不均等更多地反映在体育的有形资源配置上,而对成因的研究则主要围绕体制、经济水平和制度等变量展开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财政实力是一个重要约束变量,并指出“省级财政在促进区域内部均等化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10,2]。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制度是主要障碍,如提出“现行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机制还无法实现均等化目标”的观点[12]。此外,很多研究则是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展开的。也有学者认为,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公共体育产品不存在不均等的问题,只是有形公共体育产品在配置上容易产生不均等[12]。
3.在对策层面,此类研究较为丰富,大多是结合影响因素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学者们一致认为,均等化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分层次、分阶段、分重点逐步推进。也有学者指出,“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提出评价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指标体系”[3]。
作为一项理论与实践并进的课题,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虽然起步不久且不够成熟,但亦反映了我国学者研究的敏锐性和思维的深刻性。客观地评价,当前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在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总量与供给失衡两个层面,诚然,这都是影响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因素,但前期研究并未通过实证方式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在当前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已大大提升的背景下,为何还存在不均等的矛盾,这显然意味着在政府供给能力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影响变量。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一个中间环节容易引起人们的忽视,即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公共部门存在“X-效率现象”已为学者所证实,意指“来源不明的非配置低效率”。由于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不一致,经济学意义上资源配置的均衡点,并非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可获取效率的现实最佳点。不可否认的是,政府供给效率肯定是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但其内在机理以及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至今难以给出一个清晰的评价与判断。
2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三因素”理论模型
2.1 体育公共服务“三因素”理论模型分析
体育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发展现状是长期形成的,且均等化实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和地理等方方面面的影响。从主观层面来看,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支出的相对偏好、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不同群体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外延、意义、目标及实现手段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主观认知差异会影响均等化决策以及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从客观层面来看,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能力、社会发展主导理念、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以及政治系统的特性,都会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从过程层面看,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投入、供给、产出、效果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涉及政府、社会多个主体,每个主体又有多个影响因素,仅仅政府就包括了理念、流程与结构三维变革的整体改造。因此,实现均等化的目标,必须从寻找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核心制约变量入手,通过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等多种措施、对策、方式和方法的合力,构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
图1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因素”理论模型
Figure 1.Three-Factor Theory Model in the Equ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从最根本来看,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受制于3个因素(图1):一是,政府能否提供足量的体育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涉及投入机制;二是,在既有体育公共服务投入条件下,能否高效率的将投入转化为体育公共服务效果,涉及供给机制;三是,由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能否公平、均等的提供给所有公众,涉及配置机制。3个因素反映了以资源筹措、资源使用与资源配置为核心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决定了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投入规模的大小决定了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水平,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决定了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只有构建保障这3个方面同时实现的机制,才能有效地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当然,3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同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彼此之间是相互影响与关联的。
根据以上理论模型,分别选取相应的指标,对规模、效率与差异进行分别评价,根据3个因素各自的评价得分,便可计算得出最终的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分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Equalization代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Scale为资源规模大小,Efficiency为供给效率水平,Divergence为服务差异程度;分别代表规模大小、效率水平与公平程度的权重,权重的大小依据人们的价值判断确定。由于规模指标与效率指标是正向指标,而差异指标是逆向指标,合成时可对差异指标数值取倒数,以使3个指标的方向一致。同时,由于3个因素指标量纲有所不同,评价时应通过数值标准化进行无量纲处理。
2.2 体育公共服务规模因素
在投入层面,政府投入规模主要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的体育需求情况,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是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规模的依据,但在转型期的中国,完全根据公众需求进行体育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又不太切合实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余暇时间的增长,大众体育需求急剧释放,需求内容日趋多样,需求标准不断提高,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财力的限制,政府很难全面满足公众体育需求。另一方面,从政府供给角度来看,政府有其不同的供给偏好与社会效益考量,也有其特定的政治诉求。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上,体育公共服务只是政府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还负有发展经济的重要职能。因此,体育公共服务投入规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从近年来统计数据表明,体育事业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基本上徘徊在0.05%与0.1%之间。
2.3 体育公共服务效率因素
在供给层面,政府的投入不会自动转化为体育公共服务,一定规模的投入也未必能够带来预期的效果。它不仅受政府供给偏好的影响,还受制于政府自身的行政效率。政府的效率越高,体育公共服务资源效用越大,如对政府A与B而言,在投入均为λ的情况下,A地可获取4块金牌或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上升4个百分点,而B地仅能获取1块金牌或仅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上升1个百分点,不难理解,A政府的供给效率要大于B政府的供给效率。在既定的投入规模下,政府的供给效率无疑决定了体育公共服务资源能否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很显然,在投入规模难以大幅度提高的现状下,政府致力于改进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从公众角度来看,体育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固然备受诟病,但无效率的投入或不计产出的投入更是让人无法接受。从服务供给主体来看,政府、市场与社会都可进行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且都具有各自的优势,通过构建多元供给机制,让政府归政府、市场归市场、社会归社会,无疑将会大大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2.4 体育公共服务差异因素
在体育资源配置层面,如何公平地配置,是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只有所有公众都能均等地享受到体育发展成果,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才真正实现其终极价值。然而,没有制度的约束,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不会自动导向公平[8]。体育资源配置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在现代社会,利益分化是必然之势,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会强调其利益的重要性,都会为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找正当理由。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通过制度设计,调和不同主体在体育利益上的共容性,让各方利益诉求都得到表达,寻求体育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不同主体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格局,合理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成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协调、利益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体育资源的公平占用、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城乡二元化体制、经济发展不平衡、转移支付制度等,已成为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障碍。只有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调整,优化体育公共服务分工体系,完善供给体系,探索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欠发达地区与弱势群体的资源供给,构建有效的补偿机制及利益协调机制,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差异程度才能逐步减小。
3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的示意性实证分析
所谓示意性,指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行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个人之力难以做到。一是,数据的来源渠道多样,少数数据存在缺失;二是,数据的处理上,主要以手工操作为主,深层次的信息挖掘不够;三是,定性数据的处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数据的时间跨度不够,决定了实证结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随机性;五是,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体育行政部门的核心职能,其主体、客体及过程的多次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评价内容与标准尚需在理论与实践中要不断探索与完善。因此,本实证的主要目的在于演示上述理论模型,为在实践层面操作的可行性提供佐证。
但实证研究的“示意性”并不意味着实证研究的“随意性”,在此仍尽可能将公开可获取的数据信息囊括进来,对于缺失、不完整以及难以获取的数据,也尽可能地寻求相近与适当的数据进行弥补,尽量将数据的缺陷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数据收集难度较大,在此仅以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5年的数据为例进行分析。
3.1 体育公共服务规模指标
体育公共服务规模包括经费投入、人力资源、场(馆)设施等多种指标,考虑到数据收集的难度与可行性,研究选取体育事业经费占GDP比重、万人平均占有体育社会指导员人数、万人平均占有体育局系统从业人数3项指标,并对3项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后,按相同权重进行加权,求得每年的评价分值(表1)。
3.2 体育公共服务差异指标
在评价体育公共服务差异程度时,研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的变异系数进行评价,变异系数的大小反映了数据的离散程度,数值越大,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差异越明显。
3.3 体育公共服务效率指标
由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是由投入产出的比值所决定的,而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和产出均是多个变量。因此,这个效率就是由多个投入变量和多产出变量共同决定的。解决多变量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就涉及数据包络分析。从目前的实际应用看,使用较多的两个模型是C[2]R模型和BC[2]模型,本研究选择C[2]R模型进行评价。同时,由于传统的DEA评价模型难以反映决策单元的动态变化,无法进行基于面板数据的效率测度,因此,本研究采用了DEA分析的Malmqulst指数方法对我国31个省市2005—2009年5年的体育公共服务投入进行效率评估,以弥补DEA方法进行效率测度的不足。
对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效率进行评价,由于公共服务本身不同于经济领域,效益不易衡量。同时,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一个难题。但西方政府再造的实践表明,从投入产出层面对公共服务进行评价,既必要又可行,关键是找准切入点。本研究借鉴投入产出理论,根据前期相关研究文献,结合本研究的需要与数据来源的可能性,确定了11个评价指标,其中7个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投入指标包括:1)体育事业经费支出(INPUT1);2)在训优秀运动员人数(INPUT2);3)体育系统从业人员(INPUT3);4)体育系统行政管理人员(INPUT4);5)一二三线运动员人数(INPUT5);6)一二三线专职教练人数(INPUT6);7)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INPUT7)。产出指标包括:1)获竞技体育奖牌数(OUTPUT1);2)中小学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或国民体质标准(OUTPUT2);3)全民健身活动参加人数(OUTPUT3);4)全民健身设施占地面积(OUTPUT4)。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中国体育年鉴》、《体育事业统计年鉴》以及部分省(市)的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数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选择竞技体育成绩这一被解释变量时,由于竞技体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周期,体育资源的投入与竞技体育产出之间会有一个时滞过程,如果只对当年的体育资源投入与当年的竞技体育成绩进行相关分析,就不能较好地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选择滞后2年的竞技体育成绩。
3.4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对规模、效率与差异三因素的评价,由公式,可计算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水平。由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公平”的本质特征,研究认为,在评价时应增加“差异程度”所占比重。因此,在此取。最后得出各年度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分数(表3)。
表3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与2009年5年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相比较,2009年均等化程度较高,达到0.75,而2005年均等化水平最低,得分只有0.09。值得说明的,如前所述,由于本研究只是一个示意性的实证分析,受数据来源的可靠性、评价指标选取的科学性以及理论本身的局限,最终评价结果未必与实际相吻合,但作为对前述理论模型的检验,评价本身还是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 讨论与分析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绝不仅仅是一个新颖的表达方式,而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与外延的概念,更是一个鲜活有力的、充满现实感的“观念”,被赋予解决体育实践中新问题、新矛盾的使命。这种概念,抑或观念,是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理念在体育中的映射,是实践难题对理论创新的一种更深层次的诉求。因此,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意味着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路径的选择,而要完成这种选择,应根据影响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变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1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成因
研究循着上述“三因素”理论模型进行逻辑推演,从资源投入、政府供给以及制度层面探寻了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主要成因。
1.财权事权不匹配。按照公共财政学理论,财政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财政均等化,这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目前,现行公共财政制度的均等化效果不明显,甚至存在逆均等化现象。在区域税收横向转移上,1994年1月1日以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区域税收与税权相背离,这不仅造成“穷地区”和“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而且,突出的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影响到地区间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提供。在财力纵向上,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财力上收是增加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然而,在财力上收的同时,出现了事权层层下放的现象。这使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各级财政变得更加困难。财力相对较宽裕的地方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提高,而财力相对较紧的地方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就愈发减弱,于是,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结果就出现了。统计结果显示,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2.52,中央和地方的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比重平均为1∶11.2,从总体上来看,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体育事权的比例为1∶1.3[6],地方政府以71.6%的财力承担了91.8%的体育公共服务的事权。以1994年实行分税制为节点,中央预算收支占全部预算收支不断下降的趋势发生扭转,中央的财政收入超过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平均比重为1∶0.9,中央和地方体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比重平均约为1∶6.2,从总体上看,地方政府以不到一半的财力却承担了超过86.1%的体育公共服务事权,两者的比例约为1∶1.8。
2.政府责任不到位。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也是政府职能转型的重要内容。政府如何明确自身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定位,如何发挥在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是影响均等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在很长一段时间,产生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争光”体育曾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政治意义,延续并演化为地方政府的一种政绩工程。而与公众最为密切相关的“民生”体育,由于不易测量,公众需求偏好被忽视,在投入与政策失衡的双重作用下,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出现政府“缺位”、“越位”与“错位”并存的状况。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严格的政府责任作保障,体育公共服务很难得到应有的提供,均等化的理念也只能成为一种幻想。
而从体育公共服务过程层面来看,体育公共服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来承担,这就涉及政府机构的设置;而政府机构要由人来运作,这就涉及行政人员;而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借助相应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体育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从体育行政部门来看,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行政人员与行政手段四个方面将主导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国政府于1993年、1998年和2003年曾经历过三次机构改革,体育行政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20世纪80年代协会实体化改革到推动体育行政机构的职能由“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无不是围绕提高体育行政效率进行的。但也应该看到[6],近年来,尤其是受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的影响,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增长趋势明显,根据体育事业年鉴统计数据,其增长速度达到17.57%。在这种情况下,与行政人员相关的经费占体育事业经费的比重也随之增长,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体育公共服务业务支出的空间。当然,体育行政人员的增加也许对现阶段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有利的,问题的关键是,必须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职能改革,不断提高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3.制度设计不完善。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制度的保障,就不可能有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由于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改革起步较晚,现阶段体育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相对缺失,均等化制度建设也不配套。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乃至宪法层面有关于均等化的专门规定,各行业领域也有特定的法律法规,但从我国现实制度状况来看,有关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法规关于均等化的条款比较零散,系统性不强。在均等化的制度设计上,虽然可以在《体育法》中找到均等化的根据,但缺乏操作性强的专门性的制度安排。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职责、权利范围等还未通过法律条文给予明确,不同主体之间、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责任义务、联动方式等,也未通过法律规定而给予明确的界定。而从管理体制上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都表现为按行政管辖范围来组织的“行政区体育”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行政区划与体育资源配置的矛盾,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体育资源的重复配置,从而使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囿于行政区的利益分割,相互毗邻但非隶属关系的地区间的协调就变得十分薄弱。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传统体制下,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体育资源。以这种垄断为基础,所有的体育机构,几乎全部是国家的政府机构,群众体育组织空有招牌,所有的体育行为都是政府行为,或是政府行为的延伸[9]。体育的这种高度集中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政府包揽了过多的体育资源,管办一体,直接造成了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体制性管理缺位”,同时这种管理体制受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更高层次的因素的制约,还造成我国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体制缺位性管理”,从而限制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流动,造成了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事实。
4.2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路径
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由于政策目标多维、涉及内容多样、受众身份多体、提供主体多元以及约束条件多重,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决定了其过程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因此,必须从影响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变量出发,找准问题切入点与政策着力点,才能保证目标的顺利达成。
1.固根基——完善公共财政供给体制。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要有持续的动力保障。对体育公共服务来说,保障体系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财政保障,公共财政保障是整个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厦的基石。从当前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来看,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投入是重点,而这都需要财政的支持。而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投入又会大大地激发人们的体育需求,如何有效合理地承接这部分新增的支出,也需要财政做出前瞻性的安排。以上只是考虑体育公共服务量上的增长,而均等化却要求以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财政投入,但由于我国现实存在的区域、城乡以及人群之间的差距,现有的财政支付已满足不了均等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的供给体制,通过这一最为有效的宏观工具来强化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
完善公共财政供给体制也是逐步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必须将财力与制度相结合。没有财力,均等化就失去了赖以运行的基础;没有合理的制度,财力再多也无效率,是财力的浪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目标和任务。因此,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切入点,必须明确体育公共服务是否应该全部由政府来提供?如需要政府提供,又应该由哪级政府来提供,将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考虑在内,同时,财政机制如何设计,是直接投入还是间接投入,直接投入中重点投入到哪些方面。这就要求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考虑总体财政实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政府分担比例,安排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内容的先后顺序,平衡发展与民生的关系。要照顾到轻重缓急,属于体育公共服务范围,并且对公众最密切、公众最关心的、最现实的、国家财力有条件承担的体育公共服务事项,要先行实行均等化。
2.全覆盖——确保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全覆盖”,才能实现“均等化”。当前实现全覆盖,重点在欠发达地区,难点在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一词早在2002年3月就正式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如何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以及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认识弱势群体,是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由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使弱势群体成为体育权利普遍缺失的一个群体,同时也是最应该关注的一个群体。因此,根据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体育资源的政策性倾斜,将其纳入到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保证他们享受到同等的体育公共服务,是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之义,更是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必须要实现弱势群体的全覆盖。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从公平的角度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处于供给资源获取边缘的都是弱势群体。当然,在一般意义上说,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老年人群体,资料显示,“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接近3亿,2037年超过4亿,2050年以后,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30%以上,平均3人中就有一位是老人。”[1]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年人越来越多,重视老年人体育工作,无论是作为政府负责体育事业发展的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各级老年人体协,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前有各类残疾人8000多万,但开辟或设立的各级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仅1909处[14],针对残疾人特点配置的体育设施与器材在数量与质量上都满足不了需求,关于残疾人体育的理论研究也远远不够。应该认识到,残疾人虽然在生理上缺陷,但他们有着与常人相同的精神与意志,社会各界要提高对残疾人的关注度,通过残疾人体育工作,加深对“人文、人道、人权”的深刻理解。三是低收入群体,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作为纳税人,他们同样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他们如果被遗忘在体育发展的角落,离体育公共服务越来越远,就偏离了公平的社会发展理念。
3.解难题——缩小城乡之间服务差距。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这也意味着,直到十多年以后,城乡二元之间的壁垒才可能被逐步打破。在当前城乡二元化体制依旧存在的现状下,如何统筹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供给,通过制度调整与变革,促进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协调发展,是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值得提出的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根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我国城镇人口已经超过农村人口。而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预计2015年城市化率要达到51.5%。城市化进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观察推行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影响的窗口,这可以使我们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实施城乡一体化体育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所带来的体育新增需求,进而在财政层面做出相应的准备,并相应适当把握改革推进的力度。因此,如何有效合理的规划财政来承接这部分新增的体育公共服务性支出,做出前瞻性的资金统筹安排,是能否顺利推进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
首先,要积极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改革与农村城镇化是同一历史过程,必须统筹城乡考虑,两个问题必须一起求解。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统计,我国现有体育场地85万多个,其中仅有8.18%分布在乡(镇)村。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传统单一的供给模式面临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供给呈现“碎片化”,缺少整体协调的机制安排。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如果农民享受不到体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体育发展理念的合理性就让人怀疑。因此,应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体育需求着手,强化政府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供给机制,填补制度空隙,构筑共同治理的新模式,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向最基层延伸。
其次,要继续大力实施“农民健身工程”。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投入经费达到118.3亿元,使1/6的行政村拥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4],极大改善了我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严重匮乏的局面。但也应该看到,在全国63万个行政村中仍有40万个行政村没有体育健身场地,还有60%的农村人口无法享受到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要在全国50%的行政村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项惠及亿万群众的民生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不遗余力地进一步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收稿日期:2012-10-10;修订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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