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路径论文,小额贷款论文,农村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基于农村现实情况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在农村实施小额信贷是我国传统农村金融制度的重大突破,是解决城乡金融资源二元化和金融区域配置不平衡等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农产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供给短缺是农村金融问题的集中表现。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川、黔、晋、陕、蒙五省区启动“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试点。2006年12月,银监会启动农村金融改革新政,根据银监发[2006]90号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引入的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进入银监会试点框架。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筹建的有573家。2008年7月20日江苏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截至2009年6月底,江苏苏州市已开业的12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14.7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2.77亿元,共为841家中小企业和农户解决了融资问题。苏州市还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筹建中。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渠道,有利于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农村金融长期面临的问题。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金融机构单一化和垄断化问题,金融抑制严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配置失衡。随着大型银行日益商业化,它们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同时,贷款权限也从基层上收,导致大量储蓄资金上收和外流。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目前表面上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三驾马车”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基本由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撑,形成了“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动力不足,农村金融服务严重边缘化。而与此同时,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处于松散、盲目、缺乏规范的状态,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至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0.2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可以引导、吸纳民间资本,为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一个平台。按照江苏省政府的规划,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以申请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辖市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为了保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江苏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作了规定,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江苏已经开业的各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最高的达到3亿元,最低的也有5000万元,主要发起人均为当地实力雄厚的骨干民营企业。江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主要发起人见表1。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为民间资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开辟了满足农民和农村小型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弥补了现有商业银行信贷发放要求标准高,信贷供给仅面对高收入人群、高效益企业的弊端,弥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小额贷款公司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及时,既能够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简单、快捷的金融需求,还可以依据客户特点开展个性化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服务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模式,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只贷不存,后续资金不足制约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至今已经面临诸多实践难题,由于只贷不存,资金匮乏已成为困扰其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根据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只贷不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资金来源,使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这就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的规模和覆盖范围。以2008年10月底成立的江苏华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再加上增资扩股的5000万元,共有1.5亿元资本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公共存款,如今资本金几乎发放完。据统计,该公司共有客户150户,1.5亿元资本金,平均每户贷款100万元。虽然部分贷款快到期,但客户再次续贷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后续资金问题困扰着江苏华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银行业2%至3%的同业拆借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一般比照企业贷款稍有松动,高额的融资成本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选择。成为村镇银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变成银行,将可以吸收存款,这将成倍放大股东的风险收益水平。允许吸收存款这对于普遍缺钱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能够解决现有资金瓶颈问题。而且,吸收存款相对于拆借资金成本更低。但是《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其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均为民营企业,一旦改制为村镇银行,却变成银行入主。这对民营资本来说,转型为村镇银行后必然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都不会愿意。
2.监管虚化,小额贷款公司繁荣的背后必将累积风险。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系统的监管框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被严格限定“只贷不存”,监管部门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具有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性,但在业务运营中还不具备真正金融机构的资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政府批准,数目由政府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尴尬,不仅导致监管缺失,也无法金融维权。
小额贷款公司有多个管理机构,以江苏为例,有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金融办进行监管。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省级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系统的监管框架,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仍属于游离在金融体制之外的群体,这使得其在今后的发展中充满变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定位不明确将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缺少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
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大、成本高、比较收益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生产、小企业、困难企业,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农业是个“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业的低收益特征也决定了农村小额贷款比较收益较低。农村小额贷款的借款主体——农民,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小,分布广。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信用评级缺乏依据。农村小企业缺乏风险抵押资产,财务制度不健全,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评估困难。若要做到信息对称,则收集、整理、分析、现场调查信息的成本费用必然很高。农村小额信贷的配套服务如动产抵押制度不健全,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缺乏信贷专业技术经验,对“三农”贷款面临诸多技术难题,如贷款定价即如何制定利率,从而获得价格的竞争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有的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一旦若干笔大额贷款发生坏账就可能摧毁贷款公司。有的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多数公司人员素质较低,这些都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合理的监管框架,要明确监管机构,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加强监督管理。必须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监管的要求加以细化,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市场纪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监管。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以此来约束其各项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与规范经营,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效率,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2.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机制。为了有效地降低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在贷款的运作模式、制度创新和人员配置方面要狠下工夫,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避免操作风险。要加强信贷产品创新,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的风险,尽量降低呆坏账比率。如可以推出“薪农贷”,即财政供养工职人员(教师、公务员)用工资卡为农民提供担保。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防范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3.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了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放宽“只贷不存”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的标准,允许达到一定标准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转化成村镇银行,使之能够通过吸收存款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可在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增资扩股、捐赠及银行贷款三种融资方式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如可享受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鼓励或允许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实现双赢。
4.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性的小额信贷运行环境。目前,我国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如国际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那样普遍采用信用方式放款,而是采用担保、抵押等方式发放贷款,这与我国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不健全有关。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农村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要将农户小额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客户信用数据系统的建设,建立客户的贷款档案,及时跟踪采集信息,加大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力度。适时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违约贷款的催收力度。政府要着力发展担保和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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