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时期日本对中国钨砂的掠夺与国民政府的应对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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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中,钨砂是一种有着特殊军事用途的稀有金属矿产,在20世纪上半叶对战争的发展与结局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不仅如此,钨砂还是中国的特产,在南岭地区有着高度密集的分布,是中国少数占有世界级地位的稀有矿产,在抗战期间与锑、锡、汞、铋、钼等并称为“特矿”(特殊金属矿),更被视为“特矿”之首,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故成为战时日本掠夺的重要目标。

日本侵华分子早就认识到:“现代战争胜利的桂冠经常在原料争夺战中胜者的头上闪烁。”①早在1937年抗战爆发之前,日本已多方设法从中国搜罗钨砂。1931-1932年间,日本对广东揭阳一座钨矿实施了一连串不同寻常的举动:“派人调查,投资开发,重价收买,奖励偷运。”②1935年,日本《资源》杂志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钨之生产》的文章,对中国钨矿生产情况进行了介绍,还附有中国钨矿产地分布图。③1936年,江西龙南县岿美山有武装团伙走私钨砂转运到广东汕尾,卖给日本人;会昌、安远等县亦有钨砂“私运浙江,转售日商之说”。④日本人还与位于河北蓟县的大成矿业公司联合组成义和新矿业有限公司,“表面上虽称金矿,但亦开采钨砂”,打算“将大成矿之钨砂密运至(天)津”,卖给英商德隆洋行。⑤1925-1931年(缺1928年),中国对日本出口钨砂共206吨,价值65427元。⑥又据中国关税报告书统计,1930-1932年中国向日本输出钨砂分别为5吨、2吨、3吨,其价值分别为1339汉口两、5597汉口两、1387汉口两。⑦以上数字并不包括日本从香港或非正式渠道获得的中国钨砂,只能是日本从中国获取钨砂数额的冰山一角。1934年五六月间,有13个国家涌到香港抢购钨砂,日本不仅是其中之一,而且是购买钨砂最多的国家。⑧在香港收买钨砂的日本洋行主要有三菱、三井、加藤、德臣等四家,其中“近来香港收买钨砂以德臣为最多”,其“招牌系用英文以避去日本色彩”。⑨三菱公司则另组“达新公司”,“其原因在避免军垦经理处与日商直接交易”,“恐引起误会纠纷”。⑩1936年广东军事集团反蒋时,广东方面急于将手头的钨砂脱手,达新公司乘机以低价购入不少钨砂。(11)

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日本“大量制造军备,故军需原料,如五金、钨矿等,消耗日增”(12),对于获取钨砂等战略原料更为急切,“敌寇对我国钨砂之夺取,无所不用其极”。(13)本文仅就战时日中两国对中国钨砂的劫掠与反劫掠加以探讨,借以反映抗日战争中鲜为人知的一个重要侧面。

一 战时日本对中国钨砂的劫掠

中国钨砂的主产区是横亘于赣湘粤桂数省交界地区的南岭,抗日战争时期,中日双方围绕钨砂发生的斗争主要是在南岭以南区域展开。

战时日本劫掠中国钨砂的手法,根据侵华日军“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一份《关于华中国防资源开发的意见》所述,主要分三种:“一、军事占据矿产地;二、武力夺取矿产品;三、通过经济手段获取产品。”(14)日方的这一提法跟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所预计,“或以强力夺取,或高价收买,或以货物换取”(15),几乎完全一致。

日本对中国钨砂的“强力夺取”其实就是公开抢劫和强占,这在战时主要发生在广东近海。1939年9月13日,3艘载着900多担钨砂的大帆船从广东汕尾前往某地,途经伶仃洋海面时,与日本巡洋舰不期相遇。日舰派出的“三武装小轮乃泊近搜查,将上述货物劫去”。(16)12月1日,又有一艘载着钨砂的民船在由内地前往香港、途经亚洲咀海面时,“突遇日舰一艘,放下武装快艇,将其船拦截,尽将所载钨砂搬运过艇”。(17)日军侵陷广州后,其军部立即“正式通告今后严厉禁止有关矿产银、金、铜、铁、铅、锡、钨、锑等原料之出售贸易,并进一步禁止业主们将这些原料从现存仓库或私人货仓中运走”,如有违反,将受到军方严厉处罚。(18)当时资源委员会有500吨钨砂滞留在广州,委托丹麦捷成洋行保管。日军发现这批钨砂后,碍于丹麦是中立国,一时无法下手。日军不断派人到洋行寻找该批钨砂属于中国的证据,企图强占该批钨砂。资源委员会不得已,只得为洋行开具付款收据,制造此批钨砂已由中方售与丹麦的假象。(19)1941年日本侵陷香港时,中方又有一批存放于九龙的矿产品来不及运走,被日军掳获,其中有钨砂300多吨。(20)

“高价收买”则是战时日本劫掠中国钨砂更常见的手段,也就是日方所称的“经济手段”之一。日本“为己身必需军用原料,固不恤任何高价抬收”钨砂。(21)日军占领汕头后,“即多方设法吸收潮梅出产之钨矿,除派大批奸商分赴潮梅各属收买外,并在汕(头)市组织五金交换所钨矿收买处,高价购入”。(22)汉奸何一帆在广东增城廖村乡“代敌商台拓公司矿业处高价收买私钨出口资敌”。(23)1943年,日本在广东的代理商开出的钨砂收购价为每担5000- 7000元,而国民政府在当地的最高收价只有每担1000元。(24)为了进一步诱使中国人私运钨砂资日,除了开出高额的收购价,日方还给予走私商人其他实惠,比如私钨商人在沦陷区采办一些国统区紧俏的货品并运入国统区,可得到日方优待和保护。据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报告,1941年8月,在“潮汕敌(人)近加紧收购钨锡两矿”之下,走私商人的钨砂“如运至沦陷区,更可比黑市价增三百元,同时可受采办沦陷区货物之优待,因此走私之风甚炽”。(25)日军还许诺私商若事先向日方通报要运入国统区的货物并领取通行证,沿途日军将不截夺,“其条件为货抵埠后,须将货金三分之一代购钨矿,照港时值售与敌商”。(26)

“以货物换取”是日本针对战时国统区物资匮乏的境况所采取的劫掠钨砂的特殊经济手段。用来换取钨砂的多是国统区的紧俏商品,如白糖、海产品、棉纱、火柴等。抗战爆发后,日本人在澳门以糖、布匹、海产品等商品与私枭交换钨砂。驻汕头日军“主使奸商由内地偷运钨砂、柴薪、粮食入口,向其交换肥料、布匹、海味等物,且发给出口许可证准予运销内地”。(27)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汉奸叶清和赴广东海陆丰一带为日军搜罗钨砂,他用棉纱与内地奸商的钨砂交换,后被当地游击队捉获处死。1942年,“西江敌伪大肆收买钨矿,并以火油、面粉、布匹等作交换,运往广州”。(28)1944年,充当伪军的凌炳权等由香港向海丰运入棉纱73件、火柴200件及其他多种紧俏商品,交由当地汉奸开办的一家贸易公司负责换购钨砂。当时每件棉纱时价约75万元,每担钨砂时价约3万元,该贸易公司有意规定每10担钨砂即可换购1件棉纱,“致一般奸商以有大利可图,不惜丧心病狂,组合大公司以武装偷运钨矿资敌”。(29)

日本对中国钨砂实施“高价收买”并“以货物换取”,使战前业已滋生于华南沿海的钨砂走私现象在战时泛滥一时。在暴利的驱使诱惑下,一些地方官员和部队军官也加入走私钨砂到沦陷区的行列。广东三水县长李敏与当地驻军合作,将钨砂偷运到沦陷区出售。(30)云南官员黄澄农、马云章等偷运钨砂卖给日本人,后来遭到国民党中央指名查究。(31)驻揭阳的国民党军独二十旅营长陈光辉也曾贩卖钨砂资敌。(32)潮汕的走私分子组织起来,集资收购钨砂,再雇挑夫运入沦陷区卖给日本人。(33)私枭到广东台山百峰山收到钨砂后,“或循崖门,或由磨刀门等处偷运,走澳门转售×人”。(34)1939年,广东惠阳东和乡观霞山首次发现钨矿,引来上万人开采,采出的钨砂“概由卢统收买往平海港口私运赴港资敌”。(35)惠阳、海丰等地一度有上千名“枭商”把钨砂带到一个叫白湛花鸡卵水的地方,交给惠阳横沥著匪徐阿尧“所组之护私队(有驳壳枪五十余支)包运到香港,售与日方”。(36)必须指出的是,抗战时期私钨只要运入沦陷区,哪怕不是由日本人直接策划的,最终也难逃落入日本人之手。资源委员会在华南各地及香港曾多方调查私钨的贸易情形,最后认定走私钨砂“几全数悉为日人所收,故走私即以资敌,事实上殆无二致”。(37)有鉴于此,国民政府经济部通令各海关及粤赣等省“嗣后关于私运私售钨砂,一经缉获,即以资日处分”。(38)

日本方面还直接参与和策划了不少钨砂走私。一个以张文洞为首的闻名港澳的钨砂走私集团,就经常在日本的巨款资助下前往内地搜购钨砂。(39)1939年,日本在香港干诺道中二号五楼及澳门和田津医院分别设立秘密机关,向走私钨砂的船只收取保护费。在日舰提供保护下,1939年11月“由汕尾开来帆轮5艘满载钨沙及废铜铁等,均由此间中昌中兴两公司收买转运台湾”。(40)日舰还开到广东海岸秘密装运钨砂,或由私枭把钨砂运到已被日军占据的三灶岛、高栏岛等地。(41)1940年11月,“因有奸商偷运钨矿,与日方接洽在某处接应”,日军在坝岗一带强行登陆,与中国守军发生激战。(42)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日本主要通过香港、澳门、广州湾等地收买来自内地的钨砂。在欧战爆发以前,欧美各国也在香港收购钨砂,“尤其是德国、比利时、法国、荷兰、英国为多”(43),日本的表现并不突出。“自欧战爆发后,本港各种军需因多不能运销欧洲,日本遂乘机与其他各国,尤其是美国,在港竞购”,私枭也“纷向粤省沿海各地私运钨砂来港转售日本”(44),日本转而大占上风。日本福大公司在香港德辅道中工商日报三楼设立香港出张所,“派员赴东江内地私运钨矿”。(45)日本军舰还开到香港外海,接收香港各“矿业公司”的钨砂。(46)七七事变后,香港的抗日情绪迅速高涨。针对大量内地旅客携带钨砂来港投宿并售与日方的问题,香港旅业公会与华商总会开会商讨对策,并规劝全港市民“各尽国民卫国天职,本其良心,作无形而有力之裁制”。(47)这使得日本在香港的公开收购变得困难。日方又改头换面,由其他国家的商号代为收购。 1938年7月,“因我矿商联合会又拒与贸易”,遂“由福建汉奸黄见机,在港代敌运用英商嘉劳公司名义搜购锰钨等矿,每月有三十万元之交易,至本年一月(指1939年1月——引者注)我矿商洞悉其奸,又拒与交易,敌乃托德商捷成洋行代购,但其黑幕不久又为我外界所揭破,敌又改由丹麦商行四出代购”。(48)尽管“借第三国及商社的名义(收购钨砂)极易被中国及第三国所识破”(49),日本人还是乐此不疲。借助于上述手段,日本从香港获得了大量钨砂。从 1938年9月到1940年4月,仅18个月就有25285担钨砂从香港运往日本。(见下表)照此估算,每月约有1400担钨砂从香港运往日本,全年约1000吨。

1939年9月欧战爆发后,港英当局宣布“统制(钨砂)禁止私运出口,港中钨砂市场遂无形中停[止]”。(50)港英当局的政策转变打击了香港的钨砂走私,日本从香港吸收钨砂的活动一时受阻。但日本人与私枭又“转以深圳方面为集中地,钨矿运至深圳后,即将之售与×方,直接运落泊于该处海面之×舰,运返×国”。(51)还有私枭将钨砂运往广州,其“曩昔多运至香港出售,今因香港有处罚私运钨砂入境之举,故改运广州”,出售给日军。(52)1939年9月后,进入香港的私钨大为减少;到1940年10月,“粤属到港走私钨砂,月仅三十吨左右,较之以前月达二百吨之数,已大为减少”。(53)进入1941年,由于美英等国加紧对日本的经济封锁,香港与日本之间的航运几乎断绝,以致在港“日商因外运困难,曾有向港府洽售私钨事情”。(54)与此同时,仍有钨砂私枭转移到香港附近的岛屿与日本人继续交易,“如长洲、大澳等处,恒有私贩集散出没”,“该两地私运澳粤转资敌方,亦极便捷”。(55)甚至就在香港宣布禁止钨砂出口的前后,日本在港洋行还收购了100吨钨砂,价值60多万港元;英商嘉劳洋行也代日本收购了42吨钨砂。(56)

除了香港之外,澳门和广州湾也是日本收买中国钨砂的枢纽。1940年,有620担钨砂由中国各地运入澳门并为日本人所获得,另有价值50万元的钨砂也在澳门落入日人之手。(57)1943年,日本人在澳门开设了一家专门收购钨砂的金城公司,中国人李彦宾、张文洞等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及主事者。(58)前广东惠阳采矿员郭垣与敌台湾拓殖株式会社合作购运钨砂,其购运的钨砂“每在七百担至一千担之间,常由澳门转口,并已在澳门中央酒店租设办事处”。(59)还有中国人与澳门日本特务合组工会与商行,派人赴三埠等地收买钨砂,运至澳门资敌。(60)1944年,据雷州海关调查,广州湾有几家商店专为日本人收购钨砂和铜元,这些钨砂要么是用船从阳江、阳春、电白等地运来,要么循陆路从广西经安铺运到赤坎。(61)对于把军用原料钨砂公然售与敌寇,广州湾地区的走私商人也有一些戒忌,为掩饰其行径,他们在“收砂时言运往香港,售于英美,实际运往广州湾资敌”。(62)设于广州湾的有余和三林两公司“名为法商,实系日人所办,该公司专收阳江、电白各走私钨砂转运日德”。(63)此外,日军还在广东西江四邑各地“利用奸商搜购内地钨砂,偷运出口”。(64)总之,自1938年“敌方占据广州及沿海各口岸以来,运用种种阴谋,尽力助长枭风,钨砂私运日益猖獗,走私问题至今已成为本省最严重问题之一”(65),利用走私吸纳钨砂则成为战时日本劫掠中国钨砂的主要手段。

抗战爆发后,大片国土沦于敌手,但作为钨砂主产区的南岭地区并没有受到太大波及,日占区内的钨矿资源仅占全国钨矿总储量的0.1%(66),而“粤海沦陷区域虽亦有产钨砂者,惟为数颇属有限”。(67)尽管如此,日本仍不遗余力地对日占区内的钨矿进行掠夺式的开采。日本占领广州及其周边地区后,“所有本省沦陷区内,包括增城、东莞、番禺、顺德、中山、新会、从化、南海、三水等县属之钨矿,统由一日军官主持管理,一律不准人民私擅采掘,违者军法从事”。(68)日军占领惠阳后,强征劳工开采该县观霞山钨矿,仅两个月就采得1000多担钨砂。(69)在未能实施稳定军事占领的拉据地带或缓冲区,日军借助武力掩护强行开采。1938年9月,日军强袭广东中山大小琳地区,企图“夺采”该处的钨矿,有数百名台湾、朝鲜籍矿工随军行动。(70)1941年4月间,日军在广东惠阳淡水大亚湾一带频频出动,目标也是当地的钨矿。在大亚湾附近的观音山、天马山、老鸦山、山堆岭一带,日军强行登陆,“强拉我乡民数千人充作采矿苦工,在各山中盲目乱掘,闻所得极微”。(71)日军开出的钨价非常低,有时1斤钨砂还换不到1斤米,乡民都拒往开采。(72)日军侵入惠阳的平山、白芒花等地后,抢得一些钨砂和粮食,运到范和岗,搬上日军运输舰运往广州。日本人还在军队布防掩护下对平海、小溪、钱涌、大港一带的钨矿进行开采,并派工程兵和采矿工程师到采矿现场。(73)

抗战时期,日占区内最大的钨矿要数广东阳江县的南鹏岛。这个距离广东阳江东平乡二英里的小岛以钨矿储量多、品位高而著称。1938年5月30日日军侵占该岛后,由日本海军与三菱公司共同负责采掘钨矿,命名为“南支第一矿场”。日本人声称:“该岛钨矿蕴藏极丰,可开采六年。”(71)从1938年6月至1945年5月,日军在南鹏岛开采了7年,掠夺钨砂数以万吨计。仅1938年6月 18日至7月末,日军即采得钨砂约15000担(约890多吨),由运输舰运往台湾。(75)

二 国民政府对日本劫掠的反应与对策

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除煤、铁、石油等基础原料先天不足外,钨的储产量也极低,(76)加之钨砂在战时的特殊重要用途,许多国人由此深感对日实行钨砂封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有人说:“我国特产,如钨、桐油、松香等,敌人皆感缺乏,即令目前在南洋所占领各地可资利用,亦无是项产品。倘使我方彻底杜绝流出,敌人只有望洋兴叹。”(77)也有人说:“钨砂为制造军械重要原料,今敌人大举侵略我国,其需用数量当属不少。当兹世界各国鼓吹集体对敌经济封锁之秋,各国人士固不少深明大义,而不肯卖钨资敌者。同时各产钨国家在此世界战云弥漫时候,钨砂产量既少,自给亦恐不足,何处有余可以卖给各有敌人?”(78)上述论者均强调日本自身严重缺钨,而除中国以外,日本又无其他途径可获得钨砂,这是中国得以断绝敌人钨砂来源的前提。论者还指出,钨砂是军用必需品,若放任钨砂流入日本,则“无异供敌寇以军(用)品为侵我之用”;(79)反之,若对日本实施严密的钨砂封锁,将沉重打击日本制造军用品的能力,有利于抗战的胜利。

国民党上层对战时钨砂与日本之关系问题也有清醒的认识。蒋介石十分注意钨砂走私资敌的问题,他指出:“华南所产钨矿为我国输出品中之主要物资,自应加意防护,免为敌寇剽劫。”(80)他多次要求资源委员会、财政部缉私署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钨砂外流资敌。1939年底,日方企图高价收购由丹麦捷成洋行代为保管的那批钨砂。捷成洋行担心日本收购不成将出以暴力,建议资源委员会同意由其出面洽谈钨砂的买卖,资源委员会指令该洋行不得就此与日方有任何接触。蒋介石获悉此事后,又立即指令资源委员会该批钨砂应“绝对避免售予日方”。(81)1941年7月,两个德国人从越南进入广西,向当地有关机关一再询问“订购钨砂办法并欲收买我出产之钨砂”,引起了第四战区司令长官张发奎的警觉。他怀疑德国人“似有代日寇收买钨砂模样”,即致电经济部,要求其“通令各地缉私机关严密注意,以免资源外溢流入敌手”。(82)

此外,随着与日本关系的逐渐恶化,英美等国也注意到中国钨砂大量被日本吸纳从而助长其军事实力的问题。1941年四五月间,英国政府外交部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提醒国民政府要注意“勿使钨砂资助敌人以及不友好国家之严重性一面”。(83)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加入对日本作战,两国对中国钨砂流入日本的问题愈加重视,“因私运(钨砂)问题,一方面可以资敌,另一方面,若私运数量巨大,则将影响及于我方(指中国——引者注)对盟国可能之供应量”。(84)美国派出多位官员和技术专家来华,调查中国钨砂的产收、运销情况。

基于自身对钨砂资敌问题严重性的清醒认识及盟国对此日益明显的压力,国民政府针对日本获取与劫掠中国钨砂的行径,采取了一系列应对举措,主要包括:

(一)战事打响后,立即宣布禁止钨砂向日本出口。国民政府自“抗战事发,即禁止钨矿出口”(85),“其为欧美友邦所购买者,则由商行及使领之证明属实,直接向军委会订购”。(86)广东省政府随即亦重申钨锑偷运出口资敌之禁。(87)国民政府此举堵住了日本从中国进口钨砂的正式途径。

(二)利用中立国作为战时中国继续开展钨砂贸易的掩护。抗战爆发后,日本宣布封锁中国海岸。为有利于钨砂出口贸易的继续,国民政府利用英国作为中立国的条件,以英国商行作为中国钨砂出口贸易的掩护。资源委员会与英商福公司签订了《专销钨砂合同》,指定福公司为赣、湘、粤三省钨砂的专卖机关,负责钨砂的对外销售并将其运到海外。

(三)对靠近敌占区和沿海的钨矿,采取“封禁”的做法,即禁闭矿区,禁止开采。靠近敌占区的钨矿如任其开采,很难保证其钨砂不会流入敌占区而资敌;沿海地区则极易遭致日军占领,故也在封禁之列。武汉会战后,资源委员会鉴于日军进逼华南钨砂主产区,下令该地区的钨矿一律封禁。(88)1941年,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决定“凡属(广东)沿海各矿区,拟请转函地方政府,饬属严禁开采,以绝偷漏,而保资源”。(89)1940年,两阳游击司令伍驺养致电第四战区司令长官张发奎,提出阳江那琴山钨砂“距海仅二十里,易为敌人觊觎,乞迅转电资源(委员)会制止(开采)”。(90)1941年,广东的惠阳、增城、从化、潮阳、新会、中山、东莞、宝安、海丰、陆丰、惠来等11个县的钨矿“因战事关系,或产量贫弱,业经封闭”。(91)到1942年左右,在广东全省43个钨砂产区中,有23个已实行封禁,其产量约占全省钨砂总产量的20%。(92)1943年,有关当局又宣布封禁广东沿海23个县的矿区,除上述11个县之外,还增加了茂名、阳江、电白、台山、恩平、新兴、罗定、紫金、普宁、揭阳、丰顺、潮安等 12个县。(93)被封禁的矿区包括国营钨矿和私营钨矿(即商矿),到 1944年止,广东省有125家商矿遭到封禁。(94)

(四)提高临近沦陷区的钨砂官方收购价,与日寇展开竞购。资源委员会国外贸易事务所在1939年提出杜绝私钨外运的“治本”之策,就是“在临近沦陷区之产钨地带,尤须设法划区以国币竞收私钨”。(95)一年后,国外贸易事务所再次提出“采用沿海划区,以国币竞收之法,堵绝私钨外运”。(96)1941年,资源委员会在“接近沦陷区及走私地点钨砂收价,特较内地增加百分之四十以至六十,俾期争购”。(97)但由于国内钨砂的官价与黑市价之间、国内外的市价之间差距过大,加上抗战后期国统区物价飞涨,这一手段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五)严厉打击钨砂走私。鉴于钨砂走私屡禁不止,且有武装化的趋势,而港英政府又约定其与中方有关打击香港私钨贸易之合作“胥视粤省缉私情势为转移”(98),1941年,国民政府在赣粤等产钨省份指派正规军队作为打击和防范钨砂走私的队伍。钨业管理处先请求江西省政府从1941年1月起派出两团保安队专任查缉“由赣南运经粤省转道走私资敌情事”(99),结果“行之有效”。(100)1941年5月19日,资源委员会收到英国外交部要求中国加紧缉私的信函后,又上书蒋介石,指出“粤省各海口或滨海各地,指派军队扎驻专任缉私以堵私钨外流,在今日对内对外均属不可或缓之举”。(101) 6月24日,资源委员会致电第七战区司令长官余汉谋,强调派遣部队专任缉私“关系对外统制威信尤巨”。(102)在蒋介石的指令下,经过资源委员会与第七战区协商,决定由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每月提供4.1万元活动经费,由第七战区派出正规军和保安团共3营前往广东钨砂走私最严重的阳江、台山、阳春、惠阳、五华、紫金等地“专负查缉私钨任务”。(103)缉钨部队统一由第七战区经济游击处指挥,配有缉钨督导员和情报员,并配置四班无线电台。战区经济游击处还为缉钨部队编写了《缉私督导员服务规程》、《缉钨指导要领》等材料,以增强部队对缉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缉钨部队的出现和运作,有力地打击了猖獗一时的钨砂走私。

(六)对即将沦陷地区的钨矿加以彻底的破坏。1941年4月,有情报反映日本特务田中策动了一批汉奸,企图“分别联络惠阳、海丰、陆丰、潮阳等地游击部队”,“于敌军进攻时自动撤退,予敌人以采运钨矿之机会”。(104)蒋介石接获该情报后,指示经济部并转第四战区司令长官及广东省政府,对上述矿区“应即从速设法开采,尽量内运”,并问到“如敌军进攻不及开采时,(矿区)能否及时为有效之破坏?”(105)对即将或可能沦陷的钨矿,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了破坏,而这也是前述“封禁”措施的主要做法。

三 国民政府在香港的反劫掠努力

民国时期,香港钨砂是中国走私的大本营和集散地,同时也是日本获取中国钨砂的最重要的桥梁。有些私钨表面上也流入澳门或广州湾等其他地区,最终仍需转往香港。1939年12月27日香港《星岛日报》指出:“我国矿类出口以钨砂及锡矿为最大宗,后者出口多经北海等地,前者则多经澳门,俱以集中本港外销为多。”(106)抗战时期,为了打击日本利用香港来获取与劫掠中国钨砂的活动,国民政府在香港进行了特殊的反劫掠努力。

早在1936年,广东省的钨业统制机构已考虑与香港当局合作,“取缔私钨在港之活动,或并取得查缉私钨特许权”。(107)主要是针对资源委员会对赣湘粤等省实施钨砂统制后钨砂走私剧增、且多以香港为尾闾的现象,并没有特别地针对日本的政治用意。抗战爆发后,由于香港的私钨贸易成为日本吸收中国钨砂的主要途径,为有效地实施对日钨砂封锁,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更积极地考虑和推动在香港打击私钨活动。国外贸易事务所最初希望在香港采取市场化手段对私钨进行“截购”,即授权香港中国物产公司专门高价收购私钨,以阻击日本人收购私钨。1940年10月,国外贸易事务所向中国物产公司提出四项合作条件:“(一)照收价取百分之一佣金;(二)收价与本所随时商定;(三)看砂取样由本所协助; (四)暂行试办,条件得视试办后情形修改。”(108)11月,资源委员会指示国外贸易事务所尽快推进由中国物产公司在香港截购私钨之事。(109)此时中国物产公司却顾虑重重,他们最担心的是一旦展开截购,即与日本“竞买”,日本“为自身需用,不恤抬价收购,亦所难免”,势必造成私钨价格“愈抢愈高”的后果,届时我方是否仍不惜代价继续竞购,资源委员会能否承受这一代价,其能承受的代价最高限度又是多少,这些都是不易解决的棘手问题。其次,中国物产公司“为防止私钨外流计,仅就香港一地收买,似难见成效”,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此外,对钨砂收到后在运出香港以前如何进行保管,该公司也表示担心。对于中国物产公司的上述顾虑,国外贸易事务所也予以理解和同情。(110)后来,资源委员会综合考虑了截购钨砂所可能带来的钨价高涨、所需要动用的外汇额度以及资源委员会可能承受的亏损等因素,决定暂时搁置这一计划。

到了1941年初,由于香港的私钨贸易一直得不到有效的遏止,钨砂仍经由香港源源不断地流入日本,资源委员会不得不重新考虑在港截购私钨的做法,并一改从前依靠商业公司进行“截购”的策略。而与此同时,英国也愈来愈感受到日本在远东的咄咄逼人之势,知与日本最终难免一战,也对资源委员会在香港打击钨砂走私和私钨贸易的行动予以主动及善意的回应。资源委员会先是委托英商福公司经理贝安澜到香港时与港英政府“洽商统制钨砂出口及截收私钨办法”。(111)随后中英两国代表在香港正式展开谈判。据1941年5月英国外交部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的信函透露:“中英代表曾在香港举行谈判,谋取双方之办法,以便购买走私之中国钨砂,而免经港运往日本。”(112)在谈判时,港英政府也提出了与中国物产公司相似的忧虑:如果中方在香港展开收购私钨行动,势将引起钨砂价格的上涨,也“势将激起日方采取更严厉之措置,攫取私运入港途中之钨砂,或竟增多走私钨砂之数量”。(113)英方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中国敌人所可获得之钨砂必将加多,而购买计划之目的亦告失败”。(114)因此英方强调中国政府能否确保在出现钨砂市价上涨时钨砂走私现象不致于进一步泛滥,是中英双方在香港合作收购私钨的计划能否成功的关键,“港方并约定该办法之推进,胥视粤省缉私情势为转移”。(115)最后,英方同意由港英政府出资设立一家金属联合公司,由国外贸易事务所具体经办,收购私钨后转售给港英政府。

1941年6月,金属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初步计划先收购150吨私钨,再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最初,金属联合公司的收购行动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后来才逐渐打开了局面。从6月至8月,金属联合公司以每司马担310元至341元港币的价格,收入了57吨的私钨。随后香港及远东局势大变,中英双方在香港合作收购私钨的行动被迫中止。(116)资源委员会在香港的收购私钨行动由于为时太短,未能取得更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其抬价竞收,收价竟超过纽约钨砂行市价,使香港原本经营私钨贸易的大小商行、“矿业公司”等因无利可图而纷纷停业、倒闭,这也是资源委员会在香港截购私钨的一大成果。

应该说,国民政府在香港的反劫掠努力得到了英国方面一定的支持与配合,这也表明了后者对中国抗日的某种支持。然而英方显然也不希望在中英合作对付钨砂走私和私钨贸易方面走得太远,以免触怒日本。因此,对于国民政府提出的其他一些阻遏香港私钨贸易的设想,英方的态度总是消极的。金属联合公司成立后,国外贸易事务所还提议港英政府限制钨砂在香港的出口签证,但港英政府的战时经济专员认为在“金属联合公司”成立并正式开始收购私钨后,“一般商行以无厚利可图,多数停止营运钨砂出口”,故“在香港办理钨砂出口商行已不甚多”,已经没有限制钨砂出口签证的必要。(117)中方又试图通过港英政府缉拿逃匿于香港的内地钨砂走私罪犯,并引渡到内地法办(118),又设想“在港澳登报警告制止其私贩之活动”。(119)在港英政府宣布禁止钨砂出口后,为防止私商流窜到香港附近的岛屿如长洲、大澳等处继续与日本人交易,国外贸易事务所还向港方提出“希望将来能在长洲、大澳等地,亦常川驻人办理收购私钨或毛砂”。(120)但以上提议大多遭到英方冷遇,无法落实。

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长期不择手段地大量攫夺中国的钨砂。国民政府虽然做出了反应,针锋相对地采取了一些打击与遏制日本劫掠中国钨砂的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实现严密的对日钨砂封锁。这里最重要的原因是,一方面,随着中国抗战及欧战的相继爆发,国外钨砂市价扶摇直上,且长期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中国方面却因其钨砂主要供应美国和苏联等盟国进行易货和偿债而无法尽量提高售价,这就造成国内外的钨砂市价之间巨大的落差,这是钨砂走私始终无法杜绝的根本原因。加上日本帝国主义还从中推波助澜,对钨砂走私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此外,作为钨砂走私渊薮的香港、澳门、广州湾等地,是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或租借地,在恢复对这些地区行使主权之前,国民政府对这些地区猖獗的钨砂走私及私钨贸易往往苦无善策,力不从心。有人甚至认为:“如欲杜绝钨砂走私,只有在收回香港、澳门、广州湾之后,方可谈到。”(121)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然是不现实的。

注释:

①钟山译,陈正卿编选:《日本掠夺华中矿产资源“意见书”》,《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 2期,第23页。

②尉代一:《岭东散纪》,香港《大公报》1939年2月25日,“文艺”,第2张第8版。

③向金声译:《中国钨之生产》,《经济旬刊》第5卷第7期,“特载”,第1-6页,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35年9月5日。

④《钨业管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8月24日),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下称“资档”),全宗号二八案卷号9349(以下径注全宗号、案卷号);《钨业管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9月18、23日),资档,二八9349。

⑤《天津市政府致资源委员会公函》(1937年5月28日),资档,二八9312。

⑥周道隆:《赣南钨矿志》,江西地质矿业调查所,1936年版,第70页。

⑦向金声译:《中国钨之生产》,《经济旬刊》第5卷第7期,“特载”,第3-4页。

⑧《港闻》,《香港工商日报》1934年6月1日,转引自张晓辉:《略论近代日本人在香港的经贸活动(1845-1936)》,《暨大史学》第1辑,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 286页。

⑨《贝一孙致资源委员会函呈》,附《香港私钨》(1937年3月),资档,二八(2)1453。

⑩贝一孙:《关于中国钨砂产运销情形调查纪录》(约1936年),资档,二八10013。“军垦经理处”即广东方面负责钨砂外销的机构。

(11)贝一孙:《关于中国钨砂产运销情形调查纪录》(约1936年),资档,二八10013。

(12)《日原料缺乏》,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4月16日,第10版。

(13)《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41年10月15日),资档,二八9532。

(14)钟山译,陈正卿编选:《日本掠夺华中矿产资源“意见书”》,《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 2期,第23页。

(15)《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41年10月15日),资档,二八9532。

(16)《私枭遇×舰》,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9月18日,第6版。“×”字应为“日”字,当时香港当局禁止本地报章出现“日”、“敌”等字眼。

(17)《满载钨砂民船被日舰焚劫》,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12月12日,第4版。

(18)《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39年4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抗战爆发后中德间关于存粤钨砂交易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第25页。

(19)《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39年7月6日),《抗战爆发后中德间关于存粤钨砂交易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第26-28页。

(20)资源委员会矿业处编著:《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成文时间不详),资档,二八(2)1328。

(21)《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呈》(1940年10月12日),资档,二八10010。

(22)《经济部矿业司送请资源委员会矿业处参考之情报》(1940年11月15日),资档,二八(2)1454。

(23)《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4月23日),资档,二八 (2)1457。

(24)Lloyd E.Eastman,Facets of an Ambivalent Relationship:Smuggling,Puppets,and Atrocities during the War,1937-1945,in Akira Iriye (ed.),The Chinese and the Japanese:Essays in Political and Cultural Interactions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p.283-284.转引自齐春风:《抗战时期大后方与沦陷区的法币流动》,《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55页。

(25)《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致资源委员会公函》(1941年8月6日),资档,二八(2) 1457。

(26)《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训令》(1941年7月7日),资档,二八(2)1457。

(27)《敌伪统治下之汕头经济状况》(1941年8月15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实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360页。

(28)《沦陷区敌伪财政措施》(1942年3月2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第1401页。

(29)《海丰县政府致广东省政府快邮代电》(1944年12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下称“粤档”),6-2-596,第34页。

(30)《敌伪经济汇报》第21期,1941年4月,转引自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 (1937-1945)》,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31)卢睿泉:《我所知道的云南钨锑公司内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云南文史资料》第18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页。

(32)杨群熙编点校:《潮汕地区商业活动资料》,潮汕历史资料丛编第9辑,2000年版,第75页。

(33)王名元:《敌军在潮汕》,转引自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192页。

(34)《五邑缉私处缉获台山私运钨矿》,香港《星岛日报》1938年9月13日,“华南要闻”,第7版。

(35)《第四战区经济委员会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4月7日),资档,二八(2)1454。

(36)《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致资源委员会通报》(1937年11月7日),资档,二八(2)1454。

(37)《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指令》(1940年10月25日),资档,二八9531。

(38)《私运钨砂严厉惩处》,香港《星岛日报》1940年11月28日,第2张(3)。

(39)《R.Grimshaw to Wong Wen Hao》(1939年9月13日),资档,二八10009。这是英商福公司的R.Grimshaw致翁文灏的英文信。

(40)《敌谋控制华北掠夺华中安定华南所使用之各种毒计》(1939年12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第1102页。

(41)《严查私枭偷运钨矿》,香港《星岛日报》1938年9月9日,“华南新闻”,第6版。

(42)《日在坝岗登陆系接受钨砂》,香港《星岛日报》1940年11月29日,第2张(4)。

(43)《运日钨砂激增十余倍》,香港《星岛日报》1940年2月12日,“经济新闻”,第3张(1)。

(44)《日本与美国竞购军需》,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12月4日,第7版。

(45)《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10月8日),资档,二八(2)1457。

(46)《南支经济调查丛书》(上),出版地、年月不详,政大社会资料中心影印本,页111- 114,转引自林兰芳:《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1998年版,第215页。

(47)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广东省银行经济研究室经济丛刊,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26页。

(48)《敌在占领区利用我物力概况》(1939年4月1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第972页。丹麦捷成洋行此处误为德国。

(49)钟山译,陈正卿编选:《日本掠夺华中矿产资源“意见书”》,《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 2期,第23页。

(50)《军械主要原料钨价突飞猛涨》,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9月26日,第10版。

(51)香港《华侨日报》1939年12月9日。

(52)《经济部矿业司抄送资源委员会矿业处参考之“(一)粤奸商出售钨砂资敌”情报》(1940年3月),资档,二八(2)1454。

(53)《资源委员会在<国外贸易事务所呈>上的签注》(1940年10月16日),资档,二八10010。

(54)《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10月16日),资档,二八(2) 1457;《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27日),资档,二八 4142。

(55)《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10月16日),资档,二八(2) 1457。

(56)《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经济部快邮代电》(1940年11月6日),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经济部档案(下称“经档”),四23985。

(57)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经济研究室编:《敌伪经济参考资料》第4期,1944年7月 10日,转引自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301页。

(58)《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代电》(1947年1月),粤档,6-2-594,第53页。

(59)《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经济部快邮代电》(1940年9月11日),经档,四23738。

(60)《财政部致经济部代电》(1944年6月9日),经档,四23741。

(61)谭启浩:《广州湾地区走私问题的历史考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湛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湛江文史资料》第5辑,1986年版,第147页。

(62)《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训令》(1941年7月12日),资档,二八(2)1457。

(63)《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训令》(1941年7月15日),资档,二八(2)1457。

(64)《第四战区经济委员会1940年度工作总报告》(1941年),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选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0页。

(65)《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8月9日),资档,二八 9531。

(66)《抗战中的中国经济》,抗战的中国丛书之二,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 1957年版,第119页。

(67)国外贸易事务所:《美代表来华调查钨锡意见书》(1943年5月),资档,二八(2) 3076。

(68)《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8月9日),资档,二八 9531。

(69)《广东省财政厅致广东省政府主席李汉魂报告》(1941年4月27日),粤档,6-2- 596。

(70)《谋夺采大小琳钨矿被击退》,《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9月9日,“粤省要闻”,第2张第2版。

(71)《东江沿海敌军搜刮我物资》,香港《星岛日报》1941年4月15日,“华南要闻”,第2张(3)。

(72)梁灏:《广东的民窿钨矿》,载《钨业回忆录》编委会编:《钨业的崛起》,1993年内部印行,第261页。

(73)《惠淡沿海日军布防大举搜刮盐钨他运》,香港《星岛日报》1941年4月25日,“华南要闻”,第2张(3)。

(74)《南鹏岛日军大规模采钨》,香港《星岛日报》1940年5月27日,“华南要闻”,第2张(3)。

(75)《南鹏岛钨矿×挖掘殆尽》,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7月25日,第5版。

(76)据日本方面的资料显示,1930年日本产钨81吨,次年产钨57吨,均不足中国当年产额的1%,参见向金声译:《中国钨之生产》,《经济旬刊》第5卷第7期,“特载”,第6页。

(77)一平:《论经济反封锁》,《广东缉务》第2期,第24页,财政部广东缉私分处,1942年8月1日。

(78)《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 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0页。

(79)《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41年10月15日),资档,二八9532。

(80)《经济部致广东省政府快邮代电》(1941年4月11日),粤档,6-2-594,第6页。

(81)《翁文灏、钱昌照致孔祥熙函稿》(1940年1月23日),《抗战爆发后中德间关于存粤钨砂交易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第32页。

(82)《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训令》(1941年7月),资档,二八(2)1439。

(83)《外交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7日),资档,二八(2)1451。

(84)国外贸易事务所:《美代表来华调查钨锡意见书》(1943年5月),资档,二八(2)3076。

(85)《英商福公司有限公司致翁文灏函》(1939年9月12日),资档,二八10009。

(86)《钨砂运日月三百吨》,香港《星岛日报》1938年8月19日,第11版。

(87)《广东省政府公报》第386期,1937年11月30日,转引自沙东迅:《民国时期广东党政军当局对抗日的态度及其应变措施》,《广东史志》1999年第1期,第32页。

(88)唐凌:《抗战时期的特矿走私》,《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第151页。

(89)《资源委员会致经济部呈》(1941年11月25日),经档,四23727。

(90)《张发奎致资源委员会电》(1940年5月28日),资档,二八9491。

(91)《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41年10月15日),资档,二八9532。

(92)THE SMUGGLE SITUATION(走私形势),资档,二八9349。

(93)1943年5月1日《大光报》,转引自张晓辉:《论抗战战略相持阶段广东的对敌经济反封锁》,《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第74页。

(94)林兰芳:《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第216页。

(95)《资源委员会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10月11日),资档二八(2)1450。

(96)《资源委员会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呈》(1940年10月12日Z),资档,二八 10010。

(97)《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资档,二八(2)1328。

(98)《资源委员会致第七战区司令长官电》(1941年6月24日),资档,二八9543。

(99)《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资档,二八(2)1328。

(100)《资源委员会致第七战区司令长官电》(1941年6月24日),资档,二八9543。

(101)《资源委员会致蒋介石代电》(1941年5月19日),资档,二八(2)1451。

(102)《资源委员会致第七战区司令长官电》(1941年6月24日),资档,二八9543。

(103)《资源委员会致经济部呈》(1940年11月25日),经档,四23727。

(104)《经济部致广东省政府快邮代电》(1941年4月11日),粤档,6-2-594,第5-6页。

(105)《经济部致广东省政府快邮代电》(1941年4月11日),粤档,6-2-594,第6-7页。

(106)《去月国产输港激增三百万元》,香港《星岛日报》1939年12月27日,第7版。

(107)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接管钨业后初步工作报告》(1936年10月28日),资档,二八9453。

(108)《资源委员会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呈》(1940年10月12日),资档,二八10010。

(109)《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11月6日),资档,二八10010。

(110)《资源委员会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呈》(1940年10月12日),资档,二八10010。

(111)《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3月8日),资档,二八4142。

(112)《外交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7日),资档,二八(2)1451。

(113)《外交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7日),资档,二八(2)1451。

(114)《外交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7日),资档,二八(2)1451。

(115)《资源委员会致第七战区司令长官电》(1941年6月17日),资档,二八9543。

(116)《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资档,二八(2)1328。司马担为港制重量单位,1公吨=16.535司马担,1司马担=0.0605公吨。

(117)《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10月16日),资档,二八(2)1457。

(118)《资源委员会致经济部呈》(1941年1月15日),经档,四23738。

(119)《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0年8月9日),资档,二八9531。

(120)《国外贸易事务所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10月16日),资档,二八(2)1457。

(121)《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7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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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时期日本对中国钨砂的掠夺与国民政府的应对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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