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层领导者经济责任履约违规审计判断路径研究——以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为线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者论文,路径论文,线索论文,基层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的认识为审计事项的信息是明确的、具体的。但在现实中,反映事项的信息往往是隐蔽的、迂回的,审计工作了解审计事项的真实信息需投入较大的成本,且收效不高。这主要是传统审计判断路径狭窄所造成的。所谓审计判断路径是指审计所依赖的信息渠道,传统的审计判断路径主要是通过事项来判定责任,由责任来推定责任人,即“以事定责,以责追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事情的人为性越来越强,“事实”可能不是原本的真实,已是人为掩盖过的虚假事实,这就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因为事实难寻。
经济责任审计将对“人”和“事”的监督明确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成为对特定人群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审计已成为权力制衡最重要的力量之一。经济责任和经济权力具有对称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对人的检查监督,通过对人——领导行为的判定,集中精力追查重点事项,即“以人查事”。可作为另一条审计路径,补充传统审计路径的不足,也可丰富审计内容,提高审计效果。
“以人查事”的审计路径,主要是通过人的行为特征来预判行为的结果,再通过对结果的审查来判定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通过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或生活行为特征来推断具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再通过审计事项的查证加以验明的过程。近年来领导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为这一路径的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Einarsen等将领导行为分为破坏型领导与建构型领导两类。领导行为在组织维度和下属维度上分别表现出破坏性或建构性。组织维度的领导行为可以划分为损组织行为和益组织行为。损组织行为指的是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包括私自占有组织的物质、金钱和时间、违背组织规章制度、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而益组织行为包括构建组织目标和愿景、为实现组织战略而尽职尽责并实施组织变革、推动组织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文化建设等。研究证实,破坏型领导的产生主要有领导者个体特征、下属特征和环境文化特征的原因。其中环境文化特征的因素包括环境的不确定性、文化价值观、相互制衡制度机制的缺失等。我国处于转型期,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企业内部改革逐步深化,不确定因素纷繁复杂;文化多元化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行为还很紊乱等环境因素为破坏型领导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企业员工自我效能感评价普遍较低,为了依附企业满足基本的生存、安全需要,往往对魅力型领导认同感强,宽容领导者对个人化权力的追求和自我权威的膨胀,这又助长了领导者权力的蔓延,当领导者权力的边界示断扩展而又约束乏力时,思想不健康、信念不坚定的领导者就会滑向破坏型领导一边,为满足个人私利而采用损组织行为的方式。人的行为具有系统性特征,当个体确定了行为的方向时,会由于习惯而产生一系列相似行为。破坏型领导的损组织行为也会由于习惯而系列化,有些行为从单一事件来看对组织利益的损害程度较轻,因此不被人们重视。但长期积累起来会严重破坏组织建设,严重的损组织行为就会导致违规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还具有隐蔽性特征,破坏型领导的损组织行为也不可能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而是以隐蔽、迂回的方式,有的甚至以合理合法的外衣予以包装,以规避法律法规的查处和制裁。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以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为线索,探讨企业基层领导经济责任履约违规行为特征及其来源,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丰富审计内容,开辟新的审计路径尽抛砖引玉之绵力。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涵义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权限;同时,还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目标就是加强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从审计的角度,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经常性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干部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措施之一。
同其他类型的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有三个方面:
(一)审计对象具有特定性
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执行财务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的政绩。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而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对象是单位或部门,这些审计都是对事不对人,唯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准确地说,它是由查事到查人,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监督。这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一般审计最显著的特点。
(二)审计风险具有易发性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形势下,按照权责利对等原则而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过程中,权力下放已成为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基层领导干部在管理事务中的权力边界越来越大,所涉及的经济事项越来越多,经济责任也越来越突出。相应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人事关系复杂,导致审计工作在有限的时间和人力下,许多重要的经济活动情况无法实现追踪了解。同时,区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属于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领导责任还是执行责任,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独立性差的企业内审来说,审计项目具体操作人员级别不高,对上级领导进行评价,更是无法摆脱关系干扰。同时,受审计技术条件的限制,审计报告一旦由于某种原因用词不准确,将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三)审计环境具有复杂性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经济权力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因此,依法施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必须具有的理念。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的政策和法规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审计部门必须按照政策法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形式、程序、范围、对象、调查、处理等必须以法规为准绳,按规范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环境是相当复杂的:一是单位或部门及其领导与社会交往的范围越来越大,交往频率日益频繁,人际关系复杂多变,从而造成违规挪用生产发展资金分摊交往成本的现象常有发生,且审计调查取证难度和成本日益高涨。二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缺乏长期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造成思想境界不高、价值观念错误的一些领导权力滥用的行为时时得逞,个别的甚至变本加厉,对党纪国法、企业规范置若罔闻,明知暗犯,采取迂回、调包、串通、压制、暗箱操作等手段,以看似合理合规的方式和企业利益、职工利益的名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由于违规手段的隐蔽和规避技术的高超而造成审计检查的难度大大增加。三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情”、“面子”以及内部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权力距离的社会网络结构,又形成一道审计调查取证的屏障。由于我国是一个权力距离感强、差序格局完备的人情社会,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会形成“圈内人”与“圈外人”的人际网络,“圈内人”会得到领导更多的关注、赏识和利益分享,与领导的权力距离较近,了解领导权力运行状态,有的甚至会与领导形成权力运行链条或利益共同体,而“圈外人”与领导的权力距离较远,对领导的权力运行状态知之甚少。当领导违规行为发生时,“圈内人”由于“人情”、“面子”甚至个人利益的考虑,不愿检举揭发,有的甚至为其掩盖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而圈外人对事实真相一无所知。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约中的损组织行为
“经济责任”内容包括财产责任、经营责任、法律责任、会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是保证和促进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最佳制度安排,是实现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最有效的现实路径选择。《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有如下界定:企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四种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是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是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的行为;四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按照契约关系理论,企业与基层领导干部之间除以目标责任书为载体的责任约定之外,还存在着一系列未书面化的心理契约,即为保证目标责任的实现,双方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未公开说明、隐含的相互期望。心理契约主要包括交易型契约和关系型契约两个方面,交易型契约以经济交换为基础,关系型契约以情感交换为基础。两种契约形式在企业与企业基层领导者之间都会存在,如企业期望基层领导干部为完成经济指标应付出更大的努力、做更多的额外工作、忠诚于企业、保护企业的资源和财产、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等,基层领导干部期望得到来自上级部门或领导更多的经济和精神支持、职务能够快速得到晋升、依附企业的各种需要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等。这些期望无法用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和规范,具有不确定性、主观感受、缺乏客观依据和法律法规约束等特点,因此,容易造成双方的违约行为。未书面化的心理契约虽然并不直接影响行为者的行为性质,但对行为者实施行为的程度发生影响,间接影响行为效果。企业基层领导干部如果感受到上级领导或部门不能履行承诺,就会产生心理契约破裂,从而导致损组织行为的产生,不愿很好地履行其应担负的经济责任,甚至背弃经济责任,滥用手中职权,燃起违纪违规的导火索,造成“免疫力”下降。企业内部审计的目的以监督、预防为主,对企业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除了按经济责任目标责任书明文规定的相关条目对基层领导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关注企业基层领导干部心理契约的履行状况,识别基层领导干部履约行为是益组织行为还是损组织行为,预测其履行经济责任的真实性,加强问题点的监控,强化审计手段,丰富并完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
大量的研究证实,心理契约破裂会造成员工的损组织行为。基层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企业的核心员工。研究者们将员工对于组织未履行心理契约中的责任与承诺的感知称为心理契约破裂或心理契约违背。心理契约破裂既是员工的认知,又是员工的情感体验,既包含着员工对组织未遵守承诺和责任的一种主观评价和感知,又包含着因没有得到期望得到的东西而产生的失望、尴尬、愤怒等情绪。负面情绪是造成员工损组织行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心理契约破坏会诱发员工的损组织行为。
员工指向组织的损组织行为主要包括:公司财务侵占、浪费公司资源、违规、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搭便车、报复、破坏制度等。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领导干部由于心理契约破裂产生的损组织行为类型很多,具体表现为以下现象:例如:升职无望对工作放任不管、查出问题推脱责任、对上隐瞒事实对下威胁恐吓、将工作的不满情绪迁怒下属;严重的损组织行为有决策不周、管理不善而造成效益低下、损失浪费;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放松工程质量监管;为成就个人事业,大搞政绩工程,虚报数据;公款消费、浪费企业资源、投资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等。
四、审计判断路径
破坏型领导是指领导者违背权力运行规则,以不道德甚至是不合法的行为来侵犯组织和下属合法权益的领导行为。尽管目前人们对破坏型领导的维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破坏型领导行为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组织或下属个人合法利益、腐败、欺骗、欺凌、操纵、不道德等。
以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为线索审查基层领导经济责任履约违规,主要的判断路径以破坏型领导行为特征和损组织行为表现方式为参考展开,可作为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的辅助形式,以提高审计效率。
(一)从领导自身的特征分析
个人化魅力型领导、自我化权力需求、自恋等领导特质,与破坏型领导高度相关。魅力型领导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化魅力型领导(或道德型魅力领导),其领导行为以合法的权力运行规则行使权力开展工作,自信而不自我膨胀,授权于下属,平等对待下属,关注共同价值观,以社会和组织利益为重,以建设性方式运用权力为社会和顾客服务,坚守诚信,努力营造信任的组织氛围;另一种是个人化魅力型领导(或不道德魅力型领导),其领导行为自高自大、过度自我关注,以威权的方式以权谋私,为私利而操纵他人,为达到个人目标不择手段,夸大自己的成绩,强取功劳,掩盖错误和失误,压制异见,会形成滥用职权的领导作风。对权力具有高自我化需求的领导者容易冲动,推脱责任,且常以“攻击性”的方式惩罚下属、抬高自己,损害下属和组织利益;自恋的领导者肓目自信,热衷于自己的梦想和政绩,忽视环境和他人的观点,固执己见,容易形成专制型领导作风。总之,具有破坏型领导特质的领导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构建领导方式,有的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帜,独断专行滥用权力,干预更多的事务,制造个人权威,不愿受权力制衡机制的束缚,容易产生经济责任履约违规行为,应成为审计的重点监控对象。
(二)从领导下属特征分析
那些基本需求没有得到适度满足、自尊水平和自我效能感低、心理不成熟的下属更容易认同、顺从魅力型领导,宽容破坏型领导的损组织行为;那些有野心、与破坏型领导世界观相似、具有非社会化价值观(如贪婪和自私)的下属,由于能从破坏型领导行为中受益、或对破坏型领导形成情感依赖,因此,更容易成为破坏型领导的追随者,助纣为虐,帮助破坏型领导实施损组织行为。依据以上组织中群体特征,那些收入水平低、文化程度不高、职业稳定需求强烈的员工为主要组成,或野心勃勃、自私自利、贪婪的人受到重用的单位领导人应成为审计的重点监控对象。
(三)从组织情景特征分析
组织处于改革动荡期,领导者往往被授予更多的特权和自由裁量权;人们对竞争威胁的明确感知(如企业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头),增强了对魅力型领导的认同和支持;在强调不确定性规避、集体主义和权力距离大的组织文化中,员工更希望强有力的领导为组织带来希望和凝聚力,也就更容忍破坏型领导的“暴政”;在相互制衡和制度缺失或制度机制操作不规范、形式主义严重的组织中,导致领导者权力过度集中,“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以上组织情景特征是破坏型领导滋生的土壤和前提,容易为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甚至违规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处于这些组织情景特征的领导者也应成为审计的重点监控对象。
(四)从行为特征分析
人的行为具有系统性和惯性,破坏型领导的某一明显损组织行为可能会隐藏着一系列破坏性行为,如热衷于利用公款高消费的行为,可能会昭示着其他腐败行为;在规避监督检查的心理作用下,破坏型领导往往会在自己熟悉和专业对口的领域或事项中作祟,自以为手法高明,不容易露出马脚,有的甚至身陷泥潭,屡试不爽,自鸣得意。损组织行为还具有隐蔽性特征,由于领导干部往往具有话语权,用合理、漂亮的语言为自己的损组织行为开脱、掩饰是其常用的方式之一,如“天价酒”、“天价宴”、“豪华车”、“豪华装修”等腐败行为总是能听到其有声有色的理由;印象整饰是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又一个表现方式,如有的在公开场合大谈特谈廉政建设,以“廉政清明”的表率自居,在背地里却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有的故意展现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等益组织行为,实际上却假公济私,干着损害组织和他人利益的勾当等等。损组织行为毕竟是一种不能见光的行为,明目张胆直接表现会受到法律法规和道德舆论的监管和制裁,不会被“理性”的领导者所采纳,混淆视听、欲盖弥彰、瞒天过海、暗箱操作、移花接木、责任转嫁是破坏型领导掩盖损组织行为、逃避法眼的主要法宝。因此,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既要听其言,更要查其行,还要冲破迷雾、拨云见日。
五、总结与展望
依据领导行为理论的最新成果——破坏型领导的损组织行为开辟审计渠道,特别是对特定人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思路,在现实中也不乏成功案例的佐证,如一些领导干部的不检点行为而被揭发,经查处违法违纪的事实不胜枚举。将这一思路上升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机制建设,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构建免疫系统、提高事前控制效果、预防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事件的发生等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但本文只是通过思辨演绎的方法提出的一种理论构想,要将这一构想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相结合,发展为具有可操作的具体方案,还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探讨:(1)破坏型领导是一个新的概念,而且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开展研究所构建的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约审计的角度来构建这一概念及其模型,目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还需要研究者做大量具体细微的工作。(2)破坏型领导的行为会对组织利益造成损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违约违规也会损害组织利益,从经验判断来看,两者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但以科学实证的方法对其进行检验,目前尚未发现。因此,破坏型领导的损组织行为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违约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入的实证研究。(3)行为评价法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是一种新的审计思维模式,需要不断探索和开拓。在强调预防和免疫系统建设的审计体系和机制建设过程中,通过领导干部的行为预测和判断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效果,为进一步审计提供方向性的引导,无疑有较高的价值。因此,破坏型领导损组织行为的测评和诊断及其在审计中的应用,应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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