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素导致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使用率偏低——以云南省红河州为例论文_兰佳

三因素导致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使用率偏低——以云南省红河州为例论文_兰佳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国家扶持民族经济的重要举措,从“九五”期间开始,由国家民委对享受民族贸易贷款政策的具体企业目录进行确定,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更新调整。“十三五”期间已明确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发展,但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发现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使用率低,如云南省红河州纳入支持范围的有8个县61家企业,但截至2018年5月末,红河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余额和贴息均为零,与红河州60.6%人口为少数民族的现状极不相符,主要有三个问题亟待破解。

三因素影响民贸民品企业优惠贷款推进滞后

一是贴息贷款程序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2012年,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民贸民品贷款实行新的管理机制和贴息程序,新政策在贷款审核方面,由原来的“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变为“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构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企业反映,实际工作中贷款用途、具体企业名录已规定的明晰、清楚,设置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前置审核既增加了工作环节,又降低了效率且贷款期限短。

二是贴息资金安排变化导致贴息支持力度下降。《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国有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要求,从2017年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省(区)预算安排”调整为“从2017年起因地制宜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措施,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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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始,因政策变化已无专项民贸民品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用于贴息,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直接到县,各县根据自有财力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而红河州8个民族贸易县中7个为贫困县,总体财政资金紧缺,以致贴息资金不能及时纳入预算安排,如:红河州财政2018年未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降低了企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减弱了资金运用效率。

三是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223号)要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而实际操作中,多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30%,普遍影响了民族贸易企业未能对优惠贷款政策深入研究并加以运用,出现银企供需信息不对称、不精准的情况,致使国家支持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呈现执行难和难执行的状况。

红河州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民族贸易企业共20家,随机抽取其中10家调查显示:有7家企业在银行机构有贷款,但均没有企业享受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利率在4.35%--7.49%区间,有6家企业表示不了解民贸民品优惠贷款政策。

完善机制提升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实效性

一是比照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简化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程序,形成高效的良性政策机制。

二是完善由民宗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交流机制,深入民贸民品企业开展宣传,协调解决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延长贷款期限,改进贷款利率确定方式。调整目前以基准利率减去贴息优惠利差的方式,取消上浮利率贷款不予补贴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提高财政贴息比例,减轻企业支付利率的融资成本,达到银企互惠,调动承贷银行对民贸民品生产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建议贷款期限从1年调整为3年,增强企业资金周转流动性。

论文作者:兰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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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素导致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使用率偏低——以云南省红河州为例论文_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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