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II信息的公共获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CNI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息服务需求激增,信息产品市场扩大,中国信息化基础设施(China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CNII)建设步伐加快,国家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社会信息资源大大丰富。如何实现对信息的公共获取是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源的前提所在,即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
一、CNII信息公共获取的基础
1.信息获取是一种人权
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人权宣言》第27条宣布:(1)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的成果;(2)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创造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在道义上和物质上产生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中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在全球的兴起,信息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信息化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发达国家和一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投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浪潮中,中国也参与了这一全球性的历史进程。1993年12月,中国国务院决定建立以邹家华副总理为首的、有20多个部委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1996年1月,联席会议改组为担负有更多职能的“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4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圳召开了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讨论了《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近期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要点。
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构造国家信息化体系框架包括6个方面的要素: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建设国家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信息技术和产业、培育信息化人才、制定和完善信息化政策、法律和标准。
中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1999年开展的“政府信息上网”工程使社会信息量得到极大丰富,为信息的公共获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1],“促进人类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也相应分别规定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等。CNII建设的目标也就是要促进国家信息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确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并为这一权利的实施建立相应的规则。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CNII信息的公共获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确立信息公有领域
所谓公有领域是指社会的公有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财富。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即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提供对信息自由的公共获取。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公有领域主要有[4]:
1)公共信息。主要包括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有关时事新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的评论员文章、社论等;公众信息,如气象信息、灾情预报,以及有关的公式、原则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3)社会公知技术与信息。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推动人类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社会公知技术与信息也属于公共获取的范畴。
(2)限制信息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法对信息的财产权利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以内的信息,如作品、发明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了这一期限,其财产权利就消失了,该信息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自由公共获取的对象,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信息)。具体保护期限,著作权一般采用作者终身加去世后若干年为标准,专利以发明申请日至规定的若干年为标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则取决于保密合同的有效期及采用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3)限制权利的行使
为了使优秀的作品或信息得到传播,使信息更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以推动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某些专有权的同时,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和信息垄断的形成,对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利一般都给予了某些限制,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共获取的范围。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合理使用。鉴于教育机构、图书馆、公益事业等在传播和创造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特殊作用,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法中都设立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发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而实施有关专利等。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保留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5]。
2)法定许可使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还可以规定在承认专有权的前提下,不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但使用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并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例如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
3)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使用申请人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由使用申请人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由国家发放强制许可证的一种使用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等。
二、影响CNII信息公共获取的因素
1.信息获取速度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1999年7月公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49.3%的用户认为当前互联网最令人不满意的方面是速度太慢。目前我国互联网的国际线路的总带宽只有35IM/S,网络通信能力远远跟不上旺盛的信息市场的需求。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CNII的建设要在“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24字方针指导下,建成“一个平台三个业务网”的国家信息网络。“一个平台”是指具有传输、交换、接送和网管功能的传送网(即公用公平),“三个业务网”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等三类业务可以互通资源、可以共享的网络。最终将实现“三网”业务通过基于ATM的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提供高度融合的多媒体信息服务。信息获取速度过低将直接影响CNII信息公共获取的程度与范围。
2.信息差距
受资金、技术、设备等种种原因的限制,中国信息化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各省(市区)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信息资源分布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根据国家统计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信息化水平测算指针体系”对中国信息化水平总指数的分析,中国近两年信息化水平总指数的增长速度呈加快发展之势,信息化的发展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各地区发展水平极不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6]:
1)信息化水平最强的地区,包括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处于全国信息化水平的前列。
2)信息化水平较强的地区,包括天津、福建、广东、吉林、陕西和辽宁等6省市。这6省市的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平均得分只相当于最强地区得分的二分之一。
3)信息化水平中等的地区,包括浙江、江苏、海南、重庆、山西、黑龙江、宁夏、湖北和江西等9省市。他们的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平均得分只相当于最强地区得分的三分之一强。
4)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包括湖南、内蒙、新疆、山东、河南、青海、四川、河北、安徽和广西等10省区。他们是全国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得分只相当于最强地区的四分之一左右。
5)信息化水平最低的地区,包括甘肃、贵州、云南和西藏等4省区。他们处于全国信息化水平最低之列,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只相当于最强地区的五分之一。
同时,信息资源的地区分布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信息资源分布基本上可以反映出一个地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而当今的网络信息资源是在商业化的环境下发展,大多数网上信息资源属于有偿获取,因此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势必造成信息资源的贫富两极分化。甚至造成信息资源的垄断。这对于落后地区的用户获取网络信息资源来说极为不利,有悖于当今社会的资源共享的潮流,最终导致地区经济文化等差距进一步拉大,给国家政治经济全面发展造成不利局面。
3.信息安全
在CNII的建设过程中,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立与运行,虽然给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诸多方便和益处,但也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信息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其安全的程度与状况。归纳起来,CNII的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信息资源安全
保证数字化信息、信息源、信息流的安全,对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至关重要。信息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它的开发和利用是国家信息化的核心任务,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国家信息网络的建设一方面使信息资源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丰富起来,另一方面也使信息资源的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网络环境下,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自由浏览、版权人对其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难以控制,甚至由于网络上的交互性,版权人的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不可能象以前一样提供比较完善的保护,这也使得网络信息提供者对网络心存疑虑。
一些新类型的信息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多媒体作品等,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类信息产品极易复制,而且复制费用很低。例如一般设计制作一个计算机游戏的成本约为20万美元,而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售价只有10美元。全世界1993年计算机软件盗版最严重的是欧洲,占全球软件盗版的38%;其次是亚洲,占31%;北美占19%;拉丁美洲占7%;其他占5%[7]。我国虽然已经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但仍然需要尽快修改与调整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信息污染也成为保障信息资源安全不容忽视的问题。信息污染主要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8]。在信息网络中,信息提供者成分复杂,所有的连接入网的用户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自由发表言论和发布信息,其中很多都属于无用信息和劣质信息。垃圾邮件便是一个例子。这类邮件是没有丝毫价值的垃圾,而且会占据用户的邮件空间。针对此类信息污染,美国有关人士提出最佳机制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对各地计算机上的内容进行评估[9]。解决信息污染问题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只有通过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监控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通力合作,并且还要进一步发展信息控污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密码技术、认证技术等),才能得到逐步改善。我国在CNII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对这类信息进行控制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2)信息网络安全
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如计算机黑客、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邮件炸弹、计算机“蠕虫”、“特洛伊木马”、电子欺骗、搭线窃听、系统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的误操作等。这些因素轻则破坏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和程序,重则导致整个通信网路的瘫痪。在CNII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采取各种硬件、软件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而且应该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法律政策。目前,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ERNET安全管理协议》、《CERNET网络管理办法》等,为CNII的信息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保护。
4.信息成本
CNII信息的公共获取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公众利益。要追求信息效用最大化,容易、方便、较多地获取信息,不仅需要信息广泛流通,减少制约,消除障碍,而且需要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信息支付。“真正达到信息传播的有效性的标志是信息能为大众免费取得。但实际上这种有效总是有折扣的,免费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10]。信息资源,尤其是电子信息,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属于高成本制作商品。但在信息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信息商品和服务的固定成本虽然比较高,但其再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竞争者可以购买信息商品,并且以低于作者或发明者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复制品,使得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占领市场。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复制品的价格也变得更加低廉。因此,版权法和专利法必须确立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以保证研究和发明者的经济效率水平。版权法和专利法保护作者与发明者的知识财产,确保他们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以鼓励未来的创造性活动。但是,版权法和专利法也可能使知识商品的提供者成为垄断者,制定社会无效率的价格,从而造成信息市场的失灵,同时也阻碍了信息的公共获取。
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升温趋势。发达国家作为当今世界信息商品主要产出国占据垄断地位,他们和代表其利益的跨国公司一起,在国际法制领域极力推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力图淡化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高保护标准看齐,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成本。
三、提高CNII信息公共获取的政策化建议
1)坚持国家利益原则,在中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把维护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2)加强国家信息化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息化法制宏观环境,规范信息获取、处理、交换、传输等方面的行为,就信息获取、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犯罪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正当利用、信息安全的有效保护和信息违法的严密稽查。
3)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上网工程,加快网络信息资源建设步伐。
4)执行与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有选择地适度地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信息经济刚刚形成,信息市场水平较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不能超越国家经济许可和法制发展阶段,从本国国情出发,建立与我国信息化进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
5)加强政策导向,平衡发展各地区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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