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政策演变中的理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经济政策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2—0021—05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尤其是十六大胜利召开以来,民营经济历经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随着国家对民营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针对民营经济发展制定的政策逐步演变,我国的民营经济理论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理论体系从初步创立到逐渐完善,其内容日益丰富全面。我国民营经济政策演变中的理论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前,非公有制经济根本不被承认,个体经济被列为资本主义范畴,其一些具体形式被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其发展受到限制、打击和取缔等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科学地制定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政策,为我国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前提。
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专门对个体经济下了这样的定义: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应当适当发展。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要积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1981年6月27~29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作了科学总结,完成了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决议》还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鲜明地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的论断。《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别强调了个体经济的作用,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是对民营经济认识的一次飞跃,从受限制、打击和取缔到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民营经济正式取得了合法生存的性质和地位,为民营经济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前提。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一次突破性发展,即个体私营经济不仅要长期存在和发展,而且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是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998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亦明确指出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做了重要修改,第一次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至此,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到“制度内”,由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科学和客观的定位。
3、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在总结我国非公有经济发展实践基础上,对非公有经济理论所做的重大理论提升和创新。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了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并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导和政策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三十六条意见,来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创新的又一个高度。
二、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关系是统一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一直排斥非公有制经济,将其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随着改革开放,全党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方面和环节进行改革。中共十六大的召开,首次明确提出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经济性质做出的清晰和明确的界定,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是统一的,并不存在对立。
采取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最终都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水平社会就会出现哪一种所有制形式。现阶段发展单一公有制经济还没有达到生产力发展所给定的社会条件,此时发展单一公有制经济不仅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反而会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国民经济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就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与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公有制经济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是统一和相辅相成的。
我们应该按照十六大精神指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不仅要毫不动摇的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也要毫不动摇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能两者有所偏废,将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形成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局面。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统一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使民营经济理论与公有制经济理论同样重要,发展完善民营经济理论与发展完善公有制理论是统一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阶层的政治定位
改革开放29年来,市场经济特有的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各个经济环节的各种新的社会职能以及从事这些工作的社会阶层。
1、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从业人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从业人员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阶层,他们是生产资料、资本、技术、专业知识和劳动的所有者。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是技术的拥有者,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是管理经验的拥有者,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人员是资本的拥有者,而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又是劳动的拥有者,他们依靠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参与社会分配、创造社会财富。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技术、管理这些作为创造社会财富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和最为稀缺的社会资源,为广大非公有制社会阶层所拥有和掌握,发挥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在理论上明确了非公有制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极大地调动了非公有制社会阶层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贡献的积极性,他们所依存的民营经济,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己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一重大理论创新,对于我们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新变化和扩大党在现阶段的群众基础,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随着新的社会阶层人数的增多,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有其代表性。党的十六大成为一届有民营企业主参加的大会,而且有17人入选十六大主席团名单中。十六大结束后,一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迅速登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吸收新的民营经济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符合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党作为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要完成21世纪的伟大任务,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必须在新的阶层中确立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政治认同感。因此,允许非公有制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是时代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
四、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在我国过去的法律中虽有提及,但仅涉及到生活资料范围,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虽然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经过三次修改,但其中只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没有无条件的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这样内容的相关条文。这已经不能充分反映现实和时代的要求。因为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教育,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观念逐渐被否定。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的突破。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布:将宪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经过29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民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积累起大量的私人财产,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和越来越多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就存在既有劳动收入,还有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非劳动收入。这些收入中的部分上交国家归入税收,而其他部分就成为民间财富,在社会上流动。这部分财富通过各种资本增值方式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现财富的再增加。然而由于私人财产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使得这些财富之源处在“沉淀”或“休眠”状态,私人投资不够活跃,因为许多财富持有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等心存疑虑,怕政策有变,不敢投资扩大规模,或出现资本外逃等情况。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企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需要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源充分涌流,需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保护私有财产,激活资本存量,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实现经济资源共享。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因此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
五、对非公有制企业放宽市场的准入领域
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就是以效率配置资源,而高效的配置资源又是以平等的市场准入为前提条件的,市场准入的平等与否标志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度。平等的市场准入就是以资本的平等进入市场和在行业间的自由转移为前提。任何高效的资源都可以选择自己的投资经营范围,在行业内进行竞争。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制定经济政策,按照经济的所有制原则来确定企业的投资经营范围。这样就造成了没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没有资本的合理流动、资源就无法以效率来进行配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政策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之间已经产生了巨大的不协调和矛盾。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并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准入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三十六条意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督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等。这无疑给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使民营资本享受公平的市场竞争权利,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六、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化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和主体的中央政府文件,着力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非公经济36条要求“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文件还特别提出,“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性。非公有制企业在很多领域都是被排斥在外不准进入经营和投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也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矛盾日显突出,极大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平等,我国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快,从而会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七、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1、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企业本身没有决策权和经营权。在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改革滞后,这种管理方式依然通过过度的行政审批制度依然存在。目前,很多实质性的行政审批仍然存在,这就会导致政府职能过多,过度干预经济,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高速运转与发展,压抑了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当务之急。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政府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努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2、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组织社会力量,为民营企业创造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政府根据“创业中心”、产业孵化器的经验,发展创业辅导、投资咨询、管理诊断等中介服务,发展培训中心、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信息服务等为民营企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这一系列的社会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解除了众多困难,从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发展。另外,在邓小平理论方针指引、按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之路向着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健康发展。
标签:民营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理论创新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