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隐喻视角下经典法律格言文化认知探析-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论文

概念隐喻视角下经典法律格言文化认知探析-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论文

概念隐喻视角下经典法律格言文化认知探析
——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

赵金宇,冯 彦

(吉林大学 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 ]笔者从认知语言学和法学交叉学科角度,在概念隐喻理论指导下,以精选的古今中外经典法律格言为语料,采用描写、解释及辩证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研究发现:(1)法律格言反映了法学家的法认知、法理念以及对国家法律的态度;(2)法律格言隐喻生成机制主要表现为拟物类、拟人类、拟建筑类、拟医药类、拟方位类、拟动物类;(3)隐喻是连接语言和文化的中介,法律格言蕴涵的中西法文化有助于我们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4)隐喻的阐释功能和推理论证功能有助于人们从多角度理解法律。研究对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培育公众的遵法情怀也具有一定作用。

[关键词 ]认知;概念隐喻;类比推理;法律格言;法律文化

隐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基本方式。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法律隐喻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和关注,目前相关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隐喻的含义、认知功能等;阐释法律移植等具体法律隐喻概念;对比研究英汉法律隐喻;分析法庭语言等特定法律文本中的隐喻现象;运用Halliday的语法隐喻理论分析法律文本中的语法隐喻现象[1]144。然而,隐喻表达丰富的法律格言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在中国知网主题搜索“法律格言”或“法律名言”和“隐喻”,检索到的文献仅一篇。

从狭义讲,法律格言(legal maxim)不同于法律谚语(legal proverb),谚语是俗语,具有大众性、鲜明的口语性和通俗性;而格言是雅语,多来源于名家名篇,书面经典著作[2]144。 法律格言以精练、深刻的语言表述法的本质、作用和功能,蕴含了法理的内涵、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思想的高度凝结。本文拟在概念隐喻理论指导下,以精选的古今中外经典法律格言为语料,采用描写、解释及辩证分析的方法对法律隐喻进行研究。语料均选自2016年1月出版、被誉为“最全面的一本法律名言汇编书”的《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3]

这位母亲自认为没有私心杂念,就是为孩子好,替他们多操点心多干点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现在被孩子“无情”拒绝,她感受到的是巨大的委屈和不甘。然而,妈妈却忽略了,作为儿子媳妇,尤其媳妇,感受到的是“自己的家庭事务”一再被侵入的愤怒。

一 、概念隐喻及法律隐喻概述

现代隐喻研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修辞学研究。1980年,认知隐喻学奠基人莱考夫和约翰逊合著的《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4]是隐喻研究认知转折的标志。概念隐喻理论的本质是人们用一个已知的、具体的、易理解的概念来认识那些难以定义的、抽象的、较难理解的概念,通过人类的认知和推理形成源域(喻体)和目标域(本体)之间的映射,从而在两个概念域之间建立关联,以达到认知的目的。映射论是该理论的核心,两域映射及其被激活的认知图式是理解隐喻的关键。莱考夫与约翰逊根据始源域的不同,将概念隐喻分为结构隐喻、本体隐喻和方位隐喻三类。但隐喻分类也并非是绝对的,有研究指出:“在不同的语境和条件下,这三类隐喻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不仅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合性”[5]63

近年来,隐喻不仅在语言学领域,而且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诸多学科中都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跨学科隐喻研究已成为一种新趋势。法律隐喻是指法学家为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概念(喻体),从而实现从其他领域到法律领域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6]3。法律语言与一般语言有共同的内核,所以解读法律语言仍应以一般语言的理解为基础,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看法、意识为解读参照。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说形式创新是一种必然,那么对于盐湖股份公司这样的大牌国企、老牌国企来说,思维方式的创新则是一种颠覆性变革——“7621”模式在混合所有制形式创新方面,更打造了一个农资新样板。他们采取国企民营企业联合、所有制形式融合的方式,创新机制,联合并带动了一批口碑好、品牌强、具有实力的农资龙头企业,共同组建市场经营新主体。

二 、经典法律格言概念隐喻及文化内涵探析

(一)研究方法和研究问题

内省法是认知语言学早期研究的主要方法,但内省法具有主观性太强等天然缺陷,研究结果易遭到质疑。为弥补内省法的不足,一些学者主张用实证法加以补充,语料库法便是实证研究的一种。语料库的优势在于它可以给研究人员提供大量文本信息,并为其观察和把握语言事实、分析和研究语言规律提供帮助。

式中:Q*,GH,ΔM分别为双堆垛机执行出库任务运行时间的数学期望、货架重心高度、成组货架质量差的绝对值,已于式(10)中详细描述;分别为当代栖息地中,对应各目标函数的最大值。以此为HSI,可以保证:①HSIQ*最大的货位分配方案双堆垛机执行出库任务运行时间的数学期望最小;②HSIGH最大的货位分配方案货架重心高度最低;③HSIΔM最大的货位分配方案成组货架质量差的绝对值最小。

笔者精选87句隐喻句,自建小型语料库,逐句标注并分析本体、喻体、内涵、分类。但如前所述,因结构隐喻、本体隐喻和方位隐喻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性,笔者又把语料根据喻体进一步分类,因能否选择适当的喻体是法律隐喻运用是否成功、阐释力强弱的关键。本文运用概念隐喻理论,通过对语料的分析,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法律抽象概念在格言中是怎样被隐喻而具体化的,即隐喻生成机制是怎样的;法律格言隐喻体现了哪些法律文化内涵及法律传统,能否为我们所继承和发展;隐喻在法律格言中的作用是什么。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讨论

根据不同喻体,将87句格言隐喻分为拟物类33句,拟人类28句,拟建筑类6句,拟医药类6句,拟方位类4句,拟动物类1句和其他类9句。数据显示,器物以及人的地位、关系、意识、行为是最经常被用作喻体的,前者占37.9%,后者占32.2%,法律格言隐喻也遵循“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这一人类认识和描述事物的基本原则。

1.拟物隐喻

拟物隐喻是将客观有形的事物映射到抽象事物上,使其更易被表达、量化和修饰,从而更易被感知和理解。这是最常见的一类隐喻,占总数的37.9%。33句拟物隐喻中,喻体出现频次最多的是器具类,如“盾牌”“统治工具”“仪表”“稳定器”“抑制器”“机器”“公器”“砥石”,主要描述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宪法与法治的力量;其次为与度量有关的事物,如“权衡”“尺寸”“准绳”“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再次为“网”隐喻以及“指南”“罗盘”隐喻,前者描述法律的宽广性和疏漏性,后者强调法律和宪法的指导作用。其他喻体还有“笼子”“稻草人”“束缚”“纽带”“水源”“火光”等。在拟物隐喻中,笔者选取6句格言进行详析。

(b)通过接口将用户信息同步至统一用户身份库,统一用户身份管理系统通过对身份库的监控,根据规则同步至统一用户身份管理系统。

例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唐]吴兢《贞观政要·公平》

例2: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先秦]《管子·七法》

古人用通俗易懂的各种度量工具来比喻法律,形象地说明了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标准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法律像规矩绳墨,但它并非是刻板固定的规则,那种深陷细小、锱铢必较的规则是难以充分适用的,因而不能像搬弄规矩绳墨一样刻板地运用法律,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春秋]《老子》

例4: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隋]杨坚

例5: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法愈密而天下治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明]黄宗羲《原法》

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法律都被隐喻为“网”。网由一条条网线编织而成,是古人捕鱼的最佳工具,但网眼有大小,鱼亦有大小,因而难免有漏网之鱼。各种法律条文组合交织在一起就犹如一张约束着人们行为的硕大的网。将渔网的特点映射到法律上,辩证地体现了法律的两个基本特性:宽广性和疏漏性。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能确保社会文明有序运行,但由于社会生活十分复杂,情况千差万别,每一条法律条文只是组成法网的一段索线,对人们的一切行为和关系都做出明确的、无遗漏的规定是完全不可能的。

但法律不能有大漏洞,一张破洞百出的网是打不到鱼的。实践中发现法律漏洞时,可以通过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来弥补,形成针对当时情况的相对严密的法律条文。但“法网”亦不能愈织愈密,甚至成为“法布”,因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意思是单纯依靠法的精细、交叉、互补来治理社会,有一事必有一法,事无穷而法因此亦无限,这种形式上的周密,到一定程度就会走向其反面。法律疏漏的特性既要靠适度完善法律,更要靠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进行有益的弥补。以上三句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人鲜明的辩证施政法律思想,法律不在多而在行,刑罚不在重而在准,今天仍值得我们学习和深思。

例6:法律对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稳定器”又叫扶正器,是钻探时稳定井下钻具、起防斜作用的工具;“抑制器”又叫消音器,是附加于枪械上的装置,用来降低发射该武器时所产生的噪音和火光的程度。例6形象地表明法律对权利和权力的双重作用。“稳定器”用来比喻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作用,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主体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救济;“抑制器”是指法律对权力的严格制约、规范和控制,以防止掌权者滋生腐败、以权谋私。但正如所有抑制器都不能使枪械完全消声而使射击完全静音一样,法律也只能将权力滥用压缩到最小范围而不能完全杜绝。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需求越来越高,但现在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愈发突出,环境的变化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此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众所周知温室效应会对全球气候带来巨大影响,一般人们都知道它受到二氧化碳含量影响,不容忽略的是,它还和工业行业中的废热排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在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我们不得不去降低废热排放。研究表明通过对轧钢加温度的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在工业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热,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有利的作用,对环境的保护更是意义深远。

锚杆和护坡桩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决定着锚杆支护体系的质量。在一些关键的深基坑施工中,在施工初期,就需要对锚杆进行基本实验,进而确定出锚杆受拉承载力的合理设计值,以此为设计方案的正确调整提供参考依据[2]。

2.拟人隐喻

拟人隐喻是以人为中介的法律思维模式,其喻体是人的身体、思维、行为、社会关系等,从而“以己度物”实现对法律现象拟人化的认知[6]176。仅次于拟物隐喻,拟人隐喻占总数的32.2%。

大数据分析是指对海量多类型、快增长且内容真实的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可以帮助决策的隐藏模式、未知的相关关系或其他有用信息的过程[3-4]。大数据分析技术作为近年来的新技术,在很多领取取得了成功应用,尤其在电子信息行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在石油行业,大数据分析技术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应用,有部分研究学者将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到石油工程领域,通过建立数据分析模型,保障了油田各项数据的质量,实现了对油井,甚至整个系统的监视,对提高油气田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28句格言中,喻体出现频次最多的是意识类,具体如“意志”“智慧和理性”“灵魂”“思想的结晶”,强调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其次是官称隐喻、关系隐喻和器官隐喻,官称隐喻中,喻体为“国王”“统治者”“上司”“法官”,彰显法治的力量和法律事业的神圣;关系隐喻中,喻体为“影子”“仇敌”“慈母”“奴隶”,用人的各种关系为法律不同层面的理解提供多维丰富联想;器官隐喻中,喻体为“心脏”“头脑”“健康血液”“喉舌”,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其余还包括生理状态类,如用“活生生的人”“威力衰竭”“童年、青年、壮年”来比喻法律的诞生、生存与死亡;行为类,用“不可僵硬地站在原地不动”来比喻法律要稳定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用法的“第一项使命”和“第二项重大使命”来比喻和平与正义。下面笔者将对出现频次最多的意识和官称隐喻分别举例分析。

例7: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例8:理性是法律的生命,不,法律本身就是理性,没有其他的东西……法律就是理性的极致!——[英]柯克《英格兰法总论》

例9:法就是理性本身,它就居于并运作于人的头脑之中。——[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抽象思维能力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重要的心理学特征”[6]175。这里把意志和理性作为喻体,是一种拟人的法律观。此外,法律目的、法律精神、法律思想、法律灵魂也属于意识类的拟人法律隐喻。

把法律本质视为“意志”是西方的文化传统[7]29。西方意志说分为神意说和人意说,前者是说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后者又可分为君意说、理性意志说、公意说、自由意志说、统治阶级意志说等[8]113。《社会契约论》要解决的是人权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例7是卢梭法律“公意说”的体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载,这一理念显然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即法律记录的是最高智慧的人善的意志。但卢梭理想中的民主社会并不能真正存在,人民不可能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这种民主极易导致立法肥大症,降低执法效率。卢梭的思想是法国君主专制时代的产物,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继承和发展了西方传统意志说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依靠权力由人制定并执行,在民众看来,法律与权力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部门也存在滥用法律,袒护包庇,借助权力限制和消解公民权利的现象。鉴于法律与权力的暧昧关系,只有保持司法独立,健全完善法治制度才能强化法律权威,更好地发挥其“抑制器”和“稳定器”的作用,这对于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重要历史时期并致力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法治社会的中国至关重要。

理性主义是近代西方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认知层面,法律必须和理性相结合,才能获得对法的客观性、规律性认识;实践层面,运用理性才能调节和控制人们犯法的非理性行为。法律理性是实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重要法律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西塞罗的自然法认为人的这种理性是自然之神所赋予,它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本性。虽然这种理性意志说形式上并没有脱去神意说的外衣,但主张人具有理性意志并把自己的理性意志注入法律之中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7]30。人类的理性并非无所不能,理性的批判也不容忽视,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法律的不完善和司法腐败等非理性方面都是值得反思的。

本语料库中共有相关隐喻6句,喻体为“大厦”“房子”“上层建筑”“城墙”“堤坝”“大门”。笔者将选取两句进一步分析。

例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这两句都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体现,喻体均为国王,本体不同,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官。例10是对民主的肯定和赞扬,对专制的揭露与批判。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才可能成为凌驾于各种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进行监控的权威性规则;专制国家中,法律极可能成为君主专政的工具。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民主的“法治”而非专制的“人治”才是正确的选择。

GM试验:采取ELISA法检测血清半乳甘露聚糖,试剂盒选用美国BIO-RAD公司产品。取待测血清 30 μL,加入 100 μL样品处理液混匀,于 100℃水浴3 min,以10 000×g离心10 min,取上清液备用。ELISA检测孔中每孔加入50 μL结合液、50 μL处理上清液,于37℃孵育90 min。清洗之后,于每孔加入375 μL的清洗液,予以吸干;每孔加入显色液200 μL,于室温避光孵育 30 min,加入终止液100 μL;在波长450 nm的波长酶标仪下读数,检测血清半乳甘露聚糖的含量。以半乳甘露聚糖0.5OD比值为诊断界值。

拟建筑隐喻是把建筑领域的概念映射到法律领域。建筑物是人类为满足自身需求建造的,因此要因地制宜,更要依经济条件而建。建成后,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人们可不断对其进行修缮、改造、装饰甚至拆除、重建。法律制度和条款也需要根据时代和人民生活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修改、完善甚至废除、重新制定。法律是建筑物的隐喻,突出了人在法律建设和法律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明显区别于将法律视为自生自长的有机体的隐喻。

3.拟建筑隐喻

例11表明法官只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成为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权力很大,地位很高。尤其在英美法系中,法官被誉为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9]53。柯克在《英格兰法总论》中也说“法官乃法律之喉舌”[3]349。同时也必须恰当制约法官权力,防止司法腐败。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3]185良好健康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以优秀的法官个体为基础。首先,要为法官设定更严格的选拔机制,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其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该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行司法独立。总之,要在法律框架内,既保证法官充分、公开说理的权利,又要约束法官的权力。马克思的这句话非常值得回味,我国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

例10: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例12:法律是上层建筑。——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话》

拟方位法律隐喻通过具体的空间概念来认识抽象的法律概念。拟方位隐喻共有4句,其中3句都是描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还有1句将法律比喻成“庞大球体的中心”以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隐喻非常形象,经济基础相当于盖房子时的地基,在它上面盖的就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地理位置、结构类型、建筑风格等相关因素受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经济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影响也会有所不同。随着经济条件等的变更和改善,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人们会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缮改造甚至拆除重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决定与反作用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律的产生、性质和变革也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其反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例13: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综合法理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把法律隐喻为“大厦”,用“大厅、房间、凹角、拐角”来隐喻法律的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探照灯”是一种能将光线集中,具有强大光源的照明装置,包括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控制“探照灯”的人,他们努力认识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千头万绪,“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照射区域只能有重点地选择;控制“探照灯”的人因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拥有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视角也必定是有限的;即使所有灯光同时开亮,在某些领域也不可避免出现死角或盲区,没有哪个法学流派对于法的认识是没有局限性的。

法治事业说到底是人的事业,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力合作才能达到对法律现象的全面认识,在构筑法律“大厦”,并用“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的大方向上,他们是同路人。克服困难和局限,打开法治大厦的每一扇门,照亮法律大厦的每一个房间,是他们的共同目标和任务。我国的法律大厦正在崛起!2010年底,九届人大构想的一座以宪法为基石,以民事、刑事等七个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框架,以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的法律大厦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初步完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为我们描绘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未来30年,推进依法治国,为法律大厦添砖加瓦,照亮法律大厦的每一个房间,需要法律职业人通力合作,共同开启手中的“探照灯”按钮。

北美刺龙葵结实量巨大,每株每年可产生 1 500~7 200粒种子,种子可随风力、水流、动物、交通工具等途径进行自然和人为因素主导的扩散蔓延[10,12],种子扩散到新地区后,其休眠特性(休眠期可达10年)能极大地提高其定殖能力[13]。

4.拟医药隐喻

把医疗领域概念投射于法律领域的隐喻也是有其生命力的。拟医药隐喻6句分别是把法律预防纠纷比喻成“预防疾病的发生”,把治国之法比喻成“治病之方”,把法律移植比喻成器官移植,把平等比喻成“社会经济病症的一剂良药”,把不公正的法律比喻成“致命草药”,把死刑比喻成“病态社会的药剂”。依法治国如同对症下药治病,而且“病变则方亦变”。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机体健康,确保人民幸福生活方面意义重大。

例14: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法律进化过程中的良性的进步运动,有法律移植比没有法律移植要好,在一定意义上,拒绝法律移植,实际上就是拒绝法律的进步。——何勤华《中国法学》

法律移植内在地含有一个“法律有机体”的隐喻,目前法学界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律移植最类似于医学上的器官移植而不是植物移植。器官移植以一个生物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当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功能时,最佳治疗方法是将供体健康的器官部分地移入受体以使之迅速恢复功能;器官移植前要进行配型;移植后还可能产生排斥反应。基于相似性,器官移植的意义被投射到法律移植上。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6]153

法律至上必须是良法至上。法治时代要求良法以其理性和正义合理界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如例6,要充分发挥法律对权利的稳定器作用及对失控权力的抑制器作用,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法律至上的异化。

5.拟方位隐喻

毛泽东引用了马克思的说法,马克思在他的文章及著作中曾多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10]1。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法律亦属上层建筑范畴。

例15: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逾越。——[英]托·富勒《西方军事史》

例16: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例17:法治便是一切均由法律来管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政府和政府的领导人,不单人民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陈宏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社会等级地位较重为上,较次为下,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虽与例10、例11拟人隐喻机制不同,但均是法律至上理念的体现。法律至上是西方法治的产物及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不同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礼治、人治。“人治”实质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而“法治”的目标是取消专横和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是人民利益至上、人民意志至上。

近现代中西法律文化发生了两次实质性的碰撞与冲突:第一次是清末以武力征服为手段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第二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全球交往为特征的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与冲突。冲击的结果是中国封建法文化解体,中国法制实现近现代化转型,西方先进的法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开始为中国所学习、借鉴和吸收,这一从对抗到调适到融合的历史进程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法律移植须注意两点:一是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毕竟不同质,张中秋教授总结了八大差异[11]1,移植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并与中国现有的制度相融合,实现西方法律文化的中国本土化,才能将排斥降到最低,最大化发挥移植法律的功效;二是要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充分吸收其积极因素,实现创造性转化。这样才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使法律有机体健康有序地发展。

6.拟动物及其他隐喻

玻璃白烧制出来的效果是否平整,取决于“打玻璃白”的技术是否过硬,也需要一定的技巧。第一种就是需要掌握好标水的技法,也要熟悉笔肚所含的玻璃白多少,这样就能把握打玻璃白的速度。第二种就是在需要打玻璃白的位置先涂上煤油,煤油能使次面光滑,然后玻璃白一涂在打了煤油的次面上能迅速平整的铺满瓷面。

在其余10句语料中,除拟动物外均以抽象事物为喻体。其中拟动物隐喻1句,把没有或不遵守法律的人比作“最野蛮的兽类”;有4句把法律比喻成“艺术”,法官比喻成“艺术家”;有3句分别把法律比喻成“自由的科学”“旅行”“一套游戏规则”;有1句把宪法比喻成“一个国家的世世代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还有1句用“甜”比喻对法官的腐蚀贿赂。这些句子的喻体都是我们比较熟悉、容易认知的抽象事物,可把它们看成异化隐喻。

例18: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柏拉图把没法律或不守法的人隐喻为“最野蛮的兽类”。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法治代表理性之治,人类必须制定并遵守法律,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任意胡为、毫无秩序。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有法可依并且有法必依,是人类社会幸福和秩序的基础和保障。

例19:法律,就此一术语的最为一般的含义而言,乃是自由的科学。——[法]查尔斯·博丹特

这是关于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法律观。法律是对社会秩序的巩固和对人们自由的保障,法律约束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人们享有自由的权利,遵法守法就能获得自由,违法便会丧失自由。

例20: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柯克《柯克法官演说集》

法律是一门关于善良、正义和公正的艺术,艺术的认知和习得离不开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法律亦如此,不仅需要技巧,更需要执着精神。佛像是工匠通过他的手艺把木头等不同材质打扮成神圣的代表,法律人亦需发扬匠人精神雕琢正义,每一份用法律条文装扮的判决书都代表着正义。

三 .综合分析

文中格言选自中西不同国家,虽都是中文或中译文,但“隐喻的中心是思维,而不是语言”[12]129。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也说过:“把世界各地的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与文化条件下,智慧的核心是一样的。”[13]隐喻格言以不同的喻体帮助人们从不同侧面理解和认识本体全貌,如拟物类(例1—6),拟人类(例7—11),拟建筑类(例12—13),拟医药类(例14),拟方位类(例15—17),拟动物类及其他(例18—20),各类隐喻都是建立在“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类比推理思维基础上,虽根植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语境,但都是来源于人类的身心经历,把人们熟悉的源域映射到不熟悉的抽象概念上,在其相同或相似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思考、推理和想象来认识目标域。按照莱考夫与约翰逊的分类,笔者认为例1—14、例18—20属于本体隐喻;其中例5、12、13、14还属于结构隐喻;例15—17属于方位隐喻。文中20例格言分析证明类推过程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具有灵活性和想象力的创造性活动,理解时并不容易。格言隐喻这种具有美感的形象化语言,具有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过跨域映射机制,结合法律文化价值观,为法律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角度。

近年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黑龙江省局领导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以“四个最严”为统领,以“三抓”为核心,强化稽查工作,不断提升稽查执法能力建设和稽查队伍能力建设,稽查执法体系建设和打假治劣工作都取得了新突破、新进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省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持续稳定好转。

隐喻是连接语言和文化的中介,隐喻性法律格言折射出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如例1—5)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如例6—13、15—16、18—20)。例14“法律移植”反应中西法律的关联性,事实上中国从传统法制向近现代法制转型就是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从主动实行法律移植开始的,这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充分体现。例17拟方位隐喻,也折射出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中国要摆脱数千年来的“人治”传统,建设“法治”社会的诉求。总之,发展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秉持清醒理性的态度,既要尊重和继承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法律文化中对近现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又要学习和借鉴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上的理念,追求秩序、自由、平等和正义。

如果你在威尼斯,不如徜徉在迷人的广场下或者乘坐浪漫的贡多拉(威尼斯特有的小船),当然,起泡酒必不可少,与两三好友享受此地的浪漫。如果贡多拉的浪漫不适合你,那就试找家地道的意大利餐厅,坐下吃吃意大利面吧,开瓶当地红酒相配,相信那会是番茄肉酱意粉的最佳拍档!

经典法律格言含义隽永,流传至今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格言以隐喻为中介,在用形象语言向我们传递朴素观念的同时,也向我们传递古今中外法学家、政治家、思想家们对法律多角度、多维度的理解。本文通过辩证分析,挖掘那些被人们所忽视的新意蕴,更增添了其现实感和生命力。隐喻的阐释功能,不同概念域被共同激活,源域部分特征跨域映射后而具有的推理论证功能均彰显于语料分析中。如例6中法律对权利的“稳定器”、对权力的“抑制器”作用,例10、11中法律、法官的“国王”权威,例13中的法律“大厦”,以及例15—17中法律在法治社会的“至上”地位,都具有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这些喜闻乐见又通俗易懂的词语有利于强化公众法律认知,培育公众尊法情怀,从而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

按:美尼埃病在临床是一种常引发眩晕的疾病,由于该病会反复发作,给患者带来强烈的痛苦感,采用西药治疗虽然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无法根除该病。该病的主要症状有眩晕以及呕吐,小柴胡汤可治疗这两种症状,所以在使用小柴胡汤进行治疗后获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 、结 语

隐喻是人类思维的基本方式,也是法律语言的有效表达手段。本文作者试图打开一扇法律格言的大门,并希冀通过隐喻看到别样的风景。梳理和解析中西经典法律格言的过程也是重新阅读和感受优秀法律文化的过程。通过对20句语料分析其隐喻生成机制,深刻理解了其含义,透视了蕴涵的中西法律文化,论证了隐喻认知及社会功能。但因法律格言承载着深厚的法律文化,而且隐喻映射过程只是源域中部分特征被转移到目标域,作者理解分析难免有不当之处。仅在理解层面上认知法律格言是不够的,还应找到其生存土壤将其现实化、本土化,融合到司法实践中,才能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的推动力量。继承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法律格言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

[参 考 文 献 ]

[1] 朱敏冠.法律推理中的隐喻——基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2] 霍存福.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

[3] 辛辉,荣丽双.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4] Lakoff,G.& M.Johnson.Metaphors We Live By [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

[5] 李 平,李瑛.浅析结构、方位和本体隐喻之间的重合[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2).

[6] 刘风景.法律隐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7] 何柏生.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何要把“意志”视为法律本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2).

[8] 严存生.法律意志考[A].葛洪义.法学理论专题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 浦纯钰.提高我国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其及措施[J].学术交流,2005(12).

[10] 胡为雄.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三种喻义[J].现代哲学,2010(6).

[11]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2] 杨德祥.英美法律隐喻研究述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13]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A Study on the Cultural Cognition of Classic Legal Maxi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ceptual Metaphor ——Probe into of the Spirit of Law to Empower the Rule of Law

ZHAO Jin-yu,FENG Yan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 : A corpus of Chinese and foreign maxims is analyzed in this paper with the guidance of conceptual metaph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gnitive linguistics and the science of law.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description,interpretation and dialectic analysis,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1) The legal maxims reflect the cognition,the concept and the jurists’ attitude towards the law.(2) The generative mechanism of metaphor in legal maxims mainly falls into hypostatization,personification,architecturization,medicalization,orientational metaphor,animalization,etc.(3) Metaphor is the medium between language and culture.The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s implied by the legal maxims can help us explore the spirit and the power of the rule of law.(4) The interpretation and inference of metaphor can help people explore the spirit of law to empower the rule of law.This paper helps to have an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lassic legal maxims,which has a certain effect on inheriting and developing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drawing on western legal culture and cultivating the public.

Key words : Cognition;Conceptual Metaphor;Analogy Reasoning;Legal Maxim;Legal Culture

[DOI] 10.16164/j.cnki.22-1062/c.2019.01.006

[收稿日期 ]2018-01-08

[基金项目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6B332)。

[作者简介 ]赵金宇,女,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讲师;冯彦,女,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 ]H0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6201(2019)01-0035-07

[责任编辑 :哲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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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隐喻视角下经典法律格言文化认知探析-探寻法律的精神,寻找法治的力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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