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外权力的丧失与乡村秩序的重建--以20世纪40年代赵树理小说为例_赵树理论文

法律外权力的丧失与乡村秩序的重建--以20世纪40年代赵树理小说为例_赵树理论文

法外权势的失落与村落秩序的重建——以赵树理四十年代小说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权势论文,村落论文,四十年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身于晋东南底层贫苦农民兼手工业者家庭,40年代在山西不同村落与农家辗转生活;既具有丰富的农副业生产经验,又对当地农民生活、习性、情趣、民俗抱有深刻了解之同情,这是农民作家赵树理固有的本色。对来自偏远村落的赵树理而言,在庞大而繁杂的现代作家群体中更类似于一个“土里土气”的“地道的老农”①。他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平凡而又普通的基层农村工作者,长期在素以文化积淀深厚著称的上党地区作农村抗日组织与宣传等实际工作。由于偶尔的机缘,他在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时走上了化俗为雅的文学创作之路,像太行山区常见的山药蛋一样长出了自己的芽。按他自己的说法则是“转业”,是“配合当前政治宣传任务”②的分内工作,这个“山药蛋派”的开创者像熟悉当地民众日常所食的山药蛋一样,对笔下那些旧人物“每个人的环境、思想和那思想所支配的生活方式、前途打算”,可谓“无所不晓”③。在被迫谈到写作的经验时,他这样躲闪着说:“我的材料大部分是拾来的,而且往往是和材料走得碰了头,想不拾也躲不开”④。当然,赵树理是有目的性和选择性地“拾来”材料,敏感于独特的村落题材,弃文坛文学而奔“文摊”⑤文学,披荆斩棘地踏出了一条贴有个性化标签的坦途。

素以地大物博相称许的中国,农村、农民与农业问题重复延续着,满足了赵树理心灵深处的创作诉求。作为一个千百年来始终保持着农耕文明社会形态的国家,中国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时期,农村人口仍占整个国家人口百分之九十左右的比例。亿万农民被束缚在不同地域的土地上,在千万个以自然村落为主的小天地里栖息、生存,铺展开各自一角的生活。从社会组织机制来说,统治模式则主要是封建统治制度下的人治,是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专制统治;基于正义、平等、公平的法制观念与民权思想极其淡薄,法治的缺失最为典型。在现代文学史习见的书写中,以农村阶级斗争主题来概括赵树理40年代的小说,是既定的答案。如从乡村法治的视角来看,赵树理小说中农民与地主斗争的复杂阶级关系,不但建立在畸形而复杂的经济基础之上,而且也建立在法治的缺失以及失而复得之上,贯通着“冤有头债有主”般的复仇范式,“法律根植于复仇在一些法律原则和程序上留下了印记,也表现在类似于校正正义和罪罚相适应这些贯穿法律始终的原则上。即使在今天,复仇的感情仍然在法律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⑥。整体而言,赵树理40年代的小说,以山西地区自然村落为描写对象的故事序列中,权势大于法律的现象十分突出,真实而深刻地记录了不同村落底层百姓卑贱屈辱的生活。另一方面,出于服务当时政治的需要,其小说结尾往往又扭转了这一局势,在复仇与伸冤为旨归的叙事模式中,法外权势的衰败与失落成为必然,村落秩序的重建也在大团圆结局中悄然启动。

整个40年代,赵树理创作的小说数量并不太多,仅仅三十余篇而已。虽然在为赵树理暴得大名的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之前,还有《变了》、《探女》、《再生录》、《吸烟执照》、《照像》、《匪在那里?》、《红绸裤》等十多个小作品,但从小说文体、叙事艺术等角度看均属幼稚的练笔之作,大多数篇幅十分短小,人物较为模糊,艺术性明显不足,与他30年代屈指可数的几个小说习作相差无几。以山西武乡县一桩迫害农村青年恋爱刑事案件为素材的《小二黑结婚》之后,并非专门从事小说创作的赵树理,逐渐从业余写手向专业作家过渡、“转业”。代表作家艺术成就的小说清单中,便包括中短篇小说《李有才板话》、《来来往往》、《孟祥英翻身》、《地板》、《催粮差》、《福贵》、《刘二和与王继圣》、《小经理》、《邪不压正》、《传家宝》、《田寡妇看瓜》等,中长篇则只有《李家庄的变迁》。小说作品数量不多,似乎与赵树理创作的初衷略有关联,其小说归属于“问题小说”,也源于作家几处自述的演绎。40年代末,赵树理针对作品主题曾说:“我在作群众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不是轻易能解决了的问题,往往就变成所要写的主题。”⑦十年磨剑之后,跨入新时代的赵树理更加理直气壮了:“我的作品,我自己常常叫它是‘问题小说’。为什么叫这个名字,就是因为我写的小说,都是我下乡工作时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感到那个问题不解决会妨碍我们工作的进展,应该把它提出来。”⑧像50年代为配合《婚姻法》的颁布而写《登记》一样,赵树理创作小说讲究创作目的与政治时效,侧重“问题意识”:如为了热心的青年同事,不了解农村中的实际情况,易为表面的工作成绩所迷惑,便写了《李有才板话》;农村习惯上误以为出租土地也不纯是剥削,便写了《地板》;想写出当时当地土改全部过程中的各种经验教训,使土改中的干部和群众读了知所趋避,便写了《邪不压正》;为了配合上党战役写了《李家庄的变迁》;针对某些基层干部瞧不起一些过去在地主压迫下被逼做过下等事的农民,便写了《福贵》……作家的着眼点是“具体的实际的小问题”,“绝少对重大斗争、重大场面的描绘,并且也绝不直接关系到对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⑨。“问题小说”于是成了赵树理小说的标志,也成了研究赵树理小说的一个切入口,有研究者还归纳过他的三大问题:“改造家庭的问题、改造旧习惯势力的问题、解决革命胜利时的‘翻得高’问题”⑩。表面来看,赵树理对“问题小说”旗帜鲜明地提出来了,但对小说中包含的农村问题之归纳却较为简约,而在他的上述小说中,既有广义的延伸,也有狭义的阐释,与赵树理的自述出入甚大,文本中与此不甚相关的其它大小问题却恰恰被遮蔽了。“赵树理小说的缓释性特点,必然使作品与政治的联系显得松散而多向。因此,尽管我们承认赵树理小说的政治性内涵,却无法将作品中这一类大量的细节条分缕析地归入某一个明确的政治或政策的范畴。”(11)突破作家自述来反观赵树理40年代小说,我们便能“松散而多向”地打量赵树理小说独特而复杂的文本世界。

首先,赵树理这十余篇小说力作,几乎都是写农村自然村落的,即数十户人家、由某一姓为主,辅以少数杂姓或外来逃荒户组成的自然村落。晋东南以山区为主,村落都不算大,村落里以家族势力统治居多,譬如一般是二三百人,杂夹数户从河南等地逃荒过来的杂姓,称外来户为“草灰”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往村外的空间,对绝大多数村民来说,都比较陌生;自然村落之间很少联系,因此显得偏僻而闭塞。在具体写法上,赵树理每一个小说差不多都只集中写一个自然村落,村落本身又是自足的。马克思在论述法国以小农为主的波拿巴王朝时,认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那样”(12)。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农村,像马克思所说的19世纪的法国农村一样,不但农民的个体、家庭像一个个马铃薯一样,就是由这些家庭组成的自然村落也像一个个马铃薯一样,是孤立而隔离的。自晚清和民国初年以来,作为“新政”的一部分,民国政府在广大乡村设置村制行政机构,设立村长或村正一职予以管理,加强对村落的控制和统治。山西是较早推行村制的省份,1917年9月,曾经留学日本学军事的阎锡山,仿效日本做法,在山西105个县的版图里推行阎锡山式的“村制”,作为垂直专制统治的末端。具体做法是,设置编村,每一编村管三百户,不足三百户的联合设置编村(后来编村规模也有变动)。阎锡山确定村制是乡村政治的起点,“积户成闾,积闾成村,积村成区,区统于县,上下贯注,如身使臂,臂使指,一县之治,以此为基础”(13)。每一编村设村长或村副各一,二十五家为一闾,有闾长一人,五家为邻,设邻长一人,村副、闾邻长在村里代行警察、司法职权。阎锡山实行的“村本政治”,主要目的一是利于政令畅通,二是利于征税,将自然村落改造成适合于征税的单位,便于要粮、要款与要差。但从赵树理小说来看,虽有“编村”这一行政村的建制,但自然村落仍保持其独立性与完整性,除《李有才板话》涉及到阎家山与柿子洼编村的现象外,其它各篇都是以自然村落来作典型环境。延伸开来梳理一番,《小二黑结婚》里讲的是刘家峧,其中有前庄与后庄之别,村里的活动中心是三仙姑家。《地板》写的是王家庄,《催粮差》写的是南乡与红沙岭,《孟祥英翻身》写的是西峧口;《刘二和与王继圣》中是黄沙沟村,《邪不压正》里是下河村,《田寡妇看瓜》里则是南坡庄。《福贵》、《小经理》、《传家宝》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村名,但同样是写一个自然村落里的故事。《李家庄的变迁》顾名思义是以题目中“李家庄”为背景,因作品篇幅与叙述时间较长,李家庄之外的空间相对开阔许多,诸如远到张铁锁去过的县城乃至省府太原,近至二妞、王安福等人因战乱而避难的岭后、一家庄等周边村庄。这虽然只是一个个自然村落的人事变迁与历史沧桑,却都像《李家庄的变迁》一样,“历史的波澜都激荡到一个小小的村庄”,“虽然是一个村庄的变迁为小说的背景,然而实际上却是一幅中国农村的缩影”(14)。周扬在40年代也敏锐地指出,《小二黑结婚》、《李有才板话》、《李家庄的变迁》是“三幅农村中发生的伟大变革的庄严美妙的图画”(15)。一村一幅画,有同也有异。

其次,在以上大小不一的自然村落“图画”里,维系并决定人与人关系的是除物质实利之外的血缘、姻亲与家族,起支配作用的是除财富、人丁等硬杠杠之外的封建文化软实力。普通村民面对要粮要差的巧取豪夺,以及处理邻里日常纠纷的原则是懦弱、忍耐与退让,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涣散的个体“马铃薯”总和,其中又以外来杂户所受的欺凌最重,逃荒户及其穷二代如张铁锁、李有才、孙甲午、王聚财、刘二和便是。赵树理这批小说或者以阶级对立的你死我活为主线,或者以剥削与反剥削、压迫与反压迫为题旨,或者以诉讼、官司为片断材料,村里诸多民事、刑事问题依然是根据传下来的规矩来应对,像李家庄这个村落里,几十年之中在老村长李如珍手下不论社会怎样变,只是“旧规添上新规”而已,而李如珍承其父亲村长一职,父子俩统治李家庄几乎长达半个世纪。在阎家山,阎恒元退而不休,先后让侄子与干儿掌权,他在背后仍然发号施令。金旺父子之于刘家峧,王光祖之于黄沙沟村,也大体如此……我们在赵树理小说中不难发现主题的设置,贫富的分化,权力的转移,人物的命运,都随着情节的推动而不断面临权势的盛衰、法律的有无等社会问题。村落里大小事务虽然不能用法律来权衡,但处处涉及法治难题。换言之,在每一个自然村落,在每一个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有法律问题存在。聚族而居、农耕为本的自然村落布局与农民自足性生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用而公正的法律体系,法治的不足严重制约着乡村的秩序生成与运转。从法律分支而言,赵树理小说反映的民法事项则远远超过了刑法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制度的概念基本上局限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被现代学者通常视为民法的户婚田土律其实主要是作为行政法进入各种法典的,更多涉及官府对这类问题的管理和处置”(16)。比如与妇女问题相关的婚姻法律,与土地分配相关的土地法,都是解放区建立之后,随着边区政府的执政在广大村落陆续推进的。不过,这些看似是围绕民事的琐闻,也可能蜕变为刑事案件。比如妇女婚姻题材,大多数看似是婆媳关系处理不好,丈夫虐待妻子,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但现实中并非如此:在赵树理写传记小说《孟祥英翻身》前后,1943年8月,据《新华日报》(太行版)报道,左权县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了六起残害妇女案件;1945年10月,在孟祥英的家乡涉县,虐杀妇女的案件一年中多达十六起(17)。至于土地法,“边区政府”的“管理与处置”就带有法律源于行政的特征了。赵树理在创作此类主题的小说时,还在《新大众》报上发表了不少短论,譬如《我们执行土地法,不许地主富农管》、《休想钻法令空子》、《土地法的来路》、《不要误解行政命令》、《从寡妇改嫁说到扭正村风》等等,都是为了鼓吹行政执法而着笔。至于农家邻里纠纷,乡间偷盗之类的民事问题,虽然次要一些,但也十分醒目。

民国法律在村落的存在形态如何,村民的法律观念怎样,赵树理借助小说艺术形式形象地演绎了一番,在这些小说中大体可归纳出两类范式。第一,宪法、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缺失十分显著,作品中呈现的往往是村落之中无“法”的无序状态。不可否认,清末民初启动了立宪、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法政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日俱增,与此前漫长的封建朝代相比,民国时期社会的法治意识有所好转。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在广袤的农村里却很少能够摊到那些熟悉法律的人才来服务一方,又很少有机会能把法律的条例、原则、精神在不同村落进行宣传与贯彻。在分散的村落里,识文断字的主要是占统治地位的地富及其子弟,这一群体无不承继父辈权势,横行乡里。在赵树理小说中他们一般读到中学阶段而且几乎以反面人物出现,如简易师范毕业的阎家祥,中学毕业的春喜、王继圣等便是。绝大多数农民生活处于赤贫状态,无缘于识字念书,自然是最为弱势的群体。因此普通民众一方面是继续处于麻木与愚昧之中,另一方面则是遵从现实的教训,尽量少惹事,缩起头来过日子。“惹不起”、“得罪不得”,“怕事”便是赵树理笔下农民面对邻里纠纷与村长闾长、地主军阀、散兵游勇的恶行时最普遍的心态;一旦有不幸落在自己头上,小到被捆绑、被讹诈、被故意伤害,大到被强奸、被虐杀等人命关天的大事,也只能听天由命。从司法制度层面考虑,山西省有山西省高等法院,在太原、大同、临汾三地有地方法院各一个,每一个县设有司法科,并附设一个看守所。虽然名义上机构健全、司法独立,但实际运作中是官官相卫、贪赃枉法居多。司法机关不能秉公执法,司法警察又是崔九孩一类人物,一有官司又需要搭进金钱与时间,法律近权贵而远穷汉便成为不争的事实。像小喜一样的李家庄浪子依附权贵,到处揽官司、“挑词讼”便是吃这碗松活饭的例子。——这点类似于当今法学界归纳出来的自然乡村普遍而常见的厌诉、厌讼现象,其背后是底层农民的权利因为法律缺失不能予以有力保护,法律是虚而空的。至于赵树理小说中剖析的“息讼会”现象,即将村落的司法问题在村落内部解决,无形中留下了诸多法律空隙。

第二,源自不同政体的法律依附于不同政权,政权是其合法性基础;边区政府以政令代替法律成为当时服务民众的常态。共产党政权颁布的法令慢慢在广大新旧解放区宣传与贯彻执行,偏远村落村民慢慢被唤醒,他们幼稚而笨拙地与法律打交道,用法律来维权,“犯不犯法”成为铁屋中最先醒来者的呐喊。40年代,当时共产党领导的武装以陕甘宁一带开辟的边区政府为中心,不断扩大解放区的疆域,包括赵树理笔下的太行山区。当时在晋东南一带的军事力量,既有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总部等机关,又有八路军一二九师,以及决死三纵队等武装力量。这样的正义之师在直面日寇的侵袭与驻防之外,还要应对南京政府的中央军,阎锡山的地方武装。虽然他们或者鞭长莫及,或者退守晋西自顾不暇,但仍然构成犬牙交错的拉锯态势。这一切让普世意义上的法律得不到政权的保障,战乱下的法律更是首尾不能相顾。法随时势与时俱进,不能依附于原有主子的地主阶层,在村落里发现自己原有的合法性统治逐渐衰弱下来,这自然在赵树理小说创作中有形象而集中的反映。与此主题密切相关的是边区政府的行政法规陆续出台,产生法律效力:1942年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执行减租减息的新政,并辅以改制而成的三三制村政权相配合。同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共七章二十五条颁行,此法系根据平等自愿一夫一妻制原则制定,就婚姻形式、条件、年龄、过程等作出明确规定。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配套颁布《妨害婚姻治罪法》。1945年冬,太行区开展反奸清算斗争,大部分地主土地被合法没收,收归农民再分配。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改变抗战时期土地政策,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从根本上消灭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附带制定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条例》进行规约,土改工作在广大村落势如破竹。这一切,既源自于抗日战争与后来的国共内战的胜利,又是推动武装斗争不断走向新的胜利的法宝。不论在老解放区还是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主旋律就是通过这些基本政策、法规来推动划时代的变革,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热情与智慧。因此,宣传、解释、执行这些关于土地、婚姻的法律既是当时赵树理在地方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他在工作总结中所遇到的诸多不得不硬碰的所谓“问题”。比如,《邪不压正》便“一方面是党在农村中的中农政策的反映,另一方面是党在农村中的婚姻政策的反映”(18)。《李家庄的变迁》则写出了这种反复拉锯状态,法律的摇摆性相当典型。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新法令,在面对强势的封建地主与家族统治时,在不同村落里如同水火。赵树理小说村落叙事虽然是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类似于“压抑豪强”的公案模式,但违法与护法之间的曲折,追求正义所付出的血的代价却触目惊心。

以“问题小说”著称的赵树理,切切实实面对了那个时代的村落,反反复复面临着当时的法律瓶颈。虚化法律的条文而彰显法的平等、正义之精神,是赵树理的选择结果。在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中揭露乡村地主的残暴与丑陋面孔,张扬法律的公正本义与惩罚机制,反对压迫与歌颂抗争,便成为赵树理小说的共同特征。作家有时候执著于摆证据、重情理来铺陈开燎原之势,有时候也对司法、审判的场面进行特写,绘声绘色地穿插在地主与农民的斗争故事中。比如,从对簿龙王庙公堂的民事官司开始,赵树理慢慢揭开了李家庄丑恶的一角,正如苏联学者所言,在小说开头“地主李如珍,他的食客和一群富农和高利贷者都坐在法官的位子审判着被告农民张铁锁”(19),结尾则以公审李如珍这一背反方式而落幕。在《福贵》最后,远走他乡的福贵临行前把村务会当成民事法庭,洗刷了自己的污点。在下河村的村支部会上,腐化的农会主席小昌遭到党纪的惩处,作恶善变的流氓小旦则被震慑有成为被告之虞……

村落中法律的缺失,差不多是赵树理提出“问题”的内核,也是造成村落各种悲剧的源头。值得追问的是,在村落之间人伦与社会的既有秩序系于何处?扼杀老百姓心中天理的又究竟是什么呢?事实上,统治阶层为统治之需所制订的律典不少,但是诉诸于人间正义的法律却并不多见,特别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它又往往被扭曲或架空。这一切可归结为“势”,即赵树理小说中屡次跃入读者眼球的“势力”、“势头”。什么是势?有地、有粮就是势,有势、有钱就是法。与其说问题的根源在阶级矛盾,不如说是在势的左右下脱离了法的轨道。

“谁给他住长工还讨得了他的便宜?反正账是由人家算啦!……说什么理?势力就是理!”《邪不压正》中借刘锡元家长工小昌之嘴,戳破了这层窗户纸。“事情实在多!三爷也是不想管,可是大家找得不行!凡是县政府管不了的事,差不多都找到三爷那里去了。”《李家庄的变迁》中借乡村地痞小喜夸耀三爷势力之口,揭开了地方权势者势压政府的内幕。以金钱、家族、土地、粮食为后盾,有“势”者当然会抢占村落里的行政权力,把持村长等位置,然后将势力嫁接在法律上。在赵树理40年代的这批小说中,几乎都涉及到地主抓权、占位的现象,村级政权反正把握在自己或自己人手里,为树立权势与行政执法正名。村公所便是司法所,村落的大小事务,经过村公所的审理与裁定,并不停留在口头或案卷上,而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力量。为了一棵小桑树而两次输掉官司的张铁锁,承担巨额赔偿与诉讼费用,“不讨保”还出不了庙,将失去人身自由。保释的当然是自己的亲友,但必须具保执行村公所的裁决。

以势为基础的类似裁断在赵树理小说中比比皆是。在阎家山,年轻小伙取个官名被视为非法行径而遭划掉,评议村事的老汉被扫地出“村”,永远不许回来,否则以汉奸论处。更有甚者,外来户兼本地富户亲戚马凤鸣,砍了阎五坟地里伸进自己地里的荆条,本是合情合法之举,结果除永远不准砍伐之外,还杀了一口猪给阎五祭祖,又出了二百斤面叫所有的阎家人大吃一顿,罚了五百块钱。又比如在《李家庄的变迁》里,张铁锁一家被李如珍、春喜叔侄肆无忌惮地讹诈后,被告与亲友商量想倾尽身家去县里打官司,李如珍一方说不可叫铁锁们开这个端,说被一个林县草灰告过一状。第二天便设计叫“当人贩、卖寡妇、贩金丹、挑词讼”的侄子小喜装神弄鬼,以谋害村长的莫须有罪名拘捕铁锁夫妇等人,连村民受了冤枉去县上告状的路都被堵得严严实实。至于巧取豪夺、见势催粮的崔九孩(《催粮差》),陷人于高利贷苦海、差点活埋福贵的族长王老万(《福贵》),随意毒打放牛娃、想捆人就捆人的王光祖(《王二和与王继圣》),哪一个不像阎恒元一样“一手遮住天”呢?哪一个不是以法自居呢?这种自居于法的非法行为,是法外权势的恶性膨胀,是权势大于法的具体表现。

以上村落法庭是否具有合法、正义的特点,权势大于法是否有益于村落秩序呢?答案是否定的,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相当复杂:首先,权势的基础是金钱,权势压人导致恶势力盘踞在村民头上无“法”无天。阎锡山统治山西时,就明文规定当村长、村副分别需有不动产一千银元和五百银元。村落里地主阶层依附县上或当地反动势力,用金钱、利害来编织一张关系势力网,犹如现实生活中以沁水端氏镇贾家为中心的地主统治网一样,密不透风。比如在阎家山,阎恒元在村里摆不平的事,便钱可通神,把钱使到旧衙门里去;在南乡,二先生凭借哥哥在县财政局任局长,可以儿戏拘票,包揽诉讼。在李家庄,春喜小喜抱住三爷、六太爷等人的粗腿,更是无人不怕;后来春喜小喜等频繁更换主子,或是中央军,或是晋绥军,或是日军,有奶就是娘,谁得势就投靠谁,直到小说最后仍然逍遥法外。其次,地主剥削阶层的利己性、食利性与精于权术融为一体,软硬兼施,处处维护并巩固自己的地位。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地主豪绅,擅长封建统治的权术,熟悉那种世代相传的统治经验,实行的是人治,人治的背后是礼治。“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20)在中国乡土社会,就是封建传统、礼教化为“势”潜在地起作用,让底层百姓驯化。阎恒元在阎家山对老槐树底下村民以“小”字辈”和“老”字辈进行编码;李如珍喝斥刚强的铁锁等外来户“来了两三辈了还是不服教化”,捏弄手码断案,均是如此。另一方面,地主乡绅在经济上精于算计,通过高利贷、租佃关系来束缚困境中的村民。村民一旦想起来维权,地主们来一个釜底抽薪,让经不起磕碰的人家活不下去。在黄沙沟村,放牛娃刘二和替村长王光祖放牛,吃的饭还没挨得打多,二和的爹老刘说:“说什么理?咱没有找人家说理人家就找咱算账啦!有理没理且不论,这账怎么敢跟人家算呀?”比此更苛刻的还有《福贵》,福贵因为与童养媳圆房,母亲去世,万不得已借了族长王老万三十块钱,却抵给了他三间房、四亩地,还给他住过五年长工,最后仍没有抽出身来。第三,在村里最高权势者周围,往往聚集了一群帮闲者,比如在阎家山,奔走于阎家门下讨些剩菜残渣的张得贵,“跟着恒元舌头转”而乐此不疲;在李家庄,闾长小毛在李如珍家里讨些烟土喝,得些烙饼等小利,助纣为虐,村里人几乎没有谁没有挨过他的毒打。

乡土社会本来就十分缺乏法律,底层民众像大黑、二妞心中仅有杀人偿命的框框一样,不知法为何物。底层百姓都是按本分生存,小农耕作的自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要求。因此,普通村民基本上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一个文盲,在理解高深的事物方面固然有很大的限制,但文盲不一定是‘理盲’、‘事盲’,因而也不一定是‘艺’盲。”(21)乡村法制的滞后,让不能以法律为武器的百姓,却成为事实上的法律睁眼瞎,是“法盲”,虽然内心明白一些事理,但慑于权势不敢公然对抗,哪怕权势者失势时也不敢向前,怕自己被秋后算账。在刘家峧,村民对金旺兄弟“虽是恨得入骨,可是谁也不敢说半句话,都恐怕搬不倒他们,自己吃亏”;在阎家山,“老槐树底这些人,进了村公所,谁也不敢走到桌边”;在下河村,王聚财、安发他们的教训是“咱越怕得罪人,人家就越不怕得罪咱”。村落里的统治者确实知己知彼,懂得怎样让自己的指令变为直接而有效的法令。譬如,李如珍主事处理春喜与铁锁二家纠纷时,弃铁锁拿出的茅厕契约这一最佳物证于不顾,一开始就偏向,参加调解的陪审团明知真相,可谁也不敢作人证,名为陪审实际是李如珍独览司法权。于是乎,风随势走,久而久之便形成习惯,依次传递,形成惯性束缚村民的思维,变不合理为合理,变不合法为合法。“一般农民,对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尽管有极其浓厚的反抗思想,可是对久已形成的文化、制度、风俗、习惯,又多是习以为常的,有的甚而是拥护的。”(22)被捆人也就被捆了,被讹诈了就被讹诈了,有村户倾家荡产就倾家荡产了,甚至于村民被逼上吊、被无形虐杀,都风平浪静,无损于权势者一毛。穷苦百姓幻想以法维权,改变此一格局,便只剩下靠自己一途了。但穷人队伍中偶尔冒出一个人物,随时有可能被拉入权势者行列,蔚蓝天空的缺口马上就会闭合。这样,没有外来巨大力量的冲击,在自然村落同此凉热,这一格局不会破局,也绝对不会变天。

权势大于法,成为当时大小村落的恶性肿瘤,吞噬着一个个灰暗的生命。但可喜的是,在赵树理每篇小说的后半部分,都终结了权势大于法的惯性运行,法外权势的衰落与去“势”成为一种理想蓝图。金旺兴旺兄弟在刘家峧“好像铁桶江山”最后烟消云散了;在阎家山当阎喜富的村长被撤差时,李有才喻之为“这饭碗是铁箍箍住了”的局面也破局了;在李家庄,恶人尽除,保卫胜利果实风起云涌……既有格局的纷纷解体,说明法外权势开始土崩瓦解,走向衰亡。

在贯彻执行土地法的农村工作中,赵树理主张“谁也不能有法外的特别权利”(23)。只有剥离“法外”的特别权利,千百年来的旧有机制才会失灵,地主与村长合二为一的权势才可能真正终结。形象地说,也就是正面回答了张铁锁之问——张铁锁外出到太原作工碰到共产党员小常,是这样焦急地带出自己的疑惑:“我有这么些事不明白:李如珍怎么能永远不倒?三爷那样胡行怎么除不办罪还能作官?小喜春喜那些人怎么永远吃得开?别人卖料子要杀头,五爷公馆怎么没关系?土匪头子来了怎么也没人捉还要当上等客人看待?师长怎么能去拉土匪?……”回答并解决张铁锁这些看不透世界的问题,需要借助新的政治力量——边区政府——便合法性地为民作主、替民伸冤,无情打击着法外的权势,为重建公平、正义与和谐的村落新秩序而努力。

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有力介入,打破了千百年来势大于法的局面。边区各级政府,以及驻村蹲点的外派干部,以人民政府的纯洁性和工作人员的党性,通过新的法律与人民法庭为底层百姓撑腰打气,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和权利。在《抗日根据地的打官司》散文中,赵树理以王老汉的经历介绍了新旧政府的司法情形,不论是写状、出差、过堂、下判决、诉费分担等都判若云泥。在小说中,自然更加生动而丰富,比如《李有才板话》中,阎恒元逐渐玩不转了,尽管绞尽脑汁,但险象环生。关键的原因在于新政府不比旧衙门,有钱也使不进去,只能干着急。结果是“老恒元,泄了气,/退租退款又退地。/刘广聚,大舞弊,/犯了罪,没人替”。与阎家山相比,李家庄本来是一潭死水,但张铁锁被逼得走投无路时碰到了小常,遇到了主张抗日的牺盟会同志,有了新的信心与力量。尽管小常后来被活埋,但千万个小常已成长起来了。在小二黑家乡,区政府先扣押犯法的金旺兄弟,再派人到村调查其犯罪事实,最终判案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均处十五年徒刑。小二黑和于小芹也喜结连理,他们“成了太行山农民反对封建思想,追求自由幸福婚姻的化身了”(24)。在下河村,当小旦、小昌胁迫逼婚软英之际,上级派来了工作团,调查村干部贪腐案件,村政所在地刘家前院成了村民真正说理的地方。

边区政府是行政机关,其颁布的政策便是法律,新政合法性地压过了旧势,如婚姻条例,如土地法令,如减租清债指示,如反奸反霸政策,都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新的法治精神与气象开始在偏远闭塞的广大村落出现,村落里年轻的庄户人开始有了法的意识,尝试用法律为武器进行生死抗争。旁观的村民们有幸能听到成长的年轻农民、身边的小人物对“犯法与否”的直接表述。自己犯法与否,执政者犯法与否?成为一个十分尖锐对立的问题。小二黑与他的父辈相比,已不再是跪地磕头,竟能反问兴旺“无故捆人犯法不犯”的话来。当区上派来的助理员到刘家峧调查案情时,村民一共呈供出了五六十款违法事例。老杨同志领导群众斗争阎恒元时,鼓动民众“现在的政府可不像从前的衙门,不论他是多么厉害的人,犯了法都敢治他的罪!”阎家山村民一旦吃了这颗定心丸,也就不怕事了,声讨阎恒元的群众大会开了两天,阎恒元的违法证据堆积如山,足够做成铁案。乡村丫头软英“谁不怕得罪我,我就不怕得罪他”,当她明白男子要到十七岁才能定婚,将计就计化解小昌家的逼婚。此外如小顺、聚宝、冷元、孟祥英、福贵、刘二和、金桂诸位,一旦掌握了法律,有法可依,也就无畏于各种旧势力了。

暴力叙事出现,最终让人民之法与旧有之势的冲突达到顶点,让村民所受冤屈的宣泄达到最高潮。剥夺势大于法的丑恶现象,不是挪动一张桌子那般容易,如以血腥情节而论,典型的是在下河村、刘家峧与李家庄,死的人越来越多。譬如李如珍折腾几年之后,李家庄剩下的村民都不到一半了,光是有证可查死于其手的村民便达42人。当李家庄的村民再次翻身作主时,全村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如何让李如珍伏法,缉拿李如珍以及他的帮凶小毛后,县长把司法审判挪到现场办公:“龙王庙的拜亭上设起了公堂,县长坐了正位,村里公举了十个代表陪审。公举了白狗和王安福老汉代表全村作控告人,村里的全体民众站在庙院里旁听”。当公审县长判定李如珍已够死罪时,村里人一拥而上,不一会已活活把他打死。随后,有这样几句话:

庙里又像才开审时候那个样子了。县长道:“你们再不要亲自动手了!本来这两个人都够判死罪了,你们许他们悔过,才能叫他们悔;实在要要求枪毙,我也只好执行,大家千万不要亲自动手。现在的法律,再大的罪也只是个枪决;那样活活打死,就太,太不文明了。”王安福道:“县长!他们当日在庙里杀人时候,比这残忍得多——有剜眼的,有剁手的,有剥皮的……我都差一点叫人家这样杀了!”县长道:“那是他们,我们不学他们那样子!”

代表黑恶势力的村霸终结于自己之手,附带民事赔偿又让村民经济上翻了身,李家庄重见青日。李家庄的天是明朗的天,李家庄的人扬眉吐气,换来了崭新的村落面貌,后来屡经战乱、自然灾害,再也没有垮掉过。

伴随着法外权势的衰败与失落,新的村落秩序重建也悄然开始了自己的使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村落新秩序,能否顺利建立起来,赵树理以一个农民作家的朴实与深刻,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建立一个新的村落世界。为了打倒一贯反动的地主,要组织起来;为了防止坏人钻空子,也要组织起来。组织是有力量的,阎家山一开始是在李有才的窑洞里自发组织起来,后来又是在老杨的帮助下自觉地组织农会,彻底改写了阎家山的历史。在太原,小常教给张铁锁的方法也是组织起来,这是年轻者的世界,也是抗争者的世界。组织起来力量才能大,最为直接而重要的当然是公正、合法的村政权之建立。但是,村政权要握在正直、吃苦人身上,这似乎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要有头脑,二要有素质,按今天的话来说,便是德才兼备。“只有多数的正派人都被发动起来、组织起来,都有了民主权利,有了组织力量,那才能有效。”(25)村落的新秩序才能有勃勃生机,新的村风村貌才会真正实现。

赵树理的小说结尾以大团圆式告终,贡献之一是新的合法的村政权出来了,导致法外权势的衰落,以及村落秩序的重建。但如何重建,重建得怎么样,赵树理的独特之处是仍在观望与犹豫,潜在写出了村落秩序重建的艰难与曲折。第一,基层政权不纯的问题,当时就被阶级斗争的主题被遮蔽了。周扬晚年承认了这一点:“赵树理在作品中描绘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严重不纯,描绘了有些基层干部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是化装的地主恶霸。这是赵树理同志深入生活的发现,表现了一个作家的卓见和勇敢。而我的文章却没有着重指出这点,是一个不足之处。”(26)从“小字辈”走出来的小元,本来是槐树底下出身,没有花费几天功夫,一身制服一支水笔就被团弄住,“借着一点小势头就来压迫旧日的患难朋友”;反抗刘锡元的长工小旦,当农会主席后也不亚于刘锡元。小元有头脑、能干,但无德;二长工小昌,刚刚当上农会主席,就私欲膨胀,其妻儿得势后在跟邻居安发一家争吵时也曾显出蛛丝马迹。可见,农民一旦掌权,能执行法律,很容易沾染封建特权思想而腐化变质,换上自己当官作老爷。还好,让人放心的是,这批小说中政府派出的工作干部都没有大的问题,基本上定格于传统的清官形象,虽然个别干部有工作不深入之嫌。不过,我们不能把赵树理的乐观当成自己的乐观,新的村政权干部、各级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假如也像赵树理笔下埋葬的反动人物一样,村落秩序的重建之路就会变得更加不可捉摸,具有未确定性。联系五六十年代赵树理执著于新的“问题”,像赵树理这样本色的农民作家,也许还刚刚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把一只脚伸进官场文学的大门。第二,传统的礼治糟粕,不可能一下子就剔除干净,社会仍长期处于过渡阶段之中。赵树理小说在中间部分一般会写到这一点,如黄沙沟翻身的老刘们也“只展了展腿”,如刘家峧、阎家山、李家庄的看客群体,依然暮气沉沉,如瞧不起穷人的老驴、老秦们,仍然数量不少。

赵树理40年代末说到宣传工作时有一个估计:“我们的宣传工作,从上下级的关系看来,好像一系列用沙土做成的水渠,越到下边水越细,中央的意图与村支部的了解对得上头的地方太细了……封建思想之海的农村,近十余年来只是冲淡了一点,尚须花很大的气力才能使它根本变转了颜色。”(27)是的,从宣传工作扩展开去,乡村法外权势的衰退与失落,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予以解决,赵树理小说式的打黑除恶、重建法治之路,以及村落秩序的重建,仍然十分美好而艰难,光明而曲折。

注释:

①陈艾:《关于赵树理》,黄修己编:《赵树理研究资料》,第14页,北岳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下同)。

②赵树理:《〈三里湾〉写作前后》,《赵树理全集》(第四卷),第383页,董大中主编,大众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凡引自该全集,只注明卷数与页数。

③赵树理:《决心到群众中去》,《人民日报》1952年5月22日。

④赵树理:《也算经验》,《赵树理全集》(第三卷),第349页。

⑤李普:《赵树理印象记》,黄修己编:《赵树理研究资料》,第19页。

⑥[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第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⑦赵树理:《也算经验》,《赵树理全集》(第三卷),第350页。

⑧赵树理:《当前创作中的几个问题》,《赵树理全集》(第五卷),第303页。

⑨朱晓进:《“山药蛋派”与三晋文化》,第260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⑩黄修己:《赵树理评传》,第28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董之林:《关于“十七年”文学研究的历史反思——以赵树理小说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2)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217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3)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第80—87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4)荃麟、葛琴:《〈李家庄的变迁〉》,黄修己编:《赵树理研究资料》,第204—205页。

(15)周扬:《论赵树理的创作》,《周扬文集》(第一卷),第48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16)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第8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17)转引自戴光中:《赵树理传》,第185—186页,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

(18)竹可羽:《评〈邪不压正〉和〈传家宝〉》,黄修己编:《赵树理研究资料》,第215页。

(19)[苏]西维特洛夫、乌克伦节夫:《关于中国农村的小说》,金陵译,《赵树理研究文集》(下卷),第228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6年版。

(2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4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1)赵树理:《供应群众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赵树理全集》(第四卷),第483—484页。

(22)赵树理:《随〈下乡集〉寄给农村读者》,《赵树理全集》(第六卷),第164页。

(23)赵树理:《谁也不能有特权》,《赵树理全集》(第三卷),第245页。

(24)苗培时:《〈小二黑结婚〉在太行山》,《北京日报》1957年5月23日。

(25)赵树理:《发动贫雇要靠民主》,《赵树理全集》(第三卷),第253页。

(26)周扬:《赵树理文集序》,第2页,工人出版社1980年版。

(27)赵树理:《致周扬》,《赵树理全集》(第三卷),第327—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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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外权力的丧失与乡村秩序的重建--以20世纪40年代赵树理小说为例_赵树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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