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现金论文,折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金折扣是一种商业上通用的折扣方法,是随着应收帐款这种商业信用方式产生而产生的。具体地讲,是指企业为鼓励客户在一定信用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惠,这种折扣条件通常表述为2/10,n/30(即10日内付款享受2%折扣,30天内全价付款)。
由于采用现金折扣这种销售方式,使得销售方、购货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随付款期的不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会计上对这种不确定性也就存在一个会计计量问题,即用什么价值作为入帐价值的问题。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对此类会计业务采用全价法进行帐务处理,而笔者认为应采用净价法较为妥当。
一、全价法的会计处理及存在的弊端
1.全价法及其会计处理。全价法是将未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以确认应收帐款入帐余额,相应地,购货方也以此余额作为货物采购成本,并确认应付帐款入帐余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甲企业,全部价款为200000元,适用增值税率17%,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产品已发出并办理完毕托收余额、手续,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帐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0
相应地,购货方收到货物及结算凭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34000
贷:应付帐款 23400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付款,则双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0
贷:应收帐款 234000
购货方
借:应付帐款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如果上述货款超过10天付款,则双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收帐款 234000
购货方:
借:应付帐款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全价法存在弊端。从上述会计处理中,我们不难看出,全价法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销售方只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即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在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前提下,来作调整,购货方也只是在可能前提下即以全价确认存货成本使存货成本在享受现金折扣前提下高于其实际成本。这也于理论界、实务界倡导的以较低价格确认存货成本(例如存货:成本与市价熟低法)相悖。第二,会计报表会产生误导信息,如果某一会计期间末,带有现金折扣条件,应收应付款项仍处于信用期内,而双方均采用全价法进行会计处理,就会虚增销售方应收帐款余额和购货方应付帐款余额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并且由此产生“产品销售收入”“存货”等项目余额不实,这些极易产生误导性信息。第三,不利于企业的财务调度,由于产生了不实会计信息使企业资金调度也存在相应的不确定性,增大了财务管理的风险。以上弊端如果在大量采用赊销方式时,企业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二、净价法的会计处理及其适用性
1.净低法及其会计处理。净价法是把扣减现金折扣后余额作为实质售价据以确认应收帐款入帐余额,相应地购货方也以此余额计入存货成本及确认应付帐款入帐余额。
根据前述例题,净价法下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产品并办完托收手续后会计处理:
销售方:
借:应收帐款 2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000
购货方:
借:原材料1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000
贷:应付帐款 230000
上述款项于10日内付款,双方应作会计处理:
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230000
贷:应收帐款 230000
购货方:
借:应付帐款 230000
贷:银行存款 230000
上述款项超过10天付款,双方应作会计处理:
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财务费用 230000
应收帐款 4000
购货方:
借:应付帐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净价法的适应性。通过上述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净价法克服了全价法的弊端。首先,这种处理符合稳健原则,销售方在不确定情况下以净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在购货方享受折扣时不作调整。只冲减财务费用,确认理财收益,使企业全营业务收入更真实、稳健,同时,购货方在不确定情况下以净价(较低价)确认存货成本,并在丧失现金折扣时不调整确认理财费用,可加速存货周转。其次,这种处理不会产生误导性信息,如果会计期末不值某些应收应付款项的信用期间内由于净值入帐,使得会计报表中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存货及应付帐款均以不含现金折扣的余额列示,更符合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于已享受或已丧失的现金折扣,双方企业均处理为当期理财收益或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贷两方,不影响本期财务成果特别是以净值反映的购货方应付帐款。由于其不包含现金折扣,更符合会计关于负债的确认,即未来经济业务可能产生债务,不做为现存义务核算。最后,由于净价法产生稳健、完全的会计信息,使企业内部财务调度也建立在可信基础上,更有利于财务决策。
三、关于对净价法质疑的两点说明
1.有人认为,由于净价法扣除现金作为销售价格,来反映销售过程全貌,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企业既然采用现金折扣这种销售形式,目的就在于及时收取货款,达到筹资目的。作为理财代价,给予对方一定折扣优惠,所以销售价格中含这部分现金折扣并非真的销售价格组成,只是一种销售业务处理手段而已,净价已经可以反映销售价格。
2.有人认为,净价法实务操作繁琐,即对已经超过信用期限而未付款客户,按客户未享受的现金折扣进行调整,手续繁琐,这种缺陷可以通过设立“应收帐款备查薄”解决。持这种想法的人,可能考虑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即按净价法未能反映销售收入全价,但既然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与此已无关系,至于其他营业单位缴纳营业税时,可依应收帐款备查簿”进行纳税调整。除此之外,上述净价法处理并未见繁琐。
总之,笔者认为,净价法在实务中有其优越性,可操作性及可尝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