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现状初探_体育论文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现状初探_体育论文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现状的初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才交流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竞技体育人才的交流既是体育人才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竞技体育人才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体育人才交流情况看,引进或输出教练员、运动员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人才现象,通过跨地区、跨国界的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活动,不仅确保了一些体育发达国家在世界竞技场上的优势地位,也促进了人才的成长、开发与使用,推动了世界竞技运动水平的发展。国内外大量事实证明:通过广泛的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活动能够迅速改善本国、本地区或本单位原有的人才结构,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这已成为许多世界体育强国成功的共同经验。

多年来,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不协调的因素,既无科学的人才交流制度,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条文,基层训练工作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训练者的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挫伤。这样不仅影响了后备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开发与使用,也造成了我国优秀运动员队伍人才结构不合理,一些项目“青黄不接”,世界水平的尖子运动员断层现象,以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水平高速发展的进程,使得不少运动项目距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很大差距。针对这种现状,国家体委予以高度的重视,曾于1987年制订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交流的暂行办法》(讨论稿)和《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等项文件,组织召开了全国体育人才交流及教练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不少的省、市、自治区体委也制订了体育人才交流的计划、设想及管理办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各地的竞技人才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改革的形势和竞技体育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还面临许多矛盾与困难。如何尽快地理顺我国优秀运动员与后备人才培养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优秀运动员与后备人才之间的交流,使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宏观管理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中国国家队,部分省、市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及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校,业余体校,体育中学,传统体育项目学校的运动员作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研究法

1.2.2 走访座谈调查法

走访了国家体委、山东、山西、北京、河北、河南、四川、广西、湖北、广东、海南、陕西、宁夏等省、市体委、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业作体校,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等单位。

1.2.3 问卷调查法

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问卷进行调查,并分为教练员、运动员类问卷和专家类问卷。共发问卷300份,回收239份,有效回收率79.7%,其中男性121人,占50.6%,女性118人,占49.4%。共发教练员问卷50份,回收36份,有效回收率72%。发给体育领域的专家,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专家类问卷49份,回收37份,有效回收率为92.3%。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我国人才交流管理机构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人才交流管理机构是随着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诞生,并随之发展起来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号《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当时的国家劳动人事部于1984年创建了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才流动工作。 1988年,国务院对直属机构改革,国家人事部建立以后,明确了内设机构,成立了流动调配司,同时组建了全国人才流动调节中心。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直辖市先后成立各级各类人才交流管理机构4千多个(截止1993年底),较广泛的开展各类人才交流工作,许多地方建立了人才市场,常年举办各种人才交流的服务工作。1993年10月10日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在北京举办,了首届全国人才技术交流大会,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了各省、市,各系统人才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加强体育人才的合理交流,国家体委于1987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才交流及教练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会上国家体委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组织学习和讨论了《开展体育后备人才交流的暂行办法》及《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省、市体委有关部门也分别制定了人才交流的条例、规定及设想、对策等,各省、市在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对人才交流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体育改革步伐的加快,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工作与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已不相适应,竞技人才交流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发交流状况所带来的一些矛盾日显尖锐突出。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就是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法规制度不配套,人才交流渠道不畅通,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各级各类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已势在必行。

2.2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现状看,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狭隘地区观念影响以及竞赛制度的制约,使得挖掘人才,进行人才交流主要限于本地区。省市之间的交流还不普遍,只是个别、少量的交流,且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但从我们调查和已掌握的有关材料看,近年来,一些省市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其他省市进行的一些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河南省体委从外省聘请了柔道、网球、手球、自行车、武术教练后,这些项目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起色。山东省体委曾向陕西、青海、宁夏、江西、广东省市及解放军支援了后备人才;同时从北京、上海、吉林、江西、黑龙江聘请了一些教练员;还与济南部队共建排球队;与上海淀山湖基地签订协议,山东出运动员,上海代训。贵州省政府通过辽宁省政府要求支援25名后备人才,辽宁省政府指示省体委要保证对贵州省的支援,促成了两省之间的体育人才交流。辽宁省从1981年到1986年的六年期间,向兄弟省、市输送了221 名优秀运动员和后备体育人才,向部队输送47名后备人才;与此同时,也从外省市引进游泳、棋类等项目运动员近30名。黑龙江省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游泳项目向外省及解放军支援后备人才达100多人, 篮、排球项目还支援了四川、贵州省多人。吉林省近些年横向交流的运动员近千名,还支援了湖北自行车教练员。甘肃省体工队14个项目,从14个省市共引进99名运动员(占运动员总人数的45.5%),从3 个省市引进10名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的33.3%)。从运动成绩看,仅古典式、自由式摔跤,男子柔道项目就有21名引进的运动员取得六运会的决赛资格。上海支援新疆自行车队教练员,全运会自行车预赛,新疆的成绩比上海还好;同时,上海从山东、武汉部队和上海体院,南京部队引进运动员。北京市与内蒙古三大球教练、每两年1期; 内蒙古支援北京摔跤项目后备人才。还决定,将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扩大到2千人的编制, 每年由市优秀运动队先调入(每年大约需100-200人左右),从1988年下半年起,将富裕人才进行“开放性输送”,即:向部队、行业体协、大专院校发通知,邀请兄弟单位来选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支援兄弟单位;同时也促进市优秀运动队重视选才工作,关心业余训练单位。上述情况说明,省市人才交流工作早已突破了地区界限,与兄弟省、市地区,互相支持、互相补充,进行人才交流已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

实践证明:合理的竞技体育人才交流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它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有组织、有秩序的人才流动,将会比自发、单个及隐蔽的进行交流更能有效的促进竞技体育人才的开发与使用,加速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

2.3 竞技人才交流的类型与形式

人才的流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才流动,是改变人才隶属关系的流动;广义的人才流动,除了改变人才隶属关系的流动,还包括各种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智力交流活动。在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交流工作尽管主要是自发、局部进行,且存在较多矛盾和问题,但也形成了一些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人才交流类型与形式。

2.3.1 自愿免费的交流

主要是专业或业余运动员(后备人才)在一定时期所进行的单项流动,这类人才一般在原单位的作用不大,属于较富裕人才或被认为发展前途不大的,所以单位一般采取开放式流动。

2.3.2 协作交流人才

一般多为地区、省、市之间的竞技人才协作性交流,即通过一定形式相互达成交流协议,这种交流,经常是与智力、技术、报酬为条件进行,尤其是智力、技术援助性交流。

2.3.3 人才的互换交流

不同的省、市优秀运动队,人才分布情况不一样,通过人才交流,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2.3.4 有偿服务性交流

由于竞技人才成长过程中,国家或单位均花费了一定的财力和代价,因此在人才流出时,收取必要的培训费也是合情合理的。而实质是一种有偿服务性的人才交流。这样做,一方面避免了培养人单位由于人才、经济方面的损失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减少对人才流出实施的“管、卡、压”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例如:在优秀运动队和业余训练单位选调所需的人才或由训练水平较高的单位委托培养专业或业余后备人才时所交纳的补偿费、委培费等。

2.3.5 优劣人才搭配交流

人才的培养必然有一个优劣的结果,作为基层训练单位,在为优秀运动队输送后备人才时,希望将培养的人才尽量多的送出,尤其已建立的人才基地,将后备人才的输送率作为训练、管理效益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后备人才培养单位的招生生源,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此,一些地方采用优劣搭配的办法进行人才输送,这样搭配的办法往往比收费更易于被用人单位接受。

2.4 人才流动的形式与途径

人才的流动有诸多的形式与渠道,如按人才流动方向可分为平行流动,交叉流动,横向流动,纵向流动;按人才流动性质又可分为强迫流动,自由流动,在编流动,动编流动等等。但不论哪种形式的流动都可根据流动后所产生的结果分为合理性流动和不合理性流动。

从目前我国竞技人才流动情况看,已形成一定的交流体系。即纵向与横向,顺流与逆流,也有从高到低,还有专业到业余、业余到专业,但最高层次的国家专业队的人才顺流现象不多,这也是人才智力交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对于提高下属各层次的运动人才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结束语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重新配置是我国优秀运动队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的人才流动能够加速竞技运动水平的迅速提高,有利于开发培养、使用人才、改善体育队伍的人才结构,避免人才浪费。人才的流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包含复杂的管理活动,又带有十分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就目前我国各领域在此类问题的研究情况看,还处在探索尝试阶段。由于时间和经费原因,本研究也仅作为系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成立全国体育人才交流性机构,制订配套的政策法规, 建立体育人才市场和人才数据库,加强对全国的体育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化管理。

(2)实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方案, 必须考虑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应着重考虑方案实施的地区性布局与阶段性划分。

(3)为确保人才交流工作顺利、健康、有序的发展, 国家体委有关部门可以有组织的先在一些地区或单位进行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逐步将人才交流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收稿日期: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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