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WTO争端解决情况及中国参与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争端论文,中国论文,情况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面临挫折和挑战的WTO
在2008年初时,没人能预见到,这一年,WTO面临的将是这个机构成立14年来最严峻复杂的局面:贸易谈判濒临崩溃,世界贸易陡现衰退,多边体制遭受挑战。
2008年7月,志在2008年底完成多哈谈判的WTO总干事拉米,在诸多质疑和劝诫中,执意在日内瓦召集小型部长会议,意图推动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这两个核心议题方面取得突破。不管在当时还是现在来看,颇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味道。然而,尽管该次部长会长达史无前例的9天,最终仍以破裂告终。此次失败对于多哈回合来说是一次较之以往更为沉重的打击,因为这不仅过多地消耗了成员的政治意愿和谈判动力,而且由于此后美国、印度等大国政治风云的变换,实际上预告了一年半载之内WTO谈判难恢复生机,媒体甚至一度出现了“多哈回合已死”的说法。2008年12月底,在近乎肯定失败的前景面前,拉米被迫放弃了再次召开部长会的想法,将悬念和希望都留到2009年。
然而,“祸不单行”。2008年7月会议失败后不久,从9月份开始,美国金融危机集中爆发,连锁反应迅速蔓延全球,主要国家经济呈现衰退,国际贸易较大幅度萎缩,世界经济下行。随即,为刺激经济复苏,主要国家纷纷出台各种救助方案,但同时,“购买美国货”、“英国工作留给英国人”、“工厂必须留在法国”等等贸易保护规定混杂其中,并且层出不穷。一时间,WTO所一直控制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有燎原之势。虽然在此期间,WTO、二十国首脑华盛顿峰会、七国集团财政会议、东盟首脑会议、欧盟峰会、二十国首脑伦敦峰会等等均一直警告、提醒各国不能重蹈上世纪30年代“与邻为壑”的覆辙,但这些政治呼吁能否阻止各国恶性竞争,促使各国政府不在贸易保护之路上越走越远,仍是未知之数。事实上,保护主义的遏制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全球经济能否尽快好转。在此背景下,作为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中流砥柱的WTO,除不断政治呼吁外也一直在寻觅良策,2009年不断推出贸易监督报告,但能否有其他实质性动作,也尚待观察。
从WTO争端解决角度,承既往实践看,当前各国为刺激本国经济所采取的一些违反WTO的措施,在未来几年极有可能成为WTO争端的重点。当然,在世界经济未走出低迷的短期内,这些措施被立即起诉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一旦经济开始复苏,那么诸如银行注资、汽车业救助等是否违反WTO规则等问题就会提上各国相互监督的议事日程。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妥善处理诸多“非常时期”下的贸易保护措施,或应成为各成员政府和WTO学界提前考虑的问题。
一、2008年WTO争端解决机制活动
2008年,WTO争端解决机制未出现系统性变化,各方面运转基本正常,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
(一)新争端数量出现反弹,但趋势尚不确定
1.2008年投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
2008年,共有19个新争端投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与2007年仅有13个新争端相比,增加幅度较大,达到2004年(19个)、2006年(20个)的水平。这些争端涉及13个事项。
这19个新争端编号区间为DS370-388,影响较大的有: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措施案(DS372、DS373、DS378,美国、欧盟、加拿大);欧盟—某些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待遇案(DS375、DS376、DS377,美国、日本、中国台北);美国—对某些中国产品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DS379,中国);美国—某些原产国标识要求案(DS384、DS386,加拿大、墨西哥);中国—奖励、贷款和其他激励措施案(DS387、DS388,美国、墨西哥)。
以下是WTO在1995-2008年间争端/涉及事项具体情况:
2008年争端量虽出现反弹,但上表表明,近年来WTO争端/涉及事项整体较少的大趋势仍未改变,“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①仍在持续。
那么,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深入和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背景下,2008年的反弹趋势有否可能在2009年引发一轮“WTO争端潮”呢?
笔者认为,目前尚难确定。预计2009年争端数量会有一定上升,但不可能激增,原因是:首先,当期数据表明,2009年新发争端仍旧“低迷”。截至2009年4月15日,只有4起新争端发生,并不比往年多。其次,全球经济衰退,很多政府出台各种经济刺激手段,众多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也同时涌现,但未必短期内就会立即引发争端。应当说,当前是一个“非常”时期,也是一个“敏感”时期。各成员方相互对“非常”时期的短期政策措施,可能有一定“忍耐性”,希望随着经济情况好转这些措施会逐步淡出。同时,因各成员方均出台了一些或多或少有违WTO规则的措施,如对别人贸然起诉,自己也易成为“靶子”,因而不做“出头鸟”不啻为一种策略。此外,很多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具体内容和实施后果,需要一段时间具体操作才能够掌握细节,这也将延后WTO争端的发生。②
2.美国、欧盟、中国是2008年WTO争端的主角
2008年WTO争端解决中的大国主导特点仍旧明显,大国争议也最能够引起国际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下表综合列出了2008年成员方作为争端方的具体情况:
2008年,美国在WTO起诉3次(涉及3个事项),目标直指最主要贸易伙伴,即欧盟和中国。同时,美国被诉6次(涉及5个事项),在WTO争端体制下近十年的“攻少守多”的被动态势仍无变化。从总体数量看,美国作为当事方参与9起争端(涉及8个事项),占2008年争端总数近一半。欧盟2008年“攻守”较平衡,起诉3次(涉及3个事项),被诉4次(涉及2个事项),争端总数上与前几年持平。
2008年,19起新争端中有7起涉及中国,占三分之一强,其中中国起诉1次(涉及1个事项),被诉5次(涉及2个事项)。从参与总数上看,中国继续名列2008年WTO争端解决当事方前三甲,但起诉和被诉数量仍有较大差别,被动局面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仍有很大努力空间。
除了欧盟、美国、中国之外,墨西哥、加拿大、泰国、印度在2008年也有较积极表现。加拿大和墨西哥在2008年均对中国发起了案件,但均是作为美国“追随者”参加。虽然各国有其贸易利益要维护,无可厚非,但如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一样,WTO也是各国显示其独立特性的重要舞台,一言一行显示一个国家的行事风格和道德品格。例如,墨西哥在所谓中国补贴问题上,已先后两次追随美国对中国进行起诉,照抄美方的起诉请求,并无自己的独立主张,有时连基本事实情况等也不清楚,对墨西哥这样具有一定影响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这是令人感到遗憾的。
(二)案件进展的情况——若干重要案件争端程序取得进展
1.新设专家组数创历史最低水平
2008年,DSB设立了7个专家组:包括5个初始专家组(Original Panel),涉及5个争端;2个第21.5条执行审查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涉及2个争端。具体见下表:
出现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2007年新争端数量为WTO历史最低水平,仅13个(涉及7个事项)。争端总体数量的减少,加上半数争端在磋商后无须进入专家组程序,使新设专家组数量减少,这预示着2009年间专家组活动将处于“低迷”状态。
2.上诉机构审查案件数量平历史最高水平
2008年上诉机构共收到13起上诉,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与2000年情况持平。其中,10起对初始专家组报告上诉,3起针对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具体如下:
因存在合并审查的情况,2008年上诉机构实际开展审理程序是7个,而非13个:DS343/DS345合并、DS320/DS321合并、DS339/DS349/DS342合并、DS27/21.5(厄瓜多尔)与DS27/21.5(美国)合并。
尽管如此,与在2007年仅审理4件上诉相比,2008年上诉机构及秘书处工作压力仍然很大,特别是DSU第17.5条对上诉有严格时限要求,而上诉机构又一贯力求遵守该时限。合并审理虽可节约部分时间,但也面临单个程序审查内容增多、不能忽略个案中特殊问题等困难。此外,在上诉案件中,有一些事实或法律问题异常复杂,如美国—陆地棉补贴案(DS267,第21.5条程序,巴西)、美国/加拿大—荷尔蒙牛肉继续报复案(DS320/DS321,欧盟)、美国—反倾销“归零”案(DS350,欧盟),均需较多工作投入。
与2007年相比,2008年上诉案件数量增长,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2007年专家组设立数较多,共18个,这为上诉奠定了基础;(2)专家组报告被上诉比例高,达95%左右,远超过2007年50%上诉率,也超过自1996年有出现上诉以来平均68%的上诉率。历年专家组报告上诉率变化情况,可见下表:
1996-2008年专家组报告年度上诉率
如前所示,2008年新设专家组数达历史最少,那么2009年上诉案件数定会大幅下跌。
3.第21.3(c)条项下执行“合理期间”仲裁
从解决争端来说,立即执行是最有效的方法,但实践中较少见。据统计,截至2009年3月,在DSB通过的认定存在违反WTO规则、需要执行的102个案件,仅有9个案件立即执行,其余均需一定执行“合理期间”(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从实践来看,是否立即执行DSB建议的主动权掌握在败诉方手中,而败诉成员通常是在表明是否打算执行DSB裁决的同一DSB会议上表明是否需要“合理期间”,无需书面通知。
在超过半数案件中,争端各方就执行“合理期间”达成了一致,但仍有部分案件需要进行DSU第21.3(c)条项下仲裁。DSU虽无明文规定,从最初WTO总干事在根据第21.3(c)条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力时,就倾向于曾审理过该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由此发展出惯例方式,即仲裁员为一人,由现任或卸任上诉机构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第21.3(c)条仲裁员,这在专家组报告未被上诉时也适用。第21.3(c)条仲裁程序在DSU中无具体规定,实践惯例是:仲裁员经与争端各方磋商后,散发一个特定工作程序,规定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时间、形式和方式、听证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通常,在第21.3(c)条仲裁中,争端方只提交一次书面陈述,召开一次听证会,可视为一个“简化”专家组程序。
2008年,有3个案件作出“合理期间”仲裁:(1)在美国—不锈钢反倾销案(DS344,墨西哥)中,前上诉机构成员、菲律宾人Florentino Feliciano裁定美国需要11个月零10天的期限执行裁决;(2)在巴西—禁止翻新轮胎进口案(DS332,欧盟)中,前上诉机构成员、日本人Yasuhei Taniguchi裁定巴西需要12个月的期限执行裁决;(3)在日本—对随机存储器反补贴调查案(DS336,韩国)中,现上诉机构成员、南非人David Unterhalter裁定日本需要8个月零两周的期限执行裁决。
以下是WTO历年第21.3(c)条仲裁数量情况:
中国迄今还未参与过第21.3(c)条仲裁程序。
4.第22.6条项下“报复水平”仲裁
尽管WTO采用多边场所敦促DSB建议的执行,但WTO成员方并不能完全及时地履行。在此情况下,DSU“补偿和中止减让”条款,通过允许报复措施来敦促败诉方执行DSB建议,虽无法与“手铐”和“监狱”手段相提并论,但仍使得WTO争端解决有了一定威慑力,被认为是WTO争端机制的“牙齿”。
根据DSU第22.2条,如申诉方认为被诉方未执行DSB裁决,可向DSB提出报复授权请求,说明拟报复的水平。如被诉方反对该报复水平,则根据第22.6条将此争议提交仲裁。DSB为此设立一仲裁庭,通常由案件初始专家组来担任。第22.6条仲裁也需一定程序,这在DSU中又并无具体规定,实践惯例仍是:仲裁庭制定个案仲裁程序规则,涉及文件提交时间、形式、听证会时间等等。经审查后,仲裁庭作出报告,决定起诉方能够进行的报复水平。此裁决为终局裁决,DSB依照“反向一致”原则予以通过。
截至2009年3月底,DSB共收到32项第22.2条项下授权报复请求,涉及19个案件。其中,2008年有3项:
(1)美国—反倾销“归零”案(DS322,日本)。2008年1月,日本根据DSB裁决情况对美国发出两项第22.2条报复授权请求文件,一项针对“归零”方法的使用④,一项针对多个行政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具体案件。⑤美国同意将日本两项请求文件付诸第22.6条仲裁,但对日本采取的此种方式提出保留,指出:根据DSU第22.6条所用的“请求”(单数)和第22.7条“争端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DSU中未规定起诉方可提出多个报复授权请求。如果日本认为其两项文件将构成两个单独报复授权请求,则其中一项文件将欠缺法律基础,不适用DSB“反向一致”通过规则。在此情况下,美国将有权在DSB会议上反对其中一项报复授权请求。⑥该案第22.6条程序目前处于中止阶段。实际上,日本之所以提出两项请求文件,主要意图是理清报复针对对象和数额,并不存在重叠问题,因而并非是多次仲裁。不过,美国辩驳也引发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不寻求第二次仲裁”范围应如何理解(“狭义地”指不得提出两个仲裁文件、启动两次仲裁程序;还是“广义地”指对一个未执行DSB建议情形,不得存在两个报复水平裁决)?那么,在第22.6条仲裁程序启动后,起诉方是否有权修改报复水平请求,或要求中止/终止仲裁并重新提出报复水平?这些情况,迄今实践并未给出答案,但将来却可能发生。
(2)欧盟—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案(DS291,美国)。由于认为欧盟未完全修改转基因产品进口审批体制,美国于2008年1月根据第22.2条向DSB提出针对欧盟的报复授权请求。欧盟反对美国拟议的报复水平,并寻求第22.6条仲裁。该案第22.6条程序目前也处于中止阶段。由于多个案件第22.6条仲裁处于“中止”,在2008年,WTO无新的第22.6条裁决作出,DSB也未作出任何报复授权。
总体看,截至2009年3月底,WTO共作出17项第22.6条裁决,作出15项报复授权,报复金额有大有小,从11.3万加拿大元(欧盟—荷尔蒙牛肉案,DS48,加拿大)到40亿美元(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DS108,欧盟)不等,还有的没有具体金额(美国—伯德修正案,DS217)。在美国—版权法第110节案(DS160,欧盟)中,欧盟提出授权报复请求后,美欧就程序问题达成一致,根据DSU第25条仲裁而非第22.6条仲裁来确定报复水平,同意第25条仲裁为终局并适用于DSU第22条项下DSB授权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三)WTO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继续得到解释和发展
2008年,在初始程序中,WTO共作出8个专家组报告、7个上诉机构报告;在第21.5条程序中,WTO共作出3个专家组报告、3个上诉机构报告。具体见下表:
2008年,以下案件较值得关注:
1.美国—继续“归零”案(DS350)
这是针对美国反倾销“归零”做法系列案件中最新结束的一个,但并非最后一个。欧盟在本案中指责美国在一些案件的初始调查、行政复审和日落复审中继续采用“归零”方法,违反《反倾销协定》。上诉机构支持了欧盟的主张。虽然本案结果从开始就无太多疑问,但专家组和上诉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1)先前上诉机构裁决的作用。从DSU、WTO争端解决体制设计来说,上诉机构/专家组报告仅对个案适用,对其他案件无约束力,尽管有指导作用。在此案中,针对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过程中“简单归零”(加权平均价值—单笔交易)是否为《反倾销协定》所允许的问题,该案专家组指出,它面临一个困境:从《反倾销协定》规则分析看,它同意此前的美国—反倾销“归零”(DS294,欧盟起诉)、美国—反倾销“归零”(DS322,日本起诉)和美国—不锈钢反倾销(DS344,墨西哥起诉)三个案件中专家组的意见,即按照《反倾销协定》,美国行政复审中可以采用“简单归零”计算倾销幅度;但就WTO争端解决案例看,在DS294、DS322、DS344三案中,上诉机构均推翻了专家组意见,并在迄今所有上诉机构报告中明确裁定,美国行政复审使用“简单归零”违反《反倾销协定》。经过权衡,该案专家组在分析了先前判例的作用后指出,“遵从上诉机构先前裁定、快速解决本争端将最符合DSU的各项宗旨”,因此判定美国行政复审“简单归零”违反《反倾销协定》。美国提出上诉,称该案专家组此方面裁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因为该条要求专家组在存在两种以上可允许解释时应当尊重调查机关的解释。由张月娇女士首次担任主席的上诉机构三人分庭,对《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进行了详细法律论述,发展了一些新观点,驳回了美国的上诉主张。⑦
以前WTO案件中,通常是专家组赞同先前上诉机构/专家组裁决,因而援引、利用这些裁决来帮助、支持自身论断。但本案情况则正好相反,专家组并不赞同上诉机构先前裁决,但迫于将“肯定”被推翻的考虑而选择“追随”上诉机构。这不由得使人思索,对上诉机构先前裁决到底应如何看待?专家组应否“无条件”遵从?能否推翻?尊重与推翻的界限在哪里?指导原则是什么?这在以往WTO案件中曾有涉及,但迄今并未发展出一套清晰的规则。实际上,在DS344上诉听证会上,上诉机构曾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上诉机构在以前案件中错了,该怎么办?
(2)某位上诉机构成员的“相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在作出决策时,应力求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则以多数意见为准。在WTO争端实践中,通常都以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整体、而不是单个成员名义发表意见,但也曾出现过一些在报告中某专家组成员或上诉机构成员对某一问题的分析和结论发布“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或同意某问题结论但表述其他理由(concurring opinion)的情况。本案中,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各种“归零”方式违反WTO《反倾销协定》,但美国仍不停地就有关问题进行抗辩和上诉,而某些案件专家组仍支持美国的观点,为此一位上诉机构成员发表“相同意见”,表态支持上诉机构裁定。在简要回顾了针对美国的有关“归零”问题WTO裁决发展过程后,该位人士指出,“就裁决而言,任何一个大辩论都必须有个结束”(in matters of adjudication,there must be an end to every great debate),尽管可能存在两种解释,但“必须有一个占优”(one must prevail),上诉机构就此问题已作出决定,对每一论战,总有那么一个时刻是争端处理机制有确定结果比总是“老调重弹”以前辩论观点更为重要。对“归零”问题来说,这个时刻到来了!
为什么此份意见如此重要?这是有相当背景原因的。普遍认为,发表此份“相同意见”的是南非籍上诉机构成员David Unterhalter。他在当选上诉机构成员前曾担任过美国—反倾销“归零”(DS322,日本起诉)专家组主席,不仅审理过“归零”问题并且在DS322中裁定美国“简单归零”不违反WTO规则。尽管DS322专家组裁决被上诉机构推翻,但Unterhalter后来入选上诉机构,让美国为了在“归零”问题上“翻盘”看到了一线希望,也引起其他成员的深刻忧虑。说来也巧,Unterhalter又正好参与本案上诉审理!从其所发表“相同意见”看,尽管Unterhalter对“简单归零”是否为WTO所禁止的态度没有像其他上诉机构成员那样坚决,但其从另一个角度告诫美国,“归零”问题已翻天乏术!
(3)美国反倾销“归零”是否已到尽头?承上所述,本案表明美国在“归零”问题上再输一城,并被告诫结束无谓辩论“这个时刻到来了”。可是,美国会完全放弃“归零”吗?“归零”问题会真的归零吗?非常不确定。
从WTO规则角度看,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各调查阶段各种“归零”做法均违反《反倾销协定》,但美国在多哈谈判中正力图修改《反倾销协定》,要求明确规定行政复审等阶段“简单归零”是可行的,且在现行谈判中阶段性取得成功,在反倾销议题谈判的主席案文中,含有允许“归零”的内容。这对美国不啻为一剂强心剂。
从美国反倾销调查实践看,美国迄今只明确表示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放弃使用“标准归零”做法,但仍拒绝在复审阶段放弃“简单归零”等方法,且美国更消极地采取“一案一理”拖延战术,对已采取“归零”方法的反倾销调查,只要未在WTO被起诉,就不去主动修改倾销幅度,这“迫使”其他成员如想让美国纠正只有不断在WTO起诉美国具体反倾销个案。WTO案件毕竟需要一定时间和程序,美国可以借此获利,而且毕竟只有少数案件被诉到WTO!这是美国又“独创”的一种遵守WTO裁决的方式。美国如此,那么其他成员为何不能如此呢?
2.美国、加拿大—荷尔蒙牛肉继续报复案(DS320,DS321)
此案是WTO案件中很独特的一种——DSB授权报复所引发的案件,是迄今体现DSU“后报复期”报复调整/终止程序缺失问题⑧的唯一案件。
此案源头是1999年DSB授权美国、加拿大对欧盟进行贸易报复。
授权原因:1996年,欧盟以存在风险为由通过《96/22/EC指令》,禁止从美国、加拿大进口荷尔蒙牛肉,WTO上诉机构裁定欧盟的风险评估不科学,违反《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欧盟此后未完全执行DSB要求欧盟修改禁令的建议。DSB授权美国、加拿大对欧盟进行报复。1999年7月29日,美国、加拿大分别开始对欧盟实施报复。在DSB授权报复后,欧盟对照DSB建议,重新对荷尔蒙牛肉的风险进行评估,作出了新的决定《2003/74/EC指令》,仍认定某些荷尔蒙牛肉存在风险,禁止进口。2003年10月27日,欧盟将《2003/74/EC指令》通报到DSB,声称其已经执行了DSB建议,美国、加拿大继续对欧盟进行报复不再合理。美国、加拿大则认为欧盟新指令风险评估并非基于科学因素,拒绝撤销报复。无奈之下,2005年1月,欧盟将美国、加拿大申诉到WTO,指责美国、加拿大继续报复未经DSU程序,属于单方采取行动,违反DSU第23.2(a)条等。通常WTO案件都以违反具体贸易领域为主要理由发起,例如《反倾销协定》、《农业协定》、GATT 1994等,仅基于DSU发起的争端迄今“独此一家”。
此案进展异常缓慢,专家组阶段就历经两年多。主因是案件涉及“后报复期”这个DSU规则空白领域,规则不清,争端双方各有主张,莫衷一是。对专家组来说,既不能以“无章可循”为由不解决案件,也不能乱裁决。这种困境,需要一些大智慧方可。2008年3月,专家组报告终于散发,裁决也颇为有趣:(1)美国、加拿大未经DSU程序即单方判断欧盟执行措施违反WTO规则并继续进行报复,违反DSU第23.1条和第23.2条。为了执行第23条项下建议和快速解决争端,美国、加拿大应毫不迟延地诉诸DSU第21.5条程序。(2)欧盟执行DSB建议的新措施,仍不符合《SPS协定》,因此欧盟未能证明美国、加拿大继续报复违反DSU第22.8条。上诉机构完全推翻了专家组结论,裁定:(1)美国、加拿大继续进行报复,不违反DSU第23.1条和第23.2条。(2)事实不足,对欧盟新指令是否符合《SPS协定》不作出任何认定。
上诉机构并未止于此,而是继续阐述:“鉴于DSU第22.8条项下义务,上诉机构建议(recommend)DSB要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尽快启动第21.5条程序,以审查欧盟新措施是否执行了DSB建议及美国、加拿大继续报复是否有效。”
总体看,案件涉及DSU执行阶段条款的运用和解释,上诉机构/专家组对DSU第23条、第21.5条等进行了较详细分析,一些观点具原创性和指导性,值得仔细推敲。
(四)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些新现象、新问题
2008年,WTO争端解决实践总体较平稳,新现象和新问题不多。
1.上诉机构“建议”及执行问题
根据DSU第19.1条,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一措施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根据DSU第21.3条,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据此,如存在违反WTO规则之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作出“建议”,在报告被通过后即成为DSB建议。对存在“建议”的案件,被诉方需在1个月内宣布执行意图,否则将立即面临报复威胁。
但在美国/加拿大—荷尔蒙牛肉继续报复案(DS320/DS321,欧盟)中,对于上诉机构“建议”是否构成第19.1条意义上的“建议”、是否需要执行,出现一些争议。
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尽快(without delay)启动第21.5条程序,以审查欧盟新措施是否执行了DSB建议及美国、加拿大继续报复是否有效。
2008年11月14日,DSB通过该案上诉机构报告。欧盟对报告总体保持赞成,而美国、加拿大则对上诉机构对不违反WTO规则成员也作出“建议”表示强烈关注。
2008年12月17日,在DSB会议上,欧盟表示,根据DSU第21.3条,欧盟宣布将执行DSB“建议”,尽快启动第21.5条程序。相反,加拿大则表示,上诉机构应仅限于其所被授予的职权,根据DSU第19.1条,上诉机构作出“建议”的前提是存在违反WTO规则情况,而上诉机构报告并未裁定何方违反WTO规则,因此其建议加拿大和欧盟尽快启动第21.5条程序“不能具有法律效力”(cannot have any legal effect)。虽然DSB已通过报告,但这并不能给予这句话超过“suggestion”的效力,加拿大因此认为DSU第21.3条所规定的程序要求(表明执行意向)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因此不讨论加拿大的执行问题。同样,美国表示,其已在2008年11月14日会议上指出,上诉机构应不是想要作出一个DSU第19.1条项下的“recommendation”,因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上诉机构就超出了第19.1条所授予的权限——在存在违反WTO规则情况下才能作出“建议”。如欧盟启动第21.5条程序,美国将参与,美国抑或会启动第21.5条程序,但这对美国而言都不构成“执行”。欧盟则对加拿大、美国立场表示严重关注,表示其不能接受对于上诉机构报告任何单方面的解释,同时对美国近期对上诉机构片面不实指责进行批评。⑨
或许,问题不仅是此“建议”(suggestion)是否是彼“建议”(recommendation)的争议,而是上诉机构在未裁定美国、加拿大、欧盟任何一方有错的情况下,为什么使用“recommend”一词而不是“suggest”等同等效果但又可以避免误解或分歧的其他词语?或许上诉机构在这里隐含了对三方的道德谴责。
2.上诉机构听证会首次公开
仍是在美国/加拿大—荷尔蒙牛肉继续报复案中,上诉听证会第一次进行了公开。
2008年6月3日,欧盟、美国、加拿大共同要求审查上诉机构公开听证会。鉴于第一次出现此种请求,上诉机构要求第三方进行评论。因存在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上诉机构专门就此召开了一次听证会,听取各方辩论。2008年7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程序裁定,允许听证会公开,采取在单独房间播放实时闭路电视的方式进行。同时,第三方有权决定涉及自身部分的问答和发言是否公开。
因在此之前只有部分专家组听证会曾通过上述形式公开,本案上诉听证会的公开意味着,在WTO争端解决规则修改谈判中的所谓增加“透明度”问题上,进攻一方又取得了一些胜利筹码,可以在谈判中作为例证,力图实现WTO听证会全部自动公开的目标。
(五)争端解决规则修改谈判出现新案文,但无重大突破
2008年谈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上半年活跃,下半年消沉。
上半年,受多哈谈判整体节奏加快、农业、非农等议题不断推出主席案文的影响,DSU谈判主席、哥斯达黎加大使萨博里奥力促谈判前进的决心非常坚定,在2、3、4、5月份各召集了一次密集谈判,将谈判涉及的大多数提案又重新讨论了一遍,但进展不甚理想,成员立场变化不大。尽管如此,更清楚地了解了各成员立场的萨博里奥主席,仍表示将尽快推出其任主席以来的第一个主席案文,也是多哈回合DSU谈判的第二个主席案文(第一个是在2003年5月,时任主席匈牙利大使巴拉斯提出)。2008年7月18日,当日内瓦小型部长会议正要召开之时,萨博里奥主席悄无声息地散发了Jobs(08)/81文件,一个名为主席案文但像文件汇编的文件,里面融合的东西并不多。但没料到,7月份各方谈判劲头受到打击,情绪消沉,短期内谈判意愿不强,此文件也就暂时被束之高阁。
下半年,到了12月份,在谈判又重新开始的情况下,萨博里奥主席也召集了一次密集谈判。如同以前一样,虽然谈判各方讨论、争论都非常激烈,但结果似乎却是各方更固执己见,在法律、技术、政策、政治等层面上很难融合。
谈判实践表明,DSU谈判交织着法律技术和政治政策理念,形而上的讨论背后实际是具体利益和所处不同地位的考量。
(六)上诉机构成员更替交错,美国不满之意渐长
2008年前后,上诉机构经历了较大规模的改选。2007年12月17日,菲律宾人Lilia R.Bautista和美国人Jennifer Hillman宣誓就职上诉机构成员。2008年5月20日,中国人张月娇和日本人Shotaro Oshima宣誓就任上诉机构成员。以上均是正常轮换。
不过,2008年11月11日,上诉机构成员、巴西人Bautista致函DSB主席,表示因为身体健康原因,要求辞去上诉机构成员职务。根据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辞职将于2009年2月11日开始生效,而Bautista原定任期是到2009年12月11日,剩余10个月。此外,2009年12月11日到期的成员还有Sacerdoti(意大利人)和Unterhalter(南非人),Sacerdoti为第二个任期,需要改选继任者,Unterhalter是第一个任期,可以选择是否申请连任,但需经DSB批准。这给2009年上诉机构更替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按照WTO关于上诉机构成员选任的有关规则⑩,一旦出现辞职情况,WTO应当启动选择继任者程序,且继任者任期为先前离职者剩余任期。若严格按此规定,则WTO应立即于2008年11月启动选任程序,且继任者任期最多为10个月,而WTO在2009年还要为Sacerdoti和Unterhalter的职位再次启动选任程序,这对WTO、各成员和继任者来说,都不是上佳选择。
为此,经过多轮磋商,DSB决定在2009年上半年启动一次性遴选程序,选择Baptista和Sacerdoti继任者,各成员于2009年3月20日前提交候选人。由总干事、DSB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理事会、服务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组成的6人遴选委员会在2009年4月进行面试,5月底向DSB作出建议,DSB力争6月份作出任命决定。同时,DSB决定Baptista任期从2009年6月30日起终止,其继任者任期4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对于Unterhalter,其已经表示将寻求连任,DSB主席将继续与成员进行磋商,很可能在6月份一起作出任命。
截至2009年3月20日,共有6名候选人被提名:阿根廷(Hector Rogelio Torres)、巴西(Ellen Gracie Northfleet)、墨西哥(Ricardo Ramirez Hernandez)、欧盟(Peter L.H.Van den Bossche)、欧盟(Pieter Jan Kuijper)、哥斯达黎加(Ronald Saborio Soto)。提名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诉机构成员轮换的地域代表性,而此后竞选过程中的政治争夺也将与以往一样激烈。(11)
从另一角度说,WTO成员对上诉机构职位竞争之所以激烈,直接原因是上诉机构对案件的最终裁量权。理念毫厘之间的差异,可能就会导致案件胜负的转变。这种“大权”,对WTO成员来说,不是那么心甘情愿接受的,特别是那些习惯“呼风唤雨”的大国。
或正因此,2008年,美国罕见地调高了对上诉机构批评的调子,引发各方关注。
2008年,美国多次在DSB会议上对上诉机构作出的涉及“归零”问题报告长篇累牍进行指责,并散发书面文件,措辞强硬。而这还不是结束,2008年11月21日,时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法律总顾问的丸山(Maruyama)在华盛顿国际贸易协会会议上公开批评WTO上诉机构,指责上诉机构裁决案件超越职权,造成不确定性,减少了成员在多哈回合中认真谈判的动力。丸山指出,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权限来自于WTO协议文本。如WTO成员在协议中遗漏词语或规则,那么增加它们就不是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工作。在前些年,上诉机构似乎严格按照WTO协议文本行事,但近年来则逐渐傲慢自大了。(12)
另一方面,美国的不满并不限于口头,还包括行动。2009年1月14日,就在布什政府1月18日交权前夕,美国在WTO提出一份上诉机构工作修改建议。(13)美国的建议包括三个方面:(1)上诉机构成员工作繁忙,需将上诉机构成员由兼职转为专职,提高待遇,以使上诉机构成员更加专注于工作,同时有助于吸引更多候选人竞争上诉机构职位,提高上诉机构成员水平。(2)为上诉机构各成员配备专职法律助理,为上诉机构成员个人服务,提供法律研究和起草服务,以使上诉机构内部的讨论和辩论更有针对性。(3)成员通过成立一个委员会,加强对上诉机构成员的职业培训,使其了解WTO法律体系、谈判等各方面进展和情况,提高上诉机构成员知识能力。
美国的建议,如忽略其背景,初看上去似为提高上诉机构工作之目的。实则不然。一些媒体和评论认为,美方提出改革上诉机构建议,主因是美国近几年来对上诉机构不满情绪增加,认为上诉机构过于“造法”,对上诉机构秘书处受欧盟等影响较大不满,意图通过改革削弱其他方的影响,加强自己的控制力。美国抛出建议的时间——布什政府交权前4天——也值得思量,一些人士倾向认为,此举似乎是美国政府即将交接,上届USTR负责官员在离任前不愿将酝酿已久的成果留给继任者,因此作为工作成绩先行抛出。因此,美国是否以及如何继续推动此事,有待USTR内部班子、特别是新的法律总顾问上任后,才可能会明朗。从内容来看,美国提案内容简单,细节不详,欠缺足够说服力,强推难度很大。
尽管如此,此举给上诉机构、特别是上诉机构秘书处仍带来一定不良影响,因这某种程度上将潜在矛盾暴露出来。
实际上,WTO绝非清闲之地,而是是非混杂、利益交织之地,WTO秘书处内部也充满各种斗争,承载着不同成员/不同利益集团的较量,体现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只不过通常这些都是隐性的,不公开也不应公开。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情况
2008年,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工作可以说是“繁忙有序”。在2007年多次被诉、主动申诉之后,WTO争端解决工作也日益得到中国各政府部门和高层领导的重视。从长期来看,如同其他WTO主要成员一样,中国这种WTO争端“繁忙”境况一旦开始就很可能持续下去,因此良性地应对和参与争端解决,正确的策略态度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来看,2008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被诉案件的应对仍是主要工作
1.中国—金融信息服务案(DS372、DS373、DS378,欧盟、美国、加拿大)
2008年3月3日,欧盟、美国先后要求与中国就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措施进行WTO项下磋商。
欧盟和美国指出,中国要求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通过管理机构——新华社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新华社只指定了一个代理商——中国经济信息社(CEIS),它是新华社的商业企业。为了更新许可证,中国要求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向涉外信息管理中心(FIAC)——新华社内部的一个管理机构,提供保密信息及合同副本,而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受这些要求和限制约束。欧盟和美国认为,中国对金融信息外国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市场准入限制和歧视要求。首先,中国加入WTO时就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作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还在减让表中作出水平“冻结”承诺(14),而现在却采取了比中国加入WTO时更具限制性的要求。新华社与美国政府1997年换文,允许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与中国境内用户直接签订合同,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无需向管理者提供详细信息就可获得批准。此外,中国承诺,对服务减让表中的部门,管理部门独立于服务提供者,不对其负责。新华社既是中国政府授权的管理者,也是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者,因此中国未提供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违反加入承诺。
2008年4月22~23日,中国与欧美在日内瓦进行磋商。此后,欧美一直未要求DSB设立专家组,各方仍保持接触似乎表明有意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008年6月,案件似乎可能谈判解决,加拿大“照葫芦画瓢”也在WTO起诉中国。这也可以理解,加拿大Thomson公司于2008年4月完成对英国路透社的收购,欲与美国彭博社一决天下,加拿大当然担心中美欧之间达成某些私下交易,因此希望介入。
2008年11月13日,中国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日内瓦签署《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2009年1月底前,授权一个新的独立金融信息服务监管机构,该机构将发布新办法,取代新华社先前规定,将对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适用新的、符合中国承诺的许可制度,将允许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要求备案商业合同本身。
2009年1月29日,一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浮出水面:第2项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3项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不引人注目之中,《谅解备忘录》悄然开始执行。
2.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DS340、DS342,美国、欧盟、加拿大)
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散发报告,裁定《中国整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第2条减让表,裁定中国对汽车全散件(CKD)、半散件(SKD)超过10%征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可以说,中国全面败诉。
2008年9月15日,中国提出上诉。3个月后,12月15日,上诉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专家组关于《中国整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的裁定,推翻专家组关于中国对CKD、SKD超过10%征税违反第93段的裁定。上诉取得一定成效,中国扳回一分。
2009年1月13日,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要求中国修改相关措施。2009年2月27日,中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通知DSB,经过五轮磋商,就中国执行DSB裁决合理期限达成一致,为7个月20天,至2009年9月1日。
中国将如何执行,是下一步需具体思量的问题。从上诉机构报告来看,中国通过部分调整完成执行的余地不大,除非有“创造性”设计,否则将不得不取消有关措施,但仍可继续对CKD/SKD按整车征税。
作为中国加入WTO后第一个以被申诉方历经专家组/上诉审查的案件,作为第一个WTO对中国作出不利裁决的案件,此案对中国来说具有标志性、开拓性意义。最好的经验,需要实战积累。
3.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美国)
2008年,备受瞩目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全面进入专家组审查阶段。这是WTO迄今少数知识产权案之一,更是迄今唯一一起涉及《TRPIS协定》国内刑法执行的争端,学术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注。
2008年4月14~16日、6月18~20日,专家组在日内瓦召开听证会,中美双方提交了大量陈述文件和证据,12个第三方从各自立场发表了不尽相同的意见。10月9日,专家组向中美散发了中期报告,此后中美提出评论意见。11月13日,专家组向中美散发最终报告。2009年1月26日,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三种文本专家组报告向所有WTO成员和公众公开,专家组审查阶段告结。
专家组就三大问题作出裁定:(1)中国为“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设定“刑事处罚门槛”,是否违反WTO规则?这是美方起诉的核心问题。专家组明确驳回美国将“商业规模”等同于“商业目的”的论调,指出“商业规模”必须根据具体市场和产品来确定。专家组还批评美国大多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某些零星、零散的证据无法证明中国市场上任何产品的商业规模水平是什么,最终判定美国未能证明中国刑事处罚门槛违反WTO规则。(2)中国海关处置没收侵权货物的方法,是否违反WTO?在此问题上,专家组认定WTO从未将海关处理方式仅限于“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中国采取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并不违反WTO规则。专家组还指出,中国海关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还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WTO规定。不过,在一细微之处,专家组认定中国没有达到WTO的要求——即中国“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仅指清除侵权商标,要求中国对此加以改正。(3)中国不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与WTO一致?在此问题上,专家组部分支持美国的请求,未接受中国“著作权”与“著作权保护”存在不同的抗辩理由,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条款与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不一致。与此同时,专家组也明确采纳了中国部分观点,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未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部分这两类,驳回了美国的相关主张。专家组还特别强调,WTO不影响各国对作品内容的审查权。
从专家组结论看,中美双方互有胜负,双方均存在未被满足之请求。但从胜负问题“权重”看,中国赢得实质性问题,美国赢得枝节性问题。(15)因此,专家组报告公布后,一时间美国是否上诉、中国如何应对的猜测不断,不少学者和机构发表了观点和评论。
有点出乎意料的是,经过近两个月思考后,2009年3月20日,美国要求DSB通过专家组报告,放弃上诉,而中国也未提出上诉。对双方来说,或许都是保险之举:从专家组裁定和案件事实看,美国上诉在最重要的“刑事处罚门槛”问题上翻盘的可能性甚微,因为其没有任何强有力的事实证据,反而要冒在“海关措施”或“著作权法”问题上成果“得而复失”的风险;对中国来说,赢得核心问题,基本奠定了案件全局基调,未胜的两个问题实践中并不至关重要,面对上诉不确定性,现有成果“落袋为安”,亦无不可。
但中美知识产权案的WTO争端程序还远未完结,至少还要就执行DSB建议问题继续“角力”。而中美间知识产权纠葛也不会轻易结束,而是会延续下去,并扩展到其他国际场所,继续占据中美经贸关系的头版。
4.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DS363,美国)
此案是中国在WTO服务贸易领域第一案,也是WTO为数不多的服务贸易案之一,其中一些法律问题在WTO争端机制项下未讨论过,具有一定挑战性。
2008年7月22~24日、9月22~24日,专家组在日内瓦召开两次听证会,听取各方观点和辩论。从案件进展看,由于涉案措施众多、问题复杂,专家组两次推迟报告作出时间,从原定2008年底前拖入2009年。对被诉方中国来说,有效应诉使得裁决作出时间延后,本身就是一个不小成绩,至少为涉案措施赢得了更长的实施期。
2009年4月20日,专家组终于向中美双方散发中期报告,驳回美国部分主张,最终仍裁定中国部分措施在一些方面违反中国加入承诺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T 1994部分规定,建议中国修改有关措施。据估计,专家组最终报告有望于2009年8月作出并对外公开。
根据DSU的相关规则,中美双方均尚有机会对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表评论意见,力求专家组修改部分裁决。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十几年实践中,鲜有专家组在中期报告后再对案件结论作重要调整的情况,因此,对中美双方来说,更重要的是下一步如何走?据通常情况,在专家组最终报告公开后,美国或中国会上诉,上诉机构有望在2009年底前作出上诉机构报告,供DSB通过,至于此后执行程序如何启动,则仍是未知数。因此,该案仍有漫长的过程。
对中国来说,此案还有更重要因素。由于“出版物”不同于普通货物的性质,该案不可避免地承载了超出通常贸易纠纷范畴的额外含义,可能涉及思想、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这使得案件将来发展更具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
5.中国—名牌战略补贴案(DS387、DS388、DS390,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
2008年12月19日,美国、墨西哥起诉中国有关提供补助、贷款和其他激励的措施。这是美国、墨西哥再次联手在WTO挑战所谓的中国“补贴”,而墨西哥也再次一字不落“照抄”美国磋商请求。
美国起诉并非突然,中国早已获悉。2008年10月,时任USTR代表的施瓦布就曾专门给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写信,指出美方对一系列中国“补贴”措施严重关注,如不能尽快解决,WTO起诉不可避免。多少有些意外的是墨西哥又尾随美国,更意外的是,2009年1月19日,危地马拉也在WTO起诉中国。
美国此次起诉,明确列出107个中国各种文件,可分为三大类:第一,24个与“中国世界名牌”项目有关的文件;第二,51个与“中国出口名牌”有关的文件;第三,32个与开放性经济、鼓励外经贸发展、出口基金等有关的文件。
这些文件,多数法律层次或效力层次很低,除少部分为中央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大部分为省市、甚至区县一级各种政府文件,涉及十余个省市,总字数合计达27万字!这是中国地方政策文件(够不上法规、规章级)首次被起诉到WTO,也是迄今WTO争端中被诉措施文件最多的一个!
美国认为,中国以上文件,基于出口实绩要求向中国企业提供补助、贷款和其他激励手段,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定,也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自加入之日起取消出口补贴”的承诺相悖。
2009年2月5~6日,中国与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在日内瓦进行磋商。此后,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迄今未要求DSB设立专家组。或许,如2007年第一起补贴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大门仍旧是敞开的。
纵然如此,该案也应引起中国各有关政府部门、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警醒和高度重视。应当知道,在WTO框架下,政府行为受到约束,有一些警惕的眼睛在观察、在分析、在挑剔。
(二)再次主动发起WTO案件
2007年9月,中国曾将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WT/DS368)起诉到WTO,后因美国裁定“无损害”,WTO案件“无果而终”。但这只是中美之间关于美对华产品反补贴暨反倾销调查纠纷的一个开始。此后,美国接连对中国发起十余起调查并采取了反倾销及反补贴税,中国双边交涉无望解决,再次在WTO对美国提起申诉。2008年9月19日,中国要求与美国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进行WTO争端磋商。
这是中国在WTO第三次对美国提起申诉。2008年11月14~15日,中美在日内瓦磋商,结果不欢而散。2009年1月20日,应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案件进入法律审查阶段,一切尚无定论。
但需注意的是,在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上,美国过去十余年WTO争端机制项下(特别是反倾销“归零”问题上)的行径表明它是典型的“实用主义者”。除非其他成员在WTO起诉美国具体案件,否则美国极少主动修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种种瑕疵;即使对美国提起申诉且DSB裁定美国在具体案件中未遵守WTO规则,美国大多数情况仅在这个具体案件中调整违反WTO规则之处;在后续其他案件中,美国极有可能继续采取曾被DSB裁定违反WTO规则的做法。的确,如美国再次被诉诸WTO,那么美国会败诉,然后会进行修改,但毕竟不是每个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都会被诉诸WTO,这为美国“投机”留下了很大空间。
因此,中国在WTO提起申诉的同时,还应密切注意美国后续对华数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细节问题,以备将来美国并不主动修改时,再次发起WTO挑战。这是一场刚刚开始的战争,与美国打交道,需要足够耐心,也需要百分之二百的准备。应防患于未然,切勿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
(三)立足长远,继续作为第三方参与某些案件审理
由于自身作为争端方案件增多、WTO案件2008年整体数量下降,中国作为第三方仅参与了2008年设立的5个专家组中的4个(2个初始专家组,2个第21.5条专家组),数量并不多。
如同2007年情形,中国在作为WTO案件第三方上些许的策略调整,只是中国在自身案件增多情况下的一种对应措施,不表明也不能表明中国积极作为第三方态度的根本改变。总体上,全面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审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重要方式和主要策略之一。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看,在争端双方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之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反而对第三方的观点和论调比较敏感和关注,第三方法律意见和数量多寡往往能体现争议事项的体制重要性,也有“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意味。
继续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案件,力争“无处不在”的影响力,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具战略意义和长远眼光的工作。
(四)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修改谈判
2008年,DSU谈判进入第七个年头。虽仍未达成任何具体成果,但谈判并未停滞。在此背景下,中国积极、持续参与2008年各种正式和非正式讨论,在宏观问题和具体程序细节问题上踊跃讨论,表达关切,是DSU谈判核心成员之一,在发展中国家中具有较大影响。
需指出的是,虽然在多哈回合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两议题未达成一致情况下,DSU谈判近期无取得突破的可能和政治前提,但DSU谈判的技术细节绝不能忽视,消极参与谈判有可能面临被“边缘化”危险。此外,近两年来的谈判实践,越发显现出发达国家谈判实力厚实和谈判经验丰富,谈判具有韧性和持久性,目的明确,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的境地,目标性和韧劲也常不及发达国家。纸面上的公平,在看似平等的游戏规则下,遇到现实和能力的差异,结果有时是无奈的。
(五)中国公民参与WTO争端解决无新进展
继2007年中国公民参与WTO争端机制活动取得历史性突破后,2008年,除张月姣女士从6月1日开始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外,无其他新的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世界知名贸易法律专家缺乏的现实状况。软实力,需要时间的凝练,也需要人力、精力和财力的投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的立场。
注释:
①参见纪文华:《2007年WTO争端解决活动及中国参与情况述评》,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5卷第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②例如,对美国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规定,如果不掌握其此后执行中的问题,仅起诉法律规定本身,实际意义不大,胜算也不大。
③根据WTO秘书处争端解决数据库(Dispute Settlement Database)中发布的“Overview of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y”(1995年1月1日~2009年1月31日)数据整理。应指出,针对相同事项、多个成员分别单独起诉、DSB设立(单一)专家组的情况,秘书处数据库按“争端数”统计为设立了多个专家组。例如,对欧盟—信息技术产品案(DS375、376、377,美国、日本、中国台北),DSB于2008年9月23日会议上根据DSU第9.1条设立单一专家组,但秘书处数据库计算为3个专家组设立。因此,根据秘书处数据库整理所得数据,可能多于按其他标准所获统计。
④WT/DS322/23,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Recourse to Article 22.2 of the DSU by Japan.
⑤Id.
⑥WT/DS322/25,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Request by the United States for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2.6 of the DSU.
⑦WT/DS350/AB/R,United States—Continued Existence and Application of Zeroing Methodology,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paras.244-303.
⑧参见纪文华、黄萃:《实践中的WTO争端解决机制:1995-2007》,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310页。
⑨WT/DSB/M/260,Dispute Settlement Body,December 11,2008,Minutes of Meeting.
⑩对于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DSU言之甚少,只有第17.2条、第17.3条提供原则指导。实践中,选任程序主要规定是《建立上诉机构的决定》(Establishment of the Appellate Body,Recommendations b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WTO,approved by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on 10 February 1995,WT/DSB/1)。此外,《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T/AB/WP/5,January4,2005,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对上诉机构成员辞职、过渡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11)参见纪文华:《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WTO上诉机构成员选任的规范和实践考察》,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225页。
(12)WTO Reporter,"Maruyama Blasts Appellate Body For Overreaching in WTO Disputes",2008年11月21日。
(13)WT/DSB/W/398,Improvements for the WTO Appellate Body,Proposal by the United States.
(14)指对于合同协议或设立或批准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认可中所列的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不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15)纪文华:《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谁是赢家?》,载于《国际商报》2009年4月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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