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数定税模型建立规范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系数论文,模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哲行办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或已建账但税负明显偏低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具体方法是利用掌握的纳税户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经营成本来核定或推算应税所得额,准确核定纳税户的收支情况是合理定税的关键。
但从信息的角度看,现实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能力和课税对象等情况的了解并不完全,纳税户的经营收入、支出及利润等经营指标隐蔽性极大,税务机关与纳税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方的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对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的模糊测度来定税,而纳税人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而虚增其支出、隐瞒其收入,达到使定税尽量少的目的,这些因素导致定税的不合理。从征管角度看,政府的征管能力有限,税务机关不可能逐户核定纳税户的真实营业额与利润,加上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监控纳税户经营收支情况的手段,使得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户的经营信息。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经营情况的主观来判断来核定纳税户定税额的,其随意性大,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现象严重,容易导致税负“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1]。
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有限、不能准确地核算定税户的收支这些不利条件下,税收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2],即做到应征尽征。但税务机关可运用“次优原则”[3],即利用用能间接反映纳税户收支及赢利状态的关键因素及定税系数,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计算出尽量(而非准确)接近纳税户真实税负的定税来,这就是系数定税的主要思路。
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始进行系数定税的尝试。大体的思路是:选取纳税户的行业、经营地段、经营面积、地租、经营状况等关键因素(定税系数),对它们分等级设定,采集上述系数值,运用简单包含四则运算的数学模型,用计算机软件计算出纳税户的定税额或应税金额。它们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定税系数的选取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没有分析系数之间的关系,导致计算结果偏差较大,适应性差。
因此,必须依照规范化原则,把握定税系数的选取前提和范围,全面分析定税系数之间的关系,规范建立系数定税模型的原则。
一 定税系数选取前提
如何从众多影响纳税户经营收入和利润的因素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关键因素,是保证整个系数定税公平合理性的关键。为了方便表述,假定:
定税系数集合:w(r[,1],r[,2],…,r[,n])
定税模型用函数f(r[,1],r[,2],…,r[,n])
对纳税人i,其核定计税额:t[,i]=f(r[,1i],r[,2i],…,r[,ni])。
选取定税系数的前提:
首先,所选定税系数应具有有效性。选取一个不合理的系数将无法反映纳税户的经营情况。判断定税系数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方法是假设其他定税系数的保持不变,选取系数r[,i],当r[,i]的取值发生变化时,在约束条件下,任意一个纳税户j的实际经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则系数r[,i]具有有效性,否则此系数是无效系数。实践中,只要对大多数纳税户(假设比例为α)而言,在任意一个系数r[,i]取值发生变化时,他们的实际经营情况都会发生变化,就能认定系数r[,i]具有有效性。
其次,系数选取应具有全面性,不能遗漏对判断经营情况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判断系数选取是否全面的方法:在系数集合w(r[,1],r[,2],…,r[,n])中,如果存在纳税户组合(k,l,当他们的定税系数取值相同条件时,即r[,ik]=r[,il],他们的实际经营情况却存在明显差异,这就表明系数选取不全面,有某些影响纳税户经营情况的重要因素被遗漏了。
再次,系数应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和稳定性。采用系数定税方式最终的目的就是尽量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系数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对于选取的主观系数,一定要有相应的方法加以限制,将其影响和作用范围降低到合理范围内,以保证系数定税的客观性。同时,所选系数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以量化,使系数定税模型结果有确定值。
二 定税系数设置范围
依据上述选取定税系数的前提,结合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笔者认为定税系数应涵括下列特定的范围:
1.主体系数 主体系数是指对纳税户经营收支有决定作用的系数,同时,主体系数可测性较强,很容易量化,稳定,一般不随其他系数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行业系数、经营地段系数、雇用人数、经营面积可作主体系数。
2.参照系数 参照系数是指系数本身是用来衡量其他经济指标的,但它却间接地反映了纳税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规模。因为纳税人都纳税户都讨厌亏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个体经营规模一般较小,不会出现垄断),纳税户能维持经营,必定有与此指标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和利润为支撑,否则会因亏损而退出所在市场。单位面积房租、人均工资水平属于此类系数。这类系数稳定性、刚性和可测性也较强。但,其客观性取决于其他经济系统,必须加以约束使用。
3.特质系数 特质系数是指与某一类纳税户的经营特点有关、其经营情况明显与之有关,但其他类别纳税户却可能对它不敏感的系数。此类系数可用其他类别系数代替,但定税模型的判断条件会因此而变复杂,系数之间的依赖性就会增加,因此应该把它们独立分析。这类系数稳定性和可测性也较强。经营位置、楼层属于这一类系数。
4.主观系数 主观系数是指根据主观判断来测定的系数。在不建账薄的条件下,依赖纯客观的、间接反映经营情况的系数来核定出合理的定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可能的。因为经营过程充满随机性和偶然性,必须参照一定的主观系数来反映这些经营变化,以达到核定定税的相对公平合理。最典型的例子是纳税户经营有好坏,其他系数相同的条件下,A纳税户的生意就是比B纳税户要好,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是人工判断其经营好坏。不可否认,主观系数的存在对整个系数定税系统的客观性和严密性有一定的影响,但可通过严格的限制,使其发挥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影响,保证了定税的准确性。经营状况系数属这类系数。
5.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是能直接反映纳税户经营情况变化的系数,其变化可及时为税务机关所掌握并采集,且直接影响纳税户的营业额。发票的领用量就是典型的例子,在一定条件下,比如说连续数月,当发票的领用所纳税额超出定税额时,表明定税偏低,可通过判断修正系数来修正定税。
6.宏观参数 宏观参数是反映某一时期某些区域、某些行业整体经济景气程度的系数,经济景气程度对作用范围内纳税户的经营情况有实质性影响。这类系数可测性较弱,但对衡量公平合理的税负有一定的作用。如用经济景气系数、经济增长指标可反映某类纳税户或某些市场的繁荣程度[4]。
假设某一税务局在设定营业税纳税户定税系数,按照上述系数设定范围,选取主体系数:行业系数、经营地段系数、经营面积系数、雇用人数;参照系数:平均雇工工资系数;特质系数:经营位置系数(如摊位的直角、拐角);主观系数:经营状况系数;修正系数:发票用量超常系数;宏观参数:经济景气系数。
三 定税系数相关性分析
系数确定后,必须分析系数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程度,以使定税数学模型计算的结果尽量准确地反映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系数之间的关系可分两类,一类是不相关(零相关),独立的系数变化方向无规律,互不影响,这是理想的定税系数,在定税模型中的作用函数比较直观;另外一类是存在相关性,系数之间互相于扰,必须仔细分析这些干扰的性质,以便在建立定税模型时,充分约束干扰,避免定税模型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
1.定税系数正相关性分析 所谓正相关就是两个因素的变化方向相同,即同时变大或变小。在存在正相关系数的定税模型中,正相关系数的作用在模型中被放大。
定税系数集w(r[,1],r[,2],r[,3],r[,4])中,定税数据模型:t=r[,1]×r[,2]×r[,3]×r[,4],(r[,1],r[,2])为正相关系数对,即r[,2]=x×r[,1]。假设r[,1]发生变化,r[,1]=y×r[,1],在其他定税系数不变时,实际定税应该是:t=y×t。由于r[,2]随r[,1]变化而变化,即r[,2]=y×r[,2],依据模型计算的结果是:t=y×y×t,即计算结果比实际值放大了y倍。具体的分析方法是:逐一考察每个系数,分析其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其他系数在实际中会随之同时变大或变小,则这对系数存在正相关。正相关系数用必须用约束函数进行约束,消除其放大作用。地段系数与单位面积地租系数就存在正相关性。
2.定税系数负相关性分析 负相关就是两个因素的变化方向相反,即一个变大(小)另一个变小(大)。在存在负相关系数对的定税数学模型中,负相关系数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互相抵消其作用,系数的作用被弱化。
定税系数集w(r[,1],r[,2],r[,3],r[,4])中,定税数据模型:t=r[,1]×r[,2]×r[,3]×r[,4],(r[,1],r[,2])为负相关系数对,即r[,2]=x/r[,1]。假设r[,1]发生变化,r[,1]=y×r[,1],在其他定税系数不变时,实际定税应该是:t=y×t。由于r[,2]随r[,1]变化而变化,即r[,2]=r[,2]/y,依据模型计算的结果是:t=y×t/y,即定税模型中r[,1],r[,2]的作用被相互抵消。具体的分析方法是:逐一考察每个系数,分析其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其他系数在实际中会随之反向变动,则这对系数存在负相关。负相关系数用必须用约束函数进行约束,消除其互相抵消作用。经营面积与单位面积地租系数就存在负相关性。
3.定税系数弹性相关性分析 在系数r[,i]特定的取值范围内:r[,i]∈(x[,1],x[,2]),另一系数rk变化所引起的定税模型计算结果变化的敏感程度笔者称之为系数rk相对于定税模型的弹性,把(r[,i],r[,k])存在的这种关系称为弹性相关。典型的例子是行业系数与地段系数,某些行业,如粮油经营行业,在不同区域内的存在同质性。人们对粮油食品的需要,并不受区域繁华程度而变化,与区域、路段等级没有明显的关系,其他条件相同时,地段系数的高低,对粮油行业来说,其定税不应有明显差别。如果存在弹性相关系数对,就必须充分考虑其弹性的大小(虽然弹性测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用约束函数进行约束。
四 建立定税模型的原则
定税模型建立是建立在合理选取定税系数、充分分析系数的相关性的基础上的。定税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因素多,诸多因素对定税的影响强度、影响方式各有特点。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运用数学手段和计算方法技术,结合征管配套措施,将复杂的问题分解处理。下文论述了建立一个定税模型的关键,只要解决了这些关键事务,具体的定税模型就不难建立。
1.建模适应对象的合理界定原则 通过合理界定建模适应对象,按照不同的纳税户群分类建模,可大大降低定税模型的复杂度。界定的主要标准是依据主体税种来划分纳税户。因为不同的主体税种之间定税标准有明显的差异,如按营业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将系数定税类别划分为营业税纳税户、增值税纳税户等。当然划分层次多,模型精确度会有所提高,但那样会增加技术复杂度和管理复杂度,因此必须在效率与模型精度之间权衡。
2.基准数据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原则 系数定税的基础是作为参照的基准数据,即典型户数据。必须保证典型户数据的采集深度,即典型户数据必须具体、真实而且全面。典型户数据的失真就会损害整个定税模型准确性。同时必须保证典型户数据采集的广度,即典型调查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必须选择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纳税户;其次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纳税户的差异性,即基于定税系数所列项目方面的差异;典型户的采集数量必须达到此类定税户总数的一定的比例。理论上采集户数越多,其代表性越强。但由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精力的限制,必须在基准数据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和征管成本之间权衡。
3.线性关系、分段、约束等处理原则 各定税系数对定税的影响不同,在模型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必须灵活搭配使用各种处理方式。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线性关系,如t=f(r[,1],r[,2],…,r[,n-1])×r[,n];
2)分段处理,如r[,n]<=x时:t=f(r[,1],r[,2],…,r[,n-1])×h(a,r[,n]);x 3)约束,如果定税系数之间存在相关性,则应设置约束函数: t=f(r[,1],r[,2],…,h(r[,i],r[,i+1]),…,r[,n-1]),其中h(r[,i],r[,i+1])为系数r[,i],r[,i+1]的约束函数。 4.主观因素限制原则 当主观性系数在整个定税模型的作用中达到一定的权值时,即计算结果由主观系数决定的成分较大时,定税模型就失去了客观性和公平合理性,因此必须对这类系数进行约束控制。一是限制其使用数量,二是通过程序对其设置取值的上下限或波动范围,即使通过税务业务流程控制其设置与变动,也是有效的。例如:假设经营状况系数巧为主观系数,模型设置其变动范围为0.1<=r[,i]<=2。三是对主观类系数用其他的系数来联动约束,限制其影响,如:t=f(r[,1],r[,2],…,h(r[,i]),…,r[,n-1]),h(r[,i])为主观系数r[,i]的约束函数。 5.修正功能设置原则 在具有修正系数的模型中,必须设置修正条件。当修正系数值达到阀值后,触发修正事件修正有关系数。如当纳税户领用发票所缴纳税额连续几个月超过的定税的某一幅度时,发票购领系数达到阀值,触发修正功能自动修正该户的经营状况系数。 假设r发票购领系数,其值纳税户发票纳税额连续三个月达到其定税的倍数: 当r[,i]<1.2即发票纳税不超过定税的20%时,t=f[,0] 当r[,i]>=1.2即发票纳税超过定税的20%时,t=f[,0]×r[,i] 6.起征点判断及定税结果修正原则 税法规定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所以必须设置起征点判断条件。同时,对定税的结果在设定精度范围内进行修正,如对数值为99.99这样的计算结果进行舍位修正。 只要按照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在上述定税系数选取前提下,参照本文提出的定税系数涵括特定的范围,遵循建立定税模型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便可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定税数学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系数定税模型的规范,并形成通用性的建模指导标准,为解决公平税负的问题,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实现微观税源动态监控和政府宏观监控提供一条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