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地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学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雇佣劳动论文,广义论文,学说论文,资本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和普特曼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多于少数几个的劳动者加入了一个联合企业,他们典型地是受雇于金融资源(即资本)的供给者或他们的代理人,而不是由他们自己组织企业并与外部人签订供给资本的合同。他们将这种“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称作由资本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他们指出,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生产发生于资本供给者而不是劳动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中,这是经济学这门学科能够提出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然而,虽然理论界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答案,现在却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从经验事实上解答这个问题也少有进展(Dow & Putterman,2000,p.333)。 不仅如此,那些最著名的主流经济学家往往反倒对这个问题抱着不屑一顾的态度,似乎这是个不值得考虑的问题。萨缪尔森有一句名言:“在竞争模型中,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相反,这不会造成什么差别”(Samuelson,1957,p.894),这最典型地代表了主流的经济理论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尽管如此,至今为止学者们已经提出了足够多的经济学说来解释为什么市场经济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绝大多数。在这些经济学的解释中,有一些已经指出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的主要原因。鲍尔斯的著作(Bowles,2004),尤其是道的著作(Dow,2003)和道与普特曼合写的论文(Dow & Putterman,2000)已经对这些学说做了系统的概述。但是鲍尔斯对此的论述过于简略;道的论述关注的核心实际上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很少有劳动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由单纯地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这个角度看,道对问题的论述有些偏离主题。本文则单纯从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这个角度,概述那些广义地解释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的最主要的经济学说。 一、定义与基本的分类 为了避免道那一类论述所发生的偏差,我们首先要分清两个不同的现象:一个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另一个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很少有劳动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这两个现象间有极为紧密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现象。为了把这两个现象间的差别讲清楚,我们先要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作精确的定义,并说明与此相关的对企业的基本分类。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一种有形的经济组织,它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几乎全部都在市场上出售,它向所有参与其运行的人所做的支付,几乎都完全来自上述产品出售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对外与其他个人和企业进行平等的交易,而在那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企业中,企业内部的个人之间则实行非直接交易性的直接协商或指挥命令。大多数企业内部个人之间由“统治性”的指挥命令关系占统治地位,这种统治型的人际关系在大的企业中则发展为系统性的等级制组织。这就决定了任何企业内部都会有最高的统治者即最高领导者。 企业的最高统治者即最高领导者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这种企业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对整个企业有最终的控制权并将其实现于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控制,而且通常他们自己就是主要的剩余索取者。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企业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几乎总是企业自有资本(“风险资本”)的供给者,这些企业自有资本的供给者或者自己直接控制着企业,或者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控制企业的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等)而最终控制着企业,并享有对企业利润的索取权即剩余索取权。 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大多数处于这样一种状态: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是该企业自有资金的供给者,而在该企业中劳动的某些人则没有向该企业投入自己的资金,因而他们不是该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在该企业中处于受雇佣、被统治的地位。这就是道和普特曼等人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道和普特曼等人将这种企业与那些由在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作最高统治者—领导者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截然对立(Dow & Putterman,2000),似乎整个经济中除了这两种企业之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企业。按照这种分类,“现代市场经济中很少有劳动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必定意味着“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 但是,道和普特曼等人的这种截然的两分法在逻辑上并不严密。首先,在他们所说的那些“劳动供给者行使控制的企业”即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中的作为企业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的劳动者都向企业投入了个人自己的资金,因而他们也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供给者。例如,被道和普特曼视为典型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工人生产者合作社,其筹措的大部分资本都来源于集体的资金,这种资金由初始成员的捐献、利润的积累和个人资本账户构成(Bonin,Jones & Putterman,1993,p.1296)。这样,大多数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也是其企业自有资金的供给者,在这一点上他们与道和普特曼等人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企业的出资者。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应当作逻辑上更严格的分类:把道和普特曼等人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称作“纯粹的”或“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是该企业资金的供给者,而在该企业中劳动的许多人并没有向该企业投入自己的资金,他们因而不是该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在该企业中处于受雇佣、被统治的地位。在这种“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之外,还有一些“没有完全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企业”,这类企业像前边所说的那些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一样,其自有资金的供给者仍然是该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但是这些资金供给者也都同时在该企业中工作,所有在企业中工作的人也都是该企业自有资金的供给者。这些“没有完全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企业”与“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合在一起,都属于“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这里所说的“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实际上是“出资人所有的企业”的另一种称呼。在这种企业中,企业自有资金的提供者在法律上是该企业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而他投入到该企业中的自己的资金则被视为该企业的自有资金。在这些“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确实是出资者雇用没出资的人劳动,因而是真正的即纯粹的资本雇佣劳动。而在那些“没有完全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在法律上的企业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都既是该企业的出资人,又是在该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这既不是资本雇佣劳动,也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谈不上劳动和资本谁雇用了谁。或者更严格地说,这是劳动者使用自己的资本自我雇佣。我们之所以将这种企业也算作“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只不过是强调它与真正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的共同点:它们都是由企业的出资者作为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 根据上述分类,道和普特曼等人所做的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二分法,实际上是对“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二分法。这样的二分法的另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无视了“纯企业家所有的企业”。这种企业仅仅由该企业的经营者(所谓的“企业家”)自己作为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但是这个企业所有者又不向自己的企业投入自己本人的资金,而完全靠自己企业的名义借债来筹措经营企业所需资金。这种企业当然不是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因为在这种企业中工作的员工们并没有最终控制其工作的企业,更不是企业的最高统治者—领导者。但是这种企业也绝不是“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甚至连“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都不是,因为没有任何出资人作这种企业的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这种企业是一种全债务筹资企业。 如果这种“纯企业家所有的企业”在整个经济中占了很大的比重,那么,即便很少有“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也不会在整个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因此,要说明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生产发生于“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首先应当说明,为什么几乎不存在靠全债务筹资的“纯企业家所有的企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然后才需要说明,为什么在“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又很少有“劳动者管理的企业”。 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样一种情况:企业的出资者既不是债权人也没有将自己的资金捐赠给企业,但是却不作企业的最终控制者即最高统治者—领导者。这种情况在整个经济中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因为:向一个企业投入了自己的资金而又不将其作为企业对自己的债务的人,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归还自己投入的资金;如果他又连该企业的最高统治者—领导者都不是,他就更没有任何能力以任何方式(如利润的分红等)收回自己投入该企业的资金,而只能眼巴巴地等着丧失自己投入该企业的资金。这样,如果企业的出资者既不是债权人也没有将自己的资金捐赠给企业,他通常都会坚持要求得到企业的最高统治者—领导者的地位。而连“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都不是的企业,就只能实行全债务筹资,这种企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全部实物资产和资金全都来源于租借。 由于这个原因,如果能够说明为什么全债务筹资企业是如此罕见,也就基本上能够说明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的统治地位。而由于全债务筹资企业的所有者即剩余索取者不必承担经营亏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有非常多的人想兴办并经营全债务筹资企业,全债务筹资企业的罕见必定是由于资本所有者们通常不肯借钱给全债务筹资企业。这样,资本所有者们不肯借钱给全债务筹资企业的原因,也就成了对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的一种解释。 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的解释,很多是在说明为什么企业不能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而只能是“狭义地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样的解释可以说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狭义的解释”。如果一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的解释,不仅说明了为什么企业通常都是“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而且说明了为什么企业通常都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它就是一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的解释”。根据前边所说的理由,只有对企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全部实物资产和资金不能都来源于租借的说明,才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的解释”。 道和普特曼等人所讨论的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财产有限、劳动者为规避风险而要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组合多样化、在规避风险的劳动者与承担风险的企业主之间分配风险、劳动者集体管理的企业中集体选择的困难,以及买卖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成员资格的市场的缺失。可是实际上,这些原因都只能解释为什么“没有完全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企业”在“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不占优势,因而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狭义的解释”。这些原因都不能说明,为什么企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全部实物资产和资金不能都来源于租借,因而它们都不可能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的解释”。 只有在企业不能全债务筹资、企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全部实物资产和资金不能都来源于租借的前提下,劳动者本人的财产有限、劳动者规避风险而要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组合多样化、在规避风险的劳动者与承担风险的企业主之间分配风险,劳动者集体管理的企业中集体选择的困难,以及买卖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成员资格的市场的缺失这些原因,才可能使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在整个经济中占统治地位。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因才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狭义的解释。显然,劳动者集体管理的企业中集体选择的困难,买卖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成员资格的市场的缺失,都不能说明个体企业中的劳动者为什么必须向自己在其中劳动的企业出资,因而不可能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普遍性解释(左大培,2014)。 而信贷限制这个原因则既能解释为什么“没有完全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企业”在“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不占优势,也能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的统治地位,是一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的解释”。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真正普遍而广义的解释,是企业无法完全通过借债来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此外,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也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解释力较弱的广义而普遍的解释。 对“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还需要附加一个说明:如果任何企业都只有一个人作为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则任何不是全债务筹资的企业都必定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但是,如果某些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就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某些企业中有一部分人在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是该企业的出资人,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在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并没有向该企业出资,形成了“混合统治层”。这样的企业原则上也属于我们所说的“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和现代的股份制企业中,有一些具有上述这种混合统治层。但是这种没有付出个人资金就在出资人共有的企业中获得了所有者—最高统治者—领导者地位的人,在单个企业中和整个经济中都很少见。其原因是,没向企业出资的最高领导者如果与出资的最高领导者在分配企业经营剩余上享受的待遇不一样(比如不能参加利润的分红),他们为自己牟利的行为会增加企业决策的困难,而且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出现不利于出资的最高领导者们的扭曲。如果没向企业出资的最高领导者与出资的最高领导者在分配企业经营剩余上享受一样的待遇,人们就都会争做企业的不出资的最高领导者,导致没人向企业出资。这样,企业的出资者们会尽量阻止没有出资的人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使企业在原则上仍然归出资人所有。 而在那些因为经营上的必要使某些没有出资的人也成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的企业中,出资人往往宁可“同化”这些人,通过赠给这样的人合伙人地位或股权来使他们取得与出资人一样的身份,由此使他们既成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中的一员,又与企业的出资人利益一致,以坚持企业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是,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们同意给在他们企业中工作的某些未出资者以合伙人地位;当代欧美国家的许多大股份公司给予某些最高级的经营管理人员股票期权,以使他们的利益尽可能与公司的出资股东们一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给予许多高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实际上都包含着多多少少向这些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科技骨干赠予某些股权。 本文的第三部分将集中讨论信贷约束在决定资本雇佣劳动上的作用,而资本所有者们不借钱给全债务筹资企业,正是一种特定的信贷约束。有关信贷约束的经济学说,已经指出了“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则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的另一个原因。 不过,讨论资本雇佣劳动问题的经济学家们主要关心的是,为什么在有许多人共同工作的企业中“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是典型现象,在这种“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不仅企业在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都是该企业的出资人,而且在该企业内部工作的员工中,至少有一部分人不是该企业的出资人,因而也不是该企业在法律上的最高领导者。道和普特曼概述有关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学说的那篇论文(Dow & Putterman,2000,p.319)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而现有的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各种经济学说,几乎都集中在解释为什么在有许多人共同工作的企业中“狭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统治地位。 道和普特曼等人的讨论也几乎从来不提只有一个人在其中劳动和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在中国通常被称作“个体企业”。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大部分个体企业,其使用的资金的相当一部分都是由在其中工作和经营的个人自己提供的。个体企业一般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者自己出资雇佣自己劳动。就这一点来说,个体企业通常都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但又不是狭义地资本雇佣劳动的。说明为什么是如此,这当然也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中的一部分。 一种说明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的解释,也应当能说明为什么纯“个体企业”几乎都是由其经营者自己提供资金,而无法实行全债务筹资。如果一种解释不能说明为什么纯“个体企业”几乎都不能实行全债务筹资,这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肯定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的解释。 本文所讨论的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不能不与主流的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相冲突。这是因为,至今为止,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一直没有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为什么会在其内部实行资本雇佣劳动。 主流的微观经济理论从来就不想说明,为什么市场经济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绝大多数。不仅如此,最正统的主流微观经济理论——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简直根本就否认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这种否认首先表现在,标准的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论著几乎从来不提市场经济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一经验事实,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中没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的踪迹。 从本质上说,主流的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中描述的企业实际上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它对企业的描述实际上更像是在暗示一种全债务筹资的企业,而这种企业是典型的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样描述的企业,是所有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分析的出发点和前提。这样一种描述上的暗示在更为根本的层次上否认了企业是资本雇佣劳动的。 翻开任何一本主流经济学的教科书都可以看到,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唯一关心的是,企业会将多少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如“物质资本”等)与多少劳动相结合,而根本无意去解释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它只是简单地假设,企业从“要素市场”上购买所有各种生产要素的服务,并将其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企业从市场上购买其服务的那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土地和劳动,也包括“资本”。而企业要将其最大化的利润,是一种“剩余”,它是企业销售其产品的全部总收益与生产这些产品的总成本之差,而在企业生产产品的总成本之中,既包括了劳动的全部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工资),也包括了“物质资本”的全部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利息)。而在标准的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从企业获得的唯一报酬就是资本的利息。 要把这样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解释成说明企业内部的人的行动,用它来解释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唯一可信的做法就是把微观经济模型中的“企业”解释为由一个“企业家”创建并经营,这个企业家从“要素市场”上购买所有各种生产要素的服务,并将其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而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与购买各种投入的支出之间的差额就是这个企业家所获得的剩余,这个剩余也就是他经营的企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就是经营该企业的企业家所获得的剩余最大化。 在上述这样的解释中,那个最大化自己获得的利润的企业家可能自己有资本并将它投入到自己经营的企业,但他也完全可能自己没有任何资本或者有资本而没有将其投入自己经营的企业。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自己的自有资本,它只能完全靠借债来筹措经营所需的资金。这种全债务筹资的企业正是典型的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而在标准的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中,不仅产生这样的企业没有什么困难,而且这种企业简直就是最正常的企业。因此,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模型这样对企业所做的描述实际上就更像是在暗示一种全债务筹资的企业。这样解释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模型,本身必定导致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统治地位。 而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却从来不是如此。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资本雇佣劳动”的,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总是极少数的例外。这样一种现实与新古典正统微观经济理论的假定和预言完全相反。这是一个极为清楚的例证,说明新古典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有着根本的缺陷。要正确地理解“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就必须在新古典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聚焦的均衡的市场价格机制之外去寻找其原因。 在论述资本雇佣劳动原因的著作中,还经常讨论到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用来做出这些解释的那些理论学说,其提出者阐发这些理论学说的本来用意,并不是用它们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这些学说本身也确实不是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但是道和普特曼这样一些学者在论述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时却说,再加上某些附加的因素之后,上述那些理论学说就可以被看作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 道和普特曼重视并仔细地讨论了这些似是而非的解释,认为这些学说以对工作努力的激励和对监督这种努力的激励来说明,为什么企业的最高控制权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他们说的以工作的激励和监督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有三种观点: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监督论”、霍姆斯特罗姆的“打破预算约束论”和从奈特关于企业在承担风险上的作用的观点中发展起来的“风险承担论”。前两种观点从工作激励问题本身出发,而第三种观点则本来关心的是风险规避,但是却从讨论风险规避演变成了由对工作的激励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Dow & Putterman,2000,pp.321—322)。 道和普特曼承认,在其最基本的形式上,这三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都没有提供一种解释,说明为什么是资本家而不是顾客或纯粹的企业家投入的提供者雇用了劳动者。它们说的仅仅是,企业的控制权不应当由其劳动者自己掌握。尽管如此,道和普特曼仍然坚持说,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完善这三种观点中的每一个,这就是证明控制企业的一方是资本的提供者(Dow & Putterman,2000,p.322)。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只论证了为什么劳动者们不能自己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而在企业中必须受他人统治。可是,就算这三种观点正确地说明了为什么劳动者在企业中必须受他人统治,这个统治者也完全可以不是该企业的出资人,而是另外的一个什么人,甚至可以就是从企业的劳动者自身当中选拔出来的一个监工。更仔细的分析能够说明,“监督论”、“打破预算约束论”和奈特本人的“风险承担论”这三种观点其实都与解释资本雇佣劳动没有什么关系,不可能用这些论点来解释企业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左大培,2014)。 可能是因为后来终于想明白了这一点,道后来又说:“关于工作激励的文献一般都没能表明,为什么专门由资本供给者而不是由非供给资本的委托人或承保人拥有对企业的控制”(Dow,2003,p.180)。由于这个原因,本文不再讨论这些似是而非的解释。 二、一种广义的解释: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 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这是一种从企业的融资和对企业的投资方面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学说。如果能够完全通过租借来获得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人对企业就不会有剩余索取权,他们通常也不可能最终控制企业,企业也就不会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而企业又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通过租借获取其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一种方式是借入货币资金,另一种方式则是直接租借企业经营所需要的实物资产。这样,说明为什么企业经营所需要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就成了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解释。 实物资产是与货币和证券等金融资产相对的,它们是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真正有实际作用的资产。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等物质资产,但是它也包括了企业使用的品牌等无形资产。 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连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也不是,因而它必定是全债务筹资的。换句话说,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不能不租借其需要使用的资产。由于这种租借可以使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我们所说的企业的“全债务筹资”就有了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狭义的企业全债务筹资意味着企业至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租借的物品是货币资金;广义的企业全债务筹资不仅包含了借入货币,而且包含了完全以租借实物资产的形式为企业融资的情况。本文所说的企业“全债务筹资”,基本上都是指狭义的企业全债务筹资,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正如本部分所说,企业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 道和普特曼归纳了三条理由,以说明为什么企业租入其使用的全部资本品是无效率的,甚至是不可能的(Dow & Putterman,2000,pp.325—326):首先,如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资产滥用(asset abuse)以及为查清和制止它所需要的监控都需要付出代价,而如果使用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个人,就可以消除这种代价;第二,如詹森和梅克林所说,像声誉、顾客的善意和技术上的能力这样一些资产是无形的,它们很难与企业本身相分离;第三,有些资产对使用它们的企业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围绕着这种资产的交易往往会产生以不做交易相勒索(hold-up)的问题,将这种资产的使用与其所有权一体化可能是避免产生这种勒索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讨价还价成本的最好方式。道本人特别强调第三方面的原因。他指出,与资产专用性相联系的交易中的勒索问题意味着,如果物质资产有重要的专用性,则即使租赁这些物质资产在原则上是可行的,员工团队也不会从外部所有者那里租赁物质资产(Dow,1993)。不过,道和普特曼指出,就是在物质资产具有专用性的情况下,在员工们集体拥有这样的资产的地方,仍然可能有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要排除这样的选择,就必须加入像与融资有关的这样一些辅助的考虑(Dow & Putterman,2000,pp.325—326)。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对滥用租入的资产的无效率性做了经典的论证,他们论证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经营的企业投入自有的资产的第二个理由就是,资产的所有者自己使用该资产可以抑制对这些资产的滥用(abuse),减少资产的折旧和“使用者成本”。他们说的这一类的资产,主要是耐用的资产。 在这方面,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也确实从他们强调的生产需要监督的角度论证了,企业的最高统治者应当是企业使用的某些物质资产的所有者,而不应当租用这些物质资产。他们强调,耐用的资产如果是可损坏的,由使用它所获得的支付就应当至少能够补偿由使用所导致的折旧。而租用这样的资产的人有动力为给自己牟利而滥用该资产并给该资产造成更大的折旧。如果在投入的所有者能够看到投入的使用的情况下,比所有者仅仅在使用之前和之后看到该投入,查明该投入的折旧或使用损耗更少,就会有一种力量使这种投入由其所有者使用而不是被租用。由于这个原因,那些由别人使用导致其使用者成本比较难于查明的资产,就倾向于由其所有者自己使用(Alchian & Demsetz,1972,p.792)。 詹森和梅克林使用代理成本分析来阐释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上述论点,认为租赁安排的明显的代理成本是那样一些成本,与他们相联系的是减少了使用者恰当地维护资产、保卫它不受偷窃的激励,增加了不当地使用它的激励(Jensen & Meckling,1979,p.480)。 可以将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的企业所有者向其经营的企业投入自有的资产的这个原因,概括为“遏制对租用资产的滥用”。遏制滥用租用资产的那些因素迫使企业作许多耐用资产的所有者,为此就需要让出资人作企业的所有者以使企业获得这些耐用资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造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确实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解释,总的来说,它属于那些以企业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源于租借为理由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学说。 鲍尔斯将租用物质资产的这种滥用效应进一步发展为企业债务筹资的加速运转效应,用它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Bowles,2004,ch.9)。 詹森和梅克林更一般地说明了为什么租用实物资产并不能使企业完全免于资本雇佣劳动,首先是强调了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部来源于租借。 他们是在对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专门讨论中论述这个问题的。在以所有权对企业生产的重要性为理由否定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可行性和效率性的论述中,他们讨论了一种“纯粹租赁的企业”(pure-rental firms)或“纯粹租赁的体制”(pure-rental system),这种企业是“纯粹假设的”,由米德(Meade)等人作了经典的论证。按照米德的说法,这样的企业由劳动者组成的集体管理,他们租借资本(hire capital)并在市场上购买其他的投入和卖出产品;他们自己承担风险并在他们自己中间分配经营企业所得的剩余(Jensen & Meckling,1979,p.476,492)。 詹森和梅克林指出,这样的劳动者管理的、纯粹租赁的企业的一个主要缺点就是,它无法得到企业经营所必须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因为这些资产是无法租借的。他们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除了需要生产线上的设备之类的物质资产之外,还需要设计产品、确定使用的工程技术、为产品做广告和训练劳动力。这一类的许多东西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任何企业的成功都是必不可少的。他们强调,不可能形成一期又一期可再谈判的价格合同来“租借”这些无形的组织要素。因为无形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是不能租借的,如果要获得这些资产,就必须或者通过劳动者们个人的贡献,或者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这种纯粹金融上的要求权来为这些资产融资。这些融资方式都代表着投资(Jensen & Meckling,1979,p.481)。我们可以补充说,这些融资方式最终都导致向企业投入的是货币资金。 詹森和梅克林的这段论述虽然直接针对的只是纯粹租赁型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但是它也完全适用于任何想完全靠直接租借来获得需要的实物资产的企业,特别是适用于由一个“企业家”集中控制、雇佣员工,并想完全靠直接租借来获得需要的实物资产的企业。詹森和梅克林说明的是,任何企业的经营都需要某些无形的实物资产,而这些无形资产就其本质来说是不能租借的。企业要获得这些无形资产,就必须投入货币资金自己开发,这就决定了完全靠直接租借来获得企业需要的实物资产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是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和普特曼所说的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来源于租借的第三个理由,是道本人特别强调的物质资产的专用性导致的以不做交易相勒索的问题。道认为它使资本所有者们不肯将这些有专用性的物质资产租赁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因此造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道在其论文《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一个谈判看法》(Dow,1993)中,简练地陈述了他对上述观点的论证。他的论证运用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假说的思路,依据博弈论对序列博弈下的讨价还价的分析,使用了对最优化行为的多步骤分析来解释企业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雇佣与租借关系,力图以此说明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他的论文所得出的结论,集中地体现在该论文所论证的“命题三”当中(Dow,1993,p.129)。这篇论文中区分了相当多的情况,认为均衡的企业组织形式视情况不同而不同;但是大体上说,企业的生产需要资本和劳动这两种要素中的哪一方事前作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均衡条件下的企业就由哪一方的供给者管理。由道的这篇论文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企业之所以是资本雇佣劳动的,是由于企业生产需要的资本要素的供给者在事前投资于专用性的物质资产。 道的上述论证的出发点是,有专用性的资产的所有者之所以必须管理和控制企业,是因为他在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完成之后,如果将自己的专用性资产出借给另一种生产要素的供给者管理的企业,就会在借贷条件的谈判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管理企业的另一种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会强迫专用资产的所有者降低出租收费,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在出借其资产的谈判中不能不接受这种降低租费的要求,因为其资产具有专用性,不使用于原来用途就会丧失其大部分价值。但是这样低的租费可能会使专用资产所有者无法收回其对该专用资产的投资。这就使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在对其投资完成之后不愿将其出租,而不能不自己组建并经营管理企业。根据这种假说,当物质资本要素的供给者作了专用性投资之后,就不能不形成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根据道在这篇论文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按他论文的推理思路来这样概括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 道将企业只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本管理的企业”,另一类是“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在资本管理的企业中,物质资产的所有者是剩余索取者,他们雇佣劳动者并选择产出水平。而在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劳动者即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剩余索取者,租用物质资产并选择产出水平(Dow,1993,p.118,120)。这两类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相互竞争,哪一类企业能够承受的产品价格更低哪一类企业就能够生存下去(Dow,1993,p.129,Table 2)。不过在企业的生产开始之前,资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谈判商定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则必须与物质资产的所有者谈判商定租用物质资产的租费。 这里所说的“企业能够承受的产品价格”必须足以补偿生产中使用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对这种资产的投资。道将这种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称作“沉没成本”(Dow,1993,p.128)。道的数量化分析的关键特点在于,他十分明确地将物质资产的“沉没成本”视为与物质资产的“折旧”没有关系,而将人力资本的“沉没成本”也视为与工作努力的负效用没有关系。道将生产阶段的“剩余”定义为产品的销售收入与物质资产的“折旧”和工作努力的负效用之差(Dow,1993,p.122),在其中根本就不考虑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沉没成本”。 在他看来,在资本管理的企业的生产阶段,物质资产所有者的效用为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物质资产的折旧和工资之差,管理企业的物质资产所有者要选择一个产品产量来在工作努力的负效用不大于工资的前提下将自己的这个效用最大化(Dow,1993,pp.122—124)。按照同样的逻辑,在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生产阶段,劳动者的效用为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工作努力的负效用和物质资产的租费之差,管理企业的劳动者要选择一个产品产量并在物质资产的折旧不大于其租费的前提下将自己的这个效用最大化。 道使用了鲁宾斯坦(Rubinstein)的序列博弈子博弈完满均衡解来论证生产阶段之前有关租借费用的谈判的结局。根据这个论证,如果资本管理的企业生产阶段的最优选择的产出下“剩余”大于零,事先的谈判会使劳动者与物质资产所有者们分享这一剩余,从而规定一个大于生产阶段劳动者工作努力的负效用的工资。但是,如果资本管理的企业生产阶段的最优选择的产出下“剩余”不大于零,在这种产出下即便工资等于生产阶段劳动者工作努力的负效用,管理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总效用也会低于不从事生产时。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会在事先的谈判中逼迫劳动者接受一个较低的工资,它正好等于生产阶段较小的工作努力的负效用,当然生产阶段的产出也随之降低,但是总的剩余却变为大于零且达到最大值(Dow,1993,pp.124—127)。 根据相同的逻辑,如果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生产阶段的最优选择的产出下“剩余”不大于零,在这种产出下即便物质资产的租费等于生产阶段物质资产的折旧,管理企业的劳动者的总效用也会低于不从事生产时。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企业的劳动者会在事先的谈判中逼迫物质资产的所有者接受一个较低的租费,它正好等于生产阶段较小的物质资产的折旧,当然生产阶段的产出也随之降低,但是总的剩余却变为大于零且达到最大值。对劳动者管理的企业道也确实得出了这样的结论(Dow,1993,p.128,Table 1)。 但是必须记住,这种情况下物质资产的租费仅仅补偿了物质资产的折旧,没有任何剩余用来补偿投资建造物质资产的“沉没成本”。如果这种“沉没成本”大于零,建造物质资产并将其租借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就只会降低物质资产所有者的效用。这种情况下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不会将其有专用性的物质资产租借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而会用它建立自己管理的企业,由此造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就是道所论证的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最主要的情况。 在道所说的这种情况下,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们之所以不肯将物质资产租借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直接的原因是企业倾向于过度地使用租借来的资产并在事先的谈判中将租费压得过低。在道的模型中,这种倾向表现为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将租借来的物质资产使用所产生的损耗与企业为它付出的租借费相等,而在这种租借费中竟丝毫不包括对建造物质资产的“沉没成本”的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完全可能将租借来的物质资产使用得使其损耗大于企业为它付出的租借费。在这一点上,道的学说非常接近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以“遏制对租用资产的滥用”而对资本雇佣劳动所做的解释。 不过,道的学说毕竟与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学说有质的不同。根本的差别在于道的学说将资产专用性所造成的以不做交易相勒索的问题引进到了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上。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事先的谈判中将物质资产的租借费压低到不包含对建造物质资产的“沉没成本”的任何补偿,是因为这些物质资产具有专用性,在特定的企业之外毫无用处,只能将其租借给特定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使用。如果这些物质资产没有这样的专用性,它的所有者就可以让多个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为租借使用这些物质资产而展开投标式的竞价,由此而大大提高这些物质资产的租借费。为了以资产专用性所造成的勒索问题为基础来论证为什么会有资本雇佣劳动,道甚至引用了格罗斯曼和哈特阐述剩余控制权的论文来说明什么样的投资会导致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有效率(Dow,2003,p.171),而格劳斯曼和哈特的那段论述本来说的是什么样的投资会导致一个企业控制另一个企业更有效率(Grossman & Hart,1986,p.705,Proposition 1B)。 很显然,如果某一物质资产对某一企业具有专用性,该资产的所有者无论是将其卖给还是租给相应的企业,都极可能被该企业以不做交易相勒索而受到压价出售或出租的亏损损失。该资产的所有者将其资产对之有专用性的企业变为自己作所有者的企业,是该资产的所有者不遭受以不作交易所作勒索而造成的损失的最好方法。就这一点来说,物质资产对企业的专用性是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利用物质资产对本企业的专用性而以不与该资产所有者做交易相勒索的,既可能是工人管理的企业,也可能是由未出资的纯企业家作所有者的企业,甚至可能就是一个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而道只想用防止以不做交易相勒索来解释为什么不将物质资产租借给工人管理的企业,这使他将其论证的前提变成了某些物质资产具有只能由某些劳动者来使用的“物质资产专用性”。而这个论证的前提显得相当牵强。 鲍尔斯指出,资产专用性观点最初被用来解释企业的边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企业中资本供给者和劳动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些最初的应用中,这种观点对许多方面都阐释得很好。鲍尔斯强调,道以物质资产专用性解释极少建立工人管理的企业的观点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无可争议的,他援引埃斯普龙德(Asplund)的研究结论:即使是通用的机器,安装了以后都会有很大的价值损失——一般都在初始成本的一半以上。但是鲍尔斯又强调:并不清楚为什么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物质资产的投资会容易遭到企业雇员勒索。鲍尔斯指出,即使一个或所有的雇员都离开一个企业,该企业也用不着拆掉它的机器,或者把机器拿到二手市场上去卖,而只需支付周转成本雇佣新的工人就可以了。这些花费一般来说要远远小于拆毁机器的损失。他援引马尔克姆森(Malcomson)的研究成果说,企业支付周转成本雇佣新工人,这种花费一般来说要远远小于拆毁机器的损失,大概只是雇员第一年收入的5%~10%(Bowles,2004,p.342)。 鲍尔斯在这样质疑道的时候谈得不够深入。其实,正因为企业雇佣新工人支付的周转成本要远远小于拆毁机器的损失,资本所有者们如果将物质资产保留在自己控制下而实行资本雇佣劳动,他就不害怕雇员们以辞职所做的威胁。但是,如果资本所有者们将物质资产出租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他们也应当不怕任何一个劳动者管理群体以不租用相威胁而作的勒索,因为他们也可以很容易找到别的想租用该物质资产的劳动者管理群体。问题不在于将物质资产租用给哪一个劳动者群体,而在于出租的物质资产是否只能在某一类特定的企业使用。 唯一可能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上使用道的“由物质资产专用性而来的勒索”论点的情况,可能是这样一种场景:一个规模很大的企业中有许多员工工作,该企业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形成了一个相互有机联系的整体,这些物质资产结成了一个物质资产体系,该体系只适用于在当时当地的那个企业中使用,因此就有了只能用于当地进行那种经营的那一个企业的专用性。使用这些物质资产的是整个企业中有组织的那许多劳动者,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而熟知这个企业的物质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任何一个劳动者组织可以代替现在在企业中工作的这些劳动者形成的这个劳动组织。如果由现在在企业中工作的这些劳动者组成一个劳动组织,由该组织建立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这个劳动组织就成了这样一个劳动者群体:该企业的那个物质资产体系对它具有专用性,只能由它来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用道所做的那些推理,以遏制“由物质资产专用性而来的勒索”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 由于这些原因,后来道自己也承认,以资产专用性为核心的交易成本观不足以表明为什么少有劳动者对企业的控制。资产专用性至多可以解释为什么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一般不从外部所有者那里租借专用的物质资产(Dow,2003,p.172)。 如果企业在租借物质资产时利用了物质资产的专用性来勒索物质资产的供给者,这个企业就在实质上侵占了物质资产供给者的财产。这是企业租借资产和借入债务的侵占效应的一种特殊形式。 按照道和普特曼的说法,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在租借物质资产时会利用物质资产的专用性来勒索物质资产的供给者,这只是他们所说的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全来源于租借的第三个原因。而在实际上,还有第四个原因——许多企业的生产必须使用原材料,而原则上企业是不能通过租借原材料的方式来使用它的。这是因为企业应当偿还它租借的任何实物资产的原物,但是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从物质上转化为企业的产品并销售出去,因而企业不可能归还其借入的原材料的原物。这样,如果企业真的要通过租借的方式来获得它生产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它也只有通过从企业资金周转中抽出资金才能履行偿还借入的原材料的承诺,这在实质上就是借入和偿还资金而不是实物资产。 即便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租借来获得自己使用的实物资产,它很可能在这些租入的实物资产之外仍然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这是因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仅需要使用各种实物资产,而且企业通常需要在员工付出劳动之后但是在产品销售完成之前支付员工的工资或者生活费用。如果企业不能以债务融资的方式来满足这方面的资金需要,就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在产品销售完成之前支付员工的工资,由此而让出资人作企业所有者,实行资本雇佣劳动。这就说明,即便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租借来获得自己使用的实物资产,如果它不能另外借入任何货币资金,也还必须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因此,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个因素,并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这个因素,可能也还需要实行资本雇佣劳动。 显然,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适用于所有企业,不仅适用于有一些企业员工不是企业的出资人的“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而且也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员工都是企业的出资人的那些“没有摆脱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企业”。因此,如果可以用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它就必定是一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的解释,也可以用于解释为什么出资人自我雇佣的企业不能摆脱资本雇佣劳动的性质。 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有多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只有一个人在其中工作的所谓“个体企业”。因此,如果可以用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它就必定是一种普遍性的解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只有一个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也不能摆脱资本雇佣劳动的性质。 不过,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并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即使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如果企业可以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企业经营者可以使用完全靠债务所筹集的货币资金购买企业经营所需要的包括原材料在内的任何物质资产,并投资形成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样的企业并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就说明,即便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也不一定需要实行资本雇佣劳动,企业仍然可以是非资本雇佣劳动的。道和普特曼也指出,即使企业必须作某些资本品的所有者,以便避免监督资产使用的成本或者处理好资产专用性问题,只要它们能够充分地获得外部融资,原则上企业的员工们就可以不投入任何他们自己的财产而控制企业(Dow & Putterman,2000,p.326)。 更具体地说,即便滥用租用的实物资产这个问题使得企业不能不作其使用的许多实物资产的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也完全不必自己出资去为企业购买这些实物资产。只要企业能够按照其需要完全靠债务融资借入货币资金,它就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去购买那些应当由它作所有者的实物资产,而且这样的企业的所有者也不会允许滥用它拥有的物质资产,而这样的全债务筹资企业恰恰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就说明,只要企业能够实行全债务筹资,即便遏止滥用租用的实物资产迫使企业自己作实物资产的所有者,也不必实行资本雇佣劳动。在可以全债务筹资的情况下,遏止滥用租用的实物资产并不能解释资本雇佣劳动。只有在企业不能全债务筹资的前提下,遏止滥用租用的实物资产才能够成为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解释。 同样,也只有在企业不能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的前提下,避免“由资产专用性而来的勒索”才能够成为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解释。 假定确实存在道所说的那种物质资产的专用性,它使得物质资产的供给者正像道的论文所论证的那样,不肯将自己的物质资产租借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而将这些物质资产留给自己管理的企业。但是如果这个物质资产的供给者是完全靠债务筹资来生产并获得这些带专用性的物质资产的,那由他控制的企业也就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就说明,即使由物质资产专用性造成交易中的勒索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也不见得会导致企业成为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更进一步地还可以假设,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的劳动者们也都可以不对自己的企业出资,而完全靠借债来筹措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这样的企业完全可以用借来的资金购入自己所需要的任何物品,包括建造对该企业具有专用性的物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真的存在道所说的那种物质资产的专用性,由于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自己建造、自己拥有并自己使用这些物质资产,利用这些物质资产的专用性以不做交易相威胁来勒索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也不可能由于这样的问题造成资本雇佣劳动。而这种全债务筹资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也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这些都说明,只要企业能够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利用物质资产专用性以不做交易相威胁来勒索的问题并不一定能导致资本雇佣劳动。只有在企业不能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的情况下,利用物质资产专用性以不做交易相威胁来勒索的问题才成为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一个原因。 这些分析都表明,企业无法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才是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本原因。“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一点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力,远远不如“企业无法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这一点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力。只要企业无法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它就必须有出资人为其提供自有资金,而且出资人所提供的自有资金中还必须至少有一部分是货币资金。这样的企业不能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无法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充分条件。 另一方面,恰恰是企业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可能完全来自租借这个原因,决定了任何全债务筹资企业所租借的物品中都必须至少有一部分是货币资金,这就使任何全债务筹资的企业都必定是狭义全债务筹资的,不可能有不是狭义全债务筹资的广义全债务筹资企业。由于这个原因,任何企业想要通过租借来获得自己运营所需要的一切,哪怕是仅仅通过租借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实物资产,都必须至少借入一部分货币资金。 但是如果企业运营所需要的一切不是全部来自租借,这个企业就至少是一个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不作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要求企业不得不仅仅靠租借而获得自己运营所需要的一切,而这又要求它至少借入一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这样,企业无法实行狭义的全债务筹资,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成为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三、广义而具有普遍性的解释:信贷约束 前边各部分的讨论都表明,几乎所有被视为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在单个经营者可以全债务筹资经营企业的情况下都不一定导致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这就表明,如果能够全债务筹资,企业就完全可以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只有在不能全债务筹资的情况下,企业才至少必须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这样,要对资本雇佣劳动做出真正广义而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就必须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为什么不能是全债务筹资的。 笔者的著作《解释资本雇佣劳动》(2014)说明了,由于全债务筹资具有侵占效应和免除企业所有者经营风险的作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营者通常愿意实行全债务筹资。企业不能全债务筹资的原因,通常都是由于货币资金的所有者们不愿意将钱借给全债务筹资企业。由于货币资金的所有者们不愿意将钱借给全债务筹资企业,就形成了资金供给者们对向全债务筹资企业贷款的种种限制和约束,这些限制和约束使得全债务筹资企业几乎根本无法借入任何货币资金。因此,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信贷限制和约束,也就是解释为什么货币资金的所有者们不愿意借钱给全债务筹资企业,就成了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根本性的解释,它是一种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广义而具有普遍性的解释。 主流经济学界的一些有独特见解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些论点来说明货币资金供给者对潜在的债务人实行信贷约束的原因。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在他们论证团队生产中的监工论的那篇著名论文中(Alchian & Demsetz,1972,p.791),也说明了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经营的企业投入自有资产的两个原因。他们所说的第一个原因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雇主—所有者需要表现出在亏损时向企业租入的其他投入支付承诺的数额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他可以提前付款,也可以用足够的财产来为补偿负的剩余承担责任,这种财产可以采取承诺给予企业的机器、土地、建筑物或原料的形式。这样,企业的剩余索取者—所有者将会是企业中可再出售的资本设备的投资者。企业的所有者更有可能投资而不是租入物品或投入,将相对于其初始的成本有比较高的再销售价值,并且相对于该物品的经济寿命有比较长期的使用预期。企业所有者向其企业投入自有的资产的这个原因,可以概括成为“保证履行承诺的支付”。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的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经营的企业投入自有的资产的这一原因,可以说是触及了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主要原因。从根本上说,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这一原因也就是本节中所讨论的信贷约束,不过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强调的信贷约束的形式与通常人们所说的不太一样:通常人们所说的信贷约束是针对货币资金的信贷所做的约束,他们所说的约束则针对企业租借的任何物品,而且他们特别强调约束的方式是要求获得足够可靠的抵押品。 另一方面,他们对这一原因的论述也有偏差。按他们阐述这一原因时的口气,好像企业使用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物质资产是归不同人所有的,而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自有的财产则是像机器设备那样的具体的物质资产。而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自有的财产通常最初都是以货币为形式的资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可以再出售的资产,往往是后来用投入企业的资金购买的。不过,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的这一因素,仍然是造成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所使用的任何资源如果不是原本就归企业所有者所有的,就必定是企业从其他的资源所有者那里租借来的,这些租借的资源中也包括了从劳动力的所有者们那里“租借”也即雇佣的劳动力,但是最重要的租借物还是货币资金。企业向其他这些所有者租借资源时都承诺了为这种租借而支付的金额,对借入的资金则是承诺了以货币还本付息的数额。企业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所适用的对象,正是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这些承诺支付的数额之后的剩余。但是在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少于其为投入支付的成本,企业的剩余是负的。这种情况下真正履行剩余索取权就意味着剩余索取者应当承担企业的亏损。而这又要求企业的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足够的自有资金,这些资金必须足以弥补企业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亏损。 如果企业所有者没有向企业投入这样足够多的自有资金,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所有者就势必不能向企业使用的那些其他的资源的所有者们支付承诺的补偿数额。也正是因为担心投入自有资本太少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会支付承诺的偿还金额,财产所有者们才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借钱给全债务筹资的企业。而要使财产所有者们相信一个企业不是全债务筹资的,该企业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数额就必须超过其全部债务的本息之和。这正是前边所述的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的企业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自己的财产的原因。但是,要使企业自己的财产大于其债务的本息,企业所有者就必须向企业投入自己的财产作企业自有资本。这就形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大于企业所负债务本息的那些企业自有的财产,就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的承诺给予企业的那些机器、土地、建筑物或原料。在企业融资的实践中,这些投入的物品被视为企业借入债务的实物抵押。 詹森和梅克林在论述他们的企业理论中有关“代理成本”的学说时,说明了企业使用的资金为什么不可能绝大部分来源于债务。他们指出,几乎完全以债务类型的要求权(即非剩余索取权)来筹措资金的那种财务结构将会对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的行为发生作用,由于这种作用,我们看不到许多大企业几乎完全以债务类型的要求权来筹措资金。潜在的债权人不会给一个企业家只向其中投资了1万美元的企业1亿美元的贷款。在上述那样的财务结构下,所有者—管理者将会有很强的激励去从事这样的活动(投资):即便它们成功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成功,它们就有可能给予很高的报偿。如果这些活动的结果好,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会抓住大部分的得益;如果这些活动的结果坏,债权人则承担了大部分代价(Jensen & Meckling,1976,p.334)。 实质上,詹森和梅克林的这些论述强调的是,在企业经营结果不确定的环境下,特别高的企业债务—股权比扭曲了企业所有者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可能导致他选择对企业债权人十分不利而对他自己很有利的投资项目。他们还举了一个数量化的例子,说明如果企业所有者有机会首先借债,然后再决定从事哪个投资,然后再在市场上卖出他余留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要求权,他就可以通过先承诺从事低方差的项目并卖出债券然后再从事高方差的项目,将财富从(天真的)债券持有者转移给作为股票持有者的他自己(Jensen and Meckling,1976,p.334—337)。在詹森和梅克林看来,正是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了资金的所有者们不肯借钱给债务—股权比特别高的企业。而笔者在《解释资本雇佣劳动》一书第九章中所论述的企业全债务筹资的项目选择效应,正是来源于詹森和梅克林所说的这种对投资项目选择的扭曲。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 & Weiss,1981,p.393)则更进一步指明了,在企业经营结果不确定的环境下,由于作为借钱的人(borrower)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贷款市场上的均衡状态可能是有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这种信贷配给本身就意味着借钱的人不可能按照其承诺的还本付息条件借入它想借的资金数额。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以“银行”来代表所有可能借钱给企业的人。借钱的企业所获得的经营的总回报(return)是不确定的,它还必须为其获得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collateral)。如果总回报加上抵押小于承诺的贷款还本付息金额,借钱的企业就会不履行偿还的约定(Stiglitz & Weiss,1981,p.395)。由于企业经营的总回报不会小于零,只要企业为贷款提供的抵押大于承诺的还本付息金额,斯蒂格利茨和韦斯所说的这种不履行偿还约定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斯蒂格利茨和韦斯的这篇论文实际上完全以假定抵押小于承诺的贷款还本付息金额为分析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得出了他们的一系列结论。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假定不同的借钱人偿还贷款的概率不同。他们论证了,银行之所以不提高其索要的利率而让贷款市场处于信贷配给之下,首先是因为提高利率会增加那些借人钱的企业的平均的“风险性”,可能降低银行的利润;其次是因为较高的利率会引诱企业去从事那些成功概率较低而成功时的报偿较高的项目(Stiglitz & Weiss,1981,p.393)。他们甚至还论证了,贷款人提高其对抵押的要求可能会降低银行的回报(Stiglitz & Weiss,1981,p.394)。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贷款人与借钱的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借钱的人只关心企业没有破产时的投资回报;而贷款人只在企业的行动影响破产的概率的范围内关心它们,以及只关心企业破产的自然状态下的回报(Stiglitz & Weiss,1981,p.401)。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所说的贷款市场上的信贷配给,本身就意味着借钱的企业处于信贷约束之下。而在他们的模型中,这种信贷配给甚至出现在借钱的企业提供了大于零的抵押的情况下,而这种大于零的抵押实际上可能意味着企业有自己的自有资金,不是全债务筹资的,因而企业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他们的论文以数量化的模型分析论证了,在企业经营结果不确定的环境下,资金所有者们面对借钱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会要求借钱的企业提供抵押担保,而且会对借钱的企业实行信贷配给,从而造成对企业的信贷约束。 道和普特曼(Dow & Putterman,2000,p.326)则从为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融资的角度,讨论了企业所面临的信贷约束。他们指出,即使企业必须作某些资本品的所有者,以便避免监督资产使用的成本或者处理好资产专用性问题,只要它们能够充分地获得外部融资,原则上企业的员工们就可以不投入任何他们自己的财产而控制企业。他们通常不能够这样做的论据是:首先,完全以债务为企业融资会陷入人们熟知的与高债务—股本比(debt-to-equity ratios)相联系的问题。道和普特曼引用斯蒂格里茨和韦斯的论述说:因为是借入钱的人(borrower)而不是借出钱的人(lender)从有风险的投资的特别好的结果中获得好处,而在发生后果特别坏的事件时,借出钱的人贷款的利息和本金都可能会受到损失,这使借入钱的人与借出钱的人的利益存在分歧,借入钱的人比借出钱的人更倾向于冒风险。这样的冲突会随着债务—股本比的上升而变得更加严重。这是信贷市场上的道德损害问题,它可能或者导致利息率随着债务杠杆的增加而上升,或者干脆导致信贷配给。道和普特曼补充说,类似的问题也可能产生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这种逆向选择来源于借出钱的人事前不能区分安全的与有风险的借入钱的人。这样的信息问题也可能导致信贷配给,使工人们即使有好项目也不能以现行的甚至更高的利率借入钱,除非他们能够提出某些股权或抵押品,用这样的信号来表示他们作为借入钱的人的真正的风险程度(Dow & Putterman,2000,p.326)。 道援引魏茨泽克等人的论述说明,一旦有合同借了款,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的劳动者—债务人就有动力与债权人的利益作对:由于劳动者可以离开失败的企业,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在获得贷款上会有特别的问题;而如果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可以清算其从事的项目以避免偿还债务,市场能供给的债务融资的水平有时就会有一个上限(Dow,2003,p.188)。这都限制了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以债务融资。 在实际的金融交易中,如果有足够的抵押品就可以付低利息借入足够的资金,而用借来的钱购买物质资产作抵押品是常用的金融实践。不过道承认,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产生同样好的抵押品。有成熟的市场的半成品、有强有力的二手或租赁市场的固定资产都可以用来获得抵押贷款。但是包含很大成分的沉没成本的极具专用性的资产,或顾客忠诚度之类的无形资产没有作抵押品的吸引力,必须以某些别的方式融资。由于人力资本不可让渡,银行也不能在贷款违约时收走它,劳动者们一般也不能把他们自己未来的劳动收入用作借款的抵押品(Dow,2003,p.187)。 道和普特曼还为劳动者充分地获得外部融资设想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企业的劳动者持有企业全部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通过向外部的资本供给者出售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而筹集资金。但是,正像道德损害导致贷款的利息率随着债务杠杆的增加而上升的情况那样,除非企业的劳动者们能够发出能够值得信赖的信号,表明他们的利益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相合,以此来消除道德损害,并且表明他们的投资项目是高质量的,以此来消除逆向选择,否则,即使他们能够获得没有投票权的股权资本,也可能仅仅在不利的筹资条件下才能筹集到没有投票权的股权资本。道和普特曼援引里兹等人(Lease et al.)的研究,认为有投票权与无投票权的股东的利益几乎完全相合,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能够发行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而且如果其购买者相信可以对有投票权的股东们治理公司的努力搭便车的话,没有投票权的股票甚至可能会卖得一个奖金式的溢价。不过道和普特曼也指出了詹森和梅克林的相反看法。詹森和梅克林认为,如果股票的供给者们想依赖控制企业的劳动者们与他们分享利润的誓约,他们就可以预期会通过创造性的记账法和其他的发明而把他们牺牲掉。道和普特曼还援引威廉姆森的看法说:容易重新部署的资产可以用作对贷款做出担保的抵押品,使用这种资产的企业实行债务融资更为可行。正因为如此,对具有高度的企业专用性的资产,劳动者融资的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Dow & Putterman,2000,pp.326—327)。 不过,道和普特曼设想的这种通过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的做法,仍然与全债务融资有本质的不同。他们设想的这种没有投票权的股票的持有者对企业享有剩余索取权,而债权人对企业则没有剩余索取权。当然,两者对企业都连名义上的最终控制权都没有。由于优先股的股东对企业没有投票权,这种通过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最典型的形式是所谓的优先股,但优先股的持有者也往往对企业没有剩余索取权。如果没有投票权的股票持有人既对企业享有剩余索取权,又对企业连名义上的最终控制权都没有,这样的股票就非常接近当代基金为筹资发行的“份额”。当代基金的运行实践表明,为了避免詹森和梅克林所说的那些弊病,基金这类企业与通常的企业有很不同的治理方式:基金类企业的领导者不能完全自主地运营企业,特别是不能任意地使用企业的资金,必须将资金全部存入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的方式完全公开地进行支付,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并将资金运行情况向投资者完全公开,经营的成果必须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这样,基金的直接经营者们实际上也并未享有完全的周转控制权,对企业也没有完全的控制权。投资者通过一种法律规章的框架仍然享有对基金的某种最终控制,他们甚至还可以随时撤出自己投入基金中的资金。 尽管如此,这种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或基金融资仍然有一个好处:它可以杜绝全债务筹资的加速运转效应和很大一部分项目选择效应。不过,道和普特曼的论述表明,他们自己也承认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 道后来承认,由于没有投票权的股票投资者们面对的危害,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在获得资本上受到限制。在股票上市的企业中,即便雇员们通过ESOP(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而持有了大部分有投票权的股票,这样的雇员既是劳动供给者又是资本供给者,但是通常投票权也与资本供给相联系。此外,在美国企业中,即使雇员们作为一个集团已经构成了有投票权的多数,他们也很少将工人代表选入董事会。显然这样一些因素保证了劳动者们与外部投资者们的利益足够地汇聚,尽管劳动者们的目标可能偏离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在某些情况下,雇员们就是在董事会中有了自己的代表,也还是认为有必要制定复杂的保障设施以保护股东中的少数。道据此承认,对那些没有投票权或发现自己在投票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外部股东,劳动者在企业内部的真正的控制可能确实受到了危害(Dow,2003,pp.191—192)。 那些主张劳动者管理的企业靠发行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的人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没有投票权的股票与有投票权的股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售价没有明显差别,这表明投资者并不在乎他投资于企业的股票是否能获得在企业治理中的投票权。齐盖勒斯(Zingales)使用美国的数据研究发现,有投票权的股票与支付同样的红利的没有投票权的股票相比的溢价在美国很小,其均值仅为10.5%。美国的这些数据似乎意味着,投票权对股东们价值很小,至少在没有接管之战即将发生时是如此;因此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可以用没有投票权的股票吸引投资而不必在资本成本上承受任何重大的不利(Dow,2003,p.192)。 道自己承认,依据美国数据做出这样的结论是草率的。齐盖勒斯援引瑞典、英国、加拿大、瑞士、以色列和意大利等其他国家的证据说,有投票权的股票与支付同样的红利的没有投票权的股票相比的溢价可能为20~80%。齐盖勒斯猜测,美国的这一溢价很低,是因为股东中的少数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中享有更多由政府规制和诉讼而带来的保护。美国的公司宪章禁止向有比较上位的投票权的股票支付更多的红利。对大多数目的来说,有投票权的股东与没有投票权的股东的利益是紧密地结成联盟的。普特曼也说,对于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和保护作为一个集团的股票投资者们来说,享有投票权的一类股票投资者的存在可能是基本的。道承认,没有投票权的股票投资者们在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中可能享受不到可比的保护,这样的企业如果想将控制权保持在劳动者们手中,它们可能必须提供显著较大的贴水(Dow,2003,p.192)。 道后来概括普特曼的论述说,通过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给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那些投资者缺乏对企业的控制,他们可能会担心工人们将以一种机会主义的方式使用他们的决策权(Dow,2003,p.188),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会使出资人获得的回报过低。实际上,正是这样一种担心使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融资。道自己也承认,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几乎从来就没有使用过没有投票权的股票(Dow,2003,p.190)。 道和普特曼还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说明了为什么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无法实行全债务融资:债务股权比低意味着,如果企业投资于绩效不好的项目,股票投资者将会与债券持有人一起遭受损失。正因为如此,有大量股票融资的企业更负担得起债务融资。而因为融出资金的人认为向他们缺乏控制权的冒险事业投资有过大的风险,发行股票融入的资金必定大部分来自那些被给予了控制权的人。依据这一论据,道和普特曼承认,劳动者控制的企业也必将是劳动者投资的或劳动者所有的企业。但是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要成为管理者,就必须有手段为他们的企业所需要的某些(甚至可能是大部分)资本筹集到资金,并且他们还必须承担与这些投资相联系的风险。道和普特曼随后就讨论了由于劳动者们需要为其控制的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三种类型的问题,包括劳动者们的流动性所受的限制,劳动者规避风险和要将其资产组合多样化的态度,以及资本品集体所有制的执行机制所具有的潜在的困难(Dow & Putterman,2000,p.327)。 道和普特曼指出,如果承认劳动者控制企业要求劳动者自己为企业融资,那么解释很少有劳动者控制的企业的最直接的假说就是,劳动者们通常缺乏足够的财产去为他们自己的企业融资。有理由假设,在许多情况下,如在石油精炼厂、使用超大型油船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所使用的自己的资本品的总价值超过了其员工的财产总额。即使涉及的冒险事业有足够好的前景,劳动者们原则上说能够偿还需要为此借入的个人债务,由于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抵押品,或者是由于对单个的劳动者与给定的企业相联系的持续时间感到不确定,银行也可能不愿意借给劳动者们足够的资金。道和普特曼援引哈特和摩尔(Hart & Moore)的观点说:不要忘记,劳动者们通常不能将它们自己未来的劳动收入作为抵押品用来担保贷款的偿还。这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危险:给劳动者或他们的企业的贷款可能永远不会得到偿还(Dow & Putterman,2000,p.327)。 道和普特曼总结说,有关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所面临的投资和融资问题的学说没有引起多少理论上的批评。这些学说也与下述风格化的事实大略一致:很少有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成员资格市场,劳动者管理的企业的外部股票融资几乎不存在,劳动者的合作社在投资上严重地依赖保留的收益,合作社在资本劳动比低或中等的产业中更为普遍,合作社似乎比相同产业中的传统企业每位劳动者使用更少的资本(Dow & Putterman,2000,p.330)。 鲍尔斯则概括并代表了这样一种观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当分配给资本投入者的原因在于,雇员控制企业的资本成本将高于相同条件下资本供给者控制企业的资本成本。这个结论来自于以下事实:劳动的供给者缺乏财富,结果,对于给定规模和质量的项目,由竞争决定的贷款的利息成本与借款人的财富成反方向变化。美国西北部的胶合板生产合作社份额价格的低估,表明了劳动供给者高昂的内在资本价格(Bowles,2004,p.342)。 本节所概述的这种种原因,都造成了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和限制。在这样的信贷约束和限制下,全债务筹资的企业几乎根本不可能借入任何资金。而没有资金任何企业都无法运营。这样,为了开办和经营任何企业,企业的所有者都必须向自己的企业投入自己的资金作企业自有资金,这本身就意味着这样的企业具有广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性质。因此,对企业的信贷约束以及对造成这种约束的种种原因的解释,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真正广义的解释。信贷约束不仅解释了有多个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为什么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而且还同样解释了只有一个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为什么也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这就是说,信贷约束还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 当然,信贷约束只要求企业的所有者—最高领导必须向企业投入自己的资金,并没有要求企业所有者雇佣没有向企业出资的劳动者。因此,信贷约束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广义而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却不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狭义的解释,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不过,一旦以信贷约束说明了为什么很难有全债务筹资的企业,再以附加的原因说明狭义资本雇佣劳动企业的优势地位就很容易。我们只需指出如下这样两个主要原因即可: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财产不多的劳动者们为规避风险而不向自己在其中工作的企业出资。 总之,资金的所有者们由于种种原因而对企业采取的信贷约束,使得全债务筹资企业几乎根本无法借入任何资金。这本身就导致了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只能是广义资本雇佣劳动的。而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以及财产不多的劳动者们为规避风险而不向自己在其中工作的企业出资,这使得在企业中工作的许多劳动者没有向其工作的企业出资,他们在其中工作的企业因此而不能不是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再加上劳动者集体管理企业时集体选择的困难,就进一步使有许多人在其中工作的企业大部分都是狭义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 四、对资本家自己经营企业的解释:不贷款给激励扭曲的经营者 在以信贷限制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的那些学说中,埃斯瓦瑞和克特威(Eswaran & Kotwal)的形式化理论模型别具一格,强调全债务筹资扭曲了对企业经营者付出努力的激励,使企业付给贷款的出资人的预期总偿还率过低,因此造成了对全债务筹资企业的信贷限制,并且促使资本所有者们自己经营企业。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于1989年发表的论文《为什么资本家是老板?》(Eswaran & Kotwal,1989)以数量化的模型证明,在有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下,出借人面临着借入者可能在偿还他的借款上违约所造成的道德危害,这种道德危害可能给资本(货币)的所有者提供了激励去自己从事生产、开办企业,直接监督自己资本的使用,而不是将自己的资本贷给全债务筹资的企业。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进一步发展了当代对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分析。这些分析以斯蒂格利茨和韦斯的模型为代表。斯蒂格利茨和韦斯等人论证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损害问题会导致信贷的配给。他们从借贷双方之间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性的信息不对称出发,强调借入资金的一方对自己的还贷能力和还贷道德比贷出资金的一方有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损害问题,使贷出资金的一方面临资金收益受到很大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贷出资金的一方提高贷款利率会增大借入者不还贷的可能性,从而有可能减少而不是增加贷出方预期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当对可贷资金有过度需求时,贷出方更愿意对贷款实行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对信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作用的分析,论证了信息不对称在资金借入者一方引起的一类特殊的道德损害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局限于分析简单的所有者的企业(proprietory firm),也即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该模型假设,一种生产需要使用两种基本的投入,即企业家的努力(entrepreneur's effort)和企业租用的投入品,这些租入的投入品是劳动和物质资本的一种组合,而这些投入品与企业家的努力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不完全的替代关系。技术显示出不变的规模报酬,资本则用于为租用投入品提供资金。由于存在着一些企业家无法控制的随机因素,投入的一个给定的组合所产生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其结果是,有一个产出不能弥补成本的有限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有企业破产的有限可能性。这样,如果用于购置租用的投入品的资本是企业经营者从外部借入的,就会存在借入资本者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契约的有限的可能性(Eswaran & Kotwal,1989,p.163)。 在这种情况下,靠借入的资本经营企业的企业家面临着一种特殊的不确定性:当企业家用于经营的资本全是借入的时,他在经营中有能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一定的可能性,这之外剩下的是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从而存在破产的可能性。但是,在有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下,借入资本经营对企业家是一件有利无弊的事:当经营的成果使他能够偿还借入的资本及其利息时,他会因借入资本经营而致富;而在经营的成果不能让他偿还借入的资本及其利息从而迫使他违约时,他虽然破产了,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遭受损失的是借给他资本的资本家。这样,就像埃斯瓦瑞和克特威所说的(Eswaran & Kotwal,1989,p.163),与企业家承担完全责任时相比,有限责任的存在实际上使企业家面对着一个更低的资本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又使资金的贷出者无法观察企业家的努力程度,企业家就以租用的投入品来替代他的努力,由此使他消费于闲暇上的时间多于他负完全责任时消费的闲暇。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引起了投入组合的扭曲,其结果是使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大于由贷出资金的资本家自己经营企业。这又给了资本家激励去自己从事生产。这样,作为在有限责任下对借款人造成伤害的道德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反应,就出现了资本主义企业(Eswaran & Kotwal,1989)。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目标就是解释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他们的解释的基本思想是,资本家(the capitalist)即资本所有者宁可自己用自己的资本经营企业,也不肯将资本借给全债务筹资企业,由此形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这样的基本思想表明,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本质上是一种以对全债务筹资企业的信贷限制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学说,这一解释的基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不过,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论述的中心是,为什么资本家要自己从事企业经营并将自己的资本用于自己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为什么资本家不肯将资本借给全债务筹资企业。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模型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在借入资金的人面临着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资本的所有者会发现监督他们自己资本的使用而不是将它借出到市场上去是有利可图的(Eswaran & Kotwal,1989,p.174)。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等人强调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是由于它容许进行团队生产或劳动分工,由此而为某些生产活动所必要或提高了生产效率。埃斯瓦瑞和克特威模型所得出的结论却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不一定是由于它为某些生产活动所必要或提高了生产效率。即使在不需要团队生产或劳动分工的那些生产活动中,借入者的道德损害也足以解释企业这种等级制组织为什么会出现(Eswaran & Kotwal,1989,p.174)。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出现可能并没有提高生产效率,只不过保证了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已。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之所以能对资本雇佣劳动做出解释,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它强调借入资本的企业经营者有可能不履行偿还的约定。正是由于借入资本的人有可能不履行偿还借款的契约,有限责任的存在才使得企业家面对着一个比他承担完全责任时更低的资本价格,企业家才会靠多租用投入品来替代他的努力,由此增大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激发资本家自己去开办企业,实行资本雇佣劳动(Eswaran & Kotwal,1989)。笔者所著《解释资本雇佣劳动》(2014)一书更清楚地说明了,资本的借入者有很大的可能不履行偿还的约定,这本身就足以造成资本雇佣劳动,也是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本原因。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从不履行偿还约定的可能性出发来说明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由于意识到了是否履行偿还的约定对造成资本雇佣劳动的关键作用,可能还意识到了借入货币时最有可能不履行偿还的约定,埃斯瓦瑞和克特威在他们的模型中假定,资本不是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存在于货币金融形式之中。他们有时就直接将资本所有者借出资本给企业家称为“借出钱”(money lending),他们说资本是用来为租借投入提供资金(finance)的(Eswaran & Kotwal,1989,p.173,163)。这也就是说,资本所有者向企业家借出的资本,不是企业使用的物质投入,而是一笔货币;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再用这笔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各种投入品的服务。强调借出的资本存在于货币形式之中,这是他们的模型在解释资本雇佣劳动上的一大特点。 不过,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并没有提供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般性解释,没有从根本上解释资本雇佣劳动。这表现在,他们的模型讨论的问题本身就是很两极化的:富有的资本家要么将钱借给没有钱的人经营全债务筹资企业,要么就是自己用自己的资金开办并经营企业。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第三种类型的企业:人们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至少在名义上归自己所有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但是自己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雇佣没有在企业中投资的职业经营者来经营管理企业。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有重大影响的多半是这种企业。虽然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论文提到了股权融资的企业(Eswaran & Kotwal,1989,p.173注10),但是他们的模型本身根本就没有涉及这种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的资本雇佣劳动式的企业,更没有谈到许多企业的雇员并不将自己积蓄的资金投入到自己工作的企业中这一现象。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释资本雇佣劳动,是因为它仅仅限于在企业经营成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寻找全债务筹资企业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的原因,而且将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的原因仅仅归结为经营全债务筹资企业的企业家投入的经营努力不足。尽管这个模型正确地指出了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源在于人们不肯贷款给全债务筹资企业,指出了由于全债务筹资企业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才使得人们不肯贷款给这种企业,但是它讨论的影响预期资金回报率的唯一因素是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努力,仅仅强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努力对企业经营回报的概率分布的作用。这就使得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把全债务筹资企业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的原因,全部都归结到全债务筹资对经营努力激励的扭曲上。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只讨论了两类人:借入资金经营企业的企业家(the borrower)和资本所有者——资本家(capital owner,the capitalist);这两类人都面临着同样的时间配置上的选择——他们不仅可以将自己的时间消费在闲暇和经营企业上,还可以将时间和努力用于所谓“生计活动”(subsistence activity)上。这种生计活动要求投入劳动,但是不要求投入资本。资金借入者从事生计活动每小时获得报酬w,这构成他的“机会工资”(opportunity wage);资本所有者从事生计活动的每单位努力获得报酬v,这构成他的“机会工资”(Eswaran & Kotwal,1989,pp.164—165,pp.171—173)。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分析的中心问题就是,借入资金的企业家和资本所有者各自如何将自己的工作努力分配在经营企业和“生计活动”两个方面,在什么条件下他们各自会“专业化地从事企业经营”,也就是只经营企业而不再从事“生计活动”。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论证了,为了将全债务筹资企业支付给自己的预期资金偿还率最大化,资本所有者们将会对借入资金的企业家实行资金配给,限制借给每个资金借入者的资金,使其不大于刚好诱使借入资金的企业家专业化地从事企业经营所需要的那个资金量。而如果资本所有者的机会工资v不高于资金借入者的机会工资w,资本所有者宁可将他全部的资本都用于经营他自己的企业,也不会将其中的任何部分用在借出钱上(Eswaran & Kotwal,1989,p.170,p.173)。 由于忽略了雇佣职业经理的可能,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当然无法说明当代经济生活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由职业经理经营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看来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们的论文采用的口气是,似乎他们讨论的是产业革命发生前夕的情况(Eswaran & Kotwal,1989,p.164)。他们将本文这里转述时说的经营企业的活动称作从事“未定名的主要新产品的生产”(widget production),就反映了他们的这种认识。这本身足以说明,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并不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解释。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之所以不具有普遍性,主要是因为它仅仅讨论了全债务筹资如何扭曲了对企业经营者付出努力的激励。而笔者所著《解释资本雇佣劳动》(2014)一书所做的形式化分析说明了,一般地说全债务筹资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合法报酬与最有利于出资人的经营者报酬结构并不一致,只在某些相当极端的情况下,全债务筹资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合法报酬才与最有利于出资人的经营者报酬结构相一致。这当然是造成全债务筹资企业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的重要原因;但是,造成全债务筹资企业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过低的最主要原因,是企业全债务筹资的侵占效应、项目选择效应和加速运转效应等。与扭曲对经营者的激励所起的作用相比,这些效应在压低给资本所有者的预期资金偿还率上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标签: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经济学论文; 筹资风险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微观经济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法律论文; 实物资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