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分享制度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论利益分享制度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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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建立,我们就不应再对利润分配问题熟视无睹了。劳动者是否应参与利润分享?怎样分享?以及利润分享的意义何在?这是改革发展中实践为我们提出的新课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利润分享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分配理论在分配内容的界定上表面看起来很明确,而实际上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社会总产品在作了各项扣除后,余下的部分才能在劳动者之间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这种扣除方法与市场经济通行的成本优先扣除法很显然是不相符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余下的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呢?是只有V这一部分呢?还是既包括V,又包含M中的一部分呢?从现实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看, 基本上是只有V这一部分,而奖金则是不确定的, 对它的界定也只是劳动者超额劳动的报酬。换句话讲,传统理论实际上是将利润部分排除在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范畴之外的。这一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1.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所处的地位如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劳动者要生存,就必须出卖劳动力商品,以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获得维持劳动力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实现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形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活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这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是主体,劳动者是依附和从属于资本的。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制度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活劳动不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而是“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是第一位的、主要的;而生产资料则是第二位的、次要的。生产关系的主体不是生产资料,而是劳动者。劳动者从客体地位变为主体地位,从而改变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物统治人的现象。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利润分享是劳动者“当家作主”、“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的体现。在产权界定中所实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政策,笔者认为是错误的,是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背道而驰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中,生产力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其中,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是最重要的因素,起主导作用。因为劳动资料要靠劳动者来创造、来改进、来使用,劳动对象要靠劳动者来加工。离开了劳动者的劳动,任何先进的劳动资料也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劳动者是首要的生产力。如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理论来讲,很显然是片面强调资本的作用,而否定了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否定了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的理论。它没有把作为国家及社会主人的劳动者放到应有的地位上来。这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延续,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体现,是资本占据主体地位的表现。这哪里还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呢?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要真正体现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在初级阶段,为了发展生产力,我们承认资本要素的作用,但绝不能否定劳动者的作用。资本在运营过程中要做到保值增值,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应做到保值增值。劳动力的保值表现在顺利地实现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其增值表现为同资本一样要获取利润。而且利润分享不应仅在公有制企业中,即使在私营、三资企业中劳动者也应参与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正如社会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所指出的:应鼓励雇主和工人考虑各种方法和方式,以增加工人分享企业的利润,并促进工人和雇主合作,参与企业的决策。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新加坡、加拿大、德国等也都实行过利润分享制。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利润分享是为了缓和社会阶级关系而进行的生产关系的调整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实行利润分享制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的必然要求,是劳动者“当家作主”、“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的体现。

3.决不能把利润的国家占有与劳动者个人占有二者相混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包含两个部分:V和M。V 部分是用以补偿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它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来完成的。M部分在国有企业则是以企业留利、 积累和上缴利税的形式被国家所占有;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则是被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所占有。不管在那种情况下,劳动者实际上都没有参与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仍被限制在劳动力再生产的范畴中。以国有企业为例,尽管我们经常讲,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体现为企业纯收入,经过分配与再分配最终用于劳动者身上,也就是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很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自欺欺人。因为国家占有与劳动者个人占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在大变革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如: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是巨大的。这表现在他们从参加工作一直到80年代末,拿的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其创造的价值增殖部分(M部分), 甚至包含劳动力价值中的一部分皆被国家所占有,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这部分职工干了一辈子,由于工资水平低,基本上没有多少积蓄。而当他们已经退休或临近退休之时,却赶上了社会大变革。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加之国有企业又普遍存在经济效益不佳,有的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状况,由此造成这部分职工退休工资的发放表现为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收入微薄,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国家却由于财力有限,而无力负担,从而形成贡献与分享的不对称性。因此,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严格区分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享比例,决不能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词作幌,而将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全部归国家所占有。

从改革方向上看,国有企业存在一个调整产权结构,实施战略性改组的问题。即不仅表现在国有经济收缩战线,加强重点,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通过国民经济中资本的流动与重组,缩小国有经济的范围,逐步解决国有经济布局过散,战线过长的状况,加强必保的领域;而且表现在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多数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一是要将国有独资企业变成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大量引入非国有的其它股东,包括非国有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同时要将大量通过金融中介形成的居民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居民直接持有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持有的股权。二是在现属的国有独资的企业中,要变单一的国有股东为多元的国有法人股东。这种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就使我们不能再对利润(剩余价值)分配问题熟视无睹了。这是一个实践发展中提出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

二、利润分享的实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既要承认劳动的作用,也应承认资本等各生产要素的作用。利润是劳动创造的,也是各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因此,劳动者参与利润的分配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那么,劳动者与资本如何共同分享利润呢?由于没有现成的答案,这里仅提出以下思路:

1.关于利润分享总额(或比例)的确定。在这里,没有所谓最好的公式,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所处的环境来确定。如:企业可以根据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可以根据超过再投资最低需要的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可以用当年超过上一年利润额的百分比来确定,还可以根据资本收益、销售收入、附加价值率或工资成本产出率来确定。这个问题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2.关于分享总额的分配问题。分享基金总额确定后,向劳动者进行分配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按每个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分配。在西方国家,它是主要的分配方式。其原因在于:劳动者对企业贡献大小可以从工资上相对反映出来,所以也应该从分享基金中得到同比例的一份。(2)对每个劳动者实行平均分配。 主张平均分配的人则认为:劳动者对企业做出的不同贡献已经通过工资的分配给予补偿了。由于企业的稳定和成功完全依赖于每一名劳动者的同心协作,因此,在工资分配之后所进行的利润分享应该由每个劳动者平等分享。(3 )按劳动者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分配。当然,也可以采用混合分配方式。

3.利润分享的实现形式。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采取以下形式:

(1)递延式利润分享。这种形式在法国、美国、 新加坡都曾实行过,并延续至今。以法国为例,1959年1月7日出台非强制性利润分享法规。依据法规,劳动者可以参与改进公司的生产力,并且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分享到公司的利润。一方面,劳动者得到的分享收入免缴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将其从应税利润额中减除,不再交税。根据法规实行的递延式利润分享有如下特点:一是作为向个人分配基数的工资,不能超过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工资的四倍,实际分配给每个劳动者的份额不能超过这个最高工资额的一半;二是利润分享与劳动者储蓄捆在一起,分享的利润通过“利润分享特殊基金”保存起来,劳动者在五年保留期限之内不能提取出来(除非经特殊准许)。三是利润分享得益于向企业与劳动者平等提供的税收优惠。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利润既不用交纳社会保险费,也不用缴税,而是在公司纳税过程中将其从应税利润额中扣除出来。

(2)直接现金式利润分享。这在美国是一种传统形式, 所分享的红利与公司的赢利能力联系起来,一般一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每年支付的金额大约相当6个星期的工资。而1986年法国出台的一项新法规, 则将分享的金额提高到可以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0%,使利润分享更具吸引力。直接现金式分享突出特点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受益者,但要征收所得税。如果公司同时实行劳动者储蓄计划,劳动者可以将得到的分享收入纳入储蓄计划中,在储蓄五年期限后不必缴税。

(3)股票分配式利润分享。按一定标准以股票形式进行分配, 但分配的必须是本公司或母公司股票,而且股票还必须由信托机构管理一段时期。在信托机构的保留期满之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其出售记在自己名下的股票或由自己保留。但是,劳动者得到这笔资金之后,应按原始票面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所得税。股票被保管的时间越长,计征所得税的部分越少。由公司转入信托机构帐上用来购买股票的利润分享资金可以免征公司税的待遇。如果信托机构购买了企业新发行的股票,资金就又流回原公司,所以这种利润分享方式对公司和劳动者都很有吸引力。

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有的国家的企业还实行在年终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以退休基金等形式按一定标准发给职工,这同样可以使职工对企业的利润更加关心。

利润分享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但却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应当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利润分享的实践,为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提供了可借鉴的、非常有意义的、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利润分享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笔者在80年代曾翻译介绍过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魏茨曼著的《分享经济》一书。《分享经济》的新思路在西方引起了巨大反响,有人称分享经济是“自凯恩斯之后最卓越的经济思想”。笔者认为:利润分享制或分享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有了一定的尝试,但却很难能全面推开与实行,因为它是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违背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实行利润分享制的沃土,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的必然要求。利润分享制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1.利润分享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不仅表现在分配内容的扩大上,而且在分配范围与形式上也进一步扩大与丰富。在分配的内容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仅表现在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上,而且还表现在劳动者参与自己所创造的利润的瓜分上;在利润分享的范围方面,也不仅仅表现在公有制企业中,而是包括私营、三资企业、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这种利润分享。同时,分配的形式也不再是单调的,而是丰富多彩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当家作主、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尽管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角度看,仍存在剥削关系,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则必须考虑到资本要素的作用。而如果单纯强调资本的作用,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能在经济上真正实现的话,那么政治上所讲的“劳动者当家作主”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应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真正体现。

2.利润分享制使得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在实行利润分享制的企业中,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三资企业,劳动者、资本所有者二者形成了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劳动者不仅期望工资部分能得到保证,而且还期望由于企业的良好经营,其所分享利润部分的扩大与增加。资本所有者则不仅期望其所投入的资本要做到保值,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增值,即要获得更多的利润,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从而可以有效地消除劳动者的雇佣观念,容易形成劳动者以厂为家,参与企业管理,关注企业发展的主人翁意识。劳动者在企业中经济地位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3.利润分享制有着内在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刺激生产,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在分享制企业中,由于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都同企业利润紧密相联,因此,利润目标就成了分享制企业所追求的最主要的目标。首先,利润分享制的实行有利于强化企业所有人员的共同意识,降低劳动力的流动率,鼓励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改善劳动态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生产。其次,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取更多的利润,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就只有实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与管理,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把物耗、人工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人浮于事,生产浪费的现象将得到消除,企业竞争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与提高。最后,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企业在进行生产过程中,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要考虑即如何在产量既定的情况下,实现成本最小,或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达到产量最大的问题。利润最大化原则实际上是如何做到各种资源得到最佳配置的问题。而如果企业实现了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那么,企业必定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4.利润分享制有着内在的利益制约机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社会不良风气还没有根本好转,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利润分享制是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一个较好的办法。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内部监督。在分享制下,劳动者的利益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在分享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利润水平提高,则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都会得到增长;而如果企业经营亏损,则不仅劳动者的利润分享遭受损失,而且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投入也会受到损失。因此,在劳动者、资本所有者之间就形成了利益趋同机制,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根据分享比例分享利润,合理合法。而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利益的承担者。如果有那一方侵吞国家财产、企业财产,必然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利润水平下降,使企业职工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分享总量下降。这必然会遭到另外一方的反对,由此形成企业内部的利益制约与监督。利益制约及内部监督的进行不仅可以使资产流失的问题得到解决,而且资本的保值增值问题也可以相应地得到解决。

此外,在宏观领域,随着实行利润分享企业的不断增加,效益的不断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就会不断增强,从而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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