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中国司法的新世纪--兼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一)_法律论文

如何面对中国司法的新世纪--兼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一)_法律论文

中国司法如何面对新世纪——漫谈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司法论文,新世纪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办:本刊编辑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研究中心

参加人:程荣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贺卫方 北京大学教授

汪健诚 北京大学教授

王明远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戴玉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刘青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读博士生)

法律制度建设:成就很大

群众评价:水涨没有船高

贺卫方:中国改革开放20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搞了20年,成就很大,尤其是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如果现在在老百姓中间搞一个民意测验,评价一下中国的司法状况,老百姓的评价很可能是低了,而不是高了。

那么,改革开放20年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那么大的成就,为什么人民对司法的评价却没有水涨船高呢?恐怕严重的问题是我们忽略了司法制度这个领域,法律中规定的那么多,实际中无法兑现到个案之中,有了规矩却不执行,确实是相当可怕的事情。

政府部门、媒体和大众对于司法制度问题表现了空前的关注,司法腐败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而目前社会关注的大都是揭露法院、检察院负面的东西。我认为现在媒体有夸大的成分,也有打错了板子的地方。例如,公安腐败也叫司法腐败,实际上应该叫政府腐败。而且法院的事情一经揭露,就容易像瘟疫一样弥漫开来,大家特别关注。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代表着正义,它是一个正义的符号。人们能够容忍政府机关的某种腐败,或滥用权力,对于司法机关出现的任何腐败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它把人们最后的一点点希望都给破灭了。

司法机关: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慢车”

刘青峰:这是一个沉重而又富有激情的话题。沉重是因为中国司法在一些基层确实落后,富有激情是因为中国司法还有希望。

中国司法就像在快车道上行驶的慢车,干着急跑不快。在一些地区,司法从上到下向来受不到重视,法院不被当作专门的部门,诉讼不被看作专门机构的活动,司法人员不被当作是特殊背景的人材。“入世”对我国司法是很大的震动和挑战,我们在组织上、人员上、观念上的准备与实际的要求还相差得太远。现在不马上重视起来是很危险的。“入世”后,跨国界的官司,国际多边、双边条约、惯例的遵循,不再有对骨干、国营企业的重点保护措施,我们对此还准备不够。

目前在一些地方,法院存在四大问题:1.审判权的行政化运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主审法官听合议庭审判长的,审判长听分管副院长、院长的,院长听审委会的,层层把关,层层审批,最后没人负责。审委会没有亲历案件,却可以判决,这违背回避原则。在层层审批过程中,每一层都会有行政干预。

2.法官分不开层次。不论是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不管操守如何,素质高低,有没有训练背景,事实上一律行使着同样的审判权。开车的、做饭的、烧锅炉的,最后都加入法官。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在法院工作的四肢健全的人都想干审判。

3.法院参与色彩太浓了。管了自己不该管的,深入企业搞普法,给人家修改合同,最后自己审自己订的合同。有的媒体还表扬这个,给人的印象是遍地是法官,法官遍地跑。

4.法官待遇偏低。

司法怪圈:同一法条不同判决

贺卫方:法院承担着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另外法院还承担着为这个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的功能。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由两个层面组成的,一个层面是立法式规范,另一个层面是解释性规范,立法性规范可以由立法机关来完成,而解释性规范则必须要靠司法官在实际操作中来解决。

一个国家纵然有了立法上的统一性,但是如果解释性的规范高度差异的话,我们仍没有生活在一个统一法度的国家。大家很奇怪,《民法通则》只有一个,但是就是有一些案件在广东审理和在辽宁审理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报纸曾报道过,一个案件审了5年,作出十几个判决, 像烙馅饼一样不断的翻来覆去,各个法院都引用法条,引用的法条都是一个。(刘青峰:就在一个庭里,同一个案件审理结果都不一样),说明了我们的司法界并没有清醒的意识到,它们对这个社会承担着统一法律规范的责任,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判决不统一的主要因素。

司法机关承担的更高级的功能,它是一种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是正义的化身。如果一个地方的法院,不再是正义的追求者,变成了邪恶的追求者;不再是纠纷的解决者,而变成纠纷的制造者,人民则无所依托。

司法体制改革:外热内冷

戴玉忠:中国改革开放20年了,人们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随之而来是观念有变化,现行司法制度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了。中国法制观念是否能够跟上WTO的步伐,跨国贸易的增加,跨国犯罪的增加, 都要求我们推进司法改革,适应国际社会经济规律的调整。

现有司法体制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设形成的,有着历史的局限性,在当时不可能预见到今天会发展得这么快。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应该进行改革。司法是公正的象征,但司法腐败反响强烈,司法腐败是整个社会腐败的一个反映,其管理机制受整个社会的影响,惟一的方法是对当前的司法进行改革,包括制度、体制、机制、观念全方位的改革。

刘青峰:尽管目前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法院割据、司法地方化、无权威性等问题,但中国司法还是有希望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其改革的外部框架是观念问题。我们在基层工作,很感谢学术界、新闻界对司法改革给予了很大的关注。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外边热、里边冷,出于自保意识,都不敢多说话。但我想外边热也是好事,越热越好,等到把里边煮熟了,也许我们就到位了。

司法体制改革:路在何方

系统工程:首先反对封建观念

程荣斌:改革就是革命,就是破旧立新,破除旧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条条框框,建立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关键是要修正观念,要法治不要人治。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制度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很大,清官戏很受老百姓的欢迎。有了问题找人不找法律,相信人不相信法制。一个当律师的朋友说,过去打官司找法律,现在打官司找关系。

封建主义在司法系统的影响也很大,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附属,从属于行政机关。有的媒体报道时把法院、检察院放到部委系统里头,还排在后一部分,这不单是文字的失误,而是真实的想法,观念上的错误。

(戴玉忠:有的新闻媒体把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放在《部长访谈录》栏目中,这根本就是错的。)

戴玉忠: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文化水准、道德伦理观念等诸多因素。首先,应更正执法思想,改革司法观念。就像盖大楼一样,观念就是大楼的地基。《民主与法制》举办这个研讨会就很好,通过宣传、舆论造成这样一种气氛,大家都认为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是保证经济发展、保证人权的必需,应该引起大家的震动。

其次,应理顺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关系,现行法律哪些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要抓紧改,没有的法律要抓紧立,成熟一个立一个,使改革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否则,我们法学专家在呼吁,立法机关没有动,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规范和规则,改革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探讨,实践上的实验,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有步骤的行动。

司法官: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

汪健诚: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使操作法律成为一种职业。我们的司法队伍从哪里来,为什么某些西方国家在司法方面比我们做得好,是因为他们的司法队伍来自于相同的经历,有共同的语言,对事物有共同的认同感,道德观念上有共同的规范。他们大多经过律师经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这种机制使司法像医院一样具有专业化。

法院是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没有专门的技术培训就干不了,硬去干就是胡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要有大学法学教育学历,经过考试,再经专门品行考查机构考核,才能当律师。然后从中选拔法官,想当法官是相当难的。西方国家几乎没有一个法院里有上百个法官,我们干两年就自然成法官了。

有一位院长去地方某法院开会,身体不舒服去法院医务室打针,一问医生也是助理审判员。我有一个朋友原来在物价局工作,后来物价局撤消了,他就去法院了,这在西方一些国家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加上上级行政部门摊派下来的硬性指标,上岗后再培训(贺卫方:这叫先结婚,后恋爱),我们的法院队伍建设实在令人担忧。

法律本身也是一项技术,我们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对司法队伍进行改良,现在实际情况是,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分不出去,法院、检察院不要,行政机关退下来的,在那个地方干不好的就去法院干。法院队伍没有专业化、职业化,就无法出现共同的语言。

司法长官行政化也是中国法官队伍的一大特色。一个基层书记可以到上级司法机关去当院长、检察长。在审判内容管理上也是行政管理,庭长、院长对案件有决定权,审判员业务水平再高也没有用。

刘青峰: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该是一个精英化的小群体。

我国拥有28万法官的世界之最,在拥有庞大的法官数量的同时,却有着办案数量少效率低的不良记录。实际上,一个法官有几个助手的塔式结构就可以了,法官之间在待遇上拉开距离,法官与辅助人员拉开距离,让法官高度注重他的荣誉,法官廉洁办案是没有问题的。

戴玉忠:司法改革要建立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机制再好,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这支队伍不光是有觉悟,还要有其他的物质保障。1999年1月,我到香港访问, 感到香港司法部门管理很有科学性。好多待遇都在聘任合同里写明,没有人事、后勤管理部门,没有人来研究给你分房子、研究给你派汽车,提高了效率。

体制和制度:实现司法的权威性

汪健诚:司法部门不是社会的管理者,只有社会发生纠纷了,司法才行使裁判权。管理者是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被动性在于他不在社会中划定规则,不主动干预社会,不告不理。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县里没人告状,那么,县法官就可以关门睡觉。

因此,有些提法很值得商榷,比如说“保驾护航”,把司法功能和行政功能混淆起来。

(程荣斌:“保驾护航”本身就是带有封建色彩的词句。)

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不听命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机制,工商、税务、银行都有独立体制,司法为什么不行?

司法改革关键要建立一个司法的权威,司法中必然会有一定的错案(贺卫方:有一定比例不应该纠正的错案)。比如,足球比赛裁判,他的权威在于判错了也要维护。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太求真求全了。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再现过去的过程,需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过去进行判断。人非草木,孰能无过,西方国家有一事不再理制度,可见维护司法的权威是多么的重要。

刘青峰:现在对法院的监督成本很大,但监督的方式却很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有的人认为判决结果不满意,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就不断向各个部门申诉,人大、政协、纪委,只要有一个部门出面说话,案件就可能停下来,导致案件翻来覆去,永无休止,法院也没有权威性。

贺卫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不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这就意味着人民的生活永不确定。

戴玉忠:最近有的学者说,由于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的设定,使得审判永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判决本来正确的也在翻,看你找不找得到关系。

王明远: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非理性的因素比较多,改革就是要解决掉这些非理性的因素。地方保护主义也罢,司法腐败也罢,在我看来都是非理性的因素在作怪。司法改革的基础在于法律本身是理性的东西,有超越于感性的本质特征。

司法改革的内容包括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改革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体制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能够真正按照法律的设计得到贯彻执行。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都存在问题,程序从设计到操作就存在问题,体制对它的保障也不够。

按照程序设计来看,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院有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但是现实中双方又处于对抗状态,让它自觉的保护对方的权利,对检察官的要求很高(戴玉忠:对同一个检察官来说确实很难)。

法院的职责并不仅仅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通过其特有的程序和方式向整个社会展示的过程,是一个以理服人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武断、恣意的结论。

各种各样的理想化的改革设想归根结底要物化为规则来实现。证据规则、回避规则等等,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案件处理得再正确也是错案,就是违反了公正。重要的是一切都要依附于规则,而恰好是在规则方面我们做得很不够。现在我们有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质证只是简单地宣读证言,物证也是如此,包括司法判决简单得不能再简单,无法向人展示法院的审判过程不是恣意的过程,是一个严格遵守规则的过程。

法律是理性的,司法也是理性的,只有人不能是理性的。人的因素,不论是中国的法官还是西方国家的法官都存在,为什么在有的西方国家,法官享有那么高的威望和崇高的地位呢?人数少是原因之一,最核心部分是通过司法特有程序展现了法官特有的价值和魅力。

司法官具有这样能够得到社会尊崇的地位,主要是由于制度的限制,追求共同规则的行为。

这就是制度化的理性,限制感性上的东西。

贺卫方:西方有一种观点,主张法官不仅仅在审理案件,而且在产生规则,所以它的社会效益就大得多,能够告诉我们这个社会中到底什么是合法的规则。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对官员既是一种威慑,又是一种爱护。有了斯塔尔那样的检察官,克林顿早年偷税、漏税一类事情,议会、报纸、司法机关追起来没完。美国总统感叹“白宫是一个玻璃房子,全国人民都在盯着这个房子”。在这种监督之下,官员想不廉洁容易吗?可谓做孔繁森易,做王宝森难,因为你刚刚有一点小问题就被揭露了,又何至犯罪呢?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更加严厉的、公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来保证官场清廉,来保护我们的干部不犯错误,个个都是孔繁森。

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的目标

陈卫东:我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两个:公正与效率。从柏拉图以来,公正一直是西方所谓的大贤大德们永恒的话题。我认为公正应该具备几个要素:程序规则的科学性;裁判者的中立性;双关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审判程序的透明性。

我们谈论司法改革大多重视公正而忽视了效率,实际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讲公正的效率是很可怕的,效率越高,冤假错案也就越多。反过来说,只讲公正,不讲效率,那么公正也实现不了,因为公正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正。我们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察过程中无期限的羁押、案件超期限的审理现象十分普遍,就不可能有公正。

所以,我们司法改革中一定要强调效率,因为效率不但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更重要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的追诉问题,不能一味强调保障人权就忽视了追诉犯罪。追诉犯罪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为人民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还应该扩大,对于那些犯罪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只是涉及到量刑问题的案件,是否有必要经过法庭履行每一个程序,才会更公正?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刑事犯罪案件在不断增多,我们如果全部采取正规的诉讼程序进行,就会出现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局面。英美国家讲诉讼程序,但是诉讼成本巨大,是不经济的。

我们一方面要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更重要的是扩大检察机关在起诉犯罪上的自由裁量权。从提高效率来说,反贪局和纪检监察是否可以合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否侦检一体?

汪健诚:在诉讼中确实存在效率影响了公正的情况,实践中有一种矛盾的做法,一些重大的案件往往强调从重从快,而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却久拖不决。在山东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把另外一个人的耳朵给咬掉了三分之二,咬下来后给放到抽水马桶里冲掉了。此案不管怎么样至少应该是轻伤,案子一直拖了两年多,不立案,不给书面的东西,否则也可以上诉啊。最后的结果是,受害人兄弟两个商量我也去把他的耳朵咬掉。

王明远:我反对简易程序是因为我们的背景完全不同,原来公正的观念就没有,尊重程序的观念就没有。我们国家正常的诉讼在英美法系中就是简易程序。只有当公正观念的熏陶渗透到人们的精神里面后,才能谈简易。我详细调查了5个省的法院,从省一级到市一级, 都有违反程序的情况。

贺卫方: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序上是一回事,实现了公正就是司法最大的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也就不公正。在河南有一个人竟然被羁押了14年,公安局把他抓起来了,检察院起诉了几次,法院没有直接的证据判不了。判不了没关系,就把他关起来,一拖就14年,从30 岁关到44岁,他的父亲去世了,母亲眼睛快要哭瞎了。 由于国家赔偿和追究责任等问题,很难再把他放出来了。

刘青峰:我们青岛中院在这方面先走了一步。首先,我们评选主审法官,在民事、经济审判几百个法官中选了30多个法官,不管原来是处级还是科级,水平不行的就降为法官的助手。法官人数减少了,办案效率却提高了,申诉、上访的减少了。

第二,民事审判工作我们搞了庭前程序,包括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两个部分。在庭前程序中,所有的证据都要固定化,请求固定化,标的恒定,这些工作都由法官助手来做。这是不接触原则,解决了法官和当事人距离问题,庭前结案率也高了。

第三,为了防止诉讼拖延,我们规定案件60%要一次开庭结案, 30%要当庭判决,不能重复审判,案件瑕疵率不能超过5%,达不到这个指标就下岗,就是水平不行。

第四,院长、庭长都来办案。院长、庭长原来都是优秀法官,提拔以后搞审批,不办案,让一些相比而言水平稍逊一筹的法官搞审判,这笔资源就浪费了。这样做一来可以节省资源,二来可以减少行政干预,三来可以堵住行政化的提拔干部,你要是最优秀的法官才能当院长、庭长。

本刊编辑:由于时间有限,就谈到这里。司法改革是一篇大文章,今天只是刚刚开了一个头,这个话题我们还要不定期地继续下去,也欢迎有关的专家学者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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