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困境分析_人力资本论文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困境分析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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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和竞争优势中关键作用日益凸现,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备受学术界的关注,也日益引起实务界的重视。在界定智力资本内涵的基础上,本文力求把握智力资本与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内在联系,对目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剖析,提出改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智力资本内涵的界定

“智力资本”一词早在1969年就由Galbrainth首次提出,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目前理论界对智力资本的内涵还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纵观相关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目前理论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定义智力资本:(1)基于知识和能力的定义。如Thomas Stewart(1994)认为,智力资本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企业员工知识和能力的总和;Sullivan(2000)认为,智力资本是可转换为利润的企业知识;Ordonez de Pablos(2003)认为,智力资本是企业市场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主要由能够为企业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知识资源组成;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Bell(1997)、Edvinsson and Malone(1997)、Koos,Roos,Edvinsson and Dragonetti(1997)、Stewart(1997)等。(2)基于权益的定义。如Lev(2001)和N.N(2001)认为,智力资本是指企业对未来收益非实物形态的要求权,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1998)和Brennan and Connell(2000)也认为智力资本是企业一种知识基础的权益。除了这两种主流的界定方法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其他角度定义智力资本,如Brooking(1996)、Masoulas(1998)和Johnson(1999)等认为,智力资本是使企业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①,余绪缨(2004)和傅元略(2002)等则认为,智力资本与智力资产相对应,是智力资产所有者的一种权益,在会计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

与智力资本密切相关的是人力资本概念,目前学术界对人力资本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界定方法,一种主流的界定方法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定义人力资本,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于人身上的知识、能力和健康等,由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营养及医疗保健、择业和迁徙等多方面的投资形成,目前这种观点不仅是国外学者如舒尔茨(1960)、贝克尔(1963)、卢卡斯(1988)、罗默(1990)等所普遍坚持的观点,也是国内学者如张维迎(1996)、方竹兰(1997)、李忠民(1999)等所广为接受的观点。除了这种主流的定义外,国内还有一些学者从其他角度定义人力资本,如刘仲文(1999)、张文贤和傅欣(2004)等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认为人力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人力资源价值;刘小蜡、李鸣(1998)和姚树荣、张耀奇(2001)等则认为,人力资本代表了一种产权和经济利益关系;阎达五、徐国珺(1999)则从会计学领域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力资本是与人力资产相对应的概念,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

关于智力资本的外延以及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目前学术界也存在一些争议。目前国外大部分学者认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三部分组成,如Brennan and Connell(2000)、Canibano et al.(1999)、Gunther(2001)、Mouritsen et al.(2002)、Roos et al.(1997)、Sanchez et al.(2000)、Stewart(1998)和Sveiby(1997)等②,另一些学者如Edvinsson and Malone(1997)、Bontis et al.(1999)、Petty and Guthrie(2002)等则认为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的耦合,由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包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两部分构成。国内方面,李冬琴(2004)也认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三部分构成,但各个组成部分的产权属性有所不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组织资本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而关系资本的所有权则部分属于企业;王勇、许庆瑞(2002)和景莉(2004)则认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包括组织资本和顾客资本)两部分共同构成,人力资本是指企业单个成员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是智力资本的源泉,而智力资本则是一种组织现象,是各种知识元素在特定企业中被有效整合后形成的企业知识和能力,人力资本只有经过结构资本的整合才能上升为有效的智力资本,真正发挥作用。可以看出,尽管上述这些界定和分类方法稍微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认为人力资本是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这种主流的观点外,国内学术界还有其他一些影响相对较小的观点,如徐鸣(2004)认为,智力资本是由人力资本创造的,智力资本应该与人力资本并列成为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而不能凌加于人力资本之上;张文贤和傅欣(2004)认为,智力资本的存在主要源于智力因素,而智力则是人力资本的一个组成要素,因此,智力资本应该纳入到人力资本的范围之中③;谭劲松(2001)等则认为,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的核心,是一种高级的人力资本,包括科研创新型智力资本和资源配置型智力资本。

本文中我们将采用国内外通行的定义方法,指认人力资本即指企业员工个人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智力资本是一种组织现象,是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持续竞争优势的知识和能力,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三部分共同构成。

二、智力资本与企业持续竞争优势

尽管人们对智力资本的界定还存在争议,但智力资本对于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作用却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智力资本与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战略管理领域一个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理论流派“资源基础论”来加以解释。按照“资源基础论”的观点,每个企业都是一个特殊的资源体系,不同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是不同的,不仅如此,很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往往还是难以流动的。在此基础上,“资源基础论”进一步认为某些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持续竞争优势,是因为这些企业拥有或控制了一些特异资源,并且还具备一个恰当的组织结构能够将这些特异资源的价值创造潜力充分发挥出来(Barney,2003)。这些特异资源具有如下几个特性:一是有价值性,是指这些资源能够帮助企业抓住外部机遇、抵御外部威胁;二是稀缺性,是指这些资源仅仅被少数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这样拥有这些稀缺资源的企业就能够借此获得竞争优势;三是难以模仿性,是指企业的竞争对手要么无法复制这类资源,要么复制这类资源的成本特别高,以至于复制具有明显的不经济性,这样拥有这些资源的企业不仅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还可以延续这一竞争优势。这些特异资源之所以具有难以模仿性可能源于下述的一个或多个原因:①独特的历史条件。某些特异资源的形成和积累依赖于过去特定的历史条件,一旦错过这一特定的历史时点,其他企业复制此类资源就具有明显的时间压缩不经济性(Dierickx & Cool,1989)。②暂时的模糊性,是指企业某些特异资源与其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不能够被识别或不能完全被识别(Barney,1991)。因为这些特异资源往往以默示的形式存在,很难对其进行清晰的表述和分析(Nelson & Winter,1982; Winter,1988)。由于原因模糊的存在,那些试图模仿的公司由于不知道究竟该模仿什么,从而望而却步(Peteraf,1993; Collis and Montgomery,1995)。③社会复杂性。某些特异资源难以模仿的第三个原因可能是一种超越了企业系统管理和影响的复杂社会现象所造成的,如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企业文化、企业在客户和供应商中的声誉等等。

至于哪些资产符合特异资源的上述特性、具有为企业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潜力,主流观点认为,智力资本属于特异资源的范畴,具有为企业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潜力(Stewart,1997; Ross et al.,1997; Lev,2001; Sveiby,1997,2001; Marr and Schiuma,2001)。理由是:

1.智力资本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与其他资产相比,智力资本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Lev,2001),原因在于:(1)智力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极低。因为智力资本可以同时用于不同的用途,在一个地方使用智力资本并不会妨碍它在其他地方使用,因此,大部分智力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是微乎其微的(Lev,2001)。(2)智力资本往往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因为智力资本的核心是孕育于其中的知识,而知识是可以积累的,因此智力资本往往只受市场规模的约束,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现象,而有形资产往往具有规模报酬递减现象。(3)网络效应的作用。网络效应可以归纳为客户作为网络中的一员而得到的好处,网络效应随着网络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网络效应的产生主要源于网络的良性循环功能、网络的外部效应以及行业标准等等因素的作用,而智力资本不仅存在于网络市场的核心也存在于网络市场的边缘(Lev,2001)。

2.智力资本往往具有稀缺性。除了一些常见的智力资本存在一些相对不完善的市场外,如部分技术类无形资产(结构资本的一部分)和普通技能的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的一部分)等等,很多智力资本根本就不存在市场,企业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这些资产,而只能在企业内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逐步培育这些智力资本。因此,一旦某个企业率先培育出某些特异的智力资本,其竞争对手将很难在短期内加以复制。

3.智力资本常常具有难以模仿性。除了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和稀缺性外,很多智力资本可能同时还具有难以模仿性。由于不存在完善的市场,很多智力资本只能在企业内部经过独特的历史路径、通过无数的大小决策而逐步形成,因此,这些智力资本往往具有路径依赖性、社会复杂性、原因模糊性,其他企业复制此类智力资本的成本非常高,有些智力资本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复制。

因此,在“资源基础论”看来,只有智力资本才可能同时具备有价值性、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具备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潜力。正是由于智力资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位势和长期经营业绩,因此,有关一个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是企业外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不足将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Amihud and Mendelson,1986; Boone and Raman,2001; Shi,2003),还会进一步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健康发展(Lev,Sarath and Sougiannis,2000)。

三、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困境

尽管企业外部的各类利益相关者都非常关注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但目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却陷入了一个严重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难以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式下,一个项目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才能进入会计系统,并在最终的财务报表中加以综合反映和报告(FASB,1985)。然而,绝大部分智力资本很难满足现行财务会计模式这种苛刻的入账要求。根据可定义性,一个项目只有当其(包括其所产生的未来收益)能够被企业完全拥有或控制时,才有可能作为资产确认入账,然而,智力资本一般却很难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智力资本往往都与人密切相关,智力资本的最终产权一般都不能明确的归属于企业,而是归属于企业家、经理和雇员等人力资本所有者本人或被多个产权主体所共同拥有。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也是制约智力资本确认入账的重要因素,按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要求,一个项目只有当其能够用货币可靠地计量时才有可能被确认入账,然而,智力资本一般却很难用货币可靠地计量,因为智力资本所创造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仅如此,智力资本一般不存在有组织的、竞争性的市场,这使得我们既无法通过市场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也很难通过计算其未来收益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此外,智力资本的历史成本往往也很难确定,即使能确定,一般认为也与其未来的价值创造潜力不具有系统的相关性。由于不符合现行财务会计模式苛刻的入账标准,智力资本一般很难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

(二)无法通过表外披露的方式有效传递

尽管智力资本不能确认入账,难以在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但企业可以通过表外自愿披露的方式对外传递智力资本信息。然而,目前智力资本信息的表外披露也陷入了一个严重的困境,主要表现在:(1)绝大部分企业根本不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目前在全球,只有部分发达国家(如瑞典、丹麦、美国等)的少数知识密集型企业尝试着通过自愿披露的方式对外传递智力资本信息,对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智力资本”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词汇,不知道“智力资本”究竟是指什么,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更不知道如何通过自愿披露的方式对外传递智力资本信息。(2)少数知识密集型企业虽然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智力资本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按照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公认的观点,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本主要由Know-how、工作上的相关知识、工作上的相关能力、教育、职业证照、职业评估、心里评估、企业活力、创新与反应能力等构成;组织资本主要由智能财产、基础结构资产、专利权、管理哲学、版权、公司文化、商标、管理流程、商业秘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标志、网络系统、财务关系等构成;关系资本主要由品牌、顾客忠诚、公司名称、存货管理、通路、企业合作、授权、许可证协议等构成(Dzinkowski,2000)。然而,目前除了少数知识密集型企业以比较系统的方式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外,绝大部分企业往往只对外零星地披露少数几项智力资本信息,不具有系统性和全面型。(3)没有统一的披露模式。目前企业在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时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以定性说明的方式,有的以定量报告的方式,有的则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相互之间不统一。即使某些企业都以定量报告的方式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但它们所依据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如西欧企业往往依据无形资产监视器(The Intangible Assets Monitor)或智力资本导航器(The IC Navigator)来披露智力资本信息,而美国企业则往往依据平衡计分卡来传递智力资本信息,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不仅如此,不同企业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的位置也不固定,有的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有的企业则在其他财务报告中以智力资本报告的方式专门披露。

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困境成因探究

(一)“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及其所决定的财务会计模式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的企业产权制度都是一种“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按照“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要求,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因此,根据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这一产权配置的最优原则,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应被物质资本所有者所拥有(张维迎,1996),企业的各项活动也理应为物质本所有者所服务。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计量模式(谢德仁,2001),自然也为物质资本所有者服务,只注重反映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及其动态变化情况,而不太重视反映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权益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相应地,只有那些产权能够明确归属于企业、从而最终能够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才能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而那些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企业的资产则往往被忽略。由于有形资产的产权能够明确归属于企业、从而最终能够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此,有形资产信息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与此相反,尽管智力资本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但由于绝大部分智力资本的最终产权不能明确地归属于企业,更不可能归属于特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或债权人,而是归属于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或被多个产权主体共同拥有,因而智力资本信息无法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披露。具体来说,“物质资本至上”的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制约主要表现在:(1)会计恒等式排除了大部分智力资本确认入账的可能性。现行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按照“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的,右边反映的仅仅是股东和债权人这两类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左边的资产也因此只能反映那些产权明确的、能够最终归属于股东或债权人的资产,由于大部分智力资本的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被会计恒等式排斥在外。(2)资产等会计要素的界定和确认标准制约了智力资本的确认入账。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定义资产的一个核心标准是要求其产权能够被企业完全所拥有或控制,很多智力资本由于不能被企业完全所拥有或控制,因而既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会计确认标准的要求,从而难以确认入账。(3)计量尺度的选择也制约了智力资本的确认入账。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关心的主要是企业财富的增加,而货币又是财富的综合计量标准,因此,现行会计模式选用货币作为单一计量尺度来综合反映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由于智力资本一般是很难用货币准确地计量的,因而很难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式中进行反映和披露。(4)财务报告也按照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需要来设计,忽视了智力资本信息的披露。首先,作为财务报告核心的资产负债表是直接依据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构建,大部分智力资本由于其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无法纳入资产负债表。其次,作为财务报告必要组成部分的表外披露,其所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是根据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需要而设计,智力资本信息在表外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披露。

(二)信息披露“政治动机”(political motives)的影响

尽管智力资本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但是,智力资本价值创造潜力的发挥却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为智力资本都是特异的,其价值创造潜力的发挥与特定企业特定时期的内外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一旦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潜力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智力资本价值创造潜力发挥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在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看来,智力资本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源泉,因而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过高预期,一旦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和他们的预期相去甚远,那么将不仅祸及企业的股票价格,在目前各国普遍强化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环境下,企业管理当局还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如果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强制要求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企业管理当局一般不愿意公开智力资本信息。不仅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也不愿意为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提供相应的服务,因为智力资本价值创造潜力发挥的高度不确定性也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智力资本信息供给的相关各方来看,由于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出于对自身的保护,相关各方都可能对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持消极的态度,这无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止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

(三)产品市场竞争的制约

由于智力资本与企业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密切相关,因此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问题。尽管智力资本是企业经过过去独特的历史路径、在社会复杂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而逐步形成的,具有难以模仿性,然而,难以模仿性是相对的,仅仅是个时间和程度问题(Collis and Montgomery,2000)。如果企业向其竞争对手公开披露智力资本的详细信息,那么,将会加速其竞争对手的模仿进程,危及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如果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披露要求④,企业一般不愿意向资本市场公开披露智力资本的详细信息,以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Verrecchia(1983,1990)、Darrough and Stoughton(1990)、Feltham and Xie(1992)、Sanker(1995)和Ackert,Church and Sanker(2000)等人的研究都表明,如果信息披露危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会隐瞒部分信息,采取选择性的信息披露政策。

(四)没有成熟的智力资本理论指导

缺乏成熟的智力资本理论指导也是造成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智力资本理论体系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1)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迄今为止,除了少数学者运用“资源基础论”或“知识基础论”论述智力资本外,大部分学者在论述智力资本时往往都是就事论事,没有合理的理论依据。(2)多种不同的称谓和定义。目前理论界至少使用intangibles、intangible assets、intangible resources、intellectual capital、intellectual property、immatetial assets等多种不同的词汇来表述智力资本,不仅如此,不同学者和组织对智力资本的界定也不尽相同。(3)没有统一的分类。目前理论界对智力资本不仅有最为常见的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的三分法,还有Bontis et al.(1999)、Petty and Guthrie(2002)等的两分法,Brooking(1996)的四分法⑤ 以及N.N.(2001)等的7分法⑥ 等等。(4)多种不同的计量和报告模式。有关智力资本的计量和报告目前还存在The IC Navigator、Intangible Assets Monitor、IC-Rating[TM]、Intangible Value Framework、Intellectual Capital Monitor、Balanced Scorecard、Value Chain Scoreboard等多种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之间尽管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是相互之间差异很大。(5)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目前的智力资本研究还主要处于理论探讨的范畴,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也大大制约了智力资本理论的应用。

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框架,目前智力资本及其信息披露问题还主要处于学术界的探讨阶段,尽管很多企业希望对外公开披露其智力资本信息,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也不知道如何去编制和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结果导致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严重不足。而对于那些已经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的企业来说,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不同企业往往采用同的模式来计量和报告智力资本,因而所披露的智力资本信息相互之间还缺乏可比性。

五、改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由于智力资本信息是企业外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打破目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困境。我们认为,从长期来看,在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改进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智力资本理论研究,为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是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不足的重要原因,要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必须要强化智力资本基本理论研究。具体来说:(1)寻求坚实的理论依据,增强智力资本理论的理论说服力。未来的智力资本研究必须积极寻求相关学科的理论支持,增强智力资本理论的理论说服力。我们认为,进一步研究可以尝试运用“资源基础论”来构建智力资本理论体系,Bounfour(2003)、Grant(1997)、Ordonez de Pablos(2003)和Michalisin et al.(2000)等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2)要深化智力资本内涵、分类、计量与报告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不同观点和模型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我们应深化现有的相关研究,统一不同的思想和流派,形成逻辑一致的智力资本理论框架,以更好地指导智力资本信息披露。(3)要强化经验研究,积累丰富的经验证据,增强智力资本理论的现实说服力,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

2.构建利益相关者会计,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如前所述,“物质资本至上”的现行财务会计模式是制约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必须要建立与智力资本产权特征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会计模式(董必荣,2005),这种利益相关者会计模式的构建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拓展现行的会计衡等式。按照“资产=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来重新构建会计衡等式。其中,“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和债权人等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则是指经理和雇员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则是指其他利益相关者团体在企业的权益,这样财务会计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和披露那些产权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信息,还能够反映和披露那些产权无法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智力资本信息。(2)放宽现行的要素界定和会计确认标准。凡是能够为企业未来创造收益的都应该认定为企业的资产,而不管其产权究竟是归属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不管其能否够用货币进行可靠地计量。这样智力资本将不会因为会计确认标准的苛刻约束而难以入账。(3)建立多维的计量和报告模式。应该以货币计量为基础,建立多维的会计计量模式,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应按照“资产=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来构建一种全新的“资产权益表”,左边反映企业的各类资产,不管其产权最终可以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归属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右边则反映各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在企业的权益。在这种全新的计量和报告模式下,不仅有形资产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

3.建立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强化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协调与规范。从长远来看,要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必须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将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由企业自愿性披露范畴转变为强制性披露范畴,由权威机构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强制性的协调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使得智力资本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

不过,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利益相关者会计的构建和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一个漫长的、系统的过程,就目前来看,促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一种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鼓励企业通过表外披露的方式对外充分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具体来说:

一是以智力资本报告的方式对外补充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式下,智力资本信息很难在财务报表内进行系统反映,但企业可以采用智力资本报告的方式专门对外传递智力资本信息。尽管智力资本计量和报告模式目前还不太成熟,不同模式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几种智力资本计量和报告模式目前已经在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智力资本导航器(IC Navigator)、无形资产监视器(Intangible Assets Monitor)和IC指数(IC-Rating[TM])等等,这些模式不仅能以一种比较系统的方式计量和报告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而且都有着非常坚实的实践基础。因此,企业可以在表外披露中采用这些计量和报告模式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

二是以定性说明的方式对外补充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目前在实务界,只有部分发达国家的少数知识型企业熟悉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大部分企业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还比较陌生,更不知道如何去计量和报告智力资本,对这些企业来说,目前一种最为现实的方式是在表外披露中通过定性说明的方式对外补充披露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通过这种方式,企业不仅可以对外详细披露在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无法量化的智力资本信息,甚至可以对外披露一些其他计量手段也难以量化的企业智力资本信息。

此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应该对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积极地协调和指导。由于绝大部分企业目前还不太熟悉智力资本的计量和报告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出面,会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拟定一套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指导计划,就智力资本的内涵、分类、计量和报告等做出一套系统的规定,以更有效地协调和指导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工作,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丹麦政府从1998年开始启动的“智力资本报告向导计划”(The Danish Intellectual Capital Statements Pilot Project)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非常可喜的一步,值得我们学习。

注释:

①但OECD(1999)、Petty and Guthrie(2000)和李冬琴(2004)等认为,有些无形资产并非以知识形态存在,如土地使用权等,因此,不能将智力资本等同于无形资产,智力资本是无形资产的子集。

②不过他们所使用的词汇有所不同:Sveiby(1997)、Brennan and Connell(2000)和Gunther(2001)等使用员工能力、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来表述智力资本的三个组成部分,其余学者则采用人力资本、组织资本(或结构资本)和关系资本(或顾客资本)来表述智力资本的三个组成部分。

③张文贤和傅欣(2004)这里所说的“智力资本”非常特殊,是指人的创造力、职业能力和社交能力。

④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和制度都没有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各个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处理,所以,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目前在各国还基本上属于企业自愿披露的范畴。

⑤Brooking(1996)认为智力资本由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四部分组成。

⑥N.N.(2001)认为智力资本由technology-based assets,customer-based assets,market-based assets,workforce-based assets,contract-based assets,organization-based assets,statutory-based assets七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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