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强。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平等性、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的平等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诉讼地位;法律责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次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平等性、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的平等性。
一、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一)平等适用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可以不予追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
(二)平等保护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并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领域,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违法立案或拒绝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在民商事领域,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和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三)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在办案和法律监督中体现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平等性
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办案中知悉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注重严格保密。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确需羁押的案件,主动加强协调,做好衔接。若发现无羁押必要或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在关键证据获得固定的前提下,可考虑解除或变更拘留、逮捕措施。
在间接关系到企业产权保护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方面,一是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及时到涉案企业和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二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侦查及其他案件调查取证等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传唤、拘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时,要把握好时机和场所,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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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平等性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环节,应将是否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二是妥对于涉案人员正在开展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科技项目攻关、涉外项目实施而不必立即查处的案件,选择办案时机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集中发生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犯罪案件,要慎重把握办案节奏和办案时机。三是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应当向上级院报告备案。
(二)准确认定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中常见案件的性质,慎重适用罪名及强制措施
一方面要慎重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注重区分涉案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影响社会稳定,尽可能做好涉案资产保全。另一方面,要慎重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案件。
三、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的平等性
(一)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工作机制
一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及时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企业提示风险防范重点。二是对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普通刑事违法犯罪,督促公安、环保部门加大侦查、处罚力度。该机制针对的对象还包括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经济犯罪、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有力维护公平规范、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2]
(二)政商关系稳健运行机制
检察机关要推动有关机关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和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建立法律监督专项工作机制。
(三)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司法地位保障机制
一是民行检察利益调处机制。通过双方地位平等的调解途径化解利益矛盾,防止发生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其次,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案件审判、执行法律监督,深入发掘和查处涉及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省级检察机关应实施辖区内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案件介入调查或抗诉的案件备案审查,提升司法统一性、可预期性。[3]二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机制,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违法立案或拒绝立案,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纠正。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构成行贿及其他经济犯罪的企业管理人员,服刑期间符合假释、减刑条件的,主在政法委牵头下,研究对因为法律政策改变而给企业家及其经营的企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3、6、9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12条。
[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15、18条。
论文作者:蒋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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