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未来趋势及其控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门论文,对策论文,趋势论文,未来论文,青少年犯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在1995年一项有关澳门社会问题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问题被澳门居民列为第一位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到了1997年同样性质的一项调查中发现,青少年问题虽然被澳门居民列为第二位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被居民认为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则从1995年的74.9%上升到1997年的96.9%。由此可见,澳门青少年问题在居民心中已是一个相当严峻的社会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澳门政府及民间组织都十分关注,试图透过各种政策及措施来控制问题的恶化;然而,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继续严峻,是有必要重新检讨现有的控制对策。本文拭图回顾近十年来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之趋势,再探讨现存控制此问题的主要措施及服务的有效性,继之针对问题未来趋势而作出控制对策的建议。
近十年来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之趋势
澳门司法与青少年保护
在澳门的司法体系中,对青少年犯事者提供了一套司法保护的制度。例如在《刑法典》第18条所载“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以及《刑法典》第66条关于18岁以下的人士刑罚之特别减轻规定等法律条文,都是发挥了教育论的观点。澳门司法保护的目的在于给予未成年犯事者非刑事化处理:即辅导及再教育机会,减低未成年犯事者的“罪犯”标签烙印,鼓励年轻犯事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以免日后重蹈覆辙、再度犯事。
基于澳门的司法观点,本文所指的“青少年罪犯”是指16岁以下的犯事者。其实以“罪犯”一词来形容他们有不恰当的地方,因为根据澳门法律,虽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士触犯了澳门法律,亦不能称作“罪犯”,他们都是未成年者,只可称作“犯事者”;不过,为了研究讨论之方便,本文暂以“青少年罪犯”一词来指在澳门犯了事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士。
法院档案研究发现
笔者自90年代早期开始曾先后三次,即1992年、1995年及1998年,到澳门法院查阅由1989至至1998年7 月未成年人法庭所处理过的案件的档案,除了有部份档案因正在处理或保密理由外,全部都由笔者及他的研究助理翻阅后,将资料分类整理、再作分析研究、研究发现在过去十年间,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明显有四化之超势,即年轻化、女性化、严重化及团帮化。
年轻化
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由1989至1993 年的平均最多是15 岁时犯罪降至1994至1998年平均最多是14岁时犯罪,而其次多犯罪时的年龄也从1994年的15岁降至1995至1998年的13岁,以上发现足见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明显地有普遍下降之趋势。
女性化
1989至1992年时期,女性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青少年犯罪的个位百分比;但到了1993年开始,除1994年之外,则占全部青少年犯罪之1/4以上,1996年更超过四成。由此可见女性青少年参与犯罪活动之增加。与男性青少年参与犯罪活动之不同者,女性青少年以涉及店铺盗窃及非法移民案件居多;但近年也趋向与男性青少年所参与的犯罪活动相似,参与集体殴斗案件有上升之趋势。值得一提的是,绝大部份青少年参与的案件中,除非法移民案件外,甚少男性及女性青少年一起合作作案,大多数是男女分开进行的。
严重化
虽然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以偷电单车为多年来最普遍的现象;但近年涉及参与较严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抢劫、集体殴斗、伤人等有不断增加的情况;参与以上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多以集体方式进行,甚少单独作案,这趋势反映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团帮化
1992至1998年间,青少年以团帮形式出现作案有明显的增加趋势,他们最常以3人去组成团帮进行集体殴斗、伤人、行劫、 偷电单车等犯罪活动。人数最多的团帮,以1997年为例,有一个多达20人及另一个多达25人。而合作作案的青少年犯罪团帮的份子也主要是未成年的青少年为主,有时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数只占少部份,而这些已成年人士的年龄也在十多、二十多岁之间的青年为主。
社会背景及日常生活情况
从研究发现,大部份的青少年罪犯都有第二代新移民、下层、及不完整家庭结构等社会背景,而一般青少年罪犯的学业成绩与操行都表现较差,他们通常都有结交不良朋友等情况。
第二代新移民
在1989至1992年之间的青少年罪犯在内地出生者占大约一半;到了1993至1998年的时候,已转为在澳门出生者为主,占六成半或以上。但若追查他们父母或家长的背景,发现有超过六、七成以上的都是来自内地的新移民;因此,可以推论大部分青少年罪犯是第二代的新移民。此外,大部份青少年罪犯都是居住在澳门的北区(花地玛堂),一个主要由下层及新移民人口所构成的地区,故可再引证他俩父母或家长的新移民背景。
自1979年1月14日起从内地到澳门定居的人士,都被称为新移民。 大多数新移民来澳时的年纪都十分年轻,40岁以下者占绝大多数,且大部份是未婚的,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初中以下者占最多,来澳后多从事劳动性行业,收入亦偏低。由于新移民年轻及未婚,来澳后择偶结婚者亦不少;但由于他们来澳后忙于争取生活上的适应及工作,择偶过程的时间可能比一般青年人为少。加上当时又缺乏对未婚新移民有关这方面的社会服务,故对配偶的了解不深而结合者众,因而造成日后婚姻关系的不稳固,影响了他们出生于80年代子女的成长,且加上他们时常忙于工作及缺乏教导子女的技巧,导致他们部份子女出现偏差犯罪行为。
下层
以上已说明大多数澳门青少年罪犯居住于北区,反映了他们的阶层背景,属于下层者居多;加上从他们父母或家长所从事的职业及收入,也可反映他们较低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1992至1998年之间青少年罪犯的父母或家长大多数是工人,其次是当司机、护卫及警察,而母亲留在家里打理家务、照顾家人者亦不少;但值得注意的是自1995年起,青少年罪犯家庭收入方面的情况,在1992至1998年间,都属于低收入家庭,家境比较困难。
家庭结构不完整
在澳门青少年罪犯当中,有不少是来自单亲、父或母再婚、或父母都不存在的家庭,反映了他们的家庭结构并不完整;这发现引证了新移民背景家庭所产生的问题。较多家长指出犯罪青少年在家中不受管教,更有不少家长认为自己无暇管教他们;称犯罪青少年在家中表现良好者亦有,但只占十分少数的例子。青少年罪犯在家庭中常见的偏差行为则常与家人吵架、常不回家睡觉、及常离家出走等情况至为普遍。假若青少年经常在外不归家,造成了较多与不良份子接触的机会,也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
学业操行不理想
1989至1993年之间,澳门青少年罪犯多是失学无业者,占四、五成之多,但到了1994至1998年之间,则减为两至四成之间;换言之,以学生身份参与犯罪活动的青少年有上升的趋势。此外,大部份青少年罪犯在学时的成绩都较差,而操行方面也表现不佳,多存在不听老师话、捣乱、暴力行为的情况。假若在学校时不论学业或操行的表现都不理想,青少年多对学校正面价值社会组群的依附减少,也是导致他们倾向于依附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群,往往这些社会组群都不是正面价值的社会组群,增加了他们出现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结交不良朋友
大部份青少年罪犯都曾交了不良朋友,继而引致他们犯罪。青少年罪犯甚少参与康乐益智的群体活动,他们常到游戏机中心玩电子游戏的占大多数,其余的闲余时间则喜欢在家中收看电视及听音乐为主,亦有不少喜欢唱卡拉OK,通常到卡拉OK店内唱。由于电子游戏机中心及卡拉OK店的场所较复杂,易于结识不良份子;由于青少年罪犯常到这些场所,这可能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
从以上的研究发现,提示了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四化趋势在近几年的情况比早几年更为显著;若没有更有效的控制对策出现,其四化趋势在未来更见突出,将令整体社会受害甚深。
澳门现行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措施与服务
公共行政与青年政策
澳门政府察觉到近年青少年犯罪及其他问题的严重,由80年代末期开始,制订较有方向的青年政策。首先,政府在1988年底成立青年事务委员会,开展对青少年组群的关注;再于1991年设立负责青年事务的政务司,加强对青少年工作在公共行政上的制定及推行;1992年的施政大纲中更具体地制定了青年政策,将青少年工作在公共行政上的重要性定了位;到了1993年,教育司更改组为教育暨青年司,使青少年工作更有系统与组织地执行。
青年委员会是根据第六五/九二/M号法令组成的, 它的性质是一个咨询机构,其目的是为协助总督拟订青年政策,以及青年组织的积极参与,确保行政当局所推广及施行的有关计划、措施和工作的衔接。它的成员除了政府最高长官外,还吸纳了民间青少年教育领域及有关工作领域的代表人物。教育暨青年司的青年厅乃落实执行青年政策的一个组织,青年厅下所设之青年结社培训暨辅导处更是一个直接研究青少年所需、提供青少年发展设施、辅导偏差、犯罪、及药物依赖的青少年、协助有关青少年重返社会、支持青少年举办各类有益身心的活动及计划等工作之组织。由是观之,政府对青少年工作之重视,期望可从青年委员会中得知青少年之情况、以及听取各界建议来制定有效的青年政策;然后交由教育暨青年司的青年厅去落实执行其所定之政策,以达青少年之发展培育、预防、及治疗三方面的目标。
除青年厅是最具体执行青年政策的组织外,其他的政府部门也有配合。澳门总督在1997年发出一度批示,在保安政务司指导及监督下,成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目的是为了分析青少年犯罪现象,并对此犯罪问题提出建议和方案。参与该小组的成员包括有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司法政务司、经济协调政务司及保安政务司属下的代表。自1997年5月开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至今已有十多次。在这十多次的会议中,经常会邀请相关的政府部门代表及学者专家一起商议,民间学术研究团体如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在今年年初也会被邀请撰写《青年政策建议书》及《预防青少年犯罪(警务工作方面)建议书》,给该小组作参照,该会理事会会长更于今年五月被邀请出席小组会议解释建议书内容。
此外,鉴于黑社会渗入学校及校内犯罪活动日增,政府开始注意到学校的保安工作。自1994年起,每年都有一次由保安协调办公室及教育暨青年司举办的学校保安会议,目的在于加强学校与警方之间的联系,共同预防及打击黑社会渗入学校及校内犯罪等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处理
在澳门无论是任何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做出了违犯法律的行为,都会被警方抓获,当疑犯送交警署后,会视乎犯罪证据是否充足而决定起诉与否;在一般情况下若疑犯是未成年人,初次犯了较轻微的案件,又表示悔意,以及家长愿意监管的情况下,都会被警方无条件释放。但假若未成年人犯了较严重的罪行,便会提交澳门检察院决定是否需要送交澳门法院处理;若被送交澳门法院未成年人法庭处理,未成年犯事人会在法庭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在接受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作为法官非刑事判决的参据。澳门未成年犯事人的司法处理流程如下:(见图1)
在接受法庭询问过程中,若犯事证据不足便会获得法官当庭释放;但假若证据充足,法官通常可以运用很多种的决定方式,但最常使用者以口头训令、非结构性监护处罚(社会重返厅)、及机构性监护处罚(少年感化院)为主。以1992至1994年为例,有大约七成之法官决定为口头训令、交还家长监管;1995至1998年则平均大约五成以下的法官决定是口头训令、交还家长监管,使用由社会重返厅技术人员跟进的非机构性监护处罚有增加的趋势。同时,自1995年起,任何未成年犯事人的资料都在检察院有记录,作为法官决定之参照,但这些记录并不等同于成年人的刑事记录;一旦未成年犯事人的资料在检察院制作记录,即开始加入司法事务司预防青少年犯罪计划程序当中。
青少年犯罪研究及学术讨论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学术讨论方面, 由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于1998年3月底所主办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解构论坛”, 从十个不同的学术及实务角度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分析解构,以及试图提出实际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各种方法,是为代表澳门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公开学术性讨论。自愿参加论坛者十分踊跃,达四百人之多,传媒报道也极为广泛,可谓创澳门学术史上之先河。是次论坛对于了解青少年犯罪问题极有意义,甚至驱使多个政府相关层面的单位及负责人都重视及参考是次论坛的资料及观点。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活动
治安警察厅在1997年初开始组织五至六队宣傅队伍到各学校、青少年中心向青少年学生、家长、老师及关注此问题人士讲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此外,司法警察司也派代表在1997年9月开始, 同样到各学校、青少年中心向青少年学生、家长、老师及关注此问题人士讲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目前以上两个执法单位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保安协调办公室合作下,定期派代表到各学校、青少年中心向青少年学生、家长、老师及关注此问题人士讲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
教育暨青年司在1997年底发起全澳十八个青年社团合办一系列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以提高青少年对犯罪的警觉性及反省。承继1997年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大前题的青少年活动,教育暨青年司在今年更加强人力及物力大力推动,并与多个民间青少年服务机构、青少年研究机构、青年社团,以至其他政府部门合作,集中以劝导青少年远离罪恶、毒品、及不良刊物等次文化,以“珍惜少年时”为大部份青少年活动的主题,有系统地强化青少年的正面价值观,加强灌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识。较为大型的活动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创作设计比赛”为例,得到多个青社团的响应,比赛优胜作品更在1998年10月底的一个“珍惜少年时”综合活动中公开展览;这个“珍惜少年时”综合活动也包括由澳门电台承办的晚会,以“远离不良刊物——珍惜少年时”为主题,获得北区青少年热烈参与及认同。
与犯罪边缘青少年接触
至于实际预防面临犯罪边缘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外展青少年服务社工队伍已于近年设置。一队是由澳门明爱在1994年正式成立的青少年部外展服务队,之前他们也有个别社工不定期及非正规地与街头青少年接触及提供服务,明爱的青少年部外展服务队大约有三至四名社工,每星期有三次出动到各处与街头青少年接触,若有需要时为他们提供服务;由1996年至1997年底,大约跟进过150名年龄在12至16 岁在街头接触到的男女青少年。
另一支由澳门青贤社在1997年正式成立的青少年外展部队伍,在正式成立之先,他们也有到北区街头与青少年接触及提供服务,青贤社大约有三至四名社工从事青少年外展工作,除假日外,每晚都有外出与北区街头青少年接触,若有需要时也为他们提供服务;由1997年1月至6月,青贤社已接触过1,494人次的外展对象。
综合以上两外展队的资料,家庭问题,包括单亲及破碎家庭问题、新移民家庭适应问题,以及失学问题,均为现时最为困扰澳门青少年的事情,以致他们不愿面对家庭,终日流连街头;但可惜的是人口密集的北区康乐设施不足,无法疏导他们的情绪及打发闲余时间,有的在沉闷环境下开始抽烟、喝酒、甚致吸毒,也有的随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有些则可能沦为童党,做出各种违法行为。
但十分可惜,以往有两队由澳门明爱及澳门青贤社的青少年服务外展社工队伍,在晚上出动,为流连于街头、公园、游戏机中心、酒吧等地方的青少年服务;而今澳门明爱的青少年服务外展社工队伍已于1998年初停止进行外展工作,之后澳门青贤社也于1998年中开始不再提供青少年外展社工服务。目前面对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无数面临犯罪边缘的青少年需要支援服务,今竟没有青少年外展社工服务!
澳门的青年政策由90年代早期只重视青少年的发展与培育,已转为近年的发展与培育及问题预防并重的内容,足见澳门政府对青少年组群的关注及理解,比以往较有识见地制定及推行青年政策,以配合现时青少年之所需;与此同时,不管是官方或民间团体,都不遗余力地推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及活动,以期控制目前青少年犯罪及其他偏差问题的严重化趋势。更值得一提的是澳门政府已觉察得到青少年研究的重要,愿意采纳学术研究团体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意见,与相关学术研究团体合作,进行有系统及严谨的青少年研究项目,提供较客观性的参考资料与数据,为日后青年政策的制定及推行更为有效。
控制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对策建议
澳门政府经过了大约十年时间对青少年组群的注意,青年政策除了着重青少年的发展及培育方面之外,自1995年起,则特别关注到预防青少年问题的出现,尤其是犯罪及其他偏差行为;因此,为了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出现,积极推行如何协助有偏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回归正途的工作, 这方面在青年政策内的比重亦逐年增加。 (《澳门政府1992年度至1997年度施政方针青年部分》资料)虽然对于预防及治疗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工作,政府已投入较多的资源;但这些工作较着重预防一般青少年出现犯罪问题,仍缺乏主动去接触处于犯罪边缘及已进行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故目前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控制措施及服务仍要加强,在制定对策及实施之后,必须定期作出评估及修正,并与整体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配合。现有以下对于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建议:
年龄界定
在制定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对策之先,必须对青少年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年龄方面,建议可界定为11至25岁,11岁以下者可弹性包含在对策之内;再以年龄分成四组:11岁以下、11至15岁、16至20岁、及21至25岁,进行不同形式的控制工作。
青少年犯罪研究
假若对澳门青少年犯罪情况不了解,则难以制定有效的控制对策,对面临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及青少年罪犯作严谨研究是有必要进行的,这才可掌握他们的实际处境及需要,针对研究发现而制定控制对策才可奏效。因此,直接处理青少年犯罪事件的政府部门,如治安警察厅、司法警察司、检察院、法院、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等须对涉及青少年犯罪事件的资料作详细记录,并定期呈交数据及资料到统针暨普查司作整理及统针,以明澳门青少年犯罪情况之趋势,及利用这些数据及资料作较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此外,政府可聘请民间学术研究组织对较为普遍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情况作深入的研究及分析,参考学术研究组织对控制对策的建议。
另方面,直接处理青少年犯罪事件的司法及辅导系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处理青少年犯罪事件的专业培训,参考有关澳门及其他不同地区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及讨论报告与处理方式,经常定期检讨目前处理青少年犯罪事件方式的有效性。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家庭方面
由于大部份澳门青少年罪犯都是来自不完整结构的家庭,而他们的家庭关系也不太融恰,又有青少年罪犯家长认为自己不懂教导;因此加强家长教育是必须的,重整家庭作为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支援。培训家长以现代方式教导子女、强化他们与子女沟通的技巧、以及鼓励他们建立亲子关系等,都是协助家长去引导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不可缺的环节。对于青少年方面,成长于不完整结构的家庭当中已是不能改变的事实,由家长去帮助去面对及接受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应最为有效;假若有需要时,可由社工及辅导人员介入协助,这便可防止青少年因不适应家庭生活而在外另觅依附,有可能因而误陷犯罪罗网。
教育方面
义务基础教育
从以上研究发现显示,较多澳门青少年罪犯在学时不管是学业成绩或操行都不令人满意,故对学校没归属感、不愿依附于学校当中。学校作为一个社会化的中介及灌输知识的正规教育场所,若它不能在青少年身上发挥功能,青少年则不白社会价值规范之要求,容易产生犯罪及其他的偏差行为。因此首先落实施行全面义务教育,让所有适龄青少年都可接受正规基础教育;再在基础教育的课程内容进行改革,诱发青少年的学习动机,把他们留在学校。而基础教育的课程中必须强化法制及公民教育,令青少年明白守法的重要,以预防及治疗青少年犯罪行为。为使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必须安排他们重返校园、继续升学。
职业培训
一般文法学校的课程内容未必适合每一个青少年学生,若要勉强他们继续念下去,只会造成他们对学习的反感,导致问题丛生;为了培育青少年适应社会的所需,尤其是鼓励青少年罪犯重新投入社会,可增设职业培训学校及课程,让他们有更多的学习择机会。参加培训的的学生年龄可由12岁完成小学阶段开始,除一般职业训练外,还可适量加入语文、电脑、艺术、音乐、体育等课程。
体能纪律训练
如上职业培训情况一样,特别是喜欢刺激好玩的青少年罪犯,让他们选择一些着重体能纪律训练的学校及课程。体能纪律的特点在于灌输青少年学生合群、守纪律的观念,以及给予他们意志磨练的机会,使他们日后能易于融入社会。当然除一般体能纪律训练外,还可加入一些文法及职业培训等课程内容。
社区教育
要控制青少年犯罪,必须使青少年投入社区生活,及接受正规学校教育以外的社区教育。首先鼓励青少年参加对身心发展有帮助的康体活动,投入社会群体生活,接受正面社会价值的社会化。青少年活动内容可以针对不同年龄组群的青少年,分类提供不同活动给他们,以满足他们身心发展的需要。此外,组织青少年、有系统地训练他们的组织能力,鼓励他们由认识社区开始、建设社区发展,培育他们为协助社区发展的一股正面力量,而减低他们变成社会发展的负面力量。训练青少年认识自己在社区中的角色的重要性,可透过社区教育,对他们灌输法制及公民教育,提升青少年的市民素质。
辅导工作
控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可从辅导工作入手,而推行辅导工作的中介可有以下各项。
学校社工
根据上述所言的情况,由于社会关系已趋复杂,青少年学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及复杂,教师不单只要肩负知识灌输与教导工作,还要辅导及协助青少年学生去适应社会生活;但教师并不一定有足够的时间及专业知识去协助青少年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故此,学校社工的角色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可以与学生建立在学校师生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型式的关系,为学生提供各种服务,使他们易于适应及解决生活上的各种困惑及问题,若遇上学生的犯罪情况,更可加以辅导及制止。学校社工的设立,更是现代教育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份,当然还需要让教师与学校社工加强联系及沟通,免得彼此角色混淆及冲突。
外展社工
对于流连于街头的青少年,外展社工所提供的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大多在街头游玩的青少年都没有上学、也没有工作,他们的家庭问题也不少,若长期远离社会规范化的中介,易于感染反社会的犯罪次文化,产生犯罪行为。为配合青少年外展社工的服务,青少年宿舍的设置也是相常重要的,可提供街头流浪、有犯罪行为、家居环境不适合他们成长的青少年一个居所,帮助他们易于融入社会。
青少年警队
正如以上所言,终日徘徊于街头的青少年渐渐远离社会规范,易于依附反面价值的适合组群。除外展社工对他们的意义重大之外,培训警务人员专门负责青少年事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深夜街头流连、衣著打扮前卫、喜欢饮酒抽烟、说脏话的青少年,往往成为巡逻的警务人员所注意。警务人员的注意,可以对这些青少年构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若以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看待他们,则只会加深青少年对警方及法律的敌视,刺激了他们挑战法纪的动机;如果以关怀及鼓励的态度与他们沟通,劝导他们切勿破坏法纪,在犯罪的边缘上挽救他们,结果可能会减少青少年的犯罪倾向。
因此,培训专责处理青少年事务的警务人员,到校区及青少年聚集的街头、公园及球场等地,展开反罪恶宣博,包括讲座、展览、游戏及其他活动,令他们亲近警方、远离罪恶。此外,青少年警队更可与各区学校保持联络,在上学及放学时间加强巡逻,防止黑社会渗入校园,并掌握校内犯罪资料,打击及预防校园犯罪。
司法与执法
管制不良意识物品及场所
加强法律管制不良意识的传媒对青少年所构成的负面影响,包括广告、宣传单张、报章、书刊、电视、电台、电影、影牒、国际联网等媒体的内容审查及管制,并严格执行才可保障青少年受众免于被负面价值观所影响,而做出各种犯罪行为。从以上研究发现,青少年罪犯喜欢到电子游戏机中心及设有卡拉OK的娱乐场所玩乐,而这些场所通常都有不良份子出入,引诱在玩乐的青少年依附他们,使青少年陷入罪恶深渊。因此,严格执行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及对青少年的保护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警官警诫模式
为协助青少年罪犯易于社会重返及预防他们再次犯事,可引入高级警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警诫,再交由支援组织去跟进辅导他们,其中可推行复和的元素。警诫计划是当青少年罪犯被抓获,有充分足够证据提交法院处理,触犯法律的青少年必须明确承认违法,而作出犯罪行为时必须未满十六岁,其家长或监护人又表示同意,属于初次犯事,及涉及较轻微罪行等情况下,可考虑运用警诫计划去协助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
警诫形式由一名高级警务人员一次过推行,向犯事青少年训斥,并要求犯事青少年家长或监护人日后严密监管其涉案青少年,再交由支援组织去作跟进辅导,直至参加警诫计划青少年至18岁为止。倘若其间参加计划的青少年出现更多的犯罪或其他严重偏差行为,计划可将被终止,提交法院处理。
警诫计划的跟进支援组织由青少年警队中的警务人员、社工、辅导员、教师等人士组成,定向参加计划的青少年进行家访及面晤,也到他们经常流连的地方舆他们接触,观察及聆听他们的行为与表现,如有需要,可转介到青年宿舍、戒毒中心、或学校。当然组织也经常就这些青少年的进展交换意见,以一致的取向进行跟进辅导工作。
在跟进工作进行当中,引入受害人与参加警诫计划之青少年之见面机会,鼓励受害人向青少年罪犯表达自己的受害感受,也让青少年罪犯向受害人述他的犯罪理由,鼓励青少年罪犯承认错误,并向受害人道歉。此外,鼓励青少年罪犯在闲余时间参与义务性质的社会服务,如到海滩拾垃圾、到公园除杂草、探望老人院与他们安排节目等,以补偿青少年罪犯所作的罪犯行为对社会的损害。
结语
面对急速的社会变迁与发展过程,倘若在欠缺支援的情况下,青少年组群实难于适应,因而有可能成为其牺牲品,扮演了青少年罪犯的角色。从针对澳门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发现,青少年罪犯的背景反映了在社会适应的过程中,他们的支援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他们依附于负面价值的社会组群当中,继而做出犯罪行为。近年来回应日益严峻的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政府及民间组织不遗余力地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试图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泛滥。
然而,澳门社会最大问题就是不理解严谨学术研究的重要,若缺乏对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深度研究,又如何能了解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及其社会含义?又如何能制定恰当的控制对策?如要有效地将损害社会利益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扭转成为一股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则必须从放弃对青少年罪犯的歧视开始,以客观的严谨学术态度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再从研究发现中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