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积极的宏观意义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需要注意论文,若干问题论文,股权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加快这一目标的实现进程,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积极酝酿并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尝试。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使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达到增资减债的效果,使部分国有企业摆脱高负债和亏损的困境;从更深层次上讲,债权转股权也是我国投融资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体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债权转股权的实践意义
早在四、五年前,债权转股权就曾经作为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的一项可能措施,引起了经济界的初步重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债权转股权的问题再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1.首先从最简单的表现形式上看,债权转股权是加快我国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前,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曾对国际正常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维持在40~60%之间,这一比率超过60%,企业就会出现还本付息的困难;如果大面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60%,社会资金的正常循环与周转就会受阻。 具体到我国, 根据官方1997 年统计, 在全国14933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40%约6千多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有15%约2186家企业资产负债率在100%以上。 这样高的资产负债率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效益,也是造成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几年来,为了改变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的状况,国家在推荐国企上市、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对于从增量上制止新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的情况,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受上市公司数量和国家财力的限制,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国有企业存量中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工作,应该说,对于从存量上解决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债权转股权,也是我国投融资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投融资体制发生了重要的变迁,从改革初期的以财政拨款为主、银行贷款为辅的体制,逐步演变成以银行贷款为主、财政拨款为次、辅以企业自筹、资本市场开始发挥作用的多元化融资格局。可以讲,这种体制的变迁,是支撑我国20年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投融资约束机制的不健全,投融资责任制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真正意义上的硬约束还未能实现,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传统体制下吃财政“大锅饭”的状况又转为吃银行“大锅饭”。银行约束的软化,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而且直接导致了企业负债沉重的局面。债权转股权,通过对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处置,对于降低我国间接融资比重,扩大直接融资比例,调整社会投资资金格局,引入资产重组新手段,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债权转股权有可能意味着我国投融资体制的一项重要变化。
3.债权转股权,有助于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将大多数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通过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解决由独资企业形式所派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产权不清晰,企业经营和管理缺乏内部制衡、民主监督机制,依赖国家支持、依附政府主管部门的倾向相当严重,国有企业缺乏走向市场的动力,缺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等问题。但是,要实现“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要解决上述因资本结构单一、治理结构不合理所带来的一系列派生问题,首先就不能回避国有企业高负债的问题。从实践来看,由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一般资产规模较大,负债也较多,若从外部介入其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的改造、改组,需要有较强的即期资金参股实力和预期的偿债能力,这是任何一个外部参资者都需要慎重考虑和谨慎抉择的问题。因此,国家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工作,对于推进部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积极的催化和示范作用。
几个需要注意的技术操作问题
由于我国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体制,这就决定了债权转股权的试点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解决银行债权转为国有企业股权的问题。因此,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和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债权转股权的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如下若干技术操作问题。
1.需要选择适当的债权承继载体。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债权转股权的尝试还不能发生在商业银行和企业的直接交往中。为了把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迅速扭转部分国有企业负债过重和明亏潜亏严重的局面、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也为了借鉴国际上通行作法,国务院将陆续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以经营、管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为主要任务的专业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国务院已授予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运用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的权限,并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和直接参与企业重组、资产重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已经为处理商业银行债权与国有企业债务,并运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提供了承继债权、重组债务的载体。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载体,但是资产管理公司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与任何普通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是以扩张、持续经营为目的,而是以出售资产、回收资金、奉行全面收缩方针为其运作宗旨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权转股权业务,也应当仅仅是利用这种手段,参与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最终将其所持股份卖出去,并实现最大的资金回收和最小的资产损失,这就表明借助资产管理公司来操作债权转股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持股的特征。这一特点,应当是资产管理公司自始至终要遵循的技术操作要点。
2.债权转股权作为改革的一项尝试,应当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这是国家在实行这项改革中必须考虑的目标。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运行机制不健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情况下,债权转股权的尝试极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普遍希望和追逐的目标,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就有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缺乏规范的债权转股权的风潮,搞得不好,这项尝试就会背离改革的初衷。因此,无论是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出发,还是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股权运作载体及其阶段性持股的特点来看,都需要对进入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企业设立必要的入选条件。这些条件应当与国家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协调起来,应当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为此,建议入选企业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一是国有大中型骨干工业企业;二是因为缺乏国拨资本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形成亏损,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后转亏为盈的企业;三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企业;四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五是领导班子经整改后,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六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总的来讲,债权转股权应当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3.债权转股权中持股比例的限定。债权转股权并不意味着将债权全部转为股权。换言之,对于单一企业有多大比重的债权可以转化为股权,仍然要受到一系列限定。从技术操作上看,需要考虑下述因素:一是对入选企业要进行必要的资产拆分,将无效资产分离开,仅把有效资产或潜在有效资产所对应的负债部分作为债权转股权的运作对象;二是对有效负债部分需要确定保留一个合理或正常的负债比率;三是部分债权转股权后,企业要对剩余债务具有全额偿付能力;四是要对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外部经营留有一定的增值盈利的空间;五是债权转股权的数量应当满足后续对外转让股份的需要,使买家从投资回报率考虑认为他的替代性投资行为——参股是合算的,投资回报率应高于市场平均存款利息率或国债利率。上述约束条件最终应达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任一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应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绝不意味着多多益善;另一方面是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绝不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永久性持股。
4.债权转股权应当与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的工作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债权转股权的工作不能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增资减债上,而要引伸到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改造。这有两方面的技术要求,一方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在规范化公司制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真正建立董事会权力、总经理聘用和执行、职代会民主监督的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股东要拥有真正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全过程的权力。在这方面,不能把债权转股权搞成形式主义,不能走过场。
5.有鉴于债权转股权的工作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一件新生事物,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在处置银行债权转移、企业债务承继、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特别是在涉及企业利益、地方利益的问题上,尚不能排除与企业的纠纷和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还需要进一步配套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