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独立的税制_澳门特别行政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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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但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不与中央的税制发生关系,不受中央税务部门的领导。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是澳门地区的税务年度,所有营业的商店,税项均从开业月份起截至年底计算。目前,澳门地区共开征17个税种。从税收来源区分,包括收益、财产或财富及按照资产、劳务征收等税项;从性质区分,又可以归纳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属于直接税类的有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博彩税、专利税、遗产税及赠予税、物业转移税等;属于间接税类包括印花税、旅游税、消费税等。

澳门税制与香港税制比较相近,都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在税制结构上,两地均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澳门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对外贸易是澳门经济的生命线。澳门回归以后,为了继续保持澳门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进一步推动其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

在财政方面,澳门回归祖国以后,将继续实行独立自主的财政制度,奉行不设财政储备的财政方针和经济不干预政策。由于政府财政开支规模不大,税收比例也比较小。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编制,除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外,不需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受国家财政部门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由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经济发展,澳门基本法规定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管理其金融与货币,不受中央人民政府干预。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少干预的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同时要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代理发行澳门货币。澳门元可自由兑换,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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