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句式义的分析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式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 引言
0.1 句式义
本文所说的“句式义”(也称“句式意义”、“句式语义”)不是指句式内句法成分间的关系意义,也不是指句式内语义成分间的关系意义,而是特指句式独立的语用表达功能意义的。(范晓,2010b)严格地说,“句干+语气”是一个完整句子的句式,一个句子完整的句式义应该是句干义和语气义的综合意义。然而学界提到的语法“句式”,有的着眼于句干,有的着眼于语气,句式也就有了句干句式和语气句式的分别,相应的,句式义也就有两种情形:句干句式义和语气句式义。(范晓,2010c)朱德熙(1986)在分析存在句时区别了句式的“低层次”语义和“高层次”语义,所谓“低层次”语义,是指句式内动词和名词之间的关系意义,所谓“高层次”语义,实质上是指单句的句干句式义。邢福义(2001)在讨论复句时所说的复句内部分句间的“隐含的语义”,实质上是指复句的句干句式义。①Goldberg的《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以下简称《构式语法》)所说的“句子层面构式”的独立的“构式意义”是指单句的句干句式义。②还有些学者把表示“陈述”、“疑问”、“祈使”、“感叹”等语气格式看作句式,则把表示语气的意义(交际用途)看作句式义。③
0.2 构式语法对于句式义的分析策略
句式义的分析策略就是通过分析来发现、辨识、理解、描述句式义的策略(或方法)。Goldberg的《构式语法》重视探讨句子的构式及其意义(相当于“句干句式”及其“句式义”),强调句子的构式与认知的密切关系,这对研究句干句式义的成因或理据有启发作用,对推动汉语句式和句式义的研究有促进作用。但构式语法有关句式义分析策略的某些观点存在着可商榷之处。该书对句子构式经典性的定义是:
“基本句子是构式(独立于具体动词而存在的形式和意义的对应体)的实例。也就是说,我们认为构式本身具有意义,该意义独立于句子中的词语而存在。”“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一意义的配对〈Fi,Si,〉,且C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得到完全预测。”“构式本身具有意义,因此句子整体并不是直接由其构成成分决定的。”④
我国有些学者根据上述定义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如:
“一个句式是一个‘完形’(Gestalt),即一个整体结构。只有把握句式的整体意义,才能解释许多分词类未能解释的语法现象,才能对许多对应的语法现象做出相应的概括。”“句式有其自身独立于组成成分的整体意义,这个整体意义是无法完全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的。这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⑤
从上面的言论可看出:构式语法在句式和句式义问题上(为行文方便,下面句子的构式及其构式意义说成“句式”和“句式义”)强调句式的部分不能完全推导句式独立的、整体的意义;强调句式义是由句式整体而不是由其构成成分决定的。那么句式“整体”怎么理解呢?构式语法把一个基本句子的句式整体看作“论元结构构式”,认为论元结构式与一个心理上的“感知完形”(也称“认知情景”、“认知图式”)完全“一致”,从论元结构构式整体推导出感知完形,得到的结果是:基本句式的句式义就是论元结构构式所表示的感知完形。⑥这是构式语法分析句式义的一种倾向性策略。这种策略似可归结为:分析句式义不宜采取“从部分到整体”的策略,而应采取“从整体到整体”(即“从论元结构构式到感知完形”)的策略,也就是把感知完形直接看作句式义的策略。
0.3 构式语法的分析策略值得讨论
构式语法关于句式义分析策略的经典说法有些偏颇和矛盾,让人困惑,很值得讨论,它涉及许多理论问题,如:如何看待句式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句式义的分析是思维(或认知)⑦分析还是语言分析?如何看待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和生成程序?如何看待句式义的描写和解释?明辨并正确对待这些问题,有助于分析、发现、辨识、理解、描述句式义。
为简便地描述句式,本文把施事记作“施”,受事记作“受”,与事记作“与”,处所记作“处”,领事记作“领”,属事记作“属”,主语记作S,宾语记作O,补语记作R,名词性词语记作N或NP,谓词性词语(包括动词和形容词)记作V或VP,及物动词记作t,不及物动词记作i。
一 如何看待句式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构式语法倾向于采取“从整体到整体”的策略来分析、发现、辨识句式义。如果指的是用句式的“整体形式”推导出句式的“整体意义”,这本无可非议,因为整体大于部分,句式义当然不可能等于内部某个成分的意义,但问题没那么简单。应该辩证地看待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整体是部分的整合或综合,没有部分,哪来整体?整体与部分是互动的、相互依赖的,整体可影响部分,部分也可影响整体。从句式内部成分意义产生和演变的角度看,句式整体制约或决定句式内部成分的意义,也只有把握句式的整体意义,才能有效地分析具体句式的词类或词语的意义,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从抽象句式的形成和规约的角度看,句式的“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句式与其内部原型的构成成分是匹配的。⑧那些原型的(特别是典型性的)构成成分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参与句式义的构建,构成成分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对句式义的形成没有影响。因此,要理解规约化了的抽象句式及其句式义,离不开对句式构成部分进行“分析”。“分析是为了理解”(张斌,1984),只有通过分析句式内那些原型成分的词汇意义、词类意义、词类间的关系意义、词类不同排序形式表示的意义以及由语用功能词标志的语用意义等,才能有效地发现、辨识、理解、描述句式义。这种从分析部分、经过整合、到理解句式独立的整体意义的策略,可说是“从部分到整体”的策略。这样的分析策略是符合人们发现、辨析、理解句式义的一般思路和正常途径的。由此看来,构式语法认为句式义“不是直接由其构成成分决定的”或“无法完全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的看法似乎有点绝对化。
分析句式义,应该区别静态的句式和动态的句式。静态句式是规约化的抽象句式,动态句式是话语里的与客观现实、话语语境相联系的具体句子的具体句式。要理解规约化的特定抽象句式的静态句式义,宜采用“从部分到整体”的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原型部分,进而发现、辨识、描述句式的整体意义。要了解话语里的具体句式的动态句式义,则既要讲“从整体到部分”,也要讲“从部分到整体”;既要讲它跟静态句式相同处,也要讲它跟静态句式的不同处。构式语法说过:“语法分析既是自上而下(‘从部分到整体’)的也是自下而上(‘从整体到部分’)的”(Goldberg,1995),这对动态句式是合适的;但它没有区别静态句式和动态句式,因此难免与其经典定义自相矛盾。这都表明片面地笼统地强调“部分”不能完全推导或预测“整体”的观点是欠准确的。
静态句式一般与形成该句式的原型动词有匹配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句式和动词是简单的“一对一”,因为很多动词的固有意义和经常用法本身可构成多种静态句式,更何况存在着多义动词以及动词的特殊的或变异的用法。另外由于表达的需要或某种修辞动因,有的动态句式可突破原本静态句式里常用的原型动词,使用了一些非原型的动词甚至跟静态句式里匹配性动词完全迥异的词类,这特定语境里的动态句式便会影响句式义和句式里构成成分的意义;(范晓,2011)因此,从表面上看,动态变异的句式似乎不能从部分推导整体。《构式语法》举了某些非原型动词构成的动态的具体句式为例来说明动词的意义受到句式整体意义的制约以及动词不能推导出句式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句式内部出现异质词类以及同一意义的动词形成多种句式这种情形,并不能否定静态句式义可采取从部分到整体的分析策略,不能用动态句式的分析来代替静态句式的分析。如果混淆了动态句式和静态句式,笼统地过分地强调从整体到整体,强调构成成分无法推导出句式义,那是不合适的。
尽管构式语法理论上提倡采用“从整体到整体”的策略来分析句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在分析“论元结构构式”的基础上获得与感知完形直接联系的论元结构构式的整体意义(句式义)。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采取“从部分到整体”策略,即从分析论元结构构式的部分推导其整体意义。这是因为“论元结构构式”是整体,如果不分析它的构成成分的句法特征(谓语动词的句法属性和跟谓语动词同现的论元的数目及句法属性),不分析它的构成成分的语义特征(谓语动词的语义类属和名词性成分论元的施事、受事、与事之类的语义类属),就不可能知道论元结构构式的整体意义。就以构成论元结构构式或句干句式的谓语动词来说,就不能低估它在发现、辨析、理解句式义里的作用。⑩比较:
(1)他送我一件礼物。/张三寄给李四一封信。
(2)我收他一件礼物。/李四收到张三一封信。
(3)那坏人死了儿子。/牧人丢了一头羊。(主宾是领属关系)
(4)那坏人杀了儿子。/牧人宰了一头羊。(主宾也是领属关系)
例(3)、(4)一般分析为SVO句,和动词同现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和类属相同,都有主语和宾语,主宾间的语义关系都属于“领属关系”。有学者把例(3)称为“领主属宾句”;如果着眼于主宾都是“领属关系”,例(4)岂不也成了“领主属宾句”。这样就会把例(3)、(4)看作相同的句式,句式义也就必然相同。但如果分析它们的内部成分,就可发现句内动词的语义性质不一样:例(3)的动词是具有“失去”(状态)义的“一价不及物动词”,例(4)的动词是具有“动作一支配受事”义的“二价及物动作动词”;这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句式:例(3)为“+Vi(状态)+”句式,例(4)为“+Vt(动作)+”句式。句式不同,句式义也就有别:例(3)的句式义是“领体失去了属体”,例(4)的句式义是“领体对属体发出某种动作”。对这两个句式的分析表明,如果把例(3)、(4)都看作“二价句式”(12)、“领主属宾句”而不顾及两句式动词的差别,必然会推导它们的句式义完全相同,那是不妥的。
此外,有些句式里动词所联系或同现的名词的语义类属也会对论元结构构式和句式义有影响。比较:
(5)坏人把(自己的)儿子杀了。/牧人把(自己的)一头羊宰了。
(6)坏人把(小区的)保安杀了。/屠夫把(别人的)羊宰了。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静态的句式或句式义的差异决定于内部成分性质的差异,在发现和辨析句式义时,特别要注意句式里带有关键性的构成成分。(13)这表明句式的“部分”是可对句式“整体”的推导或预测起作用的。必须指出,Goldberg也有一些重视句式的构成成分动词的说法,却与其经典定义相违背。如说:“动词和构式意义是互动的。”“如果能够充分描述构式和与该构式相联的动词类型的语义特征,绝大多数情况下似乎仍然可以预测。”(14)用“动词”、“动词类型的语义特征”来分析句式,这实际上是运用“从部分到整体”的构成成分推导句式义的分析方法。由此也说明,如果片面地强调“从整体到整体”或强调句式义无法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就有可能产生“过分夸大的危险”。(15)
二 句式义的分析是思维分析还是语言分析
由于构式语法强调句式义跟心理上感知完形的一致性,所以它还采用“感知完形推导句式义”(“感知完形等于句式义”)的策略。这涉及如何看待语言和思维的关系问题。从哲学上说,存在着三个“世界”(领域):现实世界、思维(包括认知)世界、语言世界。语言和思维分属于不同的“世界”,思维属于“第二世界”,语言属于“第三世界”。属于第二世界的思维反映第一世界的客观现实,属于第三世界的语言的句式和句式义反映第二世界的思维结构(思维的结构格式或形式,包括感知完形以及逻辑的判断、推理等)。可见,语言并不直接表现或反映现实世界,而是由“思维结构”作为中介才能和现实世界联系,现实是通过思维“折射”到语言上的。现实映射于思维,思维映射于语言,句式义可说是“反映的反映”;然而“反映体”和“被反映体”不一定完全一模一样;反映不等于复制,思维或认知不是现实的复制品,语言也不是思维或认知的复制品。
由此可知,语言和思维虽有密切联系,但语言和思维毕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属于思维领域的思维结构虽是形成语言领域句干句式义的基础或理据,但毕竟是语言之外的。(16)句式义不是、也不等于思维结构,也不是思维结构(或认知结构)的复制品,所以应区别语言分析和思维分析(或“认知分析”),思维属于思维学科研究的对象,语言或语法属于语言学科研究的对象。(17)思维学和语言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可通过语言句式义的分析来说明思维结构,也可通过思维结构的分析来说明语言的句干句式义的理据,所以它们彼此的研究成果可以而且也应该互相依赖、互相促进,但不应“合二为一”。
既然句式义本质上属于语言意义而不是思维意义,就理应把语法上的句式义和跟其有联系的思维结构区别开来,应把理解句干句式义的基础和辨认的方法区别开来。不要把心理学、认知学、逻辑学中的一些术语或概念完全看成是纯粹的语法术语或概念,尽管它们有紧密的联系,在解释句式义时也会常常用到。这真像句法上的词的功能意义跟词的概念意义的关系有点类似,众所周知,名词、动词等词类有其概念基础,但词类的句法功能分类或辨类的方法并不根据概念,而是要凭借词在语法结构里的句法分布。
感知完形是一种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心理上的构思图式,也就是客观现实在大脑中的反映所形成的感性印象(情景、意象、表征)。它确是某些句干句式义的基础或成因;但人们如果不对句式内部的构成成分的语言意义进行分析,进而发现并描述句式义,是不可能一看某个句式的语言表达式就能说出语言背后的感知完形的。构式语法完全采用感知完形来分析句式义,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局限性,而且在操作上也是有困难的:
第一,如果用认知心理来分析或描述句式义,首先就得把人类的全部感知完形总结出来,然后把句式往里套。比如人类共性的感知完形究竟有多少?有哪些?总结出来后,再找出各种族语是用哪些句式来表达的;就汉语而言,必须总结出汉族人感知完形究竟有多少?有哪些?总结出来后,再找出汉语是用哪些句式来表达的。这从句式义的生成角度来说也不失为一种有用的研究方法;但可惜构式语法谈到的感知完形十分有限,有学者指出构式语法所说的5种构式的认知情景(感知完形)“几乎是基本可能事件的全部清单”(张伯江,2009:274)。而构式语法又认为感知完形和句式义完全对应,则句式义也就只有5种。事实上人类反映多姿多彩的客观现实的感知完形绝不会仅仅限于5种,而表示它们的句式和句式义则更为丰富多样。(18)那么又怎么能用5种感知完形来分析或描述众多的句式和句式义?
第二,有些句式义能反映感知完形,但不是任何句式义都反映感知完形,比如由语气成分表示的有关的句式义便无法用感知完形来解释,因为那是语用表达用途决定的。例如:
(7)你去北京吗?/小明喜欢打球吗?
(8)他去北京了。/小明喜欢打排球。
(9)你快走吧!/请你放了她吧!
上面这些实例都是“句干+语气成分”构成的表示语气的句式,例(7)的句式义是表“疑问”,例(8)的句式义是表“陈述”,例(9)的句式义是表“祈使”。《构式语法》也承认并非所有句式义都与感知完形有关,如疑问构式和话题化构式、被动构式等。(19)有学者指出:用构式语法的方法来分析汉语的“供用句”、“存现句”等,“未必是适合的用武之地。”(20)这也说明用心理上感知完形来分析一切句式义并不合适。
第三,即使句干句式及其句式义,跟感知完形也并不完全对应,即相同的感知完形往往可用不同的句干句式表达。这不仅表现在同一感知完形在不同族语里不一定用相同的句式表示;(21)就同一族语而言,由于说话者在语境里的感情色彩、主观态度、表达需求不同,相同的感知完形也可用不同的句式表示。句式不同,句式义亦异,所以句式及其句式义和认知义并不完全一致。例如:
(10)我们打击敌人,结果是敌人失败。
(11)汽车撞上行人,结果是行人受伤。
例(10)、(11)两例反映客观现实的感知完形可抽象概括为:“X发出动作支配Y,结果致使Y变成Z”;折射到语言的句式显现为两个动核结构:“施事+动作核+受事”和“系事+性状核”。这样的感知完形和语义结构在汉语里可用不同的句干句式表达。比较:
例(12)~(14)虽都表达相同的感知完形和动核结构,但却是不同的句式,所以句式义也有一定的差别:例(12)的句式义是“施事主动发出动作支配受事使受事发生某种性状”;例(13)的句式义是“施事主动处置受事以某种动作而使受事发生某种性状”;例(14)的句式义是“受事被动地承受施事发出的动作而发生某种性状”。
概而言之,认知分析本质上属于思维分析,句式义分析本质上属于语言分析。基于思维和语言是两个不同的世界这一前提,分析句干句式义应采用语言分析的策略和方法,语言分析属于实证分析,应该依据语言句式里的词语和成分的意义、词语间的关系意义以及其他语言形式特征去分析,从而发现、辨识、理解句式义,在此基础上最后概括地描述句式义;而不应该用思维或认知分析来取代句式的语言分析。当然,为了解释句式义的成因或理据,或为了透过语言去研究思维结构,而对已经描述出的句式义进行思维分析(或认知分析),去探索句式义和思维结构某些关系和联系,也是可以做和应该做的。
三 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和生成程序
应把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和“生成程序”区别开来。从理论上说,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和生成程序,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形式和意义的关系问题。发现程序的过程是从表到里,即从形式到意义;生成程序的过程是从里到表,即从意义到形式。讨论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和“生成程序”,就句干句式而言,涉及两个层次的形式和意义:一是语言和思维关系这个层次,则语言是形式,思维是意义;二是语言里句干句式本身的形式和意义关系这个层次,则句式里的语言表达形式是形式(它包括词类、词类序列形式以及其他标记意义的形式特征),句式形式所表达的意义是意义,包括句式内句型意义(句法结构的关系意义)和句模意义(语义结构的关系意义)以及句式独立的、整体的语用意义。为叙述方便,本文把句式独立的语用功能意义简称“句式义”,句型意义简称“句型义”,句模意义简称“句模义”,句式里表达“句型义”、“句模义”以及“句式义”的语言“表达形式”简称“句式形”。(22)
句式研究究竟是采取从形式到意义的程序还是从意义到形式的程序?这个问题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有的主张从形式到意义,即以形式为出发点,以意义作为目标点;有的主张从意义到形式,即把意义作为出发点,把形式作为目标点。其实这种争论没有多大必要,因为研究的目的不同,研究句式的程序当然也可以不同。如果目的是探索某个句干句式义的生成过程,就该采用从里到表的“生成程序”:就思维与语言的关系这个层次而言,是从思维到语言,即采用从思维结构出发去生成句式义的程序;就语言句式本身的形式和意义这个层次而言,是从句式义到句式形的生成程序。如果目的是发现、辨析、理解、描述某个句干句式的句式义,其过程正好与“生成程序”相反,就该采用从表到里的“发现程序”:就语言句式本身的形式和意义这个层次而言,是从句式形到句型义、句模义再到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就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这个层次而言,是从语言到思维,即从句式义出发去发现并描述思维结构的程序。
《构式语法》虽谈到句式义“依赖”于句式或论元结构构式的意义,但它更强调句式和句式义跟感知完形“直接联系”,认为一个句式就是一个“完形”,句式义的把握跟心理上的感知完形一致。(23)因此在他们看来,感知完形就是或等于句式义。《构式语法》在句式义的发现程序问题上比较重视语言和思维这个层次,试图依据心理上的感知完形来说明并描述句式义,这实质上是采用从意义到形式的生成程序。构式语法一方面依赖论元结构构式来说明感知完形,另一方面又倾向用感知完形来说明句式或论元结构构式,有自相矛盾之处,有循环论证之嫌。在跨学科的视野下,研究从思维到语言生成句式义的程序也是需要的:这既可解释句式义的生成因素之一,有助于形式和意义相互验证,(24)从而更好地描述句式义;又可通过语言的句式义进而探索语言背后的思维结构,从而促进思维学或认知学的研究。但从发现程序而言,还是应该从语言形式出发去发现语言的句式义。
从形式出发去“发现”句式义,首先看到的是句式形,即当看到一个句式的句式形时,怎么来分析这种形式进而理解和说明它所表达的句式义。如果不从语法形式出发去分析,又怎么会知道语法形式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人们怎么能一看某个句式形就能说出它的感知完形?须知思维里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果离开了语言也是说不清楚的;而且由于语境不同或表达需求不同,人们反映感知完形的句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是一种看得见的现象,意义是隐藏在现象背面的本质。常言道,现象是入门的向导,透过现象才能发现本质。离开了现象或形式来谈本质或意义,离开了语法形式来谈句式义或感知完形,那无异于凭空臆想。所以发现句式义需要采用“从语法形式到语法意义”的策略。由于句干句式义是由句式形显示的“句型—句模”结合体联系着的,在采取这一策略时,要注意从句式形出发说明句式的句型义和句模义,并在句式形跟句型义、句模义结合的基础上探索和发现句式义。采取从形式到意义程序的策略时,首先要抓住句式形,找到句式形的特征及其所表示的意义,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就汉语而言,句式形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标记特征。标示句式义的标记,是人们长期运用某种句式后历史地形成的“相对固化”的语言形式。句式的标记特征标志着某种句式及其句式义。现代汉语句式义的标记特征很多,如特征词(也称“特征字”)标记,(25)它能直接凸显句式义,比如介词“把”表处置的句式义,“被”表被动的句式义,副词“不”或“没”表否定的句式义,助词“吗”表疑问的句式义等;又如“固定格式”也是句式义的一种标记,比如“因为……所以……”表示“因—果”句式义;“一X就Y”表示“条件—结果”句式义,等等;(26)再如口语的句调和书面上表示语气的句号、问号等,也是句式义的标记,比如“你去?”中的问号“?”标记疑问句式义。
(二)词类特征。句干句式的词类序列里的各种词类特征都会影响句式义的分析,就以动词来说,它的句法或语义特征通常能区别句干句式及其句式义的同异。比较:
例(15)、(16)两句式内的动词在语义上虽都是二价动词,但却是不同的句式,这是由动词的句法性质不同决定的:例(15)是“及物”动词,生成“主动宾”句,例(16)是“不及物”动词,生成“主状心”句。由于句式的句法格式不同,所以句式义也不同:例(15)句式义是“施事发出动作支配受事”,例(16)句式义是“施事对受事发出某种动作”。再比较:
例(17)、(18)句式内的动词在句法上虽都是带宾语的及物动词,但却是不同的句式,这是由动词的语义情状性质不同决定的:例(17)是“动作”动词,生成“施—动—受”句,例(18)是“关系”动词,生成“起—动—止”句。由于句式的句模义不同,导致句式义也不同:例(17)句式义是“叙述施事主体发出动作支配受事客体”,例(18)句式义是“说明(或判断)起事主体属于止事客体(主体和客体为同类关系)”。
(三)语义结构的句法布局特征。句干句式义的基底是句模里的语义结构(主要是“动核结构”,其次是“名核结构”(27))。语义结构和交际表达需要相结合而运用某种句法形式表示,就形成语义结构的句法布局形式。句式中词类序列的各种变化(包括语义结构的串合、语义成分空缺、增添、隔断等所显现的句法平面的形式变化),实际上都是语义结构的句法布局的不同表现形式。语义结构的句法布局特征可帮助辨别句式和句式义的“同异”。比如由于表达需求不同而使相同动核结构表现为不同的句法布局,就会形成不同的句干句式和句式义。比较:
这两个句式动核结构相同,但动核结构的句法布局不同,就形成不同的句式,句式义也就随之不同:例(19)为一般所说的“V着”式存在句,句式义是“某处以何种方式存在着某人”;例(20)为“V在”式定位句(着落句),(28)句式义是“某人以某种方式定位于(着落于)某处”。又如名核结构的布局不同也会形成不同句干句式及其句式义。比较:
例(23)和(24)语义结构相同:有两个性质相同的动核结构(即“施事+动核”和“系事+动核”),有一个性质相同的名核结构(即“领事+名核”);但句法布局不同:例(23)是SVRO(主动补宾)句,例(24)是SVR(主动补)句,也就形成词类序列不同的句式,它们的句式义也就不同:例(23)句式义是“叙述动作的主体(‘施事’兼‘领事’)发出某种动作致使跟施事者有关的属事呈现某种结果”,例(24)句式义是“描述性状的主体(领事+属事)因领事的某种动作而呈现某种状态。”
(四)词类序列的变换特征。词类序列的变换特征也可区别不同的句式和句式义。这方面朱德熙(1986)有很好的论述,他指出在变换式的矩阵里,句式无论在形式(句式形)上还是意义(句式义)上表现出一系列的平行性;“低层次的语义关系上一致”的不同句式,其变换后的句式和原句式比较,在“抽象的词类序列形式”和“高层次语义关系上”,它们的“差别一致”。(29)
由上说明:句式义的“发现程序”必须采取从形式到意义的策略,即从句式形出发去发现句式义的程序。这就要抓住句式形,透过句式形发现句型义和句模义,并通过句式形和“句型义—句模义”进而发现句式义。经过这个程序所描述的句式义是属于语言的。当然,从研究全局看,如果首先采用“发现程序”获得句式义,再利用思维学研究的成果采用“生成程序”说明句式义是如何生成的,两者结合、相互验证,那就会更深刻地理解句式义。
四 如何看待句式义的描写和解释
就语法研究的目的而言,有描写和解释的分别。语法的描写侧重于对语法的现象或范畴进行记录或描述,从而构建某种语言的共时性语法体系;语法的解释则是在描写的基础上寻找语法现象或范畴产生的根源或理据。从全局上说,语法研究既应重视描写,也应重视解释。从局部上说,语法研究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有所侧重:或以描写为主要目的,或以解释为主要目的;但也可以既有细致充分的描写,也有合理和充足的解释。研究语法句式及其句式义,也需要描写和解释。
语法解释一般是在描写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先有描写,而后才有解释。(30)就句干句式而言,句式的描写和解释可分三步走。如果把句式记作S,句式形记作Sf,把句式的意义记作Sm(包括句型义、句模义、句式义),把句型义记作S1,把句模义记作S2,把句式义记作S3,把句式义的成因或理据记作G,那么三步走的过程是:第一步是以Sf为起点,以S1和S2为终点,其过程是先对S1里的词类、词类序列形式以及Sf的其他形式特征进行描写,在Sf描写的基础上对S1和S2做出概括的说明,获得“S1—S2”结合体;第二步是以“S1—S2”结合体为起点,以S3为终点,其过程是先描写出“S1—S2”,在“S1—S2”描写的基础上分析S1和S2构成成分的意义,经过整合和综合就可对特定句式所表达的句式义S3的含义做出概括的表述或说明;(31)第三步是以S3为起点,G为终点,其过程是先描写出句式义S3,即把第二步解释的终点转化为第三步解释的起点;然后在句式义S3描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其终点或目的是对句式义的成因或理据G做出说明。这就是说,对于与思维结构相联系的句干句式来说,句式的语言解释是在句式形Sf描写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先有句式的语言形式Sf描写,才有句式的意义Sm(句型义、句模义、句式义);在Sm里,句式义是在句型和句模描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获得的。而句式义的认知解释是在句式义描写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先有语言句式义的描写,才有句式义的认知解释,句式义解释的结果是得到句式义的理据。可见在描写和解释句干句式的过程中,作为语言意义的句式义S3对“S1—S2”而言是解释的结果,对G而言是解释的前提或基础,S3可说是“S1—S2”和G的“中介物”(中间环节),即“S1—S2”并不和G发生直接联系,它是通过S3与G发生联系的。
构式语法是一种解释性语法,强调用心理上的感知完形去解释句式或句式义。如果旨在说明某些句干句式义和感知完形的关系,这样的解释当然是可取的,因为对句式义的有效的认知解释不仅能说明句式义的成因,而且也有助于验证和完善句式义的描写。但构式语法把句式义当作感知完形的等价物而直接从认知出发进行解释的策略是存在着缺陷的。
第一,构式语法采取一步解释法,在句式或论元结构构式(大体上相当于“S1—S2”)的基础上直通感知完形,跳过句式义S3直达G,实质上是用G代替S3,即用感知完形代替句式义。但从发现、辨识语言句式义的角度来说,应在描写Sf和“S1—S2”的基础上才能经过分析它们构成成分的意义进而综合说明并描写出句式义S3。离开了Sf和“S1—S2”的语言解释和句式义的语言描写而让S3和G直接挂钩,那是把语言世界的句式义等同于思维世界的感知完形,不仅混淆了S3和G,而且把句式义的语言分析和句式义的认知解释颠倒了。
第二,构式语法重视句干句式义成因的解释是应该肯定的,但它只单纯从心理上的感知完形来“解释”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句式及句式义的形成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一则,不仅要讲句干句式义,还要讲语气句式义;而语气句式义(如“陈述”、“疑问”、“祈使”、“感叹”、“呼应”等)并不是思维和认知所能解释的,它决定于句子的表达用途。二则,即使句干句式义也不是都能用感知完形所能说明的,如有的句式义主要跟逻辑有关。(32)例如:
(25)“因为S1,所以S2”句式(“因为天下大雨,所以我今天不去公园玩了”之类)
例(25)通常称为“因果复句”,其句式义是“因为S1的原因,才出现S2的结果”,其背后就是一种逻辑推理的意义(S1是推理的前提,S2是推理的结论)。而且无论是感知完形还是逻辑的判断、推理,一般还有更深层的基础或理据,这就得追踪到现实世界,这是因为思维结构虽不是客观现实的“复制品”,但终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事理的反映,某些句干句式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
(26)“NP+VP1+VP2+VP3”句式(“他开门走出去叫车”之类)
例(26)通常称为“连动句”句式,其句式义是“叙述施事按照时间顺序发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作或事件”。这个句式的句式义的理据有学者解释为认知上的“顺序象似性”(“时间顺序象似性”),但若要追溯到更深的根源,还在于客观事理或事实。(33)思维反映了客观事实的运动时间顺序,但总不能说必须通过客观事理的分析来解释句式义。此外,言者在特定语境里的表达需求和主观意图等(如“主动”、“被动”、“使动”、“描记”、“评议”、“强调”、“委婉”等)也是句干句式义形成的重要原因。(34)
总之,应该正确对待描写和解释的关系。从句式研究的全局说,应该贯彻描写和解释相结合的原则,应在语言句式义描写的基础上来解释句式义的成因。感知完形是形成某些句干句式义的基础或理据;但句式义的形成并非都来自感知完形,事实上,除感知完形外,诸如逻辑形式、表达情态、感情色彩、交际用途、甚至客观的事实或事理等都可能解释形成句式义的成因。句式义的认知解释是不可或缺的,但辨识、解释句式义并不完全决定于感知完形。“认知”不是句式义的唯一理据,如果过度地强调“认知解释”,并把任何句式义都归结于“感知完形”,把“心理认知”万能化,这就有点走向极端了。
注释:
①邢福义(2008:8)指出分句之间的关系(如“因果、假设”等)属于“隐含的语义范畴”。
②Goldberg(1995)有时称“基本句型”,有时称“单句型式”,实际上都是指单句。吴海波译本第1~2页。
③参看范晓(2010a)。构式语法虽也提到“疑问构式”,按理也应该有表达“疑问”用途的构式意义,但遗憾的是它没有展开论述。
④Goldberg(1995)。吴海波译本第1、4、10页。Goldberg的“构式”范围太广,本文着重讨论他所说的“句子层面的构式”(句子的构式)。
⑤参看沈家煊(1999、2000)。
⑥Goldberg(1995)说:“简单句构式反映人类经验的基本情景……即基于体验的完形……”(《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吴海波译本第5页)“采用构式方法研究论元结构”是“把基本句子类型看作是论元结构构式。”(同上,第23页)“整个表达式意义的不同应主要直接归结于不同的构式。”(同上,第18页)“基本的句子层面的构式,或论元结构构式,表示在某种意义上与人类经验有关的基本情景。”(同上,第64页)沈家煊(1999)说:“一个句式是一个‘完形’(Gestalt),即一个整体结构……句式整体意义的把握跟心理上的‘完形’感知一致。”张伯江(2000)说:“一个句式就是一个完整的认知图式。”
⑦认知和思维都指人脑的心智,是人脑的一种机能,涉及人的认识(精神)活动。对于这两个术语,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用认知取代思维,或包含思维;有的把认知看作思维的一部分。本文采用后者的观点。
⑧句干句式通常与一些句式的原型成分(包括动词、名词以及标记特定句式语用功能的标记词)匹配构成。以动词来说,与句式具有匹配关系的原型动词的固有意义和通常用法与该动词组成的抽象的句式义有直接的关系。如表示“给予“义的规约化的“双宾”句式,就是由与该句式匹配的原型三价动作动词(如“给”、“交”、“送”、“赠”等具有“给予义”特征的动词)充当动核组成的动核结构跟句法结构结合并在长期使用中逐步形成的,而不是由一价或二价动词形成的,因此“哭”、“死”、“醉”、“姓”之类不可能构成“双宾”句式,用“扔”、“斟”、“搛”、“舀”、“写”之类的二价动作动词出现具体的双宾句现象来证明动词不能推导或预测句式义是不得要领的。
⑨Goldberg(1995)说:“表达式的意义依赖论元结构构式的内在意义。”“整个表达式意义的不同应主要直接归结于不同的构式。”而论元结构构式跟认知情景或感知完形直接“相联”。(《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吴海波译本第17、18、230页)
⑩在讨论句干句式义时,对句式中核心动词的意义和句式义的关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句式义决定动词的意义,句式义可解释动词的灵活运用,可解释词语的多功能性;另一种认为动词的多功能性决定句式义,动词的语义特征或多义性可决定它灵活运用于不同的句式,主张应该根据动词的意义或动词构成的论元结构来解释句式。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如果区别静态和动态,这种争论是可以化解的。参看范晓《论句式意义》附注(24),《汉语学报》2010年第3期。
(11)参看范晓(2009b,第四章“交接句”)。
(12)沈家煊(2000)认为例(3)句式(举的是“王冕死了父亲”、“他丢了一枚戒指”等)属于二价句式,含两个论元,那就有把例(3)、(4)看成相同的句式的危险。讲配价离不开动词,而他把配价看作是“句式的属性”,即依据句式里与动词同现的名词的数量来规定是几价句式,结果是对动词无法定价,只能“依句辨价”。这不仅否定动词的配价理论,而且在句式分析中也必然忽视动词在句式里的关键性作用。
(13)推导句式义的关键成分因句而异。有些句式关键部分在动词(包括形容词),如例(3)、(4);陆俭明(1991)在分析“NP[L]+V+着+NP”类歧义句式时,指出它之所以会分化为两种句式,“关键在动词”。有些句式关键在名词,如例(5)、(6)。有些句式关键在标记句式义的功能词语(如“把”、“被”、“吗”、“因为”、“如果”等)或其他词语(如一些表语用意义的副词)。
(14)Goldberg(1995)。吴海波译本,第5、17、12、227页。
(15)Goldberg(1995)曾说:“我认为现在存在某种把这一观点过分夸大的危险:有些生成语法学家认为动词实际上不起任何语法作用,因而句法唯一需要的就是构式。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具有关于个别动词的特征和分布的大量知识。此外,构式的出现有可能就应归结于对动词所做概括的过程。”(吴海波译本,中文版序,第1页)。这说明现在她已经认识到不应过分强调“整体不是直接由其构成成分决定”和“部分”无法预测或推导“整体”的观点。
(16)认知语言学强调语言不是一个独立模块,强调语言依附于人的认知,认为语言跟认知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从辩证的角度看,语言和思维(或认知)尽管紧密联系,但各自还是相对独立的。
(17)语法和思维属于不同领域,应区别语法分析和思维分析(包括感知完形、判断、推理等的分析)。邢福义(2001:107)说得好:“语法分析不同于逻辑分析……有人认为复句分类完全是逻辑上的分类,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同样,语法分析也不同于更不等于认知心理分析,那种认为句式义分析就是心理完形分析,也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当然,交叉学科(如“逻辑语言学”、“语言逻辑学”、“认知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等)是另一回事。
(18)Goldherg(1995)认为“语法允许无穷的合乎语法的表达式存在”(吴海波译本,第7页)。如果认知情景只是有限的5种,而表示认知情景的句式的表达式是“无穷的”(按:我们认为反映思维或认知的抽象的句式的确很多,但还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或“无限的”),那就更谈不上认知情景就是句式或句式义。
(19)参看Goldberg(1995)。吴海波译本,第41页。
(20)参看张伯江(2009:274)。其实,“供用”、“存现”等也是由特定句式形式表示的句式的语用功能意义(句式义)。
(21)不同族语的表达思维或认知的句式不完全相同,因此各有自己的句式系统。这就给我们启示:以汉语为例,可研究汉语究竟有多少句式,对各种句式进行专题研究,抽象出它们的句式义,在此基础上编写出一本汉语句式辞典,将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其他族语也可这样做。如果把不同族语的句式系统进行比较,可看出它们的共性和个性,这对研究语言类型学和语言间的翻译很有帮助。
(22)Goldberg(1995)说句子的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对应体”或“形式一意义的配对”(吴海波译本,第1、4页),这是对的。但他又说构式是“形式一功能的对应体”,是“句法和语义的配对”。表明他说的“意义”所指不很明确(有时指“功能”,有时指“语义结构”)。本文同意句式是“形式和意义对应体”(或“配对”)的观点,但对句式的“形式”和“意义”有明确的界定。
(23)参看Goldberg(1995)。吴海波译本,第5、17、18页。另参看沈家煊(1999、2000)。
(24)总体上,语法研究应运用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研究原则,这意味着形式和意义可以相互验证,这不仅指思维结构和语言句式可相互验证,还包括句式形和句式义可相互验证。
(25)现代汉语里标记句式义的特证词主要由表达语用意义的介词、助词、副词等担当。
(26)邢福义(2010:26~28)在研究复句句式时指出:“复句关系词语”是复句关系意义的“形式标志”,如“既然……(那么)就……”是表“推断”关系意义的标志,“虽然……但是……”是表“让步”关系意义的标志等;强调“用标志来控制关系”,实质上就是主张通过“复句关系词语”这种“形式标志”来发现、辨识复句的关系意义(即复句句式的句式义)。
(27)关于动核结构和名核结构,参看范晓《动词的“价”分类》(《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1991年)、《论名核结构》(《语言问题再认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
(28)关于“定位句”,参看范晓(2009b,第十二章“动介带宾句”)。
(29)参看朱德熙(1986)。朱德熙(1978、1979、1980、1981)也有相关论述。
(30)参看张斌(1996)、范晓、张豫峰(2003)。
(31)对特定句式的句型义、句模义以及句式义的含义做出概括的表述或说明,相对于认知解释,这是一种广义的解释。参看《现代汉语词典》第581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及范晓(2008)。
(32)邢福义(2001:106)指出:复句句式的关系语义(句式义)有逻辑基础,如“如果……就……”、“只要……就……”,表示逻辑上的“假言判断”。
(33)这一点我国学者廖庶谦(1940)早就提到。他指出跟句式(26)相同的“父亲穿衣出门上街买布”,就是“依着事实发生的先后的,一点也不能错乱。”参看《对于“中国文法革新讨论”》的批评,《理论与现实》2卷2期,1940年10月15日。
(34)概括地说,句式义的形成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互动互制决定的:反映客观事实的思维结构是形成句式义的基底因素,言语的表达需求是形成句式义的调控因素,句内成分及其配置的形式和意义是形成句式义的载体因素。参看范晓(2008、20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