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起源与血缘关系及地质因素关系的新认识_摩尔根论文

对国家起源与血缘关系及地质因素关系的新认识_摩尔根论文

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缘论文,血缘论文,起源论文,因素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在关于古代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中流行一个牢不可破的信念,那就是氏族、部落等血缘组织在史前时期居于统治地位,并且是当时社会唯一类型的组织基础;国家产生前夕,血缘因素的影响走向式微、血缘组织遭到破坏,相反,地缘因素显著成长、地缘组织占据主导地位;最终,国家得以建立在地缘组织的基础之上。这个结论是19世纪60年代以来至今一百多年间经梅因、摩尔根、恩格斯、弗里德等多人之手才得以完成的。20世纪前半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类学调查材料及历史学研究成果中披露了若干国家建立于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如何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一、“国家必然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说的形成

      谈到氏族社会的研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美国古典进化论派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而对此前一位英国学者亨利·梅因为该问题研究做出的贡献关注不够。1861年,梅因从法律角度对人类社会的早期历史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关于国家产生前后社会组织基础异同的观点。梅因认为,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之间意义重大的区别有两类,即组织上的和法律上的。所谓组织上的区别,就是原始社会的亲属组织与文明社会的地域组织的区别。血缘原则建立在父权基础上,依从它和成为它的成员根据的是血缘身份。而随着国家的发展,成员资格(公民资格)开始变为以地域界限为根据。①

      摩尔根接受了梅因的上述观点,同样强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向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转变的重要性。不过对于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转变的原因,他提出另一种解释。摩尔根认为,这一转变依赖私有财产的发展。在完成于1877年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将以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为代表的人类学材料,与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历史学材料结合起来,初步构建完成了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序列。摩尔根采用了两个略微不同的概念:“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前者相当于今天通常所说的“血缘组织”,后者则相当于“地缘组织”。关于国家产生与血缘因素、地缘因素的关系,他说:

      人类的经验只产生两种政治方式……第一种,也就是最古老的一种,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了氏族社会……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了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的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地域,即乡、县和国。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一属古代社会,一属近代社会。②

      摩尔根断言,凡在氏族制度流行而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切民族均处于氏族社会中。在那种情况下,国家是不存在的。③相反地,当社会由以人身和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转变为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时,国家的产生就是水到渠成了。有证据表明,在论述这一进化的实现过程时,摩尔根大体因袭和利用了梅因的观点和材料。④

      摩尔根的著作发表之后,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极大兴趣。1881年5月到1882年2月中旬,马克思仔细研读《古代社会》,并做了详细摘录。1884年,恩格斯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对摩尔根的理论给予高度评价。⑤关于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恩格斯完全赞同摩尔根划分前国家时代与国家时代“两种政治方式”的做法,并进一步分析了希腊、罗马等早期国家产生前后由“社会组织”向“政治组织”过渡的具体方式。恩格斯指出,古雅典的案例可以说明国家的建立是如何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完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⑥那么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支配因素为什么会由“血族关系”转变为“地区团体”呢?恩格斯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突破了旧有组织的约束。⑦恩格斯并没有将血缘、地缘组织与国家起源之间的关系绝对化、简单化,比如他就发现:同样是将国家建立在地域组织的基础之上,雅典、罗马却同德意志早期国家的诞生采取了不大相同的形式。⑧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意识到德意志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一种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国家产生之后血缘组织曾长期存在:“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⑨当然,恩格斯倾向于认为这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例外情况,而这一例外不足以推翻国家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观点。因此,他将“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连同“公共权力的设立”一起,确定为判断国家是否成立的两项重要标志。⑩

      在恩格斯之后,以地缘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亦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作为国家产生重要标志之一的观点持续产生影响,并为晚近不少人类学家所赞成,这方面可以举出莫顿·弗里德(M.Fried)和罗伯特·路威(Robert H.Lowie)二人为例。根据弗里德的解释,国家是为维护社会分层而出现的,借助“超出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因此,作为最初组织原则的血缘关系的让位,被弗里德视为国家产生过程中第一个关键性因素。他认为:“尽管没有国家但已出现社会分层的社会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与血缘关系模式一致,但血缘关系模式包含前一种模式的可能性很小。”“运用在先的血缘关系形成的权力[存在于国家中的武力]是可能的,但使这种情况长久地存在则不可能。”不过正如有学者所评论的那样,弗里德关于国家产生必然伴随血缘关系解体的观点,更多的是出于猜测而未提出有说服力的逻辑的或经验的结论。也就是说,弗里德坚持认为以血缘关系作为国家的牢固基础是“不可能的”或“靠不住的”,但他并未提出这种社会何以不能存在的理由。(11)

      接受摩尔根等人观点者,还有以罗伯特·路威为代表的一些文化传播论派人类学家。路威认可了梅因、摩尔根关于国家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信条,并将注意力集中于解释这一现象的成因。他说:“就邻里的联合在概念上不同于血缘亲属的联合而论,梅因和摩尔根所确立下来的传统区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甚至还必须承认,血缘关系在原始人的政府活动中常常是超乎一切之上的重要因素。”国家产生前后,“血缘组织”为什么会转变为“地缘组织”?路威的发现是,这种突变并不一定是不连贯的,而是逐渐得以加强的。(12)不难看出,对于摩尔根依据血缘与地缘因素所发挥不同作用划分国家产生前后阶段的看法,路威并无异见,只不过试图在两种性质组织过渡方式的层面以“渐进说”取代原先的“突变说”。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摩尔根等人的上述理论传入中国,成为许多学者解释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重要依据。郭沫若先生于1929年完成《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重大发现给予高度赞誉,并极力反对“中国国情特殊论”。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极力强调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不同,郭沫若坚持认为中国上古历史发展进程与摩尔根等人描述的情况并无不同,前者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实际上是西方历史)的一般通则。(13)

      受摩尔根等人观点影响,郭沫若坚信血缘色彩是氏族社会的特点,地域成分则是国家时代的特点,他进而推论:“奴隶制社会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多量地含有血族成分,而封建制则是多量地含有地域成分的奴隶制。”按照摩尔根等人的标准,郭沫若一度将夏代乃至殷商时期视为中国历史的史前阶段,又将西周作为国家(奴隶社会)时代的开始,理由便是文献记载血缘组织在各个时期所占成分的众寡不同。他说:“要之殷人之社会尚为氏族组织。”“殷代已到氏族社会的末期,一方面氏族制度尚饶有残余,而另一方面则阶级制度已逐渐抬头。”“由《诗》、《书》、《易》的研究,我发觉了中国的殷代还是氏族社会。”(14)

      不过在后来的研究中,郭沫若却断然改变了将商代视为氏族社会的看法。1944年,郭沫若发表《十批判书》之《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承认自己以前研究中的错误。(15)在完成于1952年的《奴隶制时代》中,作者更明确指出:“夏民族的统治是存在过的,但它的文明程度不会太高,当时的生产情形,顶多只能达到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殷代的情形便迥然不同了。”“故殷代是奴隶社会是不成问题的。”(16)据此,论者显然认为中国史前社会结束于夏代之前。

      由以上表述可以看出,郭沫若20世纪30年代依据摩尔根等人的理论做出的关于古代社会分期问题的结论,到40年代之后已完全放弃。虽然《十批判书》中未见作者交代有针对性的原因,不过从其他有关讨论中似可推知:他很可能意识到摩尔根理论在解释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二、“国家必然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说驳议

      国家必然建立于地域组织基础之上的观点,从提出至今经过百余年间许多知名学者的论述和分析,看上去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没有后人置喙的余地。不过纵观百余年间的人类学发展史可以看到:在摩尔根的时代,人类学调查与民族志材料的收集整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严格意义上的田野人类学工作开展得很不充分。不过到20世纪以来,随着田野人类学调查资料和史前史研究成果的丰富,以上这套由名流建立起来的理论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可靠的一面。(17)

      (一)血缘组织在史前社会的普遍性问题

      摩尔根等人认为,史前社会是血缘组织普遍存在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那时候,每个人都是氏族或部落的成员,他们的一切活动不能自外于血缘关系的网络。得益于被接纳为易洛魁部落的一员,摩尔根对这个19世纪仍处于前国家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进行了观察。摩尔根发现,易洛魁人各部落均由少则3个、多则8个等数量不等的氏族构成。(18)他认为,人类在蒙昧阶段的后期和整个野蛮阶段之中,一般都是按氏族、胞族和部落而组织的。在整个古代世界,这些组织到处流行,遍及各大陆并成为古代社会赖以构成、赖以团结的手段。(19)摩尔根从希腊、罗马前国家时代的材料中发现若干氏族广泛存在的材料,将它们与易洛魁部落中的氏族之间画上等号。(20)此外,得益于从亚、欧、非、美、澳等洲的二手材料中看到血缘组织的影子,摩尔根更加确信:氏族作为一种以血亲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在时间上具有古老性,在地域上具有广泛性。(21)

      不过20世纪以来的更多人类学田野调查资料表明,摩尔根关于史前血缘组织普遍性的看法存在极大问题。事实恰恰相反,从时间上看,氏族并不像摩尔根所理解的那样贯穿史前蒙昧社会到野蛮时代的各个阶段;从地域上看,它也不具备论者所主张的那种意义上的普遍性。比如斯璜顿就发现,所有较简陋的印第安部族中并没有氏族组织;氏族制出现于经济、工业、宗教和政治较为发达的诸部落。其他地区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如新大陆南半部的佛伊哥人、亚洲的朱克奇和科利雅克、阿萨密的卡息人、马来半岛的游猎的萨卡伊人和塞芒人以及安达曼岛人中,都没有氏族制度;而在非洲的霍屯督人以及更原始的游猎民族布西门人和匹格美人的记载中,也没有找到氏族制的痕迹。(22)

      既然这么多史前部族(有的还位于北美洲)中都不存在氏族制度,那么对于这样看似并不复杂的事实,摩尔根当时为什么竟然“视而不见”呢?路威认为原因颇为简单,那就是作为纽约人的摩尔根是从易洛魁人中开始研究的,然后一路向西去,他所经过的正是氏族组织最为发达的一个地带。在摩尔根的时代,更西地区的印第安人的情况完全不为民族学家所知。也就是说,倘若摩尔根开始工作的地方是在俄勒冈或伊达荷的话,或许他关于氏族普遍性的有关结论乃至理论体系就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情形。(23)

      (二)血缘组织并非史前唯一类型的社会组织

      在讨论史前社会情况的时候,摩尔根将所有注意力投向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血缘组织之上,而几乎没有涉及任何其他社会组织。这很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即血缘组织是史前社会唯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是当时维系社会团结和稳定的唯一组织基础。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除血缘组织外,史前社会还存在诸多类型的非血缘组织。20世纪以来的大量人类学田野调查资料表明,史前时期的年龄团体、性别会社、秘密群体等非血缘组织往往与血缘组织同时存在,前者的地位与重要性绝不亚于后者。

      这方面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氏族制度尚不存在的社会中,就已存在某些非血缘组织。比如在印度洋的安达曼群岛上,那里的人们尚无氏族概念或任何亲属关系,但他们却分作许多小群。路威曾评论说,安达曼人的社会依照与亲属关系无关的别种确定原则而有区分。(24)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血缘组织与非血缘组织并存于某个史前社会,两者同时发挥凝聚人心、团结社会的主要功能。这类非血缘组织,主要包括性别会社、年龄级组织,甚至烟会、舞会等。

      第一,以性别为基础的男子会社和女子会社在初民社会中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的某些部族中,所有男子组成一个秘密会社,而将女子排除在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以“性的团结”代替了氏族团结。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性别与年龄年事的联合影响足以超过亲属群。在马赛族和班克斯群岛上,氏族组织的重要性远逊于各种会社单位。人们按照性别将社会分为男女对立的两个半部族,女人被排除于公众仪式之外。男子构成一种秘密会社,它们白天是食堂和消遣的场所,晚上则是宿舍。如果一个男子不能进Sukwe(公会)的话,他就不得不与女子同处饮食,这个可悲的命运有时激起一个友人的怜悯,给他做一个入会介绍人,而且要付出一大笔钱作为入会费用。(25)

      第二,以年龄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也十分重要。生活于澳大利亚的卡利尼剌人和库尔乃人可作为这方面的代表:他们把未婚男子与已婚男子的居所划开。一个希达查人童年时需要参加年龄群,此后便与他的同伴以一再联合购买的方式按级迁升。一个女子,虽则不是必然地与年龄级发生关系,却常常参加这个会社。西部非洲约卢巴人中有一个叫作Ogboni的老年人集团,年老者在这里组成一个选举会,选举一个适当的同部族人以任城主或市长之职,市长的行为一旦违反Ogboni的利益,后者便以拈阄之法来证明神已不愿意他继续任职,于是秘密地给他一味毒药以促成他去职。非但如此,Ogboni还往往借助占卜之术恐吓民众。(26)

      第三,班克斯人中还有许多秘密组织。比如有一种“鬼”社,数目约有77个。和普通公会会所不同,它总不在村中而在丛林之中,到那里去的路禁止非会员前往。几乎所有会社都有特殊的面具和手中携带的东西,这些东西只有在节令时刻当会员在岛上巡行时才给未入会的人看,尚且不容近观。在旁的时候,非会员(尤其是妇女)无论怎样也不许观看或走近这些圣物。这些秘密会社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对于未入会的人进行威慑。班克斯群岛的一个男子除了要加入上面提到的男子公会,递升到九级或十级之外,他同时又要加入半打的秘密组织,用以保全他的财物或提高他的社会地位。(27)

      第四,史前社会还有种种以专长为特色的非血缘会社。如组尼人的宗教会社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全体男子必然加入,而不许女子参加的“遮面舞会”;其二是男子或女子均可加入的各种兄弟会。洛克人中有一种烟草会,无论男子和女子都可加入,条件是付钱给收纳这个新会员的分会。此外还有四种世俗社团,即“夜热舞会”、“大耳孔会”、“热舞会”及“苏舞会”。差不多所有克洛族男子都隶属上述四种社团之一。1833年,威纽威的马克西米连亲王发现不下八个这样的组织;稍后减成四个,即“泥手会”、“大狗会”、“狐狸会”和“瘤木会”。在有的部族中,共同的超自然经验也可能成为组成会社的基础,比如在奥马哈族中,同得水牛、雷或其他幻景的人们结合成法术性质的团体,有时也承担着治病救人的任务。这些会社中的成员包括各种年纪的人,一般也包括妇女。(28)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即这些非血缘组织的本质是什么?熟悉了摩尔根《古代社会》所勾勒的史前社会状况,我们也许会推测:这些非血缘组织只是血缘组织的派生物,两者的本质、功能并无二致。从人类学家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它们并非史前血缘组织的另一种表现。路威指出,尽管朴卜洛印第安人有非常发达的氏族组织,但从入会方式看,男子的会籍明显与氏族无关。克娄伯(A.L.Kroeber)也说,以前确有学者把荷匹的兄弟会看作氏族的自然产物,认为它们代表氏族观念的教仪方面。这种意见似乎是以下列事实为根据的:荷匹的兄弟会常和氏族同名,而且据土人的传说,这些兄弟会之建立是出于它们同名的氏族或其他特定氏族之手。可是如果将荷匹兄弟会会员的氏族属籍列表统计,则可断言这种假想的联系在许多案例中并不存在。因此毫无理由地可以假设,氏族所代表的一种联系之力量在任何时候都凌驾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29)氏族所代表的力量与其他社会组织所代表的力量同时存在,后者并非由前者衍生而来,这是由以上案例得出的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前国家时代的非血缘组织(或称地缘组织)曾一度被摩尔根等人忽视,但它的存在却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换言之,无论在史前最简单乃至尚不存在氏族组织的社会中,还是在氏族制度较为发达的社会中,非血缘组织通常都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发挥着不可小觑的社会功能。这就是说,氏族的划分只构成社会分群的一种形式,和它交互存在的还有许多非血缘性质的区分,其重要程度往往和它相等,甚或过之。

      (三)国家产生前夕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过渡”问题

      按照摩尔根等人的解释,血缘组织在史前社会延续了很长时期,直到国家产生前夕才日渐表现出不适应性,最终让位于地域组织,从而为国家的产生提供了坚实基础。此处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需要说明,即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过渡的动因是什么?换言之,自古以来便持续发挥主导性作用(如摩尔根所声称的那样)的血缘组织,怎么会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走向崩溃?关于这个问题,摩尔根曾解释道:“都市生活和制度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于都邑之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便为氏族社会的覆灭、为建立政治社会以代替氏族社会作好了准备。”(30)这种过渡在摩尔根看来似乎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他的兴奋点完全集中于在易洛魁部落中的“自由、民主、平等”同希腊、罗马等早期共和制国家中的类似现象之间建立联系。不过从摩尔根的描述中,我们其实并没有看到多少合理的解释。因此与其将他所谓“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过渡视为一种规律总结,倒不如视为一种建立在不完全经验基础之上的假说。

      前文已经指出,路威接受了摩尔根关于原始社会主要依据血缘亲属关系,而国家时代则主要依据地域的划分方法,他的目标是讨论由亲属关系到地域关系转移的关键点。经过大量比较研究,路威认为答案的核心就是史前时期的“社团”:如年龄级组织、男性俱乐部、秘密行会、宗教团体等。路威断言,这类组织把一个地区之内的人们联合成一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作为一个单位运作,而不考虑亲属关系。他说:

      与家庭和亲族相伴,这样的社团已经存在了不知多少世纪,如男性俱乐部、年龄级别组织和秘密会社组织等,它们都不依赖于亲属关系,仿佛在与亲属团体完全不同的范围内活动,而且它们都能够很容易获得政治性,如果在它们开始时未曾赋予它们政治性。

      路威批评说,主要是基于梅因所构想的地域关系,人们才把国家或文明社会与单靠血缘亲属关系作为组织原则的原始社会区别开来;但问题在于,当区别这两种对立的原理时,梅因和摩尔根太过依靠逻辑而对民族学和历史学材料信赖不足:“为什么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府统治下经常心满意足地生活达数千年之久的世界上的人们,要从事梅因所描述的那场用全新的按地区组织人们来取而代之的惊心动魄的革命呢?没有哪一位作者提出过适当的解答。”种种证据表明,这种变化未必是不连贯的,因为较古老的简单社区也一定有与血缘关系相伴的某种地域联系,“换言之,这两种原理无论如何对立,并不一定相互排斥”。(31)路威认为,即使在很古老的时代或极简陋的环境中,国家的建立也没有必要以破坏亲属团结为前提。实际情况是,男子公会、年龄级、秘密会所等非血缘组织与家族、氏族等血缘组织并存千百年。这些组织活动于和亲属群不同的另一个领域,并且很容易取得政治的性质。(32)

      由此不难断言,包括性别会社、年龄级、秘密会社在内的史前非血缘组织把一定地域之内的居民联合为一个集团,它们是创立一个国家的潜在基础。路威将国家产生的基础归之于某种史前社会组织因素的日渐强大,而不是某种莫名其妙地出现的新因素的做法,较之梅因、摩尔根等人的“过渡说”更加符合历史的真实,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国家产生前后血缘与地缘因素的关系提供了宝贵启示。具体而言,人们不必再为国家产生前夕地缘组织如何“取代”血缘组织这样一个伪问题而费神了,相反,真正应该思考的是:由非血缘组织而生的那种原来微弱的地方感情,是怎样加强它自身而走向主导地位的。

      (四)国家未必皆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上

      摩尔根之所以提出并坚持“国家必然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观点,还有一条根据是他认为自己发现了希腊、罗马作为典型国家起源模式的证据。然而作为一名19世纪欧美文化影响下的西方人类学家,摩尔根深受两方面的制约,从而使他在有限材料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有推理过甚之嫌。

      第一方面的制约,是文化的偏见。关于这点只需要举出一例,那就是当面对史前社会某些显而易见的等级分化现象时,摩尔根竟然对它们熟视无睹。路威认为,这是摩尔根囿于欧美文化的成见而想当然的结果:“大概爱好平民化的组织,乃是美国人的固有癖性。所以即使粗野的社会中发现了贵贱的分别,摩尔根也就视而不见了。他对于同一民族中各氏族的不同或同社会中各个人的不同,绝少留意。他以为特权阶级的事实,要到进化的更后时代才有。”(33)依据同样的思路,摩尔根依据氏族组织占据统治地位、充满“自由、民主、平等”色彩的易洛魁部落想象人类前国家时代的普遍状况,而用氏族组织瓦解、地域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的希腊、罗马建立初期的情况作为推断人类所有国家产生的唯一路径。单线进化的思维,引导他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赋予其合理性。职是之故,这位人类学界的拓荒者不禁要对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规律做出如是总结:人类历史的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由于人类起源只有一个,所以经历基本相同,他们在各个大陆上的发展,情况虽有所不同,但所经历的社会一样的,凡是达到同等进步状态的部落和民族,其发展均极为相似。(34)在此过程中,摩尔根不仅忽视了史前社会向国家社会过渡的许多中间环节(比如人类社会怎样从易洛魁部落那样的平等社会向国家那样的等级社会过渡的),造成了许多误解(比如他无视阿兹特克社会的等级分化现象,而将其视为与易洛魁部落相同的社会),更重要的是将人类国家的产生都理解为像希腊、罗马那样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产物。

      第二方面的制约,即在单线进化理论的左右下,摩尔根很难想象到除了他所熟知的希腊、罗马国家起源模式之外,世界上其他地区还可能存在其他种种更为复杂的情况。20世纪以来,大量涌现的人类学调查资料对摩尔根等一百多年前提出的理论造成巨大冲击。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这方面最具典型性的材料,至少有福特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非洲政治制度》中揭示的非洲A、B两种代表性样本的社会,以及埃德蒙·R.利奇(Edmond.R.Leach)于缅甸发现的掸人、克钦人中两种对立并存的政治组织。笔者认为,它们很可能反映着古代国家产生之际血缘因素与地缘因素相互对立、角力、转化的复杂状况,这些新发现的民族志材料超出了单线进化论的解释范围,对于从新的角度构建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未必都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相反,血缘组织也可能成为国家的基础,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是这方面一个最为生动的案例。有关中国古代第一个国家夏王朝的产生情况,《史记》、《竹书纪年》、《韩非子》、《战国策》等处的记载人们耳熟能详,在此不予赘述。这里只强调一点,即以夏启建国为标志,自尧舜以来最高部落首领遵循的“尊贤”传统遭到破坏,血缘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亲亲”原则博取了上位,尽管这种努力曾一度遭到有扈氏激烈但终归无效的反对。(35)

      值得注意的是,侯外庐先生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注意到中国国家起源的特殊之处,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对之进行了形象阐释。侯先生说,如果我们用“家族、私有、国家”三项做文明路径的指针,那么,“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作“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36)无独有偶,张光直先生于80年代以来从考古学角度同样发现中国古代国家在产生道路上与摩尔根等所描述的并不相同,认为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血缘组织所发挥的独特作用。(37)张先生甚至认为,如果从正面表述的话,那么血缘组织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关系就是:氏族或宗族在国家形成后不但没有消失、消灭或重要性减低,而且继续存在,甚至重要性还加强了。以血缘纽带维系其成员的社会集团左右着政治权力,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最显著的特征。(38)

      要之,古代中国并没有像雅典、罗马、德意志那样,把血缘组织当作建立国家的障碍;相反,国家的建立者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成功建立王权。国家的建立未必都建立在地域组织的基础之上,相反,也能以血缘因素为依托,这是中国历史给世界范围内的国家起源理论研究提供的宝贵材料。

      三、国家亦可建立于血缘组织基础之上

      以上我们较为详细地追溯了摩尔根等关于“国家建立于地域组织基础之上”观点的形成过程,并逐项检讨了它的各项根据,最终发现支撑这个结论的或者是某些片面的证据,或者是某些虚构的联系。正因为这样,我们最多只能说摩尔根等人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世界上某些地区的国家的确是建立在地域组织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不能将这一观点做无限制的推广,用于解释所有国家产生的具体情况。当我们将那些经不住推敲的证据一一排除之后,真正的联系就会露出其本来面目。

      前文大体提到,路威在《初民社会》一书中将许多笔墨用于论证国家产生前夕地缘组织如何渐进地“战胜”血缘组织,从而保证国家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就此而言,他俨然是摩尔根理论的一名忠实捍卫者)。是什么机制或机构引起这种从亲属关系到地域关系的转移?路威认为,他终于在上文介绍过的非血缘组织(“社团”)中找到了这种机构。他的结论是:

      虽然血缘因素常使地缘因素相形见绌,却从未成功地彻底消除掉它。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调查血亲关系本身,我们就发现在它下面有感情的空间决定因素潜伏在幕后。这两种联合,尽管被重大的差异抽象地区分开,其实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国家的基本问题因此不是解释这个大转变的问题,古代的人们就靠这个大转变才达到从按血缘组成政府到只按地域连接组成政府这一步的。问题倒是要表明,是什么变化过程加强了地域关系,必须承认,地域关系与作为竞争对手的原理一样古老。(39)

      这就是说,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在漫长的史前时期曾经长期共存,交互作用,直到国家产生前夕为止,地域关系才因某种原因遂得到加强,血缘因素相应退居次要位置,从而为国家的产生奠定了组织基础。

      不难看出,路威的这一解释的确在某种程度上破解了摩尔根关于国家产生前夕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突变”难题,对于理解包括希腊、罗马等在内的西方早期国家形成问题具有一定说服力。然而问题在于,它仍然不能解释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之路。种种迹象表明,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之间的关系,应该比洛伊所概括的情况更加复杂。我们不妨回到前文提到的人类学家在20世纪以来的非洲及缅甸地区发现的材料。20世纪初,福特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在非洲地区发现了A、B两种具有代表性样本的社会。他们注意到:“在A类社会当中,单位就是地区单位,政治权力按地区划分界限。在B类社会中,疆界不是按行政体制规定的,反而是依血缘世系关系和合作的义务来做出规定的。”显而易见,A社会类似于摩尔根笔下的“政治组织”(即地域组织),地缘因素是其中的绝对性因素,血缘因素在这里处于边缘化地位;B社会则相当于摩尔根笔下的“社会组织”(即血缘组织),其中对社会团结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血缘因素,相反,地缘因素则居于次要地位。在比较两种类型的政治社会之后,福特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关系并不单纯是地区关系的反映。”在这里,梅因的“亲属关系”便与一种“地区关系”连接起来了。(40)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于亚洲。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中期,英国人类学家埃德蒙·R.利奇在缅甸考察了包括掸人、克钦人在内的众多部族。在同一地区,利奇发现了以地缘和血缘为特征的政治组织并存的现象,情形与福特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在非洲的发现如出一辙。据报道人说,同样生活于缅甸东北部地区,但居住于河谷、以种植水稻为生的掸人最为看重自己的地缘关系,将它视为维系群体关系的主要纽带;相反,居住在山区、主要以刀耕火种的游耕方式种植稻谷的克钦人则主要将血缘关系作为维系日常活动的依据。

      掸人与克钦人之间的异同可以做如下表述:掸人的定居点几乎毫无例外地与一块种植水稻的灌溉平地联系在一起。房屋的建筑类型和聚居模式差异很大,但是定居点则是永久的。一个掸族农夫受制于他的土地,不可能像一个克钦人一样很容易地从忠于一个地方的山官转向忠于另外一个。一个掸人通常期望在自己的村寨里娶一个女子,然后在此终老一生。他与村寨融为一体,这是他的家,哪怕受形势所迫背井离乡,他也还是要说自己属于故乡的村落。即使一个村落里的人群因土地匮乏不得不分裂,新的村寨可能依然起和旧的那个同样的名字。所以说,一个掸人首先效忠的是地区而非亲属集团。事实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存在清晰、确定的亲属集团,掸族平民也不像克钦人那样有世系群姓氏。相反的,一个克钦人村落社区则由一群依靠氏族身份和姻亲纽带联系到一起的世系群分支组成。掸人和克钦人对血缘、地缘因素倚重程度的差异,还可以从他们关于自己身份的自我认同中看出一二:克钦人往往会说“自己是某某世系群某某支的人”,一个掸人则会说:“我和我的祖先都是勐卯人,我们从有人能记事的时候起,就在和弄耕种这些田地了。”(41)对于这种现象,利奇在另一处说道:

      从某个角度看,克钦人和掸人在组织上的差异正好对应于摩尔根在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之间所作的区分。前者是基于各世系群间均衡对立的分支裂变型组织(segmentary organisation);后者是基于各种财产权的封建型体系(feudal type system)。非常有意思的是,掸人和克钦人都通过使用一套相同或密切相关的概念来表达它们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他们设法通过强调特定理念的不同方面来做到这一点。例如,克钦系统和掸族系统都不认为地缘群体和血缘群体的观念可以截然分开,但克钦人表明身份时首先报出自己的世系群,而掸人则先报上自己的出生地。(42)

      服膺单线进化论的学者,容易想到的或许是将掸人与克钦人纳入不同水平的社会进化阶段:由于某种原因,克钦人中的血缘组织已经被瓦解,开始步入以地缘因素组织社会的程度;而由于另外某种原因,掸人中的血缘组织尚未被冲破,因此他们居于人类历史进化表上的相对次级的位置。将看似矛盾的两种现象或视为人类文化进化的“孑遗”,或纳入单线进化的“鸽子笼”中,这种做法看似公允而又能免遭物议,是很多人所乐于采用的办法,不过其结论却经不起检验。首先,根据利奇的考察,在可以追溯的历史上,掸人和克钦人长期比邻而居,也存在相互交往和影响关系。因此从历史角度看,很难断定哪个族群更为“先进”、哪个族群较为“落后”。

      其次,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克钦人中,政治观念颇为发达,政治体制长期在倾向于共和制的“贡劳”和倾向于君主制的“贡萨”之间摇摆不定。这固然可以说是一种前国家时代政治组织不成熟的表现,但又何尝不能证明这个地方已处于国家诞生的前夜,在血缘组织基础上缔造一个国家组织绝非不可能之事呢?最后,有证据表明掸人与克钦人的组织模式之间存在经常互变的倾向,这说明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政体同以地缘组织为基础的政体之间的差异未必是发展阶段的不同所致,而极有可能是发展类型差异的结果。报道人发现,掸人、克钦贡劳、克钦贡萨三者的差别只是相对的,人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社区,从某些角度看是贡萨,从另外一些角度看则是贡劳,还有其他的社区却同时既是贡萨又是掸式。这是否意味着在国家产生前夕,血缘、地缘因素与政治组织之间的复杂关系超乎人们以往的想象,只是我们长期受单线进化模式的习染而对之习焉不察呢?笔者倾向于做出肯定的回答。

      综上可知,若将希腊、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起源模式,同前述缅甸、非洲及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案例综合起来,将它们放在20世纪以来人类学研究最新成果的视野之下,就可能对血缘、地缘组织与国家起源的关系做出一种更加合理的解释。简言之,史前时期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长期并存,两者都是政治意识滋生的潜在基础;国家产生前夕,在某些具体因素的作用下,如果一个地区的血缘组织得到优先发展,国家就会建立在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相反,如果一个地区的地缘组织得到优先发展,国家就会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某一个时间段中两种因素展开角逐或竞争,政体组织随之出现某种程度的摇摆,就像我们在缅甸高地诸部落形态中看到的情况一样。这种现象,应该反映着人类文明曲折发展进程中一种更为真实的样态。

      ①参见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贺志雄等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②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1—72页(按:“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原文为楷体)。

      ③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6页。

      ④参见乔纳森·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罗林平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9页。

      ⑤参见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4页。

      ⑥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23页。

      ⑦参见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页。

      ⑧参见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6页。

      ⑨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6页。

      ⑩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7页。

      (11)参见乔纳森·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罗林平等译,第38—39页。

      (12)参见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贺志雄等译,第243—246页。

      (13)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自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页。

      (14)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第17、99—101、237、245、250页。

      (15)参见郭沫若:《十批判书》,《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7页。

      (16)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第17、25页。

      (17)关于摩尔根研究成果的反思,罗伯特·路威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系统开展。80年代来,张光直、童恩正、谢维扬等人也结合摩尔根理论对中国古史研究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参见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三联书店1990年版;童恩正:《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9—80页。

      (19)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序言”,第4页。

      (20)参见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1-252页。不过正如前人指出的那样,摩尔根认为易洛魁部落中的情况同希腊国家产生前期的情况本质上完全相同,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参见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167—168页。

      (21)参见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2页。

      (22)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259、260—261页。

      (23)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260页。

      (24)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45—348页。

      (25)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49、351、358—359页。

      (26)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49、374、443—444页。

      (27)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61—362、363页。

      (28)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63、367—368、394页。

      (29)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364、365—367页。

      (30)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3页。

      (31)参见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243—246页。

      (32)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454—455页。

      (33)路威:《初民社会》,吕叔湘:《吕叔湘全集》第15卷译文集(1),第409页。

      (34)参见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序言”第3、5页。

      (35)对于国家产生方式与“亲亲”、“尊贤”两种政治理念之间的关系,请参见晁天义:《“亲亲”与“尊贤”:前国家时代的政治遗产》,《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36)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1页。

      (37)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第118页。

      (38)张光直:《青铜挥麈》,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3、274页。王震中也认为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这一标准适用于古希腊、罗马,而不适用于中国等其他古老文明,因此主张将国家形成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设立。参见王震中:《文明与国家——东夷民族的文明起源》,《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39)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246页。

      (40)参见埃尔曼·R.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215—252页。

      (41)参见埃德蒙·R.利奇:《缅甸高地诸部落政治体系——对克钦社会结构的一项研究》,杨春宇、周歆红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71—272页。

      (42)埃德蒙·R.利奇:《缅甸高地诸部落政治体系——对克钦社会结构的一项研究》,第144页(按:重点号为原文所加)。

标签:;  ;  ;  ;  ;  ;  ;  ;  

对国家起源与血缘关系及地质因素关系的新认识_摩尔根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