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结构的未来选择?_农业论文

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结构的未来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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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最近半个世纪来,中国政府一直在追求“现代农业”①,但目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最为棘手的瓶颈难题:如何将极其细小的农场规模改造为适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农场规模?这也是全球“小农”②共同面临的难题。如果农场规模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那么,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都日益变得难以为继了,现代农业也就因此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超细小的农场规模是近30年来中国现代农业建设成效不显的“罪魁祸首”。

上世纪80年代初,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解决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中国实行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在制度约束构成农业发展瓶颈时,制度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政策效果,但同时也留下了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化的“后遗症”。1986年,农户平均拥有耕地9.2亩,并且由于当时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每产耕地分散为8.4块③。随着原有制度约束的消失,小规模农户农场的缺陷日益凸显。小规模经营不仅妨碍着甚至抛弃了许多科技进步成果的应用,比如农田水利设施体系破败、人畜力作业取代机械作业等;更值得忧虑的是,本已极其细小的农场规模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占地和人口增长还在不断细小化,至2007年底,农户平均拥有耕地面积下降到7.4亩④,比1986年的农场规模缩小了20%。为了克服小农的缺陷,以苏南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曾创造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⑤。“双层经营”一度被认为是农户个体积极性和社区作业规模优势有效结合的未来农业微观组织形态,但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和财政制度的改革,“双层经营”这种以社区农业补贴为支撑基础的经营制度逐渐变得难以持续,直至销声匿迹。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业机会成本逐渐上升,农业收入在农户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07年的42.1%⑥,农业在农户经济中不断被边缘化,兼业和弃农成为普遍现象,农业渐渐“衰落”了。现代经济史和经济理论表明,大部分地区的农业衰落最初是在国内产业竞争中出现的,因为农业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低流动性以及农产品消费相对较低的弹性,使得农场规模扩张和产品需求扩张都不能像工商业那样容易获得,从而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于工商业,各种资源(包括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优先流向非农产业。如果原有农场规模不能满足农民的收入期望底线”⑦,又不能扩大农场规模,那么,兼业和弃农从事非农产业就会成为必然选择。无论在东亚的日韩等国和中国台湾省,还是在欧洲的英法德诸邦,都能看到这一演变轨迹。在今天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也正被非农产业和农民收入期望逼入了这种“衰落”状态。由于中国的农场规模更为细小,非农产业又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因此,小农与现代经济不匹配的问题显露得更为突出,农业“衰落”的问题也更为显眼。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国际竞争逐渐成为许多地区农业衰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影响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很多,但农场规模是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尤其在工资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等其他条件相近时,农场规模就成了决定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因素。日英法德等国的农民素质、农业投入水平、农业科技应用水平、社会化服务程度、政府支持力度等绝不逊色于美国,但它们的农业依然竞争不过美国,甚至竞争不过农业集约水平和政府支持力度远不如它们的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日欧的农场规模远远不抵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也正因为如此,日欧只能祭起农业保护的神器来守护自己的农业疆界。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小农被迫与西方大农直接交锋,与国际农业的竞争骤然加剧,但中国农民极其低下的“工资”水平与国际“工资率”悬殊的差距弥补了中国细小农场规模的不足。随着中国农户务农机会成本的上升,细小农场规模的“劣性”全面凸显出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农产品正在丧失竞争力,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如果不能扩大中国的农场规模,目前仅剩的一些农产品竞争力也可能消失在不远的将来。

从政界到学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清楚地意识到,超细小规模的农场一定会使中国农业在国内产业竞争和国际农业竞争中不断败北。这是因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核心难题不在于技术方面,也不在于市场方面,而在于影响科技应用和市场竞争的农场规模,中国农业发展的瓶颈约束是缺乏能扩大农场规模的农业微观组织制度创新。因此,为了使农业成为一种可以把农业生产者收入水平维持在社会正常生活底线之上的产业,通过创新农业微观组织制度来扩大农场规模就成为中国持续发展农业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各地的实践中,人们始终在寻找和创新扩大农场规模和弥补小农缺陷的途径和形式,比如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来使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接农户、发展订单农业等。但是,这些探索性实践的效果多数不尽人意,我们能否在现有的一些农业经营组织和扩大农场规模的途径之外,发现或挖掘出新的适宜途径和形式,特别是找出一条能够在符合经济原则的前提下迅速扩大农场规模的“捷径”?今天的农业微观组织形态是否会是未来的形态?对此,必须具有战略性的远瞻,因为历史已经提供了一些耐人寻味的例子。上世纪末叶,中国大地上欣欣向荣的乡镇企业⑧曾被认为是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和中国模式,但30年过去了,事实表明,乡镇企业只是中国工业化进程中一个特殊阶段的形式和一个侧面,而不会成为解决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村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模式,因为肩负社区福利职能的企业形态是难以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作为一般常态持续下去的。我们也曾经认为,农业“双层经营”是发挥农户和社区各自优势的有效形式,但现实却无情地抛弃了它。因此,本文试图用历史发展的目光,放眼未来,讨论与扩大中国农场规模相关的几种农业微观组织形态,以期突破现有思维和政策的约束来获得创新,争取为中国未来的农业竞争抢占农业微观组织形态的“制高点”。

二、现行耕地经营权流转集中政策走得通吗?

当前的现实是中国农户的大田经营在劳动时间投放上正在不断地逆集约化⑨,不少地区发生着隐性甚至显性的轻农抛荒,这种行为的结果为农地集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现实可操作性。由于农地制度(尤其是农地承包制度)的制约,政府选择了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促使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扩大农场规模政策。这一政策在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段对扩大农场经营规模起到了一定的现实作用。但是,大规模的统计数据表明,这样的耕地经营权流转并不能使农场规模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即不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1999年,农户平均转包出去的耕地为0.2亩,即只有2.53%(=0.2/7.9×100%)的耕地发生了流转⑩,2006年耕地流转率达到4.57%(11),这些耕地流转数据中包含大量租赁给龙头企业的耕地在内,如果扣除向龙头企业流转的耕地,那么,农户间流转的耕地就更少了。另外,现实中的耕地经营权流转也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农户间的耕地经营权流转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法律的保障,因此,不仅授受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转让关系缺乏稳定性,从而导致扩大后的农场规模不稳定。比如,2004年政府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农民工城市就业困难后,许多弃地农民又要回了转让出去的土地。其次,有些农户间的耕地经营权流转是在不准抛荒的强制环境中出现的,因此,有些地方出现了“零地租”甚至“负地租”(12)现象。第三,农地非农化后的巨大现实获益使得农民越来越清楚土地对自己的福利意义,耕地经营权流转的难度加大了。

若以世界为镜,则不难发现,“鼓励农户间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复制日本扩大农场规模的模式,即小农基础上的农地流转集中。国内和日本的实践经验都表明,纵向相比时,这一模式或多或少有点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农场规模过小的基本状态。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仅仅是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2公顷,尽管农场规模在比率上扩大了一倍,但在今天的农业环境中,依然不存在规模经济,更不要说与美国数百公顷规模的农场去竞争了。与日本小农的农业环境相比,中国的农民素质、农业投入水平、农业科技应用水平、社会化服务程度、法律契约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等远远不如日本,中国农户的起步规模(现为0.5公顷)也小于日本农户的起步规模,但是,目前的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程度以及土地的稀缺程度都远远大于以往任何时期。因此,即使中国复制日本扩大农场规模的模式,中国未来的农场又能达到怎样的规模?事实上,中国近30年来农户农场规模在不断缩小。那么,在世界经济已经步入全球竞争的今天,尽管今天这一模式在中国局部地区还可能有点短期效果,但其总体的长期归宿基本是不言而喻的。

三、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走得通吗?(13)

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来弥补其弱小分散等弱点的有效方式,合作的效用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或规模获取。上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互助组的兴起是因为许多小农缺牛少械、劳力不足,通过合作获得了畜力、农具、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互补互助,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也是源于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提高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14)。目前,中国不少地区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环境依然具备传统特征,农业发展水平依然较低,因此,农业合作社(15)仍然有着一定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十分重视完善农业合作组织来弥补小农经营的不足,甚至今天还冀望通过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小农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

合作社成功与否取决于效率,而具体的效率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适生程度。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各个农户农场有着各自的具体利益和行为,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识的德国农民,也依然存在着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优质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因此,要将合作社的利益和行为整合成一家人似的,组织制度成本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一定的合作社规模来说,小农规模越细小,组织制度成本就会越大,加之中国农民的合作传统和合作理念也远不如欧美农民,因此,这种制度成本就会更大。与欧美的合作社相比,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缺乏制度性的有效领导层(16),而往往取决于某个强势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道德品行,犹如封建皇朝的兴衰取决于皇帝的英明和强势程度。这使得中国成功的合作社往往都有一个不仅强势而且小私的能人。一旦这样的能人不复存在了,合作社不是寿终正寝就是名存实亡。这种内部组织管理状况大约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的寿命往往很短,一般不超过10年,绝大多数短命夭折,包括许多曾经昙花一现的合作社。

合作社的成功还取决于外部环境的适生程度,其道理犹如马车匠纵然具有精湛技艺和精算能力也不能避免马车业的衰亡。与传统合作社的外部环境相比,今天的外部环境已经变得更为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农民已不依靠农业生存,市场也不以当地为半径,农产品的供给者已经由当地小农扩展到跨国大农,农产品销售已经从提篮小卖改变为现代批发零售,家庭消费者也早已变成了工业食品的接受者。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迫使农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专业化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未来农业微观组织的主宰形态取决于谁更能体现规模经济,从而能在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中保持经济生存力。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还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吗?更准确地说,传统形式的农业合作社还能奏效吗?

中国传统的农业合作社还具有一个明显有别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差异。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对付市场问题和政治层面的团体利益问题,并不是为了对付农场层面的生产问题(17);但是,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既是为了对付生产问题,也是为了对付市场问题,而且中国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细小的农场规模,甚至可以说“农场规模太小是当前中国农业问题的万恶之源”。中国的现实难题就演化为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问题;以小农为基础的传统农业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因此,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缺乏前途的。

合作社本身还存在一个适宜规模的问题,而且这种适宜规模被要求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而相应扩大,合作社只有具有规模的动态适应性,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达到基本的效率,这就是欧美国家不断出现合作社兼并的驱动力。这种趋势特性使得由小农组成的农业合作社面临更困难的组织问题,因为规模的扩大对组织制度成本和管理水平的要求更高。

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合作社是否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对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那样的大规模家庭农场来说或许能够,因为其农场规模本身就足以支撑起类似现代企业式的经营;但对于中国(以至东亚)这样细小的农户农场规模来说却不能够,因为它不足以支撑起现代企业式的经营。一亩三分地式的农场规模不仅使得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会计核算、现代企业管理无用武之地,使得农业沦为“副业”,而且使得由这种小农细胞构成的合作社也变得效率低下,甚至难以独立生存,这大约就是即使具有日本农协这样强大的合作组织力量也依然无法阻止其小农在国际竞争中落败趋势的根本原因。用小舢板可以拼装出一艘貌似的航空母舰,但它毕竟不拥有真正航空母舰的机体和功能,更不能与真的航空母舰较量。

国内时常可听到的一些说法是: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壮大,某某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力量很强大,似乎以此能证明农业合作社的生命力。这里存在三个误区:一是忽视了上面所说的中外农业合作社在所组成的细胞农场上的差异和所面临问题上的差异;二是缺乏准确定位,用发达国家合作社(18)的总体繁荣掩盖了其农业合作社的不景气,更是掩盖了其农场层面的生产合作社日薄西山的境况;三是缺乏用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农业合作社,用眼前的横截面状况掩盖了发展中的颓势。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球农业合作社就已开始出现式微的状态,在发达国家中“农民对合作社的支持率日益降低”(汪冬梅,2001),例如,澳大利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农民合作社成员减少的现象(19),“农民合作组织为生存而挣扎”(Bodman,1994)。即使在农协力量强大的日本,对日本农协充满了大量来自非农领域和农协会员的责难。事实上,被标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和中国台湾省的农协长期依赖政府给予的特殊金融与保险业务和税赋优惠政策,而非依靠农业本身,否则,日本农协和台湾农协可能早已破产离析。为什么全世界的农业合作社没有表现出旺盛的迹象?其原因是,农业合作社患有组织机制和制度费用方面的天生缺陷,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进程中,现代企业组织日益表现出更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退一万步说,日本农协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强势的农业合作组织之一,日本的农民素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投入水平、政府农业支持力度等方面都丝毫不逊色于美国,但即使如此,以小农为基础的日本农业依然无法避免其在国际竞争中衰落的趋势,无法避免其在国内产业竞争中衰落的趋势。那么,即使中国的农业合作社能达到日本农协的组织状态,难道就能摆脱类似日本农业的衰落命运?显然,答案将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这种农业命运是由农场规模决定的。何况即使与日本、韩国相比,中国的农场规模也显得太小了(20)。

这就迫使我们思考:尽管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在当今中国的一些地方还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这种有效性是暂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中是否会被其他农业微观组织形态所淘汰?有些合作社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思考:“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新环境下,合作社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苑鹏,2005)上述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分析至少能提醒我们,尽管目前的中央政策提倡和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组织,但必须对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局限性和历史性保持清醒的认识,而不能将其视为解决小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如果不改变农场规模这一农业基本细胞,那种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尽管目前还产生着治标不治本的短期效果,但至多只是悦目的夕阳。这意味着,中国的农业合作社本身需要适应时代发展,其涅磐之道是找出扩大农场规模的现实路径、将自身改造为股份式或公司制(21)的现代企业。

四、从“企业+农户”到“企业+农场”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供给的规模、质量、专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小农的先天性缺陷则构成了明显的障碍,尤其影响食品加工业和出口企业。以胶东半岛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应运发展演化出了“龙头企业+农户”的小农和市场对接形式(也称为“公司+农户”,具有“订单农业”(22)的特征)。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相对稳定了产品生产规模,较好地缓解了标准化生产问题;对农户而言,大大缓解了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风险问题。“公司+农户”模式是一种基本双赢的选择(23),一度被认为是以市场经济方式解决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的有效模式。

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由于利益主体不同,存在严重的对接稳定性问题,特别在法律环境不完善时,毁约率很高。2000年,全国订单农业的订单兑现率不足20%(24),政府加强引导和管理后,毁约事件依然屡有发生。第二,由于农户素质差异和公司监控的有限性,农产品安全和标准化等质量问题依然存在(25)。第三,一家龙头企业可能需要与多至成千上万家的农户直接打交道,包含时间和精力在内的交易费用很高;而小农在与企业打交道时,常常感到自己处于接受者的被动地位。因为这三个基本缺陷,“公司+农户”模式又渐渐衍生出另外两种模式。

产品质量和供给稳定性是现代企业的“命穴”,为了缓解“企业+农户”模式的这两个痼疾,企业开始建立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从而衍生出了“企业+基地+农户”模式,这种模式使企业能将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对企业来说,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两个问题,但依然未能最终解决农户素质差异和公司监控的有限性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26)。

针对第三个缺陷衍生出了“企业+中间组织+小农”模式,因为企业希望出现一个代表小农的交易对手,以节约包括时间和精力在内的交易费用;小农也希望有一个合适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与企业进行交易谈判,以摆脱弱势的谈判地位。因此,合作组织或村行政组织往往被选择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者,从而形成了“企业+中间组织+小农”(通常也称为“企业+合作组织+小农”)的联结模式。这一模式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被视为“企业+农户”模式的改良模式,被认为是更好地解决了小农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但是,这一模式始终没有解决不同主体的利益矛盾问题,在一些地方,中介者甚至成了一个新的利益主体,原有的企业和农户两方博弈由此演变为企业、农户、中间组织三方博弈,从而构成新的利益问题。同样,这一模式也始终没有解决农户素质差异和公司监控的有限性导致的农产品难以标准化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国际化和国际贸易中质量标准的提高,小农生产中产品安全的难控性和产品质量的不一致性逐渐成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的瓶颈。国际竞争迫使中国企业必须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和标准化程度,细小农场规模的问题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这是因为,质量问题不仅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加工控制,也取决于提供原料农产品的农户的生产控制,不合格的原料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加工品。但是,要让存有差异的众多小农生产出安全的并且是标准化的农产品,确实是一桩极其困难的事。因此,企业不得不探索新的模式。通过“返租倒包”(27)途径发展出的“企业+(企业经营的)租赁农场”的农业经营形态(俗称“公司+农场”),就是其中的一种。这一变革使企业通过农地租赁进入了农业生产领域,出租土地的农民由农业经营者变为收租者,其中,部分农民被租地企业雇用而成为工资收入者(俗称“农民变农工”)(28)。这种模式使农产品交易内部化了,真正形成了小农与大市场的无缝对接,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是,它使农场形态发生了质的变化,工商资本进入了农业,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商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微观农业组织形态(农场)成了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原来众多的农户农场通过农地租赁的方式事实上变为一个公司农场(只是未冠以“公司农场”的名而已),完成了从小农向现代公司农场转变的“惊险一跳”。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企业和农民双方的欢迎,国内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向了这种农业经营模式。

五、公司农场

“公司+农场”模式中农场的基本特点是租赁式农场;农场依附于产业链下游的母公司,自己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产品往往提供给母公司。它实质上是一种工商资本吞没了许多小农农场后形成的大规模租赁经营农场,尽管这种公司农场与理论描述的经典公司农场有所差异,却是现阶段中国版的一种公司农场形式,不妨称其为“租赁式公司农场”。与此前的小农相比,这种经营形态的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较高,并且因为内部对接而排除了初级农产品销售风险。但是,这种农业组织形态的推广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即必须有一个所依附的龙头企业,否则就难以形成这样的微观农业组织形态。这也是这种农业经营形态较多出现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因所在。那么,农业生产领域是否还能产生其他形式的公司农场,特别是地区适应性更大、不依赖母公司的独立公司农场形式呢?本文认为,在农业中引入现代股份制公司的观念和操作方式可以快速、现实地改变小农经营状态,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场就是其中一种当前可操作的形式(29)。

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场的基本思路是:小农以农地(中国当前为经营权)入股建立农业股份公司,股份具有收益权,依股分红,股份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不可撤股。公司由管理层经营,雇用部分农民为农工。这种农业股份公司具有一般股份公司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农业的外部性,这类公司可享受政府给予的有别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限制。

选择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场的主要依据在于其理论角度的竞争力、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间实践探索中显示出的生命力。从组织理论的角度看,公司农场属于现代企业组织范畴,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公司农场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经营者可以是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与以往的农业微观组织形态相比,现代企业组织在治理结构、组织化程度、运行机制、经营决策、经营规模、市场渗透力等方面具有优势,从而使得公司农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商业资本和人力资本,小农和合作社的性质使得这些资本进入农业十分困难,公司农场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因此有利于这些外部资本的进入。正是因为合作社在这方面的局限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正在放宽对合作社的法律限制,力图将现代企业因素引入合作社,使其向公司制度靠拢(郭富清,2007)。

正如前面讨论的,中国超细小规模的农户农场使得农业现代化的一切努力收效甚微,农业的长期出路在于农业经营者可以获得一个相应的农业收入,兼业化意味着中国农业被边缘化而衰落,因此,农业发展的宏观策略应当是减少农民、提高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农业不在减少农民,减少农民是提升农业效益和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但是,国情和国际经验还告诉我们,遵循小农自然式退出的老路不能避免中国农业衰落的命运(30),选择公司农场这种微观组织形态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以符合经济规则的方式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从根本上提升中国农业的长期竞争力。

国际实践也表明公司农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公司农场普遍经营规模较大,生产环节链接紧密;公司农场更容易实行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更容易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从而有利于提高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因而公司农场具有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在法国农业资本公司中,一些按特定方式及原则将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环节有机结合在一起实行统一经营的农工商综合体,由于其资金实力雄厚,经营规模大,加上供、产、加、销各个环节有机衔接,能够极大地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同时降低农业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在法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中公司农场发展非常迅速(周淑景,2002)。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对公司农场实行严格限制,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强大的国际压力、高额的农业补贴、老龄化的农民使得日本政府明显感到传统的农业政策越来越难以保护其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开始放宽了对公司农场(法人农场)的法律限制。从1995年开始,日本公司型法人农场加速增长,1995~2000年的五年间从2815家增加到4393家,增长了56%(31)。2003年,日本政府进一步允许一般企业通过租赁农地的方式进入农业。

在中国,尽管政府官方没有提出发展公司农场,甚至持不支持态度(32),但不少地区不仅已经具备发展公司农场的条件,而且在江苏、北京、重庆等地已经出现了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但往往冠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称来规避政策和官方舆论的障碍),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深受农民欢迎(33)。例如,截至2006年底,苏州全市共组建了比较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156个,入股农户3.42万户,入股土地面积9.3万亩;又如,扬州市从2004年开始试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06年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达159个,入社农民24662户,入股土地面积64275亩(天松,2007)。

鉴于理论分析、国际经验、发展趋势和实践效果,政府应当主动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自愿发展公司农场,而不是把它拒之门外。何况,即使政府不提倡、不支持公司农场,也难以阻止实践中发展出未冠以“公司农场”之名的公司农场。与其被动乏管,不如主动规范。

六、公司农场的争议和障碍

目前对公司农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且这些争议往往来自意识形态方面甚于经济方面。长期以来,中外普遍存在着把公司农场视为噬人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看法,所以,公司农场往往处于“不名誉”和官方限制的双重压抑状态,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美国一直视家庭农场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政府始终将家庭农场列入支持的范围,而将公司农场排除在外;日本长期以来也同样对公司农场进行各种限制。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意识和基本国情,但历史发展潮流最终会无情地冲破意识形态障碍。

当我们探讨发展公司农场时,经常遇到的一个实证性反问是:为什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场组织形态没有走向公司农场?在美国和日本,公司农场的比重确实都不大,这是由美日两国农业政策和客观条件所决定的。美国农场的基本形态是家庭农场,早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公司农场,近一个世纪过去了,为何美国的公司农场没有迅速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与美国的农业条件、社会化服务系统、农业政策以及政治理念密切相关。美国农场以大规模(34)为主,1862年的《宅地法》已将家庭农场的规模导向到160英亩的水平(64公顷),至2007年已扩大到449英亩(179.6公顷)(35)。200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美国大于1000英亩的农场只占8.6%,但占有67%的耕地,其农场的大规模使其缓解甚至消除了小农患有的那种技术、资金和市场弱点,源自规模效益和技术优势的较高农业生产率一方面对外形成了对欧洲或东亚小农农场具有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对内大大缓解了国内产业对农业的竞争挤压,甚至家庭农场主收入高于工薪阶层收入。美国发达的社会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又弥补了家庭农场的一些不足之处,使其能够从容应付内部生产和技术问题,这点从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也能窥见一斑。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在市场领域和政治领域,而鲜有生产合作社。可以说,规模经济是美国家庭农场赖以生存和竞争的基础。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道义因素。美国的主流理念认为,家庭农场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关于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小农民主社会的理想,对维护家庭农场的地位给予了有力的社会道义支持(樊亢、戎殿新,1994)。因此,政府一贯的农业政策是更多地支持家庭农场,而不支持公司农场。总起来说,尽管公司农场具有较高的单位面积效率(36),但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使其能够与公司农场抗衡,并且家庭农场的组织结构更为简便直接,加之政府农业补贴,使家庭农场没有感到来自公司农场的粉碎性压力。但尽管如此,美国的公司农场仍在缓慢地发展,200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1978~2002年期间,公司农场从5万家增加到7.4万家,而家庭农场减少了56万家,公司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从2.22%上升到3.47%。

日本一直实行保护家庭农场的农业政策,对公司农场(37)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加之日本农协具有强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因此,日本的公司农场一直处于不利的发展环境中。但尽管如此,日本的公司农场仍然在缓慢发展,1970~2005年间公司型法人从1879家发展到6051家(38)。政府一直在推行扩大家庭农场规模的政策,但1960~1998年期间,近40年的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仅使得日本农场的平均规模从0.99公顷扩大到1.77公顷(冈部守等,2004),这一规模的竞争能力(包括政府补贴在内)显然无法抵挡来自国外农业和国内产业的竞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强大的国际压力和高额的农业补贴使得日本明显感到传统的农业政策越来越难以保护其小农为基础的农业,日本农协也饱受非议。1995年WTO成立后,日本的公司型法人农场加速增长,1995~2005年的10年间从3283家增加到6051家,增加了2768家(39),年均增长6.31%;而1970~1995年的25年间从1879家增加到3283家,总共只增加了1404家,年均增长2.26%。2003年,日本政府放宽了对一般企业进入农场的法律限制,以期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来挽救日本农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日本已经开启了公司农场的大门。

在法国,农业资本公司是近20年来新涌现出来的一种从事农业开发性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目前已经成为法国新兴农业经营单位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形式。到1998年,法国农业资本公司即已达到5.6万个,占法国全部农业经营单位的8.3%。而1988~2000年期间,法国个体农场占农业经营单位总量的比重从93%下降至81%,其用地比例更是从82%大幅降至58%(周淑景,2002)。

从全球迹象看,公司农场是一种发展趋势,尽管今天的比重还比较低,但1995年WTO成立后,公司农场的发展速度在加快,因为全球化速度在加快、国际竞争在加剧。中国该怎么办?在中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改造方面,我们应当顺应发展趋势,特别是中国不少地区已经具备发展公司农场的条件,应当抓住变革与发展的机遇,抢先于日欧进行农业微观组织变革,否则,沿循旧路的归宿将是沼泽中的挣扎。

对中国走向公司农场的诘问常常也会取自与现有国营农垦农场的类比。有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国营农垦农场堪称大规模农场,随着改制是否可称之为公司农场?未来的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是否就是这样的农场?这种农场的效率又怎样?由于当前中国的农垦农场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许多人对农垦农场颇有微词。我们应当看到,目前的农垦农场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在治理结构、经营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向现代企业制度靠近。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目前农垦农场的不少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农垦农场担负着众多的社会职能和历史包袱(例如离退休人员、场办学校、场办医院等)。还应当看到,如果把农垦农场肩上的社会负担卸掉,其实际的经济效益并不差。农垦农场的农业技术效率也大大高于当地农户,这种优势正是来自于现代农业式的大规模经营;农垦农场在市场方面的优势更是个体农户所无法比拟的。今天,虽然农垦农场耕地面积等总量指标在全国农业中的比重不大,但农垦农场已经成为中国农产品市场、对外农业竞争的骨干力量,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对公司农场还有一个争议是公司风险问题,即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由谁来承担?这是政府最为担忧的问题,有人很担心公司经营风险最后由政府承担(40)。现实中,公司农场的发展与其他公司一样依赖领导层的能力,因而必然存在经营风险问题。但是,小农经营是否就不存在经营不善呢?同样存在!只是小农经营不善的底线是小农自认倒霉,不会形成破产,特别在小农逐渐把农业当副业来对待时,家庭农场经营不善已经无甚大碍了,至多是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由商品转为自给品,何况细小规模的农场本来就没有多少商品农产品。相比之下,公司经营不善则会导致债务和破产。但是,经营不善的公司总是少数的,并且公司农场的出现正需要我们为之设计抵御风险的制度机制、营造配套的适生环境,包括有别于一般商业公司的特殊规定,而决不是因噎废食!每天都有不少企业破产,但人们并没有抛弃企业形态。特别是,当中国农业已经患上超细小农场规模绝症正在慢性死亡时,却还要拒绝针对绝症但可能会治死个把农场的新药吗?

公司农场能否保持农地性质和农业经营是又一个担忧焦点。尽管小农状态也存在这一问题,但人们似乎并没有对此显露担忧;而到了公司农场身上,却成了一个担虑的问题。不管如何,保持农地性质和农业用途毕竟是极其需要强调的,农地不存在了,也就失去了讨论农业经营规模的基础和意义。但是,这一担忧的化解并不取决于农业组织形态,而是取决于立法、监督和执法,尤其是后者。从江苏、重庆目前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情况看,集中起来的农地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非农产业。这也说明,确实需要严格的立法、监督和执法来规范公司农场的行为。

从世界范围公司农场的发展状况看,中国发展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也不会一帆风顺,公司农场成为中国未来农业微观组织的中坚形式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参看小农困境类似但公司农场起步条件远比中国好得多的日本,更能清楚地看到其艰巨性和漫长性。至少在法律、技术、经验等方面存在不少障碍,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机制,营造配套的适生环境。

目前,首当其冲的障碍是现行法律的局限。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宪法》等法律法规未对农地入股做出规定,那么,以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的法律依据何在?现行法律需要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因此,法律需要明确:农地股份究竟是所有权股份还是经营权股份?如果是所有权股份,入股即隐含着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这一事实前提,这与当前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如果是经营权股份,则这种股份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显然,入股土地的实际产权不清不符合股份制的特征和原则,会产生“后遗症”。重要的法律问题还有,《公司法》中的破产条款规定是否同样适合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是否需要像对待农业合作社那样对公司农场做出特别的法律规定?

在建立公司农场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前者比如土地股权与资本股权权益的确定,管理层的选择及其权益的确定,公司控制与监督、公司经营、股东权益保障、农民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后者比如插花地的处理等技术细节问题。建立公司农场也需要有一个让农民逐渐适应的过程,比如,公司农场建立在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于农民在股份认识、生产对象类型、收入预期、土地感情、风险承受心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参与意愿就会不同。在建立公司农场的过程中同样还会遇到一系列其他衍生问题,比如,从农业中析出的农民如何快速转移到非农产业,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租赁权的可靠性对公司经营的限制,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对公司农场运营的影响,等等。

江苏现有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实践还给出了一个需要政府考虑的宏观问题。实践中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实现了商品化、规模化、效益化生产,但基本上都将农业生产结构转向了蔬菜、水果、花卉、水畜产品等高价值农产品,对于农场来说,这是一种无可非议的经济理性选择,目前的高效益不仅来自于规模化生产,也来自于这种产品结构调整。但是,这种微观理性的共性选择导致的宏观问题是,今后谁来生产粮食等价值虽低但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土地集约型农产品?尽管小农状态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此现象表明,公司农场虽然有助于建立现代农业,但无助于缓解政府对粮食安全的担忧。

七、结束语

从宏观社会经济和国际农业竞争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的实践看,尽管中国促进耕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的现行政策在一些地区依然发生作用,但只具有局部性和短期性的作用,不可能具有摆脱小农缺陷和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未来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与否将与能否解决农场规模问题联系在一起,不能解决生产领域中农场规模问题的农业合作社也只能局部性和短期性缓解农场规模问题,而不能导致农场的市场和生产问题的解决,并且农业合作社本身也需要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加以改造才能得以持续发展,具有公司农场特征的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可能是一种有希望的农业微观组织形态。公司农场将是中国未来农业微观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中包括以企业为母体的租赁式公司农场和以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公司农场将会成为中国未来农业微观组织重要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种组织形式能够以现代经济的方式现实有效地扩大农场规模,从而使其对国内产业竞争和国际农业竞争具有比其他农业微观组织形式强得多的经济抗力。面对当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政府应当转变思路来实现政策创新,引导条件适宜地区自愿发展公司农场,营造和规范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在内的适合公司农场发展的配套环境,前瞻性地考虑可能伴随公司农场而来的新问题,而不是不支持、被动接受或放任自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提出了“走向公司农场”的观点,但必须指出,这种观点基于对农业微观组织形态长期演变趋势和中国国情条件的认识,它希望中央政府突破现有思维和政策框架,前瞻性地把握演变趋势,从而制定战略性的农业发展政策;它并不意味着采取强制性的农业组织形态变革措施来推行公司农场,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发展条件和水平各异,人为的超前变革会产生揠苗助长的后果,农业微观组织形态的变迁会是一个较长期的诱致性变革过程。此外,发展公司农场也并不意味着它能解决中国农业遇到的全部问题,它只能缓解或解决因小农经营规模不经济所引起的问题,而中国农业遇到的许多问题是宏观层面的,微观组织层面的适宜制度创新只是起到有助于缓解宏观问题的作用,并没有包治百病的作用。

注释:

①1954年9月,周恩来总理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是新中国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建设“现代化的农业”。此后50年间,农业现代化始终是政府致力的目标之一。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符合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

②传统经济中的小农含义着眼于他们的自给自足性质,这里所说的“小农”主要是指小规模的农户农场,而不在于他们是否从事商品性生产,事实上,现代“小农”生产可以具有很高的商品性。

③1986年数据来自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1986-1999年)》,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第3页。

④2007年数据来自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⑤当时的“双层经营”指社区(一般以村为单位)承担农业生产中的农地翻耕、施肥、打药、灌溉等适于统一作业的农事,农户主要承担田间管理等适合个体精心操作的农事。社区组织往往全部或部分承担统一作业发生的费用,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的事实上的补贴。这不同于目前另一种“农户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双层经营”含义。

⑥根据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数据计算。

⑦根据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数据计算,农户农业纯收入与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在1985年为94.0%,而到2007年仅为54.1%,可见,依靠现有农场规模下的农业收入,已经不能维持农户的正常生活水平。

⑧“乡镇企业”原指具有产权集体性、区位本土性、福利社区性等特征的乡镇非农企业。尽管目前官方依然使用“乡镇企业”这一名词和乡镇企业统计数据,但事实上它已经失去了原有含义,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具有一般企业特征的企业了,而原有含义的乡镇企业在中国已经几乎不复存在。

⑨为了避免物价的影响,这里以1978年→1990年→2006年三个年份投入每亩作物的劳动时间来反映劳动集约程度的变化。从全部投工天数看,每亩稻谷分别为38.1天→20.6天→10.4天,每亩棉花为60.5天→44.3天→25.0天;每亩大豆为22.2天→12.0天→4.7天,每亩油菜籽为30.4天→18.6天→9.0天。即使在劳动集约型的水果生产上也同样发生这种现象,例如,每亩苹果的全部投工天数(从1991年起公布成本统计数据),1991年为60.4天,2006年为41.6天。其实,在物质投放上也并没有明显提高集约化的迹象,比如,1978年→1990年→2006年每亩水稻生产中的折纯化肥投入量分别为17.8公斤→34.2公斤→20.6公斤。这里因为篇幅的关系,不去展开讨论除了劳动集约度下降外是否物质投入集约度也在下降的问题,也不评判劳动投入逆集约化的好坏(数据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编):《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相关年份,中国物价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

⑩这里的数据及计算数据源自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1986-1999年)》,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第3页和第167页。

(11)数据来源:陈锡文等(2008),第378页。

(12)这里的“负地租”即出让耕地经营权的农户向接受耕地经营权的农户支付经济补偿。

(13)这里所用的“农业合作社”一词实际上统指具有合作性质的农业合作组织。

(14)当时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也确实从规模经济角度提高了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但此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超越了合作的实际需求,已经演变为政治意识的产物,因此,大规模农业的优势被其他负面因素的作用抵消并逆转。

(15)这里讨论的是真正合作意义上的合作社,不包括中国大量存在的假合作社。参见柯志雄:《合作社夹缝中求生存》,《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8月1日。

(16)依据合作理论,合作社的领导层应是一个团队,欧美合作社往往能做到这一点,但中国的合作社往往徒具这样的外壳,实际上不存在这种发挥集体作用的团队,决策基本取决于某个强势领导人。

(17)比如,美国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从事农产品销售(约50%)、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约38%)、提供与购销有关的服务(约12%),基本没有农场层面生产环节的合作社(Donald A.Frederick,2003)。

(18)国际合作社联盟中的合作社类型包括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金融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多种形式,非农合作社在壮大,但农业合作社却落入了困境。

(19)参见李平(2002);Falling Membership Fuels Funding Crisis,Australian Farm Journal,July 1994,pp62-65.

(20)日本和韩国目前的农场平均规模接近2公顷,而中国只有0.5公顷。

(21)美国的法律规定,“合作社是公司制的一种”(Donald A.Frederick,2003)。澳大利亚目前已放宽对农民合作社的限制,力图将现代企业因素引入合作社。

(22)“订单农业”(contract farming)指农业生产者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契约安排,它规定了农产品生产数量、质量、价格、交易时间以及各方在此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契约安排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

(23)尽管法律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双方较高的毁约率,但总体状况还是双赢的。也正因为双赢,“企业+农户”模式才得以发展。

(24)数据来源:郭红东(2005),第47页。

(25)山东龙大食品集团董事长宫学斌的观点和做法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在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过去的“公司+农户”模式已经不适应农产品国际竞争的要求。一家一户分散种植或养殖的农户,受农户素质和公司刚性管理缺位的制约,难以保证所产加工原料的质量。为此,龙大集团将“公司+农户”改造成为“公司+自营农场”的新模式(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2年10月30日)。

(26)在2000年以前,山东泰安的出口蔬菜生产中普遍采用的是“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但其后,国际蔬菜市场的检测标准越来越高。出口企业曾有一段时间采用24小时监控的办法,但检测结果超过指标要求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27)“返租倒包”即企业租赁农户耕地(法律意义上的一定时段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让)来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企业的目的是获得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实施标准化生产。农户获得土地租金,如果农民还受雇于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实际上就已经变为企业的合同工,并由此获得劳动收入。

(28)以“公司+农户”(被称为“温氏模式”)著名的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在2008年2月接受笔者调研时表示,温氏集团也将采用“公司+农场”的模式来生产高档食品。

(29)如果法律“松绑”,还可以探索企业不是通过租赁而是通过购买获得土地的公司农场形式。

(30)中国减少农民的道路异常艰难,其原因是:首先,农民存量巨大,即使每年以百万计的农民析出农业,农业劳动者绝对量减少的效果依然甚微。其次,中国的农场规模远远低于现有农业技术规模,浙江一个农民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至少可以经营5亩水稻,而按照现有一般技术装备作业,则可以经营30亩以上水稻,但2007年浙江农户的耕地面积平均只有2亩。更棘手的问题是,中国农户农场规模还在缩小。第三,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微观经营组织缺乏本质性的创新,绝大多数脱农“农民”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承包者,这一结果使得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很大,并且使得农地流转变得非常不稳定。股份制公司农场的方式可以将农民与土地的实物联系变为财富联系,以利于析出农民。

(31)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图解粮食、农业、农村白皮书》,平成12年(2000年),第121页。

(32)200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8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政府是不提倡工商企业到农村长时间大规模地租赁农民的承包地的。另外可参见段应碧(2007)。

(33)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效益等情况可参见:《土地股份合作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扬子晚报》,2007年2月5日;天松(2007)。

(34)美国衡量农场规模的主要指标有土地规模和销售规模两个,这里以土地规模来反映。

(35)数据来源:美国农业统计局(http://www.nass.usda.gov).

(36)1987年的美国统计数据显示,家庭农场占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65.1%,但只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56.3%;公司农场占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12.4%,却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25.6%;其余为合伙农场所占份额。

(37)本文这里的“公司农场”指在日本农业统计中被定义为“株式会社(joint stock companies)”和“其他会社(other companies)”的两类农业公司,即公司型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和合股公司;不包含工会型的“农事组合法人(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 corporations)”。

(38)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日本农林统计》,平成17年(2005年)。

(39)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日本农林统计》,平成17年(2005年)。

(40)参见段应碧(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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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结构的未来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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